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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摘要:林权流转可以推动森林资源优化配置,而进行准确的林权评估是实现林权顺利流转的前提和基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流转日趋频繁,因而规范林权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解决林权流转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健全林权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建立科学的林权评估体系,加强林权评估管理,深化林权评估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等对策,以促进林权评估工作顺利开展,从而不断推动林权规范流转。

关键词:资产评估 林权流转 集体林权改革 对策

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后林权流转评估的重要性

我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要落实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归属,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为森林资源资产进入要素市场创造条件,为我国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随着新一轮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林业产权交易、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和林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等业务或现象大量出现,凸显出林权评估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是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快速发展的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的转让、拍卖等林业产权交易行为越来越频繁,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呈快速发展趋势,林业产权价值评估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这必然推动林权评估的发展。二是林业经营形式的转变,需要有一个较发达的林权评估环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后,林业经营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已成为林业经营的主要形式。这些经营形式,要求明确投资各方的产权和投资价值,因此,对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成为实现各种经营形式的一个重要环节。三是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业务的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开始积极投身于林业生产经营,由于大部分农户都是地处偏僻之地,生产经营资金有限,随之而来的林权抵押贷款已经成为林农获得经营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林业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农户和林业企业为了降低经营风险,积极参加森林保险。林权评估价值成为开展这些业务的重要依据,因此,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业务必然促进林权评估的发展。

江西集体林权改革后林权流转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江西自从2004年8月开始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流转加快,部分农民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林权进行流转,森林资源资产向林业大户和企业聚集的趋势明显,出现林权出租、转让、联营、股份制改造、抵押贷款、拍卖、担保、保险等多种经营形式。到2008年12月,江西省已有70个县(市)建立了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要素市场),已交易山林13557起,交易金额达20.18亿元;有68个县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新增林权贷款27亿元;有47个县(市、区)开展了森林火灾保险业务,森林保险面积累计达到859.13万亩,保险金额累计达29.55亿元,其中:2008年新增森林火灾保险面积750.75万亩,保险金额为24.65亿元。面对林权流转方兴未艾的态势,林权评估工作愈加频繁。为规范操作,江西省于2004年出台了《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2007年出台了《江西省森林条例》等,这些政策法规起到了“保驾护航”的良好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林权评估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林权评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1996年12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财政部、林业局 2006年12月25日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在加强我国林权评估方面确实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在林权评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等方面还很不完善。

首先,林权评估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这突出地表现在我国迄今尚未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致使林权评估管理活动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其次,我国现有的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还有待修改和完善。江西省在实行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当中,也出台了一些关于林权评估的政策法规。但实施过程之中,这些政策法规明显存在一些缺陷,在林权评估的一些重大事项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对林权评估、交易等服务的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林业权交易收费没有了政策法规依据,即使是林权评估机构向物价部门申请收费也遇到了很大困难。由于没有标准规定,导致各地、各部门的收费标准五花八门,或高或低,出现了乱收费现象。在行业自律性管理方面,对林权评估行业也未作详细规定。林权评估行业是从属于资产评估业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还是自行建立一个行业协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或者是维持目前的现状,不实行行业自律,统一由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来管理?目前的规定并未十分明确。另外,相关法律责任与评估违规时的惩戒措施在其中也未提及。

(二)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

林权评估要求客观、真实、公正,然而目前部分林权评估活动中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评估的技术和方法研究不完善,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大。其主要原因:一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了评估测算和核查的技术和方法,但该规范仍较粗糙,主要是针对用材林的林木资产和林地资产,对经济林、竹林、防护林等其他森林资源尚未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另外,缺少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急需的经营数表,如各地的主要树种收获预测表、商品材出材率表,林地区位级及地利等级表等。林权评估人员在确定林木生长量、出材率、林木林地价格、营林成本、销售成本、利税额等技术指标时,往往只有靠经验或者参阅其他资料得出,随意性较大,导致评估值与实际不符。二是林权评估技术人员有时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为满足委托方的要求,不按照当地市场经济条件,随意改动技术经济指标。三是林权的经营者缺乏科学的资产评估意识,只要求评估结果能符合其自身要求,而不认真配合,甚至不提供真实的评估资料或隐瞒事实等,使得评估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三)价值评定程序简单化易造成林权评估结果失真

对于集体拥有的山林,通过招标、拍卖形式进行山林转让经营或承包经营而发生的资产评估,林权单位通常采取“简易评估”(即由村集体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评估)。这样的评估缺乏合法的评估程序和评估主体以及适当的评估方法,以致造成评估价值相差很大,在很大程度上容易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一些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的需要,行政命令林权流转,评估程序简化,出现了贱卖或无偿相送森林资源的现象,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引起群众的不满。2005年以后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业税费大幅减免,木材价格大幅上涨,林农觉得当初签定的合同不合理,加之公司管护人员与当地林农产生一些冲突,由此产生了纠纷。尽管这些纠纷经过当地政府大力协调最后顺利平息,但也说明林权改革以后林权流转价值评估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对以后的林业发展留下许多隐患。

(四)评估中介组织缺乏且专业评估人才不足

目前,江西省只有一家具备专业性林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全省林改后频繁出现的资产评估业务应接不暇。由于林权评估不仅涉及到会计学、资产评估学,同时涉及到森林经济学、林业经济学、造林学等专业学科,在实践中,既懂林业又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林业技术人员尽管熟悉林业生产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却没有评估资格,就是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也没有签字权;而一些如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评估人员,他们缺乏林业专业知识,不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特点和方法,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可能做到客观和公正,当然也就不能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由于缺乏中介组织和评估人才,一些县、乡镇的林业管理和服务人员来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质合法性和评估价合理性受到质疑;有的行政村自行组织评估小组进行的“简易评估”,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就更差。

解决集体林权流转评估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健全林权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

加强林权评估的国家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林权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尽快地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或由全国人大组织制定和颁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条例》,以规范不断发展的林权评估行业。各级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资部门、资产评估协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密切合作,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林权评估管理方面的政策规章,以弥补法律、法规的缺位。适应集体林权改革后林权流转评估业务日渐增多的需要。

明确评估收费标准及对违规评估行为的处罚措施。要对林权评估收费和标准作出规定,以规范收费行为,做到收费有法可依。同时,明确界定对各种违规评估行为的处罚措施,明确规定不按照要求申请评估、不按规定提供真实的材料和随意处置公有森林资源资产等违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形式,以树立林权评估管理的权威性和保证客观、公正评估结论的形成。

建立林权评估行业自律制度。林权评估是一项涉及社会公正的中介服务活动,因此,在评估过程中必须建立起林权评估行业的自律机制,形成行业行政管理、从业人员自律、评估行业协会监督相互配合的管理体制。林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要求评估机构以社团成员共同确认的专业准则和行为规范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并由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科学的林权评估体系

1.要结合实际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森林资源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这些基本方法下面又细分为: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历史成本调整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以及影响其价值因素的复杂性,在方法上还有一个有别于其他资产的评估方法―“清算价格法”。它是指在评估时先按现行市价法或其它评估方法进行估算,再按快速变现的原则,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一个折扣系数,然后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的清算价格。该方法适用于林权拥有者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的林木资产评估。其计算公式为:Eo=Do•Ew(Eo―林木资产清算价格;Do―折扣系数;Ew―林木资产评估价值)。

以上评估的基本方法虽然计算公式各不相同,但它们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只是从不同角度来表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在开展评估工作中,它们互相配合、互相验证,从理论上讲,甚至可以互相替代。如果条件允许,对同一项目,在评估目的既定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应尽可能地使用多种评估方法,互相修正,以形成合理的评估结果,综合确定评估价值。如进行林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时,用材林林木资源资产分别按不同龄组、不同经营类型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评估,幼龄林采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序列需工数法,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 近、成、过熟林主要选用现行市价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经济林采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竹林采用现行市价法、年金资本化法、重置成本法;林地资产采用现行市价法、林地期望价法、年金资本化法、林地费用价法等。

2.建立规范、合理的林权评估程序。规范的林权评估程序是促进林权流转和林业发展,提高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重要保证,对防止资产的流失、维护所有者、投资者、经营者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交易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和评估工作的专业性,资产评估引起的纠纷和法律诉讼越来越多,执业风险越来越大。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部门,由于在举证、鉴定方面存在较大难度等原因,都倾向于追究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履行必要资产评估程序方面的疏漏和责任,而避免在专业判断方面下结论。因此,建立规范、合理的林权评估程序开展评估工作,是评估机构和人员防范执业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抗辩的重要手段。规范、合理的林权评估程序具有八个步骤,具体为:评估立项、评估委托、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定估算、提交报告、验证确认、建立档案。

(三)加强林权评估管理且大力培植中介组织和培养评估人才

1.建立林权评估准入机制。针对很多省份和县市目前没有专门的林权评估资质机构的现状,可借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机遇,建立林权评估准入机制,明确由政府林业、财政及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林权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及资质等级,负责组织林权评估资格专业考试,核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证书,资格年度审核等管理工作。

2.定期组织全国性的林权评估技术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林权评估队伍。由于评估人员要求必须既熟悉林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又熟练掌握或精通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等专业知识,评估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取得评估资格证书。因此,建议开展有关的技术培训,加强评估人员的教育工作,定期举办各类与林权评估有关的培训班,以提高林权评估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3.注重林权评估人才的培养。建议可以在一些院校开设此类专业,培养林权评估的专业人才。如江西环境工程学院为配合江西林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资产评估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增加林业及林业资产评估的相关课程,使学生既掌握林业知识,又掌握资产评估知识并取得相关资格证。

(四)深化林权评估理论和实践研究

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其评估不同于其他常规资产,管理与评估难度较大。因此,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实践,组织高校、研究院(所)及评估机构的精干力量,开展对林权评估有关的理论研究,并结合生产实践尽快编制各地的主要树种的收获预测表、商品材出材率表、林地区位级及地利等级表等有关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急需的数表,从而制订各主要林种的评估细则,完善森林资产评估的方法与技术,建立科学的林权评估的技术规范体系。此外,对于大家关注的评估收费标准问题,也要进行深入地研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可在经过评估专家和一线的林业服务人员共同研究的基础上,由物价部门和林业部门制定一个林权评估等服务项目的收费办法及标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就可以按规定收费,这样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禁止了收费不服务或变相收费坑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如湖南省2008年6月出台了《关于林业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权评估收费的省定标准是:评估值在100万元(含)以下、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5000-10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分别执行5‰、2.5‰、2‰、0.8‰、0.3‰、0.08‰的差额累进基准费率。

总之,随着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推进,林权将更加清晰,林权主体将更为分散。追求森林资源优化和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开发利用价值,林权流转已成历史必然,由此推动林权评估行业的快速发展。针对集体林权改革后林权流转评估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必须完善林权流转评估的各项制度,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林权评估制度系统,提高评估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水平,以确保林权流转的科学性、规范化和可操作性,为巩固集体林权改革的成果,规范林权流转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彭东生,袁红萍,董新春.江西省林业产权评估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J].科技信息,2008(18)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园林景观;建成后评估

中图分类号:S75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author's many years of experience, this paper elaborates on the assessment of landscape is completed,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significance of landscape evaluation, landscape evaluation after completion status.

Keywords landscape;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assessment

1 园林景观建成后评估概述

园林景观建成后评估亦为使用后评估的一种,是对园林景观项目建成使用后产生的视觉、生态、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效益与影响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将使用后实际效果与使用前决策预想效果进行全面综合的对比考核,确定项目预期指标是否实现,是否满足使用需求,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并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对项目的未来使用提出科学的合理化改进建议,从而改善项目的使用效果;并对未来项目的建设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提高项目的决策建设水平。

2 园林景观建成后评估的意义

随着人们环境生态意识的增强,国家对环境建设的重视,各地园林项目建设方兴未艾,但相对于建筑等其他领域而言,园林还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各方面建设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许多项目存在重建轻管、重复投资、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等不良现象,导致园林景观建成使用后与决策预测效果相差甚远。引入园林景观建成后评估可以通过美感、功能、生态、经济、社会等多方面指标,有效地将园林建成使用后的实际效果与使用前决策预想效果进行全面综合的对比考核,对促进园林景观建设进入有序状态,真正实现园林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把实证的科学精神注入园林景观建设中,强调用科学的方法来评价设计结果的合理性。二是园林景观建成后评估是一种科学的实践检验方式,使园林景观建设的程序和模式进一步科学化。一般的园林景观项目建设遵循“策划—设计—施工—使用”这样单一线性的程序,而引入建成后评估将使其变为“(使用后评估信息反馈)—项目策划—设计方案—施工—使用—使用后评估”的循环过程,从而使整个项目建设程序更为合理化、科学化。三是有助于政府行政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它将管理要素建立在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能较好地克服管理、决策中的经验主义和主观主义,有利于政府加强对设计、施工、使用各阶段的有效监督与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园林项目建设的效率。四是园林景观建成后评估考虑了使用者的需求,充分反映了社会大众的合理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有利于园林景观设计师在以后类似的项目设计中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创造宜人的公共生活空间,提高大众生活水平。

3 园林景观建成后评估现状

目前,国内还尚未把园林景观建成后评估作为完整体系研究的重点内容,但已有不少学者专家意识到园林景观建成后评估的重要性,开始涉及园林景观的各个要素、内容建成后评估。通过借鉴国内外视觉、建筑、环境等其他领域的评估(评价)理论和研究成果,提出了园林景观美景度评估、园林植物景观评估、园林植物生态效益评估等理论研究及园林优质工程评比的实践操作。

3.1 园林景观建成后美景度评估

人类对外界的知觉中,视觉是第1主观反映。优美和谐的园林景观是通过园林各要素的合理搭配而实现的。园林景观的美景度评估即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园林设计方案的优劣。美景度的测量方法有很多种,目前公认较好的有2种:一是美景度评价法(Scenic Beauty Estimation,简称SBE),采用图片作为评判测量的媒介,依照SBE评价准则,让评判者给每一幅建成后的园林景观图片按评分准则逐项评分,最后给出一个反映美景度的表。二是比较判断法(Law of Com-parative Judgment ,简称LCJ),通过评判者比较一组建成后的园林景观照片得到一个美景度排序。采用SBE法进行评判时要综合许多评价因素,因此需要评判者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准才能胜任。SBE和LCJ在方法上没有本质的差别,但一般来言,照片样本数在25张以下时,采用SBE法较为省时高效,而对相似植物(如棕榈科植物为主)构成的园林景观采用LCJ法较好。通过对建成后园林景观美景度的测量,与建设前预测的结果进行比较,看设计的美景效果是否能够达到、满足视觉审美的需求。

3.2 园林景观建成后植物景观评估

园林景观建设中,园林植物是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直接关系到园林景观的整体水平。唐东芹等人通过统计应用植物物种多样性、生活型多样性、观赏特性多样性、时序多样性、空间分布格局多样性等定量指标,以及园林植物与其(下转第54页)

(上接第50页)

他园林要素之间的和谐、与其生长环境的和谐、与整体环境的协调等定性指标,采用层次分析法(AHP法)构建了园林植物景观的综合评价模型,反映植物景观建成后的效果,总结植物造景的规律。

3.3 园林景观建成后植物生态效益评估

众所周知,园林绿地是城市的“绿肺”,是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手段。如何在有效的土地和空间中,最大程度发挥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成为园林绿地质量的重要衡量指标,但园林绿地对城市环境改善作用的大小,人们无法准确直接地感受和比较。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陈自新、苏雪痕等人就对北京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进行了研究,提出绿量是决定城市绿地生态效益大小的最实质性因素,通过计算植物绿量回归模型,量化园林绿地生态效益。后有人不断进行研究,通过植物绿量计算统计,得出园林绿地的增湿降温、杀菌滞尘、抗污减噪等作用大小,建立评估体系,量化城市绿地生态效益。近年来,还提出了城市绿地的防灾避险功能。从生态学来看,这也是城市生态效益的一部分。

3.4 园林优质工程评比

目前,全国各省市为了更好地提高园林绿化施工水平、规范行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协会都纷纷组织专家通过企业项目资料审查、现场实地考察,评选出各省市的园林绿化优质工程,以更好地提升企业品牌,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4 结语

园林景观建成后评估是园林建设发展过程的有效反馈,虽然现在已经有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和研究相关理论,并有优质工程评选活动作为实践操作,但尚未形成完整一致的评估体系。科学而可操作的评估体系和完善合理的评估机制是园林建设发展的有效鞭策,也是园林规范化建设的关键。

5 参考文献

[1] 任淮秀,汪昌云.建设项目后评估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问题;对策;中国

中图分类号 F31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3-0214-02

被称为“第三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林业产权,放活了山林经营权,落实了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大大激活了民众对林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有效地发挥了森林资源的潜力。森林资源转让、作价入股、合资合作造林、贷款抵押等林木交易活动越来越多,从而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应运而生。

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

1.1 理论储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新兴行业,在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正式启动于90年代中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以福建林学院陈平留、陈伯贤和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王永安等一批学者对南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研究和探索。1996年陈平留教授出版了我国第一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著《森林资产评估》。

1.2 实践探索

1995年原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基层工作者20多人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依据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起草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技术文本,同年由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于1997年又颁布了《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至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才真正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予以开展。为进一歩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之后,一些省、市、县也制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理论指导[1]。

2 现阶段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2.1 多头管理,体制未理顺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社会公正性中介服务机构,是一个新兴行业。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主要有2类:一类是由国资系统批准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它们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量少,未配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熟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未得到林业部门认可。而根据原林业部及原国资局颁布的国资办发〔1996〕59号文及国资办发〔1997〕16号文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须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另一类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由于没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等问题,也未得到国资系统的批准。且在林业系统内部,国家林业局是由计资司负责组织资格考试,核发相应的证书和印章,而省级大多是林政处等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到地方则又出现国资部门与林业部门双重管理,因而评估中易出现多头管理,势必造成管理重叠与脱节的混乱局面。

2.2 评估“两张皮”,职责难厘清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这样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具体操作中易出现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分拆、高评或重叠评估等不良现象,加之评估行业自身独立性不强,易导致理论上清晰事实上难厘清的评估“两张皮”。

2.3 知识结构不合理,难以适应市场需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一般的资产评估不同,有其独特的专业性,既涉及到经济学、会计学、市场学、法学、管理学,又涉及到林学中的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目前,国资部门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大都没有配备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专业人才;而林业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又没有配备一般资产评估所必须具有的经济学、财会学、法学、管理学等专业人才。因此,2类评估机构人员知识结构配制都不合理,均难以适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的需求。

2.4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评估质量难以保证

评估人员是实施评估业务的主体,评估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评估工作的质量,是评估业的生命线,其素质主要体现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上[2]。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或缺乏林学知识,不懂森林资源特性,或对评估基本理论不十分了解,专业胜任能力不强;有的从业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责任性认识不足,职业操守能力较弱;有的从业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制观念淡薄,防患风险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评估操作规范和评估准则进行公正评估,评估质量难以保证。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退耕还林,成本有效性,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性

一、引言

水土流失是我国面临的诸多环境问题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根据世界银行报告,“就全世界而言,中国是世界各国中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World Bank,2001)。,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到360多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5%,而沙化土地面积已达到17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2%(Liu ,2002;Huang ,2000)。

在越来越大的生态压力和多种经济、社会和政策因素的作用下,我国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启动了几项大型或超大型生态保护工程,以遏止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这些工程包括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环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其中,退耕还林工程无论从覆盖地理范围、财政预算规模,还是对农业生产、经济结构调整效应,以及农户参与程度等方面看,都表现出鲜明的特点及特殊地位。

首先,就整体规模和扩张速度而言,退耕还林工程远远超过其他生态保护工程。1999年,退耕还林工程试点工作在陕西、甘肃和四川三省率先开展。2000年,工程扩展到西部13个省(市)的174个县。截止到2001年,整个试点工作已完成1743.6万亩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和1501.8万亩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累计投入资金达76.8亿元。工程试点期间就有400多个县、5700个乡镇、2.7万个村、410万农户参加。到2002年,工程正式全面展开,其范围从以西部为主的的20个省(区)进一步扩展到全国25个省(区、市),1897个县。2002年中央就安排了3000多万亩的退耕计划,相当于试点阶段年均退耕规模(550万亩)的6倍。2003年又新增退耕面积5000万亩,同时配套荒山面积5000万亩。到2003年底,退耕还林覆盖了全国2万多个乡镇,10万多个村,6000多万农户。五年来,全国共安排退耕还林总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19亿亩)。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截止到2010年,退耕地造林总面积将达到2.2亿亩(1467万公顷),工程总预算将达3370亿元。如此浩大的规模和预算,不仅在国内生态工程中绝无仅有,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史无前例的。[1]考虑到工程如此巨大的规模,以及涉及地区地理条件、参与农户特点、参与地块在生产力和水土流失程度等方面存在的高度异质性,工程的瞄准效率(targeting efficiency)以及工程整体的成本-有效性(cost-effectiveness)问题就特别值得关注。

其次,相对于我国已经和正在开展的其他生态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政策目标的双重性和政策设计思路的逻辑注定了其目标实现的难度和操作上的复杂性。根据中央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的设计,该工程要达到的政策目标,不仅在于通过退耕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环境,而且在于改变工程参与地区和农户在较长时期形成的土地利用模式和农业生产方式,从而在全面调整退耕地区农业和农村生产和收入结构的基础上,使参与农民逐渐转出那些相对“不利于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的种植业,而转入“环境或经济可持续”的林业、畜牧业和非农产业,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双重目标。从政府在退耕还林上的操作方式来看,工程隐含的一个假设是,农户退耕是农业生产模式和土地利用结构转换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农民首先进行退耕后,上述结构调整和转换才有可能、也应该会进行,而不是相反。这种政策思路和相应的工程操作方式决定了退耕还林总体上是一个自上而下推动的工程,[2]而恰恰是工程这种自上而下的特点,加上政府预期实现目标的多重性,决定了工程实现目标的难度和政策操作上的复杂性。

第三,与其他生态工程的直接参与主体为政府林业、水利部门和相关国有(林业)的情况不同,退耕还林的主要参与主体是千百万原本从事种植业的农户。这就意味着,为确保工程的成功,政府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到参与农户的激励相容问题。从短期看,政府的补贴应该超过农民种植业生产的机会成本,以使农户认为参与该工程有利可图;从长期来看,如果政府的目标是在补贴期限过后确保土地不被复垦,工程参与农民或者必须转向更有收益的其他农业生产或非农生产,或者退耕土地在未来能够直接为农民带来稳定的收益。如果上述农业和农村生产和收入结构的调整没有到位,退耕农户将有激励在补贴期后复垦。

随着退耕还林工程规模的迅速扩大,政府有关决策和执行部门、学术界和整个社会对工程的成本有效性及其带来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在历经了3年试点、且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推广也已经两年后,对这一巨型工程的成本有效性进行一个中期评估,并在更长时期内推断工程在经济乃至生态层面的可持续性,就成为摆在学术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研究以下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1)评估退耕还林工程的成本有效性。我们将通过分析退耕地块瞄准效率,并比较退耕地块的机会成本与国家提供的补贴来评估退耕还林工程的成本有效性,以研究工程实施是否存在成本节约的空间;

2)从参与农户的视角分析工程在经济上的可持续性。主要是通过评估退耕还林工程对参与农民的不同来源收入的,分析在补贴期内国家补贴对农户收入的重要性,从而推断补贴期过后潜在的农户行为。

由于篇幅和/或数据的限制,本文不打算全面讨论退耕还林工程在决策和政策操作的整体逻辑,也没有涉及和推断工程实施可能带来的生态效益等方面的问题,也不准备仔细讨论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中央—地方博弈和地方治理等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我们将在为评估退耕还林工程所撰写的其他系列论文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

本文使用数据基于2003年由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组织对甘肃、陕西和四川三个1999年开始退耕还林的试点省份的调查,调查涉及的所有样本县、乡、村和户都按照随机原则选取。调查涵盖6个样本县、18个样本乡。在确定样本乡的基础上,调查队在每个样本乡分别选取2个样本村,对共计36个样本村进行了村基本情况的调查。在每个样本村,调查队又分别抽取10个农户进行了详细的住户信息访问。访问的信息不仅包括他们当时(2002年)的家庭、生产、收入和资产等信息,对于所有指标,调查员也询问了他们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前一年(1999年)的情况。共有360户农户接受了访问和调查,其中270户是退耕户,90户是非退耕户。经过数据整理,最终农户数据的有效样本是348户,其中264户为退耕户,84户为非退耕户。由于调查资料包括农户所有地块详细的投入产出数据,我们可以出农户所有参加退耕地块的机会成本并与补贴进行对比,以研究工程的成本有效性问题;同时,由于数据不仅同时涵盖退耕还林参与农户和非参与农户,而且包括农户参加退耕前(1999年)和退耕后(2002)年的种植业、畜牧业、非农产业以及其他收入信息,这就为使用公共工程评估中广泛使用的倍差法(Difference in Differences )评价参与工程对农户各类收入及其结构转化的净效应提供了数据基础。本文安排如下,第二部分首先简要介绍退耕还林的政策操作模式,然后根据样本地块和农户的调查数据,评估工程的瞄准效率和样本地区(退耕还林试点三省)工程的成本有效性,并对决定该工程成本有效性背后的政策因素和背景进行了一个初步阐释;第三部分基于农户数据,运用倍差法分析参加退耕工程对参与农户各种收入的影响,以判断退耕工程在推进农民转移出种植业生产的同时,是否实现了农户从其他产业进行的结构转移。最后是本文的结论和一些进一步的讨论。

二、退耕还林工程的成本有效性

成本有效性指的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某一既定目标,或在既定的成本下谋求特定目标收益的最大化。成本有效性不仅可用于直接判断工程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也有助于推断政策成本的节约空间,并从政府财政视角评判分析工程的持续性。以下我们将首先简单介绍退耕还林工程的操作模式,然后用计量评估工程的瞄准效率,最后,基于退耕地块样本资料,通过详细分析地块被退耕补贴收益与其机会成本的关系,评估工程的成本有效性。

(一)工程操作模式

为吸引农民参加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央政府制定了相当优惠的补偿方案和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其中包括:(1)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贴。实施的标准依流域划分,长江流域每亩地每年补助原粮300斤,黄河流域每亩地每年补助原粮200斤。每斤粮食按0.7元折算,由中央财政承担,补贴年限为生态林8年,经济林5年,草地两年,并要求生态林和经济林的比例要达到4:1.(2)向退耕户提供现金补贴。在补贴年限内,现金补贴标准按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安排,用于补贴农民的医疗、等方面必要的开支。(3)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种苗。退耕还林(草)所需种苗,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供应。经费标准是每亩地50元。(4)实行个体承包。(5)实行“退一还二、还三”甚至更多,即农民接受一亩地补贴的条件是必须承担一亩或一亩以上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任务。(6)实行报帐制,即农户按规定数量和进度进行退耕还林(草),由林业部门对退耕还林(草)进度、质量及管护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农户凭发放的退耕任务卡和验收证明,按报帐制办法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国家林业局,2000)。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彬县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114-02

1 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1.1 业务开展情况

陕西省彬县位于中国西北部,属渭北黄土高原残塬沟壑区,是黄河中游水土流失重点县之一。全县林业用地面积100.65万亩,其中集体林地面积96.78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96.2%,森林覆盖率达34.1%。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下,2009年彬县以底店乡为试点乡镇先行探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截至2010年6月,底店信用社累计发放了14笔林权抵押贷款,总贷款金额为32万元,抵押山林面积为2764亩,用途多为林木施肥、管护、建果库等。由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处于初步试点阶段,业务量小、涉及面窄,且以小额农户贷款为主,贷款模式单一。

1.2 主要做法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确保林权抵押贷款健康发展,2009年彬县信用社制定了《彬县农村信用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彬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评估办法》,对贷款对象、抵押范围、监督管理、资产评估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业务操作办理。

1.2.1 贷款对象、用途

贷款对象:信用社服务辖区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从事林业生产或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贷款用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或其它经营资金短缺困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不得用于支付购买抵押标的物对价或支付因购买抵押标的物而产生的债务。

1.2.2 贷款期限、利率

贷款期限: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信用社现行同类、同档次贷款执行。

1.2.3 林权抵押范围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为用材林或经济林。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是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的林权;二是生态公益林;三是归国家所有的林地所有权。

1.2.4 贷款抵押比率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60%。

1.2.5 抵押物评估

彬县信用联社联合县林业部门,成立彬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评估委员会,设县、乡两级;县级评估委员会负责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由乡级评估委员会负责。

1.2.6 抵押物的保险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贷款期限内应设定保险(商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低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注明信用社为保险赔偿的第一请求权人和第一受益人。

1.2.7 贷款的基本程序

借款申请贷前调查资产评估贷款审批抵押登记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2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型业务,彬县信用联社从未涉足这一领域,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管理模式都从零开始,因此在探索的道路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2.1 运行机制不完善

机制是改革的“血液”,其创新与健全是保证改革成功的重要功能载体。当下,彬县林权抵押贷款各项配套机制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一定的“肠梗阻”现象。

(1)专业林权评估机构和资质人员缺乏,致使估价困难。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要求很强的技术性。目前彬县林业局没有成立专业的评估机构,也没有配备权威技术人员,仅仅是成立了林权评估委员会,从而在评估工作中主观意愿成分较大、技术含量较低,无法对林木资产做出科学的价值评估,致使林权融资风险走高,融资抵押受限。

(2)未建立林业资源流转市场,产权流转受阻。目前彬县还没有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市场,林权流转机制不健全。若林农无法按时还贷,林权流转、拍卖、变现时将面临一定的困难,农信社对收回的抵押林地短期无法处置变现,易形成大量不良贷款,滞缓了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将会给信用社带来新的贷款风险。

(3)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未完善,林木采伐受限。2008年彬县启动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但目前处于初步阶段,林木采伐仍控制严格,一方面,导致林农和林企难以争取到采伐指标,林木资产变现难、收益慢,林农和林企参与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下降;另一方面,加大信用社无法处置抵押物的风险,如借款人不能到期按时归还本息时,抵押物将抵偿给信用社,但在未取得林业部门批准下,信用社无权对抵押物进行采伐处置。

2.2 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林业是一项弱质性产业,参与主体为林农、中小型林企等弱弱势群体,发展林业经济需要政府的政策倾斜。目前彬县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导致林农和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都不高。

(1)缺少利率优惠政策,降低了林农、林企等借款人的借款积极性。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主要是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相对较弱,借款用途主要是造林、育林,林产品生产、加工等,产品附加值低、利润很薄,而现行林权抵押贷款利率较高、利率优惠政策空缺,再加上评估、担保等费用,使得贷款成本偏高,导致一些农户特别是低收入农户想贷而又不敢贷的犹豫畏难心理,影响了林农参与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2)缺少贷款贴息政策和风险补偿政策,导致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高。首先,对林权抵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将降低金融机构的资本利润率,在没有政府贴息政策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为满足自身盈利性必然会减少贷款发放。其次,林业容易受自然灾害(火灾、冰雹、雪灾等)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具有高风险性,因此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乏,也会影响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3)缺少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风险转移机制欠缺。在《彬县农村信用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贷款期限内应设定保险”(商业保险)。从林农的角度,商业保险的成本过高;而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来说,森林保险风险过大,收益较低,在没有政策扶持的条件下,都不愿意参与森林保险业务。

2.3 金融产品创新有限

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林权抵押贷款突破了以往农村金融服务的藩篱,但由于其是一项新兴的信贷业务,在产品设计、贷款模式等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难以满足林企和林农的需求。

(1)贷款期限和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林权抵押贷款以1年期为主,最长不超3年,而彬县树种主要为刺槐、侧柏和油松等用材林和柿子、核桃、苹果等经济林,生长周期都较长,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林农在未看到效益时,还款时间已到,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农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

(2)贷款模式单一,未引入中间担保机构。从彬县试点的情况来看,在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中90%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模式单一,未引入中间的担保机构(如担保公司、政府信用担保等)。

3 林权抵押贷款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3.1 构建完善的运行机制,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为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可持续开展,当务之急是建立并完善各项林权抵押贷款运行机制。首先,完善评估机制。培养一批林木资产评估专业资质人员、建立专业林权评估中介机构、制定评估技术标准,以促进林权价值的确定、提高林权交易的计量可靠性。建立完善各类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不法行为予以行政或法律制裁。其次,构建林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的森林资源资产二级市场或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开展林业产品实物交易,进行林权的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及时流通变现。最后,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深化人工商品采伐制度改革,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逐步实现商品材的自主经营。

3.2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林权抵押贷款奠定坚实的政策基础

为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调动各参与主体积极性,应充分发展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政策上“推一把”,帮助林权抵押贷款走上正轨。一方面,实行利率优惠和财政贴息政策,进一步让利于民,激发林农参与热情。加大财政贴息力度,探索从林业部门从支持林业发展的有关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把林权抵押贷款与扶持林业产业发展紧紧的结合起来;对特色林业产业、林工企业贷款县财政给予30%的贴息;对低保户、困难户贷款县财政给予全部贴息;对农民2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放贷,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由县财政贴息。其次,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有两种做法可供选择:一种是可参照当前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做法(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由受益于林业生态保护的企业和地方政府负担,标准按年度贷款投放额的千分之五给予补偿,基金由林业与金融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另一种是由政府从育林基金、维检费等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偿符合政府规划的重点林区因林权抵押贷款所造成的损失。最后,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开办森林保险品种,在金融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分散林权抵押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于开办森林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3.3 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产品设计,寻求适合自身特点的业务发展模式

信用社要加快完善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推进林业信贷的担保方式,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方便广大林农及时取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求。一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鉴于林产业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可以根据抵押标的物的特点,确定几个档次的贷款期限。生产周期较短的1-5年,生产周期较长的5-10年。二是设计多样化的还款方式。对于贷款金额小、期限较短的,采取一次性还款;对贷款金额大、期限长的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还款。三是创新贷款模式。除林权抵押贷款外,还应积极尝试林户联保贷款、小额贴息贷款、林权反担保贷款、林储质押贷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等新的贷款模式,以满足林农和林业企业的多样化贷款需求。

参考文献

[1]潘邦强,单宁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支持分析――基于武鸣县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的调查[J].区域金融研究,2009,(9).

[2]李凯英.林权抵押贷款:现状、问题、对策――辽宁省丹东市的实证分析[J].农村经济,2009,(11).

[3]杨丽霞,石道金,华文礼,叶陈育.林权抵押贷款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省遂昌县为例[J].林业经济,2010,(4).

[4]刘金娟.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及对策[J].调查研究,2010,(4).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树木补偿标准;林业司法鉴定;适用条件

在许多林业类司法鉴定、评估的委托鉴定事项中都有需要确定对林地上林木或耕地及其他地类上附着树木进行价值或补偿值的鉴定评估的内容。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在一些司法鉴定、评估操作中,有些鉴定、评估人员为了体现有政策依据,经常套用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但此类文件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解决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耕地,是对地上附着的林木、树木进行补偿,并不是为林业类司法鉴定、评估制定。通过多年司法鉴定、评估实践,在涉及农业、林业类的司法鉴定、评估中如盲目套用征占用林地的标准,是不合适的。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在涉及树木的鉴定、评估中适用条件有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的分析使用。

1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林木、树木补偿标准简介

新疆自治区林地征占用对林木、树木补偿标准沿用的有两个文件:一是2001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下发的《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通称为500号文[1];二是关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通称为131号文[2],从2010年执行。131号文件对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与500号文相比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在果树的补偿值标准上提高的幅度较大。这两个文件的前提是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承担包括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四项内容的补偿费用,林木补偿费只是四项补偿费用中的一项。这两个文件虽然在林木补偿标准上存有不足之处,但作为土地征迁补偿的政策性指导文件一直在沿用执行,在相应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文件关于林木、树木补偿标准对比见附表1、2。

2司法鉴定评估中的树木价值、损失值或补偿值与建设项目土地征迁林木补偿内涵不同,前者不能盲目套用后者标准

司法鉴定中树木价值、损失值或补偿值的内涵是指标的物(树木)的市场价格或累计发生的成本及合理利润,且标的物发生了灭失、损毁或损伤。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值确定时作为标的物的树木正常存在,树木处置权处置收益仍属树木主人。主人可将作为标的物的树木卖出、伐除、移植,作为标的物的树木一般未受到损毁或损伤。在涉及林木的司法鉴定、评估中如盲目套用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标准(131号文),即有可能损害树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也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利益。如处理不当,不利于民事矛盾(纠纷)调解和诉讼案件调解及裁决。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划标准是以胸径划分,相对较粗。以小于5厘米、5-15厘米、15-30厘米和30厘米以上几个规格划分,初衷是为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值确定而制定的,不是为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制定的。以针叶树为例,在林区一棵胸径30厘米以上的云杉、落叶松或冷杉、西伯利亚红松,生长时间约在100-200年以上,若按90元/株的(131号文)标准作司法鉴定的价值或案值鉴定不能反映天然林生长管理的实际成本和生态价值。以平原区阔叶树人工林为例,胸径30厘米以上的一棵杨树在水肥条件较好的地方生长时间约在20年,若按50元/株的(131号文)标准作司法鉴定的价值或案值鉴定不能反映人工林栽植管理的实际成本和木材价值。园林绿化树种如简单按阔叶树补偿标准,也不能正确反映市场价格和培育成本。

3在司法鉴定评估中如简单盲目套用建设

项目土地征迁林木补偿标准有些情况会加大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成本有些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价值补偿值确定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双方当事人也会要求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如果不对鉴定现场树木栽植情况作深入、客观的了解,也有可能会加大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使一些投机取巧恶意密植、补植的人获取不当利益。主要影响因素有树木栽植密度、栽植时间、载植方式和树木成活情况。

3.1栽植密度和苗木规格

如当事人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时恶意密植、补植造成单位面积树木数量远高于正常栽植密度,按131号文标准作司法鉴定会使投机取巧恶意密植、补植的人有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依据。如杨树片林正常初植密度为80-120株/亩,杨树防护林带正常初植密度为220-333株/亩,但有些当事人会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夕突击性密植、补植,以期造成即成事实,获取超额的树木补偿款。一株一年生杨树、沙枣、白榆树苗的市场价格在0.2-0.5元/株左右。以杨树为例,如通过突击性或有目的性的密植、补植能达到2-4株/平方米甚至更高的栽植密度,即便按18元/棵的131号文的最低标准,一亩按1998株计算,就可达到35964元的补偿,是正常栽植密度的6倍或更高。

3.2栽植方式和苗木质量

栽植方式也是影响单位面积株数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近10年来由于红枣大量采用酸枣仁直播造林,成活后嫁接的栽植方式,也造成栽植密度超大。采用这种方式栽植的红枣在初期可达到1200株/亩出苗数量,如按131号文5厘米以下红枣115元/株的标准鉴定,每亩地可获138000元以上的补偿款。一年生的果树实生(或扦插)苗价格也很低,如通过突击性或有目的性的密植、补植,如按131号文果树补偿标准45-150元/株,也可获得超额补偿。

3.3树木成活情况

有些地块播种、植苗栽植的苗木第二年成活情况不理想,但如在冬季调查,有些人会将死苗当成活株数调查统计,也有可能造成鉴定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加大了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成本。

4结论与讨论

新疆自治区131号文对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在司法鉴定及评估中的适用性有限。在多数情况下不适宜直接套用,在有些情况下131号文的分项标准也有与树木实际价值(或成本)、案值比较吻合的可能。因此如在司法鉴定中确需套用此类标准时,要全面考虑树木栽植密度、规格、成活生长情况、投入成本、预期收益、果树的产量、品种等综合因素,客观全面了解掌握树木栽植生长实际情况,甄别有无突击密植、补植及树木成活情况。对数量不大,生长管理正常的果树可谨慎选用分项具体补偿标准,不可盲目套用及作为林业司法鉴定评估的政策性依据。

作者:李卫 赵立夏 单位:1.新疆林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 2.新疆呼图壁县林业局

参考文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退耕还林;激励;参与;机制;创新

收稿日期:2009-02-06

作者简介:柯水发(1977―),男,福建安溪人,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林业政策与林农行为研究。

中图分类号:S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2-0001-05

国务院于2007年8月9日出台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之后,如何进一步加大机制创新力度激励农户主动参与工程建设,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退耕还林工程自1999年开始试点至2005年,共涉及到3200多万农户、1.24亿农民[1]。农户是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主体,农户的持续有效参与对于退耕还林工程的有效性和持续性至关重要。然而,当前国内外对退耕还林工程的研究文献较多,但主要集中于工程实施情况、工程管理、工程政策问题、工程技术措施、工程成效、工程影响、工程监测等方面的研究,缺乏从农户参与工程的角度系统地开展研究。因此,本研究侧重于从促进农户主动有效参与的角度来探索退耕还林工程运行机制创新,对于可持续地科学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构建和谐现代林业,保障林农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

1 退耕还林工程农户参与程度分析

通过对退耕还林工程农户参与程度的分析,可以窥见农户的参与状况和参与特征,以便更加有效地对农户参与行为加以激励。世界银行社会发展

部把参与水平界定为信息分享参与、咨询参与、合作参与和赋权参与4个层次,其中,信息分享参与是一种单向交流,咨询参与是一种双向交流,合作参与是分享决策和资源的控制权,赋权参与是转移决策和资源的控制权。这种分类方法可以为项目中的参与程度评价提供一个简洁的分析框架。因此,此种分类方法为本研究农户参与行为的研究提供了分析框架和理论基础。本文在此将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过程分为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工程具体实施和工程检查验收3个阶段,并运用前文参与程度分析框架对农户参与程度加以分析。

从表1来看,当前的农户参与多数为低层次的参与,即多数为咨询性质和信息分享性质的参与。而缺少合作性质和赋权性质的参与。在退耕还林工程中,工程的实施仍然是由政府主导来完成的,群众只是以投工投劳为主,群众具有的丰富实践经验没有发挥出来。尽管当前农户参与退耕的积极性很高,农户参与面很广,但农户的参与层次普遍不高,多数农户的参与为被动的接受性参与,即信息提供或咨询性的参与,而缺少合作性质和赋权性质的参与。工程实施中参与式方法运用不充分,农户的参与深度还存在不足。因此,对于退耕工程而言,可以进一步引入参与式发展理论,进行工程运

行机制创新,走参与式社区林业发展道路,充分体现出广大农户在项目选择、规划、实施、监测、评价和管理过程中的有效参与,而不是形式上的介入。在提高农户参与程度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农户的参与动力和责任意识,增强农户的自我组织和持续发展能力,这是确保退耕工程更具持续性的重要保障。

2参与式的工程运行机制创新

参与式方法是当前国际合作发展项目领域被广泛采用的一种工作方法。参与式方法是发展主体积极、全面地介入发展项目的有关决策、实施、管理和利益分享等过程的一种方法[2,3]。在退耕还林中,农民是工程实施的主体,农民应当平等自愿地参与该项工程[4]。工程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通过将参与式工具或方法应用于退耕还林工程,可以创造和谐的工程实施环境,增强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真正达到退耕还林的根本目的。参与式的工程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参与式工程规划机制、参与式工程竞标机制、参与式监测评估机制、参与式工程管理机制等,这些机制创新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户主动参与。

2.1 参与式退耕还林规划机制

在目前的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多数地方工程区仍沿用传统的工程规划。然而,我们也欣喜地看到,已有部分地区尝试性地开展了一些参与式退耕还林规划实践,据2003年第2期《林业与社会》刊载,甘肃清水县2003年春季以来,为充分调动农民的退耕还林工程中让退耕农户直接参与退耕还林工程的规划设计,将10万亩退耕还林任务全部落实到了农户,在设计中坚持因地因树而宜,尊重农户喜欢的树种和造林模式,使设计更具指导性。在理论研究方面,一些学者,如邓华锋[4];先开炳[5];李维长等[6];曾发林等[7]也积极率先开展了退耕工程参与式方法运用研究,从而为各工程区改进退耕工程规划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经验借鉴。

参与式是相对于传统作法而言的,其特点是:项目的主体是农户,以人为本,充分重视农户的愿望、利益和需求。参与式规划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规划方法,农户是规划的中心,是规划的基本单元和实施的主体。参与式退耕还林规划是一种全新的林业规划方法,与传统林业规划方法不同,在遵循大的原则前提下,决策是由农民自己做出,是一个“从下而上”的过程,是在技术员详细宣传、介绍项目后,让农民充分了解项目细节,然后自行决定是否参加项目;自主选择造林地、造林模型、造林树种、株行距;自主决定各自参与造林面积以及造林的抚育、管护方式,林产品利益分成比例及分配办法,在这种模式中,技术员只提供技术咨询。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将参与式退耕还林规划机制设计如下:政府首先通过退耕还林相关政策宣传,帮助农户加深对工程及工程政策的认知,以形成是否参与的行为意愿;第三步工程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农户参与意愿,进一步确认自愿参与退耕的地块、面积、还林模式、林种结构等信息,并对上述信息加以登记造册;第三步,将村社农民的退耕意愿情况加以公示反馈,如无异议,则进一步编制汇总村社退耕计划,然后逐级上报退耕还林计划;第四步,计划获核实批准后,下达计划并基于村社加以实施;第五步,具体开展参与式作业设计及具体的造林活动;最后经参与式检验收后兑现相关政策,实现农户合理退耕意愿的满足。

由此可见,参与式退耕工程规划具有以人为本、农户参与程度高的特点,项目目标符合农户的需求,有利于提高社区及社区农户的自我发展能力。

2.2参与式退耕还林招投标机制

招标投标制是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加强工程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对维护工程建设的市场秩序,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方式、程序、内容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要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招投标是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说明需要采购商品或发包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邀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从中择优选出最有利于招标人的投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使交易得以实现的一种交易方式,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等特点。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招投标能够发挥信息揭示和信息传播的功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缺点,降低交易成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退耕还林工程项目也应该适当引入招投标机制,以确保工程实施的公平性、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当前,有些工程区开展过一些类似的实践,如河北霸州市在2002年的退耕还林中,曾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无偿承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竞标者多达1500人,100公里的市管堤防绿化工程被抢包一空。目前,两条堤防已全部绿化达标,造林12300亩,植树70万株,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笔者认为这些招投标实践尚不普遍,也不规范。

在此,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一套较为全面的工程招投标机制创新体系,具体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机制、退耕任务指标招投标制、林木种苗供给招投标机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机制、工程作业施工队伍招投标机制、工程监理招投标机制等。通过引入上述招投标机制,以确保工程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退耕指标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种苗供给的优质性和经济性,材料采购的经济性和公正性,作业施工质量的优质性和经济性,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工程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引入这些竞标机制,提高退耕工程实施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让广大农户有更多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提高农户参与层次。当然,在具体的招投标实践中,也存在着程序复杂化和一部分农户缺乏能力难以实际参与的弊端,这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2.3 参与式工程监测评估机制

监测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如一个项目周期)内系统地、定期收集、整理、分析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以观察和测定变化的趋势。评估是定期了解、评价和回顾项目干预措施或研究变化和影响,以判断其有效性和持续性。参与式的监测评估就是在监测评估专家与项目所在地利益相关群体共同讨论、共同参与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种评估模式。

参与式监测评估是一种从国外引进的新型的监测评估方法,它是在传统监测评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监测评估相关团体的参与性、内容的有效性、过程的效率、基层的权力等各方面,融合参与式农村评估(Participatory Rural Appraisal PRA)、矩阵分析法、流程图、问题树、专题定点小组访谈、半结构式访谈等众多的先进手段和方法后,形成的一种定性描述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监测评估方法。

参与式退耕还林监测评估,在实施目的、实施主体、监评指标体系、实施频率、实施程序、农户参与性质上,有异于传统的工程监测评估(表2)。参与式退耕还林监测评估是强调以各利益主体(特别是农户)参与为核心的监测评估方法。“参与”既是目的也是手段,通过涉及项目的所有相关单位的参与,充分挖掘和综合各个单位知识和能力,以期能够获得真实的、符合本土利益的监测评估结果。“参与”应该在监测评估过程中体现出普遍性、全程性、深入性。应最大限度使涉及项目的各个单位都参与进来,以保证在监测评估过程中能够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影响和利益。参与式退耕还林监测评估的目的是对参与农户进行赋权,让社区成员充分参与到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并使他们成为甄别项目成功与否的判定者,但使用的方法应简约明了,让当地居民具有成就感、拥有感和责任感。让他们提出自己的发展愿望,从而促使社区成员向他们认为能够成功的方向努力。

2.4 其它参与式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机制

常言道:“三分造,七分管”。要长期确保造林成效,工程管理部门必须让退耕农户更广泛地参与工程管理,特别是参与到对工程建设的管理全程。可运用参与式方法探索出一些更有效的工程管理机制和模式,加强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建设。具体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进一步构建参与式工程政策咨询机制、参与式工程政策制定听证机制、参与式立项调查机制、参与式工程信息反馈机制、参与式工程检查验收机制、参与式工程宣传机制、参与式工程管护机制等。上述机制的构建,将有利于提升农户参与层次,并最终有利于优化工程管理和工程绩效。

3 结 论

当前,退耕还林工程系由政府主导实施的,群众主要以投工投劳为主,农户具有的丰富实践经验没有发挥出来。尽管当前农户参与退耕的积极性很高,参与面也很广,但农户的参与层次有待提高,多数农户的参与为被动的接受性参与,即信息提供或咨询性的参与,工程实施中参与式方法运用不充分,农户的参与深度还存在不足。因此,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加强机制创新,尝试构建起一套参与式工程运行机制,如参与式退耕还林规划机制,参与式退耕还林招投标机制,参与式退耕还林监测评估机制等。上述这些机制创新设计如能真正付诸实践,将会进一步激励农户持续有效地参与退耕还林工程,有助于提高退耕还林工程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并最终有利于实现退耕还林工程目标。

参考文献:

[1] 国家林业局.2006中国林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

[2] 叶敬忠,刘金龙,林志斌.参与•组织•发展:参与式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1.

[3] 刘金龙.中国参与式林业的简要回顾和展望[J].林业科技管理,2004(1):28~33.

[4] 邓华锋.关于参与式方法在退耕还林工程中应用的理论思考[J].林业与社会,2004,12(1):8~12.

[5] 先开炳.参与式方法在退耕还林规划中的应用[J].四川林业科技.2001,22(4):41~44.

[6] 李维长,邓华锋.参与式方法在退耕还林工程规划设计中的实践――以四川省渠县为案例[J].林业与社会,2003(3):4~8.

[7] 曾发林,罗小林.参与式方法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规划设计中的应用[J].林业与社会,2003(4):21~23.

Analysis on Mechanism Innovation in Driving the PeasantHousehold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versionof Cropland to Forestland Program

Ke Shuifa1,3,Zhao Tiezhen2, Dang Fenglan3

(1.Rural Development Institut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732,China;

2.Economics and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State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714,China;

3.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ollege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China)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集体林权抵押;失地风险;承包期限;评估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104 ― 02

一、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中农民失地风险的产生

对于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是否可以抵押,《物权法》语焉不详,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另外,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第15条也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可见从现行法律的角度看,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权(指林地使用权,下同)不是法定的抵押权客体。但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的滞后性以及目前正在推行的农村的现状,法律与政策、实践往往是不同步的,比如,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实际上已将家庭承包的集体林权抵押作为林权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2012年的《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权只要完成了林改并取得林权证就可以抵押。实践中由于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权进行抵押已大量存在。〔1〕贷款农民一旦不能按时清偿贷款则面临失地风险。

可见,我国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突破是导致林农失地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但这种突破是集体林权改革所必须并不可逆转,随着家庭承包的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的增多,林农失地风险的出现和增加是可以预见的。

二、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中加剧农民失地风险的制度因素

(一)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林农失地风险突显

目前我国集体林权抵押制度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是突破现行法律框架,完全依赖国家政策形成的。而涉及集体林权抵押的政策大多对林农在林权抵押中的失地风险重视不够。比如,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虽然也提到要“防止农民失山失地”,但在实践中,各级地方放政府、金融机构及相关学者对林农失地风险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林权流转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林权流转平台尚不能满足林权流转的需要,不能承担林权流转中价格发现机制的作用,往往导致林权流转价格较低,林权流转成本过大,财政贴息及利率优惠也没有得到真正落实,这些使得林农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以及林权被低价处分的风险增加。再如根据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第27条,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实践中一般不会超过5年,这与了林业生产的周期严重不符。众所周知,林业产品生长周期较长,贷款期限远远短于林木生长周期,这使得贷款林农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风险增加,林农失地风险也进一步增加。总之,林权抵押制度的不完善是林农失地风险增加的重要因素。

(二)集体林权承包期限过短导致的农民失地风险增加

马克思认为地租由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II构成,后者是由连续在土地上追加投资所带来的额外收益。级差地租II越低投资者的积极性越高,而降低级差地租II的有效手段是投资者拥有固定的土地使用权,也即承包期限越长土地的价值越高,越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化经营。〔2〕我国《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均规定集体林权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我国集体林权承包大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即使按照70的承包期限计算,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权所剩承包期限也不足40年。过短的承包期严重影响了集体林权的价值。一是在贷款时农民无法取得林业生产所需的资金,增加林业生产失败的概率;二是一旦届时不能及时还款,林权会以极低的价格被处分,如此,林农承担着失地的巨大风险并且得不到与之相应的补偿。

(三)评估机制不健全导致的林农权益受损失地风险增加

目前全国林权价值评估机构呈现数量少、不专业、非独立及费用高(在某些地区评估费用可达到评估标的额的3%-6%〔3〕)等弊端。森林资源评估体系不健全,评估费用过高,某些评估机构的非中立性,导致林权得不到合理定价,森林资源评估价值过低,严重损害林农合法权益。比如,根据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第14条,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按照常规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而以家庭承包的林权进行抵押的大多属于金融机构自行评估的范围,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往往做出较低的估价并同时降低抵押率(目前抵押率一般在20%-50%之间),这导致林业生产者可能因为得不到充足的资金发展林业,同时由于林权价值低估对风险的抵抗能力减弱,一旦经营失败,不能按时还款,林权就会以极低的价格被处分,林农的失地风险增加。

三、关于集体林权抵押中林农失地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指导思想――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与解决失地林农的保障不可偏废

集体林权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设现代林业,促进林农增收。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我国林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林业投入长期不足,可以说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已遭遇“资金瓶颈”。为解决林业发展融资难的问题,2013年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集体林权抵押贷款,部分省市也出台了规范林权抵押规范性文件。如安徽省根据2009年的《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9〕117号)开展了集体林权抵押融资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安徽霍山的“五+一模式”及“宁国针对林户的小额抵押贷款”已成为全国林权改革中的亮点而备受关注。福建、江西、浙江等省也有类似规定及实践。集体林权抵押已是箭在弦上,不能因为林农失地风险的存在而因噎废食。我们应当充分意识到集体林权改革在最终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意义,林权抵押也是打造新型城镇化的必由之路,林农的在林权抵押中的失地风险是推行林权抵押的必然结果。建立和完善林农权益保护措施,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减小林农的失地风险并在农民失地后解决好失地林农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管控集体林权抵押中林农失地风险的几点建议

1.强化政府责任,完善集体林权抵押制度

集体林权抵押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将林权抵押与林农合法权益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不可偏废。目前我国的集体林权抵押制度过于强调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对林农失地风险不够重视,政府应当对解决当前困局有所作为。首先,应当建立健全林农林业生产专门知识培训机制并做好金融风险的宣传警示工作。强化林农林业生产专门知识的培训,提供林业生产的技术服务有利于降低林农林业投资失败的风险;系统的金融风险宣传和及时的金融风险预警可以防止林农盲目抵押所带来的失地风险。其次,完善社会保障,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做好再就业培训服务工作,解决好失地林农的再就业与生活问题,减小失地所带来的冲击。最后,应当增加政府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市场,推进财政贴息的落实,恢复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的促进林业发展和惠农本质。比如在美国,政府对家庭农场和小私有森林所有者的专项贷款,利率低于商业银行贷款,一般为5%-6.5%,贷款期限较长,紧急灾害贷款为20年,一般生产贷款为1-7年〔4〕。我国可以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作用,减小林农投资失败的风险。

2.延长集体林权承包期限,公平分配改革红利

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土地承包期限越长越有利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价值的提升不但有利于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也有利于林农提高融资的额度,保证为林业发展提高充足的资金支持并可避免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创业失败,减小林农不能清偿贷款及失地的风险,另外也可提升林农投资失败后风险抵抗能力。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申并要求尽快研究土地承包“长久不变”的实现形式。课题组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不变”是在《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林权承包期限70年之后做出的重大决定,它不应该是对70年承包期的重申,这里的“长久不变”应理解为比70年更长的期限。虽然“长久不变”是否可以理解为“永久不变”尚存争议,但要比现行的70年要长是没有疑问的。课题组认为,应当及时修改《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废除集体林权承包期限70年的规定,改为“集体林权家庭承包长久不变,承包期限届满的承包权自动续期”较为合理。

3.完善林业评估机制,公平评估林权价值

当前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出现了诸多弊端。课题组认为,首先,应当借鉴林业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积极研究出台科学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森林资产评估技术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将森林资源评估纳入到法治轨道。其次,积极推进专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的建设,保证林权评估的中立性与公正性,改变目前由林业部门及金融机构内设评估机构的现状,切实保证林权评估的公平公正并依法落实评估人员失信评估的法律责任。保证评估市场的有序竞争并有效降低评估费用。最后,应建立健全评估人员的培养、选任、考核及奖惩机制,实现评估人员的专业化,提升评估公正性和质量,减少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5〕

〔参 考 文 献〕

〔1〕张晓梅,尚立娜.林权抵押融资中的林农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以物权法为视角〔J〕.农业经济,2010,(10):71-75.

〔2〕陆剑.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56-57.

〔3〕廖文梅,孔凡斌,高雪萍.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政策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基于江西南方林权交易中心数据分析〔J〕.林业经济问题,2012,(03):221-225.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林业 信息化 历程 实施途径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3-0294-01

1.林业信息化的发展历程

1.1 起步探索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这一时期以单机应用为特征,主要应用于森林资源清查、专项调查等方面,应用范围和程度都比较小。

1.2 拓展应用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至“十一五”初。这一时期以局域网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在林业部门的深入应用为特征,以林业电子政务建设为中心,现代信息技术在林业重点业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和深化。

1.3 加快发展阶段

“十一五”以来,特别是以《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和《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技术指南》的正式以及首届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会议的胜利召开为标志,我国林业信息化建设进入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全面加快发展的新阶段,“加快林业信息化、带动林业现代化”成为我国林业行业的时代强音和实现林业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2009年3月召开的首届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会议,吹响了全面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号角,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努力方向。会议结束后,全国林业系统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有力地推进了林业信息化工作。成立了林业信息化标准委员会,对已有的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着手推动各省区市制定林业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等等。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也在强力推进信息化工作。目前,各省区市大都成立了以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真正把林业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

2.林业信息化遇到的困境

2.1 信息化意识不强

有些单位特别是领导同志对林业信息化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重视程度还不够,思想上认为信息化工作可轻可重,行动上对信息化工作时抓时放,缺乏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个别单位或同志大局意识不强、责任意识不高,工作上存在消极敷衍或抵触情绪。

2.2 体制机制不完善

管理体制不顺问题比较突出,绝大部分信息中心都是事业单位,缺乏管理协调能力,导致很多工作比较被动。信息化机构不健全,缺位、缺人、缺资金,导致很多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信息化推进机制不完善,绩效考评制度、测评制度、会商制度、项目审查制度、激励机制、协调机制等,都还没有很好地建立,影响了信息化工作的有效推进。

2.3 信息化发展不平衡

目前林业信息化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外界对林业和林业信息化的了解不够,关注和支持林业信息化建设的意愿不强。区域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信息化不平衡,影响了整体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重建设、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重投入、轻管理等不良现象。缺乏统一规划,顶层设计缺失或不科学;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建设

2.4 信息化投资不足

目前,林业信息化投资渠道比较单一,投资额比较小,难以满足全面加快发展的需要。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尚未建立,林业信息化缺乏充分有效的资金保障。

3.林业信息化的实施途径

3.1 健全体制机制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在国家、省、市、县四级林业主管部门均设立专职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林业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公务员管理。二是健全推进机制。完善信息化支撑体系,构建决策、管理、执行、监督“四权分立”的运行机制。创新林业信息化管理,建立绩效评估、测评、激励等机制,激发林业信息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对外部的吸引力。

3.2 完善政策法规

一是根据林业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适时出台一些扶持政策和指导政策,包括投融资政策、信息共享政策、信息开发利用政策、服务外包政策、信息安全政策等。二是完善法规制度,包括执行好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修订林业信息化规章制度等。三是建立林业CIO制度。

3.3 强化资金保障

一是研究建立林业信息化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将林业信息化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之中,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设立林业信息化建设专项,确保年度投入稳中有升。在育林基金、生态效益补偿金等长期性林业建设投资中,设立林业信息化建设专项,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立项审查、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通过加强“两头”管理,确保信息化建设内容和资金投入应有尽有。坚持项目带动原则,以重大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带动各级林业部门加大对信息化的资金投入。二是积极拓宽林业信息化投融资渠道。在坚持财政投入为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经济效益明显的领域,积极吸收社会投资,构建多元信息化投入机制。三是加强资金监管。强化林业信息化建设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和审计监督,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3.4 深化交流合作

一是完善信息化人员轮岗制度、借调制度、基层锻炼制度、对口支援制度等,促进林业系统内外信息化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二是完善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团和桥梁纽带作用。三是通过举办沙龙、林业信息化论坛、专家讲座、调研座谈、合作研究、出国考察、服务外包等,深化与国家部委、先进行业、先进地区、教学科研单位、优秀IT企业、发达国家等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经验,促进互利共赢。

3.5 做好绩效测评

一是组织管理。林业信息化发展测评应坚持以政府部门为主导、有关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测评组织结构由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层组成。其中,决策层主要由林业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管理层由林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专家咨询团队共同组成,执行层由林业信息化应用单位、社会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共同组成。二是测评流程。包括制订测评规划和计划,测评指标体系设计审查和数据采集方法制定,动员与培训,基础数据采集和加工整理,根据指数模型计算水平指数,对测评结果进行评估和修正,确认后,根据测评结果加强后续绩效管理等8个环节。三是林业信息化发展水平测评。测评指标体系包括建设水平、应用水平、保障水平等3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个二级指标。四是林业网站绩效评估。评估指标体系包括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网站运维等一级指标和若干个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五是单项指标测评。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要进行单项指标测评,包括信息量最大、访问量最大、更新最及时、服务功能最强、互动交流量最大、网页设计最漂亮、数量整合最多、网络覆盖面最广等。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是我国林业适应国际国内信息化大趋势的重要战略举措,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强化基础建设,确保网络和有关信息化应用系统安全运行,力争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林权流转评估体系;建立;分析

1 目前林权流转评估体系的滞后性

1.1 林权评估法制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林权评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1996年12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财政部、林业局2006年12月25日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客观上讲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在加强我国林权评估方面确实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当前我国在林权评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的建设上还需要走一段路程。

1.2 当前实施的评估体系存在不科学的地方。林权评估体系的真谛是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实话实说,目前我国从事的林权评估活动中,评估的技术有些不科学,和实施的方法不太完善,而且具体操作中偶尔出现受人为因素干扰等。

1.3 林权评估结果易受价值评定程序简单化的影响。农村集体产权的森林资源,在实施转让经营或承包经营,需要经过招标、拍卖形式所发生的资产评估情况时,产权主体单位往往采取“简易评估”的方法(即由村集体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评估)。这样的评估过程缺乏合法的评估程序、科学的评估方法,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介入、以及评估主体的模糊,最后的评估结果与实际的评估价值相差很大,这就给集体资产的流失打开了方便之门。作为林权上级主管部门的一些地方政府,或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有时会利用行政手段实施命令林权流转,简化评估程序,以至于出现了贱卖或无偿相送森林资源的现象,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引起群众的不满。

1.4 社会评估机构与林权流转评估行为相脱节。在实际操作中,林权评估是一个综合行为,这一操作过程涵盖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如会计学和资产评估学,还涵盖林学专业知识如森林经济学、林业经济学、造林学等,可以,这一评估行为需要既懂经济学又熟悉林学的综合性人才。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既懂林业又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人才是凤毛麟角。林业部门的技术人员熟悉本专业的情况,但对林权评估体系很陌生,难以参与林权流转的资产评估;而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虽具有评估资格的,但他们不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特点和方法,对林业专业知识更是知之甚少,这样,这些评估机构也难以参与进去,即使接收一些林权流转的评估业务,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见得十分科学,各方各面的合法权益不一定都能兼顾。

2 构建新型林权流转评估体系的时代诱因

2.1 林权交易市场日益繁荣的内在要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给我国森林资源的科学发展带来了无限活力,基于市场行为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的转让、拍卖等林权交易行为发生的越来越多,使得林权交易市场日益繁荣。林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对林业产权价值评估的服务需求与日俱增,这就需要构建新的林权流转评估体系。

2.2 林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发展需要科学的林权评估环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后,林业经营形式不再单一,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一些经营形式如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已层出不穷。这些经营形式的出现,要求在法律上对投资各方的产权和投资价值进行科学界定,可见,林业多种经营形式协同发展的局面促使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林权流转价值评估体系,以预防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2.3 新型林权流转价值评估体系可以为林权抵押贷款行为扫清障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为了实现森林增值,一些农户开始对所拥有的林业资源进行扩大化经营,经营扩大化对资金的需求大大增加,农户也迫切需要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这时,林权抵押贷款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户和林业企业的资金来源,林权评估价值便成为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依据,林权抵押贷款的出现迫切要求建立科学健康合理的林权评估价值体系。

3 新型林权流转评估体系的建立方案

3.1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用法治的精神、法律的条文规范林权流转评估行为。具体而言,在中央层面上,推动与此评估行为相关的立法进程,让一切行为都有法可依,把与此行为相关的各项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政策意见都统一起来,为不断发展的林权评估行业提供科学化指导意见和法律依据。在地方层面上,各级地方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央部门的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规定的实施细则,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能参与具体评估行为,只能监督评估过程,把林权流转评估工作交给第三方机构来做,自身起到监督作用,保证每一次评估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发现违规行为的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2 建立科学的林权评估体系

3.2.1 推行科学的评估方法。森林资源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但由于森林资源资产又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季节都会带来资源价值的变化,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该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经济学上,有一个适用于林权拥有者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的林木资产评估的方法,叫做“清算价格法”,指的是在评估时先按现行市价法或其它评估方法进行估算,再按快速变现的原则,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一个折扣系数,然后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的清算价格,具体操作上,这种办法有一个计算公式:Eo=Do・Ew(Eo-林木资产清算价格;Do-折扣系数;Ew-林木资产评估价值),运用这个评估公式,得出的结果是最科学的。

3.2.2 推动林权评估程序走向公开化。林权流转评估程序不能暗箱操作,需要公开运作公平运作,使林权评估程序走向公开化阳光化,林权流转评估行为应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估结果也应第一时间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并设立公示期,只有这样做才会提升资产评估的业务质量,制止森林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为发生,保护所有者、投资者、经营者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交易市场,使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3.3 设立专业林权评估机构

目前,国内很多地方的中介评估机构几乎不涉及林权评估领域,以至于林权流转评估程序缺乏第三方机构的介入,而且,很多地方也不存在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这是摆在现实面前的一大难题。因此,建议相关部门放开政策,鼓励社会的评估机构介入林权评估领域,制定林权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批准设立专业的林权评估机构,明确各类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在适当的时间内完全把林权流转评估行为交给专业评估机构。

3.4 加强对林权评估从业人员的管理

评估人员具体参与评估过程,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对评估结果带来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林权评估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这类从业人员进行考试,以提升他们的林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对每年度对他们所取得的评估资格证书进行年审和考核,发现不合理不称职的执业人员应及时处理,清除出评估队伍,确保林权评估队伍时刻保持高尚、纯洁的职业道德,建设一支业务过硬、道德高尚的林权评估队伍。

参考文献

[1]彭东生,袁红萍,董新春.江西省林业产权评估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J].科技信息,2008(18).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林权抵押贷款 “三农” 模式

浮梁县是全省七个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79.2,素有“八分山水一分田”之称。林业资源作为浮梁县最为丰富的资源,如何充分利用林业资源,对于浮梁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作为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一个突破口,是贯彻国家支持林业发展的措施之一,也为浮梁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资金,支持了当地“三农”的发展。截止2010年6月,浮梁县共办理林权抵押贷款383笔,抵押林权面积77520亩,实际抵押贷款金额9326万元,林权抵押贷款在当地得到深入的开展。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模式

1.政策性贷款模式。这种模式通过政府自己的担保,解决林农和中小林企贷款难的问题。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贷款,方式包括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合作发放贷款和自主选择项目、自主审贷、自主发放贷款。景德镇市农业发展银行曾于07年对浮梁县林业企业发放400万元贷款。

2.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模式。林农以《林权证》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对林权价值进行评估以后,林农以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书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并将有关资料送林权登记管理中心,经过林权登记管理中心的审核后,发放林权他项证明,金融机构在收到他项证明以后发放贷款。

3.担保贷款模式。担保贷款模式包括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和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在林农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担保公司以其资信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同时,林农以其《林权证》向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一旦贷款到期,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担保公司须承担还款责任,担保公司在承担还款责任,可以处理根据反担保协议“林权证”下的林木。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是由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二、林权抵押贷款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缺乏专业林权评估机构,林权价值评估难。成立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规范、科学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确定林权的真正价值,是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目前,浮梁县尚无有资质的林权评估机构,无论林权交易还是抵押贷款,无论交易金额的大小,都是由景德镇市市级会计事务所去评估,这样既增加了林农负担,也造成了林权价值评估不够准确,低值高估造成抵押物不足值,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隐患。

2.林权资产管理难,抵押林木受损风险大。林业投资的风险不确定性使林权资产风险难以控制,如发生火灾,自然灾害,自然灾害风险。林权抵押中产权和实体相分离,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如林农在其林权证被抵押的情况下,发生私自砍伐和引起火灾等损害抵押物的行为不易被监管。银行没有专业的农技维护人员,在发生病虫灾害后林木损失严重。上述情况的存在,容易造成抵押物价值的缩水,造成金融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3.林权执行困难,林权流转市场不健全。当借款人不能到期还款时,金融机构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对林木进行砍伐,行使其到期抵押物执行权。二是通过林权流转市场,将林木转让于第三人。而林木作为一种森林资源,国家对其实行了较为严格的采伐政策,林木的采伐需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伐证和出让证等。以浮梁县为例,天然阔叶林占林地总面积的78,而我省天然阔叶林禁伐,直接影响到对抵押物的执行。对于林权流转,实际中也遇到很多困难,林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专用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交易的范围,只能在专业的林权流转中心进行交易,期间需要一系列手续和较长的时间,并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林权流转市场的影响力有限,造成林权流转困难。

三、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1.建立规范公正的林权评估机构,降低贷款抵押比例。林权价值是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林权作为特殊的交易商品,其价值特性需要专业技术机构及人才评估。要求建立专业公正的林权评估机构,规范、科学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同时加强林业专业评估人才的培养。金融机构对事前评估存在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担心,如将林权的评估价值超出其实际价值,金融机构可以采取降低林权抵押贷款的比例的措施,如将贷款抵押率控制在30以内。

2.加强对抵押物的监控,引进林业保险。为加强对抵押物的管理,可以采取经常与抵押物所在地的居民或者村委会联系的方式,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防范抵押人将已设定的林权再次抵押、转让、馈赠等,对提供重要信息来源者进行奖励。加快建立林业保险制度,一是需要引导保险公司以林农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开发新产品,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满足林农保险需求。并加大对林农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二是开展林业政策性保险业务。林业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即使有小部分林农的林业出现问题,都会给社会造成损失。因此,除了引导大的林农林企主动参与保险外,还应对小的林农开展政策性保险。

3.成立林权担保中心,建立健全规范林权流转市场。一是引导、鼓励建立规范化的商业性林业担保公司,并加以扶持,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开办费,减免一切税费,按照担保额度给予经济补偿等,并对担保公司形成的担保基金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财政拨出专款给予坏帐补贴。二是鼓励各级财政出资建立专业的林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林业特点的担保业务。可由林业部门牵头出资,林农和林业企业参股,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专业化林权信用担保公司。

浮梁县林权交易中心成立以来,进场公开交易的林权66宗,面积61539亩,交易额5786万元。林权交易中心在林权流转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有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空间。可以通过扩大宣传,增进效率的方式,进一步增强林权交易中心在林权交易中的作用。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林权质押;操作实践;风险控制;观察反思

中图分类号:F83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7-0026-04

伴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尤其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作为实证观察的湖北省孝感市,其涉农金融部门适时把林权引入贷款质押,逐渐成为重要金融信贷创新产品,为满足广大林业企业和林农的资金需求提供了有效途径。但是,受多种制约因素影响,林权质押贷款发放缓慢,资金的实际供给仍然难以满足林业企业和林农的实际资金需求。

一、林权引入信贷质押的进展情况

林权引入贷款质押是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出台后,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创新方面所做的探索,孝感市县分别成立了林权评估中心和林权交易中心各7家,为林权进入信贷市场开辟了绿色通道,催生的信贷需求成几何级数递增。据调查,2008年林权信贷需求达到4.5亿元,是2007年同期的10.5倍。开办林权质押贷款业务较早的是农业发展银行孝昌县支行、大悟县农村信用社,分别发放林权质押贷款400万元、200万元,规模做的最大的是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对康欣木业发放林权林地质押抵押贷款1.4亿元。就孝感市而言,该信贷产品的创新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1.政策背景。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2006年,湖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文件,拉开了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湖北省是首批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为推动金融信贷介入,湖北省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鄂林改[2007]188号)文件,各涉农金融机构也先后与林业主管部门出台了信贷介入的具体操作办法。2007年11月,湖北省农村信用联社与省林业局联合出台了《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部分银行也出台了类似信贷介入管理办法,为推动林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信贷支持政策平台。2008年7月14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形成了系列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为信贷介入林权质押搭建了权威政策支撑和信贷操作平台。

2.法律支撑。《物权法》关于银行信贷抵质押物的界定上,正式把权利引入了银行信贷质押范围。股票权利,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各类收费权,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政策出台后的林权,以及专利权、著作权、收益权等各类权利都引入银行信贷质押,排除了法律上的障碍。银行发放权利质押贷款不再需要以试点的名义规避法律风险,一线信贷人员的问责风险随之降低,权利质押贷款在孝感市开始了破冰之旅。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以企业的林权证作为质押标的物,对康欣木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等[1]。

3.需求状况。孝感市国土面积8910平方公里,其中近一半国土面积为丘陵半丘陵地区,适合发展林业,现拥有林业用地面积176997公顷,森林面积131751公顷,活立木5790634立方米,森林蓄积4517219立方米。部分林业企业和林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较高的信贷需求。湖北康欣木制品有限公司是湖北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该公司从2002年开始投资林业,从事培育开发、销售新生代优良品种苗木,从育苗开始,后又转向开发建设造林基地,先后与汉川、武汉市东西湖汉南、蔡甸、黄陂、应城、监利等地签订了《造林基地用地承包协议书》,造林面积达20万亩,在汉川有3.9万亩,期限从12年到20年,均为用材林。2006年公司在汉川兴建年产10万m3的干货集装箱木地板项目(获国家技术专利权),企业规模扩大后,资金出现缺口,中国人民银行汉川支行引导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适时推出林权林地质押贷款,至2008年末,该公司各类贷款已达到1.4亿元。辖内孝昌县有山林面积53.2万亩,取得林权证的山林有l6万亩,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取得林权证的山林面积还将增加。孝感市永昌农业科技开发公司是一家从事苗木种植、销售和园艺设计、施工的企业,因苗木基地需要资金扩大规模,农发行孝昌支行以641亩林地的林权证作质押,为该企业贷款200万元,增种苗木近30万株。

二、当前林权质押贷款的主要做法

林权引入贷款质押,在各地金融机构都没有现成的经验或较为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基本上是处于探索试验阶段。通过在孝感市的实地调查和总结,主要的做法归纳如下。

1.信贷操作程序。基本程序是:由需要取得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林业企业或合法拥有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向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提交书面意向申请书,并按照《林权证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资料;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实行林权林地抵押、信贷员查林、销售申报、收入归行、资金周转使用、到期还贷等管理方式。

2.真实性合规性审查。由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抵押人(第三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贷前调查,调查情况经审贷小组讨论后提出意见,初审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批。主管部门重点对信贷人员调查的客户资料和贷款调查资料进行二次审验后,将审批结果向当地银行信用社反馈,然后当地银行信用社通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林权评估登记手续。

3.资产评估。抵押物为林地及林地上的附着物(林木),抵押前进行资产评估,按林木的成长期设置抵押。一般由借款人向市县林业局提交办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申请,并出具委托书、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书,同时签订森林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市县林业局经过初审核算后,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及登记的林权他项权证一并送交银行或信用社。

4.贷款发放。由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后发放贷款。整个贷款程序审慎规范、环环相扣,充分保障了各方利益。当前,在贷款对象的选取上,主要坚持以造林大户为主、以私营林场为主、以用材林为主的原则,确保抵押的足值、产权的明晰以及产品的适销对路;在贷款额度和期限的把握上,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一半按照林权评估价值的50%左右发放,并将借款期限控制在5年以内,以保证贷款足额按时偿还。

5.质押物管理。作为质押的林权证由林业部门负责保管,其他项权利证书由银行或信用社保管。林业部门严格按照《林权证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质押登记,被质押的林权证在贷款归还前不能进行林木产权变更登记和办理采伐许可证。同时,两个部门分别与借款人签订了质押合同或协议,质押物管理的相互制约,保证抵押物的完整性,消除贷款抵押物价值损失的后顾之忧。在不能还款的抵押物的处置上,可以委托林业部门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处置,帮助收回贷款。

6.保障制度安排。当前,这种贷款方式在孝感市仍是一种信贷产品创新探索,各地在信贷安全方面考量较多,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一般要求贷款企业参加保险。

7.管理制度安排。当前,贷款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一般要求贷款企业的账户开设在贷款银行,销售产品时向贷款银行申报,贷款银行的客户经理随时核查,企业的销售收存入贷款银行,资金可以周转使用。

三、林权质押贷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林权评估费用高,财政贴息缺位。林权质押贷款涉及到评估、授信、抵押登记等手续比较繁琐。林权价值是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据调查,目前孝感市虽拥有林权评估交易中心各7家,但尚未形成专业权威的林木价值评估与交易机构,且县一级林业部门抵押林木价值评估机构由于资质较差,林权评估结论不统一,随意性大,评估价值难以得到银行的认可。银行信贷人员由于对林木价值评估及林权权属面积的认定等缺乏专业知识,很难对林权价值作出正确的评估,银行贷款风险较大,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业务的开展。林权评估收费高也是制约的因素。辖内一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和森林资源交易中心,在编6人,其中2人具有评估资质,评估值在50万元以下的按6‰计收评估费,评估值在50万元以上的按5‰计收评估费。比如林业农户贷款60万元,支付的中介费用和保险费1.8万元,占贷款总额的1.6%,繁琐的林业抵押贷款手续和较高的贷款成本限制了林农贷款积极性。同时,财政贴息缺位问题也存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需要对林业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但是,目前财政贴息政策尚未完全落实,林农融资综合成本仍然较高。[2]

2.保障机制欠缺,风险难控制。一是林业投资的风险不确定性使林权资产风险难以控制,如发生火灾、自然灾害、病虫害、盗窃、不法销售等都可能使林权变现难;二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使银行对林权抵押变现困难重重。比如林权抵押贷款监管难以到位、林权处置难以落实。林权抵押既不同于存单质押,也不同于房产抵押,它的产权和实体相分离,容易出现监管漏洞,贷款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性不高。如林农在其林权证被抵押期间,发生私自砍伐和引起火灾等损害抵押物的行为不易被监管。当借款人不能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时,银行对抵押物处置,尚需办理砍伐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一系列手续,而林木作为一种森林资源,国家对其实行了较严格的采伐政策,林木的采伐需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伐证和出让证等许多手续,《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使得银行抵押权很难得到保障[3]。

3.林权质押贷款难管理。一是林业是一个效益产出期较长的产业,从投入到产出往往需要几年、几十年,而银行林权贷款期限普遍只有2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的不匹配,无法满足林户多元化的贷款需求。二是当前林户用于抵押的林木资产多是活立木,有别于其他不动产,林木随树种、树龄、地势、气候、土壤等的不同,有不同的生长规律,林木的流转、采伐、管理和运销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专业性强的特点,银行要发放贷款,信贷人员先要开展贷款调查,然后是贷后管理,但这需要具备相应的林业知识,而目前银行信贷队伍中缺乏熟悉林业专业知识的信贷人员。

4.林权质押范围较窄,制约了贷款投放。林木一般是附着于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林权抵押则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林权抵押登记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134号]第一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也就是说林木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同时,农村到户的林木占用范围内的自留山、自留地也不得作为抵押物。《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局限性导致林权抵押存在较大的风险性。

5.发展意识淡薄,促进机制滞后。虽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产权明晰,给林业发展带来更好的机遇,但大部分林农缺乏发展意识,不愿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与此同时,林业发展促进机制尚在初级阶段,林业技术服务、品种推广、市场培育、风险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许多业主将森林资源仅作为投资储备,未作为经营重点继续投入,更不愿利用贷款进行投资。

四、进一步做好林权质押贷款的对策建议

1.完善林权资产评估,建立较高层次的林权交易平台。加快林业中介机构和市场建设,规范林权管理与流通。由各级政府部门推动组建较为权威公正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把关,确保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假评估、乱评估行为;成立林业协会,广泛吸收林业大户入会,加强对林农户的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估,为金融机构提供评信依据;成立林业贷款担保机构,采取政府林业部门、林农大户、林业产业化企业、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的办法成立股份制担保机构,解决仅凭林权担保而保障不足的问题;积极组建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加的林业交易专业市场,开展林产品实物交易,进行林权的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及时流通变现。孝感市正在与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协商建立“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建议把林权交易流转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平台,来推动孝感市林权交易和流动,以降低评估及保险收费费率。同时,减少收费环节,合理设置收费标准,将评估收费和保险费率控制在更多林农可承受范围内。

2.完善保障制度,分散和分摊信贷风险。积极开展林业资产保险试点工作。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和沟通,研究制定林业保险试点方案,积极探索完善林业保险产品,尽快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工作;建议财政部门提高林木火灾保险分摊比率,由目前保费财政补贴30%、林农70%的比率提高到财政补贴70%,投保人负担30%,从而减轻林农交纳保费的负担,达到林农交得起、财政补得起、保险陪得起的目的,实现林农、保险公司、农村金融部门“三赢”局面;加强部门协作,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由省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出台统一的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和办法,对林权证登记、审查、评估、投保等进行统一、规范,便于基层部门操作。

3.加大创新力度,开发更多适销对路的林权信贷产品。金融机构要加快开发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推进林业信贷的担保方式,推广林权质押贷款,方便广大林农及时取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求,进一步促进孝感市林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要针对林业发展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拓展林权林地直接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充分考虑抵押林地上林木的生长周期,如对杨木可在5年内,松木、果木在8年内,杂木等其它树种适当延长至10年左右,确保贷款期限与林木成材周期相匹配,保证贷款到期后能够如期收回;实行林户贷款联保制度,在贷款行开立贷款互保金专户,林农之间相互担保,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点;积极拓宽林业信贷品种,尝试开展林农信用共同体贷款;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推动设立林业投资担保基金。

4.加强宣传引导,调动林业企业发展积极性。积极引导林农调整产业结构,树立把“山当田种”、“树当粮管”的发展意识,合理利用、有效开发林业资源,最大限度地开发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林业技术服务水平,科学引导广大林农大力开展次生林改造,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绿化苗木和经济林等高效林种,有效调动林农生产积极性;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林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促进林农转变经营理念,将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林农发展重点转到山林经营上来;扩大林权质押贷款知晓面,多数林业企业和林农对林权证质押贷款的条件、办理程序不了解,使得影响有限,要积极向林业企业和林农进行宣传,以提高贷款产品的市场认知度。

参考文献:

[1]殷成国.引入动产抵押制度可能性调查与思考[J].中国金融,2006,(12):60.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东北三省;投资环境;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F4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12-0055-03

东北三省的对外经贸活动基本上是伴随新中国建立开始的。经过半个多世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在FDI的规模,投资来源地区以及产业结构分布上都形成了一定的特点。

一、东北三省FDI规模来源、产业分布

东北三省近几年逐渐加快推进对外开放,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FDI规模逐渐增长。2001年,东北利用FDI的总额为8.6亿美元。而2007年东北三省实际利用外资127.8亿美元,同比增长35.8%,高于全国14个百分点[1]。东北地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是辽宁省。辽宁省2007年在全国利用外资下降的情况下,实际吸引外资额达到91亿美元,比上年大幅增长51.9%[2]。黑龙江省2007年实际吸引外资额达到20.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2.2%[3]。但与这两个省份情况不同的是,2007年吉林省实际吸引外资额比2006年下降了8%,仅为15.6亿美元[4]。

东北三省的投资来源大致相似,其中中国香港、韩国、日本、美国、中国台湾、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德国等是东北三省的主要外商投资来源,这些国家(地区)提供的外资占东北三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绝大部分。其中投资规模最大的是中国香港。由于辽宁作为东北唯一的沿海省份,正发展“五点一线”的沿海经济开放带,所以成为港资企业在东北三省投资的首选。2007年底,香港在辽宁的投资项目达到9 600个,合同金额达到471亿美元,实际利用金额达到173亿美元,占东北地区实际使用外资总额比重的76%[2]。

东北三省FDI的产业分布呈现出不同特点。辽宁省第三产业利用外资额呈上升趋势。2007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超过第二产业,比上年度增长215%,占全部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的56%,其中辽宁省房地产业吸引外资额占到当年外资总额的45%[2]。黑龙江省FDI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其中以制造业为主,2007年黑龙江省制造业吸引外资总额占该年度外资总额的75%,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外资进入较少,仅占外资总额的10%[3]。

二、东北三省FDI投资环境指标体系建立

(一)投资环境影响因素

影响东北三省投资环境的因素包括:(1)基础设施环境因素,其中省内基础基本设施、对外基础设施以及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是典型的基础设施环境。(2)政治环境,其中主要是政府环境因素方面,并通过对外资的优惠政策表现。(3)社会文化环境,是影响和制约投资经营活动的各种社会文化因素的总称,其中技术存量和教育水平是影响东北三省投资环境最主要的因素。(4)经济环境因素,是影响东北三省投资环境最重要的因素。其中人力资源、税收负担、商务经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状况及外资参与情况对东北三省投资环境影响较大的环境因素。

(二)投资环境指标体系

根据东北三省投资环境发展变化状况,本文构建了一套投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建立这套指标体系时,本文借鉴了系统层次分析和关键因素分析综合评价,选取了基础设施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作为一级指标[5-7]。

(三)评价方法

1. 指标权重的确定。本文采用专家评价法来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每个指标权重0≤WJ≤1,且按算术平均法进行每个指标的计算和反复的校对,每级指标权重之和等于1,即见公式(1):

本文共发放100份调查问卷,有效回收83份,回收率83%,通过整理分析,得出各指标的权重如表1所示。

2. 指标值的计算方法。本文对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投资环境评估值由公式(2)计算得出。数值越大,表示投资环境越好。

在式(2)中,P表示投资环境的综合评值;Wj表示第j个指标的权重;Xj表示第j个指标的评价分值;j表示指标个数。

三、东北三省FDI投资环境评估

(一)二级指标评估

1. 基础设施环境评估。基础设施是以物质形态为特征的基础结构系统,是企业生产效率的重要决定因素。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构成了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计算得出3个二级指标的得分和修正值后,由公式(3)计算出基础设施的总得分和最终排名(见表2)。

A1总得分=A11修正得分×0.35+A12修正得分×0.35+A13修正得分×0.30(3)

2. 政治环境因素评估。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不同,从而造成了不同省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同。为了客观地评价各省的政治环境,本文选取了企业所得税总额占省生产总值比例以及各省税收的GDP弹性评价指标指标。通过计算得出政治环境的评价指标的得分。然后按照比重6∶4,可以计算得出各省的优惠政策情况的最后得分和排名(见表3)。

3. 社会文化环境评估。教育水平比较高的区域比较容易吸引企业的投资。因此本文把教育水平和技术存量作为评估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通过计算得出社会文化环境的评价指标的的得分。然后根据权重,对标社会文化环境的评估,如表4。

4. 经济环境因素评估。经济环境是企业进行投资时候考虑最多的环境因素。综合分析东北三省的投资环境影响因素,论文得出了影响东北三省投资环境最重要的经济环境因素。通过评估得到了这些因素的评价值。然后按赋予经济环境各环境因素的权重和评价值计算方法,得出经济环境的评估结果(见表5)。

(二)总指标值计算

在得出评价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得分后,对各省总的投资环境进行评估(见表6)。

四、总结

辽宁省是东北三省投资环境最好的省份。无论在基础设施环境、政治环境还是在社会文化环境、经济环境,该省均领先于东北的其他两个省份,这为外商到辽宁省直接投资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吉林省的投资环境虽然比黑龙江省的投资环境好,但是与辽宁省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更好地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需要加大力度来优化投资环境。黑龙江省的投资环境最需要优化,它的投资环境在东北三省排名靠后,尤其黑龙江省的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经济环境。黑龙江省的投资环境给来该省直接投资造成了巨大的障碍。为了加快黑龙江省经济快速发展,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来改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1]周庆海.东北老工业基地投资环境评价[J].黑龙江金融,2008,(3):26-29.

[2]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统计年鉴(200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3]吉林省统计局.吉林统计年鉴(200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4]辽宁省统计局.辽宁统计年鉴(200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5]罗嵬.沈阳长春哈尔滨三城市的投资环境分析[D].吉林大学,2006.

[6]尹康,杨涛.“中部崛起”的投资环境及政策建议[J].经济与管理,2005(11):12-15.

[7]吴为超.投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3.

Assessment and Comparison Analysis of FDI Investment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eastern Three Provinces

Li Wanhong, Liang He, Luo Huazhi

(School of Economic & Management, 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01, China)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 执业质量 内部控制

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提高,不仅可以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还可以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2010年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开展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为核心的调查,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查了10家广西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分别对于其内部管理制度、设立条件持续情况与合伙人及股东任职条件持续情况方面、对资产评估师股东或合伙人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和独立执业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检查。本文以这次检查结果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从而提出提高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对策。

一、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现状分析

(一)事务所执业缺乏内部控制 (1)缺乏必要的制度。在检查过程中,大多数的事务所都已经按照财政部和中评协要求,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执业质量、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但仍存在少数事务所缺乏必要的制度建设,没有对执业质量等进行控制的制度。(2)对工作底稿的复核不够完整。在检查中发现,在部分的工作底稿中没有反映出复核的痕迹,没有体现出三级复核的要求;在个别复核人签名存在重复签名现象;在部分工作底稿中体现了复核的程序,可仅有签名而无复核意见,使得复核流于形式。(3)对于报告签发和报告签章方面缺乏管理。在检查中发现,有个别事务所缺乏对报告签发的管理,在底稿中没有报告签发过程的记录,无法表明报告签发是否经过相关人员的授权。在对于报告签章方面,个别事务所的部分工作底稿只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盖章而缺乏签名,甚至个别的报告没有主任及其他相关人员签章。(4)缺乏相应的收费制度。在检查中发现,每个事务所都将《资产行业收费管理办法》粘贴在办公地点。但只有广西正德评估有限公司专门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机构都是使用评估行业收费管理办法;并且极大多数事务所都没有针对评估费的债权催收制度和索赔制度。

(二)基础规范不完备 (1)工作底稿不规范和不完备。检查的报告中,评估报告的底稿基本符合规范,能够支撑评估结果,但是工作底稿中存在一些问题,不够完备。如评估业务约定书、评估计划没有按评估准则要求的内容书写完整,缺少法人或授权人签字,部分缺少委托方公章;企业整体评估中对被评估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和发展前景,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等资料收集不全,甚至没有以上资料;对评估方法没有进行适用性分析,对采用何评估方法,不采用何种评估方法没有说明原因;对企业整体评估不采用收益法评估,以及没有说明不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理由及收集相关支持资料;缺少流动资产的往来询证函,存货盘点表,应收、应付票据复印件等资料;重要资产缺少现场勘察记录及现场清查明细表,除一个评估举例外没有其他重要资产的计算底稿及询价依据;重要资产的产权证明、购货发票、合同、工程预结算书收集不齐全,甚至没有以上资料;机器设备评估举例不具有代表性,或者价值量过小。重置成本构成要素有误,如未将需安装设备的安装费用等计入重置成本,对成新率形成过程披露不够充分,成新率的贬值因素(或修正系数)的形成过程披露不充分;出现计算错误、明细表评估值与案例不一致等低级错误;采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未收集被评估企业前三年的会计报表及相应的资料,无企业提供的财务预测信息资料,缺乏必要的计算底稿。采用现金流量法评估,对永续经营的资本性支出计算错误(对固定资产等的更新支出没有按评估值或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来计算)。折现率的取值与收益口径不一致,计算及取值过程过于简单。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取值过程过于简单,取价依据不充分。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底稿中未体现市场法所需的3个交易案例的信息,如价格来源,现场勘察照片等;土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上有交易案例,且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但却只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且成本逼近法中年期修正计算有误;没有披露划拨土地的评估价值是否包含土地出让金;长期投资评估工作底稿及资料过于简单,没有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没有按整体评估的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评估明细表没有按准则规范或国有资产评估指南的要求书写完整,评估申报明细表没有每页盖单位公章,甚至没有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申报明细表;底稿中国有企业改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没有盖审计单位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评估明细表的账面价值与审计报告的账面价值不相符,没有在审计的基础上评估;对评估增减值没有进行原因分析和说明;企业改制评估或国有资产评估缺少经济行为文件;三级复核签字不齐全,部分缺少签字评估师在复核表上签字,三级复核的内容记录不齐全,部分复核流于形式。(2)评估报告内容不规范不完备。在检查中发现评估报告内容没有按准则规范或国有资产评估指南的要求书写完整,如缺少报告标题、缺少评估报告使用者,缺少委托方与产权持有方或被评估单位之间关系的说明,评估目的表述层次不完整、不清晰,评估依据不完整,缺少具体的经济行为文件;评估对象及范围没有列出账面值或者说明账面值的情况;评估假设及特别事项说明的内容与评估对象及评估目的、评估方法无关系,或者说明不够充分,往往流于形式;对影响评估结论的事项说明不充分;在国企改制评估报告中,正文没有企业的历史沿革、经营情况介绍;报告中对采用何评估方法,不采用何种评估方法没有进行分析及说明原因,评估计算公式与评估说明中的不一致;评估明细表与企业申报评估明细表不一致;评估明细表反映的信息不够完备,如缺汇总表、页码和企业填表人、评估人员等;缺少委托方及产权持有方或被评估单位共同撰写并盖章签字的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没有披露长期投资核实的内容(投资协议、持股比例等内容),对长期股权投资企业的状况说明过于简单或没有说明,对长期投资的评估方法及评估计算过程描述过于简单或没有说明;评估计算举例不具有代表性,举例价值量过小或资产类型不齐全;没有说明存货(房地产)为何要引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的结果,委托方是否同意引用,没有说明引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进行合理性分析;整体企业成本法评估时未分析企业是否拥有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若有,应对其单独评估;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应在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中列示,而不是在成本法的结论中列示;整体企业收益法评估计算过程过于简单,因素考虑不全,分析测算的逻辑性差,对各预测科目的分析不够完整详细,无法判断结果的正确性;存在少数机构在归档的报告书没有法人签字或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的现象。

(三)地方执业收费标准未建立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9年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中评协[2009]199号),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的广西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尚未出台,使得机构对参照收费标准存在困惑,实际收费情况出现混乱,有的评估机构按旧标准执行,有的按中评协的新标准执行,有的按未经物价局批准的广西评协新标准执行,并且还随意打折,造成社会上对评估收费的公信力、权威性大打折扣,已经严重影响到评估机构的发展。

(四)森林资源评估不规范 (1)工作底稿存在的问题:如林权证不齐全或无林权证,无专业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勘察调查报告、无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无现场照片;没有企业提供的森林存量资料及评估申报明细表,无企业的财务报表资料,在评估计算过程中,无收入、成本等取价依据来源说明,对经营成本的取价依据不充分。对企业经营的数量巨大的森林资源,没有考虑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中龄林经营成本计算应该每年投入并折现。折现率的取值缺乏计算过程。评估举例范围过小,对被评估资产不具有代表性,除评估举例外无其他森林资源的计算过程。(2)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评估报告没有说明委托方与产权持有方的关系,并且报告具有多个不同的产权持有人;林权证不齐全或缺少林权证,部分林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与报告中所提到的产权持有方不一致,报告中也没有做出说明;委估森林资源面积巨大,缺少专业性的现场资产核实以及现场勘察说明;没有不同产权人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结论;缺少资产评估准则依据;评估范围与企业申报明细表内容不一致,报告没有说明原因;缺少评估协会认可的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不符合出具报告的条件(大部分被检查机构存在以上问题,有的机构对需要两名森林资源评估专家签字持保留意见,认为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已符合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条件);缺少森林资源核查报告出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无签字森林资源评估专家资格证书;无委托方及产权持有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一)评估人员执业能力不足 (1)资产评估专业的高等教育发展不足。目前在广西省唯有广西财经学院设置了资产评估本科和专科专业,是广西唯一一所拥有资产评估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从2012年起每年毕业本科专业人才只有50人左右,专科专业人才只有110人。由于广西财经学院在2012年调整了专业培养方案,已经取消了高职高专的资产评估专业,所以目前只有一个资产评估本科专业,规模为每年50人左右。人才培养的滞后非常不利于评估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利于建设合格评估专业队伍。(2)专业人才紧缺。根据《广西资产评估协会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资产评估师2011年度年检合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504人,全区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52家, 平均每个评估机构合格资产评估师不到10名, 拥有超过10名及以上资产评估师的评估机构仅有21家。并且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签字资格的评估人员数量非常少,使得森利资源评估业务难以开展。据不完全调查,本科以上学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占比重不到60%,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占比重不到10%。专业人才的缺乏阻碍评估业务执业质量的提高。因此广西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存在着素质不高、数量不足和缺乏善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等问题。(3)缺乏对后续教育的重视。随着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行业中不断出现新的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不断进修,以便更好地履行评估工作。因此评估人员每年都需要进行必要的后续教育。但由于部分评估机构负责人对后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注册资产评估师消极应对、广西评协管理不到位、后续教育培训内容不合理和培训方式还不够灵活等原因,使得很多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能很好进行后续教育,后续教育培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评估机构管理不完善 (1)缺乏战略管理意识。评估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评估机构只注重追逐利润,不惜采用“打折政策”来吸引客户,对于事务所的长远发展不予重视。缺乏明确具体的战略规划等,都限制了评估机构的发展。(2)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目前很多评估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限制了评估机构的发展。有些评估机构通过合并的方式扩大规模,但由于缺乏战略、企业文化、业务上的整合,很容易出现“合并快、分家也快”的现象,不利于实现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目标。

(三)评估行业体制不顺 (1)广西资产评估师协会未能充分发挥管理者的职能。目前广西资产评估行业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注册资产评估师由评估协会管理,房地产估价师由房地产估价协会管理,土地估价师由土地估价协会管理。各个协会之间相对独立,受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协会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协作机制,各自为政,对于同一个评估业务也有不同的评估要求与操作指南,使得评估人员无所适从。多头管理的现状限制了广西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与壮大。在广西资产评估师协会管理过程中,也缺乏制定违反评估准则、原则等事项的处罚规定,不利于评估质量的提高。(2)自我发展的力度不足。广西资产评估行业出现的时间短,起步晚,是在广西人民政府的扶持下发展起来的,使得资产评估机构过于依赖政府部门规定的法定业务,缺乏对市场新业务的开拓能力,未能主动去满足市场业务需求。由于近年来评估事务所与从业人才的大量增加,对于法定业务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评估事务所迫于生存的压力,只能采用压价策略来争取业务

三、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提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行业规范 (1)制定《广西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办法》。办法要能体现中国广西特色,明确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界定法定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范围,确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定执业范围,给予注册资产评估师一个公正良好的执业环境。(2)结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建立相关评价体系。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应根据广西资产评估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广西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细则。对于执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通过细则确定相应的监督和惩戒措施。另外应结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建立每个注册资产评估师的道德评价体系,以具体的评价指标来衡量,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结果予以公开化。(3)改进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内容过于单一简单,很难通过该网站获取专业的技术服务,应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改进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行业信息数据查询功能,为各个评估人员提供数据参考,把评估机构管理、注册管理、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和人员个人信息、后续教育等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研究 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完善,离不开对这个学科理论知识的深入研究。广西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应制定《关于促进广西评估行业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促进资产评估的学术研究。广西资产评估师协会还应积极争取广西省政府所设立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结合这个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便促进整个行业的理论发展。广西评估师协会和评估师事务所应对资产评估学术研究建立一系列的激励机制,鼓励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结合评估实践经验,进行专业课题的申报和资金扶持。广西资产评估研究中心还应充分发挥研究能力强的作用,把注册资产评估的经验与研究中心的师资力量结合起来,对于行业中出现的新业务与新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以达到“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完善理论”的目标。

(三)加大拓展资产评估新业务力度 由于传统评估业务的不可连续性,资产评估行业要发展壮大的话,必须要开拓新市场,寻求新业务,不断满足市场的需要,比如无形资产质押评估、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等业务。对于新业务,评估师事务所与评估人员要积极抓住机遇,结合本行业的优势,完善新业务的评估原则、评估方法的相关事项。如近年来兴起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业务,尽管在很多地区已经被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占得先机,但是评估协会、评估师事务所与广大评估人员并未放弃这块业务,积极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的评估方法与评估指标。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监管协调 要加强与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尤其是要与房地产估价协会和土地估价协会增强沟通协作,完善评估事项规范,尽量减少评估规定的矛盾,以实现评估行业的统一。同时利用行业处罚以及取消执业资格等手段,加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违规成本,以提高执业质量,尤其是对于评估机构用低收费来进行恶性竞争进行打击。

(五)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 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应当从组织人事控制、财务控制、评估风险控制和评估质量控制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应结合具体情况随时调整。由于内部控制提供的只能是一个合理而非绝对的保证。因此还需要对内部控制无法控制的领域建立突发事件风险预警机制,制定相关预案,使评估机构的执业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六)大力发展资产评估高等教育 (1)完善资产评估课程体系建设。由于广西的资产评估本科专业建设的时间很短,在课程体系的建设仍存在不足,尤其在实践课程方面,不能全方面地反映实务中的评估业务。因此应着重建设相关实践课程,包括机电设备评估课程实习、无形资产评估课程实习、房地产评估课程实习等专项评估课程。(2)加强对师资队伍培养。应通过在事务所实践和外出学习等方式来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还可以通过组建评估培训师资库,聘请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的,充实评估教育的师资力量。(3)提高培养层次。目前广西已将资产评估专业纳入本科教育的范畴,但是单纯的本科教育,是无法满足培养资产评估高端人才的需求。因此,应在已经建立资产评估本科的高等院校,通过师资培养和引进人才等方式,逐步设立资产评估学硕士点和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点,条件成熟后还可以建立资产评估学博士点。(4)进行学校与评估机构结合办学。通过学校与评估机构结合办学,不仅可以结合评估机构的需求有针对性培养评估人才,还可以借助评估机构的优势,提高评估专业人才的就业率,吸引更多优秀的学子投身于评估行业,提高评估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西财经学院还在此基础上与广西多家大型评估师事务所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为这些事务所输入优秀的人才。

*本文系2011年广西软科学项目“广西资产评估业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信息化研究”(课题编号:桂科软1121700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王翠琳、蔺全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体系的构建及应用》,《商业时代》2009年第18期。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第15篇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的必要性

(一)为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提供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因此,在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进行资金借贷之前,抵押品价值是银行进行信贷决策和确定提供资金额度关键指标之一。通过评估确定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平合理价值,是银行确定合理贷款金额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能维护抵押人权益、保证抵押人获得合理的贷款金额。

(二)为控制银行贷款损失风险提供保障 银行设置抵押资产的作用在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之外,以资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设置了“第二还款来源”。这种贷款方式从理论上讲比单纯“第一还款来源”多了一道风险屏障。抵押物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银行根据抵押物的合理评估价值、抵押物价值变动风险、处置变现风险、贷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从而降低银行贷款违约损失。但是,抵押品作为一种减少违约损失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提供的抵押品价值的合理评估(姜浩,2008)。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及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为银行控制并降低贷款违约损失提供了保障。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主体缺乏独立性 评估主体是指资产评估由谁来承担,是资产评估工作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保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以及林业行业长期以来的垄断经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只能由林业行业内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目前基本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他评估人员无法正常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由于林业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没有脱钩改制,人、财、物受林业行政领导的制约,有时难免受行政领导干预而难以抵制,不可避免要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偏高或偏低,真实的资产价值得不到体现,严重影响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田松华,邓云,2010),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的低下,是影响银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不统一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对拟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根据《国际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非市场价值类型的集合,包括投资价值、清算价值、持续使用价值等各种价值类型。以抵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价值类型选择问题,是各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界一直讨论并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现阶段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相关的价值类型主要有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两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大大降低了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及其评估质量。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对象的特殊性加大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 森林资源资产与其他业务中的评估对象相比有其特殊性,同时这些特殊性加大了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主要体现在:

(1)采伐的限制性影响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收益额的预测。法律或社会对采伐的限制性规定是森林资源资产不同于其他资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森林资源资产采伐受到限制的原因表现在:一是森林资源资产除具有经济效益之外,还具有生态效益,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法律对森林资源的采伐有一定的限制;二是各类森林经营单位为保证永续经营下去,在采伐过程中必须不断地对其结构加以人为干预,一般来说会通过制度规定采伐程序。对林木资产而言,采伐的限制规定影响森林资源资产的给其权利主体带来的未来收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林木资产未来收益额的预测难度。

(2)外部环境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难以定量。

对林地资产而言因外部环境不同,价值差异很大,除其本身内在的生产潜力差异外(即立地质量等级),还存在着生产运输成本上的差异。林地的这些差异,要比农地大得多,林地的差异,给林地资产的评估带来了许多困难。同时,因为林地的位置固定性,附属于该位置的温度、湿度、光照、降雨等具有一定的状态,他们构成了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也影响土地的生产潜力。因为林地位置固定性导致了很难寻找到完全相同的森林资源资产,同时外部环境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影响差异尤难确定。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完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体制度 主要包括:

(1)由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提供评估服务的评估主体作为经济行为的第三方,为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尺度,其评估结论是银行确定贷款金额的依据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是降低银行贷款违约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评估主体首先应该独立于经济行为的各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评估主体作为提供价值估算的专业机构,应该拥有专业评估技术的人才,评估技术人才能够利用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提供价值估算服务并出具评估意见。在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三大中介服务机构之一,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拥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客观上能够独立于经济行为各方当事人,符合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的客观要求。

(2)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鉴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特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除需掌握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和常规技术之外,还需掌握或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相关知识,主要包括森林资源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森林的经营技术和调查技术等林学方面的知识。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需要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培养高素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本文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第一,对意愿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系统培训。对资产评估机构人员,主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等相关林学知识培训;第二,采用严格的考试制度,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证书。

(二)统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价值类型 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业务中,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抵押企业,都期望如期偿还贷款同时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发生转移,借款企业能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第一还款来源”按期偿还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现金流量即“第二还款来源”实际是在“第一还款来源”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对债务安全设置的第二道屏障。如若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有权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处置,优先利用处置所得资金偿还贷款本息。鉴于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抵押权人通过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来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可能发生,部分学者以及评估实务人员认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应该选择清算价值类型。笔者认为,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中,市场价值较之清算价值更为合理。

首先,从国外的评估实践来看,美国、澳大利亚以及香港特区的抵押评估价值类型均采用市场价值。在美国,适用于抵押贷款评估的价值类型被界定为市场价值。澳大利亚评估准则认为,抵押贷款评估的评估基础是市场价值。香港《评估准则8:用于抵押的资产评估》规定,资产作为贷款担保物进行评估时,评估通常应当建立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而不宜以非市场价值作为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

其次,清算价值不同于代表贷款到期日抵押品变现价值。评估师采用清算价值类型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时,通常选择评估人员以对抵押资产的现场勘察日、抵押权设定日、贷款发放日等不同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可以概括为“当前日期”。资产评估是根据评估基准日被评估资产的自身特点、面临的市场条件、未来的市场变化等条件,结合一定的假设通过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价值估算时,评估使用的评估假设是根据评估对象当前的市场条件做出的,而不是贷款到期时的市场条件。选用“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原因是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变现时自身状态及面临的市场条件难以预测。森林资源资产属于自然资源资产,除受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之外,还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恶劣的天气或病虫害等自然原因可能导致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处置时发生较大价值变动,甚至完全灭失。因此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所得到的清算价值,很难代表实际处置变现时的价值。

再次,在贷款存续期间,抵押品受各种因素影响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程度的价值波动,特别是对于期限较长的贷款(如项目贷款),到期时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会发生较大变化,如果到期时抵押品的价值很低,将难以起到贷款风险的防范作用。因此,银行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往往根据不同的抵押贷款期限、抵押品类型、抵押品新旧程度、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等价值影响因素确定一定的抵押率,来控制其贷款损失风险。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一般在50%左右。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未来的变现风险可以通过银行所设置的抵押率得到合理控制,如果评估时采用清算价值类型,银行采用清算价值与抵押率结合的方式确定贷款金额,会导致抵押品未来变现风险所产生损失的重复计算,给贷款人带来损失,因此在采用抵押率的情况下,市场价值类型更为科学。

最后,相比清算价值而言,市场价值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而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通常来讲,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交易案例较非正常市场条件下更多。因此,市场价值评估相对清算价值评估,操作性更强。

(三)确定评估参数时充分分析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 具体为:

(1)合理考虑采伐限制对预期收益的影响。因为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相对于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其他资产而言,采伐限制性规定给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带来了不能对其自由处置的障碍。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时,必须考虑采伐限制性规定对收益额的影响,根据相关部门或者行业通行的采伐限制,科学预测每期的客观收益额。

(2)注意外部环境对相关参数的影响。在应用市场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外部环境对评估参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调整方面,包括交通运输条件的差异、林地状况的差异、面临的市场条件的差异等调整因素。在应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外部环境的影响也需要重点考虑,比如交通运输条件对成本的影响、地理位置决定的土地状况对收益的影响等。同时,应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同样需要考虑外部环境对重置成本以及各种贬值的影响,比如交通运输条件不同对重置成本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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