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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论文范文

ppp模式论文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PPP模式在我国公共项目融资选择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社会资金的参与有力地加速了政府公共事业项目的发展。气象服务作为我国公共事业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已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建设需求的增大也带来了建设资本的增多,而气象服务在我国长期处于政府垄断经营,以政府资金拨款为主,融资渠道比较单一,给政府财政带来了比较大的负担。因此,PPP融资模式作为一种公私合作的模式,将社会资本引入公共项目建设,缓解政府财政负担,可以成为促进气象服务建设的有力举措。

二、相关概念

(一)气象服务

气象服务是指基于大气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向社会大众或私营部门提供各类气象咨询的相关工作。

(二)PPP融资

PPP融资即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的合作模式。它是指针对某个特定项目,政府与民营企业或私人资金形成的一种相互合作关系。PPP融资主要是针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公共服务、公共设施项目,由项目参与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政府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而民营企业或私人资金可以通过建设和经营基础设施的权利获取收益及回收投资[1]。

三、我国气象服务项目融资需求

(一)气象服务融资是气象服务深化发展的重要需求

气象服务在我国长期以来都被认为是一种完全的公共服务,对公众和社会相关经济部门以免费的形式提供有关服务。然而纵观世界气象服务发展历程,气象服务都经历了由免费的纯公共服务到私人资本参与的私营与公共服务并存的过程,部分国家甚至出现了完全私营化气象服务的服务体系[2]。随着我国气象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需要,气象服务的价值日渐受重视。西方经济学中的德尔菲气象定律指出气象投入与产出比为1:98,而美国航天局于20世纪60年代针对气象服务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直接指出国家气象服务的总体投入产出比为1:10[3],可见气象服务的价值巨大。在旅游、交通、海事、建设、水利等方面,气象服务产品成为行业决策信息的重要依据。因此,气象服务系统需要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升级气象服务产品,从而满足气象服务深化发展的需求。

(二)气象服务的融资渠道以政府财政为主,亟待拓宽投资渠道

目前我国气象服务建设仍然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这造成了政府财政负担的加重,而气象服务的公益性以及投资回收周期长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政府作为提供气象服务的部门,长期的资金压力与自我补偿机制的不足阻碍了气象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先进的气象设备以及气象技术的引入与提升,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政府财政的负担往往引起资金投入有所保留,从而造成服务质量升级困难,服务规模扩大阻滞,服务产品形式单一。

(三)气象服务融资引入社会资本,改变政府垄断经营

气象服务在我国长期处于政府垄断经营,经营模式与服务形式单一,服务体制亟待完善。政府气象服务逐渐满足不了市场需求,缺少升级活力与产品创新,缺乏合作竞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气象服务产品已经难以满足庞大与苛刻的市场需求。因此,引入社会资本,将有利于改变政府独自经营的局面,初步完善气象服务的私营服务体制建设,通过技术合作、产品竞争、优势互补加快气象服务的产品升级,将政府的核心资源与市场化专业的管理经营理念结合,从而带动整个气象服务系统的升级,成为气象服务改革的突破口与拉动力。

四、PPP融资模式应用于气象服务的前景分析

(一)PPP融资模式可以缓解政府在气象服务领域的财政负担

前文提到,气象服务项目具有投资回收期长、前期投资大的问题。PPP融资是一种公私合作模式,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分担政府的气象服务建设投资。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拉动多方的资金投入,将缓解气象服务建设的财政负担,助推气象服务发展的建设升级,同时也有利于发掘多元化的气象服务经营方式以及提高我国气象服务建设的自我补偿能力。另外,由于PPP融资贯穿整个气象服务项目建设到运营阶段,私营资本为了回收投资,需要完善气象服务质量,从而保证建设经营阶段的资金及时投入。

(二)PPP融资模式为跃跃欲试的民间资本提供投资渠道

PPP融资模式是一种将民间资本引入社会公共事业的有效途径,给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建设领域提供可能。尤其是我国气象服务的长期公共经营,私人资本对于进入气象服务领域具有强烈的需求。将PPP融资模式应用于气象服务项目,私营企业将融入到气象服务领域,破除私人资本与公共建设之间的障碍。

(三)气象服务有丰富的收益渠道,PPP融资具有可行性

气象服务具有一般公共服务项目的共性,即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的问题。但是,气象服务具有丰富的收益渠道,为私人资本回收资金提供了可能。首先,气象服务的专业服务,如针对旅游、水利、建筑、婚庆等行业的专业定制服务将提供长期而稳定的收入;其次,电子气象服务平台可以成为广告宣传的重要途径;第三,气象服务设施周边土地的商业开发与经营;第四,气象博物馆、气象科技馆等参观、旅游收益;最后,针对政府的技术合作合同以及其他气象活动的技术服务合同实现收益。

(四)PPP融资模式有助于提高气象服务的投资运营效率

PPP融资模式中,公私双方要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特许经营公司,负责PPP项目的全过程。这一过程中,政府为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最重要的是保证气象服务项目的公共服务能力不动摇、更完善;而私营企业为追求自己的投资收益,在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阶段会更加重视成本的控制及质量的提升。因此,政府通过自身的监督能力,加强气象服务项目建设的约束力;而私营资本则通过自身的运作能力、管理能力、技术创新等提高投资效率。二者的有机结合使得气象服务PPP项目的投资运营效率获得有效提高。

(五)PPP融资模式有助于降低项目风险

气象服务项目开拓新的投资渠道,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风险。而PPP融资模式中,通过决策阶段的充分调研降低决策风险,合同签订阶段的合理风险分配、最有利于降低合作双方总风险的分配机制,以及建设运营阶段政府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助推项目建设,从而提高项目融资成功的几率,降低项目的融资风险。

五、结束语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PPP模式;基础设施;应用文献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其作为公共投资领域的一种融资模式有着广泛的应用,学界对此也有不少的研究。国外学者对PPP模式的研究涉及多个方面,但多是以本国实践为研究对象,很少涉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国内基本还处于实践尝试和理论研究的探索阶段,主要集中在具体行业的应用研究和PPP模式风险研究两方面。现对这两方面的文献内容整理概括如下:

一、具体行业的应用研究方面

1.李晓宇、张文桂,在2005年第6期《实验技术与管理》期刊发表《借鉴PPP模式对高校教学公共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探索》,以借鉴PPP模式引入社会资金共建机房为例,对PPP模式应用于高校教学公共设施建设及管理进行了深入探索。

2.彭清平,在2007年第36期《财会月刊》发表《PPP方式在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的应用》,将PPP模式应用于高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分析PPP方式内涵,论述了高等院校应用PPP方式进行融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施步骤,并指出了应注意的问题。

3.刘志,在2007年第7期《建筑经济》期刊上发表《PPP模式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和分析》,针对体育场馆等项目运用PPP模式融资进行了分析。

4.田一淋,在2008年发表的题为《基于PIPP模式的公共住房保障体系研究》的学位论文中提出以PPP融资模式为基础建立以中间组织为枢纽的公私合伙制(publlc-intermediary-Privatepartnerships,简称PIPP),并探讨该模式在我国公共住房保障体系中的运用。

5.陈月梅、徐震宇,在2006年第12期《建筑经济》期刊发表《基于PPP视角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选择-兼论南京三桥的投融资模式》,将PPP模式用于分析南京三桥的投融资模式中,在澄清PPP概念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基于伙伴关系的主要投融资模式,并对影响具体投融资模式选择的因素作了分析和总结,提出了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选择的主要依据。

6.况勇、廉大为、赵雪锋,在2008年第6期《中国工程科学》上发表《城市轨道交通PPP融资模式中补偿和服务水平的确定研究》,阐述了城市轨道交通PPP融资模式的两种补偿方式运作流程,并构建了前、后补偿方式下政府补偿额度、私营部门最佳服务水平的数学模型。

7.吕建灵,在2009年第24期《安徽农业科学》期刊上发表《杨凌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基础设施融资现状分析及应用PPP模式探讨》,分析了某示范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融资模式、负债融资模式、企业积累模式、经营资源模式、外商直接投资和民营资本融资模式,提出了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合伙融资为基础的PPP模式,探讨了PPP模式在杨凌示范区的筹资应用,指出了不足。

8.汪文雄、陈凯、钟伟,在2009年第2期《管理现代化》期刊上发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理建筑》,在分析城市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经济特性,价格特征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PPP项目产品或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价格形成过程等角度探讨了城市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机理。

9.侯敬,在2008年第2期《综合运输》期刊上发表《法国铁路基础设施的管理及PPP融资》。阐述了PPP模式在法国高速铁路的应用和运营的可行性,为我国高速铁路建设PPP融资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作用。

10.傅强,在2009年第1期《山西建筑》期刊上发表《从灾后经营性基础设施重建探讨PPP模式的应用》,简要介绍了PPP模式的含义、提出背景、优点、项目组织结构及其在国外的应用。分析了在“汶川”大地震后的灾后重建存在资金缺口的背景下,运用PPP融资模式的可行性及应用前景。

11.郭瑞萍、苟娟娟,在2009年第1期《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PPP模式在我国西部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中的运用与完善》,将PPP融资模式应用于分析新农村基础建设。强调西部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PPP模式可以整合社会多元主体力量。加大投入,提高西部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效率。

12.余杨、秦定、马凌,在2008年第6期《金融理论与实践》期刊上发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PPP模式融资的可行性分析》,指出PPP模式是吸引私营资本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创新途径,尤其对PPP模式中怎么样控制风险做为较为深入的阐述,尝试给出了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PPP模型。

13.晏志谦、胥晓刚,在2008年第11期《资源与人居环境》期刊上发表《论PPP融资模式在成都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运用》,分析了PPP公私合营的融资模式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了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14.李秀辉、张世英,在2002年第7期《城市规划》期刊上发表《PPP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PPP产生的背景、概念特征、优势和应用实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就PPP在中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前景进行了展望。

二、PPP模式风险研究方面

1.王灏,在2004年第5期《都市快轨交通》期刊上发表《PPP的定义和分类研究》,对PPP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有益探讨,并结合中国实际和行业特点,探索研究了两种切合中国轨道交通项目的PPP模式――前补偿模式和后补偿模式。以我国第一例采用PPP方式的融资方案的北京地铁四号为研究实例,针对政府管制中最为关键的地铁票价政策,从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分析票价问题在PPP运作中的作用,尝试确定我国地铁票价管制模式取向,为建立完善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市场化地铁票价政策提出了新思路。

2.元霞、柯永建、王守清,在2009年第5期《中国软科学》期刊上发表《基于案例的中国PPP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分析》,文章通过对中国PPP项目失败或出现问题案例的汇总分析,从中找出导致这些项目失败或出现问题的主要风险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3.姜继娇、贾晓霞、杨乃定,在2004年第1期《工业工程与管理》期刊上发表《项目区域风险的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研究》,认为项目区域风险中存在着许多复杂的因素。基于多层次模糊推理,综合层次分析法提出了一种多属性、多层次、综合考虑项目区域风险因素的三级模糊综合评价方法。

4.李胜、张星、孙建平,在2010年第10期《上海经济研究》上发表《BOT项目风险的模糊综合评价》,尝试把贾晓霞等

提出的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应用于PPP/BOT项目中,经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认为这种方法适用于PPD/BOT项目,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5.张曦、俞波。在2004年第3期《福州大学学报》上发表《BOT项目经济风险指标及其度量方法》,分别从民间部门的角度研究了可量化的风险变量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净现值、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等)的影响,并进行了动态的风险分析,提出了改进PPP/BOT项目风险评价指标计算公式及项目经济风险的度量方法。

6.李永强、苏振民,在2005年第10期《基建优化》期刊上发表《PPP项目风险分担的博弈分析》,认为PPP模式的出现有效解决了政府部门在建设基础设施方面的公共资金不足的难题,由于它组织结构比较复杂,各方最终目的并不一致,致使在操作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的风险,从政府部门,私营企业,等不同的角度对项目的风险分析,并通过博弈论对PPP的实施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7.安丽苑。在2007年第10期《基建优化》期刊上发表《基于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研究综述》,重点论述和评价了国内外关于PPP项目风险分担的涵义、风险分担的原则、风险分担条件、风险分担谈判过程、风险分担矩阵和风险分担的相关模型,并对风险分担的研究作了进一步展望。

8.杨宇、穆尉鹏,在2008年第2期《建筑经济》期刊中发表《PPP项目融资风险分担模型研究》。提出了在PPP项目融资风险分担过程中应用灰色关联模型,针对PPP融资模式的特征,深入剖析了其融资风险因素,从项目参与方的角度建立多层次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灰色关联分析评价参与方对融资风险的承担能力以及承担风险的意愿。

9.陈波、李远富,在2008年第3期《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期刊上发表《基础设施融资PPP模式的风险分配原则及分配方法》,分析了影响PPP项目风险的因素,提出了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建立线性规划模型从理论上证明PPP项目风险最优结构的存在问题。

10.王盈盈、柯永建、王守清,在2008年第12期《建筑经济》期刊上发表《PPP项目中政治风险的变化和趋势》,分析了PPP项目的政治风险及其变化趋势,指出其可能性小但后果严重,并认为当前中国的良好政治环境有利于PPP项目的发展运作。

11.郭晓琨,在2009年第1期《现代商贸工业》期刊上发表《PPP项目风险分担问题研究》,文章针对PPP模式的特点,提出风险分担的原则;从PPP项目不同参与方的角度出发,找出各自面临的风险,提出风险分析方法,使风险在政府部门与私人投资者之间进行合理分担,达到整体最优。

12.石磊、候军伟,在2009年第8期《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上发表《PPP融资风险管理模型研究》,针对PPP融资模式的特点,通过构建的PPP融资风险管理模型,建立客观、有效的风险与评价系统,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采取有效的规避和控制融资风险措施对项目进行了动态管理。

13.柯永建、王守清、陈炳泉。在2008年第4期《建筑经济》期刊上发表《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文章中首先归纳风险分担在项目过程中的时点和要点,并总结风险分担对项目资金价值的影响,最后比较分析已有的风险分担准则和不同的风险分担结果,以期为PPP项目风险分担的研究和实际操作提供可参考依据。

14.程连于。在2009年第4期《价值工程》期刊上发表《PPP项目融资模式的风险分担优化模型》。提出在PPP项目融资模式下,合理的项目风险分担是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缺乏一致认可的评估标准,项目风险分担方案的设计成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双方博弈的焦点。该文提出了一个基于蒙特卡洛的风险分担评估与优化框架,系统阐述了模型建构的基本方法。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PPP投资模式 运作 风险

一、PPP模式的起源及定义

(一)PPP模式的起源

PPP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其概念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后在80年代及90年代先后由荷兰国会及英国工党政府先后提及并投入实践。目前的文献证据表明,该概念的提出早于BOT概念和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即“私人主动融资”)概念。

(二)PPP模式的定义

关于PPP模式,目前比较典型的定义方式有联合国培训研究院(UNITR)定义方式、欧盟委员会(EC)定义方式、英国财政部定义方式等。涉及的内涵包括参与者、合同、分享、合作伙伴、信任等要素。综合国内外的研究及定义方式,可以将PPP模式定义概括为: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为提供公共服务,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基于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长期合作机制。

二、PPP模式理论基础及法律基础

(一)PPP模式理论基础

PPP模式关系到国家、社会公众及私营机构之间的合作,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交汇。因此,其理论为多学科理论的交叉集成,学科间关系为:

(二)我国PPP模式的法律基础及适用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公私合作立法体系,没有针对PPP模式的专门法律法规,对于PPP项目的合同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PPP项目的操作受公法、私法的双重规制。

PPP项目实践操作中通常会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包括:

(1)涉及的法律有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行政法、政府采购法、担保法、保险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等;

(2)涉及的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

(3)涉及的部委规章有《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建设部2000)、《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设部200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城建2004)。除此以外,还有一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2006)、《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2009)、《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

三、PPP模式与BOT模式关系及PPP模式分类

(一)PPP模式与BOT模式的关系

(1)BOT模式主要指基于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的一种特许经营权模式。因此,根据前述PPP模式定义,可以认为PPP模式涵盖了BOT模式,或者BOT模式是作为PPP模式的一种具体操作模式。

(2)将PPP模式同BOT、TOT、ABS、PFI等模式并列,作为基础设施融资的一种新兴模式。此种分类,主要是基于private的私人机构(民营企业)视角的狭义范围定义方式。在此种视角下,PPP模式同BOT模式的区别是:

(1)基础设施BOT模式下,项目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基本上由项目所在国或者所属机构进行并报政府审批,私人企业基本无法参与。

(2)PPP模式可以使得私人企业在项目前期阶段参与进来,有利于利用私人企业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有利于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及运营成本。提高项目在全生命周期上的价值。

基于以上分析以及我国项目实施具体环境,以下内容中将PPP模式确定为公共与私营机构合作伙伴关系层面的广义模式,其中的的私人机构范围定义为包括民营、国有、外资企业。

(二)结合中国国情的PPP模式分类

世界银行使用术语“私营部门参与” (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简称PSP)来泛指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各种程度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文献研究,并结合我国国情,可将PPP模式作如下分类:

四、PPP模式在国际及国内的应用情况

(一)PPP模式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应用

英国、美国、新西兰、智利、匈牙利、阿根廷等国家在发展PPP模式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其中英国在PPP模式上的应用最为广泛,但主要集中在医院和学校项目上。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利用PPP模式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制定了相对完善的配套法律体系。

(二)PPP模式在国内的发展沿革

国内PPP模式的发展以及相应阶段的案例如图四:

(三)现阶段PPP模式的运行机制

PPP模式下,公共部门从始至终在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果没有一个较有力政府部门的推动,项目难以顺利开展,为此在欧美一些国家有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PPP项目。为此,代表政府采购方常见方式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或其他机构: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PPP;政府;社会资本;模式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7-0176-03

一、PPP的基本内涵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司合作伙伴)。PPP是BOT的“升级版”,并不是新事物,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就开始兴起。起源于英国的撒切尔时代,她上任的第一个战略举措,就是改进、改革英国政府的管理,引进企业现念和管理思路、原则和方法,大e推行PPP改革发展模式。英国是倡导者与先行者,21世纪初,采用PPP模式的累计投资额占公共投资额的1/3,2008年金融危机后,比例依然达到15%左右。澳大利亚截至2013年末,120多个项目采用PPP模式,总投资700亿澳元,占基础设施项目总价值的15%。加拿大已实施206个项目,总投资达到875.5亿美元。特别是中国的香港,地铁项目应用PPP模式,已经成为国际上应用PPP方式盈利的地铁建设模式的典范。从我国来讲,BOT是PPP的低级版,国内1985年在广州电厂的BOT项目就是PPP项目的开始。2014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由财政部牵头新一轮的PPP改革,到目前为止成为国家战略层面大的改革发展举措。

(一)PPP的基本定义

财金[2014]76号文定义为: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一种长期合作关系,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2015]42号文定义为: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二)PPP的主要特征

1.平等互信的公私伙伴关系。其一,“公私所指对象明晰”。“公”明确限定为政府部门,不包含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其他非政府部门。“私”不单指私营经济主体,也包括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也可以作为社会资本。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够作为社会资本方来参与PPP项目。具体而言,就是融资平台公司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了市场化的运营,特别是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经纳入了政府财政预算,得到了妥善处置,并明确了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职责前提下。其二,“伙伴关系明晰”。通过合理的合同设计,将双方利益捆绑在一起,形成激励相容,使得双方在提供公共服务的目标上实现一致,SPV公司是贯彻伙伴关系的具体体现。

2.科学合理的风险收益分配机制。其一,利益共享。既要让社会资本“有钱可赚,有利可图”也要“托底限高”,盈利而非暴利。其二,风险共担。社会资本承担部分商业风险,公共部门承担法律、政策变动、利率变动等系统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合理共但。

3.规范透明的项目实施模式。一是规范。标准化的合同模板,把PPP变成“流水线”作业。二是透明。建立PPP综合信息平台,对PPP信息进行了披露,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和其他支付对价等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三)PPP的兴起背景

PPP的兴起首先源于中央政府的高位推动,然后是执行部门的强力推进,总理从2014年年初到今年的下半年先后有21次亲自部署过PPP工作,其中有14次是在国务院的常务会议上专门研究和指导全国如何开展PPP改革工作,两次在经济工作会议上听取了PPP专家意见,包括新型城镇化会议上专门讲PPP。在中国推动PPP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首先,PPP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法制能力的现代化,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制化。PPP作为一种创新的公共产品服务供给和管理方式,一方面,PPP要求政府要尊重市场规律,依法行政,要诚信践约,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等多主体之间,通过合同契约明确界定责权利,整个过程应该贯彻法制精神。另一个方面,PPP主要是通过市场放宽准入,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过去基本上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是政府主导来建设,以政府资金来建设。现在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PPP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机制的变革。在依法治国的大框架下,把市场竞争合作机制充分地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调动市场、政府、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PPP的发展现状

(一)全国PPP项目情况

截至2016年2月29日,全国各地共有7 110个PPP项目纳入PPP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项目总投资约8.3万亿元,涵盖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场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19个行业。特别是全国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优先采用PPP模式建设。

(二)政府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针对PPP工作怎么来规范、怎么来推动,国务院政府部门一共建立了21个法律制度体系,形成了“1+3+17”的制度框架。“1”是指全国人大的《新预算法》,新预算法是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在新预算法中主要是从地方债务管理六个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限制举债主体: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控制举债规模:地方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明确举债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做出说明。严格控制债务风险: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算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新预算法一方面对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做出了严格的规范,国务院政府部门在关闭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扇门的同时,又推开了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建设采用PPP模式这扇窗。强调各级政府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定建立跨年度的预算平衡制度,做预算的中长期规划。过去编制预算,按年度收支平衡,而财政收支包括收入制度和支出政策,都是中长期的政策工具,需要财政中长期规划、滚动预算、滚动规划。这个规定为推行PPP模式铺平了道路。“3”主要是指国务院出台的PPP推行三个指导性文件。第一个是国发[2014]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重点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PPP模式。第二个是国发[2014]60号文《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重点是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创造公平的投资机会,扩大社会资本投资机会。涉及领域: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第三个是国发[2015]42号文《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重点规定了PPP项目适用范围,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17”主要是指财政部及其他部委出台的17个配套文件。

(三)PPP改革发展平台搭建初步完成

“第一个平台”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了联通中央到县四级政府PPP综合信息平台,综合信息平台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PPP项目信息的平台,另一个是PPP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全国所有的PPP项目都要通过综合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三库”是指PPP的“项目库”,“专家库”是指PPP项目实施的各个领域的专家。“中介机构库”是指财务、法务、咨询机构。

(四)PPP发展推进工作奖补机制不断完善

第一,已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项目,中央财政部按投资规模进行奖励:投资规模小于3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投资规模小于1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投资规模介于3亿元和10亿元之间的,奖励500万元。第二,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中央财政部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第三,θ国试点的海绵城市、综合管廊,中央财政部实行连续三年的建设资金补助。同时,如果采用PPP模式来进行建设的项目,还要另外安排10%的奖励资金。第四,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联合中国建设银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10多家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1 800亿元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运用好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支持全国的PPP项目建设。

三、PPP的推进路径

(一)问题与不足

1.对PPP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对PPP的认识有三种表象:第一种表象是“万能论”,认为PPP是个框,什么都能往里装,有些地方政府以PPP来代替地方建设项目的融资平台,把PPP作为一种融资工具。第二种表象是“速胜论”,认为PPP只要一上就能见到效果,PPP项目周期一般要求是十年以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第三种表象是“悲观论”,以为PPP不能取得实际效果,部分央企对实施PPP工作存有观望思想,民营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对政府信心不足,认为政府从法律层面没有对民营资本稳定的回报率和收益设置一个保障。

2.PPP部分项目实施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异化PPP,名为PPP,实为BT等其他形式的项目,采取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使PPP项目变质。

3.民营资本进入不及预期。认为收益虽然稳定但总体不高,因为PPP项目周期长导致项目投资后的流动性不足,市场风险、项目风险、政策和法律、制度风险等较多,顾虑“新官不理旧事”。

4.PPP支撑体系不够健全。顶层设计有待加强,PPP从法律层面如何立法,怎么规范,顶层设计如何与基层实践相结合。2016年7月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领导推进PPP立法的专题汇报,国家发改委侧重汇报了PPP项目特许经营的立法情况,财政部领导从PPP立法方面提出了一个工作方案。总理明确要求,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进行PPP的立法。因为顶层设计最大的问题是解决法律层面立法的问题。其中,土地政策有待完善、融资支持有待完善、财税支持有待完善、部门合力有待加强。PPP推广建设专业技术人才不足等问题。

(二)“四个一”推进路径

关于PPP改革发展的推进工作,笔者认为,要以PPP工作的问题为导向,来设计“四个一”的推进路径。第一个路径是健全PPP组织机构,建议地方政府成立一个省级层面的高规格PPP领导小组,由分管省级领导任组长来亲自抓PPP改革推进工作。PPP涉及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包括PPP项目涉及的19个领域共同来参与PPP改革发展工作,要形成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来推动PPP项目落地实施。同时,建议所有PPP项目涉及法务层面的问题,如PPP项目合同范本合同的设计,必须由当地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审查。第二个路径是创新投融资机制。建议设计一支省级PPP融资扶持基金,发挥地方融资平台作用。PPP融资扶持基金的组成包括省级财政预算认缴金额、市县财政预算认缴金额、银行、保险、金融机构相关的社会资本。募集方式以股权投资为主进行管理,通过混合所有制和股份制等不同形式,实现PPP融资平台实体化、多元化和规范化的改革。基金通过综合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宣传等多渠道的方式来支持PPP项目SPV公司的融资建设、维护、运营。第三个路径是构建一套政策扶持体系。建议制定省级PPP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管理办法,按PPP项目投资额规范分档给予奖补。建立PPP工作推进奖励制度,建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阶段(机构、决策、设计、建造、融资、运营、维护、移交)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同时,还要建立与国际金融组织,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开展合作的机制。借助世界银行、国际金融组织的资金,对PPP示范项目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世界银行资金的利率低于1%。第四个路径是打造一个PPP理论研究平台。建议与大学合作共建PPP研究中心,研究中心以理论探讨理论研究为主体。PPP改革创新还要与实践相结合,要把整个参与PPP各方的主体都要拉入PPP研究中心的团队里面,通过立体的宣传和分层的培训来提高全社会对PPP的理解度和认识。打造一套PPP培训课程,加强PPP的宣传推广。

四、PPP的参与建议

第一,把握PPP改革发展的机遇。PPP模式是新的增长空间。PPP模式是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一把钥匙,打破了垄断行业的“弹簧门”和“玻璃门”,为社会资本开辟了新的增长空间。PPP模式是一种新的盈利模式,具有长期稳定的可预期汇报。

第二,抢占PPP高地。一是起步要早。同一起跑线上,先跑一步,就能抢占先机。二是行动要快。百舸争流,只有迅速提升自身能力,尽快形成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三是准备要充分。成立专门的PPP团队,认真研究国际国内PPP的成功项目,做好相关业务知识储备。正确估计问题和困难,提前做好预案,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积极参与PPP项目。一是全面掌握政策。认真学习中央和地方出台的政府文件,充分了解企业的责权利,找准切入点,不要遍地开花。二是及时了解PPP项目信息。如,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的PPP示范项目。三是组织专业的PPP项目团队。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组织法律、管理、金融、工程等各方面人才共同参与。四是制定PPP战略规划。结合企业自身发展规划,制定参与PPP的发展规划,加强政企合作,对接政府发展规划。

参考文献:

[1] 贾康.发挥PPP模式在改革中的正面效应[N].中国证券报,2014-05-05.

[2] 刘薇.PPP模式理论阐释及实例证[J].改革,2015,(1).

[3] 谭语术.PPP合作模式的政府职责分析[J].中国市场,2015,(47).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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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邓小鹏,李启明,汪文雄,李枚. PPP模式风险分担原则综述及运用[J].建筑经济,2008,(09).

[11]赖丹馨.基于合约理论的公私合作制(PPP)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1.

[12]刘晓凯,张明.全球视角下的PPP:内涵、模式、实践与问题[J].国际经济评论,2015,(04).

[13]吴瑾.基础设施PPP项目融资模式风险分担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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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PPP模式;推广;融资;问题及原因;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8-0065-02

PPP模式是当前政府着重推行的一种重要的投资融资的管理模式,要想加快PPP模式的推广进程,发挥其效率,就应该对其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讨论,然后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本文对此进行以下探讨。

一、PPP模式

所谓的“PPP模式”,主要是指一种公司合作的融资模式。PPP是英文单词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这种公司的合作模式主要应用在地方公共基础设施中,它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下,私营的企业、民营的资本和政府进行合作的模式得到鼓励,从而使得公司合作共同来参与地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这一模式最早是在1982年由当时的英国政府提出的,并且广泛流行于欧洲[1]。

二、在我国PPP项目推广的现状

随着当前我国的房地产的市场的不断走低,PPP模式已经逐渐进入到正式的经济规划之中。根据分析和统计,全国仅重庆、山西、宁夏等等15个省份在经济规划中安排的投资计划就高达25万亿元。这么庞大的资金来源,各个省市都希望PPP模式在此时能够派上用场,所以都在不约而同地推行PPP模式来吸引私营部门的资本[2]。相关省市推出的PPP项目(见下表)。

尽管国各个相关的部门对于PPP模式都不断看好,国家发改委也进行相应的号召,而且越来越多的省市对于PPP模式的推行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和推行情况并不乐观。虽然各地政府部门推出的PPP项目的资金越来越多,但是真正签约的PPP项目只有10%左右,并且签约率在持续地走低。

三、PPP模式推行困难的原因

(一)政府立法部门的原因

政府部门虽然在积极地推动PPP模式的发展,但是镇府部门自己对于PPP模式的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对于其内涵没能够充分地把握。PPP模式要想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就应该确保其支撑的条件比较严格和完善。首先,PPP模式需要有比较健全和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我们的国家,并没有关于PPP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在现有的提及PPP模式的一些文件中,比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但这些文件只是一些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属于真正的法律法规。

(二)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效率低下

纵观我国PPP模式的发展,虽然我国的财政部门是PPP模式的主管部门,而且我们在几年前也针对这一问题成立了专属于PPP的中心[3],即政府和社会的资本合作的中心,PPP工作的研究以及相关的政策的出台、项目的信息统计、各个地方的资讯以及相关的培训等等,都由这一部门来进行承担。但是,即使是这样的情况,目前还处于初级的起步阶段,其发挥的效果还不是很明显,而且在进行PPP项目的具体的操作和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尽快来完成项目的实施。

(三)专业人才不足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专业的人才较缺乏也是制约我国PPP模式发展的重要原因。PPP模式尽管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流行较早,而且其管理和发展相对来讲比较成熟,但是,PPP模式在我国引进的时间较晚,而且其推广时间也较短,我国对于PPP模式要求缺乏相应的经验,所以,这样的情况使得PPP模式的专业人才对于我么国家来讲就显得至关重要。在整个PPP模式中,由于其具体的操作步骤和准备的周期较长,导致其整个项目在采购、移交等环节,都需要大量的法律、财务、技术等专业的人才作为坚强的支持后盾[4]。

四、PPP模式的改进措施

(一)政府要加深对于PPP的了解和把握

当前的发展中,PPP模式的种类众多,而且从理论上讲大多数的PPP模式可以适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但是,这并不能够说明PPP模式就可以适用到所有的社会公益服务领域当中。对于政府来讲,要认清PPP模式,不能把PPP项目看作是包治百病的经济方面良药。

(二)加强立法,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PPP模式的推广过程中,其法律的问题成为一项重要的问题,无法可依导致PPP模式的签约率较低,社会资本也对其持怀疑的态度。从欧美一些PPP模式推广较成熟的国家来看,其成功的重要因素就是有大量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整个项目从最初的纾解到最后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律作为支持,这样才能够保证PPP模式的顺利推行。

(三)建立有效的PPP中心

借鉴以往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要想成功的运行PPP模式,建立行之有效的PPP模式中心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手段。有效的PPP模式中心能够在其发展和运行的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所以,政府部门对于PPP模式的中心应该进一步强化其职能,为更好地发挥PPP模式的效果提供相关的支撑。同时,在进行PPP模式的审批过程中,各个部门应该及时、积极地进行配合,确保更多的PPP项目能够顺利签约。

(四)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加大PPP模式的相关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重要的手段,有了专业的人才进行支撑,相信PPP模式在运行的时候能够更加的顺利和高效。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PPP模式有了更加广泛的了解,通过分析其面临的问题,对于PPP模式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从而促进PPP模式的推广。

参考文献:

[1] 郭培义,龙凤娇.PPP模式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J].建筑经济,2015,(8):11-14.

[2] 胡志强.我国推行PPP模式面临的问题与建议[J].人民公仆,2015,(11):42-45.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7篇

推介与实施时滞性、信息透明性、投资收益吸引性等原因影响PPP项目的推进。

2014年,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PPP相关的政策,意在推广PPP模式破解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问题。各地政府也把PPP当作一付缓解地方债务的灵丹妙药,相继推出了近2万亿元的PPP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然而,在政策的强力刺激背后,是PPP项目推进的艰难现实,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PPP项目推进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3月底,仅河北、重庆、贵州、湖北、湖南、陕西、山西、天津、辽宁、福建、四川、宁夏、内蒙古、吉林15个省份公布的投资计划就超过25万亿元。为解决庞大的投资资金来源,各地不约而同地力推PPP模式,希望利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为推广PPP模式,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已20余份支持PPP模式的文件。在今年的31份省级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中,至少有25份提及PPP模式。为加快推广PPP模式,更好地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国家发改委建立了PPP项目库,入库项目涉及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所有项目都已明确项目所在地、所属行业、建设内容及规模、政府参与方式、拟采用的PPP模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入库项目1036个,总投资超2万亿元。

以上尚不包括天津、上海、湖南、湖北、山西、河南六省(市)推出的PPP项目。尽管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等都在发力推动PPP,地方政府也都在积极响应、推动,但PPP项目的实际落地情况并不乐观。据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介绍,虽然地方政府推出了总额超2万亿的PPP项目,但截止2015年5月,全国各地公布的PPP项目,大概只有10%—20%签订了合同。

PPP项目落地难的原因

PPP项目实施流程复杂。由于PPP项目投资较大,可行性研究的时间较长,实施的流程长,从项目锁定、考察论证、制定PPP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入库、社会资本采购及评标、谈判、PPP实施方案正式审批到签约,一般需要经历很长的周期。从2014年8月至今,PPP项目的推介时间尚不足一年,故社会资本还难以在短期内有效续接政府推出的PPP项目。

社会资本对PPP项目多持观望态度。由于PPP项目周期长,存在众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使得社会资本对实施PPP项目心存戒备。对于社会资本而言,PPP项目实施最大的不确定性来自于政府是否守信用。地方政府在以往PPP项目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执行力弱、缺乏契约精神等问题,是社会资本对PPP模式仍然顾虑重重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部门换届时“新官不理旧账”的做法是社会资本最怕遇到的事情。在社会资本与政府的博弈中,社会资本处于相对弱势,如果地方政府违约,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就往往难以保障,政府失信对投入巨资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业打击非常大。

PPP项目信息透明度不高。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设施建设,必须建立在对项目具体信息非常了解的基础上。目前,国家发改委公布的PPP项目信息库中,虽然显示了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所属行业、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政府参与方式、拟采用的PPP模式、责任人及联系电话,但并没有公布每个项目的具体信息。而政府部门审批环节的不透明、审批周期的不确定性更让投资人望而却步,难以取得社会资本的信任,影响了社会资本进入的积极性。可以说,在新一轮PPP投融资热潮中,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地位悬殊难成伙伴关系等结构性困境,已严重影响了PPP模式深入推进。

PPP项目的投资收益难以有效吸引社会资本。由于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量巨大,为完成PPP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PPP项目公司成立后通常需要大量从社会融资,虽然央行连续降息,但社会资本的融资成本仍然比较高。在项目的投资收益较低的情况下,较高的融资成本已成阻碍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的拦路虎。由于PPP的公共服务属性,社会资本只能从投资中得到合理而非超额的收益,因此,PPP项目的投资收益率相对较低,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足。据专家测算,如果一个投资项目收益率低于12%,对于社会资本方来说,就很难具有吸引力。如济青高铁PPP项目,为社会资本设定的收益率为不高于8%,邮政储蓄银行的中标收益率仅为6.69%。

地方政府未能正确认识PPP模式的内涵。多数政府部门把PPP简单理解成一种融资模式,匆忙之间推出的天量PPP项目,仅仅是为了维系庞大基础设施投资的需求,以解决政府公共服务投入不足的问题。PPP的实质是为解决政企关系、解决政府的运营效率低下,通过建立科学的政企关系及补偿机制,推动政府改革和社会企业改革。此外,PPP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力,需要较苛刻的前提条件来支撑。从国际经验看,PPP模式有一整套完整的管理框架体系,尤其是要求法律保障体系健全,需对项目的合法性、合同的有裁性、价格的变更性、投资的追加性、利益的补充性、股权的转让性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PPP项目投资额较大、回报期长,一般在10年以上,这就需要PPP项目有着较为稳定的、可持续的收入流,有一定回报能力、运营中可产生现金流。同时,PPP模式要求政府部门有着较高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较强的监督能力,既要防止运营方的服务质量下降,也要防止政府的迟延支付以及地方政府和企业联合骗取中央财政补贴等行为。

地方政府对采用PPP模式的心理准备不足。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建设采用PPP模式,是非常复杂的项目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当地政府须保证社会资本投资者获得可接受的投资回报。而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实质上就是当地政府采用PPP模式实施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成本。而当前我国处于转归时期,受到体制、机制及任期责任考核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客观上,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并没有真正做好接受PPP的真实理念、按照真正的PPP模式运作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心理准备。

政府部门对PPP模式的期望太高。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就已开始引入PPP模式,以BOT为代表的PPP模式就被引入了污水处理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从PPP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可以看出,它在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方面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作用并不明显。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以直接在市场融资的情况,地方政府对PPP模式并不十分热衷。目前,在国家大力推进PPP模式的现状下,PPP内涵外延不断拓展、延伸,PPP模式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涉及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领域,包括安置房、小城镇综合开发、智慧城市、公立医院项目、交通基础设施、水利水务、港口、机场、监狱、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政府办公楼等等。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式的其中一种,PPP只是传统由政府主导的供给模式的补充而非替代。即使在PPP应用最为成熟的英国,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投资最多时也才达到公共产品和服务支出的22%,而韩国明确规定PPP项目不得超过公共产品项目的10%。因此,政府部门对PPP过度追捧,特别是片面扩大其融资功能并不可取。

促进PPP项目落地的建议

政府正确认识PPP、严格选好项目是前提。理论上讲,PPP模式可以适用于大多数公益性事业投资,但这并不意味着PPP可以适用于所有社会服务领域,政府不能把PPp当成包治百病的良药。政府既不能仅把PPP当作是一种融资模式甚至是唯一渠道,也不能把PPP当作政府推卸责任的手段。成功的PPP项目运作,离不开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长期良好合作,这就要求政府既不能把PPP项目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资本,也不能因推行PPP而推卸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更不能逃避对于项目的财政支付或补贴责任,反而要增强对于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责任,加强契约、法制、信用、公平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从国际经验看,只有那些可通过使用者付费并收益大致可覆盖或超越建设和运营成本的项目才较适宜采用PPP模式,对无法通过物有所值评估的项目,不能采用PPP模式。

政府部门的观念转变是根本。PPP模式的实质是公共服务市场化,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负债,通过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促进政府从以往单一年度预算收支管理,逐步向中长期财政规划和“资产负债管理”转变。同时,通过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间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地方政府债务的透明度。在PPP实施过程中,政府的责任主要是调节社会资本的盈利空间,既要考虑保持项目回报率的吸引力,又要考虑PPP项目投资带有公益性、投资回报率不能过高。政府要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制定战略规划上,放到公共服务价格、质量的监督上。该由政府管的,政府要切实管住管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此外,政府还需做好PPP整体规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定期对价格、补贴等进行调整,双方互相监督、强化合作,使社会资本能盈利但又不暴利。

做好评估论证工作是关键。对PPP模式适用范围的判断,总体原则是已经完全能够市场化运作的项目不适于PPP模式,地方平台公司有能力进行高效运作的项目也不适于采用PPP模式。只有那些不具备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条件,同时当地平台公司又没有能力运作好的项目,才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运作。这种运作方式虽然会让当地政府付出更高的代价,但由于提高了项目运作效率,降低了全生命周期的项目运营成本,通过评估认为采用PPP模式的财务价值大于零,比交给当地平台公司运作更有效。因此,做好PPP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是关键。

做好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是保障。在2014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在2015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但是,不论是《操作指南》还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仅仅是规则、办法,而不是国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而且从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出台的操作指南来看,两部委意见也不尽一致。因此,亟需出台《特许经营法》,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推动PPP模式有效规范的执行。

实现政府、社会、社会资本多赢是目的。PPP模式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合约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分担、利益补偿等均以合同明确,在这一合作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主体,是一种平等的伙伴关系,从国际经验看,只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都能诚实守信、认真履约,才能保证PPP项目的顺利实施。PPP项目需要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合同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进行持续监督,并将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相挂钩,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PPP模式下,政府部门还必须科学合理制定好收益分配规则,均衡各方收益。

总之,PPP模式绝非灵丹妙药,在目前的情况下,还不能破廨地方政府的融资难题,而且其推广使用还可能因为条件不具备而引发许多新问题。因此,政府在推广PPP时要用其善、避其弊,避免一拥而上,为了PPP而伪PPP,把不适合PPP模式的项目推上市场;与此同时,社会资本也需谨慎对待PPP项目,避免进入投资陷阱。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8篇

积极实施

PPP投融资模式改革被列为2015年襄阳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财政局积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除了抓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着重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做好项目筛选、评估论证工作。

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市财政局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专班,组织精干力量专门负责制定PPP模式运用相关政策、开展项目征集和评估论证,统一协调PPP项目推进工作。由于PPP模式推广运用涉及面广、工作程序多、评估手续复杂,市财政局通过宣传发动、项目征集、筛选评估,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研究PPP工作,确定年度推进领域和重点,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依规推进。按照财政部要求,襄阳市及时启动推广PPP模式工作,迅速出台了《襄阳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新投融资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PPP实施意见》)。

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能力水平。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使市财政局中层以上干部、市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熟悉PPP的运作模式与管理要点;还编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资料汇编》,帮助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了解最新PPP政策,熟悉PPP模式操作规程。

加强工作指导,推进项目突破。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开展项目征集工作后,市财政局结合本市特点,设计了项目征集表,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征集PPP项目。同时,针对各PPP项目策划过程中存在的进展缓慢问题,市财政局召开一系列会议,研究推进项目计划,帮助部门和单位解疑释惑。为保障PPP项目顺利实施,市财政局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聘请PPP咨询机构,帮助制定适宜于襄阳市的PPP项目筛选标准,协助进行识别筛选和评估论证、出具专家意见和指导意见。市财政局还会同咨询公司人员召开市PPP项目筛选评估会,对各个申报项目的PPP结构和投资构成、项目财务收支测算、政府补贴和配套政策、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经过近一年的探索和实践,襄阳市已经为PPP模式在本地生根发芽创造了政策环境、组织机构、项目设计等方面的有利环境。

首先是制度得到逐步完善。襄阳市结合实际制定的《PPP实施意见》是指导PPP模式运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为PPP模式的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次是PPP理念得到深入普及。市财政局不仅积极通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使相关人员熟悉PPP的运作模式与管理要点,还在申报过程中随时提供政策服务,帮助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了解PPP政策,熟悉PPP模式操作规程。

第三是运作体系逐步形成。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襄阳市在实践中通过与各个单位的多次协调和沟通,制定了PPP项目运作流程图,形成并完善了符合襄阳市实际的PPP项目申报运作一整套流程。

因此,项目实施较为顺利。截止2015年底,襄阳市已征集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PPP项目20个,申报项目总投资447.1亿元,初步筛选出适合采用PPP模式运作的12个项目,投资总额227.5亿元。经过认真筛选和准备,市财政局向市政府上报了第一批PPP项目,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并批准通过了第一批项目,随后在《襄阳日报》、襄阳政府网等众多报纸网站公示招商信息。目前,12个项目已经进入编制实施方案并通过项目采购确定社会资本方的阶段。

存在问题

一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有关各方对PPP模式的认识没有完全到位。一些地方政府采用PPP模式,往往是为缓解当前债务压力,将PPP模式简单等同于一种新的融资渠道,而忽视了PPP是一项长期的制度设计。同时,社会资本方也没有清醒地认识到,通过PPP模式参与政府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和运营,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PPP项目的基础性和公用性决定了其投资收益率不可能太高,收益的长期性、稳定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才是最有竞争力的一面。因此,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必须对PPP模式有更理性的认识,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和急功近利的思维都是十分有害的。

二是与PPP项目建设有关的制度、方案还不够科学、细致、完善。尽管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本地区的实施意见,但总体感觉是原则性规定和共性内容较多,地方性特征不够鲜明、可操作性不强,项目路线图不够清晰明了。

三是PPP所涉及的领域让民营资本大多持观望态度。PPP项目要么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对资金需求较高;要么需要面临既有国企的竞争。民营资本对PPP存在的众多不确定性心存戒备,持观望态度。

四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相关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工作质量有待提高。从全国看,各级地方政府PPP项目管理工作机构大多设在本级财政部门,由于具备资格的专业投资机构、专门人才严重缺乏,许多地方的PPP项目运作基本上以财务、法律人士为主导来推动,项目的科学性、运营的合理性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缺乏对基层操作层面上的指导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PPP模式在地方健康有序地推进。

对策措施

第一,建立健全适合中国特色的PPP制度框架与法规体系

(1)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明确PPP的应用范围,政府审批权限、流程和管理程序,政企的核心权利和义务,合同框架和风险分担原则,退出机制和纠纷处理机制,财政规则与会计准则,等等,建立起较为完备的PPP法律框架。

(2)构建有效的组织架构。目前财政部已设立专门的PPP管理机构,建议地方政府特别是地(市)级以上政府也设立专门的PPP管理机构,形成组织网络体系。

(3)建立长期稳定的PPP激励机制。政府应出台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融资便利等在内一揽子激励计划,建立一个系统性的激励机制,并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

(4)探索多元化PPP模式。但凡能够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同时降低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成本的模式,就可以考虑引入。

第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1)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尽管PPP模式客观上带有向社会融资的效应,但其本质是更高效地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诉求,更有效地利用好政府资源,进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型,而不止是单纯的融资。因此,必须对公共性和公益性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义,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除了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自然垄断领域,可以市场化的领域应该通过市场定价来解决,避免政府部门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的角色错位。

(2)重视契约精神。本轮推广的PPP模式是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方式的变革,以改变政府自产自供的格局。这一转变可以极大地避免公共财政资源沉淀,提高公共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讲,PPP模式不失为一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革命。在这一转变中,各级政府需要营造公平的环境,对具体公共产品和服务做出细致的、量化的要求,在整个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尤其要注意的是,尽管PPP项目合作双方有合同约束,但在具体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依然处于强势地位,政府失信违约,不仅会对投资人的融资成本、项目收益等造成严重影响,也不利于项目的开展,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第三,注重PPP项目前期论证和决策,确保决策科学化

一个PPP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期论证和决策是否科学化、民主化,因此前期论证和决策至关重要。之前项目推行的所谓可行性论证,很大部分都是看领导眼色行事。有鉴于此,不妨试行“不可行性论证”,以防止领导拍脑袋决策,确保决策科学化。

第四,创新投融资体制,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

(1)银行方面可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为PPP项目提供融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引入外资、民营、国企等各类市场主体,灵活运用基金、债券、银行贷款等金融工具,推进建立期限匹配、成本适当、多元可持续的PPP项目资金保障机制。

(2)设立PPP项目担保基金。在PPP模式中,政府本身不能提供担保,银行若按传统模式发放项目贷款是心存疑虑的。要更好地调动银行、保险、基金等参与PPP,建议加快设立PPP项目担保基金,对相应的投资损失给予赔偿。

(3)放宽对保险资金的限制。建议适当放宽养老保险的投资领域限制,允许其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投资;进一步放宽社保等保险基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限制,使其能参与PPP项目建设。

(4)积极开拓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要积极引入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资金等进入公共投资领域;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引入社会资本;借鉴国际经验,由政府尝试设立适应性缺口补偿基金,补助社会效益大而短期存在资金缺口的PPP项目。

第五,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建议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准入限制,改善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环境,放宽民营企业投融资领域、登记事项、前置审批等市场准入领域的限制,必要时还可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来吸引社会资本。

(2)完善项目退出机制。当前在一些地方,PPP项目投资退出审批严格、周期长,且缺乏完整、规范的制度,不能适应社会投资者退出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参与者的积极性。应建立PPP项目产权交易市场和股权转让系统,使投资者能通过股份转让实现投资回收,进而合理退出。

第六,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

(1)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PPP项目周期长,期间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需要按照由对风险最具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风险的原则,在参与各方之间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政府应承担法律政策变更等风险,社会资本须承担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成本、工期、服务质量等风险。同时,收益须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平衡好各方利益。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基础设施;PPP项目;绩效评价;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F2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945(2017)19-0142-03

1 概述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和管理都是由政府部门承担,这样不但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和融资风险,同时也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率受到极大的影响。这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问题。近些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各国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逐渐增大,政府的经济实力不足以支撑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同时建设和运营效率低下,资源使用效能不高。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纷纷进行改革,寻找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际经济环境大萧条,在财政赤字与沉重债务压力下,部分国家着手改革基础设施供应模式, 并积极寻求私营投资,以求减轻基础设施建设负担。1992年,英国最先应用了PPP模式。智利于1994年也引进了PPP模式用于提高基础设施的现代化程度。1997年,葡萄牙也引入该模式,应用于公路网、医院、铁路及地铁的建设。2004年,巴西引入PPP模式用于公路、铁路及港口和灌溉工程的建设。采用PPP模式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方式较传统的方式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如消除费用的超支,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等。

2 国外PPP模式发展综述

PPP模式在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工程的建设和运营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被认为是改善公共部门绩效的创新模式,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目前,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发展PPP模式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并形成了规范文本和合同指南,而在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PPP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其法律基础和风险体系都不够完善。

2.1 PPP模式在欧洲的发展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在1997年6月政策文件(AGENDA 2000)为PFI的发展提供了多份建议,特别是提高公共/私营部门采购过程中的采购效率;2003-2004年度欧盟则出台了多份文件促进PPP模式在欧洲的发展。C Low,D Hulls和A Rennison(2005)\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了苏格兰64个PPP项目的绩效,把PPP项目的绩效指标绩效水平与非PPP项目相比较,分析了PPP项目绩效水平高低的原因。Henjewele等(2012)在对学术文献和政府报告和政府文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对影响英国私人融资计划(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项目VFM的因素进行研究。W Zou等(2014)采用关键绩效指标法从项目管理、利益相关者和合同管理三个维度研究了英国,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腊四个欧盟国家的PPP模式。F Villalba-Romero和C Liyanage(2016)选取29个PMS指标和9个KPI指标,对欧盟13个PPP公路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

2.2 PPP模式在美国的发展

很多国家已经或正在努力通过立法保障PPP模式的合法地位时,在美国,PPP模式已经在很多领域广泛应用,涉及水利建设、垃圾处理、教育、医疗、低收入保障房建设等各个领域。H Iseki和R Houtman(2012)认为在美国由于每一个PPP项目的独特性和当地条件的限制,PPP项目的评价框架没有一个通用的模式。AA Aziz和H Nabavi(2014)研究了PPP项目在美国的管理经验、规章制度、激励计划、采购谈判、采购时间费用和竞争建议。K Strong和S Chhun(2014)选取36个公路运输基础设施PPP项目案例,研究PPP项目在美国采购、特许条款和风险分担方面的治理问题。DW Ramsey和ME Asmar(2015)研究了美国1995-2013年25个完整的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成本和进度的优越性。

2.3 PPP模式在澳大利亚的发展

澳大利亚政府在1995年4月采纳了国家竞争政策(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NCP),要求澳大利亚联邦和州在各个部门,如基础设施发展上引入竞争。CF Duffield(2008)对25个PPP项目和42个传统基础设施项目的采购时间和成本进行比较分析研究。AA Javed,PTI Lam和PXW Zou(2013)研究了新南威尔士、昆士兰和Victoria(新南威尔士)澳大利亚三个洲的PPP项目,表明PPP项目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合理分配风险,能够适应未来经济环境的变化。AA Javed,PTI Lam和APC Chan(2013)以医院为研究的背景,借鉴澳大利亚和英国的成功的PPP项目经验,建立了以输出为导向的PPP项目综合评价基础框架模型。T Liu,Y Wang和S Wilkinson(2016)采用文献综述法、半结构式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三种方法从7个维度确定了14个关键因素研究PPP项目在澳大利亚和中国投标的有效性和效率的关键因素的比较分析。

2.4 PPP模式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与日俱增,PPP模式在发展中国家慢慢流行起来,但是受本国经济体制的限制,大多处于探索阶段。T Quoc Cuong(2010)认为越南政府应努力改善金融市场、管理风险的能力,利用BOT民间参与立法和监管方案。Albert P.C.Chan等(2011)对以往文献中论及的中国PPP项目风险因素进行了总结,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计算出各风险因素的显著性指标,并将风险合理的分配给公私双方。V Srivastava(2015)认为由于印度的价格体系、监督机制和法律保障都不够完善,PPP模式在印度的实施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总之,国外发达国家由于其市场经济成熟,政治承诺和法律环境稳定,流程更透明等原因,PPP模式得到较好的运用和发展,而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其价格体系、监督机制和法律保障都有待完善。

3 国内PPP项目绩效评价综述

我国PPP模式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开创性阶段(20世纪末至2003年):以弥补基建投资资金缺口为主要目的,缺乏良好的制度性环境。现代意义发展阶段(2003年至2013年):缺乏顶层设计,一切以地方政府短期实用目的优先,实践与理论共识初步成型,政策法规框架、项目结构与合同范式在此阶段得到逐步确立。新一轮热潮(2013年以后):PPP模式的制度化建设提上议事日程,一系列顶层设计的逐步推进,有望形成由法律法规、管理机构、操作指引、标准化工具和专业培训构成的相对完整的PPP政策框架。2015年11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推介的第一批1043个PPP项目中,已签约项目达到329个,占推介项目数量的比例为31.5%。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入库项目已达10471个,入库项目金额超过12万亿元。PPP项目已成燎原之势,形势可喜,遍布全国各个省区,涉及行业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等19个子领域。

近些年来,随着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大力推进,我国学者对基础设施PPP项目绩效评价的研究不断深入,他们引进国外基础设施PPP项目绩效评价的先进的理论和成熟的经验,来指导我国的PPP项目建设。其中典型的研究方法有:关键绩效指标法、平衡计分卡法、数据包络分析、层次分析法、物元分析法等,为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的绩效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有利理论基础。

3.1 关键绩效指标法

孙慧等(2012)综合考虑PPP项目中的独立监管机构、私营机构、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了9个测量PPP项目绩效的关键指标。袁竞峰等(2012)选取48个PPP项目绩效指标,构建PPP项目的KPI概念模型,采用问卷调查法来判别这些指标的重要性,为PPP项目绩效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袁竞峰等(2012)对48个绩效指标进行进一步分析,为政府监管PPP项目识别出41个KPI,并分析了指标分组之间的关系,为PPP项目绩效提高提供了可供参考的重要依据。王超等(2014)从PPP项目的立项、投招标、特许权授予、建设、运营、移交六个阶段出发,分析提取出58个关键绩效指标,建立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为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的实施提供可供参考的依据。

3.2 平衡计分卡法

郑志林(2008)基于平衡计分卡理论,从社会公众维度、社会效益维度、内外部流程维度和财务维度构建准经营性基础设施PPP模式的绩效指标体系,并结合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进行实证分析。王玉梅和严丹良(2014)建立项目环境、 利益各方满意度、 财务能力、 内部控制管理、 创新与成长性五个维度的平衡计分卡评价体系。周一春(2016)借鉴平衡计分卡的原理,从财务、内部流程、顾客、学习与成长四个维度出发,构建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PPP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水平。王 瑜和郭佩含(2016)引入平衡计分卡的思想,从BSC的财务维度、利益相关者满意度维度、内部流程维度、学习与成长维度总结35个初步指标来评价污水处理项目的绩效。汤秀英(2016)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为评价主体,建立以财务能力、顾客角度、内部经营流程、学习和成长的平衡计分卡四个维度的PPP项目绩效评价体系。

3.3 数据包络分析

袁竞峰(2009)构建了含有标杆限定域的PPP项目施工和运营期绩效评价DEA模型。程言美(2016)运用DEA法选取5个投入指标和7个产出指标构建了水环境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清水入江的26个子项目为例进行实证分析。唐祥来和刘晓慧(2016)基于四阶段DEA方法,估计2005-2013年间我国省际公共服务PPP供给效率水平。

3.4 层次分析法

姜立法(2008)x用层次分析法作为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的方法,处理指标数较多、无法直接给出准确的权重值的情况。李伟丽(2011)基于层次分析法,从质量控制水平、成本控制水平、进度控制水平、各方满意度情况、项目可持续发展五个方面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兰兰和高成修(2013)选取财务、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和顾客四个准则因子构造PPP项目的层次结构模型,设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杨扬(2013)以梯形模糊AHP决策方法评价PPP项目绩效任务重要性系数中投入资源价值、任务复杂性和风险三个指标的评价值。

3.5 物元分析法

赵新博(2009)综合利用关键绩效指标法和物元分析法,通过建立多指标性能参数的评判模型和关联函数进行评判,以定量的等级表示绩效的结果。刘晴(2015)基于层次分析法和物元分析法,从PPP项目的投入、过程、结果以及项目的整体影响等四个层面按照不同阶段的重点来构建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在各期确定一定的经典域与节域。易欣(2015)采用平衡计分卡法和物元分析法相结合,从项目盈利能力、公众满意度、个人学习效果和组织学习效果四个维度构建了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知识转移绩效评价的新模型。

总体而言,我国现有针对基础设施PPP项目绩效评价的相关研究,重点集中在指标体系构建和评价方法等方面,所构建的大都是单方面指标体系,系统性和整体性稍显不足。当前国内的基础设施PPP 项目的建设热潮在客观上推动了理论方面的研究,不少学者采用关键绩效指标法、平衡计分卡法、数据包络分析、层次分析法、物元分析法等不同的方法,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为本文的绩效指标体系和模型的建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4 结束语

目前我国关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研究,就研究内容而言,主要是融资模式,风险管理,绩效评价,实施过程,补偿机制,责任分配,价格因素,激励措施等。对于基础设施PPP项目绩效评价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绩效影响因素分析和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由于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涉及主体多,考虑到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大多数学者只注重定性分析,而缺乏定量分析。关于基础设施PPP项目绩效评价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关键绩效指标法、平衡计分卡法、数据包络分析、层次分析法、物元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等。多数注重静态的研究方法,而没有把PPP项目放到系统中去研究,难以反映项目真实的绩效状况。因此,如何选用定性与定量相统一,静态与动态相融合的方法对基础设施PPP项目进行合理的绩效评价,提高PPP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绩效水平,从而实现项目最终战略目标,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Henjewele C,Sun M,Fewings P.Analysis of Factors Affecting Value for Money in UK PFI Projects[J].Journal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Property and Construction,2012,17(1):9-28.

[2]K Strong,S plex Governance System Issues for Transportation Renewal Projects[J].Urban Planning & Transport Research An Open Access Journal,2014, 2(1):233-246.

[3]AA Javed,PTI Lam,PXW Zou.Output-Based Specifications for PPP Projects: Lessons for Facilities Management from Australia[J].Journal of Facilities Management, 2013, 11(1):5-30.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PPP;投融资模式;民间投资模式;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6-0066-05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今年两会热点话题之一。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落实和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这是政府工作报告中连续第三年出现PPP。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PPP逐渐成为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化、社会化改革的重要举措。PPP改革可以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落实为一项实实在在的、可供操作的政策机制。

一、PPP之定义

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狭义的PPP是指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括特许经营、外包、私有化等类型。PPP广义概念强调的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达成的契约性合作关系。如英国政府设立的促进PPP政策工作小组对PPP的定义为:为了提供某项公共服务或开发某一公共设施,而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达成的契约性协议,以此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美国PPP委员会将PPP定义为政府机构与私人部门的合同协议,通过这一正式协议,共同利用公私双方的技能和资产,为公众提供服务或设施,在资源共享的同时,公私双方分担风险并分享利益[1]3。狭义的PPP概念通常以列举的方式定义,它更加注重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资金的价值。如国家财政部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中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综合来看,不论从广义或狭义理解,PPP都包含有风险分担、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及获取资金使用价值等原则。

二、PPP的形成与国际经验

(一)PPP的形成

PPP的雏形可追溯至罗马帝国时期,罗马大帝授予Salassi(萨拉西)部落征收通行费的特许权,以回报其养护道路和跨山脉搬运。17世纪,英国推行公路收费政策,以公路通行费养护公路和扩建公路,形成了公与私的交易和互动关系。有学者认为,这种收费公路就是现代BOT模式的前身[2]。法国委托私人企业修建铁路、供水设施和街道照明设施。随后美国、荷兰、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借助社会资本,建设道路交通和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这个时期,PPP模式很单一,只是以特许经营方式为主,其项目也仅限于交通和供水领域。

“二战”后,受凯恩斯主义影响,西方国家经历了几次国有化运动,政府接管了原来由私人经营的公共事业领域,PPP在这一时期基本停滞。至上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又掀起民营化浪潮,以英美为首的西方国家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开始了大规模的去国有化运动,破除公共领域政府垄断,引入私人力量。民营化浪潮促使PPP膨胀式发展,PPP合作方式多样化,包括政府出售、合同承包、补助和凭单制等,合作项目也扩展到邮电、航空、垃圾回收、街道清扫等国计民生各领域。民营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英美等国家的财政压力,同时也带来一些不良影响,粗放式的PPP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平。至1992年英国私人融资计划(PFI)实施,PPP进入理性发展阶段,各国陆续制定引导和规范PPP的政策和法律文件,如英国的《标准化PFI合同》,澳大利亚的《2008年澳大利亚基础设施委员会法》和《国家PPP指南》,自此,PPP纵深发展,形成了BOT、BOO、BTO等成熟模式和一些经典案例。

(二)PPP的国际经验

英国是最早实行PPP的国家,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公认PPP运用较好的国家,它们的成功经验可归纳如下:

1.设立专门的PPP发展组织。英国于上世纪90年代在财政部设立PPP特别工作小组,负责引导、协调公私合作事宜。加拿大设立联邦PPP中心和各省级PPP发展中心,承担审核项目的职能。澳大利亚设立基础设施局,PPP发展指南,进行项目评估,分解PPP项目决策过程。

2.积极的政策引导和完善的法律规范。英国由财政部主导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引导PPP发展,并在相关领域制定或修改法律,以解决PPP与原有法律框架的兼容性。加拿大积极构建政策指南指引PPP发展。澳大利亚颁布国家和地方政策并在特定领域立法指引和规范PPP发展。

3.以资金的价值为原则。资金的价值,是指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获得长期最大利益。通俗地讲,就是少花钱、多办事。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相继颁布了完整的VFM评价程序和评价指南。英国以全寿命周期成本和质量的最佳组合来满足用户的需求,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公共项目建设运营的经济性。

4.健全的配套机制。一是创新融资平台。加拿大成立的PPP基金为项目资本市场融资起到积极作用。英国的银行和资本市场可为项目提供固定利率的长期融资,最高期限长达40年;二是建立风险分担机制。PPP专门机构监管项目各环节,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保护公众和私人利益;三是建立严格的会计审核和绩效评价机制。制定会计核算法律,并拟定绩效考评指标保障PPP良好运行。

三、PPP在中国的发展

(一)PPP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PPP背后隐含的公私合作理念在中国早已有之,最早可追溯到1906年6月开工的新宁铁路[3]。而中国具有现代性的PPP则始于改革开放以后,可将其发展历程划分为“探索、试点、推广、停滞与规制”5个阶段。

1.探索阶段(1984-1992)。改革开放伊始,大量外国资本涌入中国,其中,有部分资金试图以BOT的形式进入公共事业与基础设施领域。当时中国没有BOT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法规,BOT项目的开展是由地方政府向中央申请,获批准后开始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习、摸索。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PPP项目是1984年深圳沙头角B电厂项目,该项目是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以BOT模式与深圳市合作建造火力发电厂,于1984年签订协议,1988年投入使用,外方经营10年,期满后移交中方。深圳沙头角B电厂项目是中国探索PPP模式的起点。随后,在中央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作用下,外商华侨在较早开放地区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如广深高速公路等项目。这些项目也主要以BOT模式,由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商谈,报中央批准后执行。

2.试点阶段(1993-2002)。党的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为公共事业与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融资提供了可能性。接着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中央收回地方大量财权,PPP项目由原国家计委统一部署,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对BOT可行性进行论证。1994年,原国家计委选择广西来宾电厂、成都第六水厂、广东电白高速公路、武汉军山长江大桥和长沙望城电厂5个BOT试点项目。同年8月,原国家计委、原电力部、原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试点项目提供政策依据。在试点过程中,政府逐渐认识到PPP模式的优点,同时也积累了经验教训,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推广。

3.推广阶段(2003-2008)。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社会资本流动迅速,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使得PPP实践在公共领域广泛开展。此外,一系列政策法规相继出台为项目运行提供保障。如原建设部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文件。这一阶段的PPP项目众多,其中代表性的项目有北京地铁4号线,该项目是由京港两地投资合作,政府节省了财政支出,社会资本也获得回报,同时还为北京引入香港地铁运营经验打下了基础。此外,北京奥运会约30个场馆中半数是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建设的[4]。提高了PPP在社会各界中的认同度。

4.停滞阶段(2009-2012)。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出了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负责投融资,项目运作方式主要以委托代建、BT回购形式进行。在此阶段,社会资本很难进入公共事业领域,PPP基本处于停滞阶段。

5.规制阶段(2013至今)。自2013年以来,我国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来界定中国的公私伙伴关系,充分认识到PPP模式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重大意义,国务院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密集出台大量政策文件,积极推进PPP模式,中央到地方均推出大量PPP项目,显示了国家发展PPP模式的决心和力度,也标志了PPP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有人认为,2014年是中国PPP元年。随后PPP向纵深化发展,国家对PPP模式进行战略定位,各部委制定政策法规保障项目运行,PPP专门法律也尝试出台。

(二) PPP在中国的发展障碍

自2013年正式界定PPP以来,经过3年的实践探索,我国PPP改革成效显著,建立了包括法规、政策、指南、合同和标准等5个层面的制度体系,大市场已具雏形。截止2016年底,财政部全国PPP项目库已收录入库项目达11260个,覆盖19个领域,投资额13.5万亿元。但仍存在诸多障碍制约其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融资理念转变不够。PPP不仅是一种融资手段,更是政府管理理念转变的一种促进机制。在推行PPP模式过程中,政府部门将工作重心从具体的项目运作,转到强调规则制定、项目监管上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转变政府管理理念。然而,一些地方政府仍把PPPH仅作为一种融资手段,改革发展意识不强,因而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发展理念重视不够。

2.法律与配套机制欠缺。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出台规范的PPP法律,项目规划与运行仅依照政府部门。然而,对社会资本来说,PPP模式是一种先期集中投入、分期收回的投资模式,合作期限通常是20~30年,没有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机制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难以取得民营企业信任。

3.组织领导机构有待加强。在我国,负责PPP项目管理的部门有两个:发改委和财政部。故而两部门经常会就一个问题给出两个不同解释。如对社会资本的界定,财政部理解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等排除在外;而发改委则指出,不仅民营企业,且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企业投资、经营主体和国有企业,都属于社会资本的同一范畴。2014年12月为统筹管理,财政部成立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但是部门冲突仍时有出现,因而不利于项目实施和监管,可见组织机构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4.社会资本公共责任缺乏。PPP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经营项目,它的客体是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投资者依约定获取收益的前提是提供了基础设施服务,承担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然而,社会资本所有者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在参与PPP项目中仍存在赚快钱、赚大钱等一夜暴富的思想,因而缺乏长期规范经营的计划。

四、结论与对策

PPP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部分。从宏观层面看,PPP是一次推进国家治理方式现代化的体制机制变革;从中观层面看,PPP改革推动了行政体制、财政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从微观层面看,PPP改革倡导资金的价值理念,促进社会资本创新提质增效[5]。为完善PPP模式,应以契约精神,建诚信政府;转变发展理念,提升市场化水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领导机构,提高规范化程度同时加强监管。

[参考文献]

[1] 王增忠.公私合作制(PPP)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5.

[2] 周晓丽.新公共管理:反思,批判与超越――兼评新公共服务理论[J].公共管理学报,2005,(2).

[3] 陈志敏,张明,司丹.中国的PPP实践:发展、模式、困境与出路 [J]国际经济评论,2015,(4).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11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是投资领域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省发改委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我市积极开展了PPP模式推广工作,并被国家发改委选为国家中小城市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重点城市,。根据会议安排,我就抚州推广PPP模式工作情况作个简要汇报,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我市PPP模式推广工作基本情况

在PPP模式推广中,我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政策引领、统筹谋划、协调联动的原则,积极探索,主要做法是:

(一)注重政策引领,建立健全PPP模式制度体系。一是代市政府草拟并出台了《抚州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办法(试行)》、《抚州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基本操作流程(试行)》,确定了PPP模式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基本流程及各部门职责等。二是建立了PPP项目联审机制,2019年7月,我委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建立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联审机制的通知》,建立了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法制办、金融办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PPP项目联审机制。目前,我委共组织完成了5个PPP项目实施方案的联审。

(二)积极先行先试,着力打造PPP示范项目。PPP模式是一种新的项目融资、建设模式,指导文件多,推进程序复杂,为了推广PPP模式,我市积极先行先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抓好了一批示范项目实施,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如:我委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率先推进了抚河流域生态保护及综合治理一期工程PPP项目,指导相关部门按操作流程抓好了项目实施。一是项目识别阶段(包括项目发起、确定实施机构、项目入库和财政评价论证)。该项目由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起,经反复磋商论证,2015年10月,我市与省水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启动抚河流域生态保护及综合治理工程,分三期实施,一期工程采取PPP模式;2019年3月,市政府确定市发改委为该项目实施机构、市投资公司为该项目具体操作单位和政府出资方代表;5月,市投资公司将该项目信息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6月,该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市财政局评审。二是项目准备阶段(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联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19年7月,市投资公司通过招标确定国信招标集团公司作为该项目的PPP咨询机构,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全程咨询服务;7月28日,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联审。8月9日我委将修改完善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于8月16日批复该项目实施方案;市投资公司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相继办理了环评、规划、用地、可研报批等手续。三是项目采购阶段(选择合作伙伴和签订项目合同)。该项目实行社会资本方和工程施工方合并采购,2019年9月12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挂网招标。10月17日完成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11月25日正式招标确定省水投资联合体预成交。预成交结果分别于11月28日和12月5日,在省政府采购网和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2019年12月至2017年3月,我委会同市投资公司组成谈判工作组与省水投联合体进行了两轮合同谈判,反复修改完善合同条款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2017年4月,市政府授权我委与省水投联合体签署了项目合同。四是项目执行阶段。2017年5月,市市场质监局批准项目运营管理公司(简称“SPV公司”)成立,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目前33个子项目已开工20个,累计完成投资8亿元。该项目顺利落地实施,为其他PPP项目实施提供了借鉴参考,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加强谋划推介,力促PPP项目落地实施。一是建立市级PPP项目储备库。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PPP项目库的要求,组织各县(区)各部门建立了市级PPP项目库,并加强与财政部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行入库项目动态管理。目前,市级PPP项目库共储备项目75个,总投资557亿元,其中市本级项目16个,县(区)项目59个,项目涉及市政、交通、教育、医疗、科技、文化、旅游、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信息化等领域。二是加强PPP项目推介。两年多来,我市共有五批13个PPP项目,被省发改委列为省级PPP示范项目对外,总投资350亿元。同时,我委去年也筛选了10个前期工作较为成熟的PPP项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对外,总投资412亿元。通过对外推介我市PPP项目,吸引了中建、中铁、中交建、中电建、中冶等一大批大型国企及上市公司来我市对接洽谈PPP合作。三是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2015-2017年,我委共争取上级PPP补助资金956万元,用于支持前期工作较好、操作较为规范的项目,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目前,全市共落地实施PPP项目12个,总投资113亿元,包括总投资48.14亿元的抚河流域生态保护及综合治理一期工程、总投资18.74亿元的文昌里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总投资12.89亿元的廖坊灌区二期工程以及G316资溪花山界至南城黄狮渡段公路改建工程、G322宜黄黄陂至乐安鳌溪段新建工程、临川教育集团三所实验学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PPP实务操作能力。为切实提高我市各级、各部门的PPP工作业务能力,促进PPP项目规范实施,今年6月15日-17日,在国家发改委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联合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举办了为期3天的PPP实务培训班。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16个市直单位负责PPP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发改委有关同志、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PPP项目实施机构人员约200人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使我市各级、各部门有关人员更加精准地理解了PPP模式的相关政策,提高了他们的PPP实务操作能力。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PPP模式;文献综述

一、PPP基本概念

虽然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领域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但PPP模式这一概念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各个部门、不同学者对PPP模式也有自己的解释。G.Peirson,P.Mebride(1996)认为,PPP模式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签署协议,由私人部门代替公共部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或者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对PPP模式进行了比较详细、系统的探讨。他详细分析了基础设施领域里采用PPP投融资机制的优点,并对PPP的具体形式做了较为详细的划分。

李秀辉、张世英①(2002)是国内学术界较早探讨公私合作制的学者,对PPP模式产生的背景、概念特征、优势和应用实例进行系统介绍。将PPP模式定义为“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具体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在这种合作形式下,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承担融资风险。陈伟强、章恒全②(2003)从PPP模式与BOT模式对比的角度分析了PPP融资模式的优点,指出PPP模式中私人部门参与早期项目的可行性,缩短了前期工作周期,降低项目费用,减少项目风险并且有利于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能更好地协调各方关系。王灏③(2004)在研究国外不同PPP模式定义后,认为PPP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PPP模式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模式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建设―拥有―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DBFO(设计-建造-投资-经营)等多种模式,并指出狭义的PPP模式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物有所值原则。

二、PPP模式的应用研究

PPP模式最初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来分析PPP模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萨瓦斯以合同承包为例对PPP的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分析了合同承包的实施的条件、服务合同的立约步骤等。同时,萨瓦斯还提供了诸如“内部运营成本计算样表”、“清洁服务合同质量标准”、“得克萨斯州休斯敦市公共汽车服务承包合同细则”、“付款的不同方式”等参考依据。Mott MacDonald调查的50个项目中有11个采用的是英国的公私合作制。结果表明,无论是成本控制,还是风险分配方面公私合作制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柯永建等(2008)以英法海峡隧道工程为案例,从项目风险分担的角度分析了项目失败的原因,指出该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在风险分担中私营方承担了过多无法控制的风险,并提出了合理的风险分担建议。

许多学者对国内PPP项目进行案例研究,总结了许多宝贵经验。王守清等(1998)以来宾B电厂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BOT项目的规定、批准程序、评价以及竞标方面的问题,为以后我国类似BOT项目的开展提供了经验借鉴。袁竞峰等(2010)以北京地铁四号线PPP项目为例,从公共部门的角度确定和分析了促进中国轨道交通PPP项目发展的因素。邓小鹏、申立银(2006)基于香港迪士尼主题公园项目的案例分析,具体分析了PPP项目存在的风险及其合理分配和分担问题,以及项目风险分担对项目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将征地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分配给政府部门更为合理有效,而私人部门则可以有效地控制设计和建造风险、运营风险等;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则可以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PPP模式影响因素研究

PPP项目从前期谈判到建成运营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运用环境复杂,在运营过程中涉及影响影响项目成败的因素,主要包括风险识别与承担、产品定价、收益分配、绩效评价等,许多学者进行了该方面研究希望提升PPP项目的实施效果。

PPP模式风险识别的研究领域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Grimsey et al(2002)将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分为九类:技术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收益风险、金融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政治、法规风险、环境风险和违约风险。Li B.et al(2005)在研究英国PPP项目时,将风险分为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微观层面三类。其中,宏观层面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中观层面风险主要包括与项目自身相关的项目选择风险、项目设计风险、项目融资、建设、运营风险;微观层面风险主要包括合作关系和第三方风险。这也是目前被引用最多的PPP项目风险分类方法。Shen et al(2006)在研究公共部门项目主要风险以及PPP项目管理风险方式的基础上,将主要风险划分为13类,主要包括:场地获取、未预期的场地条件、土地和周边环境污染、土地开垦、开发设计和建造、市场条件变化、私人合作者经验不足、金融、运营、产业行为、法律政策和不可抗力风险。进一步将上述风险分成3个组别:内部风险、外部风险和项目层风险。

刘新平、王守清(2006)④对PPP风险管理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PPP的概念较之BOT更为广泛,但在本质上,两者的内涵是一致的,都属于项目融资范畴。在《特许经营项目融资(PPP):风险分担管理》一书中,王守清分析了中国PPP项目风险管理现状,研究了项目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担偏好以及公平分担机制。彭桃花和赖国锦(2004)⑤分析了公私合作制的风险,同时将财务学中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简单的运用于PPP模式的成本分析中。关于公私合作管理的监督管理,大多研究者是从政府管制的角度进行的研究。

PPP项目的风险因素识别研究领域,王守清(2000)在研究发展中国家BOT项目的风险管理的基础上,特别针对中国的基础设施项目,讨论了政治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的重要性,通过问卷调查归纳出了6个主要的政治和不可抗力风险的重要性排序,从高到低依次是可靠性和可信性、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推迟许可、征收、腐败。关于共同承担风险的合作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最优比例问题,周鑫(2009)⑥基于PPP项目的风险分担原则,将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的风险分配过程看做讨价还价过程,并构建了三阶段博弈模型,通过对贴现率调整来确定风险分担比例。

国内外专家学者及科研机构对PPP模式的基础研究,为我们认识和把握公私合作融资模式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这些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发展,PPP模式在应用中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如何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加快推进PPP投融资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尤其是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成为是本课题的研究重点。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注解:

① 李秀辉,张世英.PPP: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方式[J].中国软科学,2002,02:52-55

② 陈伟强,章恒全.PPP与BOT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J].价值工程,2003,02:4-6

③ 王灏.PPP的定义和分类研究[J].都市快轨交通,2004,05:23-27.

④ 刘新平,王守清.试论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原则和框架[J].建筑经济,2006,02:59-63.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PPP法律法规 政策体系 韩国

一、引言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广义上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狭义上指项目融资一系列方式的总称。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投入资源来生产和提品(或服务),并共同承担责任,分享收益。通过公私双方的合作,不仅有利于缓解公共部门的支出不足,充分发挥私人部门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也有利于优化配置项目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自从1992年在英国首次正式应用以来,PPP在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等主要西方国家得到广泛响应,联合国、世界银行、OECD、欧盟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共同体将PPP的理念和经验在全球范围内大力推广,并广泛应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公共项目建设中。近年来,我国不断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及其所带来的巨大基础设施投资需求,为PPP模式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

PPP是我国在缺乏制度性土壤条件下基于现实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新的公私合作模式,尽管在探索实践过程中不乏成功的案例,在实际应用中失败的项目也很多,而缺乏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其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PPP协议的法律性质

不同的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不同的,合同各方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PPP协议法律性质的合理定位不仅有利于合作双方事后纠纷的解决,提高私营部门参与公共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对项目本身的长久成功运行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PPP作为一种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提品或服务的合作模式,其法律本质为一系列的契约关系。PPP结构模式如图1所示,主要包括三类活动主体:公共部门、私人合作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品或服务的承包商或供应商、融资的提供方等)。PPP实质上就是这三类利益主体互动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见图1),其中最为核心的法律关系即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即PPP协议),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互动将直接影响到整个PPP模式所涉及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

PPP法律关系中的贷款协议、保险协议、采购/供货协议、买卖/服务协议、承包建设合同、委托经营协议等均为私法契约,一旦发生争议,可由私法来调整。而对于PPP协议的法律性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政府部门与私人合作者之间既是采购者与供应商的关系,又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还是共同承担责任、分享收益的伙伴式合作者的关系。PPP协议中既包括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内容,又体现出公私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PPP协议表现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融合状态。

三、我国PPP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描述的修正变更,为非公有制经济和私营部门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在宪法精神推动下,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也纷纷通过修订已有法律或是出台各种政策规章,以消除体制,促进PPP模式在公共项目中的运用。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四个层次法律体系,我国PPP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现状如表1所示。

另外,《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企业法》以及外汇管理、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有外国投资的PPP项目公司。现行法律中还有对外商来华投资在关税、进出口权、土地使用权、税收等方面的规定。上述这些法律、法规文件基本构成了我国公私合作制制度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为我国PPP模式的运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四、韩国PPP法律框架的内容

(一)韩国PPP法的发展历程

韩国PPP法的发展历程如表2所示,从中可以看出韩国有关PPP法律内容的制定与修订逐渐趋于完备化、系统化。在1994年8月之前,还没有较为正式的有关法律文件出台,而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只有个别法律条款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但在之后的十年内,一系列有关PPP的法律文件相继颁布并施行。

(二)政府政策支持体系

韩国政府在政策上给予PPP项目全方位的支持,具体表现为土地购置、收益保障、税收减免、信用担保、风险分担等各个层面的优惠措施。值得一提的是,韩国政府还会根据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在年度计划中对PPP项目引人临时性支持措施。

(三)相关行政主体

韩国PPP项目的主要参与方有战略投资部(MOSF),相关主管部门以及私营部门。在MOSF下设立PPP评估委员会(PRC),PRC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战略投资部部长(主要负责人);二是PPP项目相关主管部门的副部长;三是私营部门具备PPP相关知识经验的专家。另外,依据PPP法成立的公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PI-MAC),为PPP项目的实施提供全面专业支持,在韩国私营部门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有关PPP理论政策的研究制定者,还充当管理PPP项目政府机构的角色,同时也是韩国PPP市场的推动者。

五、韩国PPP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现有的PPP法律保障体系为私营部门进入公用事业创建了法律与政策基础,但是远不能满足PPP发展的现实需要,PPP模式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

与我国情况类似,PPP模式在韩国的起步时间较晚,相关立法也是基于现实发展需要在近几年才不断趋于系统、完善。在1994年8月之前,韩国还没有较为正式的相关法律文件出台,而到2005年仅十年之间就建立起一套十分完备的PPP法律体系,这一体系的完善极大地促进了PPP的发展以及私营部门参与PPP的积极性,近些年来私营投资额在基础设施领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如表3所示)。因此,充分借鉴韩国PPP立法经验,对尽早完善我国的公私合作制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比分析我国PPP立法现状与韩国PPP法律框架,我国PPP法律体系无论在立法水平上还是政策实施方面都存在较

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法律位阶低。PPP模式运用到公共项目中的立法体现主要集中在部委规章、地方政府管理条例等位阶较低的层面,其权威性不足,一方面难于取信于投资者,另一方面无法解决一些法律冲突。

第二是没有针对PPP的专门法律。目前我国不仅没有针对PPP的专门法律,行政规章也只有三个,其余多为部委规章与地方性的管理条例和针对具体项目而订立的专营管理办法。这种开放式的架构,首先不利于国家对PPP项目的统一管理;其次这些规章条例的稳定性很差,而PPP项目的运行期间一般比较长,容易损害政府信用;适用于各地的管理办法可能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地方,容易导致制度的不统一以及不公平的现象发生,也不利于PPP项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三是法律法规粗糙,操作性差。韩国法律不仅对适合采用PPP模式的设施类型做了十分详尽的分类,而且将PPP项目区分为政府立项招标项目和企业主动建议项目,并对二者的采购步骤也做分别的具体规定。我国不仅缺乏细致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关于PPP项目详细的操作程序。

第四是对PPP模式的发展欠缺主导机构。目前在我国PPP项目的运作涉及建设部、发改委、交通部等不同行政机构,缺乏主导机构,不能对PPP模式进行统一的、全方位的支持。而韩国则设立了PIMAC,PIMAC负责年度PPP计划以及编制PPP指南,为PPP项目提供了具体而可操作的指引。

第五是缺乏配套的政府政策支持体系。PPP涉及的领域一般为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风险高的基础设施项目,这一模式的引入有效地缓解了财政资金不足的状况。政府作为PPP的参与方以及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应制定适合PPP项目发展的宏微观政策体系,设置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政府本身信用建设以及人才培养,为PPP的运作创造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

PPP在我国实践中仍然缺少统一配套的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应加快PPP立法进程,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形成以宪法为首,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专门立法为主,大中型项目单项立法作为补充,地方法规、行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配套,其他文件作为指导的系统法律体系。

政府机构设置方面,可以参考韩国PPP机构设置模式,由政府某一部委进行专属管理,负责制定与之相关的政策,并进行监管。此外,还应该在该部委下设立为PPP项目实施提供全面专业支持的经济咨询机构和技术咨询机构(可利用现有行业部委下具有相应知识经验的专家),以更好地发挥PPP模式的优势,满足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参考文献:

王守清、柯永建:《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I和PPP)》,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

Bank W.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4:Making Services Work forPoor People.New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14篇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PPP)模式有了参照性法律依据。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办法》毕竟不同于PPP基本法,其内容本身也留下了不少缺憾。

期盼已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台,并将于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由六部委联合,在目前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领域的立法文件中效力层级较高,亦有人称之为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领域的“基本法”。自2014年PPP热潮出现以来,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等各部委为推广PPP,出台数十部文件,但文件多以“意见”“通知”等形式下发,更高效力的《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PPP)模式有了参照性法律依据。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办法》毕竟不同于PPP基本法,其内容本身也留下了不少缺憾。

鉴于《办法》是在PPP推广热潮背景下出台的,在国内之前官方的PPP指导文件中多将PPP与特许经营相等同,国内知名PPP学者王守清教授在其与学生刘云合作撰写的《公私合作(PPP)和特许经营等相关概念辨析》一文中也表示,国内所说的特许经营,其内涵已比英文的Concession(特许经营)大大扩展,与国内所说的PPP并无太大区别。下文为表述方便,必要时将特许经营统称为PPP。

PPP发展的八喜

《办法》对于PPP的定义、适用范围、合作形式和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办法》由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住建部、水利部和央行六部委联合制定并经国务院同意。在此之前,部委以上的特许经营立法(严格说是规章)仅有2004年建设部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6号文”)。相比较126号文,《办法》在立法主体阵容上有明显突破,并将特许经营由过去的市政领域推广至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领域,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这与此前国务院60号文提出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七大领域工程投资包也保持了一致。

《办法》第三条强调,特许经营模式下,除了参与投资建设基建项目外,特许经营者还应在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运营并获得收益。第五条则针对特许经营的具体方式做了列举加概括,包括投资一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TOT/ROT)、投资一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BOOT)、投资一建设一移交一运营(BTO)等。由此,外包类、私有化类和不含运营的BT等其他更广义的PPP模式均不属《办法》所指方式。

在特许经营期限设定方面,《办法》规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据此,30年为特许期上限,下限则留由协议双方自行约定。考虑到目前各地推出的新城开发、产业园区等PPP项目投资金额大、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办法》允许双方做出例外约定。

《办法>对于PPP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流程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提出部门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就实施方案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实施方案最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

《办法》强调了《预算法》等现代财政预算制度对于PPP项目的约束。《办法》规定,PPP项目除应当符合城市区域规划、各项专项规划外,还应当符合中期财政规划。对于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据此,在《预算法》和中期财政规划约束之下,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PPP项目特许经营者的项目收益将得以有效保障,对没有财政支付能力的这两类项目的立项也形成了制约。

《办法》对于项目前期融资方案的制定和创新融资渠道做了重点强调。PPP项目资金需求量大,不仅涉及债权融资,在项目资本金筹措上还涉及股权融资。《办法》不仅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前期项目投融资方案的制定,还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

基金入股PPP项目公司的做法在《办法》中被肯定,这与国务院60号文保持了高度一致。目前江苏、山东、河南、宁夏等多个省市都在探索基金在PPP项目中的应用,《办法》的出台,让各地的做法有了上位法的肯定。除了通过基金等方式进行资本金融资外,《办法》还鼓励PPP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根据《办法》规定,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结合李克强总理最近在国开行的讲话精神以及央行对于三大政策性银行的注资支持等动向,政策性金融工具与PPP模式的有效结合将会加快PPP模式在国内基建和一带一路战略中的推广应用。

鉴于国内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上大多数还无法做到有限追索,为了更好地推广PPP,《办法》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探索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可以合理预见,更多的商业银行会逐步出台与PPP项目相匹配的信贷服务政策,以更好地支持PPP项目融资。

《办法》就避免重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给出了明确意见。如前所述,有关部门需根据各自职责对PPP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办法》同时规定,在PPP实施方案通过审批后,在项目建设手续审批过程中,对于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重复审查。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原先的PPP模式和项目手续之间的重复审批问题,有利于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办法》对政府为保障投资人合理回报可以做出的承诺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2002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第43号),对于各地政府外商投资固定回报项目予以清理。自此,对外商投资项目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有了文件依据。本轮PPP热潮出现以来,中央自上而下的文件对于PPP项目应保障投资人实现合理回报均作了明确规定。《办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对于PPP项目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由此,PPP项目不得承诺固定回报的原则在官方文件中被扩展至全部PPP项目。这一点,也将PPP项目与约定固定回报的BT项目等其他不规范的PPP模式加以了区别。

在项目协议变更及终止问题的程序规定上《办法》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PPP项目的债权人(主要指放贷方,下同)通常会要求在项目公司违约且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补救时,债权人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项目提前终止前对于项目进行补救,这就是债权人的介入权。财政部113号文、156号文PPP合同指南(试行)中对于债权人的介入权也做了重点提及。《办法》在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中规定,若需对特许权协议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而如若出现约定的特许权协议提前终止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前终止协议。这些规定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障而言确有必要。

《办法》通过规定绩效评价强化对项目运营的监管。财政部在113号文等文件中提出了对于PPP项目的绩效评价,基于对产出的绩效考核,让经营者更好地分担运营风险。《办法》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特许权协议定期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产品或服务价格或财政补贴相挂钩,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强运营监管对于降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不可或缺。

PPP发展的八忧

六部委联合的《办法》尽管是经国务院同意,但归根结底是部委规章,在效力层级上存在一定的局限,对于PPP项目的保障还很有限。长远来看,部委规章只能是权宜之计。《办法》的出台究竟会加快抑或延后PPP基本法的出台,尚不得而知。

《办法》模糊了特许经营与PPP的界限,让PPP的定性问题更加复杂了。如前所述,国内所说的特许经营,其内涵已比英文的Concession(特许经营)大大扩展,与国内所说的PPP并无太大区别。发改委法规司李亢先生对此也持类似观点,其在2015年5月5日就《办法》有关情况举行的新闻会上表示,考虑到特许经营的内涵和外延更容易把握,同时结合中国过去以特许经营概念实施PPP项目的实践以及国外和国际组织的立法惯例,《办法》最终采用了特许经营的概念。

但理论上讲,PPP的外延和内涵相比较特许经营更为宽泛,而且,全国为推广PPP而出台的配套文件命名体现的主要是PPP(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概念(而非特许经营),并基于PPP概念进而规范各地的PPP项目操作流程。作为推广PPP的配套制度,《办法》采用的却是特许经营概念而非PPP的概念,这无疑会给PPP相关方带来困惑:字面含义明显不同的合作与特许,法律上的定性是否也是相同的7但遗憾的是,《办法》在定义、特许经营形式等具体条款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办法》对特许经营与PPP界限的模糊,让PPP的定性问题更加复杂了。

在制定《办法》的六部委中,国土资源部的缺位是一大遗憾。去年至今推出的近2万亿元的PPP项目中,极少部分是经营性项目,绝大多数是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在地方债务高企的现实背景下,除了延长政府付费或补贴的期限外,可行性缺口补助中的盈利性资源的配置成了项目合作方案设计的关键,

“PPP+土地”的捆绑模式受到追捧。而受制于国内现行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强制性规定,“PPP+土地”的捆绑模式实际推行并不顺利。《办法》虽提及,针对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PPP项目,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但国土资源部的缺位无助于“PPP+土地”做法的推广,这也是《办法》留给实际操作层面的较大遗憾。

用户付费的PPP项目投资人选定适用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依据不足。PPP项目付费方式包括用户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就用户付费的PPP项目而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存在脱节。《政府采购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用户付费的PPP项目性质上属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没有争议,但因项目资金来源并非财政性资金,所以若要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则依据不足。2015年3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未能解决该问题,《办法》中同样存在该问题。

《办法》对于PPP项目的政府主体行政级别未能明确。《办法》第3条对于PPP项目政府一方主体仅规定了“政府”,对于行政级别未作限定。而在此之后,《办法》的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4条、第25条、第41条、第42条、第45条、第56条等条款均提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对于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也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前后并不一致的表述不免让人产生困惑, PPP项目政府一方主体的行政级别是否仅限于县级以上?

《办法》对于违反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流程的后果未作规定。《办法》规定,涉及物有所值评估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工作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 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规定,每年全部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根据21号文和《预算法》等相关规定,PPP项目应列入PPP项目目录,并应将各项财政支出纳入预算,以增加预算对于PPP项目的约束。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利于防止不切实际的PPP项目不合理加大财政负担,但无论是21号文还是《办法》并未规定违反前述流程规定的法律后果。

《办法》对于项目审批与PPP经营者选定程序的流程规定不尽合理。《办法》第22条规定,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由此可见,《办法》允许政企双方就包括项目核准或审批等在内的前期审批手续约定由特许经营者负责办理。但从项目立项正常次序来看,应当是先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再进而论证是否采用PPP模式(即先有项目再有模式),《办法》笼统地规定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可由特许经营者办理,一方面容易导致出现项目立项与PPP模式审批和特许经营者招选程序颠倒的反常做法,另一方面因前期审批涉及主管部门较多、流程繁琐,从协调能力角度考虑,项目前期审批手续也不宜约定由特许经营者办理,即使以特许经营者的名义办理,政府也应积极给予协助。

《办法》对于PPP项目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模糊。如前所述,《办法》使得PPP与特许经营的界限变得模糊了。《办法》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未作明确定性,但发改委在2015年1月19日公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48条中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定性为民事协议,这次以六部委名义出台的正式稿《办法》中有意删除了此条,仅强调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救济。

根据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于201 5年6月1日施行)规定,因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的,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而财政部和发改委在各自的PPP合同指南中均指出,PPP协议为民事协议,若有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申请仲裁,涉及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结合《办法》在争议解决章节的用词表述以及《办法》的牵头方为发改委等细节可以合理推断,《办法》所指特许经营与《行政诉讼法》所指的特许经营不完全相同。那么,二者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办法》没有给出答案,由此给社会资本和相关方带来的困惑,或将影响PPP的推广。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湖北省;PPP模式; 推广

一、湖北省推广运用PPP模式遇到的难点

(一)相关法规政策不全,尚未形成有效体系

相关的法规框架尚未完成。目前国内并没有专门法律,主要依靠多部门出台文件规范PPP,且医疗等领域中涉及PPP的法规尚未补充或调整。虽然湖北省出台了《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PPP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但还不足以形成地方层面法规支撑体系。

(二)相关实施经验缺乏,正在摸着石头过河

省内PPP项目建设起步晚、示范少,而且各个参与方都缺乏有经验的专业人才,还需积累相关经验。其他省也多处在起始阶段,可供借鉴经验并不多。同时,省政府人员多未参与过PPP项目,且省内真正参与过PPP项目的公司也稀少,导致市场上相关人才供不应求。

(三)金融机构多在观望,相关服务尚未成熟

2015年湖北银行与天风证券合作,采取PPP模式契约型基金融资方式成功实施“随州市殡仪馆及万安公墓工程”融资业务,开湖北省银政、银企PPP合作先河。然而,总体而言,PPP 项目具有期限长、风险大等特点,且其需要的往往是低融资成本的资金,融资难度大。同时,省内金融机构也存在自身短板,其信贷政策与PPP项目的要求之间存在差距。加之,部分金融机构尚未完全走出近些年不良贷款爆增的阴影。在相关金融制度未明确且自身从事PPP项目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多数金融机构仍在观望。

(四)理性对待并不容易,地方政府尺度难控

地方政府易在PPP项目实施中“越位”和“缺位”。“越位”是由于习惯大包大揽等原因而运用行政权力在本应由私人部门负责之处过度干预。“缺位”则是由于急于融资、多方兼管等原因而将重点放在引资等方面,忽视了市场监管等职责。

地方政府易将PPP模式作为融资渠道和融资工具。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增长而融资模式受限,为了扩大投资,各地纷纷加入PPP热潮,在推广的浪潮中难免有了误解,认为PPP模式的作用只是缓解地方债务压力。

(五)地方政府任重道远,工作能力受到考验

统筹协调机制尚未健全。湖北省目前暂未有专门机构统筹PPP项目,而是由省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肩挑重任,然而双方并没有清晰划分职责界限,存在职能重叠、缺失等问题。而且尚未有统一方案来划分和衔接涉及的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财政管理能力经受考验。PPP项目涉及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财政管理模块尚未完全适应新要求。而且,部分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堪忧,容易导致违规操作。

政府信用建设仍待加强。社会资本方对地方政府的信誉问题心存疑虑。湖北省曾有地方政府通过签订脱离实际的合同以吸引投资,而后政府由于履约意愿或能力等原因违约,致使企业受损。

(六)规划实施步步不易,优质项目难以打造

识别筛选机制尚未形成。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其中的关键程序。前者没有统一的操作指引,且案例经验稀少,目前省内仅实施过香溪长江公路大桥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后者虽有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但相关数据难以获得,实际操作的不确定性较大。

特许经营合同性质不明。PPP模式中多含有特许经营协议,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被定为民事合同,而在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却是行政协议,这无疑为社会资本方法律维权蒙上阴影。

合作伙伴选择机制缺乏。没有统一标准来从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5种法定方式中确定选择伙伴的方式。选定方式后,如何开展也无规范,比如如何确定伙伴的资本结构、信用情况等指标的重要性比例。

风险分担模式仍需优化。既要避免地方政府作出过多承诺,比如由财政来兜底市场风险,也要保障社会资本不会担负过多风险,比如道路周边土地拍卖返款风险不应转移给社会资本方。

利益分配方案存在争议。利益分配的核心在于定价机制,但没有明确标准来规范怎样选择定价方式以及如何执行。定价机制多与绩效评价挂钩,但相关理论不成熟,实际操作经验又少。

二、湖北省推广运用PPP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

1. 促进法规政策与时俱进

湖北省一是应协助填补针对PPP模式的法律政策空白处,同时推动完善其他法规中涉及PPP却有矛盾的地方,二是应因地制宜,出台地方性政策文件,明确本省PPP项目的实施规则和操作流程等。

2. 建立现代财政管理制度

湖北省各级政府应促进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立,规范各项涉及PPP的财政工作流程,逐步加大政府财务报告透明度,在财务报告中反映当地PPP项目运作的情况。

3. 建立有效全程监督机制

事前明晰监督职责,事中落实监督工作,事后总结监督效果。可在省内成立有权问责的、透明执行的监督机构,由政府牵头,加入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多方力量,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4. 提供更完善的金融制度

一是完善省内相关金融制度,融资对象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融资方式灵活化。二是把握国内金融体系改革机遇,争取更多金融资源。三是增加金融机构的参与程度,比如鼓励金融机构全程参与PPP项目或建立金融机构的介入机制。四是加强金融监督,引导其正确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

(二)完善政府建设

1. 改变观念,理性看待

应充分认识PPP模式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个长期的制度设计,同时清晰其局限性,不能将当地公共产品的供给任务全寄托于PPP。而且,应恰当定位政府自身在PPP模式中的角色,既不越权多加干涉,也不放手听之任之。

2. 加强意识,履约践诺

加强信用意识,可由省级政府逐步建立地方政府PPP项目信用评级制度,根据各市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省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评级结果,对于其中存在的违约操作进行问责,督促各级政府遵守合约。

3. 确定主力,协调多方

省政府应确定政府主力军,可设立省级及各市的PPP专门机构,该机构可以是实体的,也可以是虚拟的,例如荆门市建立了PPP中心来统筹全市PPP项目,老河口市设立PPP项目管理办公室来指导全市PPP工作开展。若不建立专门机构,则必须确定各级政府的PPP项目主力部门,并建立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4. 重视人才,加强能力

省内政府人员应以自学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理论学习与项目实践来提升业务水平。政府应鼓励并支持省内企业、咨询机构、事务所、高校等联合培养PPP项目人才,同时注重相关人才的引进。

5. 公开信息,建立平台

应构建湖北省PPP数据库,建立信息机制,依托电子政务的公开平台及时准确、一致的信息。信息平台还应设定相关板块以供外界提出意见及建议,同时可设立专员或者兼任人员保障后续答复和处理。

6. 积累经验,取长补短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可由各级PPP统筹部门管理当地各部门的PPP项目进程记录并定期撰写总结报告,报告还需反馈给各部门以供学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可通过网络、实地考察等方式向国内外经验更丰富的地方学习。

(三)完善项目建设

1. 项目前期论证规范化

参考国内外案例,结合本省香溪长江公路大桥项目评价的实践经验,制定省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操作指引。根据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明确本省的论证细则并根据实践持续修正。

2. 项目合同文本标准化

参考PPP项目的《通用合同指南》,结合本省实践经验和国内外优秀模板,借助专业咨询机构等力量,完善合同文本要求,通用标准合同范本,逐步提供养老等不同领域内的具体示例范本。

3. 项目伙伴选择科学化

一是同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二是建立匹配表,根据PPP项目的特点规定适宜采用的选择方式。三是制定湖北省5种法定伙伴选择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四是增加评估透明度,适当公开参选企业的专业素质等评价。五是建立私人部门档案,供后期决策参考。

4. 项目风险分担合理化

首先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分配风险。其次全程动态管理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根据环境变化及时重分配风险。最后,双方就如何管理风险实时总结并互相学习帮助。

5. 项目利益分配平衡化

优化定价机制,推进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的价格改革,规范定价和调价流程,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将定价与绩效评价相关联,覆盖项目全周期,在合同中明确绩效评价方案,后续工作时定期改进。

参考文献:

[1]胡川.用PPP模式促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J/OL].国家治理,http://.cn/2015/0818/399501.shtml

[2]韩亚聪.PPP盛宴中银行的积极与谨慎[N].中国财经报,2015-8-6.

[3]梁舰.对PPP项目要加以识别和筛选[N].中国经济导报,2015-9-9.

[4]刘新平,王守清.试论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原则和框架[J].建筑经济,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