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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误区论文范文

心理误区论文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1篇

(一)读高职没有出息,得过且过混张文凭

这种心理在高职学生,尤其是一年级新生中较为普遍。高职院校的学生大多是应试教育制度下的考试失利者。他们大部分学习基础比较差,在学习意识、学习方法、学习能力及学习动力方面比较欠缺。他们就读高职并不是因为自身渴望学习,而是无可奈何或出于应付家长的要求,缺乏明确的学习目标。在他们心目中,只有考上本科院校才能出人头地,才会有出息。而高职院校无论是在校园外部环境,还是在教学条件方面与本科院校相比都有一定的差距。他们在与考上本科的高中同学的交往中,看到了这种差距,产生了强烈的自卑心理,认为自己读高职很没面子,看不起自己,甚至看不起就读的学校和老师。在这种妄自菲薄中,他们的意志日渐消沉,更加没有了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另外,社会激烈的就业竞争也给他们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对社会对其的容纳有一种怀疑,感到前途渺茫、失落和自我轻视。由于这些自卑、自弃的心理作怪,造成高职学生厌学情绪普遍,学习风气较差。

(二)在学校里混个一官半职,再争取入党

在高职院校不乏有这种心理的学生:学习好不好没关系,只要在辅导员、部门领导面前混个脸熟,当上学生干部,入了党就行,今后就业就会有保障。这种名利思想使他们入学不久就特别热衷于学校里各种社团的招募、竞选活动;有时为了达到目的,不惜使出浑身解数,如攀扯老乡关系、请客吃饭等。一旦进入了某个社团,“忘我工作”而漠视学习;工作热情高涨,而学习方面则是“大红灯笼高高挂”。还有的学生,不管自己是否有这方面的认识,先写份入党申请书争取进入党校培训再说。有这种“当官”、入党名利思想的学生,他们想的不是怎么用实际行动来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而是一门心思钻研各种歪门邪道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一些学生中甚至流传这种说法“入党靠的就是关系”。这种追逐名利的不健康思想,使得他们不愿意也没有精力学习。这种现象的发生与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家庭教育是分不开的;读书无用、文凭贬值、当官发财等思潮对青年学生的冲击很大;当然,学校管理方面的漏洞也助长了这种风气的蔓延。

(三)基础课、理论课不重要,只要学好专业课、实践课就行

大部分高职学生学习基础较差,缺乏学习能力和刻苦钻研的精神,高考的失利使他们对文化课的学习有种恐惧感和厌恶感,所以他们不仅对诸如数学、英语等基础课不感兴趣,就是对与专业相关的理论性、计算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也不愿学习。另外,高职学生认为自己将来的工作岗位是生产一线,不需要理论知识,所以就放弃了对这类课程的学习。专业课程相对来说理论性浅一些,易于为学生所接受,于是便出现了这种偏科的现象。

(四)将来的工作是技术型、管理型的,专业学习只要懂方法就行,不需要亲自动手

基础知识的薄弱使得大部分高职学生对理论学习不感兴趣,而真正到了实践环节,他们往往又成了动口不动手的“君子”。拿笔者所教的土建专业的学生来说,在砌筑、抹灰等实训课上,相当多的学生只是站在一旁饶有兴趣地观看,不愿意自己动手,惟恐弄脏了衣服,弄粗了皮肤。由于家庭物质条件优越,大部分高职生养成了不愿动脑,更不愿意动手,怕苦怕累的习惯,还振振有词:“我将来是施工员、技术员,这些工作是民工做的!”有这种安逸心理的学生,他们认为自己经过十多年的寒窗苦读,饱读诗书,有一种优越感,不屑于干“农民工做的事”,最后成了眼高手低的评论家。另外,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学生总认为:上大学就应该在学校学知识,毕业后搞科研和上层建筑,而对于高职教育主要培养将来从事一线技术型动手人才,则感到自卑与反感,“高职生自卑”、“劳动低下”成为笼罩在他们头上的阴影,这种观念严重地影响着高职生在学业上的进取。二、引导高职学生走出学习心理误区的对策

(一)要解决高职学生的自卑心理问题,首先要帮助他们对自身准确定位

高职教育“高”在何处,与本科生区别在哪里,有什么优势,处于怎样的劣势,对这些问题,要跟学生分析透彻。一个人对自身的要求,往往会出现过低或过高的情况。当定位过高时,则会好高骛远,而一旦现实与目标产生很大的差距,就会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相反,当定位过低时,则会妄自菲薄,因为自卑而产生压力。只有对自己准确定位,有“自知之明”,才能对自己的优点感到欣慰又不狂妄自大,对自己的弱点不回避也不自暴自弃,善于正确地自我接纳。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要适时加强就业教育。一方面对就业形势的严峻性要讲透,让他们在低年级时就有思想准备,以免期望值太高受到挫折时失望太大;另一方面对高职学生就业的优势要讲足,让他们对未来充满信心:高职教育立足地方经济,以能力为本位,突出对学生在一线岗位从事现场和实际的职业活动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技能的实践,把理论与实训有机结合。培养的人才比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下转第174页)(上接第168页)的毕业生更具有实用性、技能性和“向下性”的特点;他们相对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又进了一层和高出许多。有了这些优势,高职生比专科生、中专生、职高生更受社会的欢迎。学生对未来充满了信心,从而增强了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从“要我学”变成“我要学”,学习效果进步显著。

(二)要解决学生热衷“当官”、“入党”的功利思想,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另一方面还要从管理制度上从严把关

对于学生热心社团工作,我们要肯定他们积极向上的一面:既丰富了学生生活,又锻炼了工作能力。但是也要注意不能因为工作而耽误了正常的学习,毕竟只有学习才是学生的天职。在吸纳新的社团成员时,不仅要考察他们的工作能力,还要在学习成绩方面设一道“门槛”,对一些成绩太差的学生可以暂时拒之门外。这不仅不会打击他们的积极性,反而能激发他们的斗志,努力创造条件。同样。对于已任职的学生干部,学习成绩也应是考察他们的一个标准,对那些成绩不好的干部,坚决让其“下岗”。有了这样严格的标准,促使学生干部注重学习,真正在各方面起带头作用。

近年来,随着对大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力度的加强,高职院校学生党员的发展比例得到很大的提高。积极发展优秀青年学生入党,把优秀青年凝聚到党的队伍和事业中来,使党组织永远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是党兴旺发达的根本保障。但是部分青年学生在入党动机上存在的个人功利倾向等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考察学生党员,除了政治素质以外,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也应是关键因素。调查时面要广一些,渠道要宽一些,尤其要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鞭策“准党员”和党员学生注重学习,这样才能吸收真正品学兼优的学生加入党组织,从而杜绝动机不纯的人混入组织。

(三)对于学生重专业、轻基础,重实践、轻理论的倾向,要加强思想教育,从根本上扭转过来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某一职业岗位为依据,以该岗位“必需”、“够用”的理论知识为度来构建岗位能力框图,其培养的人才既不应是只会动嘴、不会动手的“君子”,也不应是仅会动手、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经验型“老师傅”,而应是具有一定理论知识水平和较高岗位能力的“专才”。高职教育是技术型职业教育,培养技术型人才,除了具备特定岗位的操作能力外,还应当掌握相当多的理论知识,具有发展潜能和创新能力,即具备继续学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片面追求实践而忽视理论知识的学习,会产生以下不利影响:一是容易导致学生理论和实践能力的脱节,且不利于学生对实践系统的理解,导致学生朝着“机械者”发展,不能适应实践工具的变动;第二,理论学习的缺乏将导致学生难以承受将来知识自主拓展的需要,不能为将来社会竞争能力的提高提供保障;第三,缺乏理论基础的实践将进一步促使理论与实践脱节,从而不利于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进步,使实践只能限于实践本身,而没有较显著的推动其本身及理论发展以及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通过这方面的教育,扭转学生的错误认识。当然,讲授基础课、理论课的老师也应注意因材施教,尽量避免片面的理论推导,降低难度,使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四)针对学生偏爱于脑力劳动而轻视体力劳动的思想,应加强劳动观教育

高职教育既不同于成人大专,又不同于普通高专,它在培养目标上,尤其突出了同生产劳动相结合这一要求,强调培养第一线技术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强调加大实践性教学内容。这一办学特点就要求学生不管在学习阶段,还是在将来走向工作岗位,必须具备吃苦耐劳的精神,必须具备愿意动手勤于动手的习性,愿意到生产或管理一线在脑力劳动付出的同时,更愿意更多的体力劳动的付出。这就要求高职生必须树立正确的劳动观,苦乐观以适应这种需要。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2篇

首先,要变教学目标设计的“片面性”为“全面性”思想政治课教学存在的心理误区之一,就是做为施教主体的政治教师在教学目标追求上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的“考分”,反映出教学目标的“片面性”,这种“片面性”又表现为:在教学指导思想上同化于社会上的错误认识----感到只要认真完成课堂45分钟,只要让学生的考试成绩理想就是一个当之无愧的“好教师”,就是一个“高水平的教师”;在教学设计与备课上只注重于构思知识的讲解与传授;在组织教学上仅敏感于学生知识理解掌握和成绩的差异;在对学生的评价观念上认为成绩优秀的就是“好学生”,平时关心学生大多是作业与成绩等等。显然,教师如果只倾注实现这一目标,存在上述教学心态,势必同思想政治课教学任务相悖,同教育心理学相违,也会同自身教学企盼相反。思想政治课教学大纲提出的教学任务和目标要求是多方向的、深层次的,整体性的。如果只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与说教”“检查与考试”是非常片面的,显而易见,这是“折扣”的执行《大纲》,不利于《大纲》的真正落实。从教学过程本身而言,它既是复杂的师生智力活动过程,也是奥妙的师生心理活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完美的课堂教学整体目标,应该促进学生的个性全面和谐发展。前苏联著名教学论专家赞科夫认为,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要获得知识,同时要得到一般发展。

限于智力开发显然是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特殊的具有多重任务的思想政治课更是如此。事实上,政治课教学如果在目标上存在“单一性”“低标准”“小范围”,就自然地捆住教师的教育思想,限制了教学思路,就会阻碍学生各方面能力和个性心理的发展。为此,思想政治课教学在目标上应注意“全面性”和“高要求”。

政治教师要在每堂课教学中想方设法努力让学生的知识、能力、觉悟和心理素质水平得到提高;“高要求和全面性”的压力下促使自己的教学走向成熟、走向新的境界。

其次,要变教学心理氛围的“逆反性”为“相容性”思想政治课教学的心理误区之二就是存在“逆反心理”。这种逆反心理不仅存在于学生之中,而且在政治教师中也存在。教师的逆反心理主要表现为教师对其职业、专业的不顺心;对教材“多变性”的反感;对教材理论与实际“差距”的茫然;对高考教学难度提高的困惑;对政治教师言行特殊要求的潜在压力等。

学生的逆反心理主要又表现为对一些枯燥教材内容的乏味;对社会存在轻视政治科现象的认同;对为应试而大量背诵的厌倦;对教顺简单古板教学的失落感;对教师言行不合“理论要求”的不满;对教师教育要求的直接或间接抵触等等。上述师生逆反心理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思想政治课教学成功的取得。为此,变师生对教学的“逆反性”为“相容性”就成为政治教师自我提高的一个客观要求。一方面教师要不断地进行自我教育,克服自身的逆反心理,消除一些不正确的观念,立志于政治课教学事业,拿出勇气和信心排除心理障碍,“轻装”教学。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要不断努力学习锤炼,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实现以精辟的政治理论说服学生;以精湛的教学技艺吸引学生;以良好的师表感染学生,让学生感到政治课教学可亲、可近、可信,有兴趣、有作用、有收获,从而缩短学生与政治教师、学生与政治教材的心理距离,消除学生的抵触、不顺心的心理状态,更好的保证思想政治课教学顺利健康、稳步的发展。

第三,要变教学中师生交往的“单向性”为“多项性”思想政治课教学存在的心理误区之三就是教学中的“民主”牎“平等”、“和谐”牭氖ι?叵瞪形唇?ⅲ师生教学的交往相当一部分处于“单向性”、“一言堂”。这种单向性突出的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是课堂教学由教师一灌到底,来不得学生的应有活动;二是教师听不进学生独立的、有益的、新颖的思想认识和观点看法,教师表现出对教材内容理解的绝对权威,教师没有以平等的心态对待学生。教师在教学中常常只是搞演说、发指令、提要求、查结果的监督人,以教师的“一言”“一行”淹没了活跃的学生思想和聪明才智。学生成为被动的吸收器。这种教学,学生感到压抑,教师也十分疲倦,缺乏活力与生机。思想政治课教学也应做到师生交往的“多项性”。政治教师应明确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心理氛围的重要性,放下架子,改进教法,彻底改变“一言堂”的家长式教学,不断探索出符合师生多顶交流的好方法、好举措,大胆创新。从心理学角度上讲,思想政治课教学过程,实质上是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在认识、情感、意志方面的交流过程。认识上的一致、情感上的共鸣和意志信心方向的相鼓励就能更好的取得教学上的成功。

最后,变教学情感的“消极性”为“积极性”思想政治课教学心理误区之四,就是学生对政治课教学的“冷漠”,缺乏应有的学习愉悦与激情,表现为情感的“消极性”。这种消极性导致了教师上起课来“没劲”,学生学起课来“乏力”,教学空气沉闷,学生学习欲望低落,教学效果差。众所周知,思想政治课自身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许多理论的阐述,本身就较为枯躁,为此,如果不消除学生情感上的“消极性”,实现朝“积极性”转化,必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思想政治课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目标的实现。事实上,在思想政治课教学过程中,情感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赞科夫说得好,“扎实地掌握知识,与其靠多次地重复,不如说靠理解,靠内部的诱因,靠学生的情绪状态而达到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但关键还在于教师,教师自身对马列主义的笃信程度,对政治理论传授热情的高低,以及对政治课教学技巧的掌握驾驭水平直接牵动着学生的情感。政治教师若能坚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真理性,热情饱满地投入课堂,具有娴熟的艺术教学手段,就会激发学生对学生政治理论的强烈需求,产生对政治课的教学的兴趣、愉快、满意、欢乐等积极的教学情感,这种情感正是思想政治课教学获得成功所必不可少的。列宁同志也曾指出:“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3篇

首先,要变教学目标设计的“片面性”为“全面性”思想政治课教学存在的心理误区之一,就是做为施教主体的政治教师在教学目标追求上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的“考分”,反映出教学目标的“片面性”,这种“片面性”又表现为:在教学指导思想上同化于社会上的错误认识----感到只要认真完成课堂45分钟,只要让学生的考试成绩理想就是一个当之无愧的“好教师”,就是一个“高水平的教师”;在教学设计与备课上只注重于构思知识的讲解与传授;在组织教学上仅敏感于学生知识理解掌握和成绩的差异;在对学生的评价观念上认为成绩优秀的就是“好学生”,平时关心学生大多是作业与成绩等等。显然,教师如果只倾注实现这一目标,存在上述教学心态,势必同思想政治课教学任务相悖,同教育心理学相违,也会同自身教学企盼相反。思想政治课教学大纲提出的教学任务和目标要求是多方向的、深层次的,整体性的。如果只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与说教”“检查与考试”是非常片面的,显而易见,这是“折扣”的执行《大纲》,不利于《大纲》的真正落实。从教学过程本身而言,它既是复杂的师生智力活动过程,也是奥妙的师生心理活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完美的课堂教学整体目标,应该促进学生的个性全面和谐发展。前苏联著名教学论专家赞科夫认为,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要获得知识,同时要得到一般发展。

限于智力开发显然是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特殊的具有多重任务的思想政治课更是如此。事实上,政治课教学如果在目标上存在“单一性”“低标准”“小范围”,就自然地捆住教师的教育思想,限制了教学思路,就会阻碍学生各方面能力和个性心理的发展。为此,思想政治课教学在目标上应注意“全面性”和“高要求”。

政治教师要在每堂课教学中想方设法努力让学生的知识、能力、觉悟和心理素质水平得到提高;“高要求和全面性”的压力下促使自己的教学走向成熟、走向新的境界。

其次,要变教学心理氛围的“逆反性”为“相容性”思想政治课教学的心理误区之二就是存在“逆反心理”。这种逆反心理不仅存在于学生之中,而且在政治教师中也存在。教师的逆反心理主要表现为教师对其职业、专业的不顺心;对教材“多变性”的反感;对教材理论与实际“差距”的茫然;对高考教学难度提高的困惑;对政治教师言行特殊要求的潜在压力等。

学生的逆反心理主要又表现为对一些枯燥教材内容的乏味;对社会存在轻视政治科现象的认同;对为应试而大量背诵的厌倦;对教顺简单古板教学的失落感;对教师言行不合“理论要求”的不满;对教师教育要求的直接或间接抵触等等。上述师生逆反心理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思想政治课教学成功的取得。为此,变师生对教学的“逆反性”为“相容性”就成为政治教师自我提高的一个客观要求。一方面教师要不断地进行自我教育,克服自身的逆反心理,消除一些不正确的观念,立志于政治课教学事业,拿出勇气和信心排除心理障碍,“轻装”教学。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要不断努力学习锤炼,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实现以精辟的政治理论说服学生;以精湛的教学技艺吸引学生;以良好的师表感染学生,让学生感到政治课教学可亲、可近、可信,有兴趣、有作用、有收获,从而缩短学生与政治教师、学生与政治教材的心理距离,消除学生的抵触、不顺心的心理状态,更好的保证思想政治课教学顺利健康、稳步的发展。

第三,要变教学中师生交往的“单向性”为“多项性”思想政治课教学存在的心理误区之三就是教学中的“民主”牎“平等”、“和谐”牭氖ι叵瞪形唇ⅲ师生教学的交往相当一部分处于“单向性”、“一言堂”。这种单向性突出的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是课堂教学由教师一灌到底,来不得学生的应有活动;二是教师听不进学生独立的、有益的、新颖的思想认识和观点看法,教师表现出对教材内容理解的绝对权威,教师没有以平等的心态对待学生。教师在教学中常常只是搞演说、发指令、提要求、查结果的监督人,以教师的“一言”“一行”淹没了活跃的学生思想和聪明才智。学生成为被动的吸收器。这种教学,学生感到压抑,教师也十分疲倦,缺乏活力与生机。思想政治课教学也应做到师生交往的“多项性”。政治教师应明确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心理氛围的重要性,放下架子,改进教法,彻底改变“一言堂”的家长式教学,不断探索出符合师生多顶交流的好方法、好举措,大胆创新。从心理学角度上讲,思想政治课教学过程,实质上是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在认识、情感、意志方面的交流过程。认识上的一致、情感上的共鸣和意志信心方向的相鼓励就能更好的取得教学上的成功。

最后,变教学情感的“消极性”为“积极性”思想政治课教学心理误区之四,就是学生对政治课教学的“冷漠”,缺乏应有的学习愉悦与激情,表现为情感的“消极性”。这种消极性导致了教师上起课来“没劲”,学生学起课来“乏力”,教学空气沉闷,学生学习欲望低落,教学效果差。众所周知,思想政治课自身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许多理论的阐述,本身就较为枯躁,为此,如果不消除学生情感上的“消极性”,实现朝“积极性”转化,必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思想政治课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目标的实现。事实上,在思想政治课教学过程中,情感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赞科夫说得好,“扎实地掌握知识,与其靠多次地重复,不如说靠理解,靠内部的诱因,靠学生的情绪状态而达到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但关键还在于教师,教师自身对马列主义的笃信程度,对政治理论传授热情的高低,以及对政治课教学技巧的掌握驾驭水平直接牵动着学生的情感。政治教师若能坚信马列主义、思想的真理性,热情饱满地投入课堂,具有娴熟的艺术教学手段,就会激发学生对学生政治理论的强烈需求,产生对政治课的教学的兴趣、愉快、满意、欢乐等积极的教学情感,这种情感正是思想政治课教学获得成功所必不可少的。列宁同志也曾指出:“没有人的情感,就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动机错误 表示错误 信赖原理 意思原理 归责原则

    一、错误效力的把握: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

    关于什么是错误学者们历来存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错误应仅指表示错误,而不包括动机错误,这就是狭义的错误(在此,由于德国、日本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在对错误的分类上,均将其区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本文也采用这种分类方法)。所谓表示错误,也称表示行为错误,是指因误会没有作出与意思相同的表示[1].它又区分为表达错误与表示行为内容的错误。而动机错误则是指虽然作出了与意思内容相同的表示,但在意思的形成过程中有误会,意思表示是基于这样的误会作出的情形[2].它主要包括性质错误。郑玉波就指出“错误者,表意人之表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意思偶然的不一致之谓也”[3].梁慧星也认为“所谓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4].

    第二种观点认为错误不仅包括表示错误,也包括动机错误。史尚宽认为“错误,谓对象与认识之龌龊,即观念与事实之不一致”,“意思表示基于错误而为者,不必皆致效力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5].

    在上述两种对错误的认识基础上,对于错误效力如何把握理论界存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

    二、一元论——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效力一体把握

    一元论认为不应专门区别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两者皆为错误,应统一对待,也应一体把握其效力。因而对错误定义为:在意思表示的生成过程或意思表示本身中,有与事实不一致的认识或判断,并且基于这种认识或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形[6].这便是对错误的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表示错误,也包括动机错误,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不加区分而一体把握主要是基于以下思考:

    1、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相区别的困难。该理论第一条理由认为难以区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尤其是基于表示错误的同一性错误与基于动机错误的性质错误的情形,是很难区分开来的。

    德国学者拉伦茨在购买赛马“水妖”事例中是这样区分同一性错误与性质错误的。“如果以前已有人向B展示过这匹名叫‘水妖’的赛马,B在其观念中认定A想出售的就是这匹他所见过的赛马,B只是错误地以为以前向他所展示过的这匹马已得到过许多奖金,那么B即对马的性质发生了错误”:“而如果B从未见过‘水妖 ’,在他的想象中‘水妖’不是这匹名叫‘水妖’的赛马,而是一匹据他所知已获得过多项奖金的赛马,亦即A向B发出买卖要约的赛马,其错认的性质(奖金得主),对B来说是唯一的可资认定的特征,那么情况就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B实际所想购买的马并不是这个名称所指的赛马,而是另一匹马。B的错误是一种对物的同一性发生的错误,具体地说是一种内容错误,即对其表示的意义发生的错误”[7].可以看到,此种区分是很勉强的,拉伦茨自己也不得不承认“上述两种情形非常相近,因此,法律将对人或物之交易上重要的性质发生的错误视同于表示错误是不无道理的”[8].德国学者蒂策和帕夫洛夫斯基认为无法在表示错误与性质错误间作出区分。

    2、信赖主义理论:相对人的信赖来自于交易安全观点的同一性。这一点成为一元论的有力证据。他们认为不仅在动机错误的情形,即使在表示错误的情形,只要令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之后的无效,那么相对人对表示的信赖便被破坏,交易安全将受到危害,从这个观点来看,没有理由区别对待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9].这种观点侧重于保护信赖的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在现代民法中交易安全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价值观,民法在很大程度上应维护交易安全,使人们的期待利益能够得到实现。

    在一元论的立场上,对于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以信赖主义为基础来设定认定错误的方法。按照这样一种思路,错误是否存在,由相对人是否有正当的信赖来决定。在相对人信赖表意人的表示,而且该信赖算得上正当的情形,不应当判定错误无效或可撤销,而在相对人不信赖表意人的表示的情形或虽然信赖但信赖算不上正当的情形,判定错误也不要紧[10].

    那么,相对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正当的信赖,而在什么情况没有正当的信赖?因而认识相对人有无正当的信赖则成为关键。第一种见解是:相对人知道或者能够知道表意人陷入错误状态时,不能说相对人具有正当的信赖,可以认定为错误[11].按照这种见解,相对人有无对错误认识的可能性的存在就成为了判别错误是否存在的标准。若错误认识可能性存在,则可判断为错误,若此种认识的可能性不存在,则不能认定为错误。

    第二种见解是:相对人知道或者能够知道表意人重视陷入错误状态的事项时,相对人算不上有正当的信赖,可以判定为错误[12].按照此种见解,对表意人陷入错误状态的事项的重要性便成了判断错误的标准。若相对人能够认识到错误事项的重要性,则可判断为错误,但若不能认识到错误的重要性,则不能判断为错误。这首先是因为表意人就其所重视的事项陷入错误状态,而意思表示却被认为有效的话,表意人将承担出乎自己意料的责任。因此,从意思表示的观点出发,这种情形需要承认判断意思表示无效的可能性。可是由于重视什么却因人而异,总是判定错误的话,相对人的信赖将受到危害。因此,要判断错误就要求相对人知道或者能够知道表意人重视什么[13].这时错误事项的重要性和相对人认识的可能性便成为了判断有无错误的两个关键因素。

    在判断错误的标准上还有一种折衷主义,即错误的认识的可能性和有关错误事项重要性认识的可能性中的任何一个存在既可:因为既然无论在哪一种认识可能性存在的情形,相对人均无正当的信赖,因此可判定为错误。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一元论是以信赖原理交易安全为其理论基础,出于对相对人信赖的维护,从而不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主张对其一体把握,而以相对人是否有正当的信赖为判断标准。若有正当信赖,则不管是动机错误还是表示错误,均不能认为表意人有撤销权。而当相对人不存在正当信赖时,也不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只要相对人没有正当信赖,应认为表意人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此种错误的意思表示。

    三、我国的立法取向:二元论——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

    与一元论相对的则是二元论,它主张应区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两者是有区别的,应在立法中分别加以对待,规定不同的法律效力,不应一体把握。因而他们对错误的定义为:“表意人不知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作意思表示的情形,即意思欠缺”[14].此处的错误仅指狭义的错误,即表示错误,而不包括动机错误。因而若属于表意错误,则法律赋予表意人可撤销的权利,但若属于动机错误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性质错误法律才赋予表意人撤销权,一般并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错误效力的构建中应采二元论即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

    首先一元论所认为的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难以区分这并不能成为不区分的理由,因为虽然难以区分,但毕竟是可以区分的,也即他们确实是有区别的。而这种难以区分主要表现在同一性错误与性质错误之上,而对于其他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仍然是可以区分开来的。对于性质错误各国往往将其效力等同于表示错误,这样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二元论存在一元论所无法替代的优点。这些优点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该理论符合意思原理。德国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真实意思,而不得拘泥于所用的词句。”法国民法第1156条也规定“应探求当事人之共通意思,不得拘泥于文字。” 瑞士债务法第18条第一项规定“判断契约应就其方式及内容,注意当事人一致之真实意思,不得着重于当事人误解或隐蔽真意所用之文字或语句。可以看到,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在法律上仍然有很高的地位,能够探求到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则法律理所当然的应按照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来解释。而法律之所以承认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也就是因为有与该法律效果相对应的内心意思存在。这也是意思原理的主要体现。在动机错误时,因为有与该表示相对应的意思存在,因而就应当肯定该意思表示的效力。而在表示错误的情形,因为没有与表示相对应的意思,按照意思原理,因而可以不认可该意思表示的效力。此时,可以赋予表意人撤销权而由其自己决定该意思表示的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私法自治的维护。如若表意人行使撤销权,则该意思表示因为没有与表示相对应的意思存在而无效。但若表意人认为此时虽然是错误的意思表示,也能满足他的利益,他便可不行使撤销权使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得以维持。此时,可以认为表意人通过撤销权的不行使,而对其所表示出来的那个意思所对应的内心意思的补充,使得该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达成一致,因而也符合意思原理。

    2、可归责性不同。在表示错误,是在内心意思向外部表示时的错误。行为人的错误在于使用语言向外部表示时出现失败的错误。这种语言使用失败的错误,谁都有可能发生,而且难以预防。因而在表示错误时,它的可归责性较小,过失较小。而动机错误,它主要是表意人没有能正确的收集信息而不正确的形成意思的情形。是在意思形成过程中的错误,对于这种信息收集的失败的风险,不能转嫁给相对人。因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每个人都有收集信息进行交易的义务。虽然此种收集信息也可能出现错误的情形,但却是可以预防和可以避免的。因而它的可归责性则较大,过失也较大。正是基于此才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由前者承担意思表示有效的后果,而不赋予其可撤销的权利。而在后者则赋予表意人撤销权决定其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3、信赖相对人的保护。意思形成的过程,也就是说动机错误,通常难以从外部窥视。如果连这样的动机也加以考察的话,相对人的信赖将遭破坏进而危害交易安全。因此,从信赖原理和交易安全的观点来看,即使在动机错误,也有必要认定意思表示的效力。

    对相对人出于信赖原理有保护之必要,因而要求法律规定即使是错误的意思表示,由于其对相对人产生了客观的信赖,不能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和交易安全。再者表意人对意思表示的错误往往都是有不同程度过失,处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维护,因而法律应当规定即使是错误的意思表示,也应当是有效的意思表示。

    而由于表意人的表现于外部的那个意思往往不是其内心真意,或者说是出于表意人的意料之外,往往不符合表意人的利益,法律又往往会规定为可撤销,从而达到保护表意人利益的目的。而法律不管侧重于保护表意人还是相对人,都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当法律侧重于表意人的利益,对相对人则不公平;而完全不考虑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一味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于表意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在二元论则能较好解决这个问题,以达到对于双方都还算是公平的效果。它是建立在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的可归责性程度不同的基础之上。由于表意人的错误,无论是动机错误,还是表示错误,往往都有不同程度的过失,但前者过失较大些,因而法律侧重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仍然有效,而不赋予其可撤销的权利。对于后者由于过失较轻,因而法律往往会侧重于表意人的保护,从而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由表意人自己决定是否使得该意思表示有效,从而保护了表意人的利益。

    同时对于相对人的积极利益,即由于合同的有效和履行而能使其财产增加法律则不保护,而对于消极利益,即不使其财产减少的利益法律仍然是保护的,如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于此仅限于信赖利益,而不包括履行利益。再者,在动机错误,往往是存在与表示相对应的那个意思,认定意思表示有效对于表意人也不算过分,也符合意思原理,即使为表意人内心所不欲,不符合其利益,但由于在形式上在表意人内心仍然是存在这样一个效果意思的,只是该意思的形成过程中出现了错误,而表示错误,在表意人内心往往是不存在这样一个与表示相对应的那个意思,而对于到底有没有此意思,则由表意人自己来决定予以补正以使其存在或不存在这样一个意思,即赋予表意人撤销权。这既符合表意人的利益也不损害相对人的消极利益,信赖利益。甚至在表意人不行使撤销权时,相对人的履行利益都能够得到满足。

    可以看出,采用二元论能较好的协调好相对人利益和表意人利益,能够兼顾好多放的利益。因此在我国的未来民法典中,仍然应该采用二元论来构建错误的效力。

    注释:

    [1][2][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M].北大出版社,2004,第118-119页。

    [3]郑玉波。民法总则[M]。三民书局出版社,1979,第342页。

    [4]梁彗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1,第196页。

    [5]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394页。

    [6][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M].北大出版社,2004,第121页。

    [7][8][德]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2,第507-508页。

    [9][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M].北大出版社,2004,第127页。

    [10]同上。

    [11]同上。

    [12]同上。

    [13][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M].北大出版社,2004,第128页。

    [14][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M].北大出版社,2004,121页。

    Abstract : This  works have selected the question of how to understand the result of mistake, adopting monism or adopting dualism . Then from the meaning principl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trust principle and trade security, the article expoun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and their excellent and fraud so as to confirm the orientation of our civil law. Then we draw an conclusion on this basis: Namely our countrys future civil law should adopt the dualism on the result of mistake.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考历史;答题方法;得分率

从2010年开始,高考文综全国卷出现了一个新的题型――历史小论文,并成为近年来高考命题的趋势。作为历史高考一道新的风景线,历史小论文为广大考生所瞩目,因其写作的优劣从某种程度上往往决定了考生这张试卷的命运。由此可见,写好历史小论文,不仅是备战高考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提高高考成绩的一个重要途径。

该题型所属的高考文综卷第41题,共计12分,其分值在全卷分值中所占比例为4%,在历史科目总分中所占比例更高达12%。但是,这一题型却是考生的一大难题,得分率低,分差很大。以湖南省考生为例,2011年的历史小论文平均得分为5.02分。其中,2011年的考生中,只有6%的考生得分集中在9~12分,其余50%的考生得分集中在5~8分,44%的考生的得分集中在0~4分。

究其原因,学生在写历史小论文的过程中存在的常见误区,是导致失分的重要原因。

误区一:材料无用

因为历史小论文是独立成题,有的学生就会把它与材料题区别对待,认为该题中给出的材料没有作用,只是粗略地浏览一下材料,从而不能提炼出正确的观点。

误区二:写的越长越好

虽然历史小论文有一定的字数限制,仍然有学生认为字数越多越好,这样才能把观点论述得更加透彻。结果,叙述了过多与观点无关的文字,主次颠倒,反而没有对观点进行充分的论述。

误区三:语句通顺就行

有的学生只从“小论文”的字面意思去理解,认为和写语文作文差不多,只追求语句通顺、文字优美。由于忽略了历史学科的属性,写出的小论文论证无力,对于观点来说既无针对性更无说服力。

这些误区直接造成了学生在写历史小论文时的各种问题,失分过多。要减少这些失误,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重视并充分发挥材料的作用

对于题目提供的材料,一定要高度重视,进行仔细、反复的阅读,通过材料中的信息句,才能准确地提炼出中心观点。观点是历史小论文的灵魂,是进行有效论证的前提,更是写出高质量的文章的第一步。常常有学生在写历史小论文时提炼了错误的观点,导致全盘皆输。此外,材料还具有提示、参考的作用,例如:2012年高考文综全国卷第41题考查“文明―冲击”模式,在题目给出的图表中就提供了大量史实可供考生作为论据使用,不仅降低了答题的难度,更提高了答案的准确性。

二、紧扣中心论点展开论证

历史小论文,实际上就是“小型的政论文”,学生要抓住“小”这一特点,用有限的文字进行有力地论述。要做到短小精悍,就要紧紧围绕中心观点展开论述,不要涉及无关的内容。例如:评析“科举制对中国历史发展的影响”,只需要论述科举制形成至今对中国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而不必论及科举制形成的背景、时间、发展演变的问题;再如:评析“1949年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仅就“1949年新中国成立对中国产生的影响”展开论述就可以了,不需要再提及1956年三大改造的完成、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等内容。

三、提高历史学科素养

提高历史学科素养是提高历史小论文写作水平的根本保障。按照现行的高考要求,基础知识缺失是不可能取得好成绩的。如:评析“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在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地位”,有学生从“明清时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为切入点来进行评析,显然是混淆了“民族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这两个历史概念,其完成的历史小论文当然是离题千里了。可见,有了扎实的历史学科知识储备,才能进行正确的论证。

同时,扎实的历史学科知识储备还能帮助考生选取合理的论据。如果说观点是历史小论文的灵魂,那么史论结合才构成它的身躯。要做到有“史”有“论”、史实引用合理充分,就需要调集海量的知识储备,从中筛选与中心观点有密切关系的知识,避免出现引用的事实没有针对性、表述中出现知识性错误、简单的罗列史实、空谈理论等问题。特别是面对比较类的话题,更加要求对知识能熟练掌握、融会贯通。

尽管历史小论文这种形式,对广大考生来说是新的考验,但只要走出误区,重视学科知识与答题技巧的相互渗透,完全可以迅速有效地提高解题能力,获得较高的分数,在高考中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参考文献: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考场作文 误区 矫正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097(2014)10-0017-02

作者简介:章中华(1974―),安徽安庆人,本科学历,中学一级教师,江苏省包场高级中学语文教师。研究方向:高中语文教学。

作文在高考语文试卷中占70分,有人说“得作文者得天下”,确实有一定道理。学生在写作中存在许多“误区”,一旦进入误区,作文分数就极低,以致影响高考语文成绩。笔者在执教过程中总结了学生写作文时容易陷入的三大误区,并提出了相应的矫正对策。

一、审题不准确

新课程改革以来,高考作文一般不在审题上难为学生,作文材料内容明白,立意角度较多,学生基本能找到写作方向,有话可说。新材料作文以其开放性受到命题者青睐,笔者研究了2013年全国各地18套高考语文试卷后发现,无一例外,都选用了新材料作文的形式。

自选角度,自定立意,自拟题目,文体不限,这样的要求为考生提供了自由发挥的空间。但作为选拔人才的高考,作文不可能信马由缰,文题之中都有“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这一要求,所以,考生在写作时还是要仔细阅读材料,把握材料内容,理解材料含意。

在平时的写作训练中,每次总有学生不能准确把握材料内容和含意,导致偏题甚至离题等方向性错误。如何避免陷入这一误区呢?

对策:反复阅读材料,把握关键词句,理解材料内容与含意。

新材料作文的材料主要分为故事型、寓言型和名言(或歌词)型几种,对不同类型的材料要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故事寓言型,有人物、事件及结果等要素,首先要找准主要人物(注意:包含人和物),剔除次要人物,分析人物的语言、行为,把握人物的思想观点,探索人物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对名言(或歌词)型要理清语句层次,不停留于字面意思,要挖掘内涵,特别是对于比喻句,一定要把握喻体的内涵。另外,要重视材料中的关键词句或者材料后面的导语,这些语句往往提示了立意方向。

例如2013新课标I卷高考语文作文:一位商人买下一块钻石,专家为钻石中有道裂纹表示惋惜,怎样切割这块钻石呢?很多切割师都觉得风险太大不愿动手。后来,一位技艺高超的老切割师设计了周密的切割方案,并指导徒弟动手操作,一下子就把钻石切成两块。商人十分感慨。老切割师说:“要有经验、技术,更要有勇气。不去想价值的事,手就不会发抖。”

材料中人物众多,主要人物是老切割师和众切割师,众切割师害怕风险,不敢动手,老切割师勇敢去做,终于成功。其中老切割师的话“要有经验、技术,更要有勇气。不去想价值的事,手就不会发抖”是关键语句,强调了人们做事必然要面对风险,要想成功,不仅需要经验、技术,更要有勇气,“不去想价值的事,手就不会发抖”暗示要有良好的心态,不计较成败得失。分析可知,学生只要围绕“人们在生活中面对风险时应该具备怎样的正确态度”立意行文,凸显勇气和心态,就能达到准确审题的目标。

二、文体不明确

高考作文一般不限制文体,主张自选文体。然而不限制不等于没有文体,高中生考场作文主要是记叙文和议论文,选择了一种文体,就要具备这种文体的特征,不能不伦不类。“文体不限不等于文体不明,确定文体就要写出这种文体的特征”成为语文教师考前反复叮嘱学生之语。实际写作过程中,少数学生总会进入文体不明的误区,这种失误一旦发生,后果可想而知。

对策:弄清记叙文和议论文的文体特征,把握不同文体表达方式的差异。

一是文体特征不同。记叙文是以记叙、描写为主要表达方式,以记人、叙事、写景、状物为主要内容的文章,通过一件或几件事情,塑造一两个人物形象来表现主题,主张以事感人,在叙述过程中,要突出事件的具体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议论文是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直接表达作者的观点和主张的一种文体,它不同于叙述文以形象生动的记叙来间接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主张以理服人。

二是表达方式不同。记叙文和议论文的表达方式各有特色,记叙文以叙述为主,适当议论、抒情,优秀的记叙文一定要摒弃流水账式的叙述,转入对场景的细致描写,要灵活调动视觉、听觉、嗅觉、触觉等多种感官,把握写景状物的方位顺序,放大细节,勾勒人物的内心世界,让描写成为记叙文的亮点。记叙文中也有议论,通过议论来揭示主旨,升华主题,但记叙文中议论不宜太多,否则易冲淡文体特征。

议论文的主要表达方式是议论,通过议论证明观点,揭示中心。议论文中也有一部分记叙成分,即对事实论证中的事例进行叙述,但这种记叙不需要具备诸多要素,不需要细致的场面描写,应该选择与论点相关的内容进行叙述,语言要简明扼要。

三、中心不突出

有的学生作文,叙述内容与主题若即若离,或是议论游离中心、材料不能证明观点,有的甚至转换了概念,归根结底是中心不突出,导致作文档次下降,分数偏低。究其原因,还是写作前缺乏整体构思,“中心”意识不强。

对策:加强整体构思,建立内容与观点联系的桥梁。

一是加强整体构思,牢固树立中心意识。记叙文要把握叙述顺序,准备写哪些事件,重点描写哪个场景,这些事件、场景与主题是什么关系,如何安排详略等;议论文要注意理清全文的论证层次,反复推敲各个层次与主题的关系,事实论据要选准切入角度,选择能证明观点的部分进行叙述,牢记叙述是为议论说理作铺垫,议论说理语言要紧扣中心,防止偷换概念。

例如,以“勇气”为题的作文,如果写记叙文,要选取自我或者他人的具体经历,着重描绘能够体现勇气的场面,最后围绕勇气议论开来;如果写议论文,文章中心是写“勇气”,可以分析勇气来源于实力、自信、决心,但如果下文通篇去谈实力、自信或决心,不能点明其与勇气的联系,其实就是偷换了概念,远离了中心。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走出;教育学生;心理误区

市场经济的发展,基尼系数的渐大,切身利益的冲突,文化生活的色彩斑斓。这些社会现象就像大海里的汹涌波涛冲击着正处于从不成熟到成熟过渡的青少年。由于他们抵制诱惑的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使得部分青少年有理想无信念、有价值无取向、有责任不担当。给中小学班主任教育学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部分班主任产生了不良的心理。班主任是教育学生的主力军,作为新时期的班主任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教育心态,走出教育学生的心理误区,释放教育学生的正能量。

一是走出“依赖家长”的误区。学生成长的受益者依次是本人、家长、学校、社会,班主任对学生成长的愿望没有家长那么强烈,于是班主任因为家长的不配合而放松、放弃对学生的教育,有蔓延之势。中国自古就有“养不教,父之过”之说。其实,让家庭承担子女成长教育的全部责任,先天不足。尤其是现在,四个祖辈、两个父辈共同守着一根独苗,溺爱、错爱、娇生惯养空前绝后。家长由于心底深处对孩子爱的暗作用,使得自己渴望孩子成才的教育大打折扣。部分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成长不仅起不到促进作用,有的甚至还有负面效应。象某著名歌唱家对孩子的教育就是这样,虽然小时候红色教育不少,但是夫妇教育力量不均衡,加上教育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导致不良结果。因此班主任是学生成长教育的主要承担者,班主任别无选择、义不容辞、义无反顾地要担当教育学生的责任,这关乎我们民族的未来。

班主任要走出依赖家长的误区,还要重视指导家长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教育。学校应该把不同时间段对学生教育工作安排告知家长,班主任应该把班级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告知家长,指导家长如何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教育。还要向学生家长宣传“磨刀不误砍柴工”,不能只关注孩子的考试成绩,要花更多的精力关注孩子的思想品德、健全的人格、心灵的健康。

二是走出“今不如昔”的误区。许多班主任觉得现在的孩子难教育,有一种“今不如昔”的心理,这会大大削弱自己教育学生的信心。我们要承认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分割引起的道德滑坡现象有所抬头,多元文化的交织、价值观念的冲突,教育学生难度不断增大。但是,我们一遇到问题,就怀念过去,这是一种消极心理。作为新时期的班主任,正确的态度应该是顺应时展的要求,面向未来,研究新情况、寻找新问题、创新新方法,与学生同心、与学生共鸣,才能得到学生的认同,才会收到教育效果。如网络媒体以其极大的穿透力、辐射性,对当代青少年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给青少年带来“地球村”的便利,也带来了精神世界的极大挑战。班主任就要采取措施提高学生的网络选择能力,告诫学生像远离那样远离不良网站。

三是走出“智德因果”的误区。知识素质对道德素质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智德之间相互影响。但我们也不难发现教授和囚犯都是高智商的群体,那种认为考分高会带来品行好的心理是错误的。相反,品行端正、习惯优良的学生文化成绩大多是非常优异的,班主任必须走出“智是因,德是果”的心理误区,尤其要谨防成绩好就不会犯错误的心理暗示,形成“德智因果”联系,高度重视学生品德教育的引领作用、促进作用。

四是走出“集中教育”的误区。中小学班主任同时也是班级的任课老师,有的班主任还兼任学校的其它职务,课业负担重、事务比较忙,往往有上好班会课、搞好德育活动就是教育的思维定势。重视集中教育、重视统一要求;忽视学生个体特性,忽视学生个案教育。其实,教育学生是随时、随地的事。教育学生不单是班主任的事,而是班主任带领科任老师及学校其他相关人员协同教育学生。不仅仅是班会课、德育活动教育学生,而是学校管理、班级管理的每一件事、每一个环节都要对学生进行教育。教育无小事,件件有意义。

五是走出“说教无用”的误区。在崇尚实干的今天,许多人对实干不屑一顾,波及到中小学教育中,部分班主任不知不觉产生了厌说的情绪,忽视理论灌输,缺少对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荣辱观的教育。忽视说服教育,热衷于使用惩罚教育,热衷于行为约束、限制。但是,通理是“虚能生实”,反复而有耐心的说教,不仅帮助学生形成道德认知,而且能够帮助学生纠正不良的行为,认识自己健康成长的重要性。班主任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荣辱观教育贯穿于课堂教学、教育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之中,用正确的、健康的、丰富的思想理论净化学生的心灵。班主任要做到对学生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一致、相结合、相促进。

心理误区对人的实践行为有暗示的作用,走出心理误区需要提高认识,在实践中不断地纠正自己,用正确的心理战胜错误的心理。班主任应当与时俱进,克服教育学生的心理障碍,创新教育方式,增强教育学生的针对性。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 高职院校 传媒思想政治教育 内涵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10.037

Abstract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is the trend of the traditional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But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is not enough, and its connotation and understanding is to be further enhanced.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o truly understand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media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connotation, first to get rid of the "Four Misunderstandings", based on to establish "three concepts oriented", to clear the “four inner dimensions ".

Keywords vocational colleg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of the Media; connotation

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引发了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革命性变革,昭示了一个以信息传播为核心的传媒时代的到来。现代传媒在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的同时,也在从各个层面改变和重塑社会生活。在这种新的时代条件下,传统的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无可避免地遭遇了巨大挑战,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内容、方法、途径,促进人才培养目标实现,践行立德树人的育人使命成为亟须研究的重大课题。而高职院校传媒思想政治教育正是适应传媒时代的要求,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发展而来,但当前对其的认识还不够充分,对其内涵和理解更是有待增进。因此,在展开各种具体性研究前,对高职院校传媒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涵进行深入解读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1 解读之基:破除“四大观念误区”

在传媒时代背景下,着眼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关于传媒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还有待提升,关于传媒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更有待深化。基于此,高职院校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内涵要得到广泛的了解和认同,首先要破除“四大观念误区”。

(1)狭隘论误区。这种观念误区主要基于高职学生的特点,从维护秩序保持稳定的角度,认为所谓高职院校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就是对舆情强化监管,以期营造和谐氛围,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认识,认为高职院校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只是为了加强监测和督管的新形式;二是教育认识,认为高职院校传媒思想政治教育是排斥多元思潮共存,强化主流核心价值观一元控制,简单粗暴而有失灵活变通,关键是在不能充分了解洞悉高职学院心理的情况下开展教育。

(2)片面论误区。这种观念误区认为高职院校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就是借助传播平台开展的思想教育活动。这种观念对传媒时代缺乏深刻的理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之所以被称之是革命性的,就在于它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生产方式和人们的生活模式。现代传媒与社会生活并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彼此影响,相互融合的。片面论观念误区正是割裂了现代传媒与社会生活的统一性。

(3)机械论误区。这种观念误区认为高职院校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就是将教育内容直接从通过现代传媒进行传播。在传媒时代条件下,高职院校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当然不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复制”和“粘贴”,而应紧紧围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把握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根据高职学生的个性特点、学习基础和心理习惯进行重新“加工”和“包装”,从而既让学生喜闻乐见,又富教育实效。

(4)形式论误区。缺乏独立性是这种观念误区的核心认知,它认为高职院校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只不过是传统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利用现代传媒的先进技术和传播方式而开展的教育活动,本身缺乏独立性,只是一种思想政治教育形式。这种观念只是单纯凸出了思想政治教育对现代传媒的充分运用,而忽视了这种运用本身是带有生成性和发展性的,高职院校传媒思想政治教育从初始就具有相融相生的延续性和独立性。

2 解读之要:确立“三个理念导向”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教学误区 心理障碍 突破 矫正

中图分类号:G63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2(c)-0225-01

在物理学习过程中,学生普遍感到困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学科本身的特点,又有教学领域中的种种教学误区,给学生造成了形态各异的心理障碍,因此突破物理教学误区,矫正学生心理障碍,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1 突破“脱节式”教学误区,矫正学生心理“怯惧”障碍

升入高中阶段,学生很觉到物理难学,特别是女生对物理学科的怯惧尤为严重。造成这一现象原因是初、高中在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方法上发生了突变,出现了严重的脱节现象。如高一物理直线运动、物体平衡和牛顿运动定律通常都要求列方程求解,一下子从定性描述到定量讨论,难度增加太快。另外数学上的弧度、矢量、三角函数,图像等知识应用于物理,给物理学习带来很大困难,学生往往产生畏难情绪,形成心理怯惧障碍。对此,一方面可适当补教些数学知识;另一方面考虑学生思维发展规律,教师不妨做以下努力。

1.1 滚动提高,把握初、高中物理连接点,注意初、高中物理间断点

尽管初、高中物理有很大差别,但也有许多连接点,如:运动、力、功、能、电、磁等知识,初中都有学习,应充分利用这些连接点把初、高中物理有机的结合起来。对于知识间断点,如:静摩擦力的方向、矢量的概念和物理模型等知识,要重点突破和补充。同时对运动、受力分析、牛顿运动定律等注意拓宽和加深。总之,要利用连接点,填补间断点,拓宽深化点;以旧引新,平稳过渡,滚动式提高,处理好教材的衔接问题。

1.2 建立模型,注重学生思维能力培养,引导学生掌握概念、规律

物理教学中,有些概念比较抽象,如质点、电场、磁场等,要通过观察和实验,逐步构建物理模型,增强学生想象力,实现由具体的形象思维向抽象思维转化,促进物理概念的行成和物理规律的掌握。

1.3 重视数学,实现定性向定量的转化,培养运用数学知识解决物理问题的能力

充分利用数学工具,建立“量”的观念,重视“量”的分析,进行“量”的讨论和计算,从而培养学生运用数学知识定量讨论和分析物理问题的能力。

2 突破“注入式”教学误区,矫正学生心理“抑制”障碍

长期以教师为中心的注入式课堂教学,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方法,把学生变成机械式的“接受”学习,这种教学误区,压抑了学生的个性,限制了思维的发展,形成了心理抑制障碍,物理学习缺乏兴趣,听课不投入,把课业当成负担,解物理题就头痛。所以教师应尝试做到以下几点。

2.1 教学以导为主,以学生为主体,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教学的实质应是在教师的点拨下,启发学生合理的从多角度开展思维,多方面分析问题,引导学生把知识向能力迁移和能力向应用迁移。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必须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才能逐步培养学生对物理的兴趣。

2.2 强调参与,搞好教学过程中师生互动,创建信息交流氛围

教学过程是师生互动的过程,教师应努力提供让学生参与的教学过程,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通过回答问题,讨论,演示,实验操作,竞赛等形式来活跃气氛。

2.3 将直观性,趣味性融为一体,促使学生共鸣

物理学有着丰富多彩的知识内容和广阔的自然天地,在教学中应充分利用实物、实验、模型、挂图利用物理学家的动人故事、生活中的科学妙趣、五光十色的自然变化激发学生学习物理的欲望,使学生保持积极、自觉、主动地学习态度。

2.4 多加鼓励学生

俗话说“泥鳅怕捧,孩子怕哄”。哄实际上是一种鼓励。教师要善于抓住每一个学生的进步,哪怕是微小的进步,都要加以表扬和鼓励。如:一个差生做错很多题,但你统计他做对了多少道题。换个角度加以表扬,转移他的注意力,使其不断增强学习的信心,扬起上进的风帆。

3 突破“僵化式”教学误区,矫正学生心理“思维定势”障碍

有些物理概念的名称在日常生活中也使用,教学中如果不注意区分,就会造成正确理解物理概念的障碍,在物理教学中,还常用类比法讲解概念和解答习题,学生容易出现物理表达式与数学表达式相似或相同而形成的知识迁移。另外,在物理教学中,前阶段的某些知识、经验和技能对后阶段新知识的建立或新问题的处理形成干扰。使学生对物理知识只是表面理解,不追求物理现象的本质,思考问题粗心大意,要避免上述误区,教师应尝试做到以下几点。

3.1 阶段比较,理解物理概念的阶段性,区分新旧概念及其规律

不注意物理概念和物理规律发展的阶段性所造成的误区,对学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因此,教师在讲授新知识过程中,要不断的反复提醒学生,注意新知识的概念、规律 体系和思想方法,有意识的将不同阶段的内容加以比较,从而使学生将新旧概念和规律加以区别,并使学生的思维随着教学阶段的发展逐步拓宽、加深。

3.2 设计情景,诱发学生悟理,从而走出误区

教师如果仅仅简单地将知识告诉学生,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有时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有意识的设计情景,按照学生错误的思维方式,进行推理论证或演示实验,进而得出与错误相矛盾的结论,使正确与错误在学生头脑中激烈“交锋”,给学生自己分析,推理否定错误走出误区的机会。可使学生印象更深刻,使教学效果事半功倍。

以上所述的教学误区与心理障碍都是共性问题,而具体学生的个性和环境等因素影响各不相同,其表现形式、程度也不尽相同,所以,在教学中针对具体情况因材施教,要不断探索适合各地区各种层次的学生的教学方法。以便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国内话语误解 研究 存在问题

1.前言

1983年,冯寿忠发表《误解初探》一文,从修辞学的角度出发研究误解现象,在国内学界确立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20年之后,宗世海回顾这一领域的研究,肯定了前人从多个学科目的出发探讨误解现象所取得的成就,并指出了该研究领域中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

(1)对误解现象观察有限,经验研究少,多有实例缺乏、例证不太可靠之缺憾。

(2)多数研究对误解实例的记录与描写方法粗疏。

(3)概念术语分歧混乱。

(4)对误解成因的研究有待突破。(宗世海,2003:70-1)

时至今日,国内话语误解研究仍然存在类似的问题,主要在于学者们对如何定义“误解”、如何对“误解”与类似术语加以区别、利用何种理论来研究“误解”,以及“误解”研究中如何收集语料等四个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

2.“误解”的定义问题

定义往往是研究的第一步。通过下定义,研究者可以明确研究范围。如何定义“误解”,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如以下几例:

①这种以言语误会为基本条件,使一种言语形式具备两种不同意义的修辞方法,我们称之为“误解”。(冯寿忠,1983:73)

②我们把由于解码造成的那种(信源和信宿之差),称之为“误解”。(赵毅,1996:20)

③误解指言语交际中听话人没有准确、全面理解说话人意义的现象。(宗世海,2000:ii)

④误解“是说话人意欲表达的意义和听话人获得的意义有区别或不完全等同的现象”。(孙亚,2007:20)

⑤误解的实质是听读者没有准确、全面地理解说写者的话语意义、话语意图以及其他的语用意义,两者之间存在语用障碍或信息差。(张少云,2007:25)

据笔者初步统计,除了以上5种较有代表性的说法,“误解”的定义还有不少于5种。不同的定义意味着学者对于“误解”现象的认识不同,也反映出他们的研究取向不同。从不同的角度研究“误解”,使得“误解”研究领域更加宽广,这在研究初期非常有利于“误解”研究的发展,有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误解”现象。

从另一方面来看,这5种不同的定义也说明,国内误解研究领域中几个重要的学者对于“误解”的认识存在不小的分歧。毫无疑问,众多的定义会给后来的研究者增添麻烦。这可谓“误解”研究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会使研究更加深入细致。

3.“误解”与类似术语的区别问题

近十年来,研究者为了更好地描述“误解”现象,界定其与类似现象的关系,引入了不少类似的术语,例如:歧义(ambiguity)、误导(misleading)、交际失误(miscommunication)、语用失误(pragmatic failure)、不解(non-understanding)等。

类似术语的引入丰富了研究的内容,同时也容易引起混乱。例如,国外的研究者对于“交际失误”与“误解”的关系问题就有不一样的看法。Reilly(1991)指出,“交际失误”是“误解”的一种形式。而Gass和Varonis(1991)的观点刚好相反;他们把“交际失误”细分为“误解”和“不完全理解”(incomplete understanding)(Beldad,2006:19)。

国内的研究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例子是“误解”与“曲解”的关系问题。目前,关于“误解”和“刻意曲解”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误解和刻意曲解是两种不同的语言现象”,另一种是“刻意曲解是误解的一种”。国内的学者普遍持第一种观点,包括宗世海(2000)、何自然和申智奇(2004)、方传余和王蒙(2007)、叶朝成和曾艳山(2008)。宗世海指出,误解与曲解应是性质很不相同的两种理解。何自然和申智奇认为,误解和刻意曲解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语言现象”(2004:163)。持有第二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孙亚。受国外相关研究的影响(英语的“misunderstanding”兼有“误解”和“曲解”的意思),孙亚对“误解”和“曲解”不加区分。他认为,“二者的相同点多于不同点,刻意曲解是误解的一种”(2005:15;2007:23)。他的依据有两点,一是“二者的诱因基本相同”,二是“从多数定义看,学者们未明确区分二者(2005:14)。

4.“误解”研究适用的理论框架问题

在以往的话语误解研究中,学者们主要应用的理论包括Sperber和Wilson(1986/1995)的关联理论(relevance theory)、Kristeva(1969)的互文性(intertextuality)和Verschueren(1999)的顺应理论(adaptation theory)。其中,国内的学者利用关联理论来探讨误解现象,明显是受到了西班牙学者Francisco Yus(1998;1999a;1999b)影响的结果。据笔者统计,自2000年至今,有10篇硕士学位论文以话语误解为研究对象,其中8篇是在关联理论框架下进行的。

从认知语用学的角度出发研究误解现象与关联理论“热”不无关系。关联理论于20世纪80年代由Sperber和Wilson提出,经过90年代的修正,其影响力逐渐扩大。引入国内之后,关联理论也很快备受推崇。有人甚至提出“利用关联理论避免误解”(林元龙,2002:34),似乎想建议人们学习关联理论,以达到避免误解或者被误解的目的。

然而,凡理论总有个适用范围的问题,也就是其局限性。同样,关联理论并不像一些人所期望的一样,可以解释各种不同的误解现象。据关联理论的创立者之一Wilson,该理论适用于解释“明示―推理”交际(ostensive-inferential communication)活动。“明示―推理”交际,通俗地说就是“公开的”(overt)、“有意图的”(intentional)交际。在这种交际中,说话人想传达一种特定的信息,并主动地帮助对方认清这一信息,而且对方如若问起,他会承认自己有此意图(Wilson,1999:37)。所以,在某一个话语交际活动中,如果“明示”不足,即说话人没有做到“主动”帮助对方认清己欲传达的信息,以致于造成误解,那么这种误解就不宜用关联理论来解释。

在国外,很早就有人指出研究者过度依赖关联理论的现象。Cook在其著作《话语与文学》(Discourse and Literature)一书中,说道:

事实上,这方面(指话语分析)存在两种思想流派(并非不可调和),一种强调推理过程,另一种强调共有知识。语用学方面的主要作品,如Levinson(1983)和Leech(1983)的,或者讨论关联理论的主要论著,如Sperber和Wilson(1986)的,用了很大篇幅来讨论推理,但是却很少讨论共有知识。(1999:11)

Cook想要表明的一点是,与关联理论相比,图式理论虽然同为认知科学中的重要理论,却没有被充分地应用于话语分析。在中国,首先提出利用图式理论来解释误解现象的是周利娟(2003),接着陈明芳和杨信彰(2005)作了尝试。在此之后,仅仅有(2008)一人明确地从图式理论的视角来研究误解现象。

5.“误解”研究中语料收集问题

收集误解的例子是一件颇有挑战性的工作。研究者承认,很难在误解发生的那一刻把交际过程记录下来,因此他们收集到的语料远远算不上充足,如孙亚(2006)、熊林春(2006)。据查,在国内拥有误解的例子最多的要数宗世海;其声称共收集了800多个汉语误解实例(宗世海,2005:124)。他指出,这些误解是“正常情况下”形成的,但他并没有充分解释何为“正常情况”(2005:126)。

总的来说,能够把“误解”和“曲解”加以区别对待者,在选择误解的例子时,都会考虑“这是个误解现象还是个曲解问题?”。但是,却很少有人考虑另外一个问题:“这一误解是听话人(hearer)作出的还是受话人(addressee)作出的?”据笔者统计,以“误解”为研究对象的学者仅有林元龙(2006)明确区分了“听话人”和“受话人”。

语言学家区分了几种不同类型的听话人。其中,“受话人”是指说话人心中的谈话对象,而“听话人”则可指任何一个听到话语的人(Humphreys-Jones,1986:107)。听话人和受话人同时牵涉于一次话语交际中,这两者对于话语的理解并不总是一样。听话人包括无意中听到话语的人;这种人并非主动参与交际,而是被动地接受话语,或者他们所处的语境往往有别于受话人的,因此更容易比受话人作出错误的判断。如下例:

忽听外面一个人嚷道:“你这不成人的小蹄子!你是个什么东西,来这个园子里头混搅!”黛玉听了,大叫一声:“这里住不得了。”一手指着窗外,两眼反插上去。原来黛玉住在大观园中,虽靠着贾母疼爱,然在别人身上,凡事终是寸步留心。听见窗外老婆子这样骂,在别人听来,一句是贴不上的,竟像是专骂自己的。(《红楼梦》,转引自赵毅,1996:20)

所以,收集误解的例子时,有必要考虑到底是听话人还是受话人作出了不恰当的理解。

6.结语

尽管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内的学者即开始研究“误解”,但至今该研究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上述四个较为突出。这些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研究者的不同视角有关。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误解现象,丰富了研究课题,但同时也容易给该领域造成混乱,不利于研究向纵深发展。因此,为了使话语误解研究更有成效,研究者有必要共同面对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1]Beldad,Ardion D.Misunderstanding and Non-understanding in the Usage of English as a Common Language in Helpdesk Encounters Involving Nonnative Speakers[D].University of Twente,the Netherlands,2006.

[2]Cook,Guy.Discourse and Literature[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3]Humphreys-Jones,C.Make,make do and mend:The role of the hearer in verbal interaction[A].In:G.McGregor(ed.),Language for Hearers[M].Oxford:Pergamon Press,1986:105,126.

[4]Wilson,Deirdre.Relevance and understanding[A].In:Gillian Brown et al.(eds.).Language and Understanding[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37-58.

[5]Yus,F.The “what-do-you-mean syndrome”.A taxonomy of misunderstandings in Harold Pinter’s plays[J].Estudios Ingleses de la Universidad Complutense,1998,(6):81-100.

[6]Yus,F.Towards a pragmatic taxonomy of misunderstandings[J].Revista Canaria de Estudios Ingleses,1999a,(38):218-239.

[7]Yus,F.Misunderstandings and explicit/implicit communication[J].Pragmatics,1999b,(9)4:487-517.

[8]方传余,王蒙.会话幽默中的曲解策略[J].安徽大学学报,2007,(2):63-8.

[9]冯寿忠.“误解”初探[J].山东师大学报,1983,(6):73-7.

[10]何自然,申智奇.刻意曲解的语用研究[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4,(3):163-70.

[11]林元龙.从关联理论角度看话语误解[J].莆田学院学报,2002,(2):32-5.

[12]林元龙.关联理论与话语误解[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6.

[13]孙亚.也谈刻意曲解[J].外语研究,2005,(2):10-5.

[14]孙亚.误解的认知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6.

[15]孙亚.误解与言语行为转喻[J].外语教学,2007,(2):20-3.

[16].从图式理论看误解[J].文教资料,2008,(5):41-2.

[17]熊林春.从认知语用角度看言语误解[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6.

[18]叶朝成,曾艳山.《也谈刻意曲解》一文中的问题与不足[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08,(6):151-3,156.

[19]张少云.误解的语用修辞分析[J].修辞学习,2007,(2):25-7.

[20]赵毅.误解类例[J].修辞学习,1996,(1):20-1.

[21]宗世海.汉语话语中的误解的类型及其因由[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11篇

简化论,“即用一组特别的、狭窄的概念来看待和解释所有事物”。“社会学家只考虑社会学变量(价值观、规范、角色);经济学家只考虑经济变量(供给、需求、边际价格);心理学家只考虑心理学变量(人格类型、精神创伤)……不同领域的科学家都想从自己的角度找出答案,并忽视其他可能……任何类型的简化论都倾向于认定,某种分析单位或变量比其他的更重要或相关。”

新闻理念、报纸定位与新闻操作层面的简化论

报界也好,整个社会也好,当前最显著的“简化论”莫过于“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的流行。细节固然能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对成败产生影响,但很显然,细节只是附着于深厚内涵之外的表象,对成败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依然是事件本身的特质。只有当竞争的双方或者多方,在内涵的竞争上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达到了东邪西毒南帝北丐“华山论剑”的程度,细节才有可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就像两个武功极高、难分高下的大侠进行比试,第三者帮甲一个小指头,甲就胜;帮乙一个小指头,乙便赢。这个时候,说“细节决定成败”还是讲得通的,但前提是竞争程度已经很高、经过了无数次优胜劣汰的行业。

然而,这句话恰恰感动了很多易感动的报人,他们言必称“细节”,却忽略了内涵。不要忘了,和家电业、酒店业等竞争程度高的行业相比,多数城市的报业市场还处在浅度竞争和中度竞争状态。在这个时候过分关注细节、忽略内涵,是一种舍本逐末式的简化论。

受这种思维的影响,报界在新闻理念层面一度出现了简化论倾向。到底哪种理念最适合自己?没有人知道,多数人在空想。“制造”理念之前,认真细致的调查、分析、研究、借鉴少,拍脑袋的设想多。更可笑的是,似乎每一家报社都要刻意创造一种在报林中一枝独秀、与众不同的理念,他们创造的理念也就越来越生僻、越来越难懂。而事实上,不同地区的很多报纸,无论在竞争层面、报纸的实际操作上,都是十分雷同的。北京的《华夏时报》长得像山东的《生活日报》;不看报头,青岛的《半岛都市报》与淄博的《鲁中晨报》在内容、版式上也没有太大差别。除了北京、上海等报业竞争程度比较高的大城市,国内不同地区的报纸雷同化是一个客观存在;相对雷同的报纸却非要提出成百上千条各不相同、五光十色的办报理念来,本身就是一种浮躁。由于地域分割,这些报纸虽然雷同,但都有自己的生存空间;这种情况下办报理念的相似也是一种必然,没有必要去刻意回避。刻意回避,往往会造成办报上的舍本逐末,形成“唯理念论”的简化心理。

与新闻理念上的简化论一样,报纸定位上的简化论也源于两个方面:对市民结构分析的缺失和对读者资料掌握的不足。对报纸的“定位”,往往是源于当前学术界的一些新思潮,源于报纸实践领域权威人物的新思考。问题是,这些东西是否符合本地、本报在这一时期内的特殊情况?

多数报纸都是“两头空”:对本地市民资料的掌握是空的;对本报读者资料的了解大体也是空的。有了这两“空”,能对报纸进行准确的定位,才是怪事。掌握本地市民资料、动向,是“知彼”,惟如此才能知道这块蛋糕有多大,从哪个角度切入;掌握本报读者资料,是“知己”,惟如此才能知道如何去做大蛋糕,怎样切入。这种“两头空”,也是造成报纸定位简化论的根子之一。

新闻操作(采编业务)层面的简化论,则更为广泛,几乎每天的报纸、每一张报纸都有简化论的影子。近年来媒体上流行的“环保风暴”、“审计风暴”之类的报道,便在此列。这类报道“通常突出事物间的冲突,将事件呈现为随机性、偶然性、运动式,或具有揭密、揭黑的传奇性质”。“不少风暴式新闻报道往往停留在简单化报道层次,将本来一定时空场下的事件,描述为瞬间、孤立的事件,歪曲客观事实,传达不准确信息。如审计风暴,是国家审计署依照宪法、法律正常的工作,并非自今年开始,不是突然而来的运动,自然也不是一人之力。”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简化论的核心问题,是没有多角度、全方位地看问题,而是单角度、片面地看问题。

区位谬误:对象在偏移

顾名思义,区位谬误,问题出在你所分析的对象上。你分析的是A,却得出了和B相关的结论。

“区位谬误是假定以区位为单位得到的结果也可以在区位的个体中获得证实。让我们看看一个区位谬误的例子。……假设我们要研究最近的市内选举中选民对某位女性候选人的支持程度。假设我们有各选区的选民名册,这样可以通过候选人在各区的得票数来判断,哪一个选区对候选人的支持程度最高,哪一些选区比较低。假设通过人口普查资料,我们还了解到各选区选民的特征。对这些资料的分析表明,选民平均年龄比较小的选区,比选民平均年龄比较大的选区更支持该女性候选人。由此,我们倾向于如下结论:年轻选民比年长选民更支持该女性候选人,也就是说年龄影响了选民对该女性候选人的支持程度。这个结论就出现了区位谬误问题。因为,也许不少年长的选民,在选民平均年龄比较小的选区中也投票支持该女性候选人。问题是,我们把选区作为分析单位,却要对选民做出结论。”

在新闻报道中,这种草率结论造成的“区位谬误”也是很常见的。某报刊登了一条题为《临淄民工住得好玩得乐》的消息,主要意思是说,现在临淄建筑企业的民工居住条件好了,生活很幸福。然而,通篇文章在讲民工的居住条件好了,生活设施丰富了,而我们却看不出民工到底有多“乐”。再往后看,还是有问题。文章说,临淄区现有民工3万多人,2年前,该区在部分建筑工地开始探索建立工会,通过产业工会改善民工生活状况,“产业工会成立后,当年全区就有67个施工工地建起了职工活动室、娱乐室、卫生室、标准食堂等,职工的生产生活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在这里,产生了两次区位偏移:一是把产业工会的努力向民工住得好、玩得乐偏移。产业工会的努力固然有作用,但各企业的投入也是重要一笔,记者不能受有关部门引导或暗示,有意无意地忽视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二是从“住得好”向“玩得乐”偏移。记者通篇几乎都是在讲民工的居住环境的,在标题上却对民工的生活情绪做出结论,这显然是一种主观臆断。环境好了,但民工的劳动量并不会降低,每天还是疲惫不堪,记者一句话就能让他们快乐起来?此外,临淄区共3万名民工,“67个施工工地生产生活环境有了改善”,相比之下,还有很多民工的生活条件没有改善。这个时候就说“临淄民工住得好玩得乐”似乎有点为时过早。这种说法,是一种扩大化;而扩大化在某种程度上又是一种简化论。

在区位谬误中,区位的扩大或缩小很容易造成简化论。这便是两者相通的地方。归根结底,它们都与我们逻辑推理不严谨有关。以科学的态度、客观的心态从事新闻业务,才能逐步地避免和纠正这两种偏误。

参考文献:

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8版)》,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28页。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文化失误 语言失误 标识翻译 翻译质量

基金项目:2013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文化精品研究课程成果;项目编号:13Jsskyjwhw-25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旅游业迅猛发展,海外游客不断增加,给我国旅游业带来难得的机遇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根据《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4A景区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3万人次以上。[1]作为美誉度高、市场辐射力强的4A景区逐步采用了国际通用标识语英语,以更好地服务游客,提升服务质量。中英分属于两个语系,存在于相异的两种文化中。语言及文化的差异势必对景区标识语翻译带来一定困难。本文在诺德翻译失误划分基础上,以南通4A景区为例,对标识翻译中翻译失误进行具体分析,以期提高景区整体服务功能和宣传效果,实现景区管理和服务的优化,从而促进景区长远发展。

一、功能主义翻译理论

功能主义翻译理论的核心理论目的论认为任何行为都有目的,翻译亦如此,译文目的居翻译过程中一切决定因素之首,译文目的是对“预定目的环境的描述”。[2]以翻译目的为依据,诺德认为翻译失误包括妨碍翻译目的实现的任何翻译方法和结果,主要包括:因缺乏以接受者为中心的意识,未能合适地解决语用问题而引起的语用失误;由译者在再现或改写特定文化规约时决策不当造成的文化失误;主要因语言结构的不合适翻译而引起的语言失误;与文本翻译问题有关的特定文本方面的翻译失误。 [3]

景区标识英译文非常必要而且目的很明确,即在必要的场合给在华的外籍人士提供相应的指示、提示、警示等,使其在中国能够更加方便、愉快地进行学习、旅游和工作。[4]

二、语言失误

语言是文化的组成部分,语言失误是具体层面上的文化失误,因未能遵守目的语语言规范导致的,潜在原因也可能是译者未意识到译文受众的审美习惯忽视其文化心理,将原语思维方式和审美要求强加于译语之上等。此类失误很大一部分是因疏忽大意造成的。

(一)拼音问题

最为常见的一种错误,包括直接写成拼音和错拼。虽然许多外国人都在学习汉语,对拼音有一定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明白其所代表的意思,且简单写成拼音不但不符合国际化的潮流,还可以说是一种偷懒、不负责的表现。[5]如狼山景区中“注意滑跌”被译为“Note Huadie”,很明显是中式英语加拼音的形式,可用Caution:Slippery!

(二)单词包括标点拼写错误、遗漏

此类错误多由于译者疏忽大意而造成,而校对时不够细心导致在英译中大量存在。当然也不排除译者翻译无误而在制订标识牌刻印过程中产生了误写。

例1.香严路

《大势至菩萨念佛圆通章》云:若众生心忆佛念佛,现前当来必定见佛,去佛不远不假方便自得开心,如染香人,身有香气,此则名曰香光庄严。

If you bear Buddha in mind and pray to Buddha often you are not too far away from him and bound to see him one day. If you pray to Buddha often, you will grasp the truth without turning to other methods. This is just like a person who has accese to flow or easily becomes fragrant himself. Thus, believing in Huddhism is Fragrant and grave.

该标识短短4句话、66个单词中,出现了3处拼写错误,分别为 accese, flow及Huddhism,应为 access,follow和Buddhism。

(三)语法错误

常见的语法错误有错用动、名词单复数,形容词、冠词使用不当及搭配不当等形式。如在珠算博物馆中的一处介绍珠算的标识中:“After Abacuses calculation as the major method in the society replacing chips counting since the middle of Ming Dynasty, it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astronomy、water conservation、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everyday life. People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abacuses in their lives. Abacuses Calculation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social economy and our society. ”时间状语是since the middle of Ming Dynasty,即自从明代中期以来,为典型的段时间概念,需要用现在完成时。因此,动词一般过去式played使用应改为has played。最后一句中翻译时也应使用现在完成时。

(四)中式英语

中式英语即中国式的英语,未能考虑英语表达习惯等只对照原文词句简单进行翻译,常有牵强之感,如现在极为流行的:咱俩谁和谁?We two, who and who? 常令人捧腹。景区标志英译中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如在军山出口处,出口的英文标识是export,指把商品从一个国家带进另一个国家,显然与原文意义不相符,此处的出口应理解为出入口,应该用Exit;在南通博物苑中一处介绍江海文化的标识中,“南通的传统艺术、民间工艺,包含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存,其形式多彩,内容广泛,其余韵曼衍,今天仍然呈现着绚丽色彩”被译为“The traditional art and folk handicraftsmanship manifest various types and rich contents. They show colorful lights to date”。事实上handcraftman为手工艺人,民间工艺应为folk crafts更恰当;“今天仍然呈现着绚丽色彩”翻译为“They show colorful lights to date”,虽然在字面层次实现了对应,但实际上不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乃典型的中式英语。

(五)译名不统一

景区的标识翻译者,应力求准确、完整地再现原文的内容,为了避免歧义,方便宣传或者更好地提供服务,对于同一概念、内涵,译名需要前后统一,以实现景区标识译文用语的规范一致,更好地实现译文服务和宣传功能。

如在狼山风景区中,剑山风景区有两种英译,分别为Jianshan Hill 和 JIANSHAN SCENIC SPOT,南通园艺博览园有Nantong Gardening Expo Park 及Horticulture Exposition Garden两种表达。此类的例子甚多,如:南通博物苑又称南通博物馆;狼山名为Wolf Hill,又曰Mountain Lang;濠河译为Haohe River,又作Moat Haohe。有的景点确实存在多个名称,如狼山,但是否统一为同一译名应视情况而定。对于外国游客而言,标识的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信息和服务,比如道路引导牌其功能在于指路导向,如采用多个译名,容易引起混淆,无法实现导向功能,翻译也就失去了原有意义。若是宣传牌之类的景区标识其功能主要为介绍宣传景点,翻译时不可简单地用统一原则来规范,如在介绍狼山的宣传牌中狼山这个寓有深层文化含义的名称就可根据不同环境而采用不同译名,让外国游客领略其文化内涵。

三、文化失误

文化失误一般指译文与译语文化及其规则间的不协调。弗米尔把文化定义为社会个体为与其他成员相类或相异所须熟知的一整套规范和惯例。[6]文化的特殊性必然造成翻译的困难。王佐良先生就认为翻译中的最大困难乃文化的相异。[7]本文中的文化失误主要是指译者在处理旅游标识中的文化特征时的不当决定。

(一)文体差别迥异

汉语言历史文化悠久,典籍丰富,好用四字成语,注重排比对仗。英美文化中并无此习惯,用词常凝练,反对唆。在中国珠算博物馆中介绍该博物馆的标识中,就有这样的例子。

例2.序言:走近算盘世界,您将领略到算盘精品的无穷魅力;走进算盘世界,您将倍感珠算文化的隽永和瑰丽。

preface

When you enter the Abacuses World, you will realize the endless glamour of precious abacuses. When you enter the Abacuses World, you will appreciate the meaning and magnificence of Abacuses Culture.

用分号隔开的两个并列汉语分句形成富有感染力的并列对仗句,符合中国人的行文习惯。英文译文无语法错误,忠实于原文,于原文基本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但因未能遵守目标语文化习惯,显然不够恰达,可将两个并列的中文分句合二为一,改译为:Entering the Abacuses World, you will appreciate the endless glamour of precious abacuses and the meaning and magnificence of their culture.

(二)政治色彩浓厚

为加强宣传效果实现标识的诱导功能,常对商政文艺等各界名人的题词来访或评价等情况进行强调。此做法在中国较常见也为国人所接受。但在英语文化中此类做法却很罕见,如若按全文忠实地翻译过来,外国游客不易理解,从而影响标识的宣传功效。

例3.“南派北派会通处”,近代南通吸引王国维、陈衡恪、江谦、沈寿、欧阳予倩、李祯等大批艺术家、学者及金沧江、特来克等数十名外国专家前来任职任教,创造了戏剧大师梅兰芳、欧阳予倩同台演出的佳话,沈寿绣品获得世界博览会大奖的美誉。鲁迅先生的日本朋友内山完造曾称誉南通为近代“中国的一个理想的文化城市”。

The joint of different cultures, modern Nantong attracted a great number of artists and scholars as Wang Guowei, Chen Hengke, Jiang Qian, Shen Shou, Ouyang Yuqian and Lizhen and many foreign experts. It created a miracle of Mei Langfang and Ouyang Yuqian performing on the same stage and great awards made by Shen Shou’s embroidery. Uchiyama Kansa, a Japanese friend of Lu Xun, claimed Nantong as an ideal and cultural city of China.

如在上文中最后一句借名人鲁迅友人内山完造,以提升南通名气声誉,合乎中国人的社会规范,易于为国人所理解。但英译时若简单直译为:Uchiyama Kansa, a Japanese friend of Lu Xun, claimed Nantong as an ideal and cultural city of China.外国游客难以理解,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的感染功能,甚至还会引起理解上的疑惑。

(三)认知思维的差异

处于相异文化环境中的某些词语虽在字面上似乎一一对应,表达的含义实则有差异,甚至截然不同。生活在不同文化中的中西方人认知习惯思维方式也存在着差异,翻译时若不细致也容易引起文化方面的失误。如,狼山景区中一处“注意安全”被译为“Note safe”。

为提醒游客保护自身安全,景区常常设有提醒标识。此处标识中“注意安全”简单的四个字由两个词汇“注意”和“安全”构成,译者分别翻译成了“Note”和“Safe”。从字面上来看,具有忠实性。但实际上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注意,此处是安全的”,与原文所要传达的意思完全相反了。

语言各有其独特的语法和文化内涵,译者不仅要掌握语言,更应了解使用该语言的国家的社会背景以及人民的生活形态、思维方式等,以便透彻理解文字中的社会文化信息,有效完成翻译目的,实现翻译的功能。

四、结语

因未能遵守目的语语言规范或译者未能意识到译文受众的审美习惯忽视其文化心理,将原语思维方式和审美要求强加于译语之上等,景区标识英译中语言失误常表现为用词不当、中式英语、译名不统一等,而很大一部分是因疏忽大意造成的。此外,原语和译语隶属于不同的语言文化,译者在处理旅游标识中的文化特征时如若不慎,易引起文体差别、政治色彩和认知思维等方面的不当。由此,在景区标识翻译中,作为译者应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文化意识,注重中西文化和思维差异,同时增强与景区管理部分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对景区标识英译的校对,不断完善景区标识质量,挺高景区服务质量,提升景区文明形象;作为景区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英译质量的重视,及时对景区标识翻译进行校正,以提高整体服务功能和宣传效果,实现景区管理和服务的优化,扩大市场知名度,提升文明形象,促进景区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775-2003替GB/T 17775-1999《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EB//OL].南通旅游政府网.

[2] 朱志瑜.类型与策略:功能主义翻译类型学[J].中国翻译,2004(3):4.

[3] Nord,C.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M].Shanghai: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74-76.

[4] 江晓宇.双语标识翻译与读者需求研究[J].攀枝花学院学报,2013(1):62.

[5] 肖群.功能主义视角下的红色旅游外宣资料英译:问题与对策[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1:95-96.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关联―顺应视角 镇海景区标识语 英文翻译

一、引言

旅游景区双语标牌是沟通中外文化的重要桥梁。合格的双语标牌不仅能够向中外游客传递直接的正确的信息,方便游客的旅行,而且能给外国游客以亲切感,帮助不同语言背景的人们之间的交流,从而促进国际友谊。镇海旅游景区英汉双语标牌的误译不但影响景区的对外宣传,而且阻碍了本土文化的传播。错误的译文有损本地的文化形象和外籍友人的感情。

本文以镇海景区标识语英文翻译为基本材料,对各种错误翻译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对镇海旅游景区翻译与文化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索,并从翻译策略角度对景区英语介绍语的翻译进行分析,探讨景区英文介绍语是否做到既通俗易懂,又不失文采,同时还保留其文化内涵。文章依据关联―顺应理论,结合语用机制、语境和认知,对词汇的语音修辞、文字形体、词义文化语义、语体风格等在翻译过程中的意义进行动态研究,使原语与译语在多维层面获得最大关联与最佳关联,以期达到译语与原语高度一致的交际效应。

二、材料整理

1.拼写、标点和语法错误

一些景区的双语标识语粗制滥造,存在很多低级的错误,有拼写错误,标点错误和简单语法错误,如:“风景区”被写成“Scenic sopt”明显属于粗心所致,拼写应纠正为“Scenic Spot”。还有“请勿攀爬,注意安全”的原译是“don’t climbing”,这个祈使句中“climbing”不能在助动词“don’t ”后,应改成“Don’t climb”或者 “No Climbing”,后者更加符合英语国家的习惯。

另外,“招宝山海拔81.6米”被翻译为“ZhaoBao Hill is 81.6 high”也有错误,译者没有标注出高度单位,容易产生误解,应该补上高度单位,译为“Zhaobao Hill is 81.6 meters high”。 “半山庵”被译为“mid-um”,既没有译出“庵”的基本义,又没有译出“半山”这一地点修饰语,建议改译成“half-way nunnery”。

2.单词直译曲解原意

一些错误源于译者直接将汉语标识语按字面逐一译出,没有考虑到其真正的含义,也没有考虑到外国游客能否真正领会这些翻译的内容。“爱护绿色”被译成“love green”,“小心路滑”被“The small idea slides”。类似的让人啼笑皆非的标牌在景区内比比皆是,译者不仅没有从东西方文化交流的角度出发,更忽略了翻译工作的严肃性。前者的真实意思是“不要践踏草坪”,所以相应的标识语应该是“Keep Off The Grass”。同样,建议将“小心路滑”改译为“Caution:Slippery Road”。

九龙湖旅游度假区内的游戏名称过于直译,没有向游客说清楚具体是怎样的游戏项目,如“滑草场”被译为“Sliding Grass Court”,建议改为“Grass-skating Field”;“弯月飞车”被译为“Curved Moon Flying Car”,建议改为“Crescent Coaster”;“双人飞天”被译为“Two-Man Flying Space”,建议改为“Pair Flying”更合适。

“郑氏十七房”为景区名称,被译做“Zheng’s 17 House”,不仅有基础的语法错误,亦没有表达出郑氏家族的特殊身份和祖房的古老形象,我们建议改译成“17 Houses in the Zheng’s Courtyard”。

3.过于依赖音译

译者没有完全理解原文内容和文化背景,直接用拼音来翻译一些景点,这样的译文无法体现原文内涵,使得外国参观者无法从中得到有用信息。如郑氏十七房景区内的“烟波亭”被译为“yanbo pavilion”,用拼音直译不能帮助游客理解烟波亭名字的由来和领会其诗意,改译为“Lake View Pavilion”更为直观,并且能提醒游客勿忘欣赏亭前碧波粼粼的壮丽湖光。

“宁波帮”一词在宁波帮博物馆的翻译版本是直接音译过来的“Ningbo Bang”。“帮”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群;伙;集团(多指为政治的或经济的目的而结成的)”。这是一个带有浓重中国文化意味的字。英文中表示“群;伙;集团” 意思的词,如group,它仅是一小部分人的集合,他们并不一定具有共同的目的;又如company,它绝大多数是指两人的友好关系。因此英文中很难找到一个词能将“帮”表达得传神到位。但“宁波帮”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应该译成“Ningbobang”更合适,原译“Ningbo Bang”的译法容易让外国游客将“Bang”联想成英文中的拟声词,而合并成一个单词就可以避免这种的影响。 同时也保留了汉语拼音所诠释的“帮”的内涵,打破目标语言常规的翻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文的异域性。

4.译文介绍不符合景物实际情况

译者可能没有实地考察景物,望文生义。原因是汉语很多词汇是一词多义,如果不结合实际景点,翻译了其一般含义,其结果可能会给人误导。如九龙湖旅游景区的“竹林”被译为“bamboo forest”,但此处的竹林并不是“forest”规模的树林,在实际规模上有很大出入,建议用“bamboo grove”更合适。“摩崖石刻”在景区内被译成“cliff stone inscription”,但根据实地观察,石刻的内容不仅是文字,还有图案,而inscription似乎只有铭文的意思,概括不全,改译成“cliff stone carving”更符合实际。招宝山景区内“招宝财神文化苑”在景区标牌上的译文是“god of fortune garden”,但此处的“苑”并不是花园,而是类似庙宇的房子,将“garden”换成“temple”更贴切。

景区中的卫生间实际上不是家用抽水马桶,很多景区将其写成“toilet”会误导游客,改成“(public)restroom”或者“lavatory”更合适。

三、结语

在“关联―顺应”理论框架下,准确理解原文是翻译成功的前提,译者要认真研究作者,构建起与作者相近的认知语境,找到原文话语与作者语境假设间的最佳关联,取得最大的语境效果。而且还要熟练掌握目的语语言工具。深入了解目的语文化,才能在翻译过程中确保译文读者在译文中正确把握原文作者的意图和满足其审美期待和接受能力,以达到跨文化交际的顺利实现。这就说明,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充分考虑译文读者的社会文化背景知识,对译文的期待,感应力和交际需要,从而译出符合译文习惯,符合读者期待的译文。

针对镇海旅游景区英汉双语标牌翻译质量状况,我建议首先应派英汉翻译界专业人士进行彻底的实地考察,对错误和不合格的标牌翻译及时修正。在修正过程中,应全方位了解镇海旅游景区的背景知识。同时参考西方英语国家各个旅游景区的标牌,使译文尽量符合外国游客的行文标准,思维习惯,从而给外宾们“宾至如归”的感觉。景区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把关翻译质量的检查,译员应该本着严谨的翻译态度,通力合作,提高标牌的翻译质量,最终达到塑造镇海旅游景区良好的旅游形象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胡芸.从关联―顺应论视角看《围城》中文化缺省的翻译.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

[2]纪世昌.汉英旅游词典[M].长沙:湖南地图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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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谭金利.从跨文化角度论翻译中的异化和归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6.

[5]王欣,吕婷婷,李宁,崔长青.公共标识英语纠错指南:实例、辨析和解决方案.2010.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14篇

一 大陆法系民事错误制度

在大陆法系法理上,以行为者的意思为中心考察,论证法现象的合理性,契约法原理。私法自治是大陆民法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私法自治旨在使每个人都能够按照其意志构建其法律关糸。因此,如果构建法律关系的行为不是以无瑕疵的意志为基础的,则可以将此视为不成功的的构建行为。故此要求当事人之意思表示是健全的,无瑕疵的,始能确保约定的法律效果正确。若当事人意思表示时,不知其主观与客观不一致,即生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此时,表意人即难以依自己内心意思自主追求其所欲之目的效果,即难谓表意人自我决定之真正达成,故错误之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私法自治功能之实现。个人因私法自治而享有自由,但与此同时,个人也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作为享有这个自由的平衡或作为私法自治的代价,即使发生错误的表意人,不能达到自己在私法上效果,也不可逃脱承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因为发生某种错误的风险更应该由表意人来承担。而不是要无辜的第三人或完全对错误不知情的受领人来承担。每一种法律制度都必须在这两种极端的考察方法中找到一个均衡点。这方面存在着多种可能性,而在法律政策上,没有哪一种方案具有不言而喻的优先性。[1]

(一)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导的二元理论

1 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二分划分的理由及对各国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1)表意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作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2)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2]在德国的学术界,通说认为本条第(2)款有关性质的错误是动机错误,即在表意人的意志形成过程中发生的错误。[3]德国民法典第 119条以及以下条款的首要区分标准是,在意思表示通往到达的过程中,错误是哪一个阶段发生的。法律的规定是以对下列几个阶段的划分为基础的:第一步是意思的形成,在这一阶段发生的错误,是动机错误,第二阶段是考虑如何能将这一经过深思熟虑的意志加以表示,这阶段是一个语言和符号的选择过程,如果当事人对行为的性质,对受领人和标的物的同一性发生错误的认识,这叫发生了内容的错误。第三步,思考者必须将其决定使用的表示符号表达出来。例如他把想说的话语说出来或者写下来,假如他内心效果意思是以1000元钱购买相对人的商品,却误写成了10000元,这便是表达错误。第四,上述三个阶段止于意思表示的发出。如果意思表示是间接向受领人表达的,这中间还有一个意思表示运送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有发生传达错误的危险,传达人往往只视为表意人的使者,因为传达错误也属于表意人所发生的错误。最后,意思到达以后,被受领人作出错误的理解,特别是被受领人作出了不同于表意人本意的理解。根据错误发生的阶段不同,传统的错误理论把表意人内心效果意思形成之前的动机错误与效果意思形成之后的表示错误(包括内容错误,表达错误,传达错误)区分开来,这就是所谓的二元划分。二元论者认为,民法上的错误制度只调整表示错误而对于机动错误则认为是无关紧要的,德国民法典的第119条第二款只是一种特殊的例外。倡导二元构成,并使之在19世纪德国普通法学错误论中占据权威地位的是萨维尼。他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认为只有意思欠缺的错误场合下,与其说错误,毋宁说意思欠缺导致法律关系无效(川岛,后揭194页以下)[4].二元论者如此划分的理由可以归纳如下:

(1)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能被外界识别的可能性不同,动机错误在表意人的效果意思成立之前就已经形成,而表意人意思的形成,常受许多不同考量因素的影响,如甲决定向乙买某屋,其考量因素有针对自己之需要(自用,保值,投机)者;有系针对标的物本身(房龄,安全性,房屋之座落,使用之限制,价格)者;有系针对偿债之事项(贷款之取得,房屋之收益)者;亦可能针对意思表示之相对人(信用,政商背景,人际关系)者,形形,不一而足。[5]意思形成的过程是表意人内心活动的一个决策过程,通常难以从外部窥视。如果连这样的动机也加以考虑的话,相对人的信赖将遭到破坏,进而危害交易安全。而表示错误时表意的效果意思已经形成,只是表意人实际表示的事项,并不是他想表示以及他经为表示的内容。在这一个阶段,表意人的内心效果意思,可以从许多线索为外界所认知。

(2)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在与意思原理的抵触程度上存在差异。“法律之所以承认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是因为有与该法律效果相对应的意思存在。从这种意思原理的观点来看,对于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需要区别对待。”“在表示错误的情形,没有与表示相对应的意思存大在,因此,应当认定意思无效,如果令意思表示有效,那么表意人尽管没有意思却会被要求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是不符合意思原理的。”动机错误发生于表意人的意思生成之前,它只是一种意思决策的破坏,当事人的意思不但存在而且还与表示是一致的,“既然有与表示相对应的意思,就不存在应当认定意思表示无效的理由”。“即使令意思表示无效,也不会出现完全没有意思却要承担责任的事。”[6]

(3)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在风险分担的可归责性方面不同。表示的错误,是表意人在内心意思形成以后,选择语言符号时的失败,或者将这些选择好的语言符号向外部表过时出现失误。人的理性有限的,这种表示的失败,任何人都有可能发生。而且,没有预先应对的方法,所以只有充许表意人撤销自己因为失误而做出的不符合内心真意的表示,表意人才能得到救济。“所谓动机错误,是指没有正确地收集信息而不正确地形成意思的情形。对于这种信息收集的失败,有可能通过合意事先将风险转嫁给相对人。”如将动机表示于外部,使之成为意思表示之内容,或与受领人达成附条件的合同。“表意人不这么做,蒙受这种不利益也是不得已的。”[7]

二元划分理论被《德国民法典》第一稿完全接受,“《德国民法典》第一稿草案严格限制了错误导致意思无效的原因,不仅性质错误作为纯粹的动机错误在法律中毫无意义,而且由于重大过失导致的错误也不会成为无效的原因(第99条第一款)。但从立法过程来看,对表意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保护逐渐增强的趋势。”[8]考虑到性质错误为错误之一般常态,《德国民法典》最后有了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在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学说认为,性质错误是动机错误的一种类型,有关性质的想法是意思表示的动机。但基于二元论根深蒂固的意思,有的学者认为“立法者在这方面缺乏一种清晰的思路。因此,今天人们几乎众口一词,认为是这一条失败的规定。立法者缺乏清晰的思路所产生的后果之一,便是人们至今对第119条第二款之归属存在争议。”[9]始终有学者认为性质不是动机错误只是一种表示错误,如布劳尔,弗卢梅始终认为动机错误只有表示出来,成为表示内容的一部分才可以成为错误制度调整的对象。[10]

这种以表意人意思表示为主导的二元错误理论,完全以表意人的单方向意思表示过程来考察意思瑕疵的无效,错误对于表示受领人来说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却根本不予考虑。这种立法技术由意思自治思想的主导价值所决定。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采用错误二元划分的立法模式同时考虑到性质错误为现实生活中常发生之错误类型,法典中均有将交易上重要的性质错误视同表示错误之规定,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是继受了德国的这种立法模式。“在瑞士也分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以错误为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并允许一定性质之错误。在奥国(奥地利——笔者注),亦分为法律行错误与动机错误,以错误为意思表示之不一致” [11]《日本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意思表示,于法律行为的要素有错误时,为无效。但是表意人有重大过失时,不得自己主张其无效。“在日本,规定法律行为的要件错误导致法律关系无效,所以立法未打算把动机错误包含在错误中(民法修正案理由书第85页)。自(日本)大审院大正3年12月15判例以来,二元构成说成为大审院及最高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12]

2 以二元论为基础的传统民事错误制度的特点:

(1)意思表示错误的形态 .如上文所述,法律给予救济的意思表示错误的态样包括内容错误,表达错误,传达错误。在此本文仅为论述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确定哪些事项可为意思表示内容,一般要依法律行为之目的,当事人之意思及交易习惯而定,比较各国立法与实践,意思表示内容错误主要包括:1)关于法律行为种类或性质之错误,例如误赠与为借贷,而承诺之;2)关于标的物同一性之错误,如误骡为马,误英汉字典为汉英字典;3)关于当事人本身之错误,如误甲为乙,依法律行为类而不同,关于赠与,信用买卖,租赁,委任,雇用等信用关系,其人之同一性之错误,甚为严重,然在现物买卖则否;4)关于标的物性质之错误,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才能成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5)关于标的物的价格,数量,履行期,履行地之错误,须在主观及客观均为严重时,始得为撤销之原因。

(2)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补偿。这些以意思自治为最高价值,以二元理论为立法技术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意思表示错误否是成立的判断过程中,不予考虑表示受领人对错误的可认识性。也不管表意人的错误是否因相对人的非欺诈错误陈述所导致。错误的意思表示虽然违背了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但在外形上却是完整的,受领人完全可以对这个错误的意思表示产生信赖,甚至采取一些行动。如果对相对人的信赖予以漠视,则有失法律的公正,也与责任原则不符,基于此,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德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一)意思表示(因为错误)……撤销时,如果该意思表示系向另一方作出,表意人应赔偿另一方,其他情况下为赔偿第三人因相信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到的损害,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另一方或者第三人于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受利益的数额。”这是给受害人信赖利益的补偿,如果受害人明知或者相当知道表意人的错误的存在,则受害人就对表意人的表示没有产生信赖,即没有信赖利益的产生,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二款规定:(二)如果受害人明知或者因过失不知(可知)意思表无效或者撤销的原因,表意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91条有同样的规定。

(3)表意人的过失对其主张意思表示错误无效或撤销的限制。在这一点上,各国立法例的态度不一,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条第一款规定: “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情事,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在台湾学界,对于“表意人自己之过失”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有认应解为重大过失,多数学者认系抽象轻过失,较能兼顾意思自主与交易安全,实务上系采具体轻过失。 [13]有的学者甚至否认这种过失为表意人撒销权之限制,比如著名的法学家芮沐认为:“错误之撤销不必限于表意人并无过失之情形,盖对第三人之保护,民法第91条已有充分的规定;而错误之外,又加一过失之概念,徒增复杂;且事实上无过失之错误,亦不能想象。”[14]《日本民法典》第95条规定:“意思表示,于法律的要素有错误时,为无效。但是,表意人有重大过失时,不得自己主张其无效。”[15]应当注意的是,《日本民法典》在这里明确规定表意人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时,不得主张其意思表示无效,但并没有与《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相应之规定。德国法及瑞士债务法则不以无过失为要件。

(4)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因为一方面要维护行为人的意思自治,一方面又要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各国的民事错误制度并不认为所有表意人的错误都可做为主张其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的理由。只有重要的,本质的,重大的错误民事错误制度才予以考虑。法理上一般根据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来认定错误的重大性与本质性。如根据德国民法第119条第一款,必须是可以认为,发生错误的人“如果知道实际情况并且合理地考虑有关情况后,就不会发出意思表示。”在这里即表明了立法者态度。第一,发生错误的人如果知道情况后就不会发出意思表示,这是从当事人主观愿望出发。第二步要求表意人‘并且合理地考虑有关情况后就不会发出意思表示,“这是按客观标准来判断。只有主观和客观上都认为重要时,才能成为主张意思表示错误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

(二)以相对人的信赖为主导的一元理论的兴起

然后对于这种基于对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所作的分类,认为只有表示错误具有法律意义的二元构成说,很早就有不同观点的存在,大力主张错误应为包括动机错误在内的统一的一元结构。目前一元说被广泛接受,逐渐成为通说。[16]

1 对传统二元理论的批判与一元理论的兴起

一元论认为不应专门区别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两者皆为错误,应统一对待,也应一体把握其效力。为证实其理论的合理性,对传统的二元论提出了以下的批判:

(1)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相区别的困难。梅蒂斯库之所以认为《德国民法典》的第119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失败的,就是因为此条中的性质错误的归属引起了学者极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是性质错误是表示错误中的同一性错误,大部分学者认为性质错误是动机错误的一种。[17]德国学界对性质错误的归属到今天都没达成共识表明了对同一性错误与性质错误进行区分的难度。“在观念上,大多可以将性质错误与同一性错误作出清晰的区分……相反, 在其他的情形,即在性质同时旨在认同物品时,在同一性错误和性质错误之间作出区分就很难。"[18]有一个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比如,甲想把一枚 1马克的硬币给一个乞丐,但拿错了钱,实际给的是一枚5马克硬币。在这里可以认为是发生了同一性的错误,即1马克的硬币与5马克的硬币两者之间的错误,但也可以认为是甲发生的是对1马克的这个硬币的性质错误,特别是在他口袋里仅有一个硬币的情况下。因为施舍者通常寻找的不是一枚特定的钱币,而是一枚具有特定价值的硬币。

日本的学者川岛认为,区别意思与动机十分困难。不仅心理的性质错误,即使属于意思欠缺的典型情形的同一性错误也不过是一种动机错误,事实上,很多错误在此意义上却是动机错误。严格地说,引起意思欠缺的错误仅仅是表示错误,它仅限于由于中介机关误传而产生的意思表示错误。而且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的划分不符合实际交易的要求。这种概念上的区分既无理论意义也无实践意义(川岛,后揭191页以下;又:民法总则298页)。[19]

(2)对动机错误不予救济与意思自治原则不符。如前文所述二元论认为表示错误破坏的是意思的完成,作为意思外在表达的表示,并没有正确反映表意人内心意思。而动机错误在意志形成阶段就产生了,因此它破坏的仅是意思的决策。因有瑕疵之自我决定仍不失为自我决定,纵不予当事人之救济亦不违反自治原则。日本学者舟桥认为,动机错误也可以产生表示相对应的真意的欠缺这一点与他种错误相同。且在实际交易中这种错误往往属于典型错误。为保证交易安全,不仅应要求动机与表示具有一致性,所以对动机错误予以特别规定是不合理的。[20]德国学者卡里斯则认为,动机错误反映的是对表意人事实决定自由的损害,事实上,若表意无对事之错误认识,即不可能产生违背其真意之意思,从而对其加以表达,在此,其表示即符合其真正意思吗?表意人真正实现私法自治了吗?私法自治与合同自由并非因其自身原因而受保护,而是因其首先服务于人的自己决定原则。[21]

(3)二元划分理论漠视了相对人的信赖与交易的安全。如前所述,传统理论将表意人的动机错误不予考虑,而表示错误却允许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在一元论者认为,重视意思自治的同时更应该考虑表意人的责任,表意人对其动机错误产生的风险由其自己承担,同样是因为表意自身原因产生的表示错误,却要对方承担责任,这种风险分担的理由是不正当的。与此同时,“不仅在动机错误的情形,即使在表示错误的情形,只要令意思表示的无效,那么相对人对表示的信赖便被破坏,交易安全将受到危害。因此从这个观点来看,没有理由区别对行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22]

因为传统的二元论有着上述种种的不足,日本学者杉之原认为,因为很难把所谓的心理动机错误与其他错误区别开来,所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应依当时的具体情形下一般人产生何种认识来判定,而无与表意人的主观状态无关。[23]德国的克拉默认为《德国民法典》对动机错误的调整在总体上是错误的。判断表意人是否可因这类错误而撤销表示,必须以对方当事人对错误的产生是否负有责任或者他是否本应注意到错误的存在。至于错误是否恰恰涉及人或行为标的物的性质,则在所不问。[24]日本学者山本敬三归纳了一元论者的一般观点:“站在一元论的立场上,对于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不于以区分,意思表示错误无效与否,由相对人是否有正当的信赖来决定。在相对人信赖表意人的表示,而且该信赖算得上正当的情形,不应当判定错误无效;在相对人不信赖表意人的表示的情形或者虽然信赖但信赖算不上正当的情形,判定错误也不要紧。”[25]

2 笔者对一元论的评述

在大陆法系各国纷纷制定民法典的时候,正值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代,当时自由主义思想的占统治地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至高无上的原则,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在立法者看来,首先值得保护的是表意人真实意思表示,而由此导致的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害并不是意思表示一节所有考虑的内容。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朝着垄断阶级的迈进,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商品流通的速度加快,模式化交易广泛存在,如果当事人随意因为表示错误主张法律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不但危害交易的安全,造成效益的低下,在有的情况下,也无法达到表意人恢复到原状的要求。所以在现代,至少在商业领域,更加注重是的是相对人的信赖和交易的安全,一元论的观点更符合现代商业的要求。

《日本民法典》第95条的规定非常抽象,“意思表示,于法律行为的要素错误时,为无效”留给法官和理论界广阔的发挥空间。《日本民法典》制定时,偏向于继受德国法,现在偏向借鉴英美法律制度。所以一元论在日本已被广泛接受,成为通说。[26]但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悖于法典的详细规定,很少见这方面的论述。意大利是为数不多的以相对人的信赖为认定错误为无效要件的国家。《意大利民法典》债篇第二章第1428条规定:“当错误是本质性的并能够被缔约另一方识别时,错误即构成契约可被撤销的原因。”[27]《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5条也规定另一方尚未基于对合同的依赖而行事为表意人可撤销合同的要件之一。[28]但我们须要注意的是,《意大利民法典》的1428条对错误的规定是在第四编债篇里面,与此同时《意大利民法典》的第一编人与家庭第122 条也规定了:“因对配偶他方的人身辨认错误,或对其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示同意结婚的配偶,也可以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及第483,624, 787条,都不以相对人的信赖为错误可撤销的要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是应运于专业程度较高的商事贸易领域。第由此可见,只有在商业领域或者对交易安全要求比较高专业性比较强的债法调整领域一元理论才有更高的实践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在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和非商主体的一般行为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方面,对表意人要求过高只会损害其利益,并不可取。传统的二元错误理论从尊重意思原理的立场出发,一元论以重视信赖原理,交易安全契约正义的立场为基础,正如弗卢梅所说,“每一种法律制度都必须在这两种极端的考察方法中找到一个均衡点。这方面存在着多种可能性,而在法律政策上,没有哪一种方案具有不言而喻的优先性。”[29]

二 英美法系民事错误制度

(一)英美法系民事错误制度的法理基础

大陆法系理论,以行为者的意思为中心,错误制度发挥作用的机理是对当事人意思质量的关注和对合同内容(结果)公正的强调。与此相对,以关系为中心构成法理论,契约法原理,奉行“货物出门概不退换”和“买(卖)者当心”的原则则是英美法的一大特色。

18世纪末至19世纪的中叶,英美法系的契约法理论吸收了大陆法系的意思表示原理。其后,英美法的意思表示理论复归于普通法传统上形成的对价法原理,走向客观理论的范畴。维廉斯顿在其起草的1932年美国契约法重述中,精辟地表述了英美法的意思表示的客观法原理。“两当事人的语言及行为,其本身为契约责任的基础,若依据法律,其不是必要的内心态度的的证据,不仅合意的本身,相互同意的表示实际为契约责任的本质。”[30]换言之,客观法原理认为,“一旦双方当事人表面上都同意了同一条款和同一标的,他们应该坚持他们的交易,他们必须依靠合同所载明的条款保护他们免受其所未知事实造成的影响。”[31]在普通法上,错误是成立合同的内在风险,允许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错误而否定合同,如同允许以单方意志成立合同一样不正公。表意人因自身原因对合同有关事实所产生不正确认识在法律上不能构成表

意人撤销合同的理由。

何种错误才能动摇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回答是大相径庭的。

古典的英美契约理论是以对价为轴心建立起来的,因此英美契约法极为注重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关系。契约之有效成立,必须具有约因关系,无因约之契约,契约即不生效力,即“无对价无合同”。在英美法律中一般不允许为不履行合同进行辨解,但同时也要求必须使被严格保护的商业便利条件和阻止不公平交易的粗暴形式所需要的道德规范相一致。“因而普通法,即使甚为公平,也允许以欺诈行为,虚伪,陈述,错误,胁迫和威胁手段为依据进行辩护,并根据限制贸易学说尽量抑制对受雇人的经济剥削。”[32]由此可见,只有错误危及到双方之间的对价关系或社会的实质正义时,才可以成为合同失效或拒绝履行合同的原因。

在英美法系中,英国民事错误制度与美国的民事错误制度有一定的区别。英国合同法中的错误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方的陈述,行为,默示或隐瞒而对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而作出了错误的许诺或承诺,它又称为协议错误。[33]英国民事错误制度包括了一部在大陆法系应由欺诈制度调整的一部分内容。根据美国学者的定义,合同法上的错误一词,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构成他们之间交易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错误。因此美国的民事错误的调整范围与大陆法系的范围相同的。另外,在英国契约法理论中,错误以其妨碍契约成立的错误性效果来论述,此点和大陆法系契约法理论相近。在美国契约法的错误法理论中,错误作为契约一旦成立后,事后处理的问题。两者在错误的法理认识上有区别,在英国的错误法理论中,错误论述为和契约成立密切相关,而美国的错误法理论,错误认识为从契约出发而免除责任。[34]

(二)英美法系之错误种类

按一般有关英美契约法之著作,[35]错误发生之情形,可分为下述三类:

1,双方错误。又称相互错误。因合因双方当事人互相误会了对方的意图而产生的错误。双方当事人虽有约定产生,但这一约定乃基于对标的物的认定之错误而达成。例如,张三有两匹马,一为白马,一为黑马。张三拟将其白马售予李四,而李四认为张三卖给他的马是黑马。张三李四间虽然达成对契约标的物马之交易,但相互间对标的物之确定或认定发生错误。其结果当然可以使契约无效。发生这种错误,首先适用合同解释优先的原则,按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来解释合同。如果认定当事人之间对标的物之认知意识相差甚大时,此种对契约标的物之错误即为有影响力之错误,可判定双方无意思表示之不一致,其契约不成立。

2,共同错误。共同之错误即双方当事人犯相同之错误。双方虽具有意思表示一致之要件,但这一致是建立在共同错误基础上,当错误发生作用时,则此一错误使双方当事人间之同意无效。共同错误包括两类情形:

(1)关于标的物存在的共同错误。这是一种以某一原来存在的标的物在订立合同时已经不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却均因不知道此点而以为其仍然存在为内容的共同错误。这种错误的后果是该契约的无效。如为购买特定商品,A和B缔结了协议,如果实际上在契约缔结之前,该物品即已经腐烂,该协议即无效。

(2)关于契约基本事项中事实或品质之共同错误。双方当事人订立契约时,对契约标的中基本之事实或标的之品质发生共同错误时,此一错误为有影响力之错误。以英美法例而言,对标的之事实及其品质,因双方当事人共同之错误所订之契约,除非确实发生契约基本事实或基本品质之共同错误,否则不易构成契约之无效或撤销之条件。

这种错误是最有争议的一种错误。有人认为应严格划清一方面关于实质(或本质)方面的错误与另一方面关于特性(特征或属性)方面的错误两者之间的界限。如果不是对于订立合同的标的的本质有了某种误解,仅是某种特性方面的不同或仅属偶发事件,即使误解可能成为买方激动的动机,那么合同依然有约束力。有的人认为,本质和特性的区分充其量不过是武断的区分。因为实际上没有离开其特性的形而上学的本质,最好通过调查当事人对其合同的确切意愿来探讨这类问题。[36]

3 单方错误。即一方有错误,而另一方知道他有错误,或应当知另一方有错误而发生之契约关系。普通法坚持“除非错误是双方的,否则不会因错误而给予救济”的原则。除非错误是由对方给出的虚假信息所造成,或错误人纯粹基于自身原因发生单方错误,但对方明知或应知其发生了错误却未指出。即单方错误只有与相对人发生牵连关系时,法律才予以救济。判定单方错误为无效时,要求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错误是重大的,本质的;第二,受害方尽了相当注意之能事;第三,错误之发生为对方所知或应知或错误是因对方的原因造成的。

(三)衡平法对错误之救济

英美法系对错误之救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普通法的方式,一种是衡平法的方式。普通法对错误的救济与大陆法系对错误的救济一样,一旦错误符合法定的要件,就判定合同自始无效。但错误之发生,倘严格按照普通法之规定办理,有时会碰到因难(如当事人要求给予公平干预的情况时)对当事人并不完全有利。如由衡平法提供某些补救,对相事了反而有利。1873年英国司法行政法规定,如果对同一问题在衡平法和普通法之间有何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总要以衡平法为准。衡平法在有关案件中可采用三种补救办法:

1)对特定履行的拒绝。按普通法,如果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但被告违反协议之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协议可以向法院,要求法院签发强制履行令。假设原告诉诸衡平法院,则衡平法院将予以确实查明,被告对订定契约无任何事实上之误解,同时亦无任何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颁发强制履行命令,强制被告履行契约条款,对被告造成不必要的严厉时;第二,被告的错误是由原告的虚伪陈述所造成的,第三原告知晓被告对契约内容发生错误。如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衡平法院得视案件情况,拒绝颁给强制履行令。在此还需注意两点(1)衡平法上之强制履行命令是衡平法院独有之裁量权,而非当事人要求之自然权利。(2)强制履行命令虽被法院所拒绝,但当事人仍不能免于损害赔偿之责。

2)更正契约;双方当事人间对所缔结之契约发生错误,但不是根本性之错误,衡平法上之另补救办法之一就是允许当事人对契约文件加以更正,使契约更为明确,及维护双方当事人各自之权益。所谓更正契约必须系双方当事人对契约之内容业已达成协议,但书面文件之内容不能正确表示出双方确实达成之意思表示,因此,衡平法院允许对于已签署之书面文件加以更正,以达到符合双方当事人间所确定达成之协议。[37]

如果错误是单方面的,则不能够被更正,除非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另一方当事人必须知道误解的当事人的意愿及其错误;第二,他必须不能引起误解的当事人对错误的注意;第三,如果文件中的不准确性依然未予更正,其错误必须是他获得利益的那种错误,否则误解的当事人会遭到损害。[38]

3)解除契约。解除契约是一种任意决定的补救办法,而且法院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可以对解除契约的同时附加法官为了实现恢复原状所要求的那种条款。在下列情形可以因错误而解除契约:第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根据错误订立合同。如果是共同错误,种错误必须是原则性的或重要的,如果是单方错误则还要求是受不实陈述的误导或订立合同时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错误;第二,如果是按照普通法来严格执行合同的话,将产生对当事人重大不公平;第三,要求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其自身没有过失。

三 我国的民事错误制度

(一)我国民事错误制度之立法现状

我国的民法之立法思想,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上务求公平,关于民事错误制度的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的第59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1条对重大误解作出了如下解释:“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法通则自创“重大误解”概念,包括了表意人的错误也包括了相对人的误解。[39]《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责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或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 “重大误解”并不包括传统民法上的“传达错误”。重大误解要求误解应当是重大的,本质性的。第一要求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等的认识发生错误,第二要从当事人的主观上认识,即“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第三上要从客观上来认定因为误解的发生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只有同时符合这三点,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

如果符合重大误解的条件,“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法律规定的“一方”是否仅只代表发生误解的一方还是包括相对方,发生误解的相对方也可以表意人的误解而主张撤销?在法学上和实务上都有争议,但通说认为,“如属于当事人一方误解,则仅误解一方当事人有撤销权,如属于双方误解,则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40]对基于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这个规定也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制度,传统的大陆民事错误制度,一般只能由发生错误的表意人主张撤销,法院没有更改合同的权力。这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衡平法院的做法有些相似,但衡平法院的救济手段更多些,如上文所述,还包括拒绝签发强制执行令和解除合同,但这种救济权力只赋予了衡平法院。我国除了法院仲裁机关也可以对合同予以变更,这是值得探讨的,也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一概否定法律行为司法变更的观念并不可取,“在交易的公正受到损害时,最好的补救办法是重新确立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去摧毁已发生的一切”。[41]但法律行为被司法变更的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化,这一方面使其更有操作性,一方面也可限制法官的恣意。

在重大误解是否成立的方面,法律规定没有考虑相对人的情况,也没有明确要求表意人没有重大过失。在法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撤销的后果方面,我国法律没有象《德国民法典》第122条“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1条那种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特别规定。相对人的利益损失只有根据《民法通则》第61 条来求偿。但《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是关于无效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个总括性规定。被欺诈,胁迫的法律行为与其它的无效法律行为不存在象错误的法律行为相对人那样的信赖利益。表意人发生错误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表意人的错误是不是一定就等于过错,这一点也值得探讨。

(二)我国民事错误制度之缺陷

1 调整对象及范围的多重理解。因为立法者缺乏清晰的思路,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错误制度的调整范围出现重大分歧。如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法未对‘表示上的错误’作出规定”或“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发生的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42]有的认为重大误解“包括了表意人的认识和表达错误,相对人的理解和表达错误,以及表意人的错误陈述(非欺诈)等情形”。[43]这是立法规范模糊不清所导致的。根据《民法通则》的第59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民通意见》第71条的前段:“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只能得出上述的第一种观点。但是第二种观点也对可从《民通意见》第71条找到理由。因为此条的前半句只是对误解对象的一种列举和阐述,重大误解的最根本的成立要件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结果。对合同内容等的错误认识发生在任何阶段都可能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在意思形成的阶段,表意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可能发生错误,这导致动机错误的发生;在意思形成后,语言文字选择阶段可能发生对标的物的名称,当事人的姓名发生同一性的错误,即表示内容的错误;在把选择的语言文字向外表达的阶段,有可能发生误写,口误,这就是表达错误;传达中出现的错误也可以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因为重大误解调整对象及范围的模糊不清,理论上还将不属于错误的种类作出种种列举,如动机上的错误,判断上的错误,法律上的错误和意图表达上的错误等,[43]种类繁多,使人困惑,却又无法穷尽。有的学者甚至将英美法系的共同错误和单方错误,不加任何改造地强搬过来。[44]更加混淆了学界的视听,给我国本来混乱不堪的民事错误制度带来更多的困扰。有的学者一方面认为动机上的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一方面认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与其意欲发生的民事后果的内心意志相吻合,即‘表里如一’,然而由于当事人内心意志的形成过程因外界干扰或自身的原因发生了错误,从而导致内心意志缺陷,即业已形成的内心意志并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内心意志的形成过程因外界干扰或自身的原因发生了错误”就是动机错误,这种理解显然前后矛盾了。[45]

2 救济规则缺乏充分的正当化根据。民事错误制度主要功能在于调和行为人的意思自治与意思责任,意思表示的真实与相对人的安全信赖之间的矛盾,划分双方当事人的不利益分配。按我国的重大误解法律规定,没有按大陆法系一元论和英美法系所要求的那样将相对人的是否产生对意思表示的信赖及相对人是否有过错作为错误可救济的条件,而是将表意人造成较大损失作为错误的成立的要件。与此同时也没有与德国等以二元划分为基础立法的国家相同的以补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法律条款。简言之,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完全被忽视了!仅仅把错误方“造成较大损失”作为衡量重大误解的唯一标准,这不仅不利于交易安全,也缺乏充分的正当化根据。在合同中如果交易的风险已经由约定或法定由错误人承担,或者错误的发生完全是出于错误的重大过失,那么错误人“造成的的较大损失”显然不应当由恪守诚信原则,严守承诺,为对方履约创造了条件的相对人来承担。

四 结语

民事错误制度是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民法领域的一个难点。在中国在加紧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需要借鉴各国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但借鉴不是盲从,也不是概念的照搬。对于错误制度也是如此,每一个国家基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价值理念,法律制度也有较大差异。每项一法律制度既是人类理性的共同遗产,也是特定条件下的一种选择,是特定社会背景下的有机体的一环。因此当我们有意借鉴他国法律制度,构建我国精致有效的错误法律制度时,我们不忽视其制度后面的价值理念,也不能只单独地移植个别的法律概念,而无视与之相配套的其它法律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方兴未艾,人权意识高涨的时代背景下,笔者认为,在吸收各国错误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错误制度应该分别规定。对有关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采意思主义的立场,严格保护个人的意思自由与真实。在有关财产关系法律行为,采信赖主义立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注释:

[1]梅迪库斯/著 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2001,9 P564

[2]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2001,3

[3]同[1]P580 [4][23][26]小林一俊:《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载于《外国法评译》1996年第四期 P68

[5]陈自强:《意思表示错误之基本问题》《政大法律评论》1994年第52期,P68

[6][7]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北大出版社 2004 P126-129

[8]唐莹《论意思表示错误——中德民法比较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P35

[9]梅迪库斯/著 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2001,9 P564

[10]具体论述见卡尔 拉伦茨/著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 法律出版社 P518

[11]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 P418-419

[12]小林一俊:《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载于《外国法评译》1996年第四期 P68

[13]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 P382

[14]芮沐著《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 P128

[15]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3 P20

[16]小林一俊:《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载于《外国法评译》1996年第四期 P68

[17][18]梅迪库斯/著 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2001,9 P564

[19]小林一俊:《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载于《外国法评译》1996年第四期 P68

[20]小林一俊:《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载于《外国法评译》1996年第四期 P68

[21]转引自郑永宽《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之分析检讨》载于《民商法学》2005年第2期 P109 注27

[22]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北大出版社 2004 P126-129

[23]小林一俊:《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载于《外国法评译》1996年第四期 P68

[24]同[10]P521

[25]同[6]P127

[26]小林一俊:《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载于《外国法评译》1996年第四期 P68

[27]费安玲等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9 P342

[28]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5条规定:(1)一方可以因错误而撤销合同,如果在合同订立时错误如此地重大,以至一个处于与错误方同等地位的合理人本想基于有重大不同条件订立该合同,或者,如果知道情况的真相本不会订立该合同,同时,(a)另一方有同样的错误,或导致了该错误,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错误,并且,让错误方陷于错误的状态有违公平交易的商业准则;或者(b)另一方在合同被撤销时尚未基于对合同的依赖而行事。2)然而,在以下情况下,一方不能撤销合同:(a)该方的错误因重大过失所致;或者,(b)该错误涉及到这样的事项:有关该事项,发生错误的风险已由错误方承担,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应当让错误方承担。

[29]转引于[1]弗卢梅《德国民法总论》第2卷,21,1,第417页

[30][34]转引自张文政《意思表示理论比较法二论》载《学术交流》2004 1 P40

[31][32]A G盖斯特/著 张文镇等/译 《英国合同法与案例》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P258

[33]董安生著《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 1991 P558-559

[34]转引自张文政《意思表示理论比较法二论》载《学术交流》2004 1 P40

[35] 参考资料: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大出版社 2003 2 P156 张炳生《合同错误概念的比较法厘定》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 9 P95 吴淑萍《民事错误制度研究》(上)摘自中国私法网 徐晓峰《民事错误制度研究》载于《法律科学》2000 6 张淳《论能够成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载《淅江社会科学》2004年7月 张炳生《论合同错误》(下)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36]A G盖斯特/著 张文镇等/译 《英国合同法与案例》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P266-269

[37]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大出版社 2003 2 P170

[38]A G盖斯特/著 张文镇等/译 《英国合同法与案例》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P294

[39] 对于“重大误解”是否与大陆法系的“错误”是同一概念,我国学者不同的见解,比如李先波教授认为“误解一词相当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制度中的错误概念”(见李先波著《合同有效成立比较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 2000 10 244页)徐晓峰认为,对错误与误解的概念应当作严格的划分。(徐晓峰《民事错误制度研究》载于《法律科学》2000 6)王利民教授认为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重大误解与国外的合同法的中的错误概念不同,第一概念不同,第二,在错误的概念中,共同错误将被宣告无效,共同的重大误解却只影响到合同的成立。第三,错误通常区分了所谓的双方错误和单方错误,重大误解没有区别单方误解和双方误解,尤其是对误解的一方主张撤销没有在法律上进行严格的限制。(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P683页。彭万林教授认为,重大错误和重大误解是不同的,但由于《民法通则》只具体规定的了对重大误解的救济手段,因此应对《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重大误解”作扩张解释,使之同时包括“误解”和“错误”两种情况,以利于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见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民法学》彭万林主编第3版123页。

[40]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篇)法律出出版社 2004 12 P169

[41]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1995 P109

[42] 持此类观点的有尹田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淳教授。见尹田《论因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载《政治与法律》1993年元月 P17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吉林人民出版社 P198页 张淳《论我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重构》载《江海学刊》2003年6月 P122

[43]见申卫星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P120

心理误区论文范文第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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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要】由于广大教师的大胆探索,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新的小学语文教法,这对提高小学语文教学质量是有很多益处的。但是如何结合教育教学实践,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其中有的“新教学法”或理论基础薄弱,或忽略了小学生心理特点,或脱离小学生认知实际,反而将小学语文教学引入误区。【关键词】小学语文教学误区本文仅择其中几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作些分析,以便有助于改进。

一 钟情于“激趣”,忽略了给学生获得成功的愉悦。

“愉快教育”是针对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负担日益加重、陷于苦读而提出的。顾名思义,“愉快教育”应指使学生乐于接受教育,使学生感到学习文化知识是件十分愉快的事,因而乐此不疲。如何诱发愉快?应在教学中提供恰当的外部诱因,调动学生学习的内驱力,使其自己愿意学、努力学、刻苦学、学得愉快。但从一些实际教例来看,有的教师在教学中忙于“设趣”、“激趣”、“逗趣”,使教学形式趋于“游戏化”,于是哪节课无游戏,哪节课便索然寡趣。“教”失去游戏这根“拐杖”,“学”就失去欢乐的诱因。学生感到“真没劲”,教学效果便大打折扣。这是片面理解“愉快教育”所产生的畸形教法。事实上,课堂绝不可能是游戏场,学习也绝不可能是一场游戏。无论学哪门文化知识,要想学好,都得依靠学生的内驱力,都得刻苦。诱发学生学习的内驱力,才是促使学生自觉愉快学习的关键。教育实践证明:处于普及教育阶段的学生,其学习的最直接内驱力来自其比较明确的学习目的。具备了认知的先决条件,能学懂教材,能跟上教学进度,能不断体验到学习成功的喜悦,就能增强自信,愉快地学。

二 热衷于繁琐分析,人为地将易于理解的教材艰涩化。

这些年,小学语文教学颇为崇尚对文章的层层分析,直至对原来无深意的字句硬是挖掘出微言大义,把本不难理解的教材分析成“剪不断,理还乱”的一团麻。似乎非如此则不见功夫。这里试举小学语文第六册《我爱故乡的杨梅》第一段为例。该段仅一句话:“我的故乡在江南,我爱故乡的杨梅。”按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规定,三年级只要求学生“练习说说段落大意”。由于这段话很平实、明白,没有生字,教师只需借助地图给学生解释“江南”这个词的含意,并结合书本的插图让学生明白“杨梅”是一种什么样的水果,再指导学生读这个句子,学生是能够说出这段话的大意。但若照时下繁琐分析段落大意的套路,这句话分析至少得分四个步骤进行:一曰“浓缩”,即要求学生把这句话的主要词语“浓缩”出来。二曰:“类比、逆向思考”,即要求学生“类比”出各自的故乡、各自喜爱的水果,并据此作莫名的“逆向思考”。三曰:“剖切”,即要求学生将这句话“剖切”成上半句和下半句。四曰:“聚敛”,即要求学生对已经被“剖切”的两部分再找“闪光点”,如“爱”字,并以此为所谓的“闪光窗口”,“辐射”开去,领会出段意,从而在心中“泛起”所谓的“一波涟漪”。据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繁琐的分析是怎样人为地把平实的语句变成艰涩。这样的分析,乍看起来教法是“创新”的,课堂十分热闹,但仔细审视,就不难发现其实华而不实。“逆向”、“闪光”、“辐射”,不仅无助于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而且会把学生的思路搞乱,既浪费了宝贵的课堂时间,又使学生望文生畏。脱离实际的“创新”,人为地制造深奥,这不是教法的改革,而是浮躁的表现。

三 偏重模仿教法形式,削足适履导致课堂教学的低效益。

近几年,上课凡“讲”,就被认为有“灌”的嫌疑,这导致一些教师上课不敢讲。其实,讲解是许多教学方法的主要构成部分,是传授知识最便捷、最省时、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许多复杂的道理,一经详尽的讲解,听者便顺之释然。问题在于怎么讲,什么时候讲,讲得是否适当,讲得是否准确。简洁、生动、有条理的讲解,其中就包含有对学生的启发,只有枯燥乏味的讲解才是“灌”。倘若教师的讲解准确、幽默风趣,那么这样的讲解就如诗如歌,引人入胜,足以令学生心往神驰,学生的思绪就会被教师牵入知识宝库。听这样的讲解不仅深受启发,容易理解,而且会留下深刻的印象,把知识记得很牢。至于课该怎么讲,我以为这取决于教师自身的素质、教材的具体内容、教学的具体目的、学生的认知实际和学校的教学设备条件。当讲则讲,当读则读,当问则问,当练则练,当演示则演示,一切为了实现教学目的。

四 过分强调技术性,忽视语文学科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