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1篇

广电集团实施的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最早追溯到1985年,然而在其后发展的20年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思路,造成了事企不分,政企不分,到2004年广电在新规的束缚下错过了市场化的关键一步,没有及时解决四级办台条块分割的局面,而电信早已打破垄断,借助互联网的推动迅速发展。从此以后,广电产业远远滞后于电信业的发展。甚至到目前为止,很多问题继续“拎不清”。

早在2001年,总局就提出年内实现台网分离,并组建省级和中央级的网络传输公司,然而时至今日,在三网融合的促进下,在电信的竞争逼迫下,改革进展依然缓慢,各省级有线整合今年才基本完成,很多还只是行政名义上的,格兰研究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完成挂牌的省网有25个,其中基本完成整合的只有15个左右,其余10个省的整合依然在推进中。在已经整合完的很多省级公司只是表面上的整合,河北有线网曾有人士撰文指出,大部分地方有线公司就是地方广电旁边加了一块牌子,整合后,地方广电局长还兼任有线公司经理,内部业务更加混乱,各地技术方案都不一样,机顶盒不统一,平台不统一,收费不统一,传输节目不统一,这种“”式整转,模糊的技术规范,必会给全国一体化的进程带来麻烦。

在2010年年初,国务院下发《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国发5号文)决定推进三网融合之际,就专门针对国家有线网络公司进行了明确的规划,决定“加快培育市场主体,组建部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初步形成适度竞争的产业格局”。此后,广电总局成立部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制定组建方案。同时,部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正式确定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

按照当初的设想,公司组建将采取国家投入资本金,吸收中央、地方广电机构出资,采取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增资扩股等方式整合省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共同组建部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其中,国家投入资本金及股权融资用于有线电视数字化、双向化改造以及业务支撑管理系统、技术系统和监管系统等建设。

据知情人士透露,当时提出的方案是各地先进行以省为单位的前期整合,随后由国家出资1800亿元注入该公司控股,形成可与三大电信运营商对等的大型国有企业,级别为副部级。此后,介于注入资金的庞大,同时以省为单位的前期整合进展缓慢,方案被要求修改。筹备组随后调整了方案,并于2011年7月再次上报。

按照该方案,明确了国家出资的份额和挂牌的步骤,为中央财政先期投入150亿元进行公司主体搭建,其中包括总公司基本框架的组建费用和播控平台、网间结算等业务总平台的搭建费用。在平台搭建后,便着手进行“全国有线电视网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的统一标准,完成对各省网的并入。依此方案,新公司将“先挂牌,再整合”,同时形成具有国有事业编制的副部级企业。然而,该方案虽然解决了国家注资的问题,但是事业编的副部级国企定位却让方案在上交后再次被否,原因是与国发5号文提出的“转企”要求相左。国发5号文明确提出,广电有线网络运营机构将实行政企分开,并建立全国统一运营的市场主体,也就是说新公司的属性应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纯市场化运作的企业。

之后,筹备组再次修改方案,并在同年9月份上交了“转企”的方案。新方案与之前的方案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再次回归“先整合后挂牌”的思路,不过对于整合新方案要求大致完成省级有线电视网络的整合即可,然后紧接着推出主体公司;二是废除“事业单位”的性质,改为同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一致的市场化企业。上交此方案后,本有望年底挂牌,但据了解,该方案递交后再次被否,新的方案方向将是先由各地区以省为单位自报资产情况,随后以资产规模大小通过对总公司认股的形式,完成国家有线网络公司主体公司的搭建,即“先挂牌,再整合”的股份制转企方案。

有线网络公司推迟挂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目前国家网络公司组建的条件依然不成熟。尽管25个省市的有线电视网络完成了省网公司的挂牌或整合,但很多省市级网络的资产评估和整合都没有完成。因为在省网整合中,基本县市级有线资产进入省网,而农村有线电视网络并没有进入省网。与县市级相比,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投入主体更加多元,整合进程异常复杂。其次,广电总局向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小组上报的组建方案也多次被驳回,导致国家网络公司成立的资金依然没有到位。

第三,未来的部级有线网络公司将朝着大型化国企发展。财政部将可能注资,这带来了注资后公司管理权属问题,即公司归国资委还是宣传部门的国资办管理。这点是双方关注的焦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部级网络公司的按期挂牌。第四,部级有线网络公司在资产整合方面进程缓慢,影响挂牌时间。首先由财政部、中央干线网等以货币形式出资,参与设立部级有线网络公司。然后对已经完成整合的省网资产进行评估,注入到部级有线网络公司。最终才对已上市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资产进行整合。这样的整合流程需要一定时间,部级有线网络公司需等待合适时机上市。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最新的方案与贵州省的有线网络整合模式类似,即按照行政命令推动、初步整合运营、资产审计重组的顺序步骤进行。不同的是,前期整合运营没有采用分公司垂直化管理的形式,而是采用省公司自报资产规模统一转化股份的方式,完成主体的股份制改造和搭建,挂牌后各省再进行彻底的资产存量和增量的厘清,以形成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的四统一。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线网络的总体资产评估额约为1500亿元、净资产700多亿元。若加上上市公司资产的评估数值,其有线网络的总资产为1800亿元左右。“在国家财政不可能掏出千亿资本金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认股的方式,才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也相对公平。”

其实,最新的股份制方案与东部的有线网络整合标杆“江苏模式”也很类似。此前江苏进行整合时,主要通过股权分配与发起人约定,将江苏各级广电的台、网等进行整合与改造。当时,江苏省网公司有17家股东,主要是10家省辖市的电视台,此外就是代表省广电总台投资的江苏广电网络投资公司,还有一部分是大型投资机构,如中信国安、苏州新加坡工业园区中方财团和几个小型国有资本投资股东,它们在相应资产整合后转入省网公司的股本结构。重要的是,成立时拟定的“发起人约定”确定了国有控股和大股东,由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控股的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公司,为省网络公司的最大股东。

对于公司的挂牌时间,上述知情人士说,按照国发5号文拟定的时间表,该公司须在2012年底之前完成组建,“按照目前的进度,最有可能在9月份挂牌”。“对我国当前的有线行业而言,极为分散的各个有线网、以省为单位整合步伐的不一致、各个地级市甚至于县乡镇各个有线电视在CA系统、BOSS系统、支付系统、用户呼叫系统等诸多技术方面的不统一,将是未来部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包括现在筹备组需要去解决的棘手问题。”有专家认为,中国有线行业的发展现状,与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最初的有线行业发展极为相近,但上述几国有线行业在处理这样问题的最主要方向就是通过资本、市场来表现,即直接采取政府相关机构协调,最终通过“以大吃小”的收购方式进行。“

国家有线网络公司正式挂牌将意味有线网络整合进入“全国一张网”时期。地方广电在分散的局面下进入电信业务,难以实现经济效益。部级有线网络公司的组建,能带来规模效应,其正式挂牌运营将对三网融合具标志性意义,意味广电系统参与三网融合的市场化运营主体成立。未来随着手持终端的便携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三网融合将催生新的模式和产业。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2篇

在日前出台的“383”改革方案中,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鹤等人撰写的关于“电信重组”的论述,因为权威性高而引起了市场人士的广泛热议和猜想。方案指出:“加快业务相互开放,实质性推进三网融合。实现电信、互联网、广电主体业务相互开放和相互进入。整合分散的监管职能,建立统一监管体系。再次重组电信企业,形成多家竞争实力相当的电信运营商。”

而此次电信重组的消息中,业界最关心的莫过于中国移动将入股国家广电网络公司,且最终两家公司可能融为一体。

据了解,在“383”改革方案面世之前的10月,在北京召开的国际传输与覆盖研讨会上,也有消息人士表示国家广电网络公司即将成立。此后,工信部《信息化发展规划》中亦强调:组织实施三网融合全面推广工作。

政策的密集出台把国家广电网络公司的成立推上了风口浪尖。尽管中国移动入股国家广电的传言流传已久,然而一直没有确凿的证据。在此次“383”方案中“重组电信企业”的说辞,让业界似乎找到了中国移动入股国家广电的最有力的蛛丝马迹。

国家广电网络公司的成立,是否意味着中国第四大运营商即将诞生?三网融合的进程,是否又将随着国网公司的破壳而迈出最实质性的关键步伐?

国网难产

有关成立国家广电网络公司的消息,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一碗“冷饭”。

早在2010年初国务院颁布的《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中,时任副总理的张德江就明确提出要在试点阶段(2010-2012年)“加快培育市场主体,组建部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初步形成适度竞争的产业格局”。当年8月,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筹备组成立,负责草拟部级广电网络公司的组建方案。

不过,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部级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都只停留在纸面上,而其多次传出的挂牌消息也都一一落空。直到2012年11月,国务院在下发的“国函184号”文件中表明:同意组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由财政部出资,广电总局负责组建和代管。不过,当时就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发文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用。

今年3月,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司长王效杰终于对外透露,部级广电网络公司组建方案已经获批,进入组建阶段。

而本刊记者了解到的消息显示,国家广电网络公司之所以在长达两三年的时间里难产,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各地有线网络资产方面的整合相当困难,不仅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依据,而且资产规模纷繁复杂。直到今天的“383”方案出台,重组电信企业的说法点燃了业界对于国家广电网络公司成立的希望。

但是,有长期研究电信行业的券商分析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在2008年电信行业实施“六变三”的重组后,3大运营商虽然在规模上还有差距,但已经可以实现对等竞争,且相互有牵制,因此,这3家运营商之间再重组没有意义。如此一来,悬而未决的国家广电网络公司就很有可能成为重组的最大亮点。IDC电信分析师沈建勇就认为:“我理解的电信改革方案的重组应该是部级广电网络公司的建立。”

中移动的意义

虽然多方信息显示国家广电网络公司将是一家独立实体,但关于中国移动有可能入股的传言也并非空穴来风,而对此持支持态度的人士的主要观点是:新组建的国家广电网络公司囊中羞涩。

国家广电的难产,除了自身陈年旧疾之外,另外一个原因就在于其在资本层面未能有较强的资金入驻。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想要整合广电内部繁杂、诸侯割据的局面显得非常困难。因此,寻求“土豪”电信运营商们的资金援助就成为解决资金难题的现实可能。

此外,根据国家广电网络公司的组建方案,其注册资本金为45亿元,与中国移动3000亿元的注册资本以及中国电信1500多亿元的注册资本相比,根本不在一个级别。经济基础这么薄弱的国家广电网络,要想在电信、广电完全双向放开的情况下,和根基牢固的电信运营商竞争,怕是会凶多吉少。

对于中国移动而言,其最欠缺的就是固网入户资源,尤其是在和中国电信的竞争中,固网业务短缺的短板让其处处受制。一旦能够与国家广电网络合作,则能够很好地填补中国移动这一不足。

有业内人士向《IT时代周刊》指出:国网组建的意义在于能够与电信领域的三大运营商产生一种竞合关系,从而使广电体系与电信体系各自原有的产业链出现重大变革。而现实的情况就是,三网融合遭遇各方势力博弈,并且在广电企业内部,地方势力各自为营,结构繁杂,涉及到各方利益。一旦中移动入股国网,可以通过收购方式整合各地广电网络,形成“全国一张网”,而且有实力组建广电企业自己的骨干网络,最终展开全国性运营。

这是一直以来,中国移动入股国网声音不断的最根本的原因,也是“383”方案进一步明确重组电信企业后,业界对于中移动入股国网更加笃定的根源所在。

笼罩着阴霾的未来

在“383”方案中,国家改革方案策划者们释放出的成立国家广电网络公司的强烈信号,以及中国移动入股其中的猜想,都让外界对于三网融合的提速有了更多的期待。

有分析就指出,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包括了移动互联网的三网融合是将来的大势所趋,中移动和广电有着共同的利益与短板,比如应对OTT入侵、宽带接入等等。如果双方能够站在同一艘战船上,无论是中国移动方面,还是国家广电方面,都能够优势互补,共同迎接新时代的新挑战。

另一方面,中国的4G牌照在年内发放已成业界共识,如果国家广电网络也能够借机获得4G牌照,则可以进行4G产业化的探索,以此弥补有线行业只有固网没有移动网络的空白。而中国移动亦可以借助和国网的合作,在视频、内容、宽带领域形成合力,快马加鞭弥补其在3G时代落于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之后的硬伤。

中视瑞德传媒战略发展总监贾双林就认为,中移动市场化程度高,运营经验丰富。通过中移动将广电网络彻底通道化,向电信运营商身份转变,于广电,于电信行业和三网融合都是大好事。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3篇

我最近几年基本都是在做一些传统企业站推广,在工作过程中有接触一些老总,也了解了他们对网络的一些看法。让我感到惊奇的是,这些公司的老总们大多对用网络来销售产品有着极大的兴趣和渴求,我能想到的是中国的网络普及化及传统公司企业产品网络销售的事例已经强烈的感染到了他们、影响到了他们,从这点也可以看出传统企业产品进行网络销售成就过很多公司企业。

同时也发现一些传统公司企业在进行网络推广的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就比如我接手的一家公司,在我来这家公司前2年他们就开始进行网络推广。第一年是做的搜索引擎的付费推广,以失败告终,第二年是直接从生产车间提了2个一线生产管理员上来做免费网络营销。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做搜索引擎付费推广、做免费的网络营销都没有问题,也是正确的选择,但问题是公司没有一个了解网络营销这块的专职人员,没办法操作好搜索引擎付费推广,也没办法做好免费的网络营销及一些人员的培训。多次的失败教训直接导致了很多传统公司企业的老总们感觉网络营销啥用都没有,然后他们又会听到他们的同行、朋友说网络推广如何如何有效,这让很多传统公司很是纠结。

在我接触到的几个传统公司企业里面,大部分都是之前是没有网络部的,在接手以后网络部也就我1个人,条件最好的一家公司网络部就3个人。其实很多传统公司企业,他们的高层是很看重网络,但在没有效果出来之前他们是不愿意投入太多资金的,这就导致很多公司虽然是有网络部,但就光杆司令一个。可以想象一下,在现在竞争这么激烈的网络上,再有能力,一个人能做出什么呢?这也就直接导致这些企业会认为网络推广没用。当然也会有一些企业,网络部就一光杆司令,也能把网络络营销做的很好,这类主要是企业比较小、产品比较冷门,企业的产品在网上的竞争度比较低。

对于传统公司企业,一个正式的网络部门,需要3-5人,视公司具体情况增减人员。

一名网络部主管,网络部主管主要负责网络营销方案策划,分配网络部各岗位人员实施网络营销方案,并监控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改进网络营销方案。负责企业网站的搜索引擎付费竞价排名优化,调整搜索竞价排名价格,编写优质的竞价排名广告创意。对企业产品进行关键词免费优化排名,对网站程序代码架构进行优化,以提高用户体验及搜索引擎关键词排名。

一名网站内容编辑,网站内容编辑主要负责网站内容文案编写,比如:公司的产品信息,公司所在行业的新闻资讯、企业动态,公司的站内优惠活动策划等等,配合网络营销主管做好网站内容更新以及网站内部链接建设。

一名外链建设,主要负责企业网站的外链维护,比如:友情链接、博客外链、论坛外链等等的外链建设。记录之前所做的外链,并进行外链有效性及质量度分析,努力寻找更有效质量度更高的外链资源。

一名B2B、信息平台专员,传统公司企业产品除了做好搜索引擎关键词付费竞价排名、免费的搜索引擎关键词优化排名外,最重要的一个客户来源就是B2B、信息平台企业产品。很多企业会以手工+软件的方式进行B2B、信息平台的产品信息,手工主要以高质量为目的,软件以数量为目的,软件能让公司的产品通过软件的方式大范围迅速出现在互联网上目标客户的视线。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4篇

为此,法官提供三大“法宝”,助商家签订网络推广合同。

法宝一

明确推广时间避免错失良机

喜乐公司是一家销售节庆用品的公司,今年春节前夕,该公司与正梭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推广合同,约定由其付款并上传网站信息后,由正梭公司在其搜索引擎中为其提升排名。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梭公司直至春节后才在搜索引擎中将喜乐公司的排名提前。喜乐公司认为,正梭公司的行为使其错失了春节销售旺季,故诉至法院索赔。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汤民华法官说,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合同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证明正梭公司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的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网络推广合同的关键条款,尤其是具有季节性的经营项目,商家在签订网络推广合同时应对具体时间予以明确。

法宝二

写清付款条件谨防恶意点击

2010年5月,施正公司与海凡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施正公司委托海凡公司实施其产品的网络广告推广计划,并约定以点击量作为支付广告费用的条件。

事后,施正公司以有效访问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为由拒付广告费,双方发生纠纷,海凡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汤民华法官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点击量”,却并没有说明是“有效访问量”,因此,施正公司应按“点击量”付款。

提醒商家在签订网络推广合同时,应明确付款条件,比如说明以“有效访问量”作为付款条件,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

法宝三

“固定”推广网站

以防被打入“冷宫”

2009年3月,康达搬家公司与凌创公司签订了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约定由凌创公司在网站上为其宣传,以提高知名度。

但凌创公司却在不为大众知晓的网站上进行宣传,且康达公司的知名度也并未因此而提高。康达公司由此拒付推广费,双方对簿公堂。

法官说法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5篇

受商业利益的诱使,现在市场上提供网络营销服务的公司可谓是众目繁多,但专业方面实在不敢恭维,层次不齐。关于什么是网络营销,如何做好网络营销这样的大问题在此,笔者就不做过多的谈及。

同时,由于相当一部分传统企业自身对网络营销的认识和理解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专业的网络营销公司把握不准,更多的时候是任凭其胡吹乱谈,在此,笔者给大家提供几点个人建议,让您能更清楚对方是不是就是你要找的人?

1、只要一听说你想做网络营销,他不是先详细去了解你的现状、你的具体需求,而是马上说他可以帮你搞定;

试想一下,都不知道你公司的现状,不了解你的产品、人群,不了解你的实际需求,不了解你的投入力度,就夸下海口帮你搞定,实在不懂如何帮你制定合理的营销方案?

2、看看他们给你的建议或服务方案内容是营销的层面居多,还是涉及网络技术方面的居多?

这一点很重要,网络营销顾名思义:网络+营销,网络只是一种手段,营销才是最终结果。但很多网络营销公司在给客户做服务的时候,往往却没有从营销的角度出发,没有对客户的企业自身、产品、人群、市场等做详细的营销分析;而在网站推广、网站开发建设方面整一堆东西出来,欲盖弥彰。

3、是否有系统性、策略性、有针对性的?

网络营销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从前期的项目战略规划、网站规划到日常的网络传播推广、数据分析、团队运营管理等一系列都要有系统的规划和执行。

没有从项目战略规划、策略规划、传播推广、创意发散等方面全面权衡、综合统筹,根本不清楚如何去构建适合客户的网络营销系统。相信作为企业主的你,在这一点上不会没有这个高度,但请千万不能忽视这一点!

针对性:这一点比较明显的就是体现在网络推广传播上面。网络推广方法有很多,但不是每种都适合你。往往很多网络营销服务公司给你做的方案中会列举出十几乃至二三十种,而且每一种看上去貌似也行。殊不知,传统企业的网络推广的核心竞争力是性价比,是转化率,而不是像门户网站那样片面的追求浏览量。也只有是那些对你企业不太了解的人,才会做出这种广撒网、无重点的推广方案来!

4、100%的承诺效果

但凡100%承诺网络营销效果的公司,建议你还是三思而后行。

尽管网络营销确实有数据可以用来参考分析,就算前期规划做得很完美,在没有经过一定时间的市场、营销信息反馈、检验,谁都不可能准确预测出你的网络营销项目最终结果。何况,网络营销项目最终的效果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来讲是需要企业方和网络营销服务商一起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效果不好,他说了不算,也要看你的配合程度!

5、不要过于相信其成功案例

笔者曾遇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相同的一个所谓成功案例,暂且不说这个案例是否是真正的所谓成功,却在不同网络营销服务公司的官网上出现!

6、不要过于相信什么“国内第一人、XX学院专家”等一些权威头衔,殊不知,现在的大学等机构的电子商务教材都是上一个世纪的,教出来的也都是理论专家,动手能力接近为零的学生,至于是否有开设网络营销这个专业,还不太了解!至少我是没听说过!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6篇

1、网络营销策划的目的

要对本营销策划所要达到的目标、宗旨树立明确的观点,作为执行本策划的动力或强调其执行的意义所在,以要求全员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共同努力保证策划高质量地完成。

企业营销上存在的问题纷繁多样,但概而言之,也无非七个方面:

·企业开张伊始,尚无一套系统网络营销方略,因而需要根据市场特点策划出一套网络营销计划。

·企业发展壮大,原有的网络营销方案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因而需要重新设计新的网络营销方案。

·企业改革经营方向,需要相应地调整网络营销策略。

·企业原网络营销方案严重失误,不能再作为企业的网络营销计划。

·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原网络营销方案已不适应变化后的市场。

·企业在总的网络营销方案下,需在不同的时段,根据市场的特征和行情变化,设计新的阶段性方案。

·推出新产品时,针对该产品设计专属的网络营销策划方案

2、网络营销环境的分析

·行业外部环境分析

(1)政治环境分析(2)经济环境分析

·行业内部环境分析

(1)消费需求分析(2)网页分析

3、网络营销目标

网络营销目标是在前面目的任务基础上公司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即网络营销策划方案执行期间,经济效益目标达到:总销售量为×××万件,预计毛利×××万元,市场占有率实现××。

4、具体网络营销方案

5、如何广告宣传

1)原则:

①服从公司整体营销宣传策略,树立产品形象,同时注重树立公司形象。

②长期化:广告宣传商品个性不宜变来变去,变多功能了,消费者会不认识商品,反而使老主顾也觉得陌生,所以,在一定时段上应推出一致的广告宣传。

③广泛化:选择广告宣传媒体多样式化的同时,注重抓宣传效果好的方式。

④不定期的配合阶段性的促销活动,掌握适当时机,及时、灵活的进行,如重大节假日,公司有纪念意义的活动等。

2)实施步骤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①策划期内前期推出产品形象广告。

②销后适时推出诚征商广告。

③节假日、重大活动前推出促销广告。

④把握时机进行公关活动,接触消费者。

⑤积极利用新闻媒介,善于创造利用新闻事件提高企业产品知名度。

6、具体行动方案。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百度文库 间接侵权 考量因素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各类网络版权问题层出不穷。无论是曾迅猛发展的今日头条无奈被罚,还是曾如日中天的人人影视黯然下架,都体现出国家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愈发重视。在司法领域,作为网络版权侵权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更是不胜枚举。笔者试在“北大法律信息网”搜索标题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其中仅2013年至今的关联条目便达到2213条。可见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已成为高发著作权纠纷,成为了各级法院的审理重点之一。

在涉及到网络版权侵权的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总会成为诉讼中的常客。原因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向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承担着网络内容聚合者及用户访问首选路径的角色。由于在海量网络信息中寻找直接侵权人往往存在一定困难,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则成了众多权利人的替代选择。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考量因素的判断则成为了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重点与难点。

作为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候选案件之一的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充分体现出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创新之处。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青文”)起诉百度文库的运营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百度公司”)。诉称其对《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下文简称“《考》书”)享有独家出版经营权,百度文库未经授权即允许公众在线阅读《考》书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教唆、帮助侵权。审理法院在充分阐释有关事实对百度公司注意义务、是否构成“应知”的影响后,判决百度公司构成间接侵权。笔者认为,判决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考量因素的详细论述值得深入研究。

二、案情背景介绍

原告中青文公司通过与《考》书作者王娟、中国青年出版社之间的多份合同,取得了该书在大陆地区的独家出版经营权。根据中青文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进行的公证,百度文库中一份与《考》书同名的文档为该书内容节选,共约3.6万余字。文字内容占《考》书全书比例的24.22%,阅读量为245045次。百度文库中另可搜到与前述文档文字内容相同,阅读量较低的文档4份。百度文库的用户均可免费阅读浏览上述文档的内容。

百度文库于2009年上线,由百度公司经营。2011年3月,50位知名作家曾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中存在涉嫌侵权的作品发生纠纷。该纠纷直接导致了百度公司对上传一千字以上的文档内容进行人工审核。百度公司在百度文库首页、上传文档页、搜索结果页、文档浏览页等页面中均设有提示用户不得上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的内容。在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之后,百度公司亦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作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百度公司在百度文库中使用《考》书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从而构成间接侵权。若构成,其行为是属于教唆侵权还是帮助侵权,侵权事实又是由何种行为造成的。审理中,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为畅销书的事实并不能直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提高,百度文库亦未对用户上传的文档进行主动的选择、分类、编辑、整理,百度文库设置财富值、积分值的行为并不代表其从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但是,基于《考》书侵权文档的阅读量总数巨大,涉案侵权行为在百度文库中十分明显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定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三、间接侵权考量因素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实践中,直接证明“明知”的举证要求非常严苛,导致绝大部分的“明知”都是以“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仍不作为”为理由证明的。本案中,由于中青文公司并未就百度文库中存在涉案侵权文档事宜向百度公司发出通知,故无法证明百度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存在主观上“明知”的过错。

这便涉及到通过证明百度文库对相关侵权事实是否“应知”来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应知”是指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其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的一种主观过错。司法实践中,普遍被采纳以判断“应知”的标准是“红旗标准”。所谓“红旗标准”是指:如果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鲜亮色的红旗在网络服务商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网络服务商能够明显发现他人侵权行为的存在,则可以认定网络服务商的“知晓”。

与此同时,由《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第9条的规定可知,网络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能力、传播的作品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以及行业的平均预见水平和制止侵权的平均管理能力等因素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应知”过错的关键。在“红旗标准”的基础上,《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具体规定则成为司法判案的重要考量标准。

在中青文案中,北京高院不仅正确地通过文档阅读量判定百度文库构成帮助侵权,同时也就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的要素进行了合理的分析。本案中,法院考量了作品畅销程度、预设分类情况、经济利益获取和侵权是否明显四项因素,阐释了这些因素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关系,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考量作品畅销程度时应结合作品的性质

诉讼中,中青文公司主张《考》书为畅销书,百度公司理应知晓该书并采取杜绝侵权的有效措施。但是,不同于热门电影、音乐,同一时期市场上可获取的图书是海量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大量的在售图书中监测图书销售情况,并对畅销作品进行内容屏蔽是低效且不可行的。对于百度文库这类文字内容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者尤为如此。与可以通过时长来判断是否为电影正片的方式不同,网络中的文档并不能单纯从文字数量来判断是否为有关作品的正文。如果仅凭作品、作者等有限信息来过滤存储的文档,则可能限制诸如书评、读后感、合理使用有关内容的作品的传播,有悖于网络时代互联互通的传播精神。

与此相反,对于网络存储空间中的热映电影则需采纳截然相反的考量方式。由于影视作品制作精良,往往结合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有赖于票房回收成本的特点,使得热映电影本身便不太可能在网络中供用户免费或以低廉的价格观看。此外,同一时期上映的热门电影数量往往非常有限,对于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全有能力综合电影名、电影时长等信息判断出相关资源是否为电影正片,从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持续。

在“合一公司与激动公司案”中,法院便基于影视作品的特殊性质正确地指出,“对于此类作品名称明确且所涉内容具有明确权利归属的视频文件,合一公司在借此赢得用户和点击量的同时,理应对其施以必要的注意。而面对不明真实身份的用户将《家》片这样制作成本较高、具有明确权利人且正处于热播期间的影视作品上传至优酷网供公众免费浏览的现象,合一公司只要依照基本常理和市场规则就可作出存在极大侵权可能的判断,进而妥善予以处理。”

可见,作品的畅销或热门并不必然意味着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提高,还需要结合作品的性质进行考量。由于作品本身性质存在差异,服务提供者并不能一以贯之地监测所有类型作品的畅销或热门程度。对于可实体销售的图书尤为如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渠道来获取其销售信息。而图书出版行业对畅销书缺乏统一的界定并且无权威部门认定的状况,更是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力从存储于网络的海量文字作品中掌握各类文字作品的销售情况。

(二)考量预设分类情况时应结合分类的目的

中青文公司的另一项主张为百度文库对上传文档进行了主动选择、分类、编辑、整理。但是,涉案《考》书的五份侵权文档均未出现在百度文库的推荐栏目中,百度公司预设分类并不必然代表其对文档进行了主动编排。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同样的目标作品,网络服务商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即使是预设了不同的分类,也可能因分类目的的不同而形成有差异的区分方式,进而产生截然相反的效果。

笔者认为,预设分类的情形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中立性分类,即分类的标准是在相关领域依据自然科学规律而设定的。如将中小学生的课程资料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等;将法律细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另一种是推荐性分类,即分类的标准并不统一,而是根据一定的主观倾向进行推荐或基于浏览量等基数的浮动而变化。如设置热门推荐、黑名单或实时热搜微博等分类方式。

打开百度文库首页,可以发现百度公司将文档分成了五类:教育频道、专业资料、实用文档、资格考试和生活休闲。这样的分类应属于中立性分类,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方便社会公众查找、获取信息。用户可以通过点击预设的大类,更方便地找到需要的文档。同样的,用户在上传文档的过程中,均需要选择相应的类别,以便其他用户查找。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百度文库首页下方,还设有热搜文档、机构推荐等分类。显然,用户上传的文档并不能根据自然科学标准而自动地归入此两种分类中,归入其间的文档必然是经过人为推荐或整理的。此时,分类的目的不再是单纯的提高查找效率,而是体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的选择,属于推荐性分类。对于推荐性分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全可以预见其所带来的额外侵权风险,所以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否则需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易言之,在考量预设分类的情形时,还应注意分类的标准是如何设定的,分类的目的如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3款的用语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着重号为笔者加)。可见,在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行为前,还需要其满足“主动”要件。而决定网络服务商是否需要“主动”对作品进行编排的正是其预设的分类标准及其反映出的分类目的。在“中国电影公司与广州千钧案”中,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在用户上传时已经引导用户按照特定的分类上传视频,在源头上已经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了整理归类”的主张,法院正确地指出:“本案中,56网在用户上传视频时要求用户选择相应类别,不属于对视频的主动选择,也没有实施推荐行为。” 

(三)考量经济利益获取时应结合收益的来源

中青文公司还认为百度文库从网络用户的上传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构成教唆侵权。这样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着重号为笔者加)。

此案中,网络用户可在百度文库中免费阅读涉案侵权文档,百度公司未曾也不可能从与《考》书相关的特定文档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虽然百度公司对拥有文档下载特权的会员收取每月10元的会员费,并且也通过百度推广获取广告收入。但是该两项收益并非直接源自于《考》书,不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直接经济利益的描述。对此,北京高院在判决中也明确地指出: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所谓会员费与是否使用涉案侵权作品并无直接关系、百度公司通过百度推广获得广告收入,亦与百度文库使用特定涉案侵权作品并无直接关系,百度公司因《文库协议》取得上传作品的使用权,获得的只是未来收益的可能性,而非现实的直接经济利益。”

易言之,在考量是否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时应结合收益的来源,只有当有关收益与涉案作品存在特定的经济联系时,方才符合条件。在“北京传某时代与上海全某网络案”中,法院正确地指出:“上述广告具有随机性,并未针对涉案侵权音频作品特定投放,且网络用户播放和下载涉案侵权音频作品时无需支付相应费用,故不能认定被上诉人从涉案侵权音频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可见,在网络服务商并不针对特定作品而是随机投放广告,且用户在获取相关作品时并不需要支付费用的情形下,很难认定网络服务商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是否从特定作品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只是判断其是否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考量因素,而非判定其行为构成教唆侵权的充分条件。

(四)考量侵权是否明显时可结合传播的广度

在判断涉案侵权行为是否明显的过程中,法院首次引入了阅读数量这一因素。对于百度文库首页推荐的6篇文档,百度公司给出的解释是这6篇文档均为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文档,阅读数量不是首页推荐所考虑的因素。基于此,法院一言以蔽之地指出:

“上述事实至少说明:百度公司知道哪些文档是已经获得权利人授权的;百度公司可以获知文档阅读数量。那么百度公司对于确知相关文档不属于已经过权利人授权、并且阅读量达到一定数值的文档即应产生足够的关注,应对该文档是否构成侵权采取必要措施。”

在明确了百度文库有能力知悉哪些文档是经过合法授权而上传的前提后,对于未经授权的文档,法院引入了阅读数量指标。涉案的《考》书5篇文档,阅读总量达到了286395次,且在中青文公司申请公证前,已持续存在于百度文库约一年半时间。

本案的创新之处在于,在考量侵权行为是否明显时,法院引入了“权属状况+传播广度”的模式。易言之,对于确知不属于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的作品,若其传播达到了一定的广度即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提升。对于此处的传播广度,在针对文字作品时可理解为阅读总量;在针对影视作品时可理解为观看次数;在针对音乐作品时可理解为收听次数。针对传播广度达到一定程度的作品,若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合理的手段可推知其不属于已授权作品,则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或持续。若作品以此种“权属不明确且传播范围广”的状态长时间存续于网络中,则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极高的“应知”风险。本案中,法院也正是基于《考》书侵权文档不属于已授权文档,且阅读总量巨大的事实判定百度公司对侵权行为具有“应知”的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四、结语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百度文库 间接侵权 考量因素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各类网络版权问题层出不穷。无论是曾迅猛发展的今日头条无奈被罚,还是曾如日中天的人人影视黯然下架,都体现出国家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愈发重视。在司法领域,作为网络版权侵权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更是不胜枚举。笔者试在“北大法律信息网”搜索标题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其中仅2013年至今的关联条目便达到2213条。可见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已成为高发著作权纠纷,成为了各级法院的审理重点之一。

在涉及到网络版权侵权的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总会成为诉讼中的常客。原因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向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承担着网络内容聚合者及用户访问首选路径的角色。由于在海量网络信息中寻找直接侵权人往往存在一定困难,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则成了众多权利人的替代选择。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考量因素的判断则成为了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重点与难点。

作为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候选案件之一的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充分体现出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创新之处。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青文”)百度文库的运营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百度公司”)。诉称其对《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下文简称“《考》书”)享有独家出版经营权,百度文库未经授权即允许公众在线阅读《考》书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教唆、帮助侵权。审理法院在充分阐释有关事实对百度公司注意义务、是否构成“应知”的影响后,判决百度公司构成间接侵权。笔者认为,判决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考量因素的详细论述值得深入研究。

二、案情背景介绍

原告中青文公司通过与《考》书作者王娟、中国青年出版社之间的多份合同,取得了该书在大陆地区的独家出版经营权。根据中青文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进行的公证,百度文库中一份与《考》书同名的文档为该书内容节选,共约3.6万余字。文字内容占《考》书全书比例的24.22%,阅读量为245045次。百度文库中另可搜到与前述文档文字内容相同,阅读量较低的文档4份。百度文库的用户均可免费阅读浏览上述文档的内容。

百度文库于2009年上线,由百度公司经营。2011年3月,50位知名作家曾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中存在涉嫌侵权的作品发生纠纷。该纠纷直接导致了百度公司对上传一千字以上的文档内容进行人工审核。百度公司在百度文库首页、上传文档页、搜索结果页、文档浏览页等页面中均设有提示用户不得上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的内容。在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之后,百度公司亦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作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百度公司在百度文库中使用《考》书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从而构成间接侵权。若构成,其行为是属于教唆侵权还是帮助侵权,侵权事实又是由何种行为造成的。审理中,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为畅销书的事实并不能直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提高,百度文库亦未对用户上传的文档进行主动的选择、分类、编辑、整理,百度文库设置财富值、积分值的行为并不代表其从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但是,基于《考》书侵权文档的阅读量总数巨大,涉案侵权行为在百度文库中十分明显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定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三、间接侵权考量因素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实践中,直接证明“明知”的举证要求非常严苛,导致绝大部分的“明知”都是以“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仍不作为”为理由证明的。本案中,由于中青文公司并未就百度文库中存在涉案侵权文档事宜向百度公司发出通知,故无法证明百度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存在主观上“明知”的过错。

这便涉及到通过证明百度文库对相关侵权事实是否“应知”来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应知”是指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其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的一种主观过错。司法实践中,普遍被采纳以判断“应知”的标准是“红旗标准”。所谓“红旗标准”是指:如果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鲜亮色的红旗在网络服务商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网络服务商能够明显发现他人侵权行为的存在,则可以认定网络服务商的“知晓”。

与此同时,由《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第9条的规定可知,网络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能力、传播的作品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以及行业的平均预见水平和制止侵权的平均管理能力等因素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应知”过错的关键。在“红旗标准”的基础上,《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具体规定则成为司法判案的重要考量标准。

在中青文案中,北京高院不仅正确地通过文档阅读量判定百度文库构成帮助侵权,同时也就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的要素进行了合理的分析。本案中,法院考量了作品畅销程度、预设分类情况、经济利益获取和侵权是否明显四项因素,阐释了这些因素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关系,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考量作品畅销程度时应结合作品的性质

诉讼中,中青文公司主张《考》书为畅销书,百度公司理应知晓该书并采取杜绝侵权的有效措施。但是,不同于热门电影、音乐,同一时期市场上可获取的图书是海量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大量的在售图书中监测图书销售情况,并对畅销作品进行内容屏蔽是低效且不可行的。对于百度文库这类文字内容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者尤为如此。与可以通过时长来判断是否为电影正片的方式不同,网络中的文档并不能单纯从文字数量来判断是否为有关作品的正文。如果仅凭作品、作者等有限信息来过滤存储的文档,则可能限制诸如书评、读后感、合理使用有关内容的作品的传播,有悖于网络时代互联互通的传播精神。

与此相反,对于网络存储空间中的热映电影则需采纳截然相反的考量方式。由于影视作品制作精良,往往结合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有赖于票房回收成本的特点,使得热映电影本身便不太可能在网络中供用户免费或以低廉的价格观看。此外,同一时期上映的热门电影数量往往非常有限,对于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全有能力综合电影名、电影时长等信息判断出相关资源是否为电影正片,从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持续。

在“合一公司与激动公司案”中,法院便基于影视作品的特殊性质正确地指出,“对于此类作品名称明确且所涉内容具有明确权利归属的视频文件,合一公司在借此赢得用户和点击量的同时,理应对其施以必要的注意。而面对不明真实身份的用户将《家》片这样制作成本较高、具有明确权利人且正处于热播期间的影视作品上传至优酷网供公众免费浏览的现象,合一公司只要依照基本常理和市场规则就可作出存在极大侵权可能的判断,进而妥善予以处理。”

可见,作品的畅销或热门并不必然意味着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提高,还需要结合作品的性质进行考量。由于作品本身性质存在差异,服务提供者并不能一以贯之地监测所有类型作品的畅销或热门程度。对于可实体销售的图书尤为如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渠道来获取其销售信息。而图书出版行业对畅销书缺乏统一的界定并且无权威部门认定的状况,更是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力从存储于网络的海量文字作品中掌握各类文字作品的销售情况。

(二)考量预设分类情况时应结合分类的目的

中青文公司的另一项主张为百度文库对上传文档进行了主动选择、分类、编辑、整理。但是,涉案《考》书的五份侵权文档均未出现在百度文库的推荐栏目中,百度公司预设分类并不必然代表其对文档进行了主动编排。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同样的目标作品,网络服务商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即使是预设了不同的分类,也可能因分类目的的不同而形成有差异的区分方式,进而产生截然相反的效果。

笔者认为,预设分类的情形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中立性分类,即分类的标准是在相关领域依据自然科学规律而设定的。如将中小学生的课程资料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等;将法律细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另一种是推荐性分类,即分类的标准并不统一,而是根据一定的主观倾向进行推荐或基于浏览量等基数的浮动而变化。如设置热门推荐、黑名单或实时热搜微博等分类方式。

打开百度文库首页,可以发现百度公司将文档分成了五类:教育频道、专业资料、实用文档、资格考试和生活休闲。这样的分类应属于中立性分类,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方便社会公众查找、获取信息。用户可以通过点击预设的大类,更方便地找到需要的文档。同样的,用户在上传文档的过程中,均需要选择相应的类别,以便其他用户查找。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百度文库首页下方,还设有热搜文档、机构推荐等分类。显然,用户上传的文档并不能根据自然科学标准而自动地归入此两种分类中,归入其间的文档必然是经过人为推荐或整理的。此时,分类的目的不再是单纯的提高查找效率,而是体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的选择,属于推荐性分类。对于推荐性分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全可以预见其所带来的额外侵权风险,所以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否则需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易言之,在考量预设分类的情形时,还应注意分类的标准是如何设定的,分类的目的如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3款的用语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着重号为笔者加)。可见,在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行为前,还需要其满足“主动”要件。而决定网络服务商是否需要“主动”对作品进行编排的正是其预设的分类标准及其反映出的分类目的。在“中国电影公司与广州千钧案”中,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在用户上传时已经引导用户按照特定的分类上传视频,在源头上已经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了整理归类”的主张,法院正确地指出:“本案中,56网在用户上传视频时要求用户选择相应类别,不属于对视频的主动选择,也没有实施推荐行为。”

(三)考量经济利益获取时应结合收益的来源

中青文公司还认为百度文库从网络用户的上传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构成教唆侵权。这样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着重号为笔者加)。

此案中,网络用户可在百度文库中免费阅读涉案侵权文档,百度公司未曾也不可能从与《考》书相关的特定文档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虽然百度公司对拥有文档下载特权的会员收取每月10元的会员费,并且也通过百度推广获取广告收入。但是该两项收益并非直接源自于《考》书,不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直接经济利益的描述。对此,北京高院在判决中也明确地指出: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所谓会员费与是否使用涉案侵权作品并无直接关系、百度公司通过百度推广获得广告收入,亦与百度文库使用特定涉案侵权作品并无直接关系,百度公司因《文库协议》取得上传作品的使用权,获得的只是未来收益的可能性,而非现实的直接经济利益。”

易言之,在考量是否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时应结合收益的来源,只有当有关收益与涉案作品存在特定的经济联系时,方才符合条件。在“北京传某时代与上海全某网络案”中,法院正确地指出:“上述广告具有随机性,并未针对涉案侵权音频作品特定投放,且网络用户播放和下载涉案侵权音频作品时无需支付相应费用,故不能认定被上诉人从涉案侵权音频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可见,在网络服务商并不针对特定作品而是随机投放广告,且用户在获取相关作品时并不需要支付费用的情形下,很难认定网络服务商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是否从特定作品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只是判断其是否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考量因素,而非判定其行为构成教唆侵权的充分条件。

(四)考量侵权是否明显时可结合传播的广度

在判断涉案侵权行为是否明显的过程中,法院首次引入了阅读数量这一因素。对于百度文库首页推荐的6篇文档,百度公司给出的解释是这6篇文档均为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文档,阅读数量不是首页推荐所考虑的因素。基于此,法院一言以蔽之地指出:

“上述事实至少说明:百度公司知道哪些文档是已经获得权利人授权的;百度公司可以获知文档阅读数量。那么百度公司对于确知相关文档不属于已经过权利人授权、并且阅读量达到一定数值的文档即应产生足够的关注,应对该文档是否构成侵权采取必要措施。”

在明确了百度文库有能力知悉哪些文档是经过合法授权而上传的前提后,对于未经授权的文档,法院引入了阅读数量指标。涉案的《考》书5篇文档,阅读总量达到了286395次,且在中青文公司申请公证前,已持续存在于百度文库约一年半时间。

本案的创新之处在于,在考量侵权行为是否明显时,法院引入了“权属状况+传播广度”的模式。易言之,对于确知不属于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的作品,若其传播达到了一定的广度即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提升。对于此处的传播广度,在针对文字作品时可理解为阅读总量;在针对影视作品时可理解为观看次数;在针对音乐作品时可理解为收听次数。针对传播广度达到一定程度的作品,若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合理的手段可推知其不属于已授权作品,则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或持续。若作品以此种“权属不明确且传播范围广”的状态长时间存续于网络中,则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极高的“应知”风险。本案中,法院也正是基于《考》书侵权文档不属于已授权文档,且阅读总量巨大的事实判定百度公司对侵权行为具有“应知”的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四、结语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9篇

十大商业网络公关案例第一名:“烎”字开火 “囧”靠边站

标签:文化味

事件:此前,“烎”这个字还作为网页乱码而存在;此后,包括CCTV、BTV、凤凰卫视等近十家影视媒体,以及包括《中国青年报》、《东方早报》、《文汇报》、《羊城晚报》、《新闻晨报》、《南方都市报》,甚至香港最为八卦的《苹果日报》等近30家平面媒体,争相对一夜走红的“烎文化”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和评论。当“男人最重要的不是帅,是烎!”“中国人烎起来!”等,成为热门的网络流行语为人们大为利用和评说的时候,“烎”字已经跳脱出它的本义,替代“囧”“槑”,成为了新一代的网络新文化。“烎文化”的打造,是中国本土最大的公共关系机构—-蓝色光标针对2009联想IEST赛事及品牌推广所策划一次互联网营销。它紧紧抓住了游戏人群的精神内核,通过基于互联网文化的打造,在为期十天、环环相扣的互联网运作中,将“烎”的字形、字义在游戏人群中迅速引爆,并延伸至大众文化,最终成为社会热议的热点话题。

点评:自网络公关成为各大公关公司重点转型的业务拓展新方向以来,如何制造互联网热点事件,一直无法摆脱诸如芙蓉姐姐、流氓燕、艾晴晴式的美女加脱衣服或者性热点的图片推广方式,也无法和客户需求和推广目标紧密的结合起来,这也成为众多营销机构和厂商面对的挑战之一,而“烎文化”的打造,从文化流行字的角度出发,紧密的结合联想的推广需求,不仅开拓出了新的互动营销推广模式,成为行业里程碑式的标杆案例,同时也使得对网络公关存在误解的媒体和公众另眼相看:原来,网络公关可以这么玩!

十大商业网络公关案例第二名:汶川地震一周年 满园菊花悼逝者

标签:病毒式 震撼内心

事件:“5·12就快到了,我们为纪念那些逝者、为了鼓励生者,做些什么吧……1、请在5月9日在自己菜地种上菊花,68小时成熟期,刚好可以在5月12日开放。2、5月12日这一天,请大家不要在任何人的菜地里偷窃菊花。3、请大家把这份帖子转贴下去……” 4月28日,开心网(),借助媒体报道,据统计,在招募计划发起之后,就有近4000名志愿者报名,火爆场面堪比公务员考试,而随后选出的100名志愿者在四川和贵州支教过程中,也通过互联网时时传递支教信息,娃哈哈的企业社会责任形象大幅提升。至今,我们只要登录支教专区论坛,都能感受到那些志愿者与孩子们感动的瞬间。

点评:之前我们看到一个雪弗莱红粉笔计划,通过互联网招募车主支教一周,这个被更多的人看到是一种作秀,但同样是CSR,同样是借助互联网,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又看到网络公关的另外一种魅力:重大社会性事件,只要利用的巧妙,不仅可以达到企业品牌推广的良好效果,同时也能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作为网络公关从业者,我有幸参与了整个事件的策划与推广,当我看到志愿者们胸带大红花坐上前往支教路上的大巴时候,当我看到那些志愿者忍着寒冷和寂寞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的时候,当我看到志愿者们发来支教感言与网民分享的时候,再次感到网络力量的强大。娃哈哈“接过爱心教鞭,托起明天希望”的公益行动,通过开辟专区论坛这种方式,不仅给志愿者一个好的沟通平台,更重要的是,通过与高人气网站的商业性质的合作(广告投放,专区维护),巧妙的避开炒作、渲染以及灌水、无休止的发帖等人为因素,为后来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借鉴。同样的案例诸如李宁互动社区的推广与运营,索爱粉丝社区以及雪弗莱红粉笔计划等。

十大商业网络公关案例第四名: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

标签:一句话 全民大娱乐

事件:2009年7月16日10时59分,一个名不见经传被成千上万网友称为“贾君鹏”的网友,突然在短短几小时走红网络。许多网友在百度知道、新浪爱问纷纷悬赏寻问“贾君鹏 ”为何人,更有不少网友加入恶搞队列,组成异常庞大的“贾君鹏家庭”。有网友把“贾君鹏”事件戏称为“一句吃饭引发的血案”。而“贾君鹏”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走红于中文网络堪称是一个奇迹。百度“魔兽世界吧”里一句“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近乎调侃式的话,在短短的5个小时便引来了超过20万名网友的点击浏览,近万名网友参与跟帖。许多网友把自己的网名改为“贾君鹏的妈妈”、“贾君鹏的姥爷”、“贾君鹏的二姨妈”、“贾君鹏的姑妈”……形成异常庞大的“贾君鹏家庭”。截止至2009-10-24 14:25,此贴达到13178 页,回复395335条,401901楼,突破40万。

点评:现在无法考证这个事件到底是人为策划还是网民自发的行动,贾君鹏成为2009年度最大的网络红人,这一点是不可争议的:“贾君鹏”已从网络世界走向现实,无数的人都在借此恶搞或表达情绪。“哥做的不是XX,是寂寞”这句话也成为贾君鹏事件之后的衍生网络热门词汇。后来有很多人出来认亲,自称是贾君鹏事件的幕后策划者,足见该事件的火爆程度。这个案例,让正在审批过程中的“魔兽”成为最大的赢家,也许,他们一分钱的推广费用都没有花。不仅如此,引起各领域专家的关注、评论,以及境外媒体的聚焦。有人如此给它下定义:一句呼喊,喊出了千千万万寂寞的灵魂。一个虚拟人物,一个没有任何技术含量的帖子,却能成为2009年的经典,值得我们深思。那些资深的网络公关策划专家,资深的网络文案,从这里能学到点什么吗?虚拟人物形象的推广,已经有成功的案例供我们借鉴,诸如联想的酷酷熊,兔斯基,张小盒等,但如何将企业需求用一句经典的网络流行语结合起来,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

十大商业网络公关案例第五名:彪悍的小Y闯天涯

标签:新角度 新玩法

事件:在短短2天时间里抢占了天涯近三千个沙发;他在天涯的单网点击超过1,300万次,网友回复超过17,000楼;在《上海晨报》、《南方周末》及新浪等网络主流媒体的评论中,他是继贾君鹏后的又一次网络事件……他便是在天涯迅速蹿红的“彪悍的小y”。紧密的抓住了网民猎奇的心理,在凭借着抢沙发和凡帖必复的彪悍行径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追捧,在天涯搭起了“万丈高楼”,并创下千万点击。巧妙地利用抢沙发和凡帖必复等社区文化及网络新兴名词进行产品的推广,使得“彪悍的小y”的种种彪悍行为与ideapad Y450产品彪悍的性能高度契合,从而为企业的产品营销带来了良好的效果,极大地拉动了销售,实现了网络营销的主旨。如果站在企业营销的角度来讲,“贾君鹏”事件只能算一次成功的网络热词炒作,而“彪悍的小y”才是网络口碑营销的经典案例。

点评:这又是蓝色光标的一个经典案例,所以认为是彪悍的小Y缔造了网络公关奇迹,成为网络公关产品类推广的又一个新的推广方式,有专家认为,这是网络公关产品类推广的里程式的案例。笔者认为网络公关中是大多数企业忽视了与消费者的互动,只停留于“单边对话”,而没有发展为“双边谈判”,而在该案例中,“双边谈判”则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抢沙发、凡贴必复,就是一种新的“谈判”手法。“互动创造奇迹”这不在是一句空话,正如资深网络公关专家赵勇在博客里写到:该案例给了我们三个惊喜:1, 更有商业道德;2, 策划很有趣味;3, 执行区隔对手。也许,这会成为网络公关的三原则。

十大商业网络公关案例第六名:奇骏南极之旅博客营销

标签:博客整合营销 网络公关手段组合

事件:2008年12月10日,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与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联合召开新闻会,宣布东风日产与国家海洋局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同时,11月初上市的东风日产智能全模式城市SUV奇骏,将成为“中国南北极科考独家专用乘用车”及第25次南极科考建站活动的后勤保障用车。2009年1月5日,奇骏将随同南极科考队员启程奔赴南极。东风日产在奇骏南极之旅活动在网络公关宣传方面以博客营销为主要宣传方式。建立官博3个,东风日产随队人员个人博客3个。本项目核心博客为新浪官博和腾讯官博。在博主推广、BBS/社区推广、网站编辑推荐、QQ群/MSN群推广、EDM推送、博客圈推广、博客底层链接推广等推广手段的综合应用下,新浪官博和腾讯官博的点击量在短短50天内达到了220万,回复量达到了1.8万,转载量达到8万。

点评:博客的商业模式一直是众多博客运营商头疼的事之一,不管是曾经辉煌的博客中国,还是四大门户的博客频道,不过名气超高的博客主倒是成了公关公司的赚钱工具之一。虽然有很多商业机构入驻了,但企业博客的运营和推广依然停留在简单的企宣稿件的。奇骏南极之旅的博客营销推广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传播思路,事件性的炒作,摆脱了以论坛,新闻稿的传播方式,而采取了以官方博客、随行人员博客以及近百位草根名博的配合,达到了应有的传播效果。同时,将社区推广,IM群推广,EDM推送等传统模式结合。是一个应该值得学习的经典案例,也为汽车网络公关提供了有效的借鉴。

十大商业网络公关案例第七名:强生可伶可俐向青春告白微博营销

标签:新手段 新鲜尝试——微博

事件:上海奥美为知名青少年护肤品牌可伶可俐策划了“向青春告白”活动网站(cleanandclear.qq.com/),并在腾讯旗下滔滔微博网站成功策划打造首部网络微博客小说。由人气作家安意如领创,与用户一起28天创作大接力,最终汇集成10000最原创的绝版青春。此次活动的目的是将品牌精神通过有趣的互动形式传递给更多青少年, 鼓励更多人青春就是要找到适合自己的!

点评:新浪微博火了,而且火的一塌糊涂。在饭否,叽歪等微博网站悄无声息的关闭之后,新浪高调推出了微博产品。这个只能说140个字的迷你博客,依然运用了新浪强大的名人资源,中国的推特,一点都不为过。不过,腾讯的滔滔却已经抢先尝试了,这只小企鹅的能量确实强大。前几天,一位前辈在他的围脖里写到:我们一起写个接力小说如何?这不,腾讯滔滔平台的首部微博接力小说已经悄然落下帷幕了。奥美从来不缺客户,有好的客户资源,加上好的思维模式,敢于尝试最领先的传播工具,可敬!同类的案例诸如联想的终结者B5在新浪微博的官网,也吸引了大批的粉丝。博客的商业价值还在开拓,微博的战争已经打响。

十大商业网络公关案例第八名:神笔山“黑人裸体漂流”景区互动推广

标签:眼球经济 景区推广 小成本大收益

事件:某华人女性与其黑人男朋友在地心漂流内游玩,在洞内,他们感受到了自然之美,情不自禁地把以后全部脱了,被某摄影师不小心拍摄到,并上传到网上,在网上引起热议,并引起大家对神笔山进行关注。据了解,该案例推广以后,神笔山官方网站日访问人数超过10万人。

点评:借用主策划赵勇的说法:这并不是一个深思熟虑的,经过精细策划的炒作案例;只是几个朋友对于景区互动营销的一个有益尝试罢了。2009年,最成功的营销案例无疑是大堡礁最幸福的工作,具备了一切传播的热点以及互动;国内景区营销,比较抢眼的就是重庆某景区拍摄人体写真。相对比而言,神笔山的互动营销,投入小到可以忽略,但是从官方的流量上回报颇丰。虽然我们不太认可“负面”传播,但是小规模的试验性的互动传播仍然是可以期许的。“猎奇”,也不一定就是坏的,我们希望借助此次案例摸索风景旅游区的互动营销之路。对于小的,没有足够底蕴支撑的风情旅游区,互联网是很重要的渠道,互动营销是小景区吸引关注的必然之路,依靠口碑传播吸引游客,从而达到营销的目标,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课题。

十大商业网络公关案例第九名:互联网首部职场轻喜剧《司马 TA 呀》

标签:视频病毒传播 白领职场

事件:联想扬天 V450 笔记本抓住年轻白领一族在职场生活中的种种烦恼与困惑,从当下流行的职场生存法则“ S.M.A.R.T.”为起点, 与搜狐娱乐公司专业制作团队合作制作互联网首部职场轻喜剧《司马 TA 呀》,配合互联网媒体脱口秀节目、博客人际传播、草根视频分享等多重传播方式,在帮助初入职场的年轻一代解决工作、生活中诸多心理问题的同时,将产品特性及品牌特征植入其中,打造与目标消费群体息息相关的“活”的品牌,在协助他们树立职场价值观的过程中也增强了他们对于产品的信任与信赖,实现了从“满足消费需求”到“创造消费需求”营销转变。

点评:不得不再次提到联想,在此写关于联想的案例。《司马TA呀》从“职场人生”这个生活语境出发,从当前年轻白领中流行的“ S.M.A.R.T. ”职场生存法则为起点,结合权威媒体的影响力、网民互动传播的说服力,运用最生动形象的视频传播手段,让联想扬天 V450 电脑介入到帮助年轻白领解决职场生活中所遇到的种种难题的过程中,在帮助目标消费群体解决实际问题、树立价值观的同时,完成产品品牌以及特性的体验。前段时间参与一个项目的比稿,客户需求很简单,就是要求进行视频病毒式的传播,客户需求不断的增加,这就要求网络公关从业者得不断的学习各种技巧啊,小到一个剧本的创作,大到视频的制作,这都是技术活。

十大商业网络公关案例第十名:创维麦霸促销员惊现卖场

标签:模仿真人秀 家电行业试水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网络民意沟通;立法;司法;比较

一、网络民意的形成机理及释义

民意,从宏观上讲,是指民众与公共领域相关,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意志,是个人意志、集团意志和公共意志的统一。从微观上讲,民意体现的是公民对社会及社会事务的一种评价,是一种公众参与社会生活所形成的公众意见与建议。民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技术条件下,有着不同的承载方式和渠道。古代的民谣、近代的传播媒体以及群众的游行示威等行为都是人们表达民意的方式与渠道。

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一个恰当的环境与平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互联网的普及网民队伍的壮大,伴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和公民意识的成长,由于传统沟通渠道的狭窄,网络日益成为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网络民意。

网络民意是指人们借助互联网技术对某一社会公共事务自由发表评论和意见,是某种愿望与诉求形成的公开民意表达的综合反映。网民、公共事务、情绪意愿态度意见和网络空间构成网络民意的四个基本要素。日益庞大的网民群体是网络民意的主体,网络民意的产生源自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事务,因而公共事务是网络民意的客体,由于公共事务包含的某种信息刺激了公众对某个具体议题的情绪、意愿、态度、意见、建议以及行为倾向等,形成了网络民意的内容。而计算机及其网络信息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为网络民意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为民意表达提供了新的渠道,网络空间成为网络民意表达的"具体场所"和载体。

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两项基本活动,其运行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网络民意日益成为参与监督立法与司法活动的重要因素。

二、网络民意沟通在立法与司法中的现状考察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对立法工作从最初的数量需要转变为质量需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逐步成为立法的原则和要求。在这种背景下,立法形成了较多的民意沟通的形式,如立法调研、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列席和旁听、书面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以立法听证会为例,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被周旺生教授称之为"中国立法听证实践的先声"。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中央立法历史上的第一次立法听证。

较之这些传统的民意沟通形式,网络信息沟通以其主体平等、生成自由、传播迅捷、互动即时、层次多样等优点被立法机关广泛采用,网络民意对立法工作产生也祈祷直接影响和助推的作用。从广东孙志刚事件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从抗击非典到《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从黄静案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加速司法鉴定改革,网络往往在第一时间反映出民意的一定倾向。基于网络平台的信息披露和民意表达受到社会关注,然后获得有关部门的重视,有利于推动问题的解决和立法的完善。可以说,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立法环境正因为网络民意的兴起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不同于立法的"开诚布公"、"广纳民意",司法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这不意味着司法排斥民意,司法不能毫无原则地被民意左右,对于理性的民意,司法机关应该给予回应。司法中传统的民意沟通形式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听证、特邀咨询制度、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司法旁听等,这些已经形成了制度和有一定的实践。

然而,网络民意具有易变性、情绪性、娱乐性和虚实难辨等特点,冲动、不明事实真相、人云亦云的民意干预司法,会令司法失去其独立性,而成为多数人暴政的助推手。著名的刘涌案就是民意对司法裁判进行了畸形干预的例证,刘涌案一审判处死刑。在二审中,刘涌的辩护律师以其被"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无效"为由请求改判,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媒体和民众对于法院的改判表现出极大的反感和抵抗情绪,一时间,积蓄己久的强烈道德义愤已经盖过了司法本应具有的独立性和理性。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对刘涌进行"三速",即速审、速判、速杀。在此案中,一系列的法治精神遭到冲破,如一事不再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最重要的是法律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因此,对于民意,司法机关需要甄别,不能盲目采纳,使个案当事人成为民众对社会上某些问题集中发泄的"替罪羊",这最终会导致个体正义的缺失和对法治原则的违背。

三、立法、司法中网络民意沟通之特点比较

互联网背景下,网络民意蓬勃发展,民意沟通在立法与司法中体现的特点却有所差异。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11篇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如此断言道。院长也曾指出,“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树立公信的前提,公开是打消当事人疑虑的最好办法。”推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法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史,从某种意义上讲,更是向社会广开司法大门、让群众接近司法、了解司法活动、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过程。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预示着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之后,法治将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作为衡量法治发展的标尺,司法公开则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这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更是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基础、保障和途径。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发生重大转变的大背景下,顺应民众需求和尊重司法规律,司法公开具有必然性。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主动呼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主动打破“司法神秘主义”,以一种开放的姿态和包容的胸怀,迎接司法公开春天的到来。

当司法公开成为全体法院干警的共识时,如何推进司法公开之路越走越好,离群众的期待越来越近,就成了一个现实的司法实践课题摆在了人民法院面前。新媒体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指明了一条路径: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谱写司法公开新篇章。

当今世界,现代信息技术的充分应用和广泛普及对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引发了社会运行方式和人们思维行为模式的改变,有力地推动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力推进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准。世界各国目前都在致力于信息化建设,并将其作为实现自身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

近二十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突飞猛进。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截止2013年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6亿,其中通过手机上网的网民占80%;手机用户超过12亿,国内域名总数1844万个,网站近400万家。俨然,我国已是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已步入了信息化时代。

伴随着信息化时代到来,网络新媒体、“自媒体”异军突起。网络打破了传统媒体受时间、版面等种种限制,具有自由平等、即时互动等特征。网民可随时在线自由发表个人意见、互动传播交流信息。借助网络媒介,民众不再仅仅是信息传播的受众者,而且也是信息的制造者、传播者、评论者。一个事件,一旦引起网民的关注,很容易被炒作,形成一传千里、一呼百应的场面,在短时间内传遍整个网络。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影响之大,远非传统媒体所能比。

同时网络也给广大民众提供了一个关注司法活动、维护自身权利的崭新平台,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的愿望更加迫切,对司法活动更加关注。司法案件中存在的任何问题捂不住、也盖不住,往往被网民们以各种方式披露出来。近年来,网民对司法活动,特别是重大、热点案件的审判活动更加关注。例如,近几年发生的彭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司法热点事件看,一些法院没有完善民意沟通渠道,处理个案时,缺乏对民意的综合考量,其裁判结果往往受到广泛质疑,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动摇了司法权威。在信息化时代,此类社会“误解”被不断加重,借助网络的发酵,法院陷于被动的不利境地。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更自觉、更主动地开展司法公开,不断加大公开力度,创新公开举措,拓宽公开渠道。(2)

信息技术手段具有传统媒介所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

如果说司法公开是法院的一场“自我革命”,那么信息化建设便是这场革命的“枪支弹药”。信息化建设极大地推动了司法法公开,主要体现在:

信息化建设使法院、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司法良性互动更加可能。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例如陕西全省三级法院从2013年12月开始已经普遍实行的网上办公和网上办案,使得法官之间、法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更加互动;例如2014年1月开通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案件审判流程和裁判文书,以及庭审录音录像。显然,信息化建设使得当事人和公众参与司法更加方便、更加经济,既降低了司法的社会成本,又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信息技术传输的即时性、便捷性和时空的蔓延性,能准确把握不同受众对司法公开需求的差异性,通过建设相应的平台,最大程度满足不同主体的司法需求。其中包括通过加强网络查询系统建设、开通法院微博等多种方式将案件审判流程及执行信息向当事人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案件开庭信息、庭审过程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查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实现司法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信息化建设使得法院能够突破了传统公开手段的容量限制,极大丰富了司法公开的内容。借助信息网络这一平台,不仅可以公开有关司法工作的文字、图像、声音,实现图文并茂,还可以使相关信息动态甚至互动式呈现,极大丰富了司法公开的内容。

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化应用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审判过程及方式走向更加透明,更加公信。信息化建设使得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物理空间限制,拓宽了司法公开的展示空间;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时间限制,扩大了司法公开的延续时间。例如:2013年8月,济南市中院对案进行微博直播,采用了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方式,及时、充分、客观、准确地披露庭审重要信息。其详尽程度,有人称几乎是把庭审笔录直接贴上去,内容毫不避讳,让原本以为不过是场“形式审判”的民众,完全惊叹于司法公开的魄力。在这些个案中,人民法院借助微博和网络平台,以开放化的程序安排将人们原以为会静悄悄的宣判提前公布于众,还在判决的环节上下足了透明化的功夫。这种以透明、公开的方式为人民群众呈现了审判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3)实践证明,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审判工作的重要途径,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民法院在坚持司法为民的前提下,不断增强审判工

作和法院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快审判信息化步伐,规范审判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有利于人民法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同时个案在信息化系统内的公开,也有利于办案人员规范司法行为,接受审判监督。信息化时代给司法公开带来了新的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旦把握不好,信息网络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也有可能影响到法院、法官的审判的独立性,并进而可能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信息技术的无孔不入,特别是当录音笔、摄像机在我们眼前时,互联网以非理性的海啸方式集聚意见时,我们变得更加谨慎,甚至噤若寒蝉……因为,信息网络技术被缺乏理性的人群使用时,不知情者的声音和唾沫甚至谩骂会令知情者根本无力表达真相,更不可能展开理性的批评,也使得理性的判断无法进行。这决不是耸人听闻,信息网络技术在司法领域若应用不当时,将变成非理性的狂欢和谩骂工具。(4)因此,我们应该对信息技术在司法公开领域的应用坚持欢迎而又谨慎的态度,既要切实加强但同时也要注意其界限。

目前,信息化建设在全国各基层法院正逐步推广。以陕西省107个基层法院为例,以审判、执行、政务为核心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体系已然初步形成。信息化在审判执行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逐步深入,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相关受理、分案、审理等程序均在网上完成,实现了对案件流转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为案件质量评查和错案追究提供了准确和有利的依据,为推动司法公开奠定了良好的审判数据基础。当然,部分基层法院在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司法公开过程中也存在着以下常见问题:

“不谋全局不足以谋一域,不谋长远不足以谋一时”。在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的背景下,审判工作难度日益增大,基层法院若不能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充分认识到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意义,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相对有限的审判资源之间矛盾的增加,定会无所适从,进而制约基层法院的发展。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一项必建工程,基层法院应着力在审判工作与网络应用的结合上下功夫,积极稳妥地推进办公、办案模式的转变,提高办公效率和办案质量,从而实现管理和决策和科学化。要将深化信息化应用作为“一把手工程”,院领导亲自抓信息化工作,带头网上传阅公文和签发裁判文书;将信息化应用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将信息化运用程度记入干警业绩档案;实行信息化应用通报制度,每月通报各庭室各部门信息化应用情况,以公开监督促普及应用。

将信息化建设作为新时代促进司法公开的重要工具以及法院提供便民服务的有效平台,要摒弃作秀心态、流于形式之嫌,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和举措,要体现为推进司法公开提供信息化手段的要求,要体现司法为民、群众路线的思想和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信息服务的理念。同时要积极探索使用新媒体载体。当前,新媒体在我国发展异常迅速,要高度重视新媒体载体的运用,进一步完善门户网站、法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载体建设,形成互动连通机制,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更好地利用新媒体载体进行司法公开。(5)要加大信息化投入,运用信息化载体高效、灵活的特点,使用电子显示屏、便民查询电脑、触摸屏查询系统等,方便来访群众高效、轻松地查询到相关信息。

(三)强化辩证思维方式,统筹协调降低风险性

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举措,向人民群众展示了法院司法公开的诚意,无疑应该继续加强和深化。但要注意的是应以不被舆论绑架而被迫改变法官自己判断为限,如果屈从一时的非理性的舆论压力而对法律不够忠实,必将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司法裁判的过程,是法官自由心证和理性判断的过程,越少干扰越好,法官要适度倾听民众声音,目的在于努力使个案的法律适用更加贴近时代现实和发展进步需要,这是一个主动和能动的过程,是一个令司法更加公正的过程。同时也要增强信息网络安全意识。针对本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切实需要及自身特点,制定与之相辅相成的法院网络安全标准,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教育,强化干警的网络风险意识,使干警在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重要性的前提下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积极参与司法公开工作。(6)

诚然,信息化建设毕竟只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目的在于让法院的司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公开过程,让当事人更加及时地了解案件进展的过程,让社会民众更加真实地了解法官裁判说理和法院公正司法的过程。其应用核心在于促进司法的公开,进而提高司法的公正和公信。但司法公开不是终极目的,而是为了通过司法公开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营造关注司法公正的社会环境,以此保障司法公正,从而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12篇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涉及电信工程总承包,各种规模的基础网、业务网、支撑网的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施工及维护、运维支撑与网络优化服务;通讯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内容运营、网络安全、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与建设、IT网络运维、信息化解决方案等。

我们将用技术驱动、市场驱动、资本驱动、平台驱动来推进我们的工作――“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打造服务型英伦、创新型英伦、平台型英伦”,在挂牌上市新三板的良好契机下,公司发展的基础将会不断得到夯实,我们发展的机遇也将会越来越好,公司将实现从“全力打造广西一流通信网络服务品牌”到“领先的行业信息化服务品牌”的重大跨越。

公司目前旗下拥有两个分公司:广西英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分公司、广西英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一个全资子公司:广西深睿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参股子公司:广西华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西五象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人数近200人。在通信领域先后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移铁通、中国铁塔、华为及中兴公司提供过网络优化、维护及施工、通信系统勘察设计等服务;在行业信息化领域先后为广西公安厅、广西日报、广西气象厅、武警边防、广西海关、广西地税、广西大学、广西交投、建凯物业和冠星奔驰等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因服务质量上佳,在行业赢得了良好口碑。

公司资质: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软件企业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计算机系统集成叁级、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 承担 革新 推动 ”

    诚信:诚实经营,恪守企业道德操守,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行业规范而努力。

    承担: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创优,保持主动服务精神,为客户承担更多信息行业责任,为社会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13篇

破局:先整合运营再资产重组

与全国其他省区不同的是,贵州省广电网络整合有点像一个“倒装句”――“先整合运营、再资产重组”。此模式还被称为文化体制改革的“西部样本”。对此,省广电网络公司总经理刘文岚解释:“虽然这与完全市场意义上的企业治理有距离,但是符合贵州广电的现状,也是决速整合适合的方式。”

事实上,这个颇受关注的创新模式是在经历几番激烈的争辩之后获得的。“在起草方案时,我们就已经遇到了障碍。”刘文岚透露,体制问题、利益问题和人员转制问题,是整合方案的三个关键点,也是三个难点,“其实各地整合面临的困难无外乎这三点。”

据介绍,省广电网络公司整合仅用8个月时间,而整合方案调研却用了14个月,这中间正是省网与地方网络博弈的过程。当时各市州地有线网络单位反对情绪都不小,与别的省份一样,各地区开始都觉得整合就是把“我”的饭碗端走了,那怎么行?

“很现实的问题是,如果整合不能解决好体制、利益和人的问题,根本推不下去,即使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进,也会为以后的运营管理埋下隐患。有的省份在网络整合进程中,回炉吃了几次夹生饭,越搞越被动,我们不希望这样。”省广播电视局局长李新民坦承。

而整合前,我省广电网络的现状是“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小、散、乱、差”格局。

整合前的2007年,全省全部89家广电单位的全部收入也仅有4.2亿元,而省电信和移动通信公司同期的总收入分别为28亿元和72亿元,分支单位只有3个。这么一点存量却有89家单位在争,显然这是整合的最大障碍,因此决定先整合再资产重组,在整合的同时推进有线网络数字化改造。

盘活:89个股东和一个市场主体

最大的难点被突破后,接下的是如何发展。

在省广电网络整合方案的形成过程中,有关体制争论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企业性质:做不做符合《公司法》的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化公司?二是整合方式:搞行政式的“一平二调”,还是股份制运作?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一级法人制还是二级法人制?

在多场争辩后,全省各广电单位逐渐形成了共识:必须先整合运营、再资产重组,并留下恰当的过渡期,既兼顾广电现实,又要兼顾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坚持用股份化原则进行整合,保证大家的积极性,即使过了过渡期,依然可以享受同股同权的分红利润;必须走一级法人制,垂直分级管理的市场化现代企业模式。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14篇

五百年后,公元2008年,在王阳明的哲学故乡,一场牵动着全省84个有线网络命运的网络整合悄然开始。八个月内,被称为有线网络“散、乱、差、小”典型代表的贵州,顺利走过了公司挂牌、整合运营的第一阶段,并即将完成资产审计、评估与重组的第二阶段。与此同时,统一主体、统一步调的全省数字化推进不断提速!

整合难,在贵州这样一个西部欠发达省份更是难上加难。面对网络整合这个大命题,贵州广电人的“知”与“行”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其“知行合一”之路是否具有普适意义?希望本期的封面报道能带给您有价值的思考――

89个股东和一个市场运营主体

涵盖省内84个有线网络的89个股东,组成了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11月20日,贵州省各地(州、市)有线网络的一把手聚在贵阳,参加由贵州省广电局召集的、全省各地(州、市)广电局长和网络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座谈会。作为网络整合“党政推动”的主导部门,省广电局前后已经召集了多次会议。不过,自今年3月27日省网公司挂牌以来,与会各地网络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发生了本质变化――由原先的独立法人,变成省公司一级法人治理结构下的分公司老总,同时还是省公司股东会的一员。

“我在会议上向大家报告了全省网络整合第二阶段的工作重点,即各地网络资产审计评估和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转制等重要工作,”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文岚告诉记者。“

11月15日各地按计划完成资产申报表提交,专业中介机构也已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下一步依据审计结果,按照整合方案的规定,界定整合五年过渡期内的‘存量’与‘增量’、确定股权比例,明年初形成最终的文件上报给省财政厅,完成资产备案和股权划拨,预计明年3月份完成股权确认,最终完成全省有线网络的资产重组。”贵州省网计财部主任翟海虹告诉记者。

“所谓存量,即以各级有线电视网络机构2006年模拟电视收入(以财务年度报表为准)作为存量,全部留给当地,用于当地网络的维护、营运和偿还原网络建设、运营(模拟电视部分)所形成的债务,其中一部分还会留给当地广播电视台作为宣传经费补充,”刘文岚解释道,“所谓增量,即省广电网络公司成立后,投资各级有线电视网、推进数字化所产生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增量收入,为更好地平衡利益关系、推进网络整合,这部分增量按5%留给各地股东单位。”

“存量和增量是有时间限制的,”刘文岚告诉记者,“按照省网络整合方案,过渡期为5年。从2008年省网公司重组挂牌开始,5年之后,就没有所谓的‘存量’和‘增量’,开始施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成为一个规范运营的股份制企业。”

工作会议开得很顺利。但如果没有网络整合,恐怕就没那么顺畅――屁股决定脑袋,89个想法的确很难捏合到一起。而股东们的“成份”又十分复杂:既包括9个地级网络和75个县级网络,还有省网络中心、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省卫星电视收视管理中心和贵州电信实业公司。

事实上,从今年3月27日~11月18日,八个月不到的时间,整个贵州有线捏合得相当不错!

除3个偏远县城外,所有地(州、市)和县(市、区)的广电网络机构都已纳入省公司的统一运营管理。在最具代表性的财务体系上,“财务收支两条线,均已通过省公司开设的收款专户、拨款专户和基建专户往来,”刘文岚说,“不过在‘存量’和‘增量’审计确定之前,省公司根据开支需要基本上将各分公司的收入分期分批如数返还。”

与全国其他省区不同的是,贵州省有线网络整合有点像一个“倒装句”――“先整合运营、再资产重组”。

这样的推进节奏,显然与完全市场意义上的企业治理有距离,但却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为时间不等人、市场不等人、数字化不等人、广电网络潜在的竞争对手更不会原地踏步!

“谁都知道整合的难点在利益障碍,”刘文岚坦言,“但我们是在存量的纠缠不清中相互扯皮,还是要拧成一股绳向现代信息网络运营商转型?只有在转型与改革中取得增量突破,才可能找到发展中解决问题的办法!”

8个月中,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广电局的全力支持下,贵州全省的整合和整转哪个都没耽搁,“在遵义、贵阳已完成70万户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已铁定超额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50万户整转任务,新增用户预计达65万户,”刘文岚告诉记者,“并且,统一融资主体之后,省网获银行授信贷款7亿多元,今年预计数字化投入超过3亿。9月26日,顺利举行物价听证会;10月29日,全省收视维护费标准正式出台,为各地分公司整转吃下定心丸。”

当省网整合确实能带来新价值时,原本很容易“相忘于江湖”的89个股东,自然会越来越“相濡以沫”……

知行自我:从差距开始

从地(州、市)网到省网,在市场外力的逼迫下,贵州各级有线人有了越来越紧迫的危机感。

遥望当年,安顺市广电局长杨帆颇为感慨。

“贵州在全国是个穷省,但就在安顺这个穷地方,我们在10年前致力于全市有线网的整合,”杨帆告诉记者,“通过和平赎买的方式,收购了原安顺市部分地区的有线用户,并完成市一县的光缆联网。”

“当时我的想法,就是要打造安顺的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业务很快就发展到1300多户,党政4套班子用的都是有线宽带,那时电信还在推拨号上网,”通信兵出身的杨帆追忆道,“但越往后发展,越发现经济总量和广电分散体制的制约实在太可怕了,根本没法上规模。以宽带业务为例,当电信全面发力,很快就把我们的市场挤占殆尽。”

一份由贵州省网总经理刘文岚执笔的整合汇报材料中,曾列举出如下一串数据――

2007年,我省广电网络总收入为4.2亿元;而同年省电信公司和省移动通信公司的总收入分别为28亿元和72亿元。ARPU值方面,电信30元/月/户,移动68元/月/产,广电10元/月/户。

2007年,全省广电网络大小经营主体有近100个,而全省通信运营机构仅为5个(今年已整合为3个);10年来通信运营机构早已进入市场化、产业化发展,而我省近100个广电网络机构大多数仍是事业体制;

10年来,我省通信运营机构每年的网络技改投资均为10~20亿元,而全省广电网络10年技改投资总计不到10亿元,其中重复建设投资保守测算就达2亿多元……

“不整合,行吗?”刘文岚反问记者,“从三网融合 到文化体制改革,都已经成为国家的大政方针,但广电有线网络如果继续散、乱、差、小,又怎么承担和履行信息化、文化繁荣与发展的责任和义务?”

“10年以来,电信在一轮轮地改革,可是我们自己的产业化步伐实在太慢,且方式陈旧,就是要通过网络整合改革广电体制、通过数字化在新媒体领域有所作为,”杨帆坦承。

知行彼此:从争执开始

八个月的网络整合之前,是一年零两个月的调研期、争论期和思考期。

“没争论?那怎么可能,”刘文岚笑着说,“你知道我们为做整合方案调研了多长时间吗?1年零2个月咧!”

2006年10月,贵州省广电局启动整合调研;2007年初,在当年的省“两会”上,省政协以“主席提案”的方式,正式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促进全省广电有线网络整合的动议。“之前省局一直与省政协保持密切沟通,并一起组成省网整合调研组,”刘文岚告诉记者,“省网整合的提案如果以政协‘主席提案’的方式提出,会更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重视。”

在笔者看来,贵州省广电通过政协“主席提案”的方式推动整合多少有些“私心”,但作为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角色,有线网络怎么能在数字化时代缺位?――从这个角度讲,这个‘私心’有得好!用得巧!事实上,正是在省政协和省广电局的认真调研下,提出的“主席提案”和调研报告,促进了网络整合“行政推动”的实现。

“主席提案”提交后,贵州省很快就成立了全省网络整合领导工作小组,为期一年的调研工作拉开序幕。

这里还有必要插入一段小故事,即省会贵阳在2006年的网络整合。“当时仅仅一个贵阳市,就有9个互不隶属的有线网络,”刘文岚告诉记者,“而且背景复杂,既有各级有线自建网络,还有电信与有线的合资网络,亦有东部沿海地区民营资本的进入,很难整。”

但是再难也得先把贵阳“整起来”。一则贵阳是省会,全省各地州都盯着呢,如果连省会都还是“九龙治水、各管一方”,那全省整合的决心和力度何从体现?二则贵州省第二大城市遵义已经完成整合,并推进整转,如果贵阳和遵义都能完成地市级整合,则对日后全省整合带来很大便利。

知晓了这段历史,就不难理解广电总局副局长张海涛对贵阳市网整合成功发出的感慨,“贵阳的有线网能够整合起来,殊为不易!”

也就是在贵阳市网的整合过程中,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与矛盾一一浮现,都成为接下来的省网整合调研的重点课题。

“体制问题、利益问题和人的问题,是整合方案的三个关键点,也是三个难点,”刘文岚告诉记者,“其实各地整合面临的困难无外乎这三点。”

“轮到自己被整合,各地州有线起初反弹情绪都不小,”杨帆说,“与别的省份差不多,各地州一开始都觉得整合就是把我的饭碗端走了,那怎么行?不单是各地的广电局和有线网,包括各地的党委和政府领导,也没少在全省的会上提意见。”

“很现实的问题,如果整合不能解决好体制、利益和人的问题,是推不下去的,即使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进,也会为以后的运营管理埋下隐患,”刘文岚坦承,因此“省广电局局长李新民提出明确要求,整合方案不成熟,就宁可不做。”

“这个决策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前期的调研结果,”刘文岚说,“有的省份在网络整合进程中,回炉吃了几次夹生饭,越搞越被动,我们不希望这样。”

所以,贵州省网提出了“政治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兼顾性”的整合四原则。“其中,兼顾性应该算贵州的一个创新,”刘文岚笑着说,“兼顾性,也贯穿了整个整合方案设计以及推进过程”――

知行整合:从兼顾开始

整转方案最终出台并为各方接受――成功的博弈来自于原则的兼顾,和谐的行动源发于知行的统一。

首先,兼顾体制改革创新的三个原则与矛盾。

在贵州有线整合方案的形成过程中,有关体制争论集中在三个层面:(1)企业性质:做不做符合《公司法》的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化公司?(2)整合方式:是行政式的“一平二调”,还是股份制运作?(3)公司治理结构:一级法人制还是二级法人制?

上述问题,貌似回答起来并不难,其实大有周折。

“长远的发展,省网公司最终一定要成为符合《公司法》要求、结构健全、治理完善的企业,这样才能实现融资上市、做大做强的愿景,”刘文岚说,“但必须兼顾现实,就像刚才说的,如果先强求把资产评估和重组搞清楚,一下子就陷入无休止的扯皮了。所以,必须先整合运营、再资产重组,并留下恰当的过渡期,既兼顾广电现实,又要兼顾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

“从整合方式上看,一平二调肯定最快,也有省份是这么做的,但同时也彻底打碎了地方网络运营主体和团队的心理预期,”刘文岚认为,“没有对地方未来利益的兼顾考量,大家会觉得自己什么都没有了,自然也无需负责。如是,全省的数字化谁来搞?网络改造怎么做?业务和市场开拓怎么进行?只有坚持用股份化原则来整合,大家才会保留积极性,因为即使过了过渡期,依然可以享受同股同权的分红利润。”

“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我们不但考察了其他省份的有线公司,还考察了电信、移动、联通,更考察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刘文岚说,“结果发现,无论电信系运营商还是大型金融机构,在体制改革之后无一例外选择了一级法人制,确保垂直分级管理。只有这样,省公司和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才能保证高效率和低成本运营,否则一大堆大小法人,都有各自的董事会,每年按照《公司法》要求,几十次董事会下来,就没其他时间了,整个企业的执行力和市场开拓又从何谈起?”

其次,对应体制改革,利益机制一定要有兼顾安排。

体制安排的认知统一,必须结合利益机制的兼顾安排,否则“就成了空喊口号,”刘文岚认为,“地方利益兼顾的落脚点,最直接的就是5年过渡期之内的存量不动、增量分成;但过渡期之后,就必须按照股东协议转为利润分红,不再有存量和增量之说――这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的核心。”

同时,为兼顾省网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要求,全省有线网络收支两条线的现金流,全部通过省网的收款专户、拨款专户和基建专户进行流转。

另外,广电部门特殊的宣传属性,也需要在整合后兼顾各地(州、市)党委宣传部门和地方广电局的管理权限。“这一点其实很好区分,宣传部门和广电局主要是舆论方向的把握、行业指导和对主要干部的管理,涉及企业运营的市场行为,靠公司来自主运营,”刘文岚说。

再次,改革不是赶人走,要兼顾好人员安置和企业健康发展;该支付改革成本的,一定要支付。

人的问题,也是包括广电在内各行业传统体制转轨时的“老大难”。原先隶属于行政或事业编制的老员工,很多人出于对退休后的福利保障顾虑,不愿意转成企业编制,该怎么办?

贵州的《整合方案》规定,“以公务员身份进入股份公司的,可在股份公司正式运营12个月内保留其行政级别和公务员身份,但不得兼薪。满12个月后,可选择回局、台工作或与原身份脱钩留在股份公司。全额、差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参照本条款执行。”“对进入股份公司的原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落实有关待遇。对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进入股份公司前的社会保险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改革不是赶人走,而是留人干;解决人的问题,基本原则还是要兼顾,”刘文岚说,“改革是破旧立新,但在‘破’的同时,必须准备好为这些老员工支付转制成本,这是他们为广电事业奉献多年的应得待遇。但也必须确定时限,不能无限期地拖下去,才能兼顾企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发展才是硬道理,亦是真正兼顾各方、各层次利益的关键!

归根到底,“兼顾各方、更层次的利益,最好的方式还是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尤其是对产业化薄弱的广电来说,”刘文岚认为,“10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全省物价听证会、统一的数字前端建设和网络双向改造、统一的机顶盒招投标,这些整合后的新主体效应和规模效应,是原先各自为政的大小网络机构难以企及的。”

刘文岚预计,未来3年内省网公司年收入将从目前的5亿元攀升至10亿元,而带动整个贵州传媒及信息产业链的总体收入,有望达到25亿元。

“产业链的上游是贵州电视台开办的付费频道,目前有围棋和摄影两个,购物频道正在筹备;中游是网络公司的维护费、收视费、宽带接入、视频点播、远程教育等基本及增值业务,”刘文岚告诉记者,“下游是机顶盒硬件制造与销售,青岛海信已经在贵阳投资设厂,我们会以省内市场需求为培育基点,帮助贵阳海信形成对周边省区乃至全国的市场辐射。”

显然,网络整合是手段,目的是求发展;信息时代,广电网络的发展离不开数字化,数字信息及网络技术的演进,必然导向全程全网的趋势;通过网络整合实现全程全网,反过来又促进网络数字化和相关产业链的不断升级――这就是网络整合与数字化的辩证法。

一年零两个月的调研和方案确定,亦是一个辩证的过程。“没少开会、没少争论,但争论就是在思考,就是在解决问题,”刘文岚笑着说,“等到了整合前的最后一次整合方案表决大会,省委领导还打算拿出更多时间让各地代表充分发言讨论,但会议只花了半天时间就顺利结束了……”

因为在坚持原则、不失灵活的兼顾下,大家已达成知行的统一。

知行业务:从用户开始

整合之后求发展,用户就是上帝。数字化牵动着市场化,市场化牵动着全业务!

“前一段时间主要是忙整转、物价听证,明年的重点是业务,”贵州省网市场营销部主任杨秋宇告诉记者,“你看我这儿,摆满了各分公司报上来的业务规划,基本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主要是贵阳和遵义,已经进入后整转时代,新产品与增值业务开发成为重点;第二类是其他还未完成整转的地区,短期内还将以整转为主,主要收入增量来自于基本收视维护费的上调,”杨秋宇说。

从贵州省网目前的收入比例看,基本月租费收入3个多亿,占90%;卫视落地费收入约3200万元,位列第二;付费频道销售等收入加起来不到1000万;包括电路出租、宽带上网在内的增值业务只有700万左右。

“我们的产品太少、增值业务比重几乎可以忽略,”杨秋宇说,“抓运营、抓收入,扩充产品线、试水增值业务是下一阶段关键。”

最近几个月来,杨秋宇和他的团队一直在做内外调研。“我们去了上海、杭州,调研IPTV及互动电视的发展,同时在省内进行3000个用户样本的业务需求调查,看看大家到底喜欢什么样的增值业务。”

调查结果颇有些意思。

用户最希望用上的互动电视业务,是通过双向机顶盒完成各种代缴费。现在银行排队难、缴费难是全国性的难题,银行因为代扣代缴业务的微薄利润,不肯在这方面投入更多资源。“所以有的商业银行已经主动找到我们,希望能够合作上马这个业务,”杨秋宇说。

排名第二的业务不是VOD,而是游戏,尤以40岁以下的被调查者居多。“不是单纯的单机游戏,而是能联网下棋、打牌,”杨秋宇分析道,“虽然用电脑和互联网一样可以玩,但用户也希望能在‘后仰状态’下轻松一刻,再者贵州的电脑普及率较低,可能也是一个影响因素。”

排名第三的是VOD,用户希望能看到更多高度集成类的主题节目。

排名第四的是电视购物,所占比例就比较小了。

“总体来看,用户对交互数字电视的期待率不错,表示非常期待的占11%、愿意尝试的超过40%,”杨秋宇告诉记者,“当然,用户听到的只是工作人员的口头介绍,没有进行现场体验,最终的接受率必须得经过市场验证。”

互动业务的启动已经在时刻表上,“11月底前,我们已邀请国内不少技术厂家来贵阳交流,开始制定符合贵州用户实际需求的业务规范,”杨秋宇表示。

“必须得快,IPTV的发展真得已经很迅猛了,还有网络视频、手机电视、直播卫星,都是有线网络的强力竞争对手,”杨秋宇认为,“原先还觉得它们比较远,但逼近速度和对用户的分流速度将呈加速增长。”

从市场和用户的角度出发,杨秋宇认为广电必须更改思路,即“技术应该围着需求转,而不是先铺网、建系统、发盒子,再去找可适配的需求。”

比如,对新楼盘和新住户来说,现在最需要做的就是双向端到端,直接发放双向机顶盒,况且硬件成本下降很快,如果再发单向盒子就丧失了一块新的空白市场。再如,对于很多老城区、老住户来说,双向业务对年长受众群的吸引力不大,这时候也不必着急花钱改造,关键看用户的需求!

令杨秋宇耿耿于怀的,还是宽带接入业务。“我们和中移动曾联合推出了‘e视通’的宽带接入子品牌,开通时一个月内就在贵阳发展了800多户,需求比较旺盛,但由于政策因素,发展用户的势头暂时停了下来,因为广电自己没有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和ISP业务牌照。”

用户需求的收集、分析,还得靠数字化手段,这也正是数字电视发展的题中之义。“目前我们已在全省建立起二级分布式架构的业务支撑系统(BOSS),”贵州省网客户服务部主任蒋燕红告诉记者,“各地(州、市)分公司的平台可以独立运营,每日数据实时汇总到省公司的一级平台上。”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范文第15篇

一、公司简介

本公司以“与绿色同行,与自然为本”为企业宗旨,号召广大人民热爱大自然,保护大自然。

本公司以生产绿色产品为主(包括绿色食品,绿色日用品,等绿色系列品),创建于2000年1月,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广大市民的好评,现在,本公司已创立了自己的品牌,产品畅销全国。

二、公司目标

1.财务目标今年(200x年),力争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利润比上年番一番(达到3000万元)。

2.市场营销目标市场覆盖面扩展到国际,力图打造国际品牌。

三、市场营销策略

1、目标市场中高收入家庭。

2.产品定位质量最佳和多品种,外包装采用国际绿色包装的4r策略。

3.价格价格稍高于同类传统产品。

4.销售渠道重点放在大城市消费水平高的大商场,建立公司自己的销售渠道,以“绿色”为主。

5.销售人员对销售人员的招聘男女比例为2:1,建立自己的培训中心,对销售人员实行培训上岗,采用全国账户管理系统。

6.服务建立一流的服务水平,服务过程标准化,网络化。

7.广告前期开展一个大规模、高密集度、多方位、网络化的广告宣传活动。突出产品的特色,突出企业的形象并兼顾一定的医疗与环保知识。

8.促销在网上进行产品促销,节假日进行价格优惠,用考核销售人员销售业绩的方法,促使销售人员大力推销。

9.研究开发开发绿色资源,着重开发无公害、养护型产品。

10.营销研究调查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选择过程和产品的改进方案。

四、网络营销战略

经过精心策划,公司首次注册了二个国际顶级域名,建立了中国“与绿色同行”网网站,在网站中全面介绍公司的销售产品业务和服务内容,详细介绍各种产品。紧接着逐步在搜狐、雅虎等著名搜索引擎中登记,并以网络广告为主,辅以报纸、电视、广播和印刷品广告,扩大在全国的影响,再结合网络通信,增加全国各地综合网站的友情连接。

五、网络营销的顾客服务

通过实施交互式营销策略,提供满意的顾客服务。主要工具有电子邮件、电子论坛,常见问题解答等。

六、管理:

(一)网络营销战略的实施:

制定了良好的发展战略,接下来就需要有可行的推进计划保证其实施,我们可按下列步骤操作执行:

1.确定负责部门、人员、职能及营销预算:

网络营销属营销工作,一般由营销部门负责,在营销副总经理领导下工作。一般应设立专门部门或工作小组,成员由网络营销人员和网络技术人员组成,即使是工作初期考虑精简,也应保证有专人负责,工作初期调查、规划、协调、组织,任务繁重,兼职很难保证工作的完成。

2.专职网络营销人员职责应包括:

(1)综合公司各部门意见,制定网站构建计划,并领导实施网站建设。

(2)网站日常维护、监督及管理。

(3)网站推广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4)网上反馈信息管理。

(5)独立开展网上营销活动。

(6)对公司其他部门实施网上营销支持。

(7)网上信息资源收集及管理,对公司网络资源应用提供指导。

3.在网络营销费用方面我们将确保最大可能的节约,但我们仍需对可能的投入有所估计,我们的营销预算主要来自于:

(1)人员工资

(2)硬件费用:如计算机添置

(3)软件费用:如空间租用、网页制作、web程序开发、数据库开发

(4)其他:如上网费、网络广告费等

(二)综合各部门意见,构建网站交互平台

公司网站作为网络营销的主要载体,其自身的好坏直接影响网络营销的水平,同时网站也并非仅为营销功能,还包括企业形象展示、客户服务、公司管理及文化建设、合作企业交流等等功能,只有在广泛集合公司各方面意见的前提下才能逐步建立起满足要求的网站平台。

构建网站应注意网站应有如下功能:

(1)信息丰富:信息量太低是目前公司网站的通病;

(2)美观与实用适度统一:以实用为主,兼顾视觉效果;

(3)功能强大:只有具备相应的功能,才能满足公司各部门要求。

(4)网站人性化:以客户角度出发而非以本企业为中心

(5)交互功能:力求增加访问者参与机会,实现在线交互。

(三)制定网站推广方案并实施

具备了一个好的网站平台,接着应实行网站推广。网站推广的过程同时也是品牌及产品推广的过程。

1.制定网站推广计划应考虑的因素有:

(1)本公司产品的潜在用户范围;

(2)分清楚本公司产品的最终使用者、购买决策者及购买影响者各有何特点,他们的上网习惯如何;

(3)我们应该主要向谁做推广;

(4)我们以怎样的方式向其推广效果更佳;

(5)是否需借助传统媒体,如何借助;

(6)我们竞争对手的推广手段如何;

(7)如何保持较低的宣传成本。

2.我们可以借助的手段:

(1)搜索引擎登录;

(2)网站间交换连接;

(3)建立邮件列表,运用邮件推广;

(4)通过网上论坛、bbs进行宣传;

(5)通过新闻组进行宣传;

(6)在公司名片等对外资料中标明网址;

(7)在公司所有对外广告中添加网址宣传;

(8)借助传统媒体进行适当宣传。

七、网络营销效果评估及改进

网站推广之后我们的工作完成了一个阶段,我们将获得较多的网上反馈,借此我们应进行网络营销效果的初步评估,以使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1.评估内容包括:

(1)公司网站建设是否成功,有哪些不足;

(2)网站推广是否有效;

(3)网上客户参与度如何?分析原因;

(4)潜在客户及现有客户对我网上营销的接受程度如何;

(5)公司对网上反馈信息的处理是否积极有效;

(6)公司各部门对网络营销的配合是否高效。

2.评估指标主要有:

网站访问人数、访问者来源地、访问频率、逗留时间、反馈信件数、反馈内容、所提意见等等。

网络营销的有效运用,将可对公司其他部门的运行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影响到公司的整体运营管理。作为网络信息条件经营方式的探索,它将极大推动公司走向新经济的步伐。它将发挥如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