美章网 精品范文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医院科室成本核算单元,是医院内部能够承担医院经济目标,落实核算与成本管理责任,并能够根据绩效大小独立承担奖罚,能将责权利结合起来的科室或部门,它是成本核算的最小单位,划分核算单元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信息采集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划分核算单元时应首先考虑该单元的房屋、人员、资产等是否相对独立,房屋面积、设备价值等基础数据信息是否或可能方便、准确的统计和采集,成本费用是否能够合理的归集,以保证成本核算需要。

    (二)核算单元的划分尽量细化

    核算单元是成本核算的最小单位,划分时宜细不宜粗,它的细化划分是为医院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的前提,亦为医院开展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奠定了基础,特别是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在基础信息能够采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条件尽可能细化,有下属科室的尽量以下属科室为核算单元,例如某医院心超室下设有心电图室、B超室、彩超室,核算单元应按心电室图、B超室、彩超室分别设置;又如对一些规模不大的医院因人力资源多方面的原因,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门急诊病人往往由住院科室值班医生承担应诊工作,相应的门诊收入及人员、材料等门诊成本费用若不从该住院科室分离统计核算,必将影响诊次、床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对此类临床类科室可设为门诊和病房两个核算单元,在HIS系统中此部分收入纳入该住院科室的门诊单元统计,其门诊成本若不能单独归集,可采用门诊部同类科室诊次成本作为参数进行测算,即某住院科室的门诊成本=门诊部同类科室诊次成本×该住院科室门诊诊疗人次,从科室总成本分离后计入门诊单元,以符合收支配比的原则。

    (三)类别划分与行政隶属关系相结合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362号)、《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现将我院2016年上半年的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预约门诊

(一)主要做法

为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有效缓解病人“就医难” 的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我院自2009年11月开始开展预约诊疗服务,至今已全面开展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网络预约、医师诊间预约、出院复诊预约和微信预约等服务,并逐渐扩大预约挂号的范围和号源比例。同时已实现“分时段预约”服务,合理安排患者就诊,尽量缩短患者在医院等候时间。

(二)主要成绩

1、门诊部已普遍开展预约诊疗服务,专人负责预约诊疗工作,有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有可操作流程,实施多种形式的预约诊疗与分时段服务。有逐年提高患者预约诊疗比例计划及患者满意度调查效果分析评价。

2、2016年上半年预约诊疗率达到34%左右、复诊预约率≥40%。

3、无违反规定向患者收取或变相收取预约诊疗的任何费用。

4、已推行分时段预约,合理安排患者就诊,尽量缩短患者在医院等候时间。2016年上半年门诊分时段预约就诊率≥55%。

5、进一步优化预约挂号服务流程,利用微信平台实现智能导诊、预约挂号、微信支付、查询等,减少患者就诊排队次数,改善了患者的就医感受。

(三)存在主要问题

因信息系统无法满足预约号源在挂号系统内直接排队,故“分时段预约”的实行目前是由分诊护士协调处理,易造成护患之间的纠纷。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信息科目前正积极配合本部门,进一步改进预约挂号信息系统,使预约号源能在挂号系统内直接排队,更好地细化“分时段预约”服务,合理安排预约患者就诊时间,在预约优先的基础上,精细测算患者就诊时间,不断提高预约就诊精确度,从而有效分流患者,提高患者满意度。力争至2017年底,门诊患者分时段预约就诊率逐年提高,不低于预约就诊患者的50%。”

2、分诊护士加强对出诊医师进行培训及沟通,积极宣传复诊预约,力争至2017年底,复诊预约率≥80%,口腔、产前检查复诊预约率≥90%。

3、利用医院OA系统,加强对预约诊疗工作的宣传,多渠道让医务人员了解预约挂号方式及流程,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力争至2017年底,预约诊疗率≥50%。

4、加强对微信平台预约挂号、缴费的宣传,协助患者和家属使用微信挂号,解决患者排队挂号等候时间长的问题,使患者可以弹性安排自己就诊时间,提高预约诊疗比例。

二、日间手术

按照《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医保支付的试行办法》,我院成为昆明市“日间手术”工作开展的试点医院。根据目前我院实际情况采用分散收治分散管理的模式。日间手术患者的入院预约、入院评估、出院评估、出院随访由科室分散管理。开展日间手术的科室在各自病区划出固定1-2张床位作为用于收治日间手术患者,医技科室按照绿色通道要求完成检查及报告,术前和术后的护理在病房进行,手术在手术室进行,手术室对日间手术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手术,入院健康教育由病区负责,出院第一天随访由手术医生负责进行随访,专科护士和日间手术管理部负责对患者术后第3、7日进行随访和满意度调查。

三、医疗质量

2016年上半年医疗质控部全体同仁,在医院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按年度工作计划及我院2015-2017年《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实施方案》,逐项开展工作。医疗质控部重点加强了危重病人管理及病历质量管理。继续常态化的监管全院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工作。(一)质控部作为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及病案管理委常设办公室,上半年协助主任委员召开了相关的质量与安全会议。会上讨论和/或出台了《手术分级授权—医师手术权限限制及再授权制度》,《医疗安全管理经济处罚办法》,《关于病历质量管理考核与绩效挂钩的规定》。会上还用HQMS、DRGS数据对我院的医疗质量进行了分析,用DRGS进行精细化的质量管理,使我院的医疗质量得到很大提升,2016年上半年,我院中低风险死亡病例持续为零,出院病人疑难系数(CMI)及DRG总量,DRG组数逐月增加,费用消耗指数及时间消耗指数逐月下降,住院超30天患者人数较去年同期明显减少,患者平均住院日降到9.7天,较去年同期的10.22天下降0.52天。2016年3月全省29家三级医院DRGS排名我院已由去年的16名越居到第8名。

(二)年初,质控部在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和多部门的协作下,实现了医疗质量系统化管理。每季度按PDCA循环进行全方位的医疗质量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汇总成册,以季刊《医疗质量分析》形式发向全院,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三)电子病历的时间质控管理已见成效。

(四)急诊高危病人在“绿色通道”平均停留时间稍<60分钟,急诊留观病人平均留住时间<72h,均符合国家卫计委三甲要求。

(五)日常质量监管已常态化。

四、信息推送

(一)开展门诊预约诊疗服务

除了基本的现场预约外,我院还开展了网上预约挂号,患者可以足不出户,在医院官方网站上进行门诊预约挂号;

近期,我院更是推出了微信服务平台,让患者随时随地便可进行挂号预约以及诊间支付业务。

同时,我院已在筹备开展基层医疗直接预约挂号业务,在不久的将来,患者在家门口的社区医院就能够轻松进行预约。

我院的医院网站已建立预约挂号平台,患者可在网站中查询就诊医师及就诊时间,并进行预约。

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通过我院的微信服务平台预约挂号,患者可根据智能导诊系统提示进行智能导诊,选择合适的就诊科室及医师。

使用微信平台的用户,还可实现就诊费用在线支付、实时查询检验/检查报告等,大大减少了患者排队次数,方便患者就医。

为患者提供药品、费用等自助查询服务

在各门诊、住院部大厅均设有自助查询机,可以为患者提供就诊项目、药品信息、住院费用清单等实时查询服务。

在门诊、住院部大厅等设有检验报告自助打印机,患者通过检验条码,可以在自助报告机上打印检验报告。

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通过我院的微信医院平台,可以随时查阅自己的各项检验/检查报告,实时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各项检查指标及病情。

(二)开展和规范远程医疗服务

已建成山灞远程医疗中心,依靠山灞远程医疗网络,可以与国内及省内多家医疗机构进行远程可视医疗服务。

依靠互联网技术,已可与和我院有合作交流的美国、法国等国际医疗机构进行远程可视医疗服务。

面向集团化医疗服务模式发展,目前的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国际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星耀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东川区人民医院,已计划建设区域远程医疗系统,可以囊括支持三甲医院、县级对口支援医院及社区医院。

目前,我院的远程医疗服务只支持可视化双向语音服务,根据远程医疗的发展趋势,我们将积极完善服务,计划将提供对医疗设备(如内窥镜、听诊器、超声机等)的远程交互服务。

(三)全面开展临床路径工作

实现临床路径的电子化操作、管理及监控。

(1) 医生只能按照该病种的标准模板进行治疗,实现临床路径的规范化管理;

(2) 路径实施过程中的每一个变异及完成情况均进行信息记录,可很好地对临床路径进行监控;

(3) 系统可自动生成每个路径或每个病种的实施情况统计表,便于进行效果评价及过程改进。

(四)规范单病种质量控制

对于单病种的流程及上报实现电子化操作,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单病种结算登记,系统自动生成单病种月/季统计表,实现单病种上报的自动化。

(五)以电子病历为核心进行医院信息化建设

围绕电子病历及医院管理,已建设完成的业务信息系统有:门诊医生工作站、门诊电子病历、病房医生工作站、住院电子病历、移动查房工作站、病区护士工作站、病区护理工作站、移动护理工作站、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医技系统、医学影像传输和存档系统、病历信息系统、合理用药系统、临床路径信息系统、药房系统、门诊系统、住院系统、排队业务系统等。

同时围绕临床业务也投入使用了管理信息系统,如:病历质控系统、病案业务系统、医院感染实时监控管理系统、药库系统、物资供应系统、资产设备系统、人事档案系统、院长决策支持系统、OA系统、医院门户网站、微信医疗平台及多媒体查询。所有系统均已上线使用,并运行良好。

随着医院的发展,现正对手术麻醉系统进行实施调试,完成上线后,可实现手术预约排程、术中安全核查及质控管理、患者临床信息调阅、手术监控及远程会诊、器械清点、围术期移动查房等功能,实现手术麻醉、重症监护工作的电子化。

另外,还计划进行门诊分诊系统的实施,实现门诊患者的自动分诊,提高患者就诊效率,改善就诊环境。

(六)实现与上级管理部门信息平台数据共享

已完成云南省区域卫生平台的建设,实现数据的互通及共享。

(七)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

除了医院专门设立的行风办和一般的电话投诉外,我院还在医院网站以及微信医院平台中设立投诉窗口,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不同途径进行投诉。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患者。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模式。

(二)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完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和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医院支援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督导计划的落实。

(二)医院工作任务

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制订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2.落实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卫生技术人员,保证外派支援人员的原工作岗位、待遇等不受影响。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任务

1.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需求及协作计划。

2.为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的支援活动提供工作条件。

3.制订合理的综合能力提高计划,有效利用医院的支持资源。

四、主要措施

1.医院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求,制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培训、安排具有相应工作资历的有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会诊并进行技术指导,接受、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到本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2.鼓励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要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

3.各地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中医院等,负责辖区社区医疗与护理的培训工作。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计划 村级淘宝服务站变身“农村诊所”

“村淘计划”是阿里巴巴2014年启动的“千县万村”计划的核心部分,当时计划要在3年~5年内投资100亿元,建立1000个县级运营中心和10万个村级淘宝服务站。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农村淘宝事业部总经理孙利军告诉记者,截至目前,阿里巴巴已建成270个县级中心和1.4万个村服务站。预计明年突破600个县级中心和4万个村服务站。

孙利军介绍,村级淘宝服务站变身“农村诊所”,是阿里集团“智慧乡村”项目的一部分,除了借助村级淘宝服务站整合“未来医院”的服务外,还将融合其他民生服务,比如水电煤缴费、养老金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及电子商务交易等。“智慧乡村”项目今年3月底将在全国选择3个~5个县做试点,之后大规模推开。首批“村淘计划”的5个淘宝服务站正在调试连通网络,尝试初步对接部分网络医院。

2016年1月20日,武汉市中心医院和洪湖市中医院与阿里健康签署协议,成为首批“村淘计划”试点的合作医院,将把各自网络医院的系统与淘宝服务站的网络接通。武汉市中心医院副院长杨国良介绍,一个月前该院加入支付宝的“未来医院”计划,开始试运行网络医院。“这次加入‘村淘计划’是我们网络医院建设中的一个尝试,充分发挥互联网的资源共享优势,让我们的专家为基层提供医疗保障,把医疗服务延伸到基层和农村,希望村民在服务站就能与我们的医生进行视频问诊。这也将是未来的一种业态。”

试行 网络医院平台需不断调整适应

网络医院试运行一个多月,有消化内科、内分泌科、中医科、皮肤科等13个科室共30多位医生参与网络医院的接诊工作。患者每天多则近百,少则几十,湖北当地和外地患者都有,大部分来自城市,年轻人居多。杨国良说:“目前我们的网络医院应用还仅限于复诊患者和慢性病患者。这些患者有病历资料,有些在医院的系统中还有电子健康档案,医生可以给予明确建议,并提供电子处方和慢病健康管理等服务。只要是不需要做过多检查或开展操作性诊疗行为的患者都可以尝试网络医院。”

“网络医院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杨国良直言,“毕竟视频问诊做不了核心的诊疗工作,网络问诊并不能完全取代线下诊疗。虽然患者可以自行上传病历资料,但很多患者我们还是建议来医院检查。”如何进一步解决远程诊断和治疗的问题?杨国良认为,一方面可以配合数字设备,如网络听诊器、可穿戴设备等,借助技术手段尝试远程诊断;另一方面,要尽量完善网络医院生态链的各个环节,培养一部分合作厂商,如第三方检验检查机构协助诊断;同时,扩大加盟医院的范围,充分利用各个地区不同级别的医疗资源,方便老百姓就近选择。“如果患者在网络门诊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一定要有就近的线下资源来支持帮助进一步检查,真正方便老百姓解决看病需求。”

目前,杨国良对网络医院的未来充满信心。他认为,因为这个平台是开放的,可以接入各方的医疗资源,平台的服务能力将不断扩大。同时,各级医院的医生可以借助这个网络进行远程联合门诊或视频会诊,“试运行阶段我们还没有大规模布点,主要是在医联体范围内的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试点,从诊疗规范、制度、患者就医习惯到医患互动等方面不断调整适应”。

曙光 用支付宝打通诸多环节

事实上,除了视频问诊外,通过支付宝挂号、缴费、查报告、B超取号、手机问医生等全流程服务也被纳入“未来医院”的规划中。“未来医院”项目负责人、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公共服务事业部副总经理刘新认为,虽然医疗行业与电商、快消品等行业不同,但医院内部的就诊流程可以通过缴费支付形成“闭环”。目前,支付宝已和全国各地许多挂号平台合作,如上海助医网、浙江在线等,通过支付宝进行诊疗服务和查询服务的用户已有5000万人次。

“未来医院”已与400家医院签约合作,覆盖全国90%省份。“医疗行业相对其他行业接入门槛比较高,业务复杂多样性,不像餐饮、超市的接入那么简单,系统调试要1个月~2个月的时间,同时还要按照医院实际情况和地理位置,优化就诊流程。对于医疗服务来讲,不是简单上线就能解决问题,需要不断去调整,让患者有获得感。”刘新说,在“未来医院”计划中,支付宝将实施三步走战略,首先帮助医院建立移动医疗服务体系;再激活医疗服务全生态,如打通医保、商保,服务更大范围患者;最后打造基于大数据从治疗到预防的健康管理平台。

刘新介绍,2015年12月底,支付宝联合上海联空网络“未来医院”行业解决方案――医疗标准服务窗。标准服务窗包含挂号、缴费、查报告、满意度反馈等功能。医疗机构和所有行业合作伙伴,都可以通过下载标准服务窗产品包,开发相关医院的未来医院服务窗。

除了行业解决方案,支付宝也积极和各家“未来医院”合作开发服务工具,如慢病管理等。目前,支付宝已与广州华侨医院联合推出“全国首家互联网糖尿病医院”。打开华侨医院的支付宝服务窗,患者可以看到服务窗的菜单栏增加了一项新功能――糖尿病管理。该项服务是为糖尿病患者量身定制且便捷的在线糖尿病管理服务。在糖尿病管理模块中,患者可以实时上传血糖、血压等健康数据,查看一段时间内连续的血糖记录、健康风险,在线学习糖尿病足预防和护理知识等。

痛点 患者的医保,医生的酬劳

目前在武汉市,由于当地的医保报销不包括门诊挂号,所以线上线下挂号的费用是一致的。但是患者的药品及诊费报销,医保在线支付目前还不能支持。杨国良表示,从患者支付的角度来说,现在遇到最大问题是网络医院没有接入医保。春节之后该院希望做一些试点,在医保支付方面有所突破。

“在大型三甲医院,70%都是医保患者,而我们现在只能解决自费患者的问题。”刘新说,“我们希望支付宝系统绑定医保卡,患者使用支付宝缴费时,系统可以直接从医保扣费。但全国300多个地市有600多个医保统筹单位,对接工作量大,支付宝目前正在全国几家医院做试点。”另外,在上海和南通已经尝试“预授权代扣”的模式。

而从医生收入的角度来说,武汉市中心医院试行的模式是线上和线下统一考核。杨国良说:“网络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医院内部HIS相通。工作量由所在科室统一管理。就是说,医生在线上为一位患者提供服务与在医院诊断一位病人,医院的考核政策是一样的。”

“目前我们没有直接对接医生,而是与医院层面合作,很多院长希望有更好的抓手和工具,方便更多的患者,主动合作意向比较强。但如何调动医生的积极性是我们下一步需要面对的问题。”在刘新看来,一方面可以运用大数据算法,帮助医生找到最合适的患者;另一方面,因为支付宝用户是实名用户,信息完善,可以整合家庭患者,提高医生的随访效率。另外,线上的诊疗需要法律法规完善,为医生提供保障。

难点 玩转“医疗淘宝”并非易事

按照支付宝“未来医院”设计的愿景,未来,患者可以直接在支付宝中完成预约挂号、候诊叫号、缴费取药、查看检查报告、与医生互动、评价医院等流程,患者的病历、检查单据甚至费用单据都可以保留在支付宝上,医院今后只需负责诊疗治病的核心业务。随着与阿里“村淘计划”的合作推开,农村患者还可以通过已有的淘宝服务站网点,得到线上医院、医生的远程医疗服务,然后可等待天猫药店把药品配送上门。

根据以上对“未来医院”的描述,这看起来更像是把医院、医保、药品零售、其他健康服务以及患者等加以集成的超级“医疗淘宝”平台。不得不说,阿里是想下一盘很大的棋。

这个愿景对于患者来说,有它美好的地方:借助移动互联工具,省去了车马劳顿、排队等候的煎熬,提高就诊效率,优化就诊体验。但“未来医院”想按照支付宝的时间表落地,却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站在医院的角度来看,院方应该更希望支付宝扮演帮助改善医疗服务流程的角色。目前,不少医院尤其是大型三甲医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互联网服务能力,部分已经将预约挂号、分时段就诊、自助打印检验报告等就诊流程整合进医院信息化系统。支付宝此时介入,单就改善流程而言,和IT界其余已经介入的“小伙伴”相比,如果超级“医疗淘宝”平台没有建成,没有取得健康业界的垄断地位,似乎看不到特别的优势。另外,医院对处方、就诊记录以及内部财务系统的管理有自身的考虑,除了法律的规定之外,对于自己的核心数据和“商业秘密”,不见得希望外人染指,更不要说拱手交给一个潜在的垄断者。

摆在支付宝面前的还有其他的现实问题。医疗行业专业性强,各家医院的内部生态大不相同,管理诉求也不尽相同,对行业的了解是否透彻,能否满足各家医院的个性化需求,都是考验,要想标准化,难度就更大。因此,超级“医疗淘宝”平台的铺设成本可能就更高。

医患双方都格外关注安全,是医疗行业的另一个特点。从与“村淘计划”合作的规划来看,阿里希望构建一家庞大的线上网络医院,通过与支付宝的“未来医院”相连接,完善线上、线下的诊疗网络。但从目前在一些医院的试点来看,出于对医疗安全的考量,医院只愿意在自己的医联体内试运行远程医疗,而且仅限于复诊患者和慢病患者管理,也仅限于医生之间的会诊。对于愿景中的“农村诊所”,如果医院和医生对其医疗水平并不了解的话,愿不愿意冒着巨大的安全风险介入工作仍然是一个问题。尤其是在目前医生劳动价值得不到体现的情况下,如果做了诊断、开了处方,由天猫药店赚了批零差价,风险却落在医院和医生头上,权衡之下,“农村诊所”就可能成为水月镜花。

编后 “医疗淘宝” 能否扛起就医重任

“未来医院”项目的推进还涉及与医药企业、医保、商保公司、第三方健康服务供应商等多方之间的沟通协商,每个环节在合作的同时也涉及利益博弈。支付宝平台能否作出建设性的改变,能否平衡好各方的利益,能否保证风险可控,都是形成一个和谐的“闭环”上所面临的许多难点。最终能否玩转这个“闭环”,也许不光是时间考量的问题。

即使超级“医疗淘宝”平台真的建成,就真的那么值得欣喜吗?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全民医保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韩国的医保制度始于1977年,采取的是社会医疗保险模式。1977年,韩国开始在大企业中建立强制性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此后逐渐扩大到中小企业职工和政府雇员。职工医保根据就业企业参保,大企业建立自己的医疗保险基金,中小企业则根据地区统筹为一个地区性的医保基金。保费按工资比例缴付,由雇主和职工各承担一半。1981年,韩国开始试点城乡自我雇用人员医保。按居住地参保,保费根据收入和财产进行计算。所有参保者都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家属则参加户主所在的医保基金。1989年医保覆盖所有人口。

2000年以前,韩国医保体系包括1个政府雇员和教师医保基金、140个职工医保基金以及230个自雇者和5人以下小企业职工医保基金,另外还有财政出资补助穷人的医疗补助基金,纳入医保统一管理。2000年,各类医保计划合并为统一的国家医疗保险计划。目前,国家医疗保险计划覆盖了约96%的人口,另外4%的人口由政府医疗补助计划覆盖。

私立医院主导医疗服务体系

韩国的医疗服务主要由私立医院提供,私立医疗机构随着收入增加以及医疗保险覆盖的扩大而不断发展。医疗机构分为综合医院、地方医院和诊所。1999年,仅有20%的综合医院和7%的地方医院是公立的,诊所则全部都是私立的,87%的病床属于私立医院或诊所。这种状况至今没有大的变化。诊所拥有住院设施,医院也依靠门诊获得收入,因此两者的竞争非常激烈。

韩国医疗服务体系的另一个特点是营利性医院比例很高。1998年,约有50%的医院是营利性医院,44%是非营利性医院。大部分的非营利性医院是私立的,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是非营利的,但实际的行为与营利性医院并无差别。大部分的私立医院,不管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其收入完全来自医疗服务,没有慈善捐赠或政府补贴。有些医院前身就是拥有住院设施的诊所,在企业家医生的经营下发展成为医院。全民医疗保险计划促进了医疗服务利用,医疗服务需求和供应之间的差距就由这些从诊所发展起来的私立医院填补了。

医保对诊所和医院实行相同的定价。病人在选择医疗服务时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可以随意选择医院或者诊所就诊。医保曾试图建立病人转诊制度,但没什么效果。自由就诊带来的是医疗服务利用的增加,韩国的年人均就诊次数和平均住院时间均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

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公平性

公平是社会医保制度的一个重要考量。在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韩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采取措施促进整个制度的公平性。

在合并为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自雇者医疗保险的筹资能力存在较大的差距,政府就为城乡自雇者医保基金提供财政补贴,促进这一部分人群的医疗可及性。1988年财政补贴达到该类基金收入的44%。2000年医保基金合并成立统一的国家医疗保险以后,政府继续为基金提供财政补贴,占基金总收入的20%左右,其中14%是一般税收,6%来自专门的烟草税。

同时,在合并前,政府还在制度设计中增加了一个风险平衡机制,划出一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平衡基金。根据保险计划参保者的年龄结构和大病支出的发生率进行风险调整,对年龄结构偏大和大病支出发生率高的保险计划,从风险平衡基金划出一部分资金进行补贴。例如,1998年,自雇者医保基金收入的近11%来自风险平衡基金。

在医保待遇方面,即便不同的人参加的是不同的医保计划,其医保待遇仍然是相同的。

费用控制问题仍是“老大难”

控制费用是全世界医保制度面临的难题。韩国控制医保费用支出的主要办法是价格管制和病人共付。

政府对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严格的价格管制。1977年职工医保刚建立时,医保覆盖的医疗服务定价仅为成本的55%~75%。当时由于医保覆盖率仅为10%,医疗服务机构也没有计较。随着覆盖面不断扩大,医疗服务价格也不断进行调整,但是不能超过消费者价格指数的上涨速度。目前的价格则由国家医疗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团体谈判确定。

对于医疗服务需方,也就是病人的费用控制,医保基金主要通过共付,也就是自付比例进行约束。参保者的共付比例是住院服务20%,门诊服务35%~50%。同时,医院的门诊服务共付比例高于诊所的共付比例,以此引导病人先去费用相对低的诊所看门诊。

对于医疗服务供方,即诊所和医院,医保基金主要是根据按项目付费的方式进行支付。也就是医生和医疗机构提供多少服务,医保基金就根据服务的数量和每项服务的价格向服务方支付。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医生和医疗机构就会有动机增加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强度来增加收入,也会更多地提供医保范围以外、按市场定价的服务――主要是高新技术的服务,来增加收入。这种情况导致医疗费用增加,同时也加重了病人的自费负担,出现病人实际的自费负担要高于医保规定的共付比例的现象。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韩国2009年卫生总费用占GDP的6.5%,卫生总费用中个人自付比例为35%,大大高于OECD国家20%的平均水平。

医药分家改革艰难推进

2000年以前,韩国医生和药剂师都可以开药和配药。由于政府严格控制医疗服务的定价,对医生而言,开药比提供医疗服务的利润更高。而且药品的购买成本要大大低于医保规定的报销价格。药剂师也支持这种制度,因为他们希望保持自己的处方权。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医生和药剂师都愿意开具大量高利润的药品以增加收入。在许多诊所,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40%以上。韩国医疗总费用中药品费用的比例也高达31%,而OECD国家的平均比例不到20%。2000年1月,韩国通过法律强制将药品处方和配方分开,医生不能卖药,药剂师不能开处方。改革引起轩然大波,医生组织了好几次全国性罢工。最终政府只得妥协,对改革方案作出修改,注射药剂没有纳入改革方案,同时将医疗服务的报销价格提高44%,作为对药品改革导致医生收入损失的补偿。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关键词】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Oracle数据库;系统设计

1 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的建设意义

目前,我国大型医院门诊收费主要存在一下几点问题:

(1)医院缺乏财务专业人才,不能够保证及时为医院领导者提供有效的财务管理支持,给医院管理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被动局面,影响了医院管理的正常运行秩序。

(2)医院管理理念相对落后,管理工作效率较低,无法及时全面掌握医院各项业务运转信息,医疗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导致经常出现决策盲目的现象。

(3)医院没有高效的收费核算办法,目前,我国大多数医院的收费成本核算都是以每个科室为基本单位,核算内容仅仅包括了日常医疗工作中的各项收支费用,无法准确对医院收益和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由此可见,医院门诊收费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如何能够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医院门诊收费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基于实际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项目建设,按照“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原则,努力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收费流程,提高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的工作效率,实现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但是,各大软件企业开发设计的医院信息系统价格较高,其特有的通用性也无法满足不同医院的特色需求,而且,随着医院的不断改革发展,业务工作和流程也会发生变化,后期的系统升级维护和功能扩展还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因此,由医院自行开发设计一套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可以减少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能更好地为患者就诊提供优质服务。

2 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的总体设计

2.1 系统体系结构设计

本文设计的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是采用的是C/S模式的双层架构体系,以Oracle数据库系统作为后台支持,基于C/S模式的双层体系结构具有安全性高、处理速度快等特点。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的体系结构设计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得出,本文设计的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主要业务包括了收费管理、查询管理、统计管理、项目管理和系统维护管理,数据库服务器采用的是Oracle数据库系统。

2.2 系统硬件架构设计

本文设计的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采用的是客户机和数据库服务器分布部署方案,系统硬件架构设计如图2所示。本文设计的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服务器需要专门配备,只需要在客户机安装客户端则可以实现对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的访问。

2.3 系统业务流程设计

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作为医院信息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其包含的各项业务功能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医院实际需求的提高而不断增多。目前,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主要需要完成患者挂号、诊疗收费、处方录入、诊疗退费和汇总统计等功能。同时,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需要与医院药房管理系统对接,医院门诊收费窗口的工作人员扫描患者就诊卡之后就可以获取患者的挂号信息,防止重复录入数据,切实提高门诊收费工作的效率。当完成收费之后,患者处方的药品信息会由收费系统传送到医院药房管理系统,由药房工作人员确认患者已经提供了收费发票后将处方药品发放给患者。

3 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功能设计

3.1 系统功能结构设计

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主要包括5个管理模块,分别是收费管理模块、查询管理模块、统计管理模块、项目管理模块和系统管理模块。5个管理模块由划分为多个子模块:收费管理模块包括患者挂号收费、诊疗划价收费和相关问题退费;查询管理模块包括患者处方查询,患者费用查询和收费项目查询;统计管理模块包括报表统计、汇总统计、人员工作量统计和收费结算统计;项目管理模块包括医院科室挂号信息维护、诊疗收费项目维护;系统管理模块包括用户信息管理、初始化管理。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功能结构图如图3所示:

3.2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1)系统管理模块

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登陆要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用户必须得到合法身份才能登陆到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中,同时输入授权用户名和密码。如果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与系统中存储的用户名和密码不符,系统会自动提示用户输入错误,需要再次输入,当用户输入三次且全部错误时,系统则自动关闭登录窗口,禁止用户再次输入。如果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正确,则能够登录到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中。而且,需要对用户进行授权和访问控制,保证每个登录到系统中的用户只能在自己所有权限范围只能进行操作。

(2)诊疗划价收费模块

诊疗划价收费模块主要负责与划价收费相关的业务处理,包括录入患者个人信息、处方信息、添加或删除患者化验单明细,完成患者诊疗划价收费之后自动打印缴费收据。

(3)相关问题退费模块

相关问题退费模块主要负责退还患者费用的相关业务处理,包括根据患者姓名查询患者退费信息,删除退费的患者处方项目明细,核算应退还患者的金额等等。

(4)账单查询管理模块

按照不同查询类别输入需要查询的条件,得到患者个人信息和就诊账单信息,将账单信息打印输出。

3.3 系统数据库设计

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数据库设计是构建整个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在面向对象程序设计中通常采用实体关系图的方式作为数据库设计工具。同时,UML中的类图能够较好地完成系统数据库建模任务,不但能够作为数据和数据行为的建模工具,而且不会受到数据行为的关注。由此,本文提出的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构建方案采用的是UML类图工具,以及Oracle数据库作为数据库开发设计工具。

4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持续推进,医院门诊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目前医院门诊收费工作已经无法满足患者人数日益激增的现实需求。因此,本文提出的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构建方案将信息化建设引入到了医院发展中,不但能够减轻医院门诊收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切实提高医院服务质量,还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泰安市;信息化;建设

泰安市中心的信息系统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统一领导下按照整体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稳步发展、步步深入,比较早的实现了病人的费用管理,在信息化业务系统建设方面始终坚持规范高效的流程设计规范高效的流程设计,,体现以患者为 中心的服务理念, 医院信息化建设的业务系统主要以HIS 为主,从以财务为中心的经济核算到以病人为中心的临床信息系统,已经建设完成了门诊管理系统、药品管理系统、住院系统、临床医生、护士工作站、医学影像系统 (PACS)、检验系统、病案管理系统、物资管理等子系统, 涉及到医院管理、临床、护理、医技、科研、财务等各个环节,通过全院上下的同努力,信息化的建设已经覆盖全院的所有部门。我们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方便人就诊、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医院管理水平的主要手段。

医院信息化建设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是由我院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在DOS下用foxpro编写的程序,包含了门诊收费系统,住院收费系统、护士工作站、药品管理系统、物资管理系统等,当时的理念是以财务管理为出发点,以收费为目的,做到对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的费用进行微机统计管理,并没有上升到以病人为中心的,为病人服务的理念上来,同时因为是我们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之余在对各个模块进行开发和维护,无论在技术上还是管理流程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套系统虽然对我院的信息化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医院管理的发展,它越来越不能满足医院发展的需要,于是我们开始对全国的各个做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司进行了全面考察,最终定下北京方正国际为我们医院上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院目前信息系统已实现了如下功能:

1门诊挂号管理系统它既能适用于限号挂号的医院,又可适用于不限号挂号的医院,能满足医院日益增多的诊别、号别(专家、主任医、主治医、普通号等)、号类(即时号、医生预约号、电话预约号)的需要。它的应用,不仅改变了门诊工作的被动局面,改善了门诊的就诊秩序,还能充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了服务质量。

2门诊划价收费处理系统门诊划价收费电脑化是提高门诊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它将门诊划价和收费合并,操作员录入处方,系统自动划价,打印收据,从而减少了病人排队划价的次数,缩短了病人就诊的时间,减少了因价格调整而造成的差错,还能堵塞人为造成的收费漏洞,使病人感到放心。

3住院病人入院出院及费用管理系统目前,我国的医院信息系统的最大功能之一是借助电子计算机进行病人入出院管理及住院费用的结算。它的核心功能是在病人住院期间,动态追踪实时管理病人的动态和费用,可以使住院病人的医嘱及各种收费管理更加有秩化,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记帐、结帐和收费,避免错收和漏收,较好地维持了医院和病人双方的利益,提高了工作效率。

4病房医嘱处理系统医嘱处理是病房诊断、治疗的关键性环节,应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医嘱,护士一次录入,即能打印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注射单、摆药单等,大大减轻了护士的医嘱书面作业负担,同时大量的医嘱由计算机自动划价,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还能有效地控制病人欠费。该系统与检验科等医技科室网联,可以把医嘱中涉及医技科室的请求送出去,又可以把检查治疗的结果收回来,还可以避免化验结果传递的延迟、丢失及其它差错的发生。

5药库药房管理系统随着医院由福利型向经营型的转变,对药品进、耗、存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必要性、迫切性愈来愈明显。此系统能管理药品从采购入库到出库、发药的全过程,它可以控制各个部门每种药品的上下限和基本库存量,防止药品积压浪费,还能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管理。药品由计算机网络管理,使划价速度、准确率大幅度提高,杜绝漏帐现象,提供多角度的数据结果分析,为管理者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6检验信息处理系统将检验科主要仪器联入计算机,自动收集数据,通过网络将结果送给不同的病房或门诊,并打印检验单,减少了检验科工作人员抄写、登记和发送报告的时间,避免了化验单的丢失,达到了病人检验信息共享的目的。

7设备管理系统采用计算机收集全院设备的有关信息,实行全程追踪和编制,包括从设备购置、入库、出库、使用评估、维修至报废每一管理环节,及时反映现有设备的配置情况,并能对设备运行进行评估。

8总务库房管理系统总务库房管理内容复杂、项目零散、出入库频繁,容易出错。用电子计算机管理,可以及时反映物品的购入、库存、消耗情况,并能随时清点,使管理人员能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还可以与各科联系,了解各科物品使用情况,做到及时补充,方便和支持了临床科室的工作。

9病案管理系统病案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病案数量的日益增加,传统的、带有很大盲目性和局限性的病案手工管理面临着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采用计算机对病案进行管理,病案由计算机保存起来,既省时又省地,减轻了病案室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也减少了人为的差错,而且查询迅速,查准率高。

10医疗统计和报表处理系统每天可由门诊、住院、医技、人事财务等子系统直接汇总产生统计数据,能够适应医院对医疗动态信息进行实时统计的需求,大大减少统计部门搜集、汇总、录入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11院长信息查询辅助决策系统它以图表的方式表达各种信息,做到直观、醒目、便于掌握。还可以实时、动态地查询各类信息,便于医院高层领导随时掌握全院的第一手材料,从宏观到微观全面了解各方面情况,支持院领导对各科室基本情况、财务、临床信息的查询,为院领导科学决策提供迅速、有效的依据,还能评价医院总体目标的实现程度。

12其它管理系统医院信息系统除具有上述功能外,目前还能提供许多功能,如财务管理与经济核算系统,能使财务帐目全部计算机化;人事工资管理系统能够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工资管理。还能用于许多业务管理,如血库管理、手术管理、放射医学管理、消毒供应物品管理。

总之,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医院信息系统的前景是十分广阔的,它的使用,将能全面改善医院的各项工作,有力的促进医院由经营管理向科学化管理转化,使医院各部门之间密切协作,同时有力地支持医院适应外部环境的改变,必将能使我们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模式。

(二)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完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和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医院支援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督导计划的落实。

(二)医院工作任务

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制订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2.落实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卫生技术人员,保证外派支援人员的原工作岗位、待遇等不受影响。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任务

1.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需求及协作计划。

2.为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的支援活动提供工作条件。

3.制订合理的综合能力提高计划,有效利用医院的支持资源。

四、主要措施

1.医院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求,制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培训、安排具有相应工作资历的有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会诊并进行技术指导,接受、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到本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2.鼓励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要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

3.各地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中医院等,负责辖区社区医疗与护理的培训工作。

4.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协作关系和有效的双向转诊信息沟通渠道。医院应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并及时将适宜在社区治疗和康复的病人转诊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职工医保待遇

【待遇享受期】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后,参保人员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离职后,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三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保统筹基金待 遇。

【个人账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拨。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周岁及其以下的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1.2%计入个人账户;35 - 50周岁(含50周岁)的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2.0%计入个人账户;50周岁以上,按个人月工资的3.0%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其月养老金的5.5%计 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资金按以下规定范围支付: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本人住院治疗中统筹基金负担以外自付的医疗费用;

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消杀类产品和医疗器械的费用。

【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定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内的,由职工医保基金按住院比例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经专家评审确认,实行分类管理,其中5、6、7类门诊特定病种原则上在二级综合医院及三级医院办理。

(一)起付标准: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在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750元。

(二)限额标准:

1.类病种限额2000元,包括结核病(活动期)、艾滋病。

2.类病种限额3000元,包括冠心病、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极高危组)、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癫痫、阿尔茨海默病、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有并发症)、间质性肺 炎、精神类疾病、白塞氏病、多发性肌炎、强直性脊柱炎、溃疡性结肠炎、血小板减少症、慢性肾脏病(CKD3-5期)。

3.类病种限额6000元,包括非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结缔组织病、干燥综合征、系统性硬化症。

4.类病种限额1万元,包括恶性肿瘤术后(确诊当年、确诊后第1-3年限额为1万元,确诊后第4-5年限额为6000元,确诊后第6年及以后限额为3000元),冠心病安装支架、冠状 动脉搭桥、心脏换瓣、其他血管介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

5.类病种限额2万元,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内 分泌治疗、血友病(中、重型为8万元)。

6.类病种限额15万元,包括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尿毒症(透析治疗)、病毒性肝炎(含肝硬 化)、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克罗恩病。

7.类病种限额20万元,包括地中海贫血。

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限额标准按照主病种全额、次病种减半计算。

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病种,可适时调整。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职工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最低200元。

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患者自然年度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其中精神病患者为300元;传染病患者住院按规定起付标准50%执行。

参保人员在市内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由下级医院转至上级医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采用补足差额的方式进行结算; 上级医院转至下级医院治疗的,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为90%,退休人员为95%;2万元-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为95%、退休人员为97.5%; 6万元以上部分,在职及退休人员均为90%。

符合政策规定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调整。

【建国前老工人医疗补助】适当增加建国前老工人个人账户资金和提高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个人账户每年增加300元。

(二)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特药等项目中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50%。

【家庭病床】因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严重心肺功能疾患等行动不便且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家庭病床。家庭病床待遇参照住院医疗待遇。

【日间手术】日间手术是指经手术并恢复观察后,在48小时内出院的诊疗服务模式。参保人员在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采用日间手术治疗的,结算时不设起付标准,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日间手术病种结算标准(另行制定),由职工医保基金分别支付90%、85%、80%。

【特药待遇】经省、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纳入我市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在特药定点药店购药的,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70%;其中,苏人社发〔2017〕346号文件发文前已纳入医保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 支付范围。

【转外就医】参保人员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待遇保持不变;县区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正常待遇基础上下降15%;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正常待遇基础上下降20%。

参保人员因精神病在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在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医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需立即治疗,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凭急诊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异地就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住 院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执行,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 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参保职工在我市定点医院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的,按照1000元的限额标准支付。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50元的限额标准支付,取出宫内节育器按200元的限额标准支付,门诊人工流产费用按500元 的限额标准支付,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按300 元的限额标准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我市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应当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大病保险待遇】参加大病保险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90%。

(二)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经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70%比例支付;

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5%比例支付。

大病保险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不予支付情形】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居民医保待遇

【待遇享受期】参保人员按时缴费的,于次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次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应按当 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保待 遇。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建 档立卡低收入人群不设待遇等待期。

退役的士兵、当年度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应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刑满释放、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按当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按出生当年筹资总额缴 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 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居民医保关系的,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之日或终止 居民医保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居民医 保费不予退还。

【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包括门诊统筹和门诊特定病种。

(一)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医疗 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其中一般诊疗费支付比 例为70%),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

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最高补偿限额为400元。

(二)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门诊特定病种经专家评审确认。

1.起付标准: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在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750元。

2.限额标准:结核病(活动期)、艾滋病,限额2000元; 冠心病、高血压皿级(极高危组)、重度糖尿病、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癫痫、支架(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恶性肿瘤术后,限额3000元;非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限额 6000元;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限额8000元;脑瘫儿童医疗康复限额:3岁前10000元,3岁后6000元,康复年限不超过5年;再生障碍性贫血,限额15000元;轻型血友病限额20000元,中 (重)型血友病限额80000元;儿童苯丙酮尿症,0-6周岁 22000元,7-13周岁29000元,14-18周岁36000元;恶性肿瘤 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限额15万元。

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限额标准按照主病种全额、次病种减半计算。

3.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定病种发生的合规医 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内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支付。其中血友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的,按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支付;儿童苯丙酮尿症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三)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在市内一、二、三级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600元、900元和1200元。

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患者自然年度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其中精神病患者为300元;传染病患者住院按规定起付标准50%执 行。

(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 。

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提 高5个百分点。

符合政策规定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城 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适时调整。

【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女性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标准支付。

【大学生假期待遇】大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日间手术】日间手术是指经手术并恢复观察后,在48小时内出院的诊疗服务模式。参保人员在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采用日间手术治疗的,结算时不设起付标准,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日间手术病种结算标准(另行制 定),由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支付80%、75%、70%。

【特药待遇】经省、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纳入我市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在特药定点药店购药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其中,苏人社发〔2017〕346号文件发文前已纳入医保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转外就医】参保人员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直接在本市市直及市内其他县区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 1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20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因精神病在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在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医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需立即治疗,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凭急诊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异地就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大病保险待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70%比例支付;10万 元以上的部分,按85%比例支付。

大病保险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不予支付情形】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2、贯彻“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

导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对政风行风建设任务负责,医院分别与分院、门诊诊所、各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3、在药物购销方面,医院始终坚持药事管理制,成立了药事领导小组,先由药房提出购药计划,经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分管院长进行药品品种、药品价格的审核,再由专人负责购进,药房负责人验收药品后入药房,杜绝了伪劣药品进入我院,严格保护了广大病员的身心健康和消费者的利益。

4、医院成立了医疗质量督导小组,实行流动负责制,每月不定期的对医院各科室的工作进行检查,包括医务人员的劳动纪律、处方书写、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业务学习记录及各科室各种登记记录。

5、医院对各分院、诊所在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即:各分院、诊所的一切收入统一存入医院专用账号,所有支出由财务科统一划分支配,杜绝了各分院、诊所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在人事召聘上,医院(包括各分院、诊所)招聘的临床医务人员经医务科、护理部统一考核合格后,报市卫生局人事科,经市卫生局医政科注册后,方可录用。

6、医院专门制定了本院职工及退休职工在外私设诊所的惩罚制度,坚决禁止本院在职或退休职工在外私设诊所,并开通了举报电话:**,一经发现立即向卫生监督所举报。

7、医院不定期的召开院务会传达上级精神,共同决策医院重大事件处理的方式方法;每月29号定期召开中干会议,各科室对本月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查找问题;针对查找的问题,大家共同商讨提出解决的方法,再由各科室主任对下一月的工作作出计划安排;科室间相互沟通、交流。

8、设立“廉洁行医、诚信服务监督岗”,开通24小时监督电话:**

9、加强学习,狠抓行风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组织全院职工学习“拒收‘红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倡仪书,提高卫生队伍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扎实稳步地搞好集中整改。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泰国;30铢计划;全民医疗保险计划

一、引言

泰国位于东南亚地区,国土面积为513,120平方千米,其面积与我国四川省相当。2014年泰国的人均GDP为5445美元,同我国2014年人均GDP7589美元相当,两国同属中等收入国家。两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相似性为泰国经验引入我国提供了基本的经济基础。同时泰国的人口结构与我国极为类似,农村人口占70%左右,这又为我国引入泰国经验提供了人口基础。

2011年泰国用于健康医疗保险支出占GDP的4.1%(约合141.5亿美元),同年我国用于医疗保障支出占GDP的2.96%(约合3251.13亿美元)。在绝对数额上我国的医疗保险支出大于泰国,但医保支出占GDP的比重低于泰国。以我国的经济实力将医保支出比例提高到4%的水平不难,但是医保支出比例可能只是造成我国医疗保险水平和泰国医疗保险水平存在差距的其中一个因素而已。泰国30铢医疗保险计划(下文简称“30铢计划”)的实施使其成为第一个实现全民医保的中等收入国家,分析泰国30铢计划成功的经验无疑对推进我国医疗保险的改革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泰国“30铢计划”的内容

自2001年泰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计划即30铢计划以来,泰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CSMBS),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WCS&SSS)以及30铢计划。其中30铢计划是覆盖面最广的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使得泰国成为第一个实现全民医保的中等收入国家。

(一)泰国“30铢计划”的实施背景

一国医疗保险的政策理念影响着一国实施怎样的医疗保险制度,泰国全民医保的实施有赖于国家对民众的承诺不断加强。1961年以前,泰国对于医疗保险的认识是用来增强国力且在早期的国家社会经济计划中将医疗保险作为对经济增长的长期投资,故泰国在该段时间增加了国内公共医疗设施,扩大对职工的医疗保障,实行了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和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1973年泰国认为应该为穷人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故开始实行低收入计划。到了1977年泰国则认为医疗保健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应该保障人民享有平等的接受医疗服务的机会,故泰国开始建立全覆盖的医疗保险制度。

在全民医疗保险计划实施之前,贫困人口和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险是由医疗福利制度(MWS)和健康卡制度(HCS)覆盖的。所谓的医疗福利制度在1975年开始实施的时候称作低收入计划(LIS),该计划是由一些相对富裕的政府财政支持。当该计划覆盖的人群不断扩大,包括了60岁及以上的老人,12岁及以下的小孩以及残疾人,退伍军人和僧侣等人群时,其改名为医疗福利制度。而健康卡制度是在1983实施,形成社区基金,为社区内的初级医疗服务提供支持,后扩展到全国。但是由于管理水平和金融风险的影响,健康卡制度改制成为一种自愿的医疗保险,并且建立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来管理该项医疗保险计划,主要针对收入在贫困线以上的家庭。但是从这两项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其覆盖范围都是在不断地扩大中,为后面推行全民医疗保险计划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泰国“30铢计划”的基本概况

泰国政府在2002年的《国家健康保障法案》中规定30铢计划是覆盖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和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全体泰国民众,由国家健康保险办公室(NHSO)及其在全国设立的13个分部负责负责管理该项目,该机构共有约1000名雇员,直接对卫生部部长负责,受命于全民卫生保健委员会。参保民众到各自所在辖区的诊所,卫生中心和医院看病时,每次只需交30铢费用(约人民币5.5元)就可享受门诊,急诊或住院医疗卫生服务,不需再支付其他费用,其余医药费用由中央政府通过人头付费或按病种付费的形式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

1、“30铢计划”的覆盖范围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015年的最新报告显示,泰国的医疗保险计划其中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7%的人口,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15%的人口,剩下的76%的人口由30铢计划覆盖。其中30铢计划大约覆盖了约470万的人口。

2、“30铢计划”的筹资方式

30铢计划的基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受益人的共付部分,其中税收是基金的主要来源,而受益人付费部分即每人每次30铢。

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它所统辖区域内的受益人人数和人头税率来从政府获得预算支持。每年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都要对该地的受益人数做出估计,再根据政府提供的人头税率做预算并上报以获得资金。该计划所采取的融资体系与之前融资体系根据医疗服务的供给者的设备规模,员工人数和历史绩效等因素向其分配资金做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引入了医疗服务采购方和供给方相分离的制度和战略采购制度。30铢计划是将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作为采购方与医疗服务的供给者签订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和卫生部及其下属的公立医院签订合同。合同还可以通过转包的方式使私营医院也加入到医疗服务的提供中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公立和私立医院就可以从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获得资金支持。

3、“30铢计划”的支付方式

参加30铢计划的民众,就医首诊必须在保险卡上已经标明的卫生服务中心,如果需要转诊,卫生服务中心就会将病人转到对应的大医院。卫生委员会对卫生服务提供者一般采取两种支付方式:门诊服务和住院服务都实行按人头支付制度或者门诊采用按人头支付,住院实行总额预算下的按病种付费(DRGs)制度。但在具体实施中,各省支付方式也不尽一致。除了支付门诊和住院的费用以外,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还引入了其他一些补充的资金计划来支付预防疾病,提高民众的身体素质计划,紧急服务,康复服务,特殊的高费用状况,有限服务等医疗服务的费用。例如为心肌衰弱,血友病等高费用项目提供支持。

4、“30铢计划”的支付标准

政府向公立医院支付标准是门诊和预防按参加人每人每年700铢付费,住院按照单病种付费方式支付,每个病种的医药费用标准由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制定。对私立医院的门诊和住院均按照人头付费,门诊同公立医院一样,住院为每人每年451铢。

三、泰国“30铢计划”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30铢计划”与不同保险计划之间的协调问题

泰国30铢计划虽然覆盖了75%左右的民众,但是其医疗保险计划并非是单一制度,而是由三个制度共同组成的。因此制度之间的协调就显得非常重要。多制度框架的情况与我国的国情非常相似,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是由三个制度组成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我国想要做到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处理好制度之间的关系同样重要。

(二)恒定不变的人头税率带来医疗服务提供不足问题

在30铢计划的筹资方式中提到泰国的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作为医疗服务的购买者需要按照国家给定的人头税率做好一年的资金预算工作以申请到足够的资金,然后通过与公立,私立医院签订合同的方式为民众购买医疗服务。但是这种资金约束的做法往往会带来医院对患者医疗服务提供不足的情况,从而影响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恒定的人头税率的做法可能导致医院逆向选择的发生,从而使得老人,残疾人等医疗服务的迫切需求者得不到相应的治疗。我国目前采用的依旧是传统的按服务项目收费的方式,但是我们已经意识到这种做法导致的医疗开支庞大,医疗资源浪费等不良现象,并且已经有许多学者建议采用按人头收费的方式。因此泰国如何处理人头税率恒定带来的问题的做法利于我国及早做好防范。

(三)每年的预算平衡机制导致的实际支出往往大于预算支出的问题

30铢计划主要是实现短期平衡,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需要每年做好该地区收益人群的人数估计,然后结合人头税率计算出相应的预算额。但是这种短期平衡的做法出现了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支出的问题。我国医疗保险同样采取短期平衡的做法,每年个人缴纳相应的保险费视同参保该年的医保计划,如若下一年没有缴费则视同未参保。这样的短期做法无疑会强化个人的“理性经济人”的意识,同时这种做法也弱化了医疗保险的强制性和统筹性。

(四)老龄化社会对医疗保险压力增大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泰国人口的统计和预测,到了2020年泰国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人口的10.8%,这也就意味着泰国将要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年龄的增大,人的抵抗力等生理机能会弱化,从而更加需要医疗服务。泰国现在还没有进入老龄化社会,与我国面临的情况相比压力要小的多,其对于老龄化社会即将到来的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同样薄弱。

四、泰国“30铢计划”对我国医保改革的启示

(一)强调不同保险制度质之间的合作氛围

与强行制定各个保险制度的权责范围的做法不同,泰国采取的是营造三种不同制度之间的合作氛围的做法以理顺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问题。首先成立一个制度间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计划和监督合作的情况。其次建立这三种制度共享的数据库和受益人ID数据库,便于各个制度识别各自的受益人群。例如,受益人已经不符合30铢计划的参保要求,就及时地将其转到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或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中,利于各个制度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利用补充资金计划防止由于资金约束导致的医疗服务供给不足

30铢计划除了包括门诊和住院的费用,还实行一些补充的资金计划来更好地实现疾病预防服务和疾病治疗服务相结合以及提高民众的健康水平的目标。这些补充的资金计划包括预防和健康促进资金(P&P),高费用项目资金支持等。例如对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前期检查的激励资金,为心肌衰弱、血友病等高费用项目提供支持。同时其向医院提供的资本折旧资金支持也有效地防止了医院的逆向选择情况的发生。

(三)采用加收指定用途的税收作为短期平衡资金的弥补

税收有着很强的转移支付功能,增税可以将富人的资金转移到穷人的口袋,但是税收还带有法律强制性,而且很难确保该种税种加收之后能够在长期内弥补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支出的情况,且税率的制定难度较大,因此这种做法虽然在泰国得以实行,但是我国要考虑和分析该税种的加收是否会增加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 刘玉娟.泰国“30铢计划”对我国医疗保险的启示[J].卫生经济研究,2011(04):45-47.

[2] 翁玉虎.泰国医疗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2(03):120-124.

[3] 张奎力.泰国农村医疗卫生体制及其启示[J].社会主义研究,2010(03):112-116.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根据大学2009年党政工作要点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校医院要积极探索在新体制条件下管理与服务的新模式和在中医药国际科技园的大格局中的发展定位,增强服务社会的功能,争取产生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年度,按照2009年2号《关于校医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基本框架,在目前“一体(医院)、两位(两个门诊部)、三点(三个医疗点)”的工作格局状态下,就2009年度医院党政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年度常规性工作:(一)保健门诊部:1、医疗工作:进一步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健全和完善现有的诊疗规范,提高保健门诊部的诊疗水平尤其是院前急救水平,保质保量地完成全校师生员工的诊疗任务。2、预防保健工作:(1)承担学校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干预等工作。(2)定期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和妇女病普查,继续建立健全教职工健康档案。对体检资料及时汇总、分析,针对体检发现疾病的高危人群进行有效干预并跟踪随访,以保证师生员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3、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加大传染病(含艾滋病)预防宣传力度,重点做好心理健康、控制吸烟、环境保护、远离、意外伤害等健康教育工作。4、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现行的公费医疗管理相关条例,不断地完善和规范相关流程,有效地控制学校公费医疗费用增长的幅度。5、其他工作:(1)继续做好全校计划生育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必成指标和工作指标。(2)继续做好红十字会布置的常规性工作,积极配合血站完成一年一度的大学生义务献血工作。(3)继续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医疗费用的理赔、索赔等相关工作。(二)学校门诊部:总体要求是维持正常、有序的医疗秩序,积极应对医疗市场,努力完成学校及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1)门诊办公室:进一步梳理归属本部门的医政工作、人力资源管理、病案及各科室工作量统计、医保及局域网络管理等各项工作。在上一年度试行职工考勤办法和奖罚条例的基础上,组织各科室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使之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2)&nbs

p;财务部门:克服部门人手少、外聘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保证日常工作有序进行;积极准备,配合校内、外有关审计部门完成对门诊部200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3)药剂部门:认真梳理药品(特别是中药饮片)的购进、验收、入库、保管、使用等诸多管理环节,特别要加强药品在验收、入库环节上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操作流程,杜绝任何可能存在的漏洞。认真准备,在学校相关机构的组织下,完成年度西药、中成药、饮片的集中采购招标工作。(4)护理部门:认真完成诸如导医咨询、维持病员就诊秩序、及时补充医疗文件及用品、专家工作量统计、诊疗区域和用品的消毒、督促检查卫生以及分类管理医疗和生活垃圾并认真做好处理记录等常规性工作。认真完成对门诊部办公用品包括一次性耗材的购置、登记、发放等管理工作,以及门诊部用于办公和医疗的病历、处方、药袋、纸袋等物品的印制工作。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完成对门诊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5)功能、检查科室:由于门诊部目前继续处于过渡阶段,放射科恢复工作仍处在计划之中,继续安排相关人员再次(在江苏省中医院进修二年之后)赴专科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专门进修肿瘤ct、核磁共振的诊疗技术;同时要求功能科室(b超、心电图)工作人员集中时间学习,尽快取得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三)医院党支部:认真学习校党委下发的各类文件,积极完成上级党委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配合校医院领导开展各项工作。带领支部党员开展好党日活动,认真完成党员发展工作及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建设一个团结奋进的先进党支部。二、学期阶段性工作:1、根据南中医大(2009)2号《关于校医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基本框架,本学期拟

对医院内部管理岗位进行招聘。完成时间:原则上在本学期完成。2、本学期拟对原有的公费医疗管理条例进行修订。重点修订教职工药品报销范围、学生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以及提出工伤等特殊人群的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等。完成时间:本学期完成调研,提出初步方案。3、适时调整仙林校区保健门诊部的医疗用房,积极争取条件恢复原有的诊疗项目。(1)为进一步改善广大师生员工的就诊环境,使仙林校区的医疗执业行为更为规范,尽快调换仙林校区保健门诊部的医疗用房。完成时间:本学期确定医疗用房选址和完成出新方案。(2)按计划尽快购进口腔诊疗椅。完成时间:原则上本学期完成。4、完成医疗信息网的建设本学期拟实现汉中校区和仙林校区保健门诊部医疗信息系统的联网,加强信息系统在两个校区的医疗服务、药剂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统计等环节上的联网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财政、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政府适当补贴;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本统筹地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农户籍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四)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含退职,下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之日起3个月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按原《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规定符合参保条件而中断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年限按实累计计算。

第五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特点,制定本辖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第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及政府补贴比例等作出适时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济、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人事、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在研究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时吸收同级工会参加。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

(二)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会同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六)会同工会和经济、工商、税务、审计、人事、公安等部门协调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具体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审核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警报告;

(三)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内核拨,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政府适当补贴: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9.5%,其中基数的0.5%由参保单位按一定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9%由参保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其中6%用于建立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统筹基金,3%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在职职工(除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外,下同)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高于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下同)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下同)。

(二)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15%,其中基数的6%用于建立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住院统筹基金),9%用于建立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后向医保经办机构代缴。

(三)协缴人员按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下岗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个人(其中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由非正规就业组织管理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7.5%,其中基数的5%用于建立住院统筹基金,2.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以下简称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就业援助证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五)纳入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以下简称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每人按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15%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破产、歇业及改制单位已按规定提留医疗费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属参保单位办理退休的人员,由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缴纳;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缴纳,其中,协缴人员和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六)政府按本年度本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其中部分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七)参保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高于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除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提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依照参保单位的不同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用于建立住院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在“经费支出—人员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人员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60%,在“劳动保险费”科目中列支40%。

(二)用于建立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医疗费”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医疗费”科目中列支;

(三)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医疗费”科目中列支,企业在“劳动保险费”科目中列支。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依法终止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或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按照不低于3年期零存整取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建立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个人帐户和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当由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门诊医疗费(包括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和定点药店购药费,下同)。

第二十条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建立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和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当由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门诊医疗费。

第二十一条住院统筹基金由参保单位按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协缴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的50%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当由住院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本办法施行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规定病种的实际医疗发生情况,可对规定病种种类作出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其在职职工个人帐户暂由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待条件成熟时,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公务员、协缴人员和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不建立个人帐户,其退休后的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按以下规定建立和管理:

(一)由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的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本人按其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向本单位按月缴纳,并全部划入其个人帐户;另一部分由参保单位根据在职职工的不同年龄段(分为35周岁以下、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45周岁至退休前),从参保单位按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提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入其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由各参保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二)公务员的个人帐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向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缴纳,并全部划入其个人帐户;另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公务员的不同年龄段,退休前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退休后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从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的划入0.4%;

2、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划入0.7%;

3、45周岁至退休前的划入1%;

4、退休后至70周岁以下的划入5.8%;

5、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划入6.8%。

(三)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本人无基本养老金或者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从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为:

1、退休后至70周岁以下的划入5.8%;

2、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划入6.8%。

(四)协缴人员退休前的个人帐户资金,按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的50%划入。

(五)个人帐户资金按月划入。

(六)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帐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门诊医疗费、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含起付标准部分)。

第二十六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如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即视为中断参保,自第四个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

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予以补缴,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中断参保的人员再次参保时,属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以外的人员可以在再次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和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

参保人员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免缴其应补缴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视作缴费年限;

(三)*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

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退休时,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适当提高其退休后的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下同)为20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含1年,下同)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含3年,下同)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0个百分点。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20年以上至25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5个百分点。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25年以上至30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

(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30年以上,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处方药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已按规定领取规定病种专用病历的参保人员,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医疗费,或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由个人全额支付医疗费后,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结算。

第三十四条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中选择两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必须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月调整门诊约定医疗机构。退休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诊治的,由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退休人员选择两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参保人员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以及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由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其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

(四)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20%,退休后个人承担15%;

2、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15%,退休后个人承担10%;

3、4万元以上至8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10%,退休后个人承担5%;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退休人员的标准减半承担。

第三十六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该类病人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设置一个门诊起付标准:

(一)退休前为1000元;

(二)公务员中的退休人员为7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350元;

(三)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为4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200元。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门诊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20%左右,个人承担比例超过30%的,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二)属公务员中的在职职工的,由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20%。

(三)属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和公务员中的退休人员的,分别由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比例为5%。

第三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承担。协缴人员退休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

前款规定的两类人员退休后,未按规定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2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00%;在其他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80%。

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发生的购药费,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00%。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市外(限上海、北京两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有关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常驻外地工作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含在异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退休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登记后,可在经常居住地附近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一家为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临时外出(含因公出差)的参保人员患临时性疾病时,可选择当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患临时性疾病时,在本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因公出差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自理总医疗费10%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进行特殊医疗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的,先由个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自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后,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外的;

(二)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的;

(三)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六)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的;

(七)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发生后遗症的。

第四十六条参保人员因患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或受大规模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十七条为基本保持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用于应由参保单位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和职工负担医疗费困难的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单位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福利费不足支付的,其低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下部分可列入成本。

第四十八条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由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不足支付的,由个人先行支付后,其中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住院统筹基金或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承担,其他人员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理部分医疗费,由个人先行支付后,其中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住院统筹基金或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承担,其他人员仍按原渠道解决。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对前二款规定事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离休干部、老红军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不变,医疗费按本办法施行前规定的经费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十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按原规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第六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第五十一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从政府按本年度本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给予的补贴中提取一部分;

(二)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免缴。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支付。

第五十二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8万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承担的比例为1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承担的比例为1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承担的比例为8%,剩余部分的医疗费在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个人当年承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超过其当年家庭收入(扣除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的部分,由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给予解决,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解决。

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并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药店,均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第五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和药品销售规定提供医疗、购药服务,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五十八条退休人员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应当保证退休人员的正常医疗需求,为退休人员就医、转诊和购药提供方便。

第五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证(卡)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制发。参保人员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就医、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予以核验。

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不得冒用、出借和伪造。

第六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参保人员住院时,可适当收取医疗费预收款。

第六十一条医疗费的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当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二)应当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实时结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由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先行支付的,由其与医保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三)应当由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四)应当由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定额考核。

医保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员有异常就诊情况的,可在调查期间暂时改变其结算方式。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定额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由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参保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非参保人员列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的;

(二)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三)伪造虚假证明,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保人员可同时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出借他人使用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就诊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通过多头就诊、重复就诊等手段,大量配取与病情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不符药品的;

(五)贩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

(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诊治、记账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二)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规定的;

(四)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五)接诊时不审阅参保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六)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七)不按处方剂量规定,超量给药的;

(八)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

(九)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十)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十一)允许或纵容采用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十二)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一)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的;

(二)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或保健用品的;

(四)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五)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六)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和相关基金(资金)帐户的;

(二)减免或未按规定程序核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三)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不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

(四)故意延迟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拨款项的;

(五)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受贿索贿的;

(六)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仍可按原参保形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关键字:建筑设计功能规划景观设计

中图分类号: TU2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钱江新城南翼近江单元内,西临现状新塘河,西南侧有一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地。南临规划一号支路与三号支路。项目地块平整,无拆迁,用地条件良好,项目建设用地1.5公顷,总建筑面积为9.9万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约7.44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2.46万平方米,设计总床位数为600张。

二、设计理念

1. 一切以患者为中心――借助各种空间组合,结合水面,创造清新的医疗环境。综合考虑患者利益,强调整体建筑的舒适性、隐私性、实用性、明辨性。

2.绿色空间―― 在用地条件较为紧张的条件下,建筑布局紧凑,最大限度的塑造绿地空间,将绿色融入到建筑设计之中,更多提供给患者自然的空间和可以恢复的景观环境。从屋顶花园、空中庭院和集中绿地、沿河绿带,营造出绿色和谐的院区。

3.高效先进――根据医疗的需要,布局医院功能,减少医务人员的服务和患者就诊的距离。结合现状和将来发展的需要,合理布置垂直交通,注重控制减少运营成本,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和管理方式,降低建设成本。

三、功能区块规划

方案通过设于三号路的急诊入口与规划中心庭院的轴线将功能区分为南北二个区块。南侧为沿两侧城市道路的门急诊楼,并在两侧城市道路分别设有门诊入口和急诊入口,可方便面日常门诊人员就诊。北侧主要为病房楼与医技楼,将将病房按置基地内侧并靠近沿河绿地和城市公共绿地部位。可以让住院的病人可以得到较为安静和良好的休憩景观环境。考虑到医技与住院部有较密切的联系故将医技楼主要置于门诊楼北侧及住院楼的底部,以减少流线的相互干扰。同时医技部分与门诊通过大厅相连,可以让病房手术和门诊化验的病人都可以方便的到达。

将行政后勤楼置于院区相对独立的西南侧,并通过连廊与各个功能区相连,这样一方面可以丰富建筑外部空间,同时也可以保证各个功能区块相对独立,减小建筑的竖向交通压力。

四、交通组织

1.人流设计--充分考虑以患者便利性和可识别性为设计原则。

我们将门诊入口和急诊入口分别设在一号支路和三号支路上,并在入口处设有架空空间,留有较大的入口广场。这样既可以方便患者就诊,又可以避免不同人流间的相互交叉。

住院人流可以通过北侧区块间规划道路进入也可以通过南侧入口进入住院楼,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与日常门诊人流间的相互干扰。

医务人员可以从地下停车场直接通过医务电梯到达不同部门,或者进入各相关门厅,通过医务走廊进入病房路,基本达到了人车分流、医患分流。

2.车流设计

项目在三号路北侧和一号路上分别设有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并通过地块内侧沿建筑的环路将其连接,作为日常机动车的主要行驶道路,避免车流对院区人流的干扰,同时在两个出入附近分别设有地下车库出入口,方便机动车可以便捷的进出地下车库,避免对整个院区的干扰。

住院车流可以主要通过南侧地下车库入口进入,也可以通过南侧入口进入住院大厅,在住院部入口地面设少量停车位以方便紧急情况下使用。

消防车流可以通过城市道路和区块内环路及供消防车进入庭院的南侧和西侧的入口可以到达整个建筑的各个区域。

污物车流主要考虑污物在地下室处理后,通过区块北侧的地下室出入口运出,在管理上实现相对独立的服务流线。

五、景观分析

由于本项目地块南侧为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地和两侧的沿新塘河的公共绿地,同时由于本项目用地相对紧张,所以设计重点考虑院区对以上绿化景观的享用,考虑绿地的规模效应,我们将院区内的绿地与公共绿地和沿河绿化带进行了整合,同时建筑作了适当的退让,可以使院区得以最大化的享用最大化的绿地景观!

六、建筑设计

本工程为医疗类公共建筑。主楼22层,裙房6层,属于一类高层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一级,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按7度抗震设防措施设计。屋面防水等级II级。

1.建筑布局

建筑由中间门诊大厅建筑分成南北二大部分。北侧为医技和住院楼部分,南侧为门诊楼。

门诊楼:一层布置急诊急救中心,传染门诊,放射科。

二层布置门诊大厅,中西药房,门诊输液室

三层布置产科门诊区

四层布置妇科门诊区

五层布置生殖科和小综合科室。

六层布置妇女儿童宣教中心和vip诊室

住院楼与医技部分:

一层布置出入院大厅

二层布置餐厅

三层布置功能检查中心,门诊检验科,中心检验室

四层布置内窥镜中心,门诊人流手术区,妇科门诊小手术区

五层布置体检中心,病理科,血库

六层布置ICU和手术中心,其中手术室层高5.4M

七层为技术转换层

高层塔楼部分:八层为产房层,九层是新生儿科,十层为惠民病房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床位),十一至十五层为妇科病房,十六至二十层为产休病房层,二十一层,二十二层为VIP病房层。塔楼位于新塘河畔,面朝城市景观绿地;楼内每两层设置有多个公共露台,且在立面处理上加入了空中绿化,为病人创造舒适宁静的住院疗养环境。

行政楼共六层,一层是办公门厅与休闲吧及底层架空绿化,利用底层架空绿化是院内景观与城市集中绿地有机相联,引景入院。二层为普通办公室,三层为示教中心,四层图书阅览室和培训中心,五层是行政办公室,六层为会议中心,包含可容纳200人的多功能厅和一个小会议室

2.无障碍设计

遵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均设置了宽度1.5米以上,坡度1/12的无障碍坡道,主要通道设双层扶手,上层0.9m高,下层0.65m高。并在住院部,门诊区和公共大厅的每个卫生间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

3.竖向交通设计

门诊部分:楼梯:4部(均为防烟楼梯间)

电梯4部(其中两台电梯,两台自动扶梯)。

医技部分:楼梯:2部(均为防烟楼梯间)

电梯:3部(其中一台污物电梯兼做消防电梯,一部洁品专用电梯,一部客梯)

住院楼部分:电梯:12部(其中病人电梯6台,医生专用电梯2台,VIP专用电梯1台,污物电梯1台兼做消防电梯,餐梯1台兼做消防电梯,药梯1台)

货运升降机2台(用于食堂至餐厅备餐间食品运输)

楼梯:2部(均为防烟楼梯间)

行政楼部分:楼梯2部(封闭楼梯),电梯2部

4.立面设计

以写意的手法着力于对建筑意境的刻画。在庭院系统的构成基础上结合以青色陶板、浅色石材,深色玻璃等现代材料、工艺呼应粉墙黛瓦的水墨色建筑蕴味,把握黑白灰的大色调,让传统建筑的人文意境妥贴自然地浮现于现代建筑之中。力图以卓越的内在品质和底蕴深厚的空间意境打造特色鲜明的高品质医疗建筑。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2001年泰国总理他信在大选中提出的竞选宣言———“30泰铢治疗所有疾病”,不仅使自己在大选中获胜,而且泰国也开始实施全民医疗保障计划。“30铢计划”是在自愿健康卡计划上演变而来的,凡是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计划和社会保障计划之外的所有人群,在指定部门办理一张30铢医疗保险卡,每次去所属辖区的诊所、卫生中心、医院看病时,只需缴纳30泰铢(相当于人民币6元)的费用,就可以享受医疗机构提供的一切医疗服务,其他费用由政府直接向医疗机构支出;对于缴纳不起医疗保险费的人可以实行减免政策。为此泰国政府建立了8000亿泰铢的专项基金,医院每接一个参加“30铢计划”的病人,就将得到1200泰铢的补贴,到2008年为止,参加“30铢计划”的泰国医院共有980家,基本覆盖全国98%的地区,[3]基本解决泰国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的看病问题。

在泰国2002出台的《国家健康保险法》中,“30铢计划”几乎覆盖了泰国除公务员、企业员工之外的所有人群。而60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12岁以下的儿童和家庭月收入在2800泰铢以下的人群就医时持30铢医疗保险卡可以免交30铢的费用,免交的费用由政府负担,这就排除了贫困群体就医时的经济障碍,解决了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在医疗服务内容上,参保人可以享受到包括预防保健、门诊、住院等一系列医疗卫生服务,极大地减轻了其医疗费用的负担。

泰国由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NHSO)及其在全国设立的13个分部负责“30铢计划”的制定、管理、预算、支付、运行和评价,该机构共有1000多名雇员。普通公民可以成为行政委员会、质量监督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的成员,泰国主要通过3种途径实现民众监督,一是通过设在国家卫生安全办公室的1330申诉电话接受申诉并解决问题;二是在国家卫生安全办公室设有的纠纷处理委员会,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三是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提出申诉,保障公民得到应该享有的权利,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政策原则。为了方便群众参保,“30铢计划”的登记注册一般是在乡政府,只要在乡政府或者卫生服务中心填写“30铢计划”申请表后,经由省政府汇总上报,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制卡后按上报途径将卡下发,再由登记部门发放给登记个人,保证民众顺利持卡享受到“30铢计划”带来的医疗服务。[4]

泰国医院将以前按服务收费的模式变成门诊按人头、住院按病种的收费方式,这样大大节省了医疗费用,也便于医疗费用的管理,提高了医院的效率。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负责“30铢计划”的预算和支付,通过按人头付费或病种付费的形式直接向“30铢计划”的定点卫生机构支付。而“30铢计划”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卫生财政拨款在扣除基础医疗设施建设、传染病防治、教学科研等经费后,全部用于“30铢计划”,资金上保障了“30铢计划”的顺利实施。[5]

“30铢计划”的参保者,就医必须选择自己在登记时选定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如需转诊,医疗中心就会将病人转移到大医院,大医院除急诊外一般不接收直接前来就诊的病人,较为合理的利用了医疗资源。

泰国非常注重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建立起层次分明的建立社区医疗服务体系(见表1),主要包括:社区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村级卫生站。社区医院设有病床30张左右,科室较为齐全,信息化程度比较高,病人在社区医院就医情况都被录入到计算机系统,社区医院的拥有30到50人的工作人员,执业医师只有3到5人,但是其工资为其他医务人员的数倍以上。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作为一种乡级卫生机构,其服务人群的覆盖范围在5000人左右,配备护士、助产士、医生各一名,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疾病预防、常见病处理、指导村级卫生站工作等。此外,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还会大量聘请社区卫生志愿者,主要负责配合社区医院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提供如家庭保健、健康促进等院外服务。村级卫生站只在偏僻的农村设立,服务人群的覆盖范围在500到1000人之间,一般配备社区医疗工作者一名,工作内容包括疾病预防和简单处理、健康促进等。泰国农村社区医疗体系之所以能建立的如此完善,与地方政府和国家财政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在泰国,社区医院不像我国隶属于卫生局,而是由县政府直接主管,这也看出泰国政府对于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泰国政府为了保证医生的数量和水平,每年专门为农村地区提供300名医生,招收的学员必须签订协议,学员在受教育期间享受政府的高额补助。泰国政府不仅提供农村基础卫生资源建设的资金和农村卫生人员的工资,而且在薪金上激励医生到农村去工作,在偏远地区行医的医生将会得到除工资之外1万泰铢的额外补助。

泰国的“30铢计划”是由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及其13个分部负责,我国新农合是由卫生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由人社部门主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格局容易造成办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服务标准不统一、增加运行成本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今后医疗保险体系的协调和统筹发展趋势,笔者建议将新农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一纳入人社部门管理,在人社部门内部将其分部门细化,这样不仅减少管理运行成本,也便于今后医疗保险的统筹规划。江苏省兴化市在2006年实现新农合和城镇医保并轨后,2007年共节约成本50多万元,这也为我国其他地区完善医保管理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由表2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的政府卫生支出比例从2001年到2009年呈上升趋势,但也只有27.2%,泰国在2007年就达到了73.2%,个人卫生费用支出一直成为我国卫总生费用的的主体。自付比例上,泰国“30铢计划”参保人看病时只需要缴纳30泰铢,就能够享受医疗机构所能提供的一切医疗服务,自付比例的高低一直影响着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国际上参保人的自付比例一般在20%左右,我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自付比例在70%和50%左右,在这也直接导致我国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也间接造成小病拖成大病。而泰国作为一个人均GDP和农业人口比重与我国极为相似国家,其政府卫生费用支出的比重远远高于我国,参保人看病时自付比例也非常低,这就要求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对卫生费用的投入,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居民医疗消费能力的差别,确定不同的医保费用负担原则和比例。

由表3可以看出,从2009到2010年,基层社区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增长率为-1.5%,表4中显示三级医院就诊量的增长率为9.3%,明显高于一、二级医院。另据我国权威机构调查显示:很多的患者宁愿承受挂号难、检查难的压力,也要去三甲大医院,而98%的大医院医生也在发愁,因为他们每天接诊的都是可以在下一级医院或基层社区医院解决的小病。患者之所以不愿意到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究其原因,跟目前基层医疗资源匮乏、所能提供的医疗项目有限、医务人员的整体水平不高有关。而泰国在实行了“30铢计划”之后,由于首诊需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心就医,所以加快对基层医疗整体水平的提升,减轻患者就医时的担心。泰国患者就诊时必须首先选择自己已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极大的分流了大医院的就诊压力,所以在社区医疗卫生上我国可以借鉴泰国的经验。首先,要求患者首诊选择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分流大医院压力;第二,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医疗的作用;第三,大力培养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财政上加大对基层医务人员的补贴力度,以留住一些优秀的医务人员;另外,还可以为社区医务人员提供到大医院学习进修的机会,提高他们的专业医疗水平。

我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都是由参保人缴纳固定金额进行筹资,2009年农村居民缴纳20元,城镇居民根据各地标准缴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对于城乡参保居民定额补贴80元,2010年根据新医改政策,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中西部新农合的居民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120元,个人缴费上城镇居民根据各地标准适当提高,新农合也由20元提高到30元。虽然筹资水平逐年提高,但是机制并不规范,随意性较强,泰国“30铢计划”资金主要来自于税收,稳定性较强,所以笔者建议城镇居民可以按年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农村居民按年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财政补贴可以根据个人卫生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