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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工作方案范文

约谈工作方案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约谈方式

约谈分为日常约谈、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

(一)日常约谈主要就约谈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约谈;

(二)警示约谈主要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约谈;

(三)诫勉约谈主要对约谈对象在工作作风、工作落实、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但够不上纪律处分,情节轻微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进行约谈。

二、约谈人和约谈对象

约谈人为局党委、局纪委主要负责人;

约谈对象为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直属各单位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三、约谈提出

(一)局党委、局纪委安排;

(二)局党委领导确定;

(三)本人申请。

四、约谈程序

(一)启动约谈

日常约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办公室制定约谈方案报局党委批准后启动;警示约谈、诫勉约谈视情况需要即时启动。

(二)实施约谈

1.约谈人说明约谈原因,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

2.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整改要求;

3.做好约谈记录,归档备查。

(三)整改落实

1.约谈结束后,及时制定《约谈整改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告知约谈对象;

2.约谈对象对照《约谈整改督办通知书》,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整改方案,送约谈人;

3.办公室对约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五、约谈要求

(一)约谈时谈话人应不少于两人,由专人做好谈话记录,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二)约谈人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约谈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约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敷衍,反映的情况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四)参加约谈的人员必须对约谈内容严格保密,对失(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应请假并说明原因,适时进行补谈。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约谈原则

(一)坚持镇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帮助、预防警示和抓早抓小相结合的原则。

二、约谈方式

约谈分为日常约谈、警示约谈,由镇党委和镇纪委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视情况需要,可进行集中约谈。

(一)日常约谈主要就约谈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约谈;

(二)警示约谈主要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约谈;

三、约谈人和约谈对象

约谈人为镇党委、镇纪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对象为镇党委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主任、村(居)纪检小组长、其他村社干部和党员,镇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镇纪委委员。

四、约谈提出

(一)镇党委、镇纪委安排;

(二)镇党委领导确定;

(三)辖区县及以上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人大代表、镇纪委委员等的建议;

(四)本人申请。

五、约谈程序

(一)启动约谈

日常约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镇党政办公室会同镇纪委制定约谈方案,报镇党委批准后启动;警示约谈视情况需要即时启动。

(二)实施约谈

1.约谈人说明约谈原因,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

2.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整改要求;

3.做好约谈记录,归档备查。

(三)整改落实

1.约谈结束后,约谈承办单位及时制定《约谈整改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告知约谈对象;

2.约谈对象对照《约谈整改督办通知书》,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整改方案,送约谈人和约谈承办单位;

3.镇纪委和镇党政办公室对约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六、约谈内容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四个亲自”要求、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村(居)和单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情况。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情况。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本村(居)、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

(八)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

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县委县政府九项规定,切实纠正“”问题,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九)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情况。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七、约谈要求

(一)约谈时谈话人应不少于两人,由专人做好谈话记录,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签字确认,由镇党政办公室和镇纪委分别留存;

(二)约谈人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约谈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约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敷衍,反映的情况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四)参加约谈的人员必须对约谈内容严格保密,对失(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应请假并说明原因,适时进行补谈。

八、结果运用

(一)镇纪委和镇党政办公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却存在着发不出去、收不回来、效果不理想的情况。近些年,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模式,开始尝试检察建议约谈的工作新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试图通过总结这些新的做法,总结已有的成功经验,对更好的开展检察建议约谈工作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水平。

关键词:

约谈;回访;诉讼监督

一、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约谈的出现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案单位或者侦查、审判机关在日常工作或者侦查、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需要改正,而专门提出建议意见的一种工作举措,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检察建议因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是检察机关在实际本案工作中经常开展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在平时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因为各种原因存在着送达困难、涉案单位不重视、实际效果不佳等具体问题,影响着检察建议效果的发挥,也不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参与社会管理工作。因此,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始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约谈的办法,以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检察建议的实际效果。检察建议约谈,是指检察机关利用发出《检察建议书》的机会,通过与被发送单位进行座谈的方式,阐释建议的内容,指明暴露的问题,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帮助有关单位减少损失、预防犯罪,进而达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创新性工作。①

二、检察建议约谈的优势

“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特别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表现形式。②A市F区为了破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检察建议送达困难、涉案单位不重视、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从2011年起开始尝试检察建议约谈工作。从A市F区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建议约谈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优势:第一,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自身形象。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除了要坚持依法办案,还应当不断提高参与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检察建议都是对相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反映,单纯的送达,虽然合法合规,但的确容易让对方单位在思想上产生抗拒。同时,书面的建议,也无法听到涉案单位的解释和反映,多少存在着检察机关“一言堂”的情况。A市F区正是考虑到上述情况,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将单位“请进来”,当面向其阐述检察机关的意见和理由,听取对方的解释和反映,对于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则一起进行研究,共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让涉案单位实实在在的感受到检察机关帮助自己的诚意和解决问题、防范犯罪的真心,有利于化解涉案单位的抵抗心理,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提升检察机关的自身形象。第二,解决检察建议送达困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实际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涉案单位属于外区外地的情况。而对这些外地涉案单位,检察建议往往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不仅用时长,而且容易出现送达不能的情况。比如A市F区检察院其所办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涉案单位是在A市以外的地区,过去采取邮寄检察建议的方式,检察机关很难跟踪邮件情况,也不掌握检察建议是否已经实际送达到相关单位。如A市F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时,向四家商业银行发出《检察建议书》。但四家银行却不透露自己的通信地址,或者要求检察院将《检察建议书》邮寄至某一个邮箱,使得检察机关连对方是否收到《检察建议书》都搞不清楚,监督整改更是无从谈起。而通过约谈,涉案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亲自到检察机关领取《检察建议书》,这也就解决了检察建议送达困难的问题,也为后续检察机关监督涉案单位改正问题打好了基础。

三、通过进行集中约谈,节约工作时间,突出建议效果

检察机关在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经常会发现某些违法违规问题在一个地方或者行业中呈现普遍的状态。比如A市F区检察院在启动检察建议约谈工作的第一年里,就发现被约谈的十家单位,虽然性质不同、行业不同,但都存在着管理经营制度不健全、安全意识和安全措施不到位、法制意识淡漠等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一次将全部涉案单位召集起来,开展集中约谈,既谈存在的共性问题,也谈个涉案单位的个性问题。通过集中约谈不仅节约了检察机关的办公时间,而且通过这种方式,使各涉案单位对于问题的认识更加统一,建议的效果也更加突出。

四、完善检察建议约谈的几点思考

(一)认真总结已有经验,形成规范约谈工作的文件检察建议约谈在检察机关的日常实践中已经展现除了自己的价值和作用。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尚未制定出关于健全、完善检察建议约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相关规范性文件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规范约谈的启动机制。目前,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建议约谈的启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形成制度机制,往往是检察长个人意见决定约谈工作,没有对相关问题是否值得约谈、涉案单位是否具有约谈价值进行准确的分析。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明确约谈启动的机制,规定约谈启动的具体条件。检察建议约谈工作要占用检察机关必须的工作时间,涉案单位也需要派出相关的负责人到场参与,要仔细衡量问题的严重性和涉案单位落实建议的风险,确定约谈价值,在科学、合理、规范的基础上开展检察建议约谈的工作。2.规范检察建议约谈的文书格式。因为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所以检察机关一直没有固定的文书格式记录规范检察建议约谈工作。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A市F区检察院仅仅是设立了一个约谈记录本,简单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虽然这也固定保留下来了工作情况,但是不论是对于受约谈的单位还是检察机关自身都不够规范。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检察建议约谈应当具备两种必须的文书,一是《检察建议约谈通知书》,二是固定格式的约谈工作笔录。《检察建议约谈通知书》应当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并在约谈前通知涉案单位。约谈笔录是记录约谈情况的重要方式,笔录的设计可以与一般的工作笔录有所区别,更加平等近人。约谈结束后,笔录应当由被约谈人阅读签字、约谈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二)开展约谈回访工作目前,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一直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着“要回函、靠回函”的情况,造成检察建议实际执行的效果不掌握、不理想的情况。在制定检察建议约谈规范性文件的时候,应当规定约谈回访内容,确保《检察建议书》的认真落实。收到涉案单位《检察建议回函》是进行工作回访的前提条件。回访的目的就是监督涉案单位落实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书》中要求整改的问题,确保涉案单位的各项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检察机关要依据涉案单位的《回函》,检查相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回访进行前,要仔细阅读《回函》,梳理涉案单位的整改工作,确定整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回访中对这些重点、难点进行主要检查,这样回访工作才能“有的放矢”。回访工作应当在征得涉案单位同意后进行,制作回访笔录,必要时可以摄像、照相。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存在异常或疑点后,主动约请纳税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从而减少税收征纳成本的一种服务工作方式。近年来,随着我省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的加快,涉外经济发展迅速,来湘工作的外籍人员也逐年增加。由于外籍人员具有流动性强、各项收入比较隐蔽、纳税意识参差不齐等特点,其税源监控和征收管理较为困难。作为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税务约谈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为了加强外籍人员税收征收管理,有效解决部分外籍人员低申报、零申报以及境外收入不申报的问题,省局要求下属各级地税机关普遍实行税务约谈制度。。然而外籍人员税务约谈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方法,其深入和推广有很多值得探讨之处,不少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思考。

经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做法的对比和借鉴,结合国情和我省税收征管实际,我们觉得主要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确约谈的条件

是指哪些案件可以纳入税务约谈的实施范围。一般认为,实施税务约谈的涉税事件,必然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税务问题或税务疑点。由于对全部纳税人进行审查是极其耗费时间和人力的工作,不符合效益原则。在这方面,香港税务局的做法是:税务机关首先抽取调查对象,用抽查的结果来评估应课税款的准确性,发现异常情况则进入约谈程序。考虑到我国纳税遵循度较低,税收违法案件数量较多,而税务管理资源有限,税务机关应当抓大放小。选择影响面较大,较为典型的案件进行约谈。因此,约谈的案件应当以纳税评估作为前提。

我们认为:经纳税评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员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未按月进行纳税申报或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

(二)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或个人所得税额明显偏低的;

(三)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

(四)年平均工资出现异常的,主要包括:

1、年平均工资负增长的;

2、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五)申报在华停留时间与地税机关掌握时间不符,居住时间计算不准确的;

(六)申报的应税所得项目不全,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或其他兼职单位支付的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的;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未申报其从事管理职务取得收入的;

(八)其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进行税收约谈的。

此处应注意的是:约谈制度本身不应当包括纳税评估。

二,注重权利和义务

在税务约谈制度的制定上,应注重被约谈外籍人员权利和义务。

在被约谈人权利方面,从坚持服务型征管和体现公平原则出发,税务约谈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被约谈人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当前的税务约谈制度就这方面的规定非常少见。加拿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接到税务局寄来的评税通知书后对评税税额有异议,经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仍不能达成一致,就可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90天内填写反对通知书,寄回联邦税务局;意大利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官员的审计,也有权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但是,未向税务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在以后的司法程序中使用;香港税务局在约谈审查过程中,由于要涉及到许多会计和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被约谈人有权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其顾问。

我们认为:税务约谈制度应当明确告知约谈对象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以及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如:在约谈之前的合理时间有权获得必要通知,税务机关不能搞突袭式的约谈;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权被告知约谈的程序和约谈可能导致的后果;有权就税收专业问题聘请专业会计师或税务作为约谈顾问;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约谈过程不能采取诱惑、逼迫等不合理的方式;约谈的笔录应当允许该涉税外籍个人过目,并进行修改等;此外还应当允许其有拒绝约谈的权利,但应告知拒绝后果。

在被约谈人义务方面,美国、意大利、中国香港的税法中,一般都明确被约谈人负有合作义务和提供资料的义务。例如,在美国,税务局可以申请法院发传票传唤被约谈人接受询问。法院对税务局提请签发传票要求一般不会拒绝。若被约谈人拒绝,法院可判其“藐视法庭罪”;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资料的合作义务甚至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我国香港,不履行合作义务将直接影响被约谈人所承担的实体法上的加重处罚的后果。

这类明确的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对于提高税务约谈的严肃性,加大税务约谈力度很有意义。从而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对于纳税人的相关义务,我国许多地方性的税务约谈制度都有一些规定。例如,北京市地税局《纳税约谈实施办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但这类规定对于纳税人的义务规定还比较简单。例如,对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问题;纳税人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某些问题,提供某些虚假资料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履行合作义务等没有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此外,纳税人不履行合作

义务应当给予何种处理,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大多数这类规定仅以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作为主要的后果。我们认为:在外籍人员税务约谈制度中应明确税务机关首先告知约谈对象实施税务约谈的原因,以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约谈外籍人员需要履行如实回答税务机关询问的义务、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对于外籍个人在税务约谈中可以提出的证据而故意拒绝提出,可以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认定后果;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如果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约谈,进行严厉查处;告知约谈对象税务机关对申报收入不实的外籍人员,可根据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以确定真实情况;对有欠税行为的外籍人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规范约谈的内容

针对我省实际,我们认为外籍人员的税务约谈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询问约谈对象有关情况:

1、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

询问其姓名、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在华供职单位、职务、境外派遣单位等基本情况,询问其境内住房地址、面积、房价等,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出示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纳税人委托人参加约谈的,必须要求人出示其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2、询问被约谈人的经营或收入情况。

包括询问其境内、外收入或所得情况,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等类似情况收入标准、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询问其境内、外收入明细金额等情况;

3、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

包括询问其境内外相关收入的纳税情况;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居住满5年的,询问其全球收入情况

4、其他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需要进行询问的内容。

(二)税务人员就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要求被约谈外籍人员或其委托人进行解释;约谈对象陈述、举证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原因。

(三)认真审阅纳税人或者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要求做好税务约谈记录,交参加约谈的纳税人或者人、税务人员审查并签字。

四,设定约谈的程序

在这方面,香港的做法是由税务局首先书面通知纳税人已被列为受审查对象,并列明有关课税年度和首次会见的时间。在首次会见时,税务局工作人员将取得纳税人的背景资料、商业档案储存情况、纳税人私人支出情况等。然后,税务人员将对有关会计账目、审计和税务的工作底稿进行全面性的审查,如有需要,可再次约见纳税人以进一步获取有关资料和文件。最后,税务人员约见纳税人进行解释和讨论税务审查的结果。如发现偷漏税情况,纳税人就要交出少报的税款,并接受税务局的罚款处理,或提出证据反驳税务局的指控。

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认为我省外籍人员税务约谈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通知阶段。税务机关应当在约谈前若干天书面通知外籍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该书面通知应当载明要求外籍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能需要提供的资料(如账目、会计凭证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的法律后果等。

二,约谈阶段。税务机关邀请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约谈。在约谈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就纳税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解释。在约谈过程中,对于该外籍个人因为不了解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而导致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向其阐明具体的税收政策和税法法规,给予必要的宣传和辅导。

三,审查阶段。约谈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必要的时间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后,该外籍个人(或其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自查自纠的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审查报告后,进入下一环节。

四,整改阶段。根据约谈结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如所涉及的纳税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则可以作出结案的决定;(2)对于经过约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被约谈外籍人员发出进一步整改的通知,要求该外籍人员限期进行整改,督促其依法重新进行纳税申报。(3)如该外籍个人拒绝纠正或在整改期间仍然拒绝彻底纠正有关纳税问题的,则依法立案查处。

根据实际情况,在纳税约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同类型、同国籍的外籍人员进行延伸管理,对认为存在类似税收问题的外籍人员通知其进行纳税约谈或重新申报应纳税所得。对已进行纳税调整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外籍人员税收管理档案内容。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根据遵县教发[2013]38号文件及上级指示精神,在学校的统一布暑和领导下,我校决定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主要抓手,以建立“健康成长、快乐学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为使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特拟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健康成长、快乐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崔 斌

常务副组长:雷 鹰

副 组 长:杨 成 黄玉友

成 员:查新国 周剑锋 吴 昊 张德寿 张 君

杜方书 王元喜 唐贤及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德育处,查新国任办公室主任,吴昊任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及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健康成长、快乐学习”教育活动开展的内容及形式

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快乐学习,心理健康是基础,身体健康是保障,学生学习快乐的根本是心理的快乐、精神的愉悦和具有强大的学习动力和明确的学习目标。所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解决学生心理困惑、心理阻碍(甚至心理疾病),精神不振,厌学、逃学、思想行为偏差及严重违规违纪的根本途径和有效方法,同时,为使心理健康教育不流于形式,使之落实到实处并产生实效,特建立“健康成长、快乐成长”访谈室,作为学校对学生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激励,学习咨询,教育策划的主要活动场所。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开展“健康成长、快乐学习”教育活动的最有效载体和重要抓手,而建立“健康成长、快乐成长”访谈室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主阵地。

三、“健康成长、快乐成长”访谈室具体工作内容及方式

1、工作内容: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精神激励,学习方法咨询,指点生活迷津,启迪思想等;针对学生个体情况,为班主任、家长进行教育策划等。

2、工作方式: (1)采取主持人和嘉宾(业余心理辅导员)+教育对象进行聊天交流的形式进行个体访谈或集体专题讲座。 (2)制作一本以个人信息、交流话题、访谈记录、建议方案为主要内容的档案模本,作为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信息系统,成为主要的工作方式。

3、人员保障:由查新国具体负责访谈室的工作的组织实施,选一名教师作为助手,负责资料、记录、访谈交流等相关工作,查新国和助手是访谈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建立兼职心理辅导员人才库,主要来源为学校领导、校外相关部门人员、社会贤达人士、学校有经验、有特长的教师等。

4、主要服务对象:(1)教师约定的对象,自我约定的学生个人,需进行集体宣讲的群体;(2)主要人群为有心理问题(心理疾病)、有精神压力、有厌学逃学情绪、有道德行为偏差及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以及对子女教育管理存在困惑的家长。

5、工作方法: (1)个别交流聊天、集体讲座; (2)由特殊个体到重点人群,再到普通人群逐步深入、逐步扩大,以点带面;(3)对学生的突出问题进行追踪朔源。

6、工作时间:采取固定工作时间和临时约定安排时间进行,固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二、三、四下午5:30-7:30,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时间。

7、工作目标:(1)对学生(访谈对象)未来的学习和生活表现进行追踪帮助;(2)成为学校、班主任和家长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参谋;(3)成为学校德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渐发展成为学校的特色教育。

四、具体工作措施安排

1、制定可行的周工作推进计划,使之扎实有效开展。

2、迅速成立并布置好“健康成长、快乐学习”访谈室,迅速开展访谈工作,使该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联系并建立校内外兼职辅导员档案库,迅速建立起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人才队伍。

4、收集整理,逐渐建立起规范、全面,详实的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5、总结、反思、建档,逐渐完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6、加强专职工作员的学习和培训,由业余到专业,提高个人素养和专业能力,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适合本校学生的心理测查系统,并形成有效的工作体系。

五、工作要求

1、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隐私,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心理秘密。若确实有必要向班主任、家长透露个人信息、寻求帮助的,必须征得学生的同意。

2、遵守相关承诺和时间约定,以诚信为工作之本,从而获得学生的信赖,使此项工作能顺利有效地开展。

3、提高个人道德和修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做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事,也不得向他人索取好处。

4、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必须无条件配合该项工作,有责任和义务向访谈室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成为心理健康教育及“健康成长、快乐学习”教育活动的参与者。

5、制定好工作计划,作好总结和反思,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使该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

2013年9月5日

“健康成长、快乐学习”教育活动推进表

(2013年秋季学期)

第一周

拟定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和工作推进表

第二周

搞好心理健康教育及“健康成长、快乐学习”教育活动的宣传、形成活动氛围

第三周

建立并布置“健康成长、快乐学习访谈室”

第四周

建立并布置“健康成长、快乐学习访谈室”,形成一定文化氛围,并进行相关资料准备。

第五周

悼念整理特殊个体的信息档案,启动访谈室访谈工作。

第六周

继续悼念整理特殊个体的信息档案,初步建立兼职辅导员人才库。

第七周

正常开展访谈室访谈工作,建立并完善特殊个体的信息档案。

第八周

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第九周

继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开展正常的访谈工作。

第十周

半期考试,暂停正常的访谈工作。

第十一周

由特殊个体转向以七年级学生为主的重点人群的信息档案收集整理。

第十二周

正常的访谈工作对象转向以七年级为主的重点人群。

第十三周

对七年级学生开设学习、生活为主的专题心理讲座,学生约谈。

第十四周

对八年级学生开设青春期性心理专题讲座,个体学生约谈。

第十五周

对九年级学生开展学习压力解除方面的心理专题讲座,学生个体约定。

第十六周

继续进行重点人群个体约谈,专业知识培训、学习。

第十七周

对前面的个体进行追踪约谈。

第十八周

继续对以前特殊个体进行追踪约谈。

第十九周

“健康成长、快乐学习”访谈室工作的总结

第二十周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6篇

理论研究的同时,我们积极开展实务探索,明确在预售许可之前,通过预售方案来界定公共场所、公建配套等依法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制订了预售方案的申报、审核、公示和记载于合同的流程和环节,并以房管局的名义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和规范非居住用房分割销售基本单元的通知。在最近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又推出了人性化的商品房项目约谈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管理与登记服务行为。为保证约谈效果,规范预售方案填报,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约谈目的,找准工作定位

商品房项目约谈制度,是指第一次预测成果出来之前,交易登记机构主动约请开发企业负责人及项目人员进行座谈,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宣传解释政策,详细剖析楼盘,提供指导帮助,起到一定的告知、引导和劝诫作用。通过预售方案明确依法或者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建筑物情况,明晰产权,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开发企业规范销售,减少后期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矛盾纠纷。一是宣讲有关政策,宣传预售方案的好处,让开发企业从心理上接受预售方案的管理,在思想上重视预售方案的编制,同时告知涉房业务办理的所有流程、环节和注意事项;二是对照有关规定和开发企业一起剖析整个项目,理清小区及单体建筑所有的公建配套和公共设施的范围,同时对公摊事项达成一致,规范出具测绘报告;三是指导和帮助开发企业规范地制订并填写预售方案。预售方案的填报在我市刚推出不久,很多开发企业都是第一次填报,为保证预售方案填写规范,在约谈时我们对预售方案的内容进行详尽的讲解,以方便开发企业顺利填报。四是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告知预售方案的管理规定及违反规定的相应后果。

二、抓住主要环节,明确约谈要点

预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等方面的内容。小区内公共场所、公建配套作为预售方案填报的主要内容,在约谈过程中通过参考土地出让合同、小区总平面图,了解设计意图、明确权利归属。要求开发企业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属开发企业所有的房屋和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及公共设施”,例如:幼儿园、农贸市场、会所等,特别是明确车库的权属和处置问题,并要求开发企业将预售方案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将相关内容在预售合同中进行约定。对于业主共有部分,做到买卖前方案公示、买卖时楼盘锁定及合同约定、买卖后登记记载,环环相扣。通过方案公示,将相关信息公开,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通过楼盘锁定,业主公共部分无法签订网上销售合同,无法办理备案手续;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归属;通过登记记载,便于业主查询以及维权。

三、做好事前准备,提高约谈质量

约谈一般由市场管理部门牵头,主动约请开发企业及测绘、登记人员座谈,完成约谈工作。我们事先做好几方面准备工作,确保约谈取得实效。一是印制了《商品房项目服务手册》。将涉及到房管部门的所有服务流程和环节按办理部门、收件要求、服务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进行逐一说明,做到透明、公开。二是制定统一的预售方案和约谈纪要格式文本。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苏建函字[2010]669号)等文件精神,新的预售方案包括了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10个方面的内容。三是合理安排约谈时间。约谈时间一般安排在初步预测成果出来之后、正式预测报告出来之前。主要是考虑通过测绘对整个楼盘的初步解析,开发企业和房产管理部门已经对项目有了初步的了解,在约谈时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交换观点,以利于进一步沟通,经过约谈之后出具预测成果可以减少重复修改,大大提高测绘部门的效率。四是约谈后形成会谈纪要。约谈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测绘、市场管理及房屋登记的依据,及时整理形成纪要,做到有据可查。

四、 重申注意事项,规范企业行为

在指导开发企业认真编制填报预售方案的同时,作为履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机构)之一,要对照相关政策文件,做好预售方案的审核工作。在约谈过程中,我们重点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重申强调:

1、从严把关自留用房申报。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列明自留房屋的情况,住宅不得高于10%的比例。告知其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自留房产,原则上初始登记之前不得销售。

2、规范基本单元及界址点设置。预售方案须明确到拟登记的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应当与规划设计一致。针对商场、综合楼等复杂的项目,就基本单元的划分,我们明确既可以是永久性的间隔墙围合,也可以埋设地面界址桩加以分隔,但都必须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判断标准,即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埋设地面界址桩应当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提供界址点分布图,各边尺寸标注清楚,并对界址点进行编号。出卖人应当向购房者明示基本单元固定界限的设置方式,设置界址点的应在合同或者合同附图中予以记载。

3、预售方案不得擅自变更。预售方案公示后,相应的条款既是对购房人的要约,也是将来购房人取得区分所有权的依据,具有约束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如遇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予以变更的,在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之后,还应当按要求到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上级领导部门“阳光稽查”工作要求,积极主动为企业搞好服务,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优化企业发展环紧,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总体思路

在“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上坚持五个原则,实现阳光稽查:

一是公开原则。在实施税务检查前,把税收相关法律、税务稽查操作程序、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公开,使稽查工作透明化。二是公正原则。在处理稽查案件时,应恪守公正。三是公平原则。在处理相同、相似案件时,应当在处理、处罚上做到公平。四是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原则。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当规范统一、简便易行,注重实际效果。五是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在实施税务检查时要做到严格执法和文明服务并重,把服务融入执法之中。

三、工作内容

1、二次选案,奠定阳光稽查

为奠定阳光稽查工作,实行二次选案。第一次选案分行业、分片确定检查对象,采取集中进点或逐户进点的方式进行纳税辅导,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查,主动补缴应缴未缴税款,积极配合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第二次选案在纳税人自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对自查报告进行认真审核甄别,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充分体现了“诚信不查(或少查),偷逃必查”的原则。通过二次选案,进一步明确了税、企之间的责任,达到既节约稽查成本、节约工作时间,又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2、五项制度,夯实阳光稽查

通过《阳光稽查管理办法》、《纳税人告知事项》、《稽查建议反馈制度》、《查前座谈辅导制度》、《查后跟踪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确保税务稽查实施过程充满阳光,用五项制度使“稽查告知、查前辅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务稽查、稽查跟踪管理”五个环节公开、透明化,规范稽查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真正体现“在服务中执好法,在执法中服好务”的精神,创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参与,允许纳税人自行纠错,体现“人性化、公开化”特点的新型和谐税务稽查方式。

3、区别对待,落实阳光稽查

在税务稽查审理环节,要区别对待,落实阳光稽查。对自查认真、不走过场的,从轻处理;对自查敷衍,抱有侥幸心理,被查出问题的,从重处罚。充分体现“诚信从宽,偷逃从严”的原则,有助于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落实阳光稽查。

4、有理有节,做到阳光稽查

在执行环节,采用约谈催缴方式,加大查补税款入库力度。对于一些资金较紧张、执行难度较大的企业,事先准备好相关的资料,约定时间,到企业与厂长、经理、财务人员及法律顾问座谈,了解企业的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解释企业提出的涉税问题,做到有理、有节,说服企业一次或分次将查补税款及时组织入库。通过有理有节的执行,既做到阳光稽查,又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

四、工作要求

实施“阳光稽查”,要讲究服务方法,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方法,做到“5个坚持”。

1、坚持查前约谈和查前辅导。在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前,预约企业法人或财务主管人员实施约谈,形成“约谈记录”。在约谈过程中,告知企业本次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限,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辅导解答。

2、坚持告知制度,建立稽查预警机制。要通过自查自纠的办法对纳税人进行正面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观念,增强纳税意识,给纳税人提供一个及时改过的机会,确保挽回国家税收损失,降低纳税人的经营成本,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利益损失,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稽查案件的及时结案。

3、坚持稽查建议反馈制度。稽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中注明:纳税人因税收违法行为拟将补税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条款及调账依据;对检查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需完善账务处理的,实事求是地提出合理化稽查建议,帮助纳税人规范财务会计核算,正确执行税收法规,切实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4、坚持审前约谈制度。稽查人员对稽查报告进行初审阶段,尚未进入正式审理之前,要就纳税人对检查结果有疑义的内容,与被查对象进行约谈,充分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和举证,交换观点,沟通看法,使税务稽查处理建立在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公正、程序合法的基础之上,让被查企业心悦诚服,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

5、坚持查后跟踪管理及辅导制度。在稽查处理决定执行以后,稽查人员要进行跟踪管理,对纳税人进行账务调整的辅导,督促纳税人实行正确的核算,不再犯类似的错误,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把税收执法和税收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将税收服务寓于税收执法之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阳光稽查”工作的宗旨得到了根本的体现。

五、工作步骤

1、成立“阳光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阳光稽查”工作,成立“阳光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稽查”的落实工作。

2、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发现问题

为做好“阳光稽查”工作,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阳光稽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掌握“阳光稽查”工作的方针政策,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全面了解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整理和分类汇总企业情况,发现目前影响企业经营、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3、深入分析,及时解决问题

针对企业在实施“阳光稽查”工作中的总体情况、发展前景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及时解决问题,进一步推进“阳光稽查”工作的全面落实与实施。

4、强化监督,狠抓落实

要认真按照本“阳光稽查方案”的要求,使“阳光稽查方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确保“阳光稽查方案”落实到位,取得实际成效。

六、工作纪律

在大力推行阳光稽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自觉做到“八不准”:

1、不准在企业就餐;

2、不准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出访或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不准利用工作关系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商)品或以其他名义无偿占用企业的产(商)品;

5、不准在企业报销应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牟取私利;

7、不准干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8、不准泄露企业的技术、商业秘密。

七、保障措施

1、明确目标,完善责任

各部门和全体稽查人员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明确目标,完善责任,做到人人发动,人人参与,保证“阳光稽查”工作如期开展,取得良好成效。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8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技术档案交接工作之我见

企业科研档案信息安全浅谈

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开放存取”在高校档案馆的初步实现

略谈科技档案利用信息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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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档案管理中计算机使用的安全措施

高校档案工作的历史回顾及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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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业务指导的“刚”与“柔”

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

本刊稿约

适度吃味精对身体无害

根据体质来选茶

买月饼有讲究

葱姜蒜花椒有侧重

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科技成果档案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扩大会议纪要

在办公室如何预防甲型H1N1流感

略谈科技档案利用信息反馈工作

浅析数字化时代的档案信息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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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与用“表”

医院信用档案体系的建立与目标管理

档案馆应急物资准备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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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型H1N1流感的传播途径是什么

我国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方案研究

预防甲型H1N1流感喝姜糖水、熏醋简便有效

健全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之浅见

高校兼职档案员档案意识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

高校电子文档科学化管理探析

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此次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特点

本刊稿约

医疗设备档案的价值及管理

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之我见

关注睡眠健康巧用食物治疗失眠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档案管理规范研究

用层次分析法AHP对电子文件载体进行评估

肥胖对健康影响有多大

工程档案信息化之路

电算化条件下的会计档案管理

电子文件及其归档的全程管理

对企业档案工作发展趋势的思考

部队基层科技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适量运动可延缓脑衰

科技与人才的创新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

河北省科技档案馆被评为2007年度科技厅系统先进单位

天津市科学技术档案整理规则

计算机诊断老年痴呆症

本刊稿约

基层农业科研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信息之窗

浅谈科研声像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利用地形图和遥感像片档案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

高校科研档案开发利用的影响及对策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9篇

一、约谈方式和时间

卫生局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分别约谈各支部书记和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约谈原则上采取“一对一、面对面”谈话形式,被约谈的同志可以准备提纲,但不得拿着文稿照念,照本宣科。教育实践活动三个阶段,每个阶段进行一次约谈。第一阶段约谈时间在4月27日之前完成,第二阶段约谈时间在6月上旬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后,第三阶段约谈时间在7月底之前。

二、约谈内容

(一)思想认识方面

1.对教育实践活动重大意义、活动主题、总体要求、目标任务的认识。

2.对“一把手”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第一责任人的认识。

3.对教育实践活动促进本单位工作的认识。

4.对教育实践活动本阶段重点、难点的认识及工作设想。

(二)组织领导方面

1.作为本单位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如何加强活动组织领导,切实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2.如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活动整体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和推进办法、各个环节和各项任务亲自把关定向,确保活动不偏、不空、不走过场。

3.如何对活动全程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对各阶段工作有总结、有部署,推进各项规定动作落实到位。

(三)示范带动方面

1.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阶段。带头深入学习,带头做好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被约谈对象要携带个人学习笔记供检查),带头给班子上党课,带头开展交流讨论的做法。带头听取意见,带头走进群众、改进作风、解决问题的做法。重点谈如何下基层与群众“面对面”“背对背”听取意见。

2.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阶段。带头把自己摆进去,深刻查摆班子和个人“”方面的突出问题,自己动手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带头开展谈心谈话,带头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阶段。带头针对查找出来的自身问题,认真制定个人整改措施,带头立行立改的做法。对班子整改方案、专项整治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亲自把关,带头抓好整改落实的做法。

三、具体安排

约谈各支部书记、院长的时间由各党组成员自行决定,各督导组成员负责协调安排,并安排记录员,对每一次谈话进行记录,在每一阶段的约谈活动结束后,将谈话记录打印版并附原始记录复印件报县局党办存档。

四、落实措施

(一)建立完善“一把手”责任制。局教育实践办公室按照约谈要求,制定和完善“一把手”责任要求,加强对“一把手”的指导、督导,强化责任落实。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10篇

目前,近190个国家的代表团正云集德国波恩,进行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之后的首轮正式谈判,各谈判主体的不同观点再次正面交锋,火药气息依然弥漫。 为将国际气候合作不断推向深入, 2005年12月召开的蒙特利尔气候大会建立起双轨并行的谈判机制。其一是依照《京都议定书》规定,继续讨论并确定附件一国家 2012年后的减排承诺问题,设立“附件一国家未来承诺特设工作组”负责起草谈判案文;其二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为推动发达国家全面履约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与资金支持,拓展双方合作空间,启动长期合作行动对话进程。 2007年12月,巴厘岛气候大会通过《巴厘岛行动计划》,正式设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负责就长期合作行动的内容及方式提出方案。 然而,部分发达国家借各种场合对该机制屡屡发起冲击。一方面,意图在联合国框架之外另起炉灶,比如布什政府召开的“主要经济体气候变化会议”以及奥巴马政府主持的“主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变化论坛”等。另一方面,迫使双轨谈判合二为一。在哥本哈根大会前,“丹麦草案”横空出世,可谓平地起波澜。这份由美、英等发达国家私下拟就的文件试图越过两个特设工作组进入大会议程,甚至“空降”至高级别会议。会后,更有国家试图以偷梁换柱手法,极力鼓噪完全以《哥本哈根协议》取代两个工作组案文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这些做法的实质就是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等而视之,罔顾发展中国家薄弱的经济实力和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能力,强行赋予其约束性减排责任。同时,回避《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条约规定的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和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援助等法律义务。 双轨机制是维护气候谈判公平与正义、深化国际气候合作的基础。首先,它是联合国框架下国际气候谈判进程的自然延续。上世纪 70年代,气候变化问题进入国际政治议程,历经20余年终于达成堪称“里程碑”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并逐步形成包括双轨谈判机制在内的一系列规则及决策程序,推动各国将意愿化为承诺与行动,一路走来,殊为不易。再者,它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条约确立的若干基本原则的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成本效率原则”等集中表达了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取向,已经成为各国采取集体气候行动时的核心共识,也是双轨谈判机制得以运转的逻辑前提。第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法律文书构成国际气候谈判的法律基础,根据其精神所设计的双轨机制最具合法性,理应得到各缔约方的尊重与支持。所以,双轨谈判机制存废之争绝不是简单的程序性问题。否定双轨机制无异于将气候谈判推倒重来,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等为基础的应对气候变化机国际制将被架空。国际社会数十年的成果将可能化为云烟,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与发展权益也将无以保障。 所以,联合国框架下的双轨机制是进行国际气候谈判的主渠道。各谈判主体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主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论坛等平台上的坦诚沟通,对于促进双轨谈判进程取得实质进展可起到一定补充作用。 在4月份召开的工作层会议上,两个特设工作组通过了《 2010年组织和工作方法》等相关工作计划。而“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也在5月中旬产生了新的主席案文。到目前为止,谈判进程虽然遭遇层层阻力,但始终运行在双轨机制上。未来的谈判当继续以此为依托,贯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推动发达国家承担第二承诺期的减排义务,并兑现在资金与技术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所作的承诺。唯有如此,国际气候合作进程方能获得持续的动力,获致积极成果。 (作者是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动态信息和突发事件研究部副主任)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11篇

一、关于用人单位团体的思考

用人单位团体,在国外称雇主协会,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它作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一个要素而存在,对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化和组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用人单位团体。在政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实践中,尽管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曾经或仍在充当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的角色,但都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企业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企业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社团的企业团体不是同一类主体。企业家协会虽然属于社团,但毕竟是企业家的团体而非企业的团体,并且,由于其成员只限于国有企业经营者而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不能代表非国有企业)。

用人单位团体缺位,在计划经济中还未尝不可,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则有明显弊端。这主要表现在:(1)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三方原则”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关键的构成部分。用人单位团体缺位,意味着“三方原则”名不副实,从而无法形成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2)不利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代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实际上使“三方原则”中的“三方”变成“两方”。这就会造成两种可能:一是企业方由于没有实际的利益代表,其利益可能得不到公正的保护;二是工会作为社团较之作为行政机关的企业主管部门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都是行政机关,就可能使劳方利益得不到公正保护。(3)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实行“三方原则”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须,也是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中所必要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团体的缺位,就会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从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4)不利于同国际上通行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接轨。现代市场经济是全球化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国际上通行的许多制度。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无疑应当使我国劳动制度尽可能与国际上通行的劳工制度接近或靠拢,而用人单位团体缺位则与此相悖。

我国尽管至今没有用人单位团体,现实中却已存在若干种以企业或经营者为成员的团体,即工商业者团体,只不过其成员不是以用人单位身份加入团体而已。例如,企业家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工商户协会、乡镇企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于是,用人单位团体的建立,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即“借用”或新建。

所谓“借用”,是指以现有的工商业者团体作为用人单位团体,即赋予它们以用人单位团体的职能,由它们作为用人单位方代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这可以利用既有的社会组织资源,尽快解决我国用人单位团体缺位问题,并且降低建立用人单位团体的成本。但是,工商业者团体呈现多元化格局,各自只在一定所有制范围内具有代表性,无论哪种团体都不能统一代表各种所有制性质用人单位。

所清新建,是指在现有各种工商业者团体之外另行组建用人单位团体。这便于建立一套跨越用人单位所有制界限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用人单位团体系统,从而同一元化工会组织体系相对应。但是,其组织成本高,并且需要一个较长过程才可能形成和完善。

因此,我国用人单位团体的建立,宜兼用上述两种方式,并采取下述步骤:(1)通过立法和修改团体章程,赋予现有工商业者团体以用人单位团体的职能。其中,企业家协会充当国有企业的用人单位团体;个体工商户协会充当个体经济组织的用人单位团体;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分别充当一定类型的非国有企业的用人单位团体。(2)经立法规定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指定,由企业家协会和工商业联合会共同执掌用人单位团体联合组织的职能,在用人单位团体联合组织成立前作为各种用人单位统一代表者的过渡形式。(3)新建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用人单位团体联合组织,由充当用人单位团体的各种工商业者团体作为其成员。

二、关于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思考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分为签约、政府确认和公布三个阶段。其中,签约阶段即签约双方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形成集体合同书的阶段。这是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主干部分。签约阶段的程序,按照合意过程中是否含有集体谈判,可分为谈判型和非谈判型两种模式。谈判型签约程序包括谈判准备、谈判举行和双方代表签字三个环节。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包括成立合同起草小组、草拟合同草案、职代会审议通过双方代表签字四个环节。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属于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因为它只就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双方代表签字两个环节作了规定,对集体协商未作规定;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则属于谈判型签约程序,因为它只就集体协商作了具体规定,而未要求职代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两种类型,就我国立法应如何确定签约程序的模式,有两种主张:(1)两种类型合并。即将谈判型和非谈判型签约程序中的若干环节组合成一套签约程序,也就是形成一套由谈判准备、谈判举行、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和双方代表签署诸环节依次衔接的签约程序。(2)两种类型并存。由于谈判型和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各自所需客观条件不尽相同,而各个企业所具备的客观条件又千差万别,所以,签约程序应当允许两种类型并存,由签约双方从本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协商来选择何种类型。

“两种类型合并”的主张,在实践中有两点缺陷:(1)经过艰难甚至较长时间的谈判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如果在职代会上未能获得通过,就要再次举行谈判,使本来通过谈判得以协调的矛盾又重新产生,并且使签约程序拖延时间。(2)在谈判中本已经过平等协商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再交职工方明显占优势的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就有悖于平等协商的精神。

“两种类型合并”的主张,在理论上混淆了职代会和集体合同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二者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职代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一种形式,通过职代会,一方面使职工意志影响和制约企业意志,另一方面使企业意志吸收和体现职工意志,这里并不存在双方的协议;而集体合同则是企业与工会的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协商一致才可成立。(2)需要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只限于同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方案;而集体合同的内容一般只限于劳动条件。(3)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企业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方案,后者不得与前者抵触。如果要求集体合同由职代会审议通过,实际上是将集体合同与企业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方案置于同一效力等级,亦即降低了集体合同的效力等级。

因而,笔者认为“两种类型并存”的主张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更为可取。尤其在我国现阶段,许多国有企业由于工会未实际取得独立于企业行政的地位,而不具备适用谈判型签约程序的条件;而有的非国有企业由于未能建立职代会而只宜适用谈判型签约程序。

适用谈判型签约程序的关键,是培育与企业行政相对的谈判主体,即确立工会的独立地位,使工会成为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为此,有必要采取下述措施:(1)重新界定工会会员资格。工会实质上是劳动者团体,其成员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相对人。因而,企业的经营者和高层管理人员都不宜成为工会会员。(2)工会干部的任免、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置于企业的用人自限之外,而不受企业行政的控制。(3)对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尤其是对辞退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应当实行严格限制和监督。

三、关于平等协商制度的思考

平等协商,又称劳资协商,即职工方与企业方就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的事务,平等地交涉、对话和商讨,以实现相互理解和合作,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的活动。它早在19世纪末就已出现,并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以后得到较快发展,当今已遍及西方国家和某些发展中国家。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要求采用劳资协商机构的形式,即依法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一定机构专司平等协商的职能。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凡雇用50名以上雇员的一切工业和商业企业等雇主都应当建立工厂委员会,对于雇员不足50人或50名的企业,劳工部长、工业部长和其他各有关部长所的命令可以规定哪些单位必须建立工厂委员会;工厂委员会的成员为企业领导人或其代表和根据雇员人数由国务委员会法令规定的若干名职工代表。又如,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劳动基准法”和“劳资会议实施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相当于祖国大陆所称“企业”)及其劳工在30人以上的分支机构,应举办劳资会议;劳资会议由劳资双方同数代表(各为3至9人)组成,资方代表由雇主自任或雇主指派,劳方代表由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无工会组织者由全体劳工直接选举。在有的国家,立法只规定平等协商的一般规则,而不要求必须采用劳资协商机构的形式。《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即如此。它要求雇主方,雇员代表和工会都应大力合作以保证进行有效的交流和协商,并规定了交流和协商的具体规则。

在我国,《劳动法》第8条将平等协商规定为与职代会并列的一种职工参与形式。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则进一步说明,职代会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为了完善我国的平等协商制度,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平等协商与集体谈判的关系

作为职工参与形式的平等协商和作为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集体谈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和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1)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一般经民主选举产生;集体谈判的工会代表则由工会选派,只是在没有工会组织或者工会组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才由职工推举产生。(2)平等协商并不一定以达成协议为目的,通常只需增进相互理解或形成合作意向即可;而集体谈判则是为了签订集体合同。(3)平等协商中如有争议,只能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能采取罢工、闭厂等对抗行动;集体谈判中的争议则可能表现为罢工、闭厂等激烈形式,可以由第三人协调处理。(4)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可以就企业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之类的问题交换信息和意见;集体谈判的内容则只限于劳动条件,而不包括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项。(5)平等协商往往频繁举行(如一月一次),甚至可随时举行;集体谈判则一般一年一次,也可间隔时间更长。正因为有上述区别,在我国《劳动法》中,平等协商并未被规定为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

尽管有上述区别,但二者仍有紧密联系。这主要表现在,集体谈判通常以平等协商作为其准备阶段。即可以在协商机构或其他协商形式中,初步拟订集体谈判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

2.平等协商的适用范围

目前的分歧点在于:(1)平等协商是否只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2)实行职代会制度的企业有无必要实行平等协商制度。

对此,笔者认为:(1)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职工具有同等的地位,都是国家主人而不是所有者意义的企业主人,在参与企业管理方面应当有平等的权利,因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并不能作为是否适用平等协商的必要条件。(2)由于职代会只是职工参与的一种基本形式而非职工参与的唯一形式,需要有其他形式的配合。尤其是职代会一般一年只举行一次,而平等协商则可一年举行多次,既可定期举行,也可随机举行。所以,平等协商有必要作为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一种职工参与形式。

3.平等协商的规则

基于我国平等协商的实践,并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平等协商的立法,在我国立法中,就平等协商规则应当明确以下要点:(1)协商内容。这可以有较宽的涉及面,并允许双方约定。不论是直接涉及劳动关系还是直接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只要是双方共同关心的事项,都可以作为协商的内容。(2)协商形式。这可以由职代会确定或者集体合同约定,允许灵活多样。既可以组成协商机构也可以不组成协商机构或者进行协商机构外的协商,既可以定期协商也可以临时协商。(3)职工方代表。除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工会负责人担任以外,其他代表的产生方式,既可以是职工民主选举,也可以是职代会议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是工会选派。(4)协商程序。双方都应当按既定程序进行协商。除了法定程序外,有必要授权全国总工会和地方、行业工会组织制定示范性程序规范,还应当允许在集体合同和内部劳动规则中规定一定的程序规则。(5)协商结果。平等协商允许有多种形式的结果。就协商的事项既可以形成书面协议、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也可以只达成口头协议,还可以为进行集体谈判拟订谈判方案、谈判提纲、集体合同草案等预备性文件。其中,书面协议可以约定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协商机构所作的决议,应分送工会和企业有关机构办理,未能实施的事项可重新协商;口头协议应记录在案,但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效力,也不能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无论何种形式的协商结果,都应当传达给全体职工或相关职工。

四、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思考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通过哪些途径、由哪些机构处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目标模式,目前尚未确定。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此所作的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单轨体制或分轨体制的选择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现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就它们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有单轨体制和双轨体制两种主张。

劳动争议处理的单轨体制,即“调、裁、审”依次进行的体制,是指劳动争议未能和解的,当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时,应当先由仲裁机构处理,只有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才由法院审理。这种体制的不足之处在于:(1)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经过基层调解、仲裁和诉讼中一审、二审的全过程,费时过长,不便于案件的及时了结,尤其难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现象,这就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定。(2)把仲裁作为诉讼前的必经程序,排除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这就与仲裁作为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的精神不符,也增加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

劳动争议处理的分轨体制,即“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是指未能和解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若已申请仲裁,就不得再提讼,并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若已提讼,就不得再申请仲裁。其中,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仲裁则有一裁终局制和两裁终局制两种主张。分轨体制较之单轨体制,其优点在于缩短了处理争议的时间、减少了争议处理的成本和尊重了当事人对争议处理方式的选择。但分轨体制难以避免多数甚至绝大多数案件进入仲裁程序或者诉讼程序的现象,如果出现后一种现象,就会超过法院现有的承受能力,从而影响法院对其他案件的审理。

笔者认为,在法院具备审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承受能力之前,以实行单轨体制为宜。

2.劳动司法机构类型的选择

劳动争议的司法最终解决,对于强化劳动法的效力,保障劳动法的实施,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此决定了劳动司法机构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由于对劳动司法机构同现有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应有关系的认识不同,而对劳动司法机构应选择何种类型有不同主张。(1)“独立型”。即主张建立一种独立于现有法院系统之外的劳动司法机构即劳动法院,以取代现有的仲裁机构,由其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其审判组织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方委派的法官所组成。(2)兼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由民庭兼职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3)“普通专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设立劳动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但其审判组织同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一样,由职业法官组成。(4)“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作为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的特别审判机构,其审判组织不同于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法官所组成。

按照“独立型”主张,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由基层调解和司法两个层次所构成;按照“非独立型”主张,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则由基层调解,仲裁和司法三个层次所构成。

笔者认为,我国的劳动司法机构应当在“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和“独立型”之间选择。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近期应当选择“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待条件成熟时再向“独立型”过渡。

3.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即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三方代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过程、共同协商处理劳动争议的机制。这是劳动关系协调的“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具体落实。关于其内容,有的仅理解为组织机制,即主张只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的组织由三方代表组成即可,而不必要求三方代表都参与办案;有的理解为办案机制,即主张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审判事务,都应当由三方代表共同办理;有的则理解为综合机制,即主张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各个方面综合落实“三方原则”,而不能只强调其中某个方面。我们持后一种观点,主张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建立和完善“三方机制”,应当在组织、人事、权限配置等方面落实“三方原则”。

(1)“三方原则”在组织方面的落实。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建立由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的组织。在仲裁机构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地方劳动部门、同级地方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代表所组成;仲裁庭的成员也应当从三方各自委派的仲裁员中指定或选定。在劳动审判机构即人民法院中,合议庭的组成应当实行分别由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委派陪审员的制度;审判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有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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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用人单位团体的思考

用人单位团体,在国外称雇主协会,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它作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一个要素而存在,对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化和组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用人单位团体。在政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实践中,尽管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曾经或仍在充当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的角色,但都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企业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企业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社团的企业团体不是同一类主体。企业家协会虽然属于社团,但毕竟是企业家的团体而非企业的团体,并且,由于其成员只限于国有企业经营者而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不能代表非国有企业)。

用人单位团体缺位,在计划经济中还未尝不可,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则有明显弊端。这主要表现在:(1)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三方原则”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关键的构成部分。用人单位团体缺位,意味着“三方原则”名不副实,从而无法形成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2)不利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代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实际上使“三方原则”中的“三方”变成“两方”。这就会造成两种可能:一是企业方由于没有实际的利益代表,其利益可能得不到公正的保护;二是工会作为社团较之作为行政机关的企业主管部门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都是行政机关,就可能使劳方利益得不到公正保护。(3)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实行“三方原则”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须,也是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中所必要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团体的缺位,就会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从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4)不利于同国际上通行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接轨。现代市场经济是全球化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国际上通行的许多制度。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无疑应当使我国劳动制度尽可能与国际上通行的劳工制度接近或靠拢,而用人单位团体缺位则与此相悖。

我国尽管至今没有用人单位团体,现实中却已存在若干种以企业或经营者为成员的团体,即工商业者团体,只不过其成员不是以用人单位身份加入团体而已。例如,企业家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工商户协会、乡镇企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于是,用人单位团体的建立,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即“借用”或新建。

所谓“借用”,是指以现有的工商业者团体作为用人单位团体,即赋予它们以用人单位团体的职能,由它们作为用人单位方代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这可以利用既有的社会组织资源,尽快解决我国用人单位团体缺位问题,并且降低建立用人单位团体的成本。但是,工商业者团体呈现多元化格局,各自只在一定所有制范围内具有代表性,无论哪种团体都不能统一代表各种所有制性质用人单位。

所清新建,是指在现有各种工商业者团体之外另行组建用人单位团体。这便于建立一套跨越用人单位所有制界限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用人单位团体系统,从而同一元化工会组织体系相对应。但是,其组织成本高,并且需要一个较长过程才可能形成和完善。

因此,我国用人单位团体的建立,宜兼用上述两种方式,并采取下述步骤:(1)通过立法和修改团体章程,赋予现有工商业者团体以用人单位团体的职能。其中,企业家协会充当国有企业的用人单位团体;个体工商户协会充当个体经济组织的用人单位团体;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分别充当一定类型的非国有企业的用人单位团体。(2)经立法规定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指定,由企业家协会和工商业联合会共同执掌用人单位团体联合组织的职能,在用人单位团体联合组织成立前作为各种用人单位统一代表者的过渡形式。(3)新建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用人单位团体联合组织,由充当用人单位团体的各种工商业者团体作为其成员。

二、关于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思考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分为签约、政府确认和公布三个阶段。其中,签约阶段即签约双方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形成集体合同书的阶段。这是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主干部分。签约阶段的程序,按照合意过程中是否含有集体谈判,可分为谈判型和非谈判型两种模式。谈判型签约程序包括谈判准备、谈判举行和双方代表签字三个环节。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包括成立合同起草小组、草拟合同草案、职代会审议通过双方代表签字四个环节。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属于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因为它只就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双方代表签字两个环节作了规定,对集体协商未作规定;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则属于谈判型签约程序,因为它只就集体协商作了具体规定,而未要求职代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两种类型,就我国立法应如何确定签约程序的模式,有两种主张:(1)两种类型合并。即将谈判型和非谈判型签约程序中的若干环节组合成一套签约程序,也就是形成一套由谈判准备、谈判举行、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和双方代表签署诸环节依次衔接的签约程序。(2)两种类型并存。由于谈判型和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各自所需客观条件不尽相同,而各个企业所具备的客观条件又千差万别,所以,签约程序应当允许两种类型并存,由签约双方从本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协商来选择何种类型。

“两种类型合并”的主张,在实践中有两点缺陷:(1)经过艰难甚至较长时间的谈判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如果在职代会上未能获得通过,就要再次举行谈判,使本来通过谈判得以协调的矛盾又重新产生,并且使签约程序拖延时间。(2)在谈判中本已经过平等协商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再交职工方明显占优势的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就有悖于平等协商的精神。

“两种类型合并”的主张,在理论上混淆了职代会和集体合同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二者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职代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一种形式,通过职代会,一方面使职工意志影响和制约企业意志,另一方面使企业意志吸收和体现职工意志,这里并不存在双方的协议;而集体合同则是企业与工会的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协商一致才可成立。(2)需要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只限于同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方案;而集体合同的内容一般只限于劳动条件。(3)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企业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方案,后者不得与前者抵触。如果要求集体合同由职代会审议通过,实际上是将集体合同与企业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方案置于同一效力等级,亦即降低了集体合同的效力等级。

因而,笔者认为“两种类型并存”的主张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更为可取。尤其在我国现阶段,许多国有企业由于工会未实际取得独立于企业行政的地位,而不具备适用谈判型签约程序的条件;而有的非国有企业由于未能建立职代会而只宜适用谈判型签约程序。

适用谈判型签约程序的关键,是培育与企业行政相对的谈判主体,即确立工会的独立地位,使工会成为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为此,有必要采取下述措施:(1)重新界定工会会员资格。工会实质上是劳动者团体,其成员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相对人。因而,企业的经营者和高层管理人员都不宜成为工会会员。(2)工会干部的任免、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置于企业的用人自限之外,而不受企业行政的控制。(3)对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尤其是对辞退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应当实行严格限制和监督。

三、关于平等协商制度的思考

平等协商,又称劳资协商,即职工方与企业方就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的事务,平等地交涉、对话和商讨,以实现相互理解和合作,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的活动。它早在19世纪末就已出现,并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以后得到较快发展,当今已遍及西方国家和某些发展中国家。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要求采用劳资协商机构的形式,即依法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一定机构专司平等协商的职能。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凡雇用50名以上雇员的一切工业和商业企业等雇主都应当建立工厂委员会,对于雇员不足50人或50名的企业,劳工部长、工业部长和其他各有关部长所的命令可以规定哪些单位必须建立工厂委员会;工厂委员会的成员为企业领导人或其代表和根据雇员人数由国务委员会法令规定的若干名职工代表。又如,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劳动基准法”和“劳资会议实施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相当于祖国大陆所称“企业”)及其劳工在30人以上的分支机构,应举办劳资会议;劳资会议由劳资双方同数代表(各为3至9人)组成,资方代表由雇主自任或雇主指派,劳方代表由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无工会组织者由全体劳工直接选举。在有的国家,立法只规定平等协商的一般规则,而不要求必须采用劳资协商机构的形式。《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即如此。它要求雇主方,雇员代表和工会都应大力合作以保证进行有效的交流和协商,并规定了交流和协商的具体规则。

在我国,《劳动法》第8条将平等协商规定为与职代会并列的一种职工参与形式。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则进一步说明,职代会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为了完善我国的平等协商制度,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平等协商与集体谈判的关系

作为职工参与形式的平等协商和作为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集体谈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和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1)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一般经民主选举产生;集体谈判的工会代表则由工会选派,只是在没有工会组织或者工会组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才由职工推举产生。(2)平等协商并不一定以达成协议为目的,通常只需增进相互理解或形成合作意向即可;而集体谈判则是为了签订集体合同。(3)平等协商中如有争议,只能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能采取罢工、闭厂等对抗行动;集体谈判中的争议则可能表现为罢工、闭厂等激烈形式,可以由第三人协调处理。(4)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可以就企业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之类的问题交换信息和意见;集体谈判的内容则只限于劳动条件,而不包括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项。(5)平等协商往往频繁举行(如一月一次),甚至可随时举行;集体谈判则一般一年一次,也可间隔时间更长。正因为有上述区别,在我国《劳动法》中,平等协商并未被规定为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

尽管有上述区别,但二者仍有紧密联系。这主要表现在,集体谈判通常以平等协商作为其准备阶段。即可以在协商机构或其他协商形式中,初步拟订集体谈判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

2.平等协商的适用范围

目前的分歧点在于:(1)平等协商是否只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2)实行职代会制度的企业有无必要实行平等协商制度。

对此,笔者认为:(1)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职工具有同等的地位,都是国家主人而不是所有者意义的企业主人,在参与企业管理方面应当有平等的权利,因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并不能作为是否适用平等协商的必要条件。(2)由于职代会只是职工参与的一种基本形式而非职工参与的唯一形式,需要有其他形式的配合。尤其是职代会一般一年只举行一次,而平等协商则可一年举行多次,既可定期举行,也可随机举行。所以,平等协商有必要作为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一种职工参与形式。

3.平等协商的规则

基于我国平等协商的实践,并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平等协商的立法,在我国立法中,就平等协商规则应当明确以下要点:(1)协商内容。这可以有较宽的涉及面,并允许双方约定。不论是直接涉及劳动关系还是直接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只要是双方共同关心的事项,都可以作为协商的内容。(2)协商形式。这可以由职代会确定或者集体合同约定,允许灵活多样。既可以组成协商机构也可以不组成协商机构或者进行协商机构外的协商,既可以定期协商也可以临时协商。(3)职工方代表。除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工会负责人担任以外,其他代表的产生方式,既可以是职工民主选举,也可以是职代会议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是工会选派。(4)协商程序。双方都应当按既定程序进行协商。除了法定程序外,有必要授权全国总工会和地方、行业工会组织制定示范性程序规范,还应当允许在集体合同和内部劳动规则中规定一定的程序规则。(5)协商结果。平等协商允许有多种形式的结果。就协商的事项既可以形成书面协议、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也可以只达成口头协议,还可以为进行集体谈判拟订谈判方案、谈判提纲、集体合同草案等预备性文件。其中,书面协议可以约定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协商机构所作的决议,应分送工会和企业有关机构办理,未能实施的事项可重新协商;口头协议应记录在案,但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效力,也不能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无论何种形式的协商结果,都应当传达给全体职工或相关职工。

四、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思考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通过哪些途径、由哪些机构处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目标模式,目前尚未确定。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此所作的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单轨体制或分轨体制的选择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现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就它们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有单轨体制和双轨体制两种主张。

劳动争议处理的单轨体制,即“调、裁、审”依次进行的体制,是指劳动争议未能和解的,当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时,应当先由仲裁机构处理,只有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才由法院审理。这种体制的不足之处在于:(1)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经过基层调解、仲裁和诉讼中一审、二审的全过程,费时过长,不便于案件的及时了结,尤其难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现象,这就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定。(2)把仲裁作为诉讼前的必经程序,排除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这就与仲裁作为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的精神不符,也增加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

劳动争议处理的分轨体制,即“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是指未能和解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若已申请仲裁,就不得再提讼,并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若已提讼,就不得再申请仲裁。其中,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仲裁则有一裁终局制和两裁终局制两种主张。分轨体制较之单轨体制,其优点在于缩短了处理争议的时间、减少了争议处理的成本和尊重了当事人对争议处理方式的选择。但分轨体制难以避免多数甚至绝大多数案件进入仲裁程序或者诉讼程序的现象,如果出现后一种现象,就会超过法院现有的承受能力,从而影响法院对其他案件的审理。

笔者认为,在法院具备审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承受能力之前,以实行单轨体制为宜。

2.劳动司法机构类型的选择

劳动争议的司法最终解决,对于强化劳动法的效力,保障劳动法的实施,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此决定了劳动司法机构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由于对劳动司法机构同现有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应有关系的认识不同,而对劳动司法机构应选择何种类型有不同主张。(1)“独立型”。即主张建立一种独立于现有法院系统之外的劳动司法机构即劳动法院,以取代现有的仲裁机构,由其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其审判组织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方委派的法官所组成。(2)兼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由民庭兼职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3)“普通专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设立劳动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但其审判组织同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一样,由职业法官组成。(4)“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作为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的特别审判机构,其审判组织不同于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法官所组成。

按照“独立型”主张,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由基层调解和司法两个层次所构成;按照“非独立型”主张,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则由基层调解,仲裁和司法三个层次所构成。

笔者认为,我国的劳动司法机构应当在“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和“独立型”之间选择。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近期应当选择“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待条件成熟时再向“独立型”过渡。

3.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即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三方代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过程、共同协商处理劳动争议的机制。这是劳动关系协调的“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具体落实。关于其内容,有的仅理解为组织机制,即主张只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的组织由三方代表组成即可,而不必要求三方代表都参与办案;有的理解为办案机制,即主张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审判事务,都应当由三方代表共同办理;有的则理解为综合机制,即主张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各个方面综合落实“三方原则”,而不能只强调其中某个方面。我们持后一种观点,主张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建立和完善“三方机制”,应当在组织、人事、权限配置等方面落实“三方原则”。

(1)“三方原则”在组织方面的落实。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建立由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的组织。在仲裁机构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地方劳动部门、同级地方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代表所组成;仲裁庭的成员也应当从三方各自委派的仲裁员中指定或选定。在劳动审判机构即人民法院中,合议庭的组成应当实行分别由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委派陪审员的制度;审判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有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代表参加。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东非;国际承包工程;合同谈判

随着中国政府鼓励有实力的施工企业践行“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以及欠发达国家与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增加,越来越多的中国施工企业投入到国际工程承包中去,与各国承包商同场竞技,极大地带动了我国的建筑技术输出和材料设备出口。中国施工企业入选ENR225强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海外市场的份额和经济指标增长很快,体现了我国国际工程承包实力的增强。然而,国际工程承包是一项充满风险的事业,项目的综合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很高。在错综复杂的现实环境面前,中国施工企业如何才能把握国际承包工程合同谈判的精髓,顺利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实施项目,实现盈利的最终目标,笔者结合在东非地区多年的工作经验谈一些做法与体会。

合同谈判,是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前发包人与承包商就合同具体内容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过程。双方都希望通过谈判能够尽可能多地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顺利地签订合同。因此,承包商一定要重视合同谈判,在谈判之前做足准备工作,拟定谈判要点,灵活运用谈判策略和技巧。

谈判准备

合同谈判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承包商的只有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前发现合同风险,采取防控措施,才能切实保护自身利益,谈判准备工作因而显得十分重要。

非洲国家的政治环境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各异,发包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参差不齐,东非地区也不例外,承包商应将发包人的背景调查作为合同谈判的主控风险来对待,尤其是发包人的财务状况、同类项目的开发业绩、是否具有拟建工程的合法报批手续等。

【案例1】某B公司在R国承建一个大型会议中心项目,合同额超过2亿美元,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支付B公司20%的预付款。由于预付款金额较大,发包人在支付部分预付款以后,承诺将尽快落实剩余部分预付款,B公司同意如期开工。岂料大半年时间过去了,发包人仍旧未能支付剩余部分预付款,B公司由于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成本支出远超过实际收到的预付款,再继续施工必将面临更大的风险,无奈之下只能暂停施工。

【案例分析】据了解,该项目的发包人是一个由R国政府、银行和投资公司联合组成的项目开发公司,几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复杂,项目启动时资金没有全部到位,B公司在项目规模的诱导下,没有仔细地调查发包人的背景情况,盲目地信任发包人的资信能力,最终导致自己进退两难的处境。

研究合同条款是谈判准备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尚不熟悉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的中国施工企业而言更应该重视此项工作,只有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掌握当地建筑承包市场的惯例,才能在合同谈判时占据主动。

【案例2】某C公司在R国中标K项目,该项目施工内容为实施一个商业综合体的钢筋混凝土主体工程,建筑面积17,000平米,发包人为私人业主。发包人聘请的英国籍QS在合同谈判时先声夺人,认为C公司的报价偏高,要求C公司提供每项报价的单价分析表,否则必须调整报价。C公司谈判代表从合同条款和东非地区建筑承包市场的惯例两个方面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同时表示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和索赔的情况,可以提交相关的单价分析表,最终迫使英国籍QS收回无理要求,赢得发包人的理解,顺利地完成合同谈判。

【案例分析】面对英国籍QS的无理要求,C公司谈判代表没有丝毫的慌乱,因为他心里很清楚,合同条款里没有这样的不合理条款,因而对方缺乏要求的理据;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提供报价的单价分析表的做法也有悖于整个建筑承包市场的惯例。除此以外,C公司谈判代表对何时可以提交相关单价分析表的回应表示出承包商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应用已经熟悉和掌握,从而最终获得发包人的理解,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效果。

谈判要点

一般来说,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内容和范围、合同文件、技术要求和规范、支付条款、价格调整、变更和索赔、工期和维修期等。依据工程项目的背景、特点,以及计价方式的不同,合同谈判的要点各有侧重,笔者在此着重阐述东非地区国际承包工程单价合同的谈判要点。由于东非地区建筑承包市场不够完善,技术管理基础薄弱,合同管理风险较大,因此笔者认为承包商在合同谈判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1、支付条款

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的付款一般分四个阶段进行,即:预付款、进度款、最终付款和退还保留金。各款项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审批程序等不是一成不变的,并且对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的成本、现金流、施工进度等都将产生较大的影响,承包商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尽量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条款。

对于预付款,国际承包工程的预付款支付没有固定比例,有的项目甚至没有预付款,预付款一般用于承包商的材料备料款和前期施工准备所需。承包商应争取预付款比例达到合同额的20%甚至更高,以应对项目启动初期的周转资金短缺。

对于进度款,由于东非地区经济环境整体不稳定性,进度款结算容易受到货币贬值的影响,承包商在合同谈判时应争取进度款能够全部或部分以美元或欧元等硬通货进行结算,防范货币汇兑损失风险。

对于保留金,承包商应争取以保留金保函替代维修期保证金,在项目竣工移交后及时回笼资金。保留金保函有保函有效期的规定,不仅可以保证承包商在维修期履行维修责任,维护发包人的利益,还能保障承包商在维修期满时自行解除其维修责任。

对于支付审批程序,应当注意如果是当地政府预算项目,进度款的支付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周期较长,承包商应在谈判时明确要求报送进度款结算材料后的最晚审批时限,促使发包人在支付审批程序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避免因当地政府部门办事效率较低或审批延误造成的收款滞后。

2、价格调整

东非地区国家的通货膨胀率长期以来处于较高的水平线上,对于工期较长的国际承包工程,很可能给承包商造成较大的损失,价格调整条款可以公正地解决这一承包人无法控制的潜在风险损失。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导致项目成本费用增加的几率远高过成本费用减少的几率,有时价格调整带来合同金额的变化会占到原合同额的相当比例。可以说,价格调整与否与调整方式将直接影响到承包商的经济效益,承包商在合同谈判时务必对合同的价格调整条款予以高度的重视。

【案例3】某C公司在R国中标R项目,该项目施工内容为新建一座办公楼,建筑面积14,900平米,发包人为R国医疗保险中心。发包人和C公司谈判代表在合同谈判时约定价格调整条款约束的对象分别是:水泥、钢筋、铝合金材料、石子和砂子。发包人要求将价格调整的约束条件设定为价格浮动超过5%时进行价格调整,C公司谈判代表在谈判前精心准备,最终说服发包人将价格调整的约束条件参数设定为3%。在后续的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持续上涨,C公司总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价格调整款达150万美元,超过原合同额的13%,为项目的最终盈利奠定良好基础。

【案例分析】C公司谈判代表在谈判前对拟定价格调整对象材料的情况进行过认真分析,R国的水泥、钢筋和铝合金材料均需要进口,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石子和砂子虽然是R国的地材,但是供应和价格都存在不稳定的情况。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对价格调整原则有明确规定,当材料价格浮动超过约定的比例时,发包人或承包商将执行价格调整的条款,但价格调整的范围仅限于超出约定比例的部分。因此,C公司谈判代表在谈判时反复争夺,将价格调整的约定比例确定为3%,否则价格调整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倘若合同中没有价格调整条款,C公司将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和潜在风险损失。

3、变更和索赔

变更和索赔像是合同条款中的两兄弟,两者的关系密不可分,相辅相成,但是变更和索赔更像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为承包商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反之,可能使承包商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甚至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承包商在合同谈判时应对合同中的变更和索赔条款采取审慎的态度,认真分析合同中的相关变更和索赔条款内容、项目特点、工程施工范围和施工环境,结合自身的履约能力和管理水平,合理地制定谈判目标。

笔者认为,合同谈判时变更条款的约定对象主要考虑发包人对工程使用功能的要求发生改变、设计变更、材料替换、施工工艺改变,以及工程量增减等引起的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主要约定对象除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以外,还应考虑发包人是否兑现其合同义务,是否及时支付工程款,咨询工程师是否及时验收工程,承包商遭遇“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遇见的恶劣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项目所在国发生重大的政治、经济和安全环境变化等情况。对于报价情况不理想的项目,承包商更应精心准备,在合同谈判时为今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索赔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案例4】某C公司在R国中标R项目,该项目施工内容为新建一座办公楼,建筑面积14,900平米,发包人为R国医疗保险中心。合同谈判时,发包人和C公司谈判代表就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等的变更和索赔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通过咨询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要求改变大楼铝合金玻璃幕墙的设计方案,C公司积极响应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合同中有关的变更和索赔条款,及时提交优化后的铝合金玻璃幕墙设计方案和索赔报告。经过咨询工程师的审核,该索赔报告获得发包人的批复,仅此一项为C公司增加合同额120万美元,超过原合同额的10%,也创造出较好的经济效益。

【案例分析】成功的合同谈判将给承包商创造良好的合同执行基础,变更和索赔条款赋予了发包人和承包商双方平等的合同权利,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发出变更指令,承包商应在合同变更和索赔条款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响应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和提交索赔报告,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商在超过合同条款规定时限以后提交的变更索赔报告。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变更和索赔条款是承包商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也是承包商进行二次经营的有力武器,合同谈判时必须同发包人达成一致意见。

4、工期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是否能够完全履行合同责任、及时付款,咨询工程师是否能够及时发出指令、提供图纸、验收工程等因素都将影响项目工期。如果由于发包方或其委托的咨询工程师的原因导致承包商不能按期开工或影响工程进度,造成工期延误,承包商有权对工期进行索赔,合同谈判时应将发包方影响开工和工程进度的因素以及约束条件列入合同条款之中。如果合同中对影响工期的约束条款模糊不清,将造成承包商在进行工期索赔时的不利局面,甚至无法索赔工期。

【案例5】某C公司在R国中标S项目,该项目施工内容为新建一座教学楼,建筑面积10,000平米,发包人为R国财经学院。合同谈判前,C公司谈判代表发现合同条款中关于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工程师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的描述为:“咨询工程师将根据施工进度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缺乏对咨询工程师提供图纸的时间限制。C公司谈判代表认为该条款的约定不合理,无法保障承包商的正当权益,在合同谈判时提出该条款的修订意见,要求对咨询工程师提供图纸的时间限制予以明确,最终同发包人达成一致意见。施工过程中,咨询工程师多次出现不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的情况,C公司根据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了详细记录,并向发包人成功索赔工期。

【案例分析】“咨询工程师将根据施工进度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的合同条款看似合理,实际上却暗藏陷阱。笔者在东非地区工作多年,对此深有体会,当地咨询工程师的工作效率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高,对提供施工图纸的无故拖延更是普遍现象,有时会极大地影响承包商的现场施工组织和材料采购计划编制。

谈判策略和技巧

合同谈判不是一项简单的商务谈判工作,而是一门集合了策略与技巧的艺术,更是承包商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关键环节。谈判技巧内容丰富,见仁见智,因项目特点和谈判对象而异,承包商在谈判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各种谈判策略和技巧。

掌握谈判进程,合理分配各议题谈判时间。国际承包工程的合同谈判涉及许多需要讨论的事项,谈判双方对谈判事项的关注焦点不相同,对同一事项的关注程度也不相同。承包商要善于掌握谈判进程,在氛围友好的谈判阶段,展开自己所关注的议题,从而有利于达成己方期望的协议;在谈判气氛紧张时,承包商宜引导谈判进入双方具有共识的议题,一方面缓和紧张气氛,另一方面弱化双方分歧,推进谈判进程。同时,承包商还应注意合理分配各项议题的谈判时间,不要过多拘泥于细节性问题,以便可以突出谈判重点,缩短谈判时间。

有理有节。承包商如果熟悉合同内容,紧扣合同条款进行谈判,就能不畏发包人的强势态度,转而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说服发包人接受一些能够实现双赢的合同条件,前述【案例2】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抓大放小”。合同谈判的实质是一个“求大同,存小异”的协商过程,承包商应把握大的原则不能放弃,小的条款可以协商的谈判原则。为了保证己方效益最大化,防控合同风险,确保合同的全面执行,承包商应学会在合同谈判时“抓大放小”。但是承包商也不能盲目地妥协,必须在熟悉当地的建筑市场环境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运用该谈判技巧。

【案例6】某C公司在R国中标M项目,该项目施工内容为实施一个商业综合体的钢筋混凝土主体工程,建筑面积33,000平米,发包人为私人业主。合同谈判时,发包人要求独家向C公司供应施工所需的砂石料, C公司谈判代表在同发包人达成合同执行期间砂石料单价固定不变的协议基础上,同意发包人的供料要求。

【案例分析】C公司谈判代表同意发包人独家供应砂石料的要求,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在合同谈判前已经了解到发包人有供料的意向,因此提前对发包人的供料实力进行了调研,对发包人料场的砂石料质量、产量、生产设备状况和运输能力等全面考察,发现都能满足施工的需求;另一方面,C公司作为在R国经营多年的施工企业,对当地建筑材料的价格走势全面掌握,经过整理和分析,R国的砂石料价格在近几年呈逐年上涨的趋势,只要合同谈判时能争取到砂石料单价固定不变的协议条款,将有助于项目节约成本,抵御建材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C公司谈判代表把握发包人的谈判心理,成功地运用“抓大放小”的技巧实现了谈判目标。

充分利用专家的作用。在科技高速发展,施工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施工企业已经不可能成为各专业的专家,国际承包工程往往涉及广泛的学科领域,一些特殊要求的材料设备选型和施工工艺都成为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之一。

拖延和休会。当合同谈判遇到严重分歧、陷入僵局的时候,明智的承包商应该采取拖延和休会方式让自己有时间进行冷静思考,客观分析谈判形势和分歧原因,并制定后续谈判方案。在一段时间的冷处理过后,谈判双方都可以进一步转变谈判思路和态度,改善谈判氛围,进而弥合分歧,让合同谈判重新步入正轨。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离异;人际障碍;社会工作;社会心理治疗

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认识层次不断地提高思想不断的多元化以及自我意识的提升,对生活和婚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离婚也成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事实。目前在我国,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单亲家庭数目的增加,单亲家庭的种种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对家庭和社会乃至青少年的成长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社会工作是一个以助人自助为核心价值的专业,其工作对象主要集中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因而很自然地将对离异家庭的研究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和救助内容。社会工作个案的一个重要的治疗模式就是社会心理治疗模式,它立足于通过对生理、心理和社会三重因素的综合分析,进而来协调个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推动个人内在的自我需求的真正实现。社会心理治疗模式是将案主的心理状态、心理过程同他生活的社会环境结合起来考虑从而来进行工作的方法,它通过认识和理解人及其心理的发展过程,来认识案主问题的根源,从而选择合适的应对和治疗的方法来帮助案主来解决问题。

社会心理治疗模式运用”人在情境中”的基本原理,突出人、环境,以及人与环境的互动影响,并强调这三因素之间的内在关系 ,强调要充分利用直接和间接的社会资源。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其直接或者间接资源帮助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支持系统。另一方面,要适时的疏导案主,引导其正确的认知,帮助其学会适应社会环境和面对现实。依据社会心理治疗模式中的“人在情境中”理论注重案主的生存环境及社会环境之间各要素的关系。社会心理治疗模式的应用可以很好的帮助离异家庭子女认识理解和治疗有关人际交往障碍等问题。由此,社工将运用社会工作个案研究中的社会心理治疗来介入和辅导一例离异家庭子女的人际交往障碍问题。

二、案例呈现

小田,女,14岁,初中二年级就读。父亲和母亲在其5岁时离异,跟随父亲生活。但是由于父亲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她,所以在其上学期间是祖父和祖母照顾她的日常生活。由于沉重的生活负担,父亲忙于工作并不关心小田的学习,与小田的日常交流几乎没有。而且父亲常年酗酒,醉酒后往往会辱骂小田的母亲和小田,这使小田变得很自闭。同时小田在学校的学习成绩也不是很好,在学校很少与老师进行交流,在同学间也只是和几个同学有往来。上初中后,小田开始在距离学校较近的婶娘家寄住。在婶娘家寄住期间小田几乎不怎么和其他家人进行主动交流,只是被动的回答或者行动。小田婶娘举例说在他们一起吃饭时小田从不主动的夹菜都是他们夹多少她吃多少,如果你不夹给她她便不吃了。小田的婶娘想了解小田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只能从学校老师方面得到信息,小田在婶娘家从不主动谈及学习情况和学校生活状态。为此小田的婶娘找到了社会工作者,希望可以开导小田帮助她可以克服人际交往障碍。

(一)问题评估

1. 案主父母离异造成的安全感缺乏问题

父母在小田幼年间离异,使得小田缺乏家庭温暖,常年的寄住生活更加加剧其孤独感和不安全感,由此小田的行为表现出较为自闭和不善言谈。

2. 案主负面情绪困扰问题

小田父亲常年酗酒和辱骂使得小田的负面情绪高涨,又由于没有合适的发泄渠道,使得小田的消极方面的情感如自卑、内向、孤僻等较多的内敛化。

3. 负信自我认同问题

父母的离异加之父亲酗酒后的辱骂使得小田认为自己的生存毫无意义,在小田的成长期间没有形成合理的自我认同感,她甚至极端的认为自己的存在是多余的,这种严重的负面自我认同加剧了其内向和自卑感。

4. 案主人际交往恐惧障碍

父亲的繁忙和无暇顾及加之缺乏母亲角色的缺失,小田在与类父母年纪的长辈交流时产生紧张、无措感甚至排斥的行为举止,不敢主动地与长辈们进行攀谈,其行为举止总是被动的接受。常年的寄住生活更加使得小田不能正常的看待人际交往,自卑感随时充斥着她的心理。通过了解她的几个朋友我们知道在与同龄朋友交流时小田总是一位倾听者很少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5. 学习困难问题

家庭问题严重影响着小田的身心,各种自卑、自闭的情绪交织使得小田在学校生活中更加无所适从,学习成绩不好,成天沉浸在自己的世界中,遇到学习困难也从不主动找老师或是同学帮忙。

(二)资源评估

经过对案主的经历的基本了解可以看出小田身边的优势资源还是存在很多的。小田的祖父和祖母是小田最可靠和可利用重要家庭支持资源。小田的父亲和母亲虽然在小田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缺位,但是如果能进行疏导和引导他们将会是小田最重要也是最有力的支持资源。其次小田的婶娘和亲戚们急切想改变小田,他们也是重要的支持资源。在学校方面,经过了解老师和同学们也很热心的想帮助小田,所以小田的社会支持系统还是比较健康的。

(三)社工介入

1. 第一次访谈

第一次约见小田是以一位社会工作者的身份,由于案主小田不是自愿性案主,因此社工需要积极引导她进入案主角色。在对小田进行简单介绍后,发现小田的行为很紧张和不安,但是面部没有一丝表情。从她的行为举止中可以简单判断她是很有戒备心的,在整个会谈过程中都是你问我答的形式,而且小田的回答都基本上是“嗯,对”或者沉默,整个会谈过程不是很顺利。

2. 第二次访谈

第二次约见社工以学习辅导老师的身份进行,在这期间主要针对小田的学习成绩不理想进行切入式访谈。这时的小田明显的感觉到没有上一次那么具有疏离感,在帮助她学习的过程中,社工发现小田还是很想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的,她很积极的配合社工的补习计划。在社工的积极引导下,小田开始和社工进行简单的交谈,小田对社工的信任感增加。

3. 服务计划的制定

由于小田的特定情况社工开始制定的工作目标,首先是要充分利用案主现有的社会资源,尽可能的帮助案主建立一个舒适自在有爱的家庭环境氛围。其次是要帮助案主合理调节和疏导悲观情绪,克服自卑感和消极的自我认同感,最重要的就是要增强其信心和自信。最后,链接案主社会资源共同帮助其克服人际交往障碍,帮助案主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恢复其人际交往的社会功能,并利用有效资源给予案主提供学习辅导帮助案主学习能力和成绩的提高。

4. 第三次访谈

经过第二次约谈的顺利进行,社工与案主之间建立了比较信任的关系,由此第三次的约谈更加的顺利。在第三次约谈过程中,社工主要的角色就是倾听者和安慰者。社工将游戏引入辅导中,小田在与社工简单的游戏中开始放开自己,开始慢慢的打开自己的心扉。小田开始倾吐一些关于家庭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在第三次访谈后社工开始积极链接案主的有关社会资源,尤其是案主小田的父亲和母亲。经过社工的动员和劝说,小田的父母愿意一起帮助小田,并许诺愿意以后多抽出时间来关心小田的身心健康。于此同时社工找到小田的老师和同学,大家都愿意参与到帮助小田的克服自我的任务中来。

5. 第四次访谈

这一次的访谈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给小田父母和小田搭建一个互相沟通的桥梁。在这一次约谈中社工的任务仅仅是一个组织者。在这次约谈中小田父亲和母亲一起向小田道歉并承认由于自己的角色缺位使得小田的身心受到伤害,并许诺以后母亲定期会来看她并带她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来增进情感。父亲开始戒酒并将他定期接回家中团聚。父母的改变让小田痛哭不已,小田开始发泄自己积攒多年的负面情感。于此同时小田的老师和同学也组织了一系列的文体活动,并积极主动邀请小田参加并表演节目。

经过四次的约谈以及各种活动后,小田的心扉开始打开,她开始尝试着和父母同学进行交流,这一次的社工介入服务就暂告于段落。

(四)服务评估

本次服务计划综合考虑了案主自身家庭状况和案主的心理发展需求及其所处的学校和社会环境等多重因素的交互影响,采用了个案介入的社会心理治疗模式,在介入过程中不仅有社工与案主的直接面对面的个案访谈治疗,还通过资源链接将案主的家庭、社会学校资源等整合到案主的治疗中,从而有助于案主缓解和摆脱内心的自闭和孤独,提高案主自信心,帮助案主积极乐观主动的面对人际交往。经过多次的访谈治疗后,案主小田开始慢慢的转变,虽然没有那么快的蜕变,但是小田的内心世界已经开始打开,她开始慢慢的学会与人交流不再害怕和恐惧,小田周围的社会资源已经开始变为其改变和可用的支持系统。

(五)社工反思

社工在整个救助活动中, 主要利用倾听、引导、反馈、总结等沟通技巧帮助案主疏导消极情绪并及时链接与案主相关的各类社会支持资源。与此同时,社工的任务和立场一直都是服务资源的链接者而非具体行动的实施者。但是在开始介入个案时,案主对社工身份的不认同和不可知感使得社工不能很顺利的进行介入,社工身份的现实困境使得社工只得借助辅导教师的身份进行介入。本次实际救助的时间有限,因而关于案主救助成效的估计只能做到短期预估。为此社工需要在救助结束后继续关注案主的发展并进行一个更加完整地长效的绩效评估。

三、结语

通过离异家庭子女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对离异家庭的子女施行科学化、人性化和专业化的救助将有利于离异家庭子女克服人际互动的障碍,帮助他们从新认识自我打开心扉,使得离异家庭子女作为主要社会成员的社会功能得到恢复。于此同时更加有利于帮助离异的父母重新认识和定位自我角色从而恢复家庭的正常功能,使得离异的家庭也能够发挥其应有的职责和功能。

参考文献

[1] 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 卢谋华.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7.

[3] 翟进,.个案社会工作[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2).

[4] 刘鸿雁.单亲家庭研究综述[J].人口研究,1998(2).

[5] 潘永洁,王俊凤,曲瑞云.离异家庭高中生生活事件、应对方式和社会支持的调查研究[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2012,20(9).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15篇

工作时间

工作项目

要点提示

辅助工具

8:30—9:00

早会

记录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要点

《早会信息记录表》

9:00—9:30

财经要闻阅读及摘录

对与产品相关的财经要闻进行核心摘要

《财经要闻摘录表》

9:30-17:00

执行标准化销售流程

电话邀约

1.

电话邀约前准备工作

2.

邀约标准化流程执行及异议处理

3.

邀约后客户情况记录

《电话邀约记录表》

需求面谈

1.

面谈前准备

2.

面谈中客户关系的建立

3.

面谈中需求挖掘

4.

面谈后客户情况分析记录

《需求面谈表》

成交面谈

1.

面谈前理财方案的制作

2.

面谈中方案的展示及异议处理

3.

促成

《成交面谈表》

售后服务

1.

客户所购买产品的相关信息反馈

2.

客户重要纪念日的祝贺

3.

重要节假日客户问候

《客户档案表》

17:00-17:30

当日工作总结

1.

标准化销售流程各步骤完成数量

2.

标准化销售流程各步骤完成质量(成功与失败的分析总结)

《每日工作计划与总结表》

《客户档案表》

17:30-17:40

第二天工作计划

1.

标准化销售流程各环节指标的拟定

2.

标准化销售流程各环节准备工作

《每日工作计划与总结表》

《电话邀约记录表》

早会信息记录表

日期

早会信息要点:

财经要闻摘录表

新闻日期

新闻标题

关键内容

匹配产品

使用说明:《早会信息记录表》用于记录早会中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

《财经要闻摘录表》用于每天摘录、提炼与自己所销售产品或其他所办理业务相关联的财经要闻,使之成为辅助您销售的有力工具。

电话邀约记录表

日期:

通话时间:

-

邀约阶段

相关事项

准备工作

1.

客户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曾购买的产品:

2.

邀约话术的设计:

电话中

1.

邀约时间:

2.

邀约地点:

电话结束后

1.

本通电话的优点(打钩或补充):

l

准备充分

l

微笑、热情

l

开场白

l

邀约成功

l

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

l

异议处理

l

其他:

2.

本通电话有待改进之处:

3.

后续跟进:

使用说明:

每天结束营业后进行第二天工作计划,此时便填写《电话邀约记录表》的准备工作部分;与客户敲定面谈的时间地点时即记录在表中;电话结束后进行自我总结。

需求面谈表

需求面谈流程

相关事项

准备工作

1、

客户资料分析:

2、依据客户类型设计探寻客户有效问题:

面谈中

1、

寒暄赞美

2、

通过提问,探寻客户需求

面谈后总结

1、

客户需求点总结:

2、

本次面谈的优点(打钩或补充):

l

准备充分

l

寒暄赞美得当

l

提问循循善诱

l

客户需求明确

l

其他:

3、

本次面谈需改进进之处:

4、

后续跟进:

使用说明:

《需求面谈表》用于帮助您在对客户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迅速拉近与客户的关系,并挖掘出客户的需求,为下一步的成交面谈做好准备。

成交面谈记录表

成交面谈流程

相关事项

准备工作

1、客户需求要点回顾:

2、待推荐产品的FAB提炼

F:

A:

B:

面谈中

1、

客户需求回顾

2、

产品展示

3、

促成

面谈后总结

1、

面谈结果记录:

2、

本次面谈的优点(打钩或补充):

l

客户需求的回顾

l

FAB的呈现

l

促成时坚持三次以上

l

异议处理

l

其他:

3、

本次面谈需改进进之处:

4、

后续跟进:

使用说明:

成交面谈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而呈现产品的利益,并最终成交。为此,准备工作应在成交面谈之前完成。

每日工作计划与总结表

日期:

有效电话数量

需求面谈数量

成交面谈数量

销售产品及金额

售后服务数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各环节成败分析与总结: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