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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

实物期权法论文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1篇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结合实物期权的基本原理分析实物期权在项目投资决策中的应用实例,并对实物期权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避免盲目的套用模型造成结果上的偏差,使得实物期权方法得到更为广泛有效的应用。

    实物期权的基本原理

    近年来,对金融资产期权定价的发展引出了利用期权理论对实物资产定价的方法,期权又称为选择权,它随着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而波动。而实物期权(Real Option)则是将金融期权的推广运用到实物资产上,即将期权的观念和方法应用在实物资产上,特别是应用在企业的项目投资决策上。

    实物期权的概念 斯图尔特·迈尔斯(Myers,1977)指出:一个投资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所创造的利润是来自于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亦即企业可以取得一个权利,在未来以一定的价格取得或者出售一项实物资产或者投资计划,而取得此项权利的价格则可以使用期权定价公式计算出来,实物资产的投资可以应用类似于评价一般金融期权的处理方式来进行评价。因为其标的物为实物资产,所以他将这种性质的期权称之为实物期权。实物期权是指存在于实物资产投资中,具有期权性质的权利。实物期权与传统的项目投资评价方法(如常见的NPV法)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实物期权理论非常重视弹性决策的价值,将管理弹性(Managerial Flexibility)作为评价项目投资决策时的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而言,一个公司对一个项目进行评价,拥有对该项目的投资机会,这就如一个购买期权,该期权赋予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按执行价格(投资成本)购买标的资产(取得该项目)的权力,同金融期权一样,该约定资产(项目)的市场价值(项目的净现值)是随市场变化而波动的,当市场价格(净现值)大于执行价格(投资成本)时有利可图,公司便执行该期权(即选择投资),该期权也因标的资产价格的未来不确定性而具有一定的价值。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简述了实物期权发展的背景,在传统价值评估方法日益受到局限时,理论界与实务界寻找到了一种新的价值评估方法,即实物期权方法。重点阐述了实物期权理论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提出该领域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法和问题。

【关键词】实物期权价值评估综述

一、理论背景

人们在对现资决策的研究中发现,大多数投资决策不同程度上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投资是部分或完全不可逆的,也就是说投资必定存在初始沉没成,本来自投资的未来回报是不确定的,人们在投资时机上有选择的余地。这些特征使得传统价值评估方法在投资决策中的应用不断显示出其局限。鉴于传统评估价值方法的局限性的不断暴露,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致力于寻找一种方法去弥补这种局限,从而期权定价理论在投资决策中的应用即实物期权方法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越来越注重实用性,期权理论的发展是对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的改进和弥补,那么实物期权的研究现状如何,本文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分析。

二、国外研究现状

期权定价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1900年法国数学家路易斯·巴舍利耶提出的巴舍利耶模型,而伊藤清发展了巴氏理论,其后就是卡索夫模型,期权理论的重大发展始于上世纪60年代的斯普林科的买方期权价格模型、博内斯的最终期权定价模型、萨缪尔森的欧式买方期权定价模型,而1973年Black和Scholes的经典论文的发表标志了期权定价理论的最终形成,而Merton、Cox、Ross以及Rubinstein等专家的研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期权定价理论。

最早将期权定价理论引入项目投资领域的是教授StewardMyers,他于1977年首次提出将投资机会看成增长期权的思想,他认为基于投资机会的管理柔性存在价值,而这种价值可以用金融期权定价模型来度量,由于标的资产为非金融资产,Myers教授称之为实物期权。1984年Myers教授在“FinaceTheoryandFinancalStrategy”中又讲述了项目战略的期权意义。Dixit和Pindyck于1995年指出“在确定投资机会的价值和最优投资策略时,投资者不应简单地使用主观的概率方法或效用函数,理性的投资者应寻求一种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使项目价值最大化的方法。于是,实物期权价值的确定成了研究的焦点,Joseph认为,与金融期权相比实物期权价值的确定似乎没有固定的模式,因为大部分投资项目的特殊性使得寻找标准化实物期权的可能性不大。为此,Timothy于1998年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构造合适的期权形式,从而使实物期权的价值可以更加方便地利用金融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而Amaram和Kulatilaka(1999)又提出了一个实物期权应用框架,使得该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进一步成熟。

利用实物期权研究投资时机选择问题始于McDnald&Siegel(1986)研究不可恢复投资计划的最佳投资时机,讨论延迟期权的评估,并推导出最佳投资时机的决定方法。同时McDnald&Siegel利用仿真的例子指出延迟期权的重要性,结论指出投资计划的最佳延迟时机大约是在当计划价值为投资成本的两倍时。Smit&Ankum(1993)则利用二项模式与博弈论来探讨在完全竞争市场、垄断市场及寡头垄断市场中,延迟期权和竞争者存在的情况对于投资决策时机的影响。

三、国内研究现状

范龙振和张子刚(1996)是国内较早进行投资机会价值期权方法研究的文章。范龙振(1998)比较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的异同,研究企业经营柔性中的时间选择型实物期权。范龙振和唐国兴(1996)假设项目价值和初始投入均服从几何布朗运动,在Pindyck(1991)的研究基础上,拓展分析了投资时间选择期权的价值及其对决策的影响。范龙振和唐国兴(2000)在项目价值和初始投入服从几何布朗运动、推迟投资时间有限的假设下,把项目投资机会看作美式看涨期权,并利用蒙特卡罗模拟法求解。范龙振和唐国兴(2000)把项目产品的价格运动路径假设推广开来,分别在几何布朗运动、均值回复过程和更一般的随机过程这三种情况下,运用蒙特卡罗模拟法和二叉树法得到数值解,进而讨论了项目暂停生产的管理柔性价值及影响。

黎国华、黎凯(2003)运用实物期权原理分析了不确定性对项目投资评价和决策的影响,通过风险中性概率方法将这些影响予以定量化,并进一步对实际投资行为做出了解释。

梁铄、唐小我、马永开(2004)从思维方式的角度肯定了实物期权理论对企业经营投资行为的现实意义。他们认为战略管理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创造和保持灵活性,为未来不利的变化做准备,为抓住机会做准备。通过将实物期权思想纳入企业战略管理,使在不确定环境下的战略管理有合适的思维工具。

丁正中、曾慧(2005)在二项式模型的基础上探讨了三项式模型,为期权定价方法的改进提出了新的思路。他们的研究表明,相比于二项式模型,三项式模型的计算结果更加准确。

在专利权和许可证估价领域,实物期权方法同样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研究。特别是在当今这个技术至上,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和创意价值的时代,无形资产尤其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

香港中文大学的谭跃、何佳(2001)借助方程,分析了牌照实物期权对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公司的价值。他们的结论是,牌照对中国的两家移动通讯公司具有重要意义,其带来的期权价值尤其应当重视。

杨春鹏(2003)探讨了实物期权理论在专利权定价、无形资产评估等领域的应用。学者们指出,对于生物制药、网络媒体等技术密集、资金密集、风险较大的行业,实物期权理论具有更大的意义,因为相比于传统评估方法,实物期权理论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向了这些不确定性。

实物期权理论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限于上述领域。例如,瞿卫东(2004)将实物期权应用于不动产商务租赁定价的应用。张梅琳(2004)认为,非共识项目的特点和重要性使得其决策很困难,实物期权理论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视角。实物期权理论在土地开发决策方面也有应用。研究表明,在不确定的市场条件下土地开发是一种等待型实物期权,可以通过实物期权定价方法进行决策(张金明、刘洪玉,2004)。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实物期权;Ito引理;Bellman方法;或有债权分析

引言

作为20世纪末2l世纪重要的研究成果,实物期权(RealOption)是为数不多的由金融学界“反哺”经济学界的经济理论。它的创立为投资决策提供了新的思维,同时也更好解释了一些传统经济理论无法解释的投资问题,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投资理论的不足。

实物期权由金融期权演变而来。Bachelier(1900)首次使用布朗运动(Brownian Motion)和鞅(Martingale)来描述证券价格在连续时间中的运动过程,Sprenkle(1961)引入了几何布朗运动(Geometric Brownian Motion),之后在Boness(1964)、Samuelson(1965)等众多学者的共同努力下,Black and Scho~s(1973a)、Me~on(1973)正式解决了金融期权定价的问题。

Black-Scholes(1973a)之后,期权定价成为金融资产定价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文献开始另辟蹊径,利用期权定价的思想研究了不确定性下的决策问题,克服了传统NPV法则的不足。在新古典的投资理论中,企业投资决策往往会用到Jorgenson(1963)和Tobin(1969)的理论,而Dixit and Pindyck(1994)认为这两种理论背后的渊源均是NPV法则,也即当NPV>0时企业选择投资,但是这种方法忽略了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使得项目价值被低估,因而新古典投资理论的投资决策在不确定的投资环境中将偏离最优的决策,而且这一偏离将随着不确定性程度的提高而变大。Dixit and Pindyek(1994)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他们认为实际投资中不可逆、可延迟、未来现金流未定的特质决定了NPV法则的无效性。为了更好解决不确定下投资决策问题,学者们将期权引入到分析当中。Black-Scholes(1973b)首先引入期权定价的方法研究了公司负债的定价问题。Myers(1977)认为,当投资环境具有较强不确定性时,NPV法则将低估实际投资成本,认为企业拥有的投资选择权也具有价值。在此基础上Myers首次提出了实物期权的概念,认为企业的投资选择权也应包含在投资成本之中。Ross(1995)、Trigeorgis(2000)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进一步拓展了实物期权理论。

在模型的建立上,主流文献一般使用Bellman方法和或有债权分析法(contingent Claims Analysis)。或有债权分析法涉及寻找孪生证券(Twins Secu6ty),即在金融市场中找到一种能够刻画项目现金流的证券组合,将其市场价格直接作为投资期权的价值。Manson and Merton(1985)认为,如果能够找到孪生证券,实物期权定价就将迎刃而解。但是Trigeorgis(1996)指出,要找到这种证券相当困难,而且也涉及到折现率确定上的问题,因此或有债权分析法在文献中并不常见,这也是实物期权文献与金融期权文献的最大的不同之处。

从方法论的角度,主流文献一般认为实物期权能够有效改善NPV法则的不足。Myers(1977)认为,当投资环境不确定时,企业投资的选择权具有价值。从机会成本的角度,企业应当将这一价值考虑到投资成本中,在这种观点下,单纯使用NPV进行投资决策的最终结果就是导致过度投资。Trigeorgis(1996)用实物期权的思想改进了NPV法则,引入了战略NPV,将其定义为项目NPV加上投资机会的价值,弥补了传统NPV法则决策的不足。在实物期嗫蚣芟拢每个项目都会存在一个阈值(Threshold Value),当决策变量触发该阈值时企业就进行决策,否则选择等待。

除了解决投资问题以外,实物期权在很多领域都有用武之地,正如期权的英文Option原意为选择,只要涉及到选择,从本质上就是实物期权的问题。这个选择可以是选择是否投资(见McDonald and Siegel,1986),是否融资并且以什么方式融资(见Haekbarth,2008),是否合并(见Lambreeht,2004和Tarsalewska,2015)。

本文首先对实物期权的方法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介绍,将实物期权的求解过程详细展现在读者面前;之后,试图从模型的角度,结合已有文献提出自己对实物期权方法的一些质疑;最后,将介绍实物期权应用的几个经典的例子,以期让读者感受到实物期权在决策上给我们带来的不同的思维方式。

一、实物期权的数学原理

(一)基本假设

实物期权模型往往有如下的假设:

(1)项目期限为无穷大;

(2)项目期内状态变量连续变动(比如企业连续分红);

(3)资本收益率要大于项目收益的增长率(在模型中表现为:r>a)。

这些假设保证了模型在数学上可解,但是由于其不符合现实(第1、2条),缺乏经济意义(第3条),也使得这一理论在学术界一直饱受争议,本文将在后面对这些假设进行一些探讨。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实物期权;投资;项目决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八十年代初,西方经济学界形成了一种实物期权理论,该理论的形成与逐渐发展为解决投资决策问题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想方法。该理论将投资项目中的各种投资机会与经营柔性视作期权进行分析,能够比较准确地评价投资项目的真实价值,使决策者可以实时、动态并且客观地把握投资决策,尽可能地回避风险损失,以获取最大投资收益。

“实物期权”一词是由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教授Myers在1977年首先提出的,他把金融期权定价理论引入实物投资领域,指出传统的现金流贴现方法 (DCF)的不足,并把投资机会看作“增长期权”的思想观念,认为管理柔性和金融期权具有一些相同的特点;对实物期权进行定量研究的基础是金融期权定价理论,而金融期权定价理论源于国外学者Black、Scholes和Merton在期权定价方法上的杰出贡献,而Cox、Ross和Rubinstein 的二项式定价模型则促进了实物期权理论研究的发展。此外,值得一提的还有Margrabe对一种风险资产和另外一种风险资产进行交换的期权进行了定价。国外学者在具体的实物期权定价方面有不少的研究。其中,Ingersoll和Ross通过分析利率变化下的项目价值和投资时机,认为在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之中几乎任何投资项目都包含期权价值;Pindyck以及Carr等人分别讨论了分阶段投资期权的定价问题;Trigeorgis详细讨论了实物期权价值相互影响的一般性质。他发现,对于一系列实物期权来讲,后续期权的存在会有效地提高前面期权的标的资产的价值。Ross指出风险项目的投资机会可视为另一种期权形式――实物期权,Ross讨论了折现率不确定下净现值法的缺陷,提出用期权定价方法进行修正,他指出投资项目的价值一般包括三个方面:项目的盈利价值,即为项目的净现值;项目内含的期权价值,如信誉和市场地位等;因资本成本和价格运动所带来的期权价值,表现为投资时间选择以及其他灵活性的价值。Childs和Triantis通过考察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策略发现,如果一个投资项目在开发阶段主导另一项目,那么加速进行引导项目的期权的价值要远大于互换项目的期权的价值。Perlitz、Peske及Schrank等讨论了实物期权方法应用于研究与开发项目评价的一些性质及问题。Jagle通过将科技与革新管理(TIM)、新产品开发(NPD)过程的序列模型和实物期权理论联系起来,建立了一套适用于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评价体系。Reiss应用期权定价方法研究了随机的情况下企业是否以及何时申请专利和采用革新,并分析了竞争及专利费对战略及研究与开发的最大支出的影响。实物期权分析方法的应用不仅为不确定环境条件下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了一种独特的决策思路和定量分析方法,同时也为金融市场及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和手段。从应用的角度看,它并没有完全抛弃净现值分析方法,而是在其基础上,考虑投资期权的价值,从而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国内学者于1998年左右开始进行实物期权的研究工作。陈小悦、杨潜林首先在“实物期权的分析与估值”一文中引入实物期权的概念,介绍了实物期权的基本分类,并使用离散模型和连续模型对实物期权进行估值。刘英等人阐述了实物期权思想与传统投资决策的差异。高佳卿在分析传统投资决策分析方法缺陷的基础上,运用期权理论构造了一种新的投资分析框架。谢联恒等分析了传统投资分析工具中各种评价方法应用机理和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使用时存在的缺陷。李凤英提出用传统的Black-Scholes公式来计算投资项目中期权价值。沈玉志等利用经典的期权定价公式的推导办法,建立了投资项目期权定价模型,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新的NPV决策模型。范龙振等指出传统现金流折现法在项目投资具有时间选择不足,说明投资机会可以看成一个美式购买期权,只要项目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投资时间选择权就具有价值。

我国对实物期权理论与方法应用方面的研究目前还只是刚刚起步,理论界对其相关研究一般处于定性的概念探讨阶段,较少涉及定量化的方面,且很少探索其在我国的实际应用。在实务界,由于实物期权的概念较少被人理解掌握,因此在企业投资实际问题中的应用比较也少见。相对而言,我国对金融期权理论研究比较多,并有一定的基础和成果。但对其用于资本投资决策分析尚不成熟,存在一些误解和偏见,主要是认为将金融期权理论应用于资本投资决策要以期权市场的存在为必要条件或认为方法非常复杂、难以应用。

国内学者在进行现实期权的研究工作中,起初主要是通过对发达国家公司估价思想和方法的研究,进行有关现实期权概念的导入工作。随后一些学者开展了更多的研究工作,按照研究视角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战略思想型、评估工具型和应用研究型等三种类型。

在战略方面,研究人员把实物期权思想引入到项目评估和企业管理及公司理财中,并从其与传统投资决策方法的差异等层面加以阐述。传统的资本投资决策方法只单纯将决策之初预测的项目现金流作为价值来源,因而往往导致战略投资项目价值的低估,难以与战略投资的高风险相匹配。其表现在:忽视投资项目中的柔性价值,忽视投资时机的选择,忽视未来成长机会的价值。

把实物期权作为一种投资决策和资产评估工具,是国内近年来研究的热点。在研究的初期,研究人员以实物期权方法与传统分析方法的不同为切入点,尝试利用金融期权二项式定价、Black-Scholes公式等方法对实物期权的定价进行定量研究。随后转入对于复合实物期权定价以及采用蒙特卡罗方法定价的研究,近期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理论也被逐渐引入到研究过程中。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碳排放;期权定价;综述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causes the problem of fast growth in carbon emissions, and the necessity and significance of carbon emission options have been presented. The paper gives the course of development and results of the research between the demotic and abroad by the comparison, and obtains the target for application of carbon option pricing theory.

【Key words】Carbon emissions; Option pricing; Summary

1 碳排放期权定价理论研究意义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中,伴随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碳排放的极速增长已经成为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同样,美国和日本的数据也表明了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能源的利用,必然造成碳排放量的增加。《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实施启动了国际上的碳减排行动。随着2012年以后《京都议定书》协议第二阶段的实施,中国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减排额度。如果企业届时无法完成相应的减排指标,就会出资购买碳排放权利,由此将产生碳排放交易体系。

同样,近30年来期权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期权思维方法,事实上在许多交易和投资项目中都具有期权的性质,这使得期权理论方法得到迅速发展,并成为金融或实物交易甚至高风险投资领域中的一种投资决策方法。

本理论研究根据金融期权定价理论和实物期权理论领域的研究成果,将金融和实物期权理论应用于碳排放定价的思路,将着眼点放在实物期权理论对碳排放期权定价这一实际问题上。因而本理论研究意义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1 理论研究的理论意义

实物期权理论的应用使碳排放投资决策得到了理论的可行和拓展,一方面完善了投资决策原有的分析方法,另一方面也拓展了实物期权理论的研究范围。同时期权理论与碳排放的结合也使得对于期权理论的研究更为深入。

1.2 理论研究的实用价值

将碳排放投资决策中无法用传统方法解决的问题运用实物期权定价的方法解决了,减少了投资决策中面临这些实际问题时可能产生的盲目性。同时解决了实际问题,主要是指企业乃至国家进行碳排放投资决策时如何更好地确定投资决策中碳排放期权所具有的价值,以及由此体现的最优期权价格。

1.3 理论研究更为重要的意义

通过本理论的研究可以强化实物期权理论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如今企业的碳排放以几何速度增长,其发展速度之快是我们始料不及,对它的研究显的更为重要。因此,我们希望通过本期权理论的研究为现代企业的低碳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意见和决策。

2 实物期权和碳排放期权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国外研究成果

国外专家学者对实物期权理论和碳排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 实物期权理论发展

最初研究期权定价理论是路易斯・巴舍利,法国数学家路易斯・巴舍利耶(1900)提出的巴舍利耶模型,而伊藤清发展了巴氏理论,其后就是卡索夫模型,期权理论的重大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斯普林科的买方期权价格模型、博内斯的最终期权定价模型、萨缪尔森的欧式买方期权定价模型,而Black和Scholes(1973)的经典论文的发表标志了期权定价理论的最终形成,而Merton、Cox、Ross以及Rubinstein等专家的研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期权定价理论。

2.1.2 实物期权实证发展

最早将期权定价理论引入项目投资领域的是教授Steward Myers,他(1977)首次提出将投资机会看成增长期权的思想,他认为基于投资机会的管理柔性存在价值,而这种价值可以用金融期权定价模型来度量,由于标的资产为非金融资产,Myers教授称之为实物期权。Myers(1984)教授在“Finace Theory and Financal Strategy”中又讲述了项目战略的期权意义。Dixit和Pindyck(1995)指出“在确定投资机会的价值和最优投资策略时,投资者不应简单地使用主观的概率方法或效用函数,理性的投资者应寻求一种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使项目价值最大化的方法。Joseph认为,与金融期权相比实物期权价值的确定似乎没有固定的模式,因为大部分投资项目的特殊性使得寻找标准化实物期权的可能性不大。为此,Timothy(1998)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构造合适的期权形式,从而使实物期权的价值可以更加方便地利用金融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而Amaram和Kulatilaka(1999)又提出了一个实物期权应用框架,使得该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进一步成熟。

利用实物期权研究投资时机选择问题始于McDnald和Siegel(1986)研究不可恢复投资计划的最佳投资时机,讨论延迟期权的评估,并推导出最佳投资时机的决定方法。同时McDnald和Siegel利用仿真的例子指出延迟期权的重要性,结论指出投资计划的最佳延迟时机大约是在当计划价值为投资成本的两倍时。Smit和Ankum(1993)则利用二项模式与博弈论来探讨在完全竞争市场、垄断市场及寡头垄断市场中,延迟期权和竞争者存在的情况对于投资决策时机的影响。

2.1.3 碳排放期权理论初步发展

Arrow,Krutil(1974)和Fisher(1975)首先注意到环境危害的不可逆性创造的期权价值,而且Hanemann(1987),Lund(1991)等人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Hendricks(1992)利用全球预警的连续时间模型来研究不可逆地减少碳排放的政策时机,研究了将全球平均气温与大气中GHG浓度联系起来的一个参数的不确定性。

2.2 国内研究成果

2.2.1 实物期权理论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学者也开始了对实物期权理论和应用的研究。范龙振和张子刚(1996)是国内较早进行投资机会价值期权方法研究的文章。范龙振(1998)比较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的异同,研究企业经营柔性中的时间选择型实物期权。范龙振和唐国兴(2000)在项目价值和初始投入服从几何布朗运动、推迟投资时间有限的假设下,把项目投资机会看作美式看涨期权,并利用蒙特卡罗模拟法求解。黎国华、黎凯(2003)运用实物期权原理分析了不确定性对项目投资评价和决策的影响,通过风险中性概率方法将这些影响予以定量化,并进一步对实际投资行为做出了解释。梁铄、唐小我、马永开(2004)从思维方式的角度肯定了实物期权理论对企业经营投资行为的现实意义。他们认为战略管理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创造和保持灵活性,为未来不利的变化做准备,为抓住机会做准备。通过将实物期权思想纳入企业战略管理,使在不确定环境下的战略管理有合适的思维工具。丁正中、曾慧(2005)在二项式模型的基础上探讨了三项式模型,为期权定价方法的改进提出了新的思路。他们的研究表明,相比于二项式模型,三项式模型的计算结果更加准确。

2.2.2 实物期权实证发展

香港中文大学的谭跃、何佳(2001)借助方程,分析了牌照实物期权对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公司的价值。他们的结论是,牌照对中国的两家移动通讯公司具有重要意义,其带来的期权价值尤其应当重视。杨春鹏(2003)探讨了实物期权理论在专利权定价、无形资产评估等领域的应用。学者们指出,对于生物制药、网络媒体等技术密集、资金密集、风险较大的行业,实物期权理论具有更大的意义,因为相比于传统评估方法,实物期权理论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向了这些不确定性。实物期权理论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限于上述领域。张梅琳(2004)认为,非共识项目的特点和重要性使得其决策很困难,实物期权理论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视角。张金明、刘洪玉(2004)将实物期权理论应用在土地开发决策方面,研究表明,在不确定的市场条件下土地开发是一种等待型实物期权,可以通过实物期权定价方法进行决策。

碳排放期权理论在国内的成果非常少,几乎可以说是一个空白,仅有少数学者研究了碳排放期权价值和贸易体系理论,为国内该项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 碳排放期权理论的应用目标

本理论的最终研究成果预计应用于企业碳排放期权实践,尤其是我国大中型生产型企业。通过本理论的研究可以强化碳排放贸易体系中期权理论应用的发展。课题组希望通过本理论的研究为现代企业的低碳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意见和决策。针对我国生产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因而特别应该注意在碳排放贸易体系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而在本课题研究的碳排放期权定价理论中,得到的最优执行期权决策和最优期权价格可以为生产型企业提供参考和决策,推动我国碳排放交易理论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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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ao Chen, Jinlong Zhang, Kin-Keung Lai. An integrated real options evaluating model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jects under multiple risk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201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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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捷,鲁炜.关于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想[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实物期权 R&D投资项目评价 企业价值评价 风险投资项目评价

一、引言

期权(Options)是在某一限定的时期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某一特定金融产品或期货合约的权利。期权是一种“权利”的买卖。

实物期权(Real Options)是以期权概念定义的现实选择权,是与金融期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1977年,Stewart Mayers在《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Borrowing》中首次提出了实物期权的概念,并把金融期权定价理论引入实物投资领域。他认为一个投资项目创造的利润,来自于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与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之和,所拥有的实物资产在用金融期权评估方法来评估时,可以作为实物资产,因此这种期权可称为实物期权。

众多的专家、学者对实物期权及其定价理论的应用进行了研究,他们在把传统的NPV法与实物期权法比较的基础上,得出了实物期权法优于NPV法的结论,主要有Brealey、Mayers和Newton、Pearson认为简单的NPV静态模型很难准确地评价R&D项目,必须引入动态的分析工具。Trigeorgis指出NPV法忽略了潜在的投资机会带给企业的收益与管理者会通过灵活把握投资机会带给企业的价值增值。Olafsson提出NPV法不能准确地预测未来的现金流,它只考虑了风险的负面影响,而忽略了可能的高收益机会。表中对NPV法与实物期权法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

表 NPV法与实物期权法的比较

二、实物期权方法应用于评价

实物期权理论是建立在非套利均衡基础上的。根据实物期权定价理论,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确定投资机会的价值和选择最优投资策略时,应该采取使项目价值最大化的方法,而这种方法也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上、与市场的实际情况拟合程度较高的方法,这就是实物期权方法。目前,实物期权法在评价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用于R&D投资项目评价

R&D项目评价的方法有评分法和成本效益分析法。近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将实物期权定价理论应用于此。目前,实物期权法已成为R&D项目评价的一个重要方法。Luehreman指出评价R&D项目或类似R&D项目时,实际是在评价投资机会,而期权方法更适合于评价投资机会。

在R&D项目的生命周期过程中,很少只进行一次决策,确切地说,R&D项目更是一个多阶段复合期权。国内外学者对此开展了广泛的研究。Weitzman、Newey、Rabin首次研究了R&D实物期权的不同阶段。Lint、Pennings也研究了一个两阶段R&D实物期权,认为实物期权的生命周期由初始研究和产品开发组成,项目在生命周期中的每一阶段都会产生不同的波动。

R&D项目实物期权是一个复合期权,但并不是单一期权的简单叠加。刘志新、范欣、何玉荣认为在把期权法运用于R&D项目评价时要判断即将进行的投资是“执行期权的投资”还是“创造期权的投资”。张清华、田增瑞、毛水荣按到期时间的不同将R&D项目实物期权分为“居前期权”与“居后期权”。沈玉志、周效飞并进一步提出R&D项目的阶段性实物期权的价值弹性。若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内进行n次投资,则会形成n段实物期权的价值包络曲线,所以多阶段实物期权模型采用的是二项式模型。

B-S模型是一个很好的期权定价模型,但是它适用于连续时间下的欧式期权,对于具有离散时间、美式期权、多阶段投资特征的实物期权不太适用。1979年,J.Cox、S.Ross、M.Rubinstein在《Options Pricing-A Simplified Approach》中提出了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为实物期权的定价提供了一个解决办法。赵国忻、叶中行假设R&D项目投入的成本和产生的价值是随机的并服从几何布朗运动。郑德渊、伍青生、李湛以二叉树无风险套利定价模型与决策树为基础,提出采用以扩张法(Spanning)为基础的离散形式实物期权方法来评价企业R&D项目。既考虑了R&D项目的动态性和序贯性,又省去了R&D项目服从几何布朗运动的假设。遗传算法是一种具有更强通用性与鲁棒性的寻优算法,张坚、黄琨、陶树人将遗传算法引入R&D项目的评价。这不仅为R&D项目评价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为实物期权与遗传算法的应用找到了新的结合点,也有效地解决了复杂的R&D项目评价问题。

2.应用于企业价值评价

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有许多种,如资产负债表法、损益表估值法、DCF法、EVA法等。但是由于世界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评估方法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不足,无法正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价值,因此实物期权评价方法被引入这一领域。

Berk、Green、Naik和Jagle认为企业的市场价值=现有经营项目的价值+将来增长机会的价值。Day、Schoemaker和Gungher认为实物期权定价方法适用于对新兴技术企业及投资的价值进行分析。Benaroch、Kauffman采用实物期权定价法对Yankee 24电子网络银行进行了价值评估。通过建立离散和连续的期权定价模型,廖理,汪毅慧用灵活性期权和成长性期权的概念分别对企业项目层面以及战略层面隐含的价值进行挖掘,以帮助企业管理者更好地决策。邓光军,曾勇,唐小我分析了新兴技术初创企业的价值构成,认为其价值来源于潜在增长的机会价值,而对这些机会价值的把握,必须依赖于实物期权定价方法,并利用Copelan和Antikarov提出的求解实物期权的步骤对一个拥有纳米碳化钨-钴复合粒子专利的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3.应用于风险投资项目评价

由于风险投资项目具有期权特性,所以实物期权理论也被用来进行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价,而且比较广泛。

现实中,投资决策一旦做出并付诸实际,便会产生沉没成本。Pindyck(1988)和Dixit、Pindyck研究了不可回收投资项目的投资问题。Keeley、Punjabi、Turki认为运用实物期权模型可以克服传统模型在评价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和多阶段性的不足,实物期权模型的着眼点是标的公司的未来成长潜能与机会,这也是正是风险投资的魅力所在。

刘德学、夏坚、樊治平把风险投资项目看作是由一系列欧式期权构成的复合期权,对传统的NPV法忽视项目灵活性价值的缺陷进行了修正。安实、何琳、王健构造了一种以战略净现值最大化为投资目标的风险投资决策模型,进一步解释了风险投资时机选择和投资期限的问题。朱东辰、余津津根据风险企业价值评估的特点,构建了风险企业价值评估的多阶段复合实物期权模型。

狭义的风险投资是对高技术项目与高技术产业进行投资。简志宏、李楚霖分析了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机会价值或期权价值,得到了最优投资决策的临界值,但是文中只考虑了一次性技术升级换代或技术创新的情形,与实际中技术是不断升级换代的情况还有一定的差距。杜玲认为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存在着由各类实物期权组成的复合期权,若对其进行估值,用Geske模型会更有效。对于执行实物期权的时机,指出当修正NPV*(传统NPV+期权价值)大于零的时候,则应该立即执行期权,如果执行期权的时机太晚,可能收效甚微,甚至毫无意义。若修正NPV*不大于零,则采取等待的策略会更好一些。

三、结论

实物期权是人类在20世纪最伟大的创举之一,它已不仅是一种决策分析方法,更是一种思维方式,为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对R&D投资项目、企业价值和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价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由于我国的一些行业发展相对滞后,我国引入实物期权的时间还不长,实际应用也较少,所以我们在使用此方法时,要慎之又慎,要把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把NPV法与实物期权法相结合,驾驭好“手中的分析工具”,避免“精确的错误”。

参考文献:

[1]Lint O., Pennings E. An Option Approach to the New Product Development Process: Experience from Philips Electronics[R].Real R&D Options. Oxford: Butterworth- Heinemann, 2003: 48-66

[2]张清华田增瑞:毛水荣.R&D项目实物期权关联性分析[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8):45-51

[3]沈玉志周效飞:R&D项目多阶段实物期权模型及其弹性分析[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 (10):7-10

[4]赵国忻:R&D投资的期权创造和期权享有过程价值研究[J].科研管理,2000,(5):35-41

[5]叶中行:数理金融-资产定价与金融决策理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167-221

[6]郑德渊伍青生李湛:企业R&D项目的实物期权评价方法[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0,(8):27-30

[7]许民利张子刚:应用实物期权理论评价R&D投资[J].系统工程,2001,(1):10-14

[8]张坚黄琨:陶树人.基于遗传算法的R&D项目实物期权评价模型[J].科研管理,2004, (3):44-48

[9]Benaroch M., Kauffman R.J. Justifying Electronic Banking Network Expansion Using Real Options Analysis[J].Mis Quarterly,2000,24(2): 197-225

[10]廖理汪毅慧:实物期权理论与企业价值评估[J].数理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1,(3):98-101

[11]邓光军曾勇唐小我:新兴技术初创企业价值的实物期权定价分析[J].系统工程,2004,(2):74-81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物权行为理论自德国民法学创设以来,一直颇受争议。本文试图从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内容、实践意义来论证说明物权行为理论不可替代的价值,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论述我国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立法选择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我国理论界一直未达成共识。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甚至认为物权行为这一概念是高度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根本就不存在;也有学者主张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却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持怀疑态度;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有它历经弥久而不衰的生命力,这一理论对我国物权理论的建构同样有借鉴意义。笔者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解析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种物权变动理论,具有巨大的实践意义,我国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内容 物权行为概念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萨维尼将交付视为独立契约,创立物权行为概念后经法学家发展形成了物权行为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而进行物权的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成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各自没有关联。从上述思想出发,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三个重要原则: 1.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德国法学家认为,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所有权移转之间的区分,并不是人为拟制,而是客观事实。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享受债权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债法上的义务:在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变动,使得物权能够发生排他性的后果。在德国法上,原因行为就是能够产生请求权的负担行为,而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是处分行为。 2.形式主义原则。即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必须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根据德国法学的通说,这种表现物权独立意思的最好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交付。但是因为物权的独立意思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故在登记与交付之外也可能有独立的物权意思。比如,一个不动产交易虽然没有进行登记,但是如果出卖人把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对方当事人,这种行为本身就可以表示出卖人关于交付所有权给对方当事人的意思。既然这个意思可以依法成立.就可以依法确定所有权已经移转给对方当事人。但是.动产的物权变动意思只能由交付这种行为来表示,除交付外,法律不认可其他的意思表刀。 3.无因性原则。也称抽象性原则,是指作为处分行为的物权行为.不问其是否基于某项有效的负担行为,而自行发生效力。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移转物权的履行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正如萨维尼认为:物权行为应与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相分离.将原因行为“抽象“出来,使物权行为无因化。如一物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而交付,另一方当事人却以为是赠与而取得,双方当事人的错误也不能否定他们所缔结的物权契约的有效性.也不能否认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权移交的结果。简言之,“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物权变动是物权意思表示的结果,如果物权法上的意思没有撤销.物权已发生移转,只能借助不当得利理论来解决债权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引起的后果。 物权行为理论是由上述三部分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只有三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功能。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 1.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一些学者指出,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后,如果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依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的立法观念.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买受人如果再转让给第三人时,属于无权处分。基于“任何人都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于他人”的古罗马法原则,第三人即使为善意也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依承认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原则的立法例,则第三人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该承认,这些学者已经恰当地看到了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所作的贡献。 然而.反对该理论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大缺陷在于严重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他们认为,依物权行为理论,买卖契约即使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对物权行为不发生影响,买受人仍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只能 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其地位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降为普通的债权人,不利于对出卖人利益的保护。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真会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吗?我们可以分别以契约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进行分析。契约未成立,不存在按照契约进行交付的情形;契约无效如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一个电视机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交付。由于该买卖合同中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所以买卖合同无效。同样根据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方由于意思能力欠缺,其所为的交付行为也应无效。当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分析与之同理。本文在此想强调的是,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个下位概念.其成立、生效与否也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正因为如此,那些认为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会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物权行为理论在实践中不仅没有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而且特别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是维护正常民事流转关系、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不论是赞同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还是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都不会否认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方面的积极影响。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建立的公示公信原则,借助于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的公示作用使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建立了完善的对第三人保护的规则.这也符合了当达的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 2、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原则,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便于法律适用和节约社会成本。依物权行为理论.现实交易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契约,一个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契约,另一个是物权契约。两个契约完全分开,概念清楚定位准确。每个法律行为的效力都十分容易判断,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比如:甲与乙签定了一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也按合同支付了价金,双方约定在某一日期到汽车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就在汽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前一晚,汽车被盗,于是产生了一些纠纷。如果该案按照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形:首先根据汽车买卖合同未登记,甲乙之间签定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甲应该将价金返还给乙。其次又由于乙将甲的汽车丢失.于是又发生债的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本来按照物权行为理论非常简单的案件弄的十分复杂。按照物权行为理论审理,甲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甲乙之间的物权契约也已成立,并且完成了交付,该合同也已经生效。甲乙只在各自的范围负责,从而大大节省了社会成本。可见,物权行为理论在明晰法律关系、节约社会成本方面的意义显著。 三、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我国物权立法应该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物权行为理论从实践上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社会公正.而且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节约社会成本。所以从客观上说物权行为理论是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对法律规则提出更高要求的集中反映。而就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经过长期探索.我国把市场经济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方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市场的发达促使众多市场主体的参与,所以我国存在着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条件。 1.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规范我国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和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物权法以为建立良好的财产流通秩序提供可靠的基础为宗旨,必须应对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和强化市场主体严守契约的法律意识。在私有经济长期运行中以信誉求生存的经营者已树立起严格履约意识的资本主义国家。即使以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立法确实表现出了先进性和可行性,但它不适合我们的国情。我们要制定的物权法,虽不能独自完成制裁违约行为的重任“登泰山以小天下”,但决不可让违约者肆意妄为。这就需要在物权法中引人物权行为理论,使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实现有效的分离,在物权行为无效时,赋予债权行为在债权法上的效果。 2.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继承我国本土化的法律文化传统 1929年,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采纳了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并在我国台湾地区一直施行至今。该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立、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本条所称法律行为即系指物权行为而言。第761条第1款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本条让与之合意,亦系指物权行为而言。国民党《六法全书》在大陆已为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于建国初期明令废除,但法律条文的废除并不能等同于法 律文化的废除。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国文化具有割不断的传统,存在着无法抗拒的继承性。法律文化同样不可能因一纸明令即可废除。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不能不考虑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不能不考虑物权行为理论。 3.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不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难以协调的困难 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大致有以下规范:《民法通则》第72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担保法》第41条、第76条。总览上述法律之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必须交付占有,而且行为自占有转移时起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必须登记,而且行为自登记时起生效。这里关于动产白占有转移时起生效和不动产自登记时起生效的规定,正是物权行为理论中物权公示原则之内容的体现。关于必须(应当)交付占有和必须(应当)登记的规定,恰恰是债权法上的义务,这就体现出了物权行为理论中分离原则的内容;如果不作这样的解释,则法律作此规定纯属累赘,因在物权变动的意义上,法律只规定动产交付生效和不动产记生效为已足。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之所以长期以来没有对动产应交付占有和不动产应进行登记作为债权法上的效果来理解,是因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在大陆长期中断之故,而立法者已自觉不自觉地应用了这一理论并体现了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对此规范尽管理解尚不统一,但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仅涉及对现行法律的解释而不存在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综上,从我国的国情看,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现实为物权行为理论的引进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前提和条件,而且物权行为理论是高度发展的我国市场经济对建立精确、细致、安全、公开的法律体系的要求,所以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立法选择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我国理论界一直未达成共识。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甚至认为物权行为这一概念是高度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根本就不存在;也有学者主张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却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持怀疑态度;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有它历经弥久而不衰的生命力,这一理论对我国物权理论的建构同样有借鉴意义。笔者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解析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种物权变动理论,具有巨大的实践意义,我国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内容

物权行为概念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萨维尼将交付视为独立契约,创立物权行为概念后经法学家发展形成了物权行为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而进行物权的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成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各自没有关联。从上述思想出发,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三个重要原则:

1.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德国法学家认为,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所有权移转之间的区分,并不是人为拟制,而是客观事实。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享受债权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债法上的义务:在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变动,使得物权能够发生排他性的后果。在德国法上,原因行为就是能够产生请求权的负担行为,而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是处分行为。

2.形式主义原则。即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必须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根据德国法学的通说,这种表现物权独立意思的最好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交付。但是因为物权的独立意思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故在登记与交付之外也可能有独立的物权意思。比如,一个不动产交易虽然没有进行登记,但是如果出卖人把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对方当事人,这种行为本身就可以表示出卖人关于交付所有权给对方当事人的意思。既然这个意思可以依法成立.就可以依法确定所有权已经移转给对方当事人。但是.动产的物权变动意思只能由交付这种行为来表示,除交付外,法律不认可其他的意思表刀。

3.无因性原则。也称抽象性原则,是指作为处分行为的物权行为.不问其是否基于某项有效的负担行为,而自行发生效力。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移转物权的履行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正如萨维尼认为:物权行为应与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相分离.将原因行为“抽象“出来,使物权行为无因化。如一物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而交付,另一方当事人却以为是赠与而取得,双方当事人的错误也不能否定他们所缔结的物权契约的有效性.也不能否认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权移交的结果。简言之,“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物权变动是物权意思表示的结果,如果物权法上的意思没有撤销.物权已发生移转,只能借助不当得利理论来解决债权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引起的后果。

物权行为理论是由上述三部分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只有三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功能。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

1.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一些学者指出,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后,如果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依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的立法观念.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买受人如果再转让给第三人时,属于无权处分。基于“任何人都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于他人”的古罗马法原则,第三人即使为善意也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依承认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原则的立法例,则第三人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该承认,这些学者已经恰当地看到了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所作的贡献。

然而.反对该理论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大缺陷在于严重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他们认为,依物权行为理论,买卖契约即使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对物权行为不发生影响,买受人仍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只能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其地位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降为普通的债权人,不利于对出卖人利益的保护。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真会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吗?我们可以分别以契约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进行分析。契约未成立,不存在按照契约进行交付的情形;契约无效如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一个电视机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交付。由于该买卖合同中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所以买卖合同无效。同样根据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方由于意思能力欠缺,其所为的交付行为也应无效。当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分析与之同理。本文在此想强调的是,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个下位概念.其成立、生效与否也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正因为如此,那些认为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会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物权行为理论在实践中不仅没有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而且特别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是维护正常民事流转关系、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不论是赞同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还是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都不会否认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方面的积极影响。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建立的公示公信原则,借助于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的公示作用使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建立了完善的对第三人保护的规则.这也符合了当达的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

2、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原则,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便于法律适用和节约社会成本。依物权行为理论.现实交易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契约,一个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契约,另一个是物权契约。两个契约完全分开,概念清楚定位准确。每个法律行为的效力都十分容易判断,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比如:甲与乙签定了一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也按合同支付了价金,双方约定在某一日期到汽车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就在汽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前一晚,汽车被盗,于是产生了一些纠纷。如果该案按照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形:首先根据汽车买卖合同未登记,甲乙之间签定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甲应该将价金返还给乙。其次又由于乙将甲的汽车丢失.于是又发生债的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本来按照物权行为理论非常简单的案件弄的十分复杂。按照物权行为理论审理,甲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甲乙之间的物权契约也已成立,并且完成了交付,该合同也已经生效。甲乙只在各自的范围负责,从而大大节省了社会成本。可见,物权行为理论在明晰法律关系、节约社会成本方面的意义显著。

三、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我国物权立法应该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物权行为理论从实践上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社会公正.而且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节约社会成本。所以从客观上说物权行为理论是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对法律规则提出更高要求的集中反映。而就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经过长期探索.我国把市场经济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方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市场的发达促使众多市场主体的参与,所以我国存在着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条件。

1.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规范我国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和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物权法以为建立良好的财产流通秩序提供可靠的基础为宗旨,必须应对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和强化市场主体严守契约的法律意识。在私有经济长期运行中以信誉求生存的经营者已树立起严格履约意识的资本主义国家。即使以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立法确实表现出了先进性和可行性,但它不适合我们的国情。我们要制定的物权法,虽不能独自完成制裁违约行为的重任“登泰山以小天下”,但决不可让违约者肆意妄为。这就需要在物权法中引人物权行为理论,使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实现有效的分离,在物权行为无效时,赋予债权行为在债权法上的效果。

2.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继承我国本土化的法律文化传统

1929年,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采纳了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并在我国台湾地区一直施行至今。该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立、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本条所称法律行为即系指物权行为而言。第761条第1款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本条让与之合意,亦系指物权行为而言。国民党《六法全书》在大陆已为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于建国初期明令废除,但法律条文的废除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文化的废除。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国文化具有割不断的传统,存在着无法抗拒的继承性。法律文化同样不可能因一纸明令即可废除。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不能不考虑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不能不考虑物权行为理论。

3.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不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难以协调的困难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新三板;股权价值;期权;实物期权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 market in China, the new three board marke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ulti-level capital market in our country, the new three board market is mainly oriented to high growth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ve private enterprises to carry out the share transfer and directional financing trading platform, for small scal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high risk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technology-based enterprise has the very vital significance. But the new three board market itself characteristics determine the uncertainty of the value of equity, and thus the equity value assessment is a big problem for investors, this paper discussed on the basis of traditional equity valuation for B - S model of argument is the most suitable for the new three board market equity value evaluation method.

Keywords: new three board, the value of equity, options, real options

1、 研究目的及意义

1.1研究目的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三板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新三板市场主要是面向高成长性的科技型、创新型的非上市企业或者是一些退市企业进行股份转让和定向融资的交易平台,对于规模小、融资难、风险高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随着交易制度的逐渐完善,新三板对于投资者是一个很好的投资选择,但是由于新三板市场本身的一些特点,使得投资者对于新三板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有很大的难度,这样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性很大,投资者的犹豫,就会使得新三板市场变的冷淡,这最终就会影响到新三板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潜力。

而本文在深入分析新三板市场的特征及其传统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对于几种股权价值评估方法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的论证,综合比较几种股权价值评估方法在新三板市场上的适用性和可行性,从中找到更适合新三板市场股权价值评估的方法,这样就更有利于投资者对于新三板市场的股权价值有更深入的了解,可以活跃新三板市场的投资,投资者可以找到自己理想的投资企业,新三板企业也可以很容易得到融资,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1.2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股权价值评估是指在估值理论的指导下,运用各种估值方法和技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基于不同的假设条件和不同的理论基础,目前常用的股权价值评估主要有现金流折现法、相对价值法、实物期权法等。由于这些方法的理论基础和假设前提不同,所以对股权价值的评估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本文主要是研究在对比比较以上的评估方法中,论证实物期权法对新三板市场的股权价值评估是可行的,并且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一个或多个变量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以此来推进实物期权法对新三板市场的应用;这不仅可以使新三板市场的股权价值评估更具有针对性,对于以后的理论研究可以做出更好的铺垫。

1.2.2现实意义

在新三板市场上,现在有很多投资者想要进入市场,但是由于新三板市场的一些本身特点,使得新三板市场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有很大的风险,而有针对性的股权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有助于投资者评估其投资收益,评价其投资行为,并可与其所承担的风险进行比较,明晰两者是否相匹配,提高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市场的积极性,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2、 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2.1国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国外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起始是比较早的,而在新三板市场的股权价值评估中的很多方法中,实物期权法便是其中一种,Black和Scholes以及Merton 几乎都是在70年代初研究出期权定价模型,不过Merton扩展了原模型的内涵,使之同样运用于许多其他形式的金融交易。Cox和Ross(1976)在B-S模型的基础上利用一些比较浅显的方法设计出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的粗略公式。 Roll(1977)、Geske(1979)、whaley(1986)在改变B-S模型的一个假设条件下给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 Cox、Ross和Rubinstein(1979)在原本粗略计算公式基础上完成了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二叉树模型和B-S模型是实物期权定价模型中的基本模型。在Merton(1973)研究成果的基础上,Rabinovitch(1989)给出了利率服从均值回复过程条件下的股票期权和指数期权的定价公式。以上研究都是在B-S模型的基础上推导出来的更接近实物期权模型的定价公式。Chung和Charoenwong(1991)把企业未来的投资机会看成公司的增长期权,并对其进行了研究。Kulatilaka和Trigeoegis(1994)共同提出了延迟期权。Dixit和Pindyck(1995)在实物期权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博弈理论,共同研究出期权博弈理论。Schwart和Moon(2000)认为企业价值评价模型多为二项式评价模型但它不能准确评估公司价值,因此他们建立了一种连续时间的实物期权模型,并对网络公司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2.2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的学者运用实物期权法对股权价值评估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在投资决策中也得到了很多的应用。庄(2003)在发展三板市场,构建多层次市场一文中指出了三板市场为我国的场外市场交易提供了技术和市场保障。刘惠好(2003)指出在三板市场上激活民间投融资的制度创新可以改进新三板的模式,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周乃敏(2004)通过对新三板结构的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丰富了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基础理论。席雅峰和姚云琦(2005)基于实物期权的亏损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的方法进行了实证了研究。张栋、杨淑娥和杨红(2006)针对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了基于B-S模型的研究。罗晓晋(2006)研究在完善三板市场的基础上,可以加快推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熊俊、唐青生(2006)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制度以及一些缺陷性的交易方式进行了研究。孙森、陈曦(2007)指出新三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说明新三板市场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单磊(2009)对新三板市场的利弊进行了研究。周茂清、尹中立(2011)对新三板的形成、功能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研究。周鸿杰(2012)在新三板市场的基础上对中小高新企业融资体系进行完善性的研究。

由于我国的新三板市场发展的比较晚,我国经历了从旧三板向新三板的过度,所以在对新三板的股权价值评估起步的比较晚。刘晓文(2013)对新三板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运用了实物期权法,对新三板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同时也对相对价值法运用了定性证明的方式说明了相对价值法不适合新三板市场。

通过以上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对于新三板市场的股权价值评估中,由于各个评估方法的假设前提不同,那么最后得出的结论也不同。而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新三板市场的股权价值评估的一些方法进行系统的分析,本文将主要讨论了相对价值法、现金流折现法和实物期权法,对于相对价值法和现金流折现法主要是通过定性研究的方式,通过这两种方法的假设前提与新三板市场本身的一些特点进行对比,来论证这两种方法是不适合新三板市场的;对于实物期权法,本文通过定量研究的方式来论证实物期权法对于新三板市场的可行性, 丰富实物期权法在新三板市场的应用研究,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本文主要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新三板市场的特征分析以及传统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分析,引出实物期权法对新三板市场的股权价值评估的实用性和可行性,并通过实证研究来证明实物期权法是适用新三板市场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在此基础上,针对B-S模型进行改变一个变量对股权价值评估增加一定的准确性。

对新三板市场中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进行系统的分析,进而找到对新三板市场股权价值评估比较适合的方法,这样不仅为以后的理论研究做了铺垫,还为一些想要在新三板市场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有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最终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作者单位:西华大学)

参考文献:

[1]高佳卿,刘胜军,康力立等 资本投资的理论与方法[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8,(2):41-43.

[2]范龙振.经营柔性与投资决策[J].预测,1998,(3):66-68.

[3]范龙振,唐国兴. 产品专利价值评价的期权定价方法[J]. 研究与发展管理,1999,11(4):6-9.

[4]王建华,李楚霖.投资项目的期权评价与最优投资规则[J].应用数学,2002,15(2):93-96.

[5]刘春杰,齐海滔.实物期权在企业并购价值评估中的应用[J].商业研究,2002,(8):41-43.

[6]刘玉明,刘长滨.实物期权理论在房地产投资项目决策中的应用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2):33-36.

[7]刘晓文,基于实物期权方法对新三板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J].中国证券期货 2013(8):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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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rennan, M.J. & Schwartz, E.S. Evaluating natural resource investments[J].Journal of Business, 1985, 58(2): 135-157.

[10]Cox, J. & S. Ross. The valuation of options for alternative stochastic processes[J].Journal of Finance Economics, 1976, 3: 145-166.

[11]Geske, R. The valuation of compound option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9, 7: 63-81.

[12]Majd, S. & R. Pindyck. Time to build option value and investment decision[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7, 18(1): 7-27.

[13]Merton, R.C. Theory of rational option pricing[J].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Management Science, 1973, 4: 141-183.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价值;现金流折现;期权定价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0(C)-0241-01

高新技术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它具有高投入、高收益、高风险、阶段性明显等特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性使得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于传统价值评估的方法。目前,国内外学者对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研究主要集中在传统现金流量折现法、新兴实物期权法以及根据企业不同阶段将现金流量折现法与实物期权法相结合的研究。

一、传统现金流量折现法

企业估价理论的思想源于20世纪初耶鲁教授Fishery的资本价值论。Fishery在《资本与收入的性质》一书中完整论述了资本与收入的关系以及价值的源泉问题,提出了资本的价值实质上就是未来收入的折现值,即未来收入的资本化,为现代企业估价理论奠定了基石[1]。

20世纪50年代,Miller和Modigliani第一次系统地把不确定性引入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中,创立了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他们推导出在完全资本市场下,人们的行为完全理性时企业价值评估模型,即现金流量折现法。该模型的建立使企业价值评估进入了科学的定量化阶段。到目前为止,该方法仍然广泛应用于价值评估领域。

Dev Strichek通过实证分析,指出现金流折现模型适合一般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但无法对随机不确定性做出一定的衡量,针对现金流量评估法的不足,Myers(1977)首先提出了衡量企业价值的调整现值方法(APV)并得到许多人的推崇,被称为DCF的替代方法。该方法隐含了可加性原则,运用这一方法可以通过对企业资产的分解来理解各部分资产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贡献,但此方法过于琐碎复杂,实际运用效果远不如预期的那么乐观,也无法对随机不确定性做出准确的衡量。

传统的现金流折现法采用现金流量而非利润指标,排除了会计利润易受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人为因素干扰的不利影响,最符合经济学原理,但是DCF模型没有考虑企业隐含于资本项目中的潜在期权价值和企业的成长性,难以全面评估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因此主要适用于具有稳定现金流资产的价值评估。

二、实物期权定价法

自NASDAQ成立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高新技术企业,也开始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特别是在B―S模型提出之后人们开始把当前的热点理论―实物期权理论应用到企业价值评估中去,为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性和潜在获利能力评估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Myers和Turnbull(l977)认为公司的投资机会本质上等同于增长期权,公司的市场价值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公司所有有形资产的现值;二是公司所拥有增长期权的价值之和。Myers认为企业价值更需要考虑未来增长机会的贴现值,将金融期权运用于实物投资决策中,从而开创了实物期权(Real Option)定价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先河。

从Myers将金融期权定价理论引入实物投资领域开始,实物期权的研究得到蓬勃发展。由于企业研发(R&D)及技术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在于创造一个未来可能获得巨大现金流的机会,即高成长机会价值,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物期权方法的研究主要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R&D)及技术创新活动中。

在R&D决策上,Perlitz(1999)以评价R&D投资方案为例,认为当投资期间较长时,期权定价模式能因经济情况的改变而修正其投资决策,但传统折现现金流模式则无法衡量其管理弹性;Kester(1984)认为,R&D计划如同买权的成长,其潜在价值会受到不确定性、投资递延时间与利率的影响,Kester进而认为,实物期权评价法比现金流折现法更适用于评价R&D计划。

三、现金流量折现法和实物期权法结合

近几年来,国内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一种创新思维就是根据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运用传统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和实物期权法相结合的方法。

王小荣、张俊瑞(2003)在综述了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基本方法之后,提出要针对我国企业具体情况,建立一套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理论体系,要重点研究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驱动因素及其类型、形成机理、定量识别方法等。文中还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要分持续经营条件下高新技术企业的三个不同阶段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展开研究。

四、总结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比较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实物期权法刚引入国门不久,但针对企业不同阶段的传统方法与实物期权法结合评估方法已成为国内近几年的研究热点,对评估方法也进行了不同的修正和改进,对高新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价值形成因素及应采用的评估方法有了较为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为企业的科学合理估值提供了帮助。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实物期权法;油气田勘探;价值评估;综述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14日

由于传统的评价方法净现值法(DCF)忽视了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的管理柔性价值,并低估了投资项目中的不确定性所蕴含的价值,实物期权法逐渐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研究和应用。实物期权是金融期权在实物资产方面的延伸,是对传统DCF法的改进,能够对不确定性进行较为准确的估值,因而可以更加科学合理的对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实物期权理论在经历30多年的发展后已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认同。本文从实物期权分类的识别、具体模型的应用以及普通模型的扩展等方面,对实物期权法在油气田勘探开发项目价值评估方面的应用进行综述。

一、油气田勘探开发项目中实物期权类型的识别

Myers(1977)认为实物期权的具体类型包括等待期权、取消期权、终止期权和成长期权;Morten W.Lund(1999)分析了油田勘探开发项目各个阶段中存在的期权,认为在项目的每个阶段都具有停启期权和等待期权,而在油气田项目的开发阶段,实物期权衍生于项目投资者对项目开发投入、钻井规模和后续生产规模变更的选择。张庆伟(2002)提出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中具有三种类型的实物期权,分别是推迟期权、规模变更期权以及放弃期权。郝洪、郑仕敏(2003)研究了油田开发项目中存在的实物期权,地下油气总储量和油气市场价格的变动,使得管理者拥有了延迟开发、变更开发生产投入规模、暂时停止项目开发生产、放弃油气勘探开发项目的投资等选择权,相应的选择权分别对应推迟期权、扩张期权、缩减期权、暂时关闭期权和放弃期权。高世葵、董大忠(2004)指出,由于市场油气价格的变化、地下油气总储量的波动以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具有典型的实物期权特征,认为勘探阶段存在着放弃或缩减期权、扩张期权和延迟期权。张永峰(2006)等认为,终止期权和停启期权是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两类期权,终止期权主要存在于勘探阶段,而平稳的开发阶段具有停启期权类型特征。杨雪雁、罗洪(2007)指出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中的期权类型主要有递延期权、放弃期权、扩大生产期权以及分阶段期权。

国内外学者对于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中实物期权类型的划分,在名称上略有差异,但本质上无太大差异,如等待期权与暂时关闭期权;停启期权、延迟期权与递延期权;放弃期权与终止期权;扩张期权和缩减期权也可统称为规模变更期权。不同类型期权所指带的选择权是相同的,因而为统一起见,可认为投资决策者在油气勘探开发项目进行过程中具有暂停或推迟项目、改变项目生产规模、放弃项目等选择权,由于这些选择权的存在,项目具有了相应期权的价值。

二、油气田勘探开发项目中实物期权模型的选用

同实物期权理论一样,实物期权模型衍生于金融期权模型,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模型参数的定义。对应的经典实物期权模型有Black-Scholes(以下简称B-S)模型、二叉树模型,由于二者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不同学者会针对模型的优点在研究中选用不同的模型。目前应用更广泛的是B-S模型。高世葵、董大忠(2004)认为实物期权可以很好地评估油气勘探项目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相机抉择的期权价值,运用实物期权的B-S定价模型计算了包含期权价值的油气勘探价值,并用二叉树定价模型抉择油气开发投资的最佳时机。李志民、邵球军(2008)将矿业项目投资的必要报酬率和再投资率引入到传统的DCF法中,并结合实物期权中的B-S模型,构建了考虑管理柔性的矿业投资项目总体价值模型。阮利民等(2011)将实物期权理论应用于矿产资源限制性开发补偿额度的测算,建立了基于B-S模型的矿产资源限制性开发补偿的总体框架,弥补了传统生态补偿额测定方法难以计算矿产资源限制性开发机会成本的不足。张自伟、何艳山(2012)根据矿产资源项目投资的特点和传统净现值法的缺陷,运用B-S模型定价法构建了基于推迟实物期权及复合实物期权的矿产资源投资决策模型,并通过案例分析说明了实物期权方法在矿产资源投资评价中的有效性。邓玉辉(2013)认为,低渗透油田开发项目具有典型的实物期权特性,并应用B-S模型建立了适合于低渗透油田开发项目特性的实物期权定价模型。Tregiorgis(1990)运用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来解决包含各种不同经营灵活性的矿产投资项目的定价问题。吕晓岚、曲立(2010)指出油气类项目的勘探开发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实物期权投资分析模型相较于传统评价模型具备进一步的合理性。在项目勘探开发过程当中,项目投资者可以根据油气市场价格的波动、地下油气储量的变化以及勘探开发成功率变动进行是否继续进行项目资本投入的决策。作者根据实物期权法中的二叉树期权定价法在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中的应用机理,提出了适合我国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一体化经济评价的模型。

三、油气田勘探开发项目中实物期权模型的扩展

考虑到油气勘探开发项目通常具有多种不同类型的实物期权,越来越多的学者建立了复合实物期权模型来对项目的整体期权价值进行评估。张永峰等(2006)指出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中存在的不同类型的实物期权之间存在着依赖关系,因此在进行战略经济评价时,不能简单地求和。针对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中存在的两种典型实物期权――终止期权和停启期权,构建了基于二叉树定价法的复合期权模型。张栓兴、卢妮(2006)也认为油气勘探开发项目的价值相当于复合实物期权的价值,其总价值并不是各单个不同实物期权价值的加和。在分析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中实物期权的复合特性的基础上,进行了复合二叉树期权模型的构建。张波(2012)选取Geske复合期权定价模型对稠油区块开发项目进行评价,并进行了单井评价以及敏感性分析,结果表明相对于无风险利率,波动率对实物期权价值的影响会更大。张自伟、何艳山(2012)运用B-S期权定价法构建了基于推迟实物期权及复合实物期权的矿产资源投资决策模型,并通过案例分析说明了实物期权方法在矿产资源投资评价中的有效性。

另外,一些学者在分析实物期权一般定价模型局限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改进,或者与其他方法相结合,使得修改后的模型更具合理性、有效性。Dias(1997)将实物期权理论与博弈论相结合来确定探井的最佳时机。Cortazar和Schwartz(1998)将蒙特卡罗模拟法应用于油田勘探开发项目中实物期权的价值评估。黎国华、黎凯(2002)提出目前国内对实物期权的定性分析和采用偏微分方程的定量分析都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实际应用的需要。熊晶晶、杨克(2005)对国外已有模型进行了修改,以B-S欧式期权的偏微分方程为基础,构造了以每单位付现成本为执行价格、以油气的价格为基础资产的市场价值的开发阶段停启实物期权定价模型。研究结果表明,修改后的模型与实际结合更紧密,操作更可行。杨旭萍(2006)创造性地把B-S模型中的五个变量提炼为两个变量,将实物期权和净现值法结合,确定了油气勘探项目的二维投资决策准则;在假设油气价格波动服从均值回归过程的基础上,建立了油气生产项目的二叉树停启期权模型。刘冰、胡娟(2008)利用多元伊藤过程期权定价的B-S模型进行了扩展,并且通过对勘探开发中随机变量的规范及国际油价和汇率变量的引入,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石油开发实物期权评价模型。李志民、邵球军(2008)将矿业项目投资的必要报酬率和再投资率引入到传统的DCF法中,并结合实物期权中的B-S模型,构建了考虑管理柔性的矿业投资项目总体价值模型。胡柯(2010)在对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一体化经济评价法以及二叉树定价模型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建立了一个更适合于油气类项目的经济评价模型。张伟华(2011)将实物期权法引入到石油勘探项目投资决策中,在分析B-S的缺陷基础上,对原模型的波动率进行了修正,并构建了石油勘探项目投资决策的B-S实物期权定价模型,结果证明该模型应用于石油勘探项目投资决策比传统方法更科学有效。张高勋等(2013)认为以往文献中实物期权模型假设资源价值波动率固定不变不符合实际情况,在引入随机波动率的基础上,采用GARCH模型预测资源价值的时变波动率,并结合风险中性的鞍定价方法构建了基于实物期权的资源定价模型,实例结果表明,与DCF和B-S模型相比,该模型更能灵活刻画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期权价值,更能体现资源所有者的权益。

四、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展望

由上述可知,应用于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价值评估的实物期权法已经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扩展,然而实际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虽然油气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价值有重大的影响,但仍存在其他一些因素,如技术、税率、投资环境等因素会影响项目的价值评估。现有研究少有对这些因素进行量化分析,尽管部分研究建立了考虑多个因素的评价模型,但将不同影响因素波动率的加总等价于项目的综合波动率未免不符合油气勘探开发项目的真实环境。因此,未来应注重项目实际波动率的测定研究,以使项目价值的评估更加客观、准确。

(二)众多研究均表明,油气勘探开发项目的投资决策是一个时序决策过程。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将原有的经典实物期权模型扩展为一个复合实物期权模型,从而也促使实物期权的定价变得更加复杂。通常应用较多的Geske模型仅适用于两个且同类型期权的复合定价,虽然有研究对该方法进行了扩展,但仍未形成一种较为成熟且具有一定通用性的复合期权定价模型。尽管运用蒙特卡洛模拟法可以简化求解过程,但却不便于进行参数的分析和经济意义的解释。

(三)为使实物期权模型计算结果更接近于项目的实际价值,传统模型逐步地被扩展和优化。模型复杂化似乎成为了制约实物期权理论发展的瓶颈。而不同学者引入不同的理论结合实物期权理论构建模型,使得评价模型缺乏统一性,不便于进一步的推广应用,因而构建一种通用性的并能被广泛认可的实物期权定价模型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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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LUND M.W.Real options in offshore oil field development projects[C].3rd Annual Real Options Conference,1999.

[6]张庆伟.实物期权在石油勘探中的应用[J].西安石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12篇

第一期,由法国的波蒂埃(Pothier)、德国的萨维尼提出了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这二人因此可以被称为是区分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鼻祖。他们对于二者的区分分别见于以下的著作中:Pothier,Traite desobligations,1761;Savigny,JuristicheMethodenlehre,1802,System des heutigen Roemische Rechts,1840-48[4].当然,从更加严格的意义上说,我认为这二人中当以萨维尼所起的作用更大,或者更明确地说,主要是由萨维尼完成对二者的最初的区分的[5].朴蒂埃只是从间接的角度(义务体系的视角)开启了区分二者的端绪。因为他以普芬道夫的“基于他人意思的义务体系”为基础,从义务的角度规定法律关系,所以并未形成相互独立的物权与债权。因此之故,法国民法典也没有物权编与债权编的区分,而是采用盖尤士的《法学阶梯》的体例。而半个世纪后即19世纪初的萨维尼,以“自我意思的权利体系”为基础,从权利的角度规定法律关系,认为物权是调整对物的法律关系,债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与债权作为调整不同关系的对立的权利体系得以形成。德国民法典受其影响,采纳了物权编与债权编相互独立的潘得克吞体系[6].

第二期,对物权与债权的认识、区分进一步深化的时期。这一时期可以说最终完成了对二者的理论上的区分。区分的焦点,从以前对物的权利(对物的法律关系)抑或对人的权利(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到了绝对权和相对权这一点上。这一变化在德国尤其明显。最有名的,是学者温德沙特在1856年的《诉权论》中认为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unmittelbare herrschaft uber die Sache),而在1891年的《潘得克吞教科书》(第七版)中又进一步认为,物权是绝对权(absolutes recht),债权是相对权[7].在法国,这一变化虽然没有像德国那样明显,但仍然在悄悄地发生着,也就是说这一变化是通过另外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1870年以后,法国出现了“租赁权人权论”、“租赁权物权论”的论争。这一论争虽然是围绕能否向第三人,特别是租赁权人能否向第三人主张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以及侵害债权(尤其是引诱他人雇佣的雇员离职)是否构成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展开出来的,但其内容实质上与德国温德沙特的绝对权、相对权论相同。19世纪后半叶,法国形成了“物权法定主义”[8],这表明人们已经把排他性、优先性解为物权的属性、特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895年7月24 日,日本文部省下令采纳了潘得克吞体系[9].

第三期,是对物权、债权的区分表示怀疑的时期。也就是说,物权和债权这样的二元权利体系是不是可以把财产权的内容瓜分尽净,人们对此表示怀疑。进一步说,就是是否存在着一种介于物权、债权之间的权利?或者说有没有“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的现象?

对物权、债权这样的财产权二元体系产生怀疑,一方面是纯粹起于理论上的兴趣,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动因,可以说是源于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出现了新的法律现象。这些新的法律现象产生以后,再试图继续维持物权、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发生了困难。也就是说,出现挑战物权、债权二元区分体系的“中间现象”,是人们对物权、债权二元区分体系产生动摇的根本原因。所谓“中间现象”,例如“物权概念的相对化”(德国称为“物权概念的柔软化”)、“债权的第三人效力”(“债权的物权化”)、预告登记和租赁权等债权的物权化等等。正是这些“中间现象”,使人们对财产权的二元体系产生了疑惑。因此有学者说,“中间现象”可谓是物权、债权二元体系的试金石[10].的确,大陆法系财产权从上个世纪后半叶尤其是从60、70年代以后,出现了许多新现象。这就是上文谈到的“中间现象”。在我国,虽然没有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上也没有明确采纳物权、债权这样的二元权利体系概念(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债权概念”),但从清季通过日本继受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系统的民法概念起,我国的民法实际上已经接受了像物权、债权、法律行为、法人等等这样一些概念。因此,从那时以来迄今百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民法学者、民法理论、法官乃至律师等,是认可并接受了像物权和债权这样的基本概念的,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概念早已浸透到了他们的心田中。不过,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出现的“债权的物权化”、“物权概念的相对性”、“物权概念的柔软化”以及“物权的债权化”等现象,我国学者却较少谈到。一般多谈到租赁权的物权化[11].而且,对于“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23条,以及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第229条均设有规定 [12].尽管如此,应当说学者对其他“中间现象”,像“物权概念的相对化”、“物权的债权化”等的研究仍然是阙如的,有待于补充、加强。

应当看到,尽管晚近以来,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出现了相对化的趋势、出现了以上所述的各种“中间现象”,但可以肯定,在大陆法系乃至英美法系(事实上,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说、理论也是承认物权、债权概念的)的现在乃至将来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区分物权与债权仍然是主流,二者的界线在总体上仍然是不可逾越的。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构造体系,才能不致于使大陆法系

民法乃至商法的大厦陷于崩溃以至于土崩瓦解。所以,物权与债权的二元权利体系将会长期存在。“中间现象”只是这一长期存在的过程中出现的数朵浪花,它决不能改变区分二者的主流。这一点应当是确定无疑的。因此,从理论上对物权与债权的差异加以分析、加以说明仍然是必要的。

二、物权与债权的差异

1、发生、发达的时期上的差异

早在人类的十分久远的时期——原始社会时期或者说比这更远以前,对于无主物的先占——物权的雏形便萌芽了。进入奴隶社会以后,正式从法律上建立了对财产的所有权、利用权制度,也就是说建立了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乃至于习惯法上的物权制度,尽管这一时期尚未产生“物权”这个术语。而债权关系,尤其是其中的买卖关系,是在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有了长足的进步,并出现了社会分工和产品的交换以后才产生的(侵权行为的债权关系,应当说比买卖的债权关系产生得早),所以它较起源于对无主物的先占的物权关系发生得晚。对此,英国学者波罗克曾明确地说:“不论在什么地方,合同法只在法律发展的高级阶段才出现。就是在古典时代的罗马法的最后形式中,也没有形成真正的合同理论”;孟罗。斯密在《欧陆法律发达史》中也说:“自古以来,无论何处,基于契约关系所生的人的债务,其发达恒较有体物的权利,为期稍迟”[13].在欧洲,从遥远的古代到近代法国民法典诞生以前,可以说人们的生活是以物权为中心的静态生活(中世纪欧洲封建庄园中的生活更是一种田园牧歌似的平静生活),虽然那个时代也存在交换关系,但应当说是十分有限的、少量的。因为那个时代实行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奴隶制的经济制度,所以是不能孕育出充分的发达的商品交换经济的,尽管在罗马帝国的鼎盛时期也曾一度出现过被后世学者称为的“古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但它并不是欧洲近代资本主义以前经济生活的主流,所以称欧洲近代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生活是以物权为中心的静态生活是并无不当的。在东方世界的东亚、南亚、西亚以及非洲的尼罗河流域或者更广泛的地区,其近代以前的生活也同样是以物权为中心的静态生活,发达的、充分的商品经济也是阙如的。总之,在人类的古代和中世纪时期,物权是财产权的核心,像媒介物权交易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占主导地位的。进而言之,那个时代是物权君临的时代,是物权处于优越地位的时代。商品交易(物权交易)的债权之受到重视、它的广泛发生以及在财产权中占据优越地位,是人类进入近代以后的事。也就是说,只有当人类进入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债权才会受到重视、债权的地位和作用也才会凸现出来[14].一言以蔽之,债权的发生(包括侵权行为债权的发生)、发达和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优越地位,恒较物权为晚。

2、权利性质上的差异

物权与债权,作为对财产权的基本区分,其性质也是不同的。具体而言,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则无这些效力。对于债权,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债权实行平等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把自己的责任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及效力。物权与债权的这些差异中,当以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的区分为最重要。也就是说,物权的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独立自主地行使其权利——支配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支配而享受其利益;而债权性质上为请求权,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非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不可。例如,物的受赠人,仅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在未具体受交付之前,不得支配该物。概言之,物权的本质,在于支配权,债权的本质,则在于请求权。

3、权利客体的不同

物权的客体,由其性质所决定,只能是物,且原则上只能是有体物、独立物、特定物,电气、热气、冷气、光和各种能量、能源等,只在可以管理的范围内,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权利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债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债务人的人身,而是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一定行为者”,称为给付,“不为一定行为者”,称为不作为[15].给付的场合,其对象又多数是“物”,称为“给付物”。可见,物是民法乃至商法上的最普通的客体。应该注意的是,作为债权的“给付物”的物,既可以是不特定的种类物,也可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不存在的物(如向某外国飞机生产厂家订购一架特定型号、特定规格、特定技术的飞机,就是以尚不存在的物作为债权的客体),惟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债权的客体,如鸦片、海洛因等;而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如前所述,则只能是现实已经存在的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并且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4、主体的不同

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权 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5、所涉及的利益的不同

物权因为是一种对世权,所以它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国家、社会乃至第三人的利益。债权则不同,它涉及的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虽然也存在三个当事人订立一个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第三人负担合同”的情形,但它所涉及的仍然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由于这样的差异,所以从近代民法起,物权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债权)采取任意主义。当然,物权采取法定主义还有其他原因,可参考本书第四章第一节。

6、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人可以对抗除他自身以外的任何人,物权人以外的所有的人均为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妨害物权人行使其物权的义务。亦即,物权的效力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故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因属于相对权,所以其效力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债权,故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7、权利效力的区别

物权的效力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债权的效力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力。基于物权的支配力,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因债权的效力为请求力,故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各债权平等,均不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债权也无追及效力,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被第三人占有时,无论该第三人的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请求该第三人返还。

8、在权利有无存在期限上的区别

物权中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农地使用权、居住权原则上也是一种无期限的权利,某些国家的法院判例认为,地上权也可以设定无期限的地上权。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不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一切债权,无论意定债权(合同债权)或法定债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权),均有存续期限。有期限或期限性,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属性。当然,物权中的地役权、抵押权、质权也是有期限的权利。

注释:

[1] [日]佐贺徹哉:《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的考察》,《法学论丛》98卷5号。

[2]这个时期还没有产生“体系”的思想,自然法的体系的思想、体系的理论,至少是在200年以后才产生的。所以在中世纪时期,不可能把物权和债权作为一对权利体系加以对待。

[3]见“中日民商法研究会2003年年会”资料,《物权债权二分论之意义及其适用范围》(濑川信久著、其木提译),第1页注释1.

[4]朴蒂埃(Robert Joseph pothier,1699-1772),法国著名民法学者。曾任奥尔良初审法院评定官,于1750—1772年期间任奥尔良大学教授。该氏是法国习惯法学的大师,同时对罗马法又有精深的研究。他在研究法国习惯法中的每一个问题时都与罗马法对比,从而使罗马法与法国习惯法融为一体。这样的研究,为法国法学

界提供了经过消化的罗马法私法学成果,使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得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这部历史杰作。波蒂埃的学风单纯、明晰,而且非常实证,没有受到当时德国与瑞士的自然法学派的影响,而是忠实的秉承了传统的注释法学派的学风。他对19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即使现在,学者与法官在解释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时,也常常引用他的话语。其主要著作有:《奥尔良习惯法》(1740)、《新编优士丁尼学说汇编》(1748)、《债权论》(二卷, 1761)、《买卖契约论》(1762)、《租赁契约论》(1764)、《夫妻财产契约论》(二卷,1768)、《所有权与占有》(二卷,1771— 1772)。[德]Wieacker著、[日]铃木禄弥译:《近代私法史》,日本创文社1961年版,“人名索引”第436号。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学家列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12页以次。

[5]日本的赤松秀岳大概也是这样认为的。参见他的《十九世纪德意志私法学的实像》(日本成文堂1995年版)第291页以次。

[6]见“中日民商法研究会2003年年会”资料,《物权债权二分论之意义及其适用范围》(濑川信久著、其木提译),第1页注释1.

[7][日]奥田昌道:《请求权概念的形成与展开》,第30页;濑川信久:《不动产附合法的研究》,有斐阁1981年版,第151页注释18.

[8] [日]七户克彦:《物权法定主义——比较法的、沿革的研究》,载法律学科编:《庆应义塾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开设百年纪念论文集》,第585页以次。

[9]见“中日民商法研究会2003年年会”资料,《物权债权二分论之意义及其适用范围》(濑川信久著、其木提译),第1页注释1.日本旧民法没有采纳潘得克吞体系。日本新民法即现行民法(自1898年起施行)采用潘得克吞体系,是参考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结果。以后经历了大正时期的“债权侵害论”、围绕民法典第177条展开的论争,以及二战以后的“租赁权物权论”等等。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了对物权、债权区分论开始怀疑的声音。

[10] [日]佐贺徹哉:《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的考察》,《法学论丛》第98卷5号,第28页。德国的“中间现象”,见赤松秀岳著:《物权债权区别论及其周边》,成文堂1989年版,第53页以次。

[11]见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1页。

[1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3]参见王家福等著:《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3页以及该页注释1.

[14]这方面的材料,可参考[日]我妻荣:《近代法上债权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谢怀栻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以及川岛武宜:《所有权法的理论》(日本岩波书店1987年版)二书。

[15]不作为(“不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作为债权的客体。这一点一般的教科书上多没有谈到。如双方约定:晚上10时以后不再弹奏钢琴,对方就支付一定的对价,便是以“不作为”(不为一定行为)作为债权的客体。

参考文献:

[1][日]佐贺彻哉。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的考察[A].法学论丛·98卷5号[C].

[2][日]七户克彦。物权法定主义——比较法的、沿革的研究[A].法律学科。庆应义塾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开设百年纪念论文集[C].585页以次。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13篇

(一)重要学术会议

1.国内学术会议

2006年5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山东大学法学院与《法学》编辑部共同在山东大学举办了“第二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深入探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形成的历史过程与外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发展的最新趋势;2006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学术对话”学术圆桌会议,共同探讨了宪法学中的民法问题与民法学中的宪法学问题;2006年12月16日在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了“公法与私法学术对话”;2006年11月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年会,年会的主题是“宪法与新农村建设”,与会的300多名代表集中讨论了农民的平等权、农民的宪法地位、基层民主政权建设、“三农”政策与宪法等问题;2006年7月25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了“社会转型与公法学的使命暨蒋碧昆先生法学教育与学术思想”专题研讨会;2006年11月12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广东商学院共同主办了“何华辉先生去世十周年暨学术思想讨论会”等。

在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2006年8月25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韩国地方自治法学会、韩国法制研究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在中国人民大学共同举办了“中国—韩国地方自治法制的现状与未来”国际研讨会;2006年10月21日,山东大学法学院主办了“中日公法学课题与展望国际学术研讨会”;2006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东亚公法学国际学术讨论会”;2006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中国—法国私法与基本权利国际会议”,等等。Www.133229.cOM

2.国际学术会议与国际宪法学发展新趋势

进入21世纪后,国际宪法协会组织了多次世界范围内的学术讨论会,探讨了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各种宪法问题,呼吁各国的宪法学家从全球化的角度看待宪法问题,提倡通过宪法文化进行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2006年4月9日—11日,国际宪法学协会在南非开普敦召开了“过渡期后的宪政”圆桌会议。此次会议以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宪政运动为题,重点讨论了从非民主、专制的体制向民主和宪政的体制过渡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在过渡期后应当重点关注的宪政问题。①

2006年9月14日至16日,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举行了纪念芬兰妇女获得普选权100周年大会及主题为“接纳抑或排斥——宪法的作用”的国际宪法学协会圆桌会议。在15日至16日举行的为期两天的主题为“接纳抑或排斥——宪法的作用”国际宪法学协会圆桌会议中,与会者主要围绕着“宪法在排斥和接纳妇女中的作用概览”、“反对歧视的宪法制度的演变”以及“性别与宪法权利”三个分主题进行了讨论。

2006年10月7—12日举办了“萨尔茨堡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法治:在宪法框架内协调宗教与文化”。七场主题报告会的内容包括:现代宪法是如何制定的;多元社会中的集体权利:人民自决权;在冲突时期制定一部伊拉克宪法;一个多元社会中的民主:非洲过去的经验及教训;阿富汗的制宪过程等。

(二)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译著出版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发表的宪法学论文500余篇,② 其研究领域大体上包括宪法学基本理论、人权与基本权利、违宪审查制度、国家结构与地方自治、司法制度与司法权、外国宪法与比较宪法等。③ 本年度出版的学术著作主要有:张庆福、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05》(法律出版社);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五辑)(法律出版社);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胡锦光主编《违宪审查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三秀著《走向良治的宪政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程乃胜著《近代西方宪政理念》(安徽人民出版社);刘连泰著《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徐振东著《宪法解释的哲学》(法律出版社);姚国建著《违宪责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魏晓阳著《制度突破与文化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魏建馨著《和谐与宽容——宪法学视野下的公民精神》(法律出版社);刘之成著:《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共和主义宪法理论为视角》(法律出版社)等。

二、宪法学研究的热点与创新

(一)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

正确把握中国宪法学的历史方位,明确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是梳理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

关于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学术界的基本共识是:为了确立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自主性与品格,需要探索解释和说明中国宪法现象的范畴。但在划分这种范畴的标准和具体方法上,学术界则有不同的主张。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学者指出宪法的价值原点与价值终点是宪法价值逻辑体系的核心,从价值论赖以存在的认识论的特征来看,价值其源于“不自由”而终于“自由”。④ 也有学者系统地梳理和评述了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提出了“规范—本体方法;辨证—历史方法以及经验—实证方法”、“社会—国家关系分析方法”等具体方法并进行了讨论交流。⑤ 在研究立宪主义宪法规范的特点时,有学者提出“宪法法理”的新范畴,认为凡涉及到宪法问题的理论,包括关于宪法的政治理论,都属于宪法法理的范畴,包括政府权力来源的理论、政府权力的组织、人权与及其政府权力的关系。⑥ 还有学者针对国际范围内出现的“新启蒙运动”,提出“宪法的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的观点,主张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宪法的非确断性社会评价系统的功能,为宪法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心理基础。⑦ 这些成果为今后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了有益的研究思路。

(二)宪法解释学的体系与方法

在2006年发表的论文中,学术界对宪法解释学的功能与体系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并开始探索具体运用的可能性与途径。

在宪法解释的基本理论方面,有学者研究了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这种模式以法律现实主义和法社会学以及利益法学为法理基础,它是客观理性的宪法解释模式,一些对衡量模式的替代方法将被证明是不可行的。⑧ 有学者集中梳理了德沃金宪法解释理论,⑨ 即关于宪法的道德解读的实践学说。有学者以客观主义和现实主义为理论框架,分析了美国判例制度下的宪法解释方法论。⑩ 对于宪法解释的功能,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是实现政治法律化的主要途径之一。司法释宪受制于形式化的司法程序与规则,在弥合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消除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紧张、调和主观与客观之间的矛盾、兼顾民主与自由之间的统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1)

(三)宪法学研究中的文本问题

近年来,宪法学研究中如何对待宪法文本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同时引发了学术争论。争论的主要问题是:1.宪法文本与宪法正当性之间是什么关系?2.宪法文本研究中是否存在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冲突?3.宪法学者能否质疑宪法文本的正当性?4.以批评中国宪法文本为出发点的学术倾向是否有利于宪法实践的发展?5.宪法变迁与宪法实践之间如何保持合理的平衡?今年发表的有关宪法文本的论文从不同的角度讨论了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宪法文本上存在的认识误区,提出了宪法学研究以文本为出发点的理论逻辑。

有学者在分析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宪法学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需加强形式主义的、法学的宪法学理论研究,克服不以实定宪法概念而以现实需要为出发点的社会学思维定势,成就宪法学的法学性格,增进宪法规范的权威。(12) 有学者认为,认知宪法概念(13) 是宪法文本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宪法概念多数是不确定的法概念,充满着不确定性、多义性,需要宪法解释,据此我们也可以认知宪法概念的内涵。有学者认为,宪法学是在法体系内的、规范导向的、直接或间接为宪法解释服务的研究,是法律系统的自我观察。(14)

(四)基本权利冲突与限制基本权利界限

在基本权利冲突的理论研究方面,围绕基本权利实践中是否存在基本权利冲突,基本权利体系中是否存在价值位阶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15)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是公权利,是个人对国家的主张,而基本权利冲突却是基本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似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像一般的基本权利那样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但从基本权利的不同功能侧面可以发现基本权利冲突内在地包含着“加害人——国家——被害人”的三角关系。(16)

在具体的基本权利类型的研究方面,有关社会权的研究有了一定进展。关于社会权的本质,有学者认为,社会基本权承载着保障立宪主义下的市民宪法秩序的职责,在本质上是与自由要有同等功能的法规范,社会基本权的构成内容与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社会基本权的目的在于要求国家积极担负起照顾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解决社会问题的职责来。(17) 关于社会权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有学者认为,反对司法裁判社会权主要出于分权考量、民主考量、公共政策考量以及社会权的不确定性,南非为代表的很多国家开始了社会权司法裁判的有益尝试,这些初步经验可为我国提供借鉴。(18)

有关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界限上,2006年学术界广泛讨论了“公共利益”在宪法学上的意义与界限问题。对公共利益的本质与核心,学者们分别从公共利益主体与具体程序的设定,主观的利益与客观的利益之分,公共利益界定涉及宪法分权问题等角度进行了探讨。为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名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学者们又建议要具备实质要件(遵循宪法规定的限制基本权利的依据)、形式要件(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采用法律的形式)以及程序限制(如采用信赖保护、法律规定的明确性等条件)等要求;在采纳“外在限制说”的基础上,通过确定一定理念与规则去消除其危险性,即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的限定。(19) 针对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存在的冲突,有学者认为,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矛盾,限制公共利益的任意解释是十分必要的。公共利益是基于社会共同体而确定的价值体系,是社会成员物质和精神需要的综合体,体现了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凡是被纳入到公共利益范畴体系内部的利益是个体利益高度概括化的体现。(20)

(五)宪法与《物权法》关系的讨论

在中国社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宪法学研究逐渐从深邃的思辩纯理论研究变成一种应用性、实证性的研究,扩大了成果的学术价值。有关宪法与《物权法》关系的讨论主要包括《物权法》是否必须强调根据宪法制定、《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方式与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关系以及如何根据宪法判断法律违宪等问题。

在物权法是否必须强调根据宪法制定的问题上,多数学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民法与宪法关系的正确理解上。有学者认为,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私法是宪法的基础,宪法是私法理念的升华,它应和私法原理相统一。(21) 而有学者认为宪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不单纯是公法,民法是具体宪法架构下的具体的民法,不宜脱离一国的现行宪法抽象谈论民法应该是什么样的。因此,在物权法中明确写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不仅从立法技术角度是必要的,从维持法律形式统一和端正人们的宪法与民法关系观念的角度看也有意义。(22) 有学者在考察了宪法和民法关系的几种主张后,强调了根据宪法制定《物权法》的意义,表现在:一是表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发挥效力的基础;二是表明本法与宪法之间的效力等级,上位的规范效力高于下位的规范,下位阶的规范不得违反上位法规范;三是表明本法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其价值和效力来源于宪法。根据宪法只是规范价值的表述,并不是实然意义上的事实关系。(23) 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民法根本说”、“民法与宪法平起平坐”等观点,有学者在系统地考察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民法根本说所反映的是宪法与民法真实关系的幻影。在世界范围内,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一个早已由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生活解决了的问题。在中国,法学研究人员还需要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法治发达国家已给出了答案的问题上来,实在是中国法治后发的特殊国情使然”。(24)

如何理解《物权法》对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一体保护原则上,学者们见仁见智。有学者从宪法与民法对财产权保护的内涵区别入手,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公有财产(包括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的原则与我国宪法的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差别对待具有本质区别,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不违宪。(25) 而有学者认为,在宪法眼中不同主体的物权应区别保护不应平等保护。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是以国家集体在财产占有方面已经占据了优越宪法地位为前提的,是以国家、集体事实上占有和垄断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为前提的,这种平等只是宪法上和事实上公有主体居优前提下的法律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物权平等保护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26)

在如何根据宪法判定法律违宪的问题上,不同学科的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合宪”、“违宪”问题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有学者系统论证了“合宪”与“违宪”的判断标准;(27) 而有学者从宪法条款的不同性质着手,提出许多条款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意义,因而是可以实施的;有些条款则只是表达了一种政治理想或政策取向,在法律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宪法的适用和讨论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宪法,将宪法作为一部实实在在的法律,仅限于适用那些在法律上可以实施的条款。尤其要避免将宪法作为政治攻击的工具,否则就将误用宪法并阻碍社会与经济发展。(28)

(六)宪法监督理论

2006年有关研究宪法监督方面的论文出现了新变化,在继续论证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发展中重要作用的同时,学者们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中采取了更为谨慎和理性的态度。有学者对违宪审查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系统的学术论证,对宪法实施、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宪法适用、宪法司法化、司法审查和合宪审查等概念进行了细致的辨析。(29) 同时有学者在总结国外关于违宪主体的理论基础上,对违宪主体的界定标准及范围作了系统阐述。(30) 也有学者研究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践等,概括了其发展趋势。(31)

(七)宪法哲学的理论

本年度宪法学研究中有关宪法哲学问题的探讨是值得关注的学术动态。有学者认为,宪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什么是宪法?人类为什么需要宪法?人类需要什么样的宪法?宪法哲学的本质是政治哲学。(32) 关于宪法哲学的定位,有学者认为,宪法哲学既不属于哲学,也非政治哲学,宪法哲学属于宪法学,是法哲学,它关注的是宪法和宪政的价值世界、意义世界。(33) 也有学者在讨论宪法学发展走向时认为,宪法学可在宪法科学和宪法哲学两层次上独立地展开,宪法科学以实然宪法的应用为中心,宪法哲学以宪法的应然为中心。(34)

三、本年度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评析

本年度宪法学研究首先突出了专业化、规范化的特点。除通过召开“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问题”等研讨会,深入探讨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外,积极开展了与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强化了宪法学作为学术共同体的功能。另外,专业化的宪法学研究队伍的形成也是宪法学专业化的重要标志。宪法学研究开始形成专业槽,建立了自身的逻辑与语言,改变了宪法学过于“大众化”的形象,区分了不同专业之间应该具有的学术界限。

在关注宪法学的中国问题的同时,强化了宪法学的实践功能。2006年宪法学界关注了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宪法问题,力求从中国宪政体制与社会结构的特点出发解释社会实践中提出的各种宪法问题。

在研究内容上,本年度宪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是宪法基本原理和基本权利,对人权和基本权利的持续关注构成本年度宪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在宪法学的开放性方面,尽管本年度的宪法学研究论文中外国宪法、比较宪法学的论文所占比重不大,但研究中国宪法问题时,多数学者以外国宪法的理论或实践为背景,力求把中国宪法的发展纳入到世界宪法发展的视野中进行思考,为将来中国宪法学与世界宪法学的平等对话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注释:

① 见莫纪宏:《旧话题,新宪政》,《中国宪政网》2006年4月21日访问。

②因篇幅所限,本文根据选题与研究内容介绍部分论文的学术观点,未被列入的并非不重要。

③ 有关具体研究领域的比例与统计的分析,参见韩大元:《迈向专业化的中国宪法学》,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④ 《第二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论文集》,2006年5月山东大学法学院。

⑤ 参见《第二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http://old. calaw.cn/include/shownews.asp? newsid=6663.

⑥ 朱福惠:《立宪主义宪法规范的法理诠释》,载《暨南学报》2006年第3期。

⑦ 陈云生:《论宪法作为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在“新启蒙运动”中的意义》,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⑧ 刘国:《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兼论宪法解释方法的变革》,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3期。

⑨ 范进学:《论德沃金的道德解读——一种宪法解释方法论的进路》,《浙江学刊》2006年第4期。

⑩ 徐振东:《客观主义和现实主义——美国判例制度下的宪法解释方法论》,《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11) 郑贤君:《宪法解释是政治法律化的基本途径——兼议司法释宪的形式化特征》,《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12) 郑贤君:《如何对待宪法文本——法律实证主义与社会实证主义宪法学之争》,《浙江学刊》2006年第4期。

(13) 王贵松:《宪法概念的认知方法及其反思》,《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

(14) 张翔:《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

(15) 张浩书:《反思“权利冲突”问题的真与伪》,《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16) 张翔:《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机构与解决模式》,《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17) 徐振东:《社会基本权理论体系的建构》,《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

(18) 胡敏洁:《社会权的可裁判性》《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黄金荣:《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南非宪法法院格鲁特布姆案评析》,《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19) 张翔:《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的逻辑》,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20) 韩大元:《从若干案例看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载《人民论坛》2006年第14期。

(21) 郝铁川:《物权法(草案)违宪问题之我见》,载《法学》2006年第8期。

(22) 童之伟:《再论物权法草案中的宪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载《法学》2006年第7期。

(23) 韩大元:《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2006年第3期。

(24) 童之伟:《宪法与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25) 焦洪昌:《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分析》,载《法学》2006年第3期。

(26) 童之伟:《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载《法学》2006年第3期。

(27) 韩大元:《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2006年第3期。

(28) 张千帆:《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载《法学》2006年第3期。

(29) 胡锦光:《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30) 莫纪宏:《违宪主体论》,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31) 牟宪魁:《日本宪法诉讼制度论的课题与展望——以反对设立宪法法院的主流学说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王峰峰:《从小泉参拜判决看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附随性”》,载《法学》2006年第2期;《法学》2006年第8期;朱应平:《澳大利亚宪法非歧视性条款的适用及启示》,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32) 邓毅:《什么是宪法哲学》,载《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第4期。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平行复合实物期权;价值评估;动态规划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5-0082-04

[基金项目]天津市人文社科基金“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研究――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暨实施方案”

(批准号:TJ05-JG01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潘永明,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

李茂胜,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天津 300384)

公司的人力资源作为一种战略性资产,具有不可模仿性,可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但是传统方法只考虑到资产固有的价值,而忽略这些资产的风险性,即人力资源管理存在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而实物期权灵活的投资决策方式可以为企业决策提供规避风险的策略。本文将人力资源看作企业的一种期权,通过构造平行复合实物期权,运用实物期权的定价理论对其进行价值评估,从而得出人力资源的价值,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建议和支持。

一、传统人力资源价值评估方法比较分析

人力资源价值评估方法可以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两种[1],定性分析主要是按照主观观测预测和经济上的估计对人力资源进行计量。具体分为技能详细记载法、绩效评估法等,他们都只是定性地描述人力资源的状况、构成等方面。定量分析的方法主要有经济价值法、成本法、商誉评价法、工资报酬折现法,这几种方法的比较如表1。

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人力资源价值评价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到人力资源在使用过程中的多变性、灵活性,对影响人力资源价值因素的不确定性的分析不足,主观性较强,容易造成对人力资源价值的低估。而平行复合实物期权评价法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评价,是基于复合实物期权的基础上,将影响人力资源价值的不确定因素加以量化,在一定程度弥补了传统评价方法的缺陷。

二、人力资源平行复合实物期权价值概述

1.人力资源的实物期权特性

企业对人力资源的任何投资如从员工的招聘决策、晋升、激励和保留员工,都要承担投资收不回来的不确定性以及实际支出与企业的期望收益不一致的风险。

首先,企业进行人力资源投资是从自身的需求和市场状况出发的,若条件还不成熟时,可以行使选择权或者延期权。当企业为扩大规模需要招聘员工时,企业行使了扩张权;对新引进的员工或老员工进行追加投资,经过培训使他们在企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就是增长期权;当企业经营失利时,就需要进行裁员,分流一部分员工,实现了收缩期权;当企业招聘的员工不符合企业的价值取向,企业会辞退员工这就是放弃期权;当企业员工的工作岗位不合适时,企业可以实行轮换岗位,确定其最合适的岗位,即为转换期权[2]。

人力资源价值的不确定性在给企业带了不同程度的风险同时,还给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实物期权的理论突破点在建立了不确定性能创造价值的信念,不确定性越大,企业可能获得收益就会越大。

2.平行复合实物期权

金融复合期权专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一类期权:(1)多个期权一般是按时间顺序前后排列、相互嵌套的,而且后置期权的生效日期为前置期权的执行日期;(2)前置期权的标的资产的价值是后置期权的价值;(3)后置期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前置期权在其有效期内能够被执行,如果前置期权失效,则所有的后续期权都不存在[4]。从描述上看,这种复合期权是因果关系复合期权。

实物期权理论是从金融期权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由Meryes(1977)和Ross提出的一种期权的形式,它是金融期权理论在非金融资产期权的一种扩展和延伸,指持有者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有延迟、扩展、转换或者放弃该项实物资产的权利,实物期权为管理者提供一种思维方式,其可以根据未来信息的变化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作出有利于发展的决策。

樊宏社(2005)复合实物期权是在实践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的结构特征或符合关系,在价值上相互作用、动态影响的,只能被同时定价才能确定知其价值多少的多个实物期权或实物期权的组合。复合实物期权一般有两种关系:一种是因果复合关系,另一种是平行复合关系。因果复合关系就是指多个实物期权之间是相互依赖、互为因果的;平行复合关系是指存在的多个实物期权之间不是相互依赖、互为因果的,而是在时间、空间上相互独立的,在地位上平行的。某一个实物期权的存在或执行不会对其他实物期权的存在产生影响,更不会产生任何一个新的实物期权,而不执行某个实物期权也不会终止。它的类型一般有扩大期权、缩小期权、转换期权、放弃期权等等[5]。

3.关于实物期权的人力价值评估的对比

在现有的人力资源价值评估中除了传统的评估方法外,最多的是利用实物期权的方法对人力资源进行评估,并且他们基本上都是引用实物期权价值评估的最经典的Black-sc-holes公式,利用这个公式,实现对人力资源价值的评估,如朱其树等(2003)论证Black-scholes公式计算了企业聘请技术专家,拥有人力资源的价值。刘大为(2004)运用该公式计算了人力资源的群体价值,单娴(2006)运用Black-scholes公式实现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评估。

Black-scholes这一经典的期权定价公式,有一定的假设条件,如市场相当的成熟,标的物资产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分散,而且也可以找到相应的资产组合,进行动态复制等,并且Black-Scholes公式无法区分不同阶段的各个期权,而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实际特点,人力资源发展可以分为招聘用、培训、发展、成熟、衰退和离职等多个阶段,这几个阶段也可以是平行的,即这几个阶段不一定按照这个顺序来,这是符合实际的。本文对人力资源的发展过程中平行复合实物期权,采用动态规划法实现人力资源价值的价值评估,从而避免了由于市场不确定性产生的价值变动,也不需要假设市场的完全性,还可以处理非市场风险的情形,从而提高了人力资源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三、平行复合实物期权评价方法引入

1.基本假设

(1)假设在人力资源投资中所有的实物期权的生效日都为现在时刻t=0,但到期日都不相同,从而这些实物期权组成的复合实物期权就是平行复合实物期权。我们把先到期的实物期权称为置前期权,把后到期的实物期权称为后置期权。这样,我们就可以把生效日与第一个到期日之间的时间区间和所有的前置期权和后置期权之间的时间区间都称为一个阶段,并用k (k=0,l,…,n)表示,其中k=0表示的只是起始点0时刻(t=0时刻),这是一种特殊情况。同时,为了本文研究的方便,我们再次假定除k=0外的其他所有阶段的时间区间都相同且都等于1年。

(2)假设人力资源价值的运动遵循一个二叉树过程。此二叉树运动过程的有关参数如表3。

(3)构成平行复合实物期权的类型一般有扩大期权、缩小期权、转换期权、放弃期权等,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假定放弃期权只存在于最后一阶段,其余阶段为其他期权。这种假设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管理者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辞退员工的,在最后一阶段设置一个放弃期权实际上是给前期投资或经营提供了一个风险防范的措施。同时,本文假定如果执行规模扩大期权,人力资源的价值增加原来的α倍,如果执行规模缩小期权,投资项目的价值减少原来的β倍。

2.多阶段平行复合实物期权的价值评估模型

C=V-V0

C为多阶段平行复合实物期权的价值;

V为投资机会的价值;

V0为投资机会的静态现金流量。

此方程解的关键是V,为了解决要引进随机动态规划方法,得到随机动态规划的递推方程组

说明:

①In表示第n阶段的实物期权是放弃期权或转换期权(假定放弃项目的净收入和转换项目的价值都为In);

②第n阶段以前阶段的实物期权为规模扩大期权(假定增加的投资额为Ik);

③E表示期望值,是通过二叉树倒推计算出来的;

④e-r对期望值求现值;

⑤在上面方程组的第一个等式中,等式左边的

fk(S1 (j))所在决策点的下标中的第k元素不是变量,也不取特定的值,它只是一个符号,表示计算过程处于第k阶段,前k-1个元素的取值与等式右边的

fk(S1 (j))和fk(S1 (j))所在决策点的下标中的前k-1个元素都为常量且它们的对应值须完全相同。fk+1(S1(j))和fk+1(S1 (j))所在决策点的下标中的第k+1个元素在第k阶段同样只是个符号而已,表示计算过程处于第k+1阶段。

如果第n阶段以前阶段的某个阶段的实物期权不是规模扩大期权,而是规模缩小期权(假定缩小的规模也为Ik),则上述随机动态规划的递推方程组中的第一个等式只要在本阶段的方程式分别变成下式:

四、应用举例

1.实例描述

假设某企业聘请若干位技术专家,预计由于引进这些技术专家共花费了100万,即V0=100,在t=0时刻(引进第一年初),但是通过预测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经营者从t=0时刻开始分别在t=1年末和t=2年末设置了一个规模缩小的实物期权和放弃的实物期权。缩小的实物期权的权利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在t=1年末缩小规模I1=10,并且缩小规模所减少的收益少于10就执行它,如果缩小规模所减少的收益大于10,就不执行它。放弃期权的权利是这样规定的:在t=2年末,人力资源的价值低于当时他为企业创造的收入价值(假定为I2=130),就执行放弃期权,否则继续使用该人力资源。

同时假定 r=0.06,u=1.4,d=0.7,p=0.6,β= 0.1

2.实例求解

为了方便计算,我们用1/1+r替代e-r,随机动态规划方法的递推方程如下:

我们应用递推方程来倒推求解

当k=2时,即在第二阶段时:

方程(2)的期望值:

方程(5)的期望值

当k=1时,即在第二阶段时,把方程式(3)、(5)带入(1)式得

当k=0时,即在初始时刻,人力资源的最大市场价值

由于f0=140.62 >V0=100,从而这两个阶段的人力资源的平行复合实物期权的价值为

C0=f0-V0=140.62-100=40.62。

五、结论

利用平行复合实物期权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拓展了实物期权在人力资源的价值评估的方法,为人力资源的价值评估开创了一种新的思路,它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人力资源价值评估模型的局限性,有利于更加灵活、准确地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一些参数的确定和计算也比较困难。这也就要求在实际的应用中要同其他的评价方法相结合,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价。

参考文献:

[1]单娴.基于实物期权的人力资源价值评估方法[J].商场现代化,2006,(8).

[2]司强.人力资本价值复合实物期权评价方法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5.

[3]贺向华,胡振华,易经章.实物期权在人力资本价值计量中的应用[J].华东经济管理,2005,(11).

[4]陈松龄.金融工程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5]郭敏,屈艳芳.人力资本的特性及其经济价值的实现[J].财经研究,2002,(8).

[6]扈文秀,甄士民,樊宏社.平行复合实物期权的定价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6,(11).

[7]刘大为.人力资源价值计量模型比较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4,(6).

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第15篇

(一)重要学术会议

1.国内学术会议

2006年5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山东大学法学院与《法学》编辑部共同在山东大学举办了“第二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深入探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形成的历史过程与外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发展的最新趋势;2006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学术对话”学术圆桌会议,共同探讨了宪法学中的民法问题与民法学中的宪法学问题;2006年12月16日在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了“公法与私法学术对话”;2006年11月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年会,年会的主题是“宪法与新农村建设”,与会的300多名代表集中讨论了农民的平等权、农民的宪法地位、基层民主政权建设、“三农”政策与宪法等问题;2006年7月25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了“社会转型与公法学的使命暨蒋碧昆先生法学教育与学术思想”专题研讨会;2006年11月12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广东商学院共同主办了“何华辉先生去世十周年暨学术思想讨论会”等。

在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2006年8月25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韩国地方自治法学会、韩国法制研究院与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在中国人民大学共同举办了“中国—韩国地方自治法制的现状与未来”国际研讨会;2006年10月21日,山东大学法学院主办了“中日公法学课题与展望国际学术研讨会”;2006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东亚公法学国际学术讨论会”;2006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中国—法国私法与基本权利国际会议”,等等。

2.国际学术会议与国际宪法学发展新趋势

进入21世纪后,国际宪法协会组织了多次世界范围内的学术讨论会,探讨了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各种宪法问题,呼吁各国的宪法学家从全球化的角度看待宪法问题,提倡通过宪法文化进行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2006年4月9日—11日,国际宪法学协会在南非开普敦召开了“过渡期后的”圆桌会议。此次会议以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运动为题,重点讨论了从非民主、专制的体制向民主和的体制过渡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在过渡期后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①

2006年9月14日至16日,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举行了纪念芬兰妇女获得普选权100周年大会及主题为“接纳抑或排斥——宪法的作用”的国际宪法学协会圆桌会议。在15日至16日举行的为期两天的主题为“接纳抑或排斥——宪法的作用”国际宪法学协会圆桌会议中,与会者主要围绕着“宪法在排斥和接纳妇女中的作用概览”、“反对歧视的宪法制度的演变”以及“性别与宪法权利”三个分主题进行了讨论。

2006年10月7—12日举办了“萨尔茨堡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法治:在宪法框架内协调宗教与文化”。七场主题报告会的内容包括:现代宪法是如何制定的;多元社会中的集体权利:人民自决权;在冲突时期制定一部伊拉克宪法;一个多元社会中的民主:非洲过去的经验及教训;阿富汗的制宪过程等。

(二)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译著出版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发表的宪法学论文500余篇,② 其研究领域大体上包括宪法学基本理论、人权与基本权利、违宪审查制度、国家结构与地方自治、司法制度与司法权、外国宪法与比较宪法等。③ 本年度出版的学术著作主要有:张庆福、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05》(法律出版社);张庆福主编《论丛》(第五辑)(法律出版社);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胡锦光主编《违宪审查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三秀著《走向良治的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程乃胜著《近代西方理念》(安徽人民出版社);刘连泰著《国际人权与我国宪法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徐振东著《宪法解释的哲学》(法律出版社);姚国建著《违宪责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魏晓阳著《制度突破与文化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魏建馨著《和谐与宽容——宪法学视野下的公民精神》(法律出版社);刘之成著:《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共和主义宪法理论为视角》(法律出版社)等。

二、宪法学研究的热点与创新

(一)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

正确把握中国宪法学的历史方位,明确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是梳理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

关于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学术界的基本共识是:为了确立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自主性与品格,需要探索解释和说明中国宪法现象的范畴。但在划分这种范畴的标准和具体方法上,学术界则有不同的主张。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学者指出宪法的价值原点与价值终点是宪法价值逻辑体系的核心,从价值论赖以存在的认识论的特征来看,价值其源于“不自由”而终于“自由”。④ 也有学者系统地梳理和评述了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提出了“规范—本体方法;辨证—历史方法以及经验—实证方法”、“社会—国家关系分析方法”等具体方法并进行了讨论交流。⑤ 在研究立宪主义宪法规范的特点时,有学者提出“宪法法理”的新范畴,认为凡涉及到宪法问题的理论,包括关于宪法的政治理论,都属于宪法法理的范畴,包括政府权力来源的理论、政府权力的组织、人权与及其政府权力的关系。⑥ 还有学者针对国际范围内出现的“新启蒙运动”,提出“宪法的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的观点,主张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宪法的非确断性社会评价系统的功能,为宪法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心理基础。⑦ 这些成果为今后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了有益的研究思路。

(二)宪法解释学的体系与方法

在2006年发表的论文中,学术界对宪法解释学的功能与体系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并开始探索具体运用的可能性与途径。

在宪法解释的基本理论方面,有学者研究了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这种模式以法律现实主义和法社会学以及利益法学为法理基础,它是客观理性的宪法解释模式,一些对衡量模式的替代方法将被证明是不可行的。⑧ 有学者集中梳理了德沃金宪法解释理论,⑨ 即关于宪法的道德解读的实践学说。有学者以客观主义和现实主义为理论框架,分析了美国判例制度下的宪法解释方法论。⑩ 对于宪法解释的功能,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是实现政治法律化的主要途径之一。司法释宪受制于形式化的司法程序与规则,在弥合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消除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紧张、调和主观与客观之间的矛盾、兼顾民主与自由之间的统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1)

(三)宪法学研究中的文本问题

近年来,宪法学研究中如何对待宪法文本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同时引发了学术争论。争论的主要问题是:1.宪法文本与宪法正当性之间是什么关系?2.宪法文本研究中是否存在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冲突?3.宪法学者能否质疑宪法文本的正当性?4.以批评中国宪法文本为出发点的学术倾向是否有利于宪法实践的发展?5.宪法变迁与宪法实践之间如何保持合理的平衡?今年发表的有关宪法文本的论文从不同的角度讨论了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宪法文本上存在的认识误区,提出了宪法学研究以文本为出发点的理论逻辑。

有学者在分析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宪法学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需加强形式主义的、法学的宪法学理论研究,克服不以实定宪法概念而以现实需要为出发点的社会学思维定势,成就宪法学的法学性格,增进宪法规范的权威。(12) 有学者认为,认知宪法概念(13) 是宪法文本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宪法概念多数是不确定的法概念,充满着不确定性、多义性,需要宪法解释,据此我们也可以认知宪法概念的内涵。有学者认为,宪法学是在法体系内的、规范导向的、直接或间接为宪法解释服务的研究,是法律系统的自我观察。(14)

(四)基本权利冲突与限制基本权利界限

在基本权利冲突的理论研究方面,围绕基本权利实践中是否存在基本权利冲突,基本权利体系中是否存在价值位阶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15)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是公权利,是个人对国家的主张,而基本权利冲突却是基本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似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像一般的基本权利那样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但从基本权利的不同功能侧面可以发现基本权利冲突内在地包含着“加害人——国家——被害人”的三角关系。(16)

在具体的基本权利类型的研究方面,有关社会权的研究有了一定进展。关于社会权的本质,有学者认为,社会基本权承载着保障立宪主义下的市民宪法秩序的职责,在本质上是与自由要有同等功能的法规范,社会基本权的构成内容与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社会基本权的目的在于要求国家积极担负起照顾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解决社会问题的职责来。(17) 关于社会权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有学者认为,反对司法裁判社会权主要出于分权考量、民主考量、公共政策考量以及社会权的不确定性,南非为代表的很多国家开始了社会权司法裁判的有益尝试,这些初步经验可为我国提供借鉴。(18)

有关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界限上,2006年学术界广泛讨论了“公共利益”在宪法学上的意义与界限问题。对公共利益的本质与核心,学者们分别从公共利益主体与具体程序的设定,主观的利益与客观的利益之分,公共利益界定涉及宪法分权问题等角度进行了探讨。为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名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学者们又建议要具备实质要件(遵循宪法规定的限制基本权利的依据)、形式要件(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采用法律的形式)以及程序限制(如采用信赖保护、法律规定的明确性等条件)等要求;在采纳“外在限制说”的基础上,通过确定一定理念与规则去消除其危险性,即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的限定。(19) 针对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存在的冲突,有学者认为,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矛盾,限制公共利益的任意解释是十分必要的。公共利益是基于社会共同体而确定的价值体系,是社会成员物质和精神需要的综合体,体现了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凡是被纳入到公共利益范畴体系内部的利益是个体利益高度概括化的体现。(20)

(五)宪法与《物权法》关系的讨论

在中国社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宪法学研究逐渐从深邃的思辩纯理论研究变成一种应用性、实证性的研究,扩大了成果的学术价值。有关宪法与《物权法》关系的讨论主要包括《物权法》是否必须强调根据宪法制定、《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方式与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关系以及如何根据宪法判断法律违宪等问题。

在物权法是否必须强调根据宪法制定的问题上,多数学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民法与宪法关系的正确理解上。有学者认为,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私法是宪法的基础,宪法是私法理念的升华,它应和私法原理相统一。(21) 而有学者认为宪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不单纯是公法,民法是具体宪法架构下的具体的民法,不宜脱离一国的现行宪法抽象谈论民法应该是什么样的。因此,在物权法中明确写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不仅从立法技术角度是必要的,从维持法律形式统一和端正人们的宪法与民法关系观念的角度看也有意义。(22) 有学者在考察了宪法和民法关系的几种主张后,强调了根据宪法制定《物权法》的意义,表现在:一是表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发挥效力的基础;二是表明本法与宪法之间的效力等级,上位的规范效力高于下位的规范,下位阶的规范不得违反上位法规范;三是表明本法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其价值和效力来源于宪法。根据宪法只是规范价值的表述,并不是实然意义上的事实关系。(23) 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民法根本说”、“民法与宪法平起平坐”等观点,有学者在系统地考察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民法根本说所反映的是宪法与民法真实关系的幻影。在世界范围内,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一个早已由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生活解决了的问题。在中国,法学研究人员还需要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法治发达国家已给出了答案的问题上来,实在是中国法治后发的特殊国情使然”。(24)

如何理解《物权法》对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一体保护原则上,学者们见仁见智。有学者从宪法与民法对财产权保护的内涵区别入手,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公有财产(包括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的原则与我国宪法的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差别对待具有本质区别,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不违宪。(25) 而有学者认为,在宪法眼中不同主体的物权应区别保护不应平等保护。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是以国家集体在财产占有方面已经占据了优越宪法地位为前提的,是以国家、集体事实上占有和垄断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为前提的,这种平等只是宪法上和事实上公有主体居优前提下的法律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物权平等保护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26)

在如何根据宪法判定法律违宪的问题上,不同学科的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合宪”、“违宪”问题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有学者系统论证了“合宪”与“违宪”的判断标准;(27) 而有学者从宪法条款的不同性质着手,提出许多条款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意义,因而是可以实施的;有些条款则只是表达了一种政治理想或政策取向,在法律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宪法的适用和讨论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宪法,将宪法作为一部实实在在的法律,仅限于适用那些在法律上可以实施的条款。尤其要避免将宪法作为政治攻击的工具,否则就将误用宪法并阻碍社会与经济发展。(28)

(六)宪法监督理论

2006年有关研究宪法监督方面的论文出现了新变化,在继续论证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发展中重要作用的同时,学者们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中采取了更为谨慎和理性的态度。有学者对违宪审查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系统的学术论证,对宪法实施、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宪法适用、宪法司法化、司法审查和合宪审查等概念进行了细致的辨析。(29) 同时有学者在总结国外关于违宪主体的理论基础上,对违宪主体的界定标准及范围作了系统阐述。(30) 也有学者研究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践等,概括了其发展趋势。(31)

(七)宪法哲学的理论

本年度宪法学研究中有关宪法哲学问题的探讨是值得关注的学术动态。有学者认为,宪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什么是宪法?人类为什么需要宪法?人类需要什么样的宪法?宪法哲学的本质是政治哲学。(32) 关于宪法哲学的定位,有学者认为,宪法哲学既不属于哲学,也非政治哲学,宪法哲学属于宪法学,是法哲学,它关注的是宪法和的价值世界、意义世界。(33) 也有学者在讨论宪法学发展走向时认为,宪法学可在宪法科学和宪法哲学两层次上独立地展开,宪法科学以实然宪法的应用为中心,宪法哲学以宪法的应然为中心。(34)

三、本年度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评析

本年度宪法学研究首先突出了专业化、规范化的特点。除通过召开“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问题”等研讨会,深入探讨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外,积极开展了与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强化了宪法学作为学术共同体的功能。另外,专业化的宪法学研究队伍的形成也是宪法学专业化的重要标志。宪法学研究开始形成专业槽,建立了自身的逻辑与语言,改变了宪法学过于“大众化”的形象,区分了不同专业之间应该具有的学术界限。

在关注宪法学的中国问题的同时,强化了宪法学的实践功能。2006年宪法学界关注了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宪法问题,力求从中国体制与社会结构的特点出发解释社会实践中提出的各种宪法问题。

在研究内容上,本年度宪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是宪法基本原理和基本权利,对人权和基本权利的持续关注构成本年度宪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在宪法学的开放性方面,尽管本年度的宪法学研究论文中外国宪法、比较宪法学的论文所占比重不大,但研究中国宪法问题时,多数学者以外国宪法的理论或实践为背景,力求把中国宪法的发展纳入到世界宪法发展的视野中进行思考,为将来中国宪法学与世界宪法学的平等对话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注释:

① 见莫纪宏:《旧话题,新》,《中国网》2006年4月21日访问。

②因篇幅所限,本文根据选题与研究内容介绍部分论文的学术观点,未被列入的并非不重要。

③ 有关具体研究领域的比例与统计的分析,参见韩大元:《迈向专业化的中国宪法学》,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④ 《第二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论文集》,2006年5月山东大学法学院。

⑤ 参见《第二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old. /include/shownews.asp? newsid=6663.

⑥ 朱福惠:《立宪主义宪法规范的法理诠释》,载《暨南学报》2006年第3期。

⑦ 陈云生:《论宪法作为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在“新启蒙运动”中的意义》,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⑧ 刘国:《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兼论宪法解释方法的变革》,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3期。

⑨ 范进学:《论德沃金的道德解读——一种宪法解释方法论的进路》,《浙江学刊》2006年第4期。

⑩ 徐振东:《客观主义和现实主义——美国判例制度下的宪法解释方法论》,《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11) 郑贤君:《宪法解释是政治法律化的基本途径——兼议司法释宪的形式化特征》,《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12) 郑贤君:《如何对待宪法文本——法律实证主义与社会实证主义宪法学之争》,《浙江学刊》2006年第4期。

(13) 王贵松:《宪法概念的认知方法及其反思》,《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

(14) 张翔:《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

(15) 张浩书:《反思“权利冲突”问题的真与伪》,《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16) 张翔:《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机构与解决模式》,《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17) 徐振东:《社会基本权理论体系的建构》,《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

(18) 胡敏洁:《社会权的可裁判性》《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黄金荣:《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南非格鲁特布姆案评析》,《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19) 张翔:《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的逻辑》,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20) 韩大元:《从若干案例看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载《人民论坛》2006年第14期。

(21) 郝铁川:《物权法(草案)违宪问题之我见》,载《法学》2006年第8期。

(22) 童之伟:《再论物权法草案中的宪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载《法学》2006年第7期。

(23) 韩大元:《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2006年第3期。

(24) 童之伟:《宪法与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25) 焦洪昌:《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分析》,载《法学》2006年第3期。

(26) 童之伟:《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载《法学》2006年第3期。

(27) 韩大元:《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2006年第3期。

(28) 张千帆:《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载《法学》2006年第3期。

(29) 胡锦光:《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30) 莫纪宏:《违宪主体论》,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31) 牟宪魁:《日本宪法诉讼制度论的课题与展望——以反对设立的主流学说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王峰峰:《从小泉参拜判决看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附随性”》,载《法学》2006年第2期;《法学》2006年第8期;朱应平:《澳大利亚宪法非歧视性条款的适用及启示》,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32) 邓毅:《什么是宪法哲学》,载《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