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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1篇

环境监测以环境为对象,利用科学的手段,包括生物法、物理法等,定量评价、定性分析环境对象当中的物质类型与结构,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环境污染的程度以及变化规律等。环境影响评价当中的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如下两个部分:

(1)调查阶段的环境监测

调查阶段的环境监测,其主要的工作内容与最终目标就是制定合理的环境监测方案。在方案的制定过程当中,生产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是必须要加以考虑的重要因素。以此为基础,对环境监测的对象、环境监测的因子进行深入的明确,同时指明环境监测的具体范围,利用科学的监测手段,完成环境监测方案的制定工作。

(2)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监测

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检测主要目标直接决定着该阶段的环境监测内容,在前期监测的基础上,基于确保环境指标达标的目的,必须要在竣工验收的阶段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监测,环保设备的运行、污染物的排放等均是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得出该阶段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1)贯穿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

环境监测并不是独立于环境影响评价而存在的,其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无论是调查阶段,抑或是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测均体现出极其重要的作用。调查阶段的分析与预判,竣工验收阶段的环保设备维护与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等,均要在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持下才能顺利实现。项目方委托环境评价,评价单位首先进行的监测对象是项目的拟建地,评价本底监测数据,完成项目的建设工作之后,先令其运行2个月,随后进行项目的验收工作,预测与评价环境影响的要素,环境监测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初期、建设期、运行期、后评价期等。

(2)环境影响评价的数据支持由环境监测提供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当中,其核心的评价依据为环境监测数据。鉴于此,正式展开环境影响评价之前,环境监测部门的工作应当率先加以落实,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例如水环境、噪音环境、大气环境等均需要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分析,项目完成建设之后,新的环境影响因素出现的可能性以及项目拟建设地的环境可载力分析同样需要在环境监测数据的支持下完成。水环境、噪音环境、大气环境等是否达到区域的质量要求,特定地域的环境容量是否足够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建设工作依据判定结果而进行。

(3)环境监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作用

在目前的环境评价体系当中,可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的有效方法比较多,环境监测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在项目建设完成之后,该项目对于环境的具体影响、能否适应区域环境的实际要求等均需要在环境监测的监督下进行。环境监测的数据源于实际的考察与全方位的监测,评价项目建成之后。区域环境得到了改善或者是恶化,例如大气环境、噪音环境、水环境等方面,生态环境的空间变更以及时间变更均需要根据环境监测的具体数据进行判断分析,在环境监测的监督作用之下,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可得到更为有效的保证。

3环境监测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当中,环境监测依旧存在着部分问题,集中体现在监测操作有欠规范、监测的数据有欠精确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1)监测操作有欠规范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当中,时间、费用等均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制约因素。在此前提下,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常会将环境监测的具体内容进行压缩与省略处理,导致环境监测的具体内容残缺不全,难以反映出真实的监测情况。再加上监测部门的操作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违规操作的现象并不鲜见,集中体现在时间指标的确定方面,土壤样品的制备流程不完善,噪音与大气数据的监测工作也并未得到全面的落实。

(2)监测的数据有欠精确

环境监测数据有欠精确的根本原因在于监测的频率过低以及监测的点位不足两个方面,监测的数据有欠精确直接降低了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最终所得出的结果难以真实而全面地反映出建设项目周边生态环境的具体情况,也就无法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于形式,无法起到预期当中的作用。

4提高环境监测水平的可行性建议

针对上述环境监测存在的主要问题,基于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需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主要包括落实监督工作、引进先进技术、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经费与进度制约机制、提高环评与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等措施,具体如下:

(1)落实监督工作

贯彻落实监督工作是保证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当中能够发挥出最大作用的关键性前提之一,如果监督工作无法落实或者是落实的程度不足,均会对环境影响评价造成诸多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贯彻落实环境监测的监督工作,核心在于确保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当中,其监督审查的关键内容为项目的各项监测内容与监测数据。

(2)引进先进技术

在环境监测工作当中,引进具有先进的技术手段,如GIS、RS、ES等,对监测点位进行精确的定位,以便获取精确度更高的监测数据,从而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可信度更高的数据资料,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

(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经费与进度制约机制

项目的进度与经费是环境监测工作的主要影响因素,鉴于此,建议建立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经费与进度制约机制。例如:在进行项目评审的过程当中,综合考虑本项目的难度等级、环境指标要求等内容,以时间进度作为主要的评审条件,经费则作为辅质的评审条件,以期从根本上杜绝环境监测罔顾客观条件,急功近利的行径。

(4)提高环评与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环评工作人员与监测工作人员是环境监测工作的“主力军”,所以,想要提高环境监测的工作质量,就必须要从这二者着手,切实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提高其对于环境监测工作的认知程度,明确进行环境监测工作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严禁因经费以及进度而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压缩与删减,影响环境监测工作的整体质量。

5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论文摘要:论文分析了中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现状。阐明了《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指出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认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论述了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分析了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坚持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对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环境资源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即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或环境后果包括对各种环境因素或环境介质的影响、对动植物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有时还涉及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概况 自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以来,经历了一个从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EIA)──规划计划层次──政策法律层次──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的发展过程,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 1.外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到1996年初,有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工业发达国家外,有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通过环境立法采用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已得到广泛应用,环境影响评价已构成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例如,瑞典《自然资源管理法》(1987年第12号法律)第5章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发设施或措施的许可申请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第5章第1条)、开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2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做到对开发计划的整体评价”(第3条)。根据瑞典环境法的规定,一切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为人,均要申请许可,并在申请许可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自1991年起);政府部门在审查许可证时,不但要考虑到资源的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当一般的开发建设项目与敏感的生态环境保护或珍稀物种保护矛盾时,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珍稀物种处于优先地位。赞比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1990年)规定,不仅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政策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议会可以“确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项目类型、计划和政策”。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年)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和审议程序,包括负责审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构,审议和批准的最后期限及申诉程序;还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列出了政府批准的有资格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咨询者。《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88年)、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荷兰的《 环境保护法总则》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德国于1990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做了详细规定,统一了过去各单行法中的有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调查、描述、评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以便政府决定是否许可该工程的进行。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共有8章61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制作前的程序(包括建设项目的确定、方法书的制作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的制作、内容和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制作与修改,修改建设项目内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公布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的特例(包括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对象项目,港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以及细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韩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法》(1993年6月制定,1997年3月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 第13条(有关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统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编制应根据科学的事实,符合客观性、逻辑性原则,并应在编制过程中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科学等。” 加拿大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CEAA)》(1992年3月通过,1995年修改),《综合研究名录条例》(1994年),《排除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境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996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要求中有关联邦机构协调的条例》(1997年)、《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1998年修改)等。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阿尔及利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0年)、捷克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法》(1992年)、匈牙利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印度尼西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和《环境影响评价法》(1994年)、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纳米比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政策》(1994年)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均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具体的规定。 2.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践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完善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从《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的颁布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颁布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试验、探索阶段。《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之后,包括《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1980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内的许多法规性、政策性文件都强调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从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至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阶段 。1986年3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该《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之后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大都规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措施和要求。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国家环境保护局“三定”方案》(1994年2月)提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规定:“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自1996年8月13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这已成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规章,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基本建立。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提交讨论的法律草案看,该草案已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有关规划、计划草案等宏观性的、战略性行为,将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法律制度,这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颁布和施行,必然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第三个阶段。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和发展趋势 1.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 为了说明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现将美国法典第五章(即《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节第4332条的规定引述如下:联邦政府的一切机关,“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详细说明:(1)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利影响;(3)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4)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增强其长期生产能力(productivity)之间的关系;(5)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损失。……”。分析上述规定可知: 第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实践证明,“环保靠政府”,在各种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行为(简称环境行为)中,以政府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政府对许多人类环境行为扮演着发起、引导、组织、批准和控制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政府行为决定着其他人类环境行为的产生、发展、规模和作用。在各种政府行为中,以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最关键。这是因为,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的预期产品是法律,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即法律行为)是反复、多次、长期适用的行为,与单个行为相比较,法律行为对环境具有反复、多次、长期的影响和作用,即更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这就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作为重大联邦行为的理由;当然,除了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外,还有制定政策、规划等其他重大联 邦行为。《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可以说是抓住了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关键和主要矛盾,因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必须“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联邦政府机关“对各州、县、市、机关团体与个人提供关于有益于恢复、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建议与资讯”。这是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是否成功地涉入。目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通过鼓励公众提起司法诉讼(主要是行政诉讼)来推动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美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重视对替代项目方案的分析、评价和筛选,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必须有“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对环境不利影响最少的方案。为了建立健全内部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在制作环境影响评价详细说明书之前,“联邦负责官员应当与依法享有管辖权或者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的联邦机构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所作的评价。该评价说明应当与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所相应的联邦、州以及地方机构所做的评价和意见书一起提交总统与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这些文件应当与提案一道依现行机构审查办法的规定审查通过”(第4332条);总统府设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按照所规定的政策“对联邦政府的各种规划和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定这些规划和活动有助于该政策贯彻执行的程度,并就此向总统提出建议”(第4344条)。由总统和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价,为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组织保证。 2.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作为环境法和可持续发展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不断完善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强调对政策法律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真正成为影响重大决策的重要工具。诚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范围扩大了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仅应用于产品和项目,而且也应用于政策和规划,尤其是那些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宏观经济、金融和部门性政策”。[③]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外的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早在1969年就规定对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不承认其先进性、预见性。实践证明,虽然具体建设项目也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较之对宏观行为进行评价 ,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简便易行,并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环境的全面、长期、重大影响主要是由政府宏观行为所引起的,对政府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往往能够起到提纲挈领、抓一带百、事半功倍的效益。 第三,强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一体化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重要手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与机构项目活动中心的官员佩吉?威尔逊等人认为:“进一步采纳、执行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是各国国家环境立法的最重要的一个趋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 良好迹象”,“全世界都普遍把环境影响评价看作是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政府决策的主要手段,因而有助于各国进行可持续发展”。 第四,强调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例如美国、韩国等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非常重视“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多学科的方法”。 第五,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证明,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取决于三个基本机制:公众参与,内部部门间的协调和对可选方案的考虑。通过这些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在发展政策和计划上可逐渐起到综合性的预防作用。例如,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并对评价项目发表评论,公众参与已成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特点。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管理创造条件,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了解、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以及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讨论权、建议权等具体权利。德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做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具体化。各国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向公众公开或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说明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意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听证会或审议会,吸收公众参加,听取并如实记录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允许公众提出质询和异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意见中应有公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草稿必须公布,得到公众的审议和评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稿的审议、评论情况应该得到项目提议者、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公众的审议。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还就审议小组、听取公众意见等问题作了规定。在韩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3月7日修改)第9条(听取居民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第4条(评价书草案的提出及公告、公览)、第6条(说明会的召开等)、第7条(听证会的召开等)、第8条(评价书的内容等)和第10条(听取意见的专家等)等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对公众参与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例如,《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第12条(评价书的组成)明确规定,评价书的正文应有“听取居民意见”的内容;第16条(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事项)明确规定应为居民举办展览、说明会和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结果,应分为评价书草案展览(包括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及说明会的举办)和听证会的举办,按不同的评价项目分别编制,但要包括提出者的人事档案(姓名、职业、住址)、意见要旨及意见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时其理由)。”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第16条、17条对公众参与作了具体规定。 三、对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建议 1.坚持正确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发展过程,不但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即使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后,也必须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一,在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和范围方面,应该坚持从具体项目评价到宏观活动评价(如区域开发性活动评价、政策法律评价、规划计划评价)、从具体行政行为评价到抽象行政行为评价的转变的方向。 第二,在环境监督管理思想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逐步实现从末端控制到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管理、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综合利用“三废”到清洁生产、从适应计划经济的监督管理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监督管理的转变。 第三,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监督管理手段方面,应该实现从着重行政手段到全面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等手段的转变,加强公众参与管理和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惩罚。 第四,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管理机构方面,坚持政府审批监督管理与专家审查相结合、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专门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④]相结合的改革方向。 2.对制定和进一步改进《环境影响评论法》的建议 为了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制度,必须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于该法的制定涉及到国家的决策制度、决策程序、部门职责、公民权利和传统习惯等方方面面,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仅就该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应该包括:预防原则(prevention);防备原则(precaution,又译为风险防范原则);综合(一体化)原则;多学科方法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即谁从事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活动谁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责任并对其造成的不良环境后果负责)。目前各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原则主要有预防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科学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将风险防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决策原则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例如,目前各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国际环境条约中,经常同时提到预防和防备原则,其中预防(prevention)是一个比较老的概念,而防备(precautionary)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该原则具有不同于预防原则的含义。原则不仅对于具体行动具有指导、诱导作用,还可以弥补具体法律规范的不足或缺陷。吸收各国立法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原则的规定,可以使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更加全面、完整和先进。 第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评价对象”应该包括:法规(这里的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草案(简称法规政策草案);规划草案和计划草案(简称规划计划草案);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和具体建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行为和其他活动。立法中的评价对象可以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例如《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就列举了12项应该进行评价的对象;在有条件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周到,甚至可以制定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清单。笔者主张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扩大到政策法规草案、规划计划草案和区域发展等宏观活动,其理由如下:其一,与 具体建设项目相比,宏观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更大、更广泛、更复杂、更深远,一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往往引起众多的具体建设项目,如果要抓影响环境的主要矛盾或关键因素,应该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另外,对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总体评价比对由该项宏观活动所引起的各种具体建设项目进行逐项评价,更加节约评价费用和成本。其二,对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将环境影响纳入决策程序、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最佳方式,是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能仅仅制约行政机关,还应促进立法机关的自律。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立法机关不仅是制定法规的机关,也是制定政策的机关;当今世界各国,凡是重要的国家政策只有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制定。立法的周期一般长于制定其他政策文件的周期,法律的制定过程也比制定非法律性政策文件更为规范,既然可以将非法律政策文件草案列为评价对象,法规草案更应该列为评 价对象。有些有关经济和开发活动的立法有可能引起很大的不利环境影响,应当抓住主要矛盾或重要因素,将这些立法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其三,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当代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总结和发展趋势。美国早在30年前已经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等宏观活动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我们在30年后还不能对上述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先进性。在中国加入WTO后,应该更加重视通过立法制定政策,而不是仍然像计划经济时期、闭关锁国时期那样主要依靠大量的低级别的政策文件或内部文件;外商重视、关注的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政策。如果将政策仅仅局限于“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法适应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无法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近年来不少国家(例如俄罗斯、乌克兰等)纷纷通过立法将宏观活动列为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从中国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的协调、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接轨这一立场出发,应该尽快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第三,应该明确规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机构及其职责和程序,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组织保障、程序保障。建议国家成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组织领导工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办法和程序;对中央政府各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和实施审查;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技术规范文件;为进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提供信息、资金方面的保障;采取措施保障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执行统一的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处理地方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和争论;与外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构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下应该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所拟议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和要求,是否与国家有关环境法律的规定相矛盾或相抵触;实施该拟议的活动将会引起的生态后果或环境问题。 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应该包括如下几步:先由有关活动主体向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先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从专家委员会中任命一专家为审查组长,组成一专家审查小组;由专家审查小组负责进行具体审查;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该附上;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经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确认和批准后,成为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的正式审查意见。 关于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可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他综合性的机构内)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小组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规则和费用等问题,应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成立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所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进一步改进、完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对于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而言,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如果与国外先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笔者建议,在新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应该通过立法成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查意见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必须作出 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结论,以此作为该项目是否上马(建设)的决策依据。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没有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且容易产生行政审批权过大而造成的腐败问题。只有建立审(由专家小组审查)、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小组的审查意见批复)分离制度,才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顺利进行。其二,必须重视建设项目的替代方案和多种选择。为了真正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优化建设项目方案的预防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真正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提供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方案,以便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对环境影响最少的最优方案,如果没有可以选择的替代方案,只对一个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容易流于形式。其三,应该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具体化,通过立法规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人和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应当为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条件和服务”:“公众参与的座谈会、咨询会、辩论会等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公众参与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提前15天在相当级别的官方报纸上公布”:“应该将公众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对公众的意见所作处理的说明,不仅要报送环评审查组织,还应向公众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以保障公众参与不流于形式。 注释: [①] 本文是初稿,后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建议》为题发表在《上海环境科学》(中文核心期刊)第21期(创刊20周年特刊,2002年增刊)。 [②] 蔡守秋,湖南大学、福州大学、武汉大学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③] 同上,第288页。 [④] 笔者注:在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时,不少专家提议成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或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论文摘要:论文分析了中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现状。阐明了《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指出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认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论述了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分析了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坚持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对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环境资源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即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或环境后果包括对各种环境因素或环境介质的影响、对动植物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有时还涉及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概况 自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以来,经历了一个从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EIA)──规划计划层次──政策法律层次──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的发展过程,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 1.外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到1996年初,有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工业发达国家外,有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通过环境立法采用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已得到广泛应用,环境影响评价已构成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例如,瑞典《自然资源管理法》(1987年第12号法律)第5章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发设施或措施的许可申请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第5章第1条)、开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2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做到对开发计划的整体评价”(第3条)。根据瑞典环境法的规定,一切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为人,均要申请许可,并在申请许可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自1991年起);政府部门在审查许可证时,不但要考虑到资源的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当一般的开发建设项目与敏感的生态环境保护或珍稀物种保护矛盾时,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珍稀物种处于优先地位。赞比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1990年)规定,不仅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政策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议会可以“确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项目类型、计划和政策”。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年)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和审议程序,包括负责审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构,审议和批准的最后期限及申诉程序;还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列出了政府批准的有资格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咨询者。《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88年)、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荷兰的《 环境保护法总则》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德国于1990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做了详细规定,统一了过去各单行法中的有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调查、描述、评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以便政府决定是否许可该工程的进行。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共有8章61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制作前的程序(包括建设项目的确定、方法书的制作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的制作、内容和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制作与修改,修改建设项目内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公布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的特例(包括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对象项目,港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以及细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韩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法》(1993年6月制定,1997年3月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 第13条(有关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统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编制应根据科学的事实,符合客观性、逻辑性原则,并应在编制过程中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科学等。” 加拿大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CEAA)》(1992年3月通过,1995年修改),《综合研究名录条例》(1994年),《排除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境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996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要求中有关联邦机构协调的条例》(1997年)、《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1998年修改)等。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阿尔及利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0年)、捷克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法》(1992年)、匈牙利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印度尼西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和《环境影响评价法》(1994年)、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纳米比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政策》(1994年)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均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具体的规定。 2.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践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完善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从《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的颁布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颁布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试验、探索阶段。《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之后,包括《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1980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内的许多法规性、政策性文件都强调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从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至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阶段 。1986年3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该《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之后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大都规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措施和要求。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国家环境保护局“三定”方案》(1994年2月)提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规定:“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自1996年8月13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这已成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规章,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基本建立。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提交讨论的法律草案看,该草案已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有关规划、计划草案等宏观性的、战略性行为,将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法律制度,这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颁布和施行,必然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第三个阶段。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和发展趋势 1.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 为了说明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现将美国法典第五章(即《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节第4332条的规定引述如下:联邦政府的一切机关,“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详细说明:(1)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利影响;(3)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4)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增强其长期生产能力(productivity)之间的关系;(5)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损失。……”。分析上述规定可知: 第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实践证明,“环保靠政府”,在各种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行为(简称环境行为)中,以政府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政府对许多人类环境行为扮演着发起、引导、组织、批准和控制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政府行为决定着其他人类环境行为的产生、发展、规模和作用。在各种政府行为中,以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最关键。这是因为,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的预期产品是法律,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即法律行为)是反复、多次、长期适用的行为,与单个行为相比较,法律行为对环境具有反复、多次、长期的影响和作用,即更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这就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作为重大联邦行为的理由;当然,除了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外,还有制定政策、规划等其他重大联 邦行为。《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可以说是抓住了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关键和主要矛盾,因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必须“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联邦政府机关“对各州、县、市、机关团体与个人提供关于有益于恢复、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建议与资讯”。这是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是否成功地涉入。目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通过鼓励公众提起司法诉讼(主要是行政诉讼)来推动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美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重视对替代项目方案的分析、评价和筛选,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必须有“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对环境不利影响最少的方案。为了建立健全内部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在制作环境影响评价详细说明书之前,“联邦负责官员应当与依法享有管辖权或者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的联邦机构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所作的评价。该评价说明应当与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所相应的联邦、州以及地方机构所做的评价和意见书一起提交总统与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这些文件应当与提案一道依现行机构审查办法的规定审查通过”(第4332条);总统府设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按照所规定的政策“对联邦政府的各种规划和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定这些规划和活动有助于该政策贯彻执行的程度,并就此向总统提出建议”(第4344条)。由总统和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价,为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组织保证。 2.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作为环境法和可持续发展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不断完善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强调对政策法律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真正成为影响重大决策的重要工具。诚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范围扩大了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仅应用于产品和项目,而且也应用于政策和规划,尤其是那些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宏观经济、金融和部门性政策”。[③]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外的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早在1969年就规定对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不承认其先进性、预见性。实践证明,虽然具体建设项目也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较之对宏观行为进行评价 ,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简便易行,并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环境的全面、长期、重大影响主要是由政府宏观行为所引起的,对政府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往往能够起到提纲挈领、抓一带百、事半功倍的效益。 第三,强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一体化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重要手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与机构项目活动中心的官员佩吉?威尔逊等人认为:“进一步采纳、执行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是各国国家环境立法的最重要的一个趋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 良好迹象”,“全世界都普遍把环境影响评价看作是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政府决策的主要手段,因而有助于各国进行可持续发展”。 第四,强调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例如美国、韩国等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非常重视“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多学科的方法”。 第五,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证明,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取决于三个基本机制:公众参与,内部部门间的协调和对可选方案的考虑。通过这些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在发展政策和计划上可逐渐起到综合性的预防作用。例如,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并对评价项目发表评论,公众参与已成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特点。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管理创造条件,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了解、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以及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讨论权、建议权等具体权利。德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做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具体化。各国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向公众公开或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说明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意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听证会或审议会,吸收公众参加,听取并如实记录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允许公众提出质询和异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意见中应有公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草稿必须公布,得到公众的审议和评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稿的审议、评论情况应该得到项目提议者、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公众的审议。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还就审议小组、听取公众意见等问题作了规定。在韩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3月7日修改)第9条(听取居民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第4条(评价书草案的提出及公告、公览)、第6条(说明会的召开等)、第7条(听证会的召开等)、第8条(评价书的内容等)和第10条(听取意见的专家等)等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对公众参与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例如,《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第12条(评价书的组成)明确规定,评价书的正文应有“听取居民意见”的内容;第16条(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事项)明确规定应为居民举办展览、说明会和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结果,应分为评价书草案展览(包括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及说明会的举办)和听证会的举办,按不同的评价项目分别编制,但要包括提出者的人事档案(姓名、职业、住址)、意见要旨及意见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时其理由)。”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第16条、17条对公众参与作了具体规定。 三、对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建议 1.坚持正确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发展过程,不但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即使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后,也必须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一,在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和范围方面,应该坚持从具体项目评价到宏观活动评价(如区域开发性活动评价、政策法律评价、规划计划评价)、从具体行政行为评价到抽象行政行为评价的转变的方向。 第二,在环境监督管理思想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逐步实现从末端控制到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管理、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综合利用“三废”到清洁生产、从适应计划经济的监督管理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监督管理的转变。 第三,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监督管理手段方面,应该实现从着重行政手段到全面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等手段的转变,加强公众参与管理和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惩罚。 第四,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管理机构方面,坚持政府审批监督管理与专家审查相结合、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专门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④]相结合的改革方向。 2.对制定和进一步改进《环境影响评论法》的建议 为了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制度,必须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于该法的制定涉及到国家的决策制度、决策程序、部门职责、公民权利和传统习惯等方方面面,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仅就该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应该包括:预防原则(prevention);防备原则(precaution,又译为风险防范原则);综合(一体化)原则;多学科方法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即谁从事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活动谁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责任并对其造成的不良环境后果负责)。目前各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原则主要有预防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科学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将风险防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决策原则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例如,目前各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国际环境条约中,经常同时提到预防和防备原则,其中预防(prevention)是一个比较老的概念,而防备(precautionary)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该原则具有不同于预防原则的含义。原则不仅对于具体行动具有指导、诱导作用,还可以弥补具体法律规范的不足或缺陷。吸收各国立法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原则的规定,可以使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更加全面、完整和先进。 第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评价对象”应该包括:法规(这里的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草案(简称法规政策草案);规划草案和计划草案(简称规划计划草案);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和具体建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行为和其他活动。立法中的评价对象可以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例如《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就列举了12项应该进行评价的对象;在有条件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周到,甚至可以制定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清单。笔者主张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扩大到政策法规草案、规划计划草案和区域发展等宏观活动,其理由如下:其一,与 具体建设项目相比,宏观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更大、更广泛、更复杂、更深远,一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往往引起众多的具体建设项目,如果要抓影响环境的主要矛盾或关键因素,应该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另外,对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总体评价比对由该项宏观活动所引起的各种具体建设项目进行逐项评价,更加节约评价费用和成本。其二,对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将环境影响纳入决策程序、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最佳方式,是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能仅仅制约行政机关,还应促进立法机关的自律。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立法机关不仅是制定法规的机关,也是制定政策的机关;当今世界各国,凡是重要的国家政策只有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制定。立法的周期一般长于制定其他政策文件的周期,法律的制定过程也比制定非法律性政策文件更为规范,既然可以将非法律政策文件草案列为评价对象,法规草案更应该列为评 价对象。有些有关经济和开发活动的立法有可能引起很大的不利环境影响,应当抓住主要矛盾或重要因素,将这些立法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其三,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当代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总结和发展趋势。美国早在30年前已经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等宏观活动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我们在30年后还不能对上述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先进性。在中国加入WTO后,应该更加重视通过立法制定政策,而不是仍然像计划经济时期、闭关锁国时期那样主要依靠大量的低级别的政策文件或内部文件;外商重视、关注的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政策。如果将政策仅仅局限于“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法适应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无法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近年来不少国家(例如俄罗斯、乌克兰等)纷纷通过立法将宏观活动列为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从中国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的协调、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接轨这一立场出发,应该尽快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第三,应该明确规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机构及其职责和程序,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组织保障、程序保障。建议国家成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组织领导工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办法和程序;对中央政府各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和实施审查;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技术规范文件;为进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提供信息、资金方面的保障;采取措施保障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执行统一的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处理地方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和争论;与外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构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下应该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所拟议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和要求,是否与国家有关环境法律的规定相矛盾或相抵触;实施该拟议的活动将会引起的生态后果或环境问题。 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应该包括如下几步:先由有关活动主体向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先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从专家委员会中任命一专家为审查组长,组成一专家审查小组;由专家审查小组负责进行具体审查;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该附上;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经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确认和批准后,成为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的正式审查意见。 关于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可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他综合性的机构内)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小组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规则和费用等问题,应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成立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所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进一步改进、完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对于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而言,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如果与国外先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笔者建议,在新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应该通过立法成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查意见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必须作出 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结论,以此作为该项目是否上马(建设)的决策依据。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没有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且容易产生行政审批权过大而造成的腐败问题。只有建立审(由专家小组审查)、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小组的审查意见批复)分离制度,才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顺利进行。其二,必须重视建设项目的替代方案和多种选择。为了真正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优化建设项目方案的预防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真正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提供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方案,以便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对环境影响最少的最优方案,如果没有可以选择的替代方案,只对一个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容易流于形式。其三,应该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具体化,通过立法规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人和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应当为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条件和服务”:“公众参与的座谈会、咨询会、辩论会等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公众参与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提前15天在相当级别的官方报纸上公布”:“应该将公众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对公众的意见所作处理的说明,不仅要报送环评审查组织,还应向公众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以保障公众参与不流于形式。 注释: [①] 本文是初稿,后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建议》为题发表在《上海环境科学》(中文核心期刊)第21期(创刊20周年特刊,2002年增刊)。 [②] 蔡守秋,湖南大学、福州大学、武汉大学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③] 同上,第288页。 [④] 笔者注:在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时,不少专家提议成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或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4篇

环评目的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环评规范,如1992年的《江河流域规划环境评价规范》,200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等。在这些规范中,对水电开发规划进行了严格控制,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最主要目的是:基于科学分析以及综合评价,对工程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以及描述,并对其进行评估。基于定性及定量分析,给出合理的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并且明确所担负的生态保护责任;此外,进行环评的又一目的是合理协调水电开发与其他资源开发之间的关系,保证水电开发的合理性,促进其健康、经济发展。

2水利水电工程环评主要工作及评价原则

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是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工程的整个过程。具体内容包括:对工程影响区域的环境进行实地调查,对污染源要查清楚。依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对建设给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生态环境,对影响程度进行合理预测。对于评价出的不利影响,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进行应对措施的制定,尽可能的减缓环境污染现状。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以便给政府制定决策提供依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而言,有以下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模和影响较大、工程建设风险较大的项目;采用了新产品和新工艺的项目,环境影响不详细,预防地质灾害措施不详细的项目。工程项目的选址不合理,涉及到自然保护区或者实验区的项目。建设在风景名胜区中,会对保护地带的建设造成污染的项目。涉及饮用水保护区,国家一级保护区的项目。工程项目会涉及到国家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或者是工程会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工程项目会对农田造成破坏,或是对农作物的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不合理的选址,选线有悖于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以及城市的总体规划等的项目。工程项目与环境功能的区分之间存在矛盾,降低了环境的质量,导致环境的某些功能退化的项目。在一些常年干旱的地区,生态十分脆弱的地区以及水资源存在供需矛盾的地区开展的工程项目。整个工程跨越了区域和流域,存在较大争议的项目。工程遭到的民众投诉较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上经常出现的项目。

3各环节环评工作重点

3.1项目建议书环节

在项目建议书环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最重要的是对工程影响区域的现状环境进行分析,并有清晰的认识,要对该区域会影响到的工程开发环境因素进行说明,比如:工程建设是否会涉及到自然保护区、供水水源地以及国家保护动物区等。不同的区域,都有其环境功能区分,对于环保系统的而言,要做好相应的规划工作。

3.2可行性研究环节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可行性研究环节是工作的重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并且将其报送给相关的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在报告书中,要对工程不会制约环境因素进行明确,同时要综合分析其对环境的各种影响;对于不利影响,还应该提出相应的可行应对措施。

3.3初步设计环节

初步设计环节的工作重点是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对环境保护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并且估算出环境保护的投资,并将其列入到项目的总投资中。初步设计的深度应该同步与工程设计,要明确环境措施管理的责任人,为项目的各项管理提供验收依据。

4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5篇

环境健康影响评价是一种采用多种定量和定性的方法,针对国家政策、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等造成的人群健康效应进行评价和改进的结构化方法。目前,已得到认可的健康影响评价方法和模型有20余种,如Merseyside评价模型、Bielefeld评价模型、健康危险度评价方法等。在开展健康影响评价时,应遵循以下4个原则对评价方法和模型进行筛选。

(1)方法和模型成熟,有相关数据和资料支持,可信度较高,能将评价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所选用的评价模型和数据是开展健康影响评价的关键,由于技术原因,所有的健康评价模型都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评价所需的基础数据和监测方法也在不断发展。健康危险度评价方法最初由美国国家科学院于1983年提出,后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该方法已被中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和国际组织所采用,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参数手册。目前,健康危险度评价方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使用经验和基础数据,已存在的模型和方法进一步完善,新的技术和模型被不断引入,为方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健康危险度评价方法的基本程序包括危害鉴定、暴露评价、剂量—反应关系评价和危险度特征分析四部分。危害鉴定属于定性危害评价,通过搜集流行病学资料、毒理学资料和实验研究的最新成果,对环境暴露是否对人群健康产生危害作出科学的判定。暴露评价是危险度评价的关键步骤,在本环节需要确定易感人群、有害暴露因素、暴露剂量、暴露持续时间、暴露频率、暴露途径等暴露因子,为风险评估提供定量依据。剂量—反应评价是危险度评价的核心步骤,目的是确定暴露人群中健康危害效应的发生率与暴露水平之间的定量关系。危险度特征分析是危险度评价的最后步骤,它通过综合前面三个阶段所获得的数据,对不同暴露环境下可能产生的健康危害的发生概率和发生强度进行估算,是环境健康管理的第一步。

(2)有大量研究和实践经验,已形成相对固定的评价模式,相关机构正式出版过使用指南和技术标准。不同组织和机构所公布的健康影响评价模式都包括筛选、确定范围、风险评价、决策、实施五个环节,但不同的健康评价程序在具体操作顺序和评价侧重点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如Bielefeld法对健康影响预测的前期分析过程要求较为严格,要求从项目、社区、人口、环境背景值、额外污染等方面进行分析;美国毒性物质与疾病登记署(ATSDR)采用的健康影响评价程序以暴露评价、健康损害效应评价、健康干预为重点,将公众参与贯穿于整个评价过程中。ATSDR健康影响评价程序要求评价人员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定操作步骤,形成了多向网络化的评价流程,突出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在欧洲使用较多的是Merseyside评价模式,国际健康影响评价协会在2001年出版的《TheMerseysideGuidelineforHealthImpactAssessment》对该方法进行了详细描述。

(3)方法的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强,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适当,便于推广。健康影响评价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但现阶段还面临着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的问题,因此需要在评价工作开展之前对评价工作者进行集中培训,使其了解评价的目的、流程以及具体使用到的工具、方法和模型。这就要求评价流程相对简化,可操作性强;评价方法和模型易于理解,可接受性强。安全剂量法、致癌强度系数法等评价方法技术先进,可以对有阈和无阈化学物质进行定量评价,但是由于评价过程技术复杂,不便于普通评价工作者掌握,所以不适合在建设项目的健康影响评价中采用。健康危险度评价方法技术成熟,应用较为广泛,但是其评价过程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而在公共卫生建设落后的地区往往存在健康基础监测数据缺乏或不准确的问题,会对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产生严重影响。公共会议、Delphi法、焦点小组讨论、利益相关者访谈等方法在健康影响评价中使用较多,方法易于接受,便于实践操作,但需要对使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发展中国家开展健康影响评价使用更多的是一种快速评价工具,该工具基于一种健康医学模式,认为对健康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五个,即传染性疾病、非传染性疾病、营养、损伤和心理问题。通过分析建设项目对周边的生物环境、化学物理环境、心理环境、经济状况、公共服务等产生的潜在影响,预测由此造成的人群健康损害风险,提出相应的预防、减缓和应急措施。目前,亚洲发展银行、世界银行等一些国际发展组织已经制定了这类评价方法的准则,亚洲、非洲的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在城市污水回用、大型石化项目建设等领域进行了使用。

(4)综合考虑具体评价项目的现场情况和评价目的。除本身的因素外,评价方法和评价模型的选择还受到现场状况和评价目的的影响。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环境健康法规、居民健康意识、公共卫生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会对健康评价工作的开展产生影响,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健康影响因素的界定差异也会导致评价工作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英国在健康影响评价中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生物因素、产前暴露、个人行为和方式、心理环境、物理化学环境、公共服务、公共政策等,对躯体损害以外的健康危害行为较为重视,而在健康意识相对薄弱、公共卫生建设较为落后的地区则相对忽略了心理和社会适应性方面的健康损害,关注点集中在躯体健康损害上。

2环境健康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分析

不确定性贯穿于健康影响评价的全过程中,为保证评价结果的有效性,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性分析,明确评价过程中不确定性的来源、性质以及传播,对其进行定量或定性的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减缓措施。

2.1来源与识别

健康影响评价中的不确定性产生于评价过程的各个环节,主要分为三类。

①情景不确定性。其包括对人群信息、暴露环境等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描述。

②模型不确定性。由于数学模型是通过理论和试验分析、对真实情况简化后得到的数学关系,而实际情况则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③参数不确定性。由于在认识水平、测量方法、测量工具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参数的确定还存在不精确性,不确定性的传播也会使误差进一步加大。从整个健康影响评价过程来看,不确定性主要产生在健康损害效应评价、暴露评价和剂量—反应评价三个环节。在健康损害效应评价中,健康异常不能被及时识别、健康损害程度的鉴定不准确等是产生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暴露评价涉及范围广,暴露情景多样,污染物摄入途径复杂,加之基础研究范围的限制,很难给出完整、准确的评估信息。暴露评价中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基础数据不准确或不完整、监测过程中的误差、各种估算方程本身的缺陷等。流行病学资料的搜集、由高剂量向低剂量的外推、由动物剂量向人体剂量的外推等都是剂量—反应评价中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

2.2不确定性分析

在健康影响评价中,不确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利用参数不确定性分析对评价结果进行评估,二是利用敏感性分析和变异性分析对数学模型中各变量在结果中的相对贡献程度进行评估。参数的不确定性分析分为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主要方法有蒙特卡罗方法、泰勒简化方法、概率树方法、模糊集理论方法等。蒙特卡罗法以概率模型为基础,利用随机数对不确定性参数产生的各种结果进行模拟,并通过概率分布的形式进行表示,是一种定量评价方法。许多研究表明,MCA的分析结果存在合理性,通过MCA分析可以使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得到增加。模糊集理论方法利用隶属度来表示结果的可能性,是定性分析方法。Shakhawat等人利用模糊评价模型对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废水中的天然放射性物质的人体健康风险进行了评价,取得了较好的评价效果。敏感性分析用于评估模型输入变量对输出结果贡献的相对大小,可以对评价过程中的关键因子进行筛选;变异性分析用于对关键因子变化范围的评估。

3结论

(1)健康影响评价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污染和社会风险预测上的延伸,在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石油工业属于高危行业,对环境和人群健康存在较大威胁,因此有必要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开展健康影响评价。

(2)在开展健康影响评价时,应综合建设项目的现场情况和评价目的,优先考虑和选择有数据和实例支撑、方法固定、可信度高、易于接受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模型。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生态文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城镇化;生态环境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提出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经济新常态的重要特征之一。生态文明建设所需要解决的资源、环境和生态问题,是由于长期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决策价值观失衡、决策方式不当或决策执行失真使得城市或产业发展定位不准、规模过大、布局不合理和结构性问题突出等所导致的。无论是从其国际普及化程度还是从我国政府对其关注的力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无疑是当前最直接和有效地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等评价内容纳入到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战略中,实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政策工具。

目前,我国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均处于初始阶段,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峻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的深入开展,其在理论、技术方法、管理等方面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实施的有效性逐步受到各界关注,此外制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功能发挥的因素也成为探讨的问题之一。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评估框架

自20世纪90年代始,英国、荷兰、意大利等欧洲国家掀起了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多角度研究。我国仅有少数学者介绍了国外战略环境评价有效性的理论研究进展,但很少有学者深入研究中国特定制度背景下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评估框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不仅仅体现在自身制度系统和程序过程的完善上,还应包含更为宽泛意义上的功能发挥,即在目标实现的可达性、评价结果和结论的科学性以及因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而产生的衍生效果。

本文认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框架由三个方面构成,分别是制度系统的有效性、执行过程的有效性、发挥功能的有效性。制度系统的有效性主要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章、政策支持和管理机制等;执行过程的有效性主要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操作实施程序、评估方法、报告质量等方面;发挥功能的有效性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在效果和外在效益。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在效果反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直接功能,是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辅助决策的工具,其结论和建议纳入规划和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对规划和决策产生的直接影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外在效益反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间接功能,是指在实现其直接功能之外,对组织以及个人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评估三角框架”(图1),从政策系统、实施过程、实施结果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该理论框架的评估理念为环境影响评价在遵循特定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政策法规支持具体过程(操作与应用)实施结果实施效果目标的实现程度”的评估方法分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图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评估框架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发挥的制约因素

根据上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评估框架,结合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制度系统、执行过程和功能发挥方面还存在如下不足,制约了其有效性的充分发挥。

3.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尚需完善

虽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实施已有十多年,但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制度机制仍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前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决策机制尚未建立,有章不循的情况屡见不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仍不能成为标准的规范,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形式。其次,我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中,还存在着相关导则指南不健全的现象,能源、资源开发类,旅游,跟踪评价等相关领域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尚未。例如,在跟踪评价方面,我国《环评法》中提出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但由于缺乏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使得该项要求形同虚设。最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经费使用、公众参与以及跟踪评价等难以有效展开。如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公众的环境监督权、检举权以及司法救济权等权利没有相关的规定和细则。

3.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体系有待建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开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我国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学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但是,当前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学研究尚未形成具有指导性的方法学体系,方法的应用主要针对单个环境要素的评价,缺乏对复杂的区域性以及宏观性环境问题解决的能力,且技术方法的选择具有主观性,不同方法的可比性欠缺;此外,针对环境保护的一些重点问题和全球的热点问题,比如复合型大气污染、气候变化、累积影响、资源环境承载力等问题,在理论研究和方法的应用方面仍存在较大的研究空间。技术方法体系的不完善会直接影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影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发挥作用。

4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4.1转变本位观念,构建以可持续发展为本位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当前,我国环境承载力已接近上限,为应对环境污染加剧,保障生态安全,应尽快转变长久以来以环境为本位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在兼顾环境质量的同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分析所在区域的资源承载力,同时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结构的变化、环境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健康成本、社会及群众不断增加的对环境的诉求、国际绿色贸易堡垒等诸多因素,逐步形成以可持续发展为本位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 教学重点 教学方法与手段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01.043

On Teaching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urse

――Take Vocational Colleg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Control Technology Professional as an example

JI Ruihua

(Hu'nan Polytechnic of Environment and Biology, Hengyang, Hu'nan 421005)

Abstrac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rogram is one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control technology professional specializing main compulsory courses, the students of this article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control vocational technical expertise, mainly from the teaching course content, teaching methods and several aspects of the assessment of teaching curriculu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rogram were discussed.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teaching focus; teaching ways and methods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实现可持续发展观念不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我国环保工作中的地位日渐提高,随之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的需求量日趋增加,业务能力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是高职高专院校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的专业主干必修课程之一,同时也是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要学习掌握的最重要的课程之一。作为高职院校的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应当顺应市场需求,不断从改进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培养动手能力较强的环评工作人员,为此本文结合高职高专院校的实际教学情况和学生的特点对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教学进行了探讨。

1 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主要特点

1.1 综合性和复杂性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其内容涉及到多个基础学科如:生态学、法学、地质、地理、气象学等,要求环评工作者掌握的知识较广泛。在我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规划等多种多样,而不同的项目、规划等涉及到的要素也不同,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复杂性。这就要求环评工作者能扎实掌握并灵活应用专业知识。①

1.2 应用性和时效性

环境影响评价应用广泛,根据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在我国领域和所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因此该课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课程,涉及到的法律和法规、标准和技术等较多,而这些内容又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所以环境影响评价课程又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2 优化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内容

2.1 择优选取教材

教材一个课程的核心教学材料,是教师所教授知识和学生所要学习知识的载体。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环评技术导则、标准和方法等也在更新,环境影响评价的教材也应该保持与时俱进。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教材的选择一般应根据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选择最新版的教材。我校使用的主要教材是由刘晓冰主编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版),它是全国高职高专规划教材,该教材充分考虑到高职学生的培养目标及教学要求,重点突出实用性和技能性。如果我们无法选择最新的适用教材,应随时关注环评的最新动态,必须在教学过程中引入最新的环保标准、技术导则和方法等内容,保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并使之与时俱进。

2.2 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涉及的知识面广、内容繁多,不可能在课堂上讲授到所有的知识点,而且考虑到高职类院校学生的特点:录取分数线较低,学生的整体知识水平和自学能力都不如本科院校的学生,而且有一部分高职类院校的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的学生还包含有文科生,数理知识较差。如在课堂上进行全面而无突出的知识点讲解,会使学生感到索然无味,因此,讲课内容要精简,突出重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让学生能够学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正确选择环境标准;确定各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能够对各类工程进行分析;正确选择使用模式进行现状评价、预测评价,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建议等。②

2.2.1 正确选择使用环境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在各环境质量要素的现状评价、预测评价中涉及到的环境法律法规较多,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是其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对于环境标准的选择,首先让学生多关注相关环保部门的网站:如环境影响评价网、环境标准网等,及时了解最新的环境标准。在选择和使用环境标准时,根据环境标准使用的范围,结合拟评价项目的特点,判定拟评价项目有无包含在内,若包含,再依据所选用环境标准的具体内容,判断、确定具体要选用的等级标准。

2.2.2 确定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各环境质量要素的评价等级一般划分为三个等级,在进行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时,根据该环境质量要素评价等级的确定依据,同时考虑建设项目和周边环境的具体特点看是否需要提级或降级,然后确定各环境质量要素评价的等级,从而可以确定项目各环境要素需要进行的现状调查范围、具体的调查内容和深度、预测评价的内容和深度等。

2.2.3 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是环境影响评价中分析项目建设影响环境内在因素的重要环节之一,为其后面各专题的评价提供基础数据。工程分析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难点和重点内容之一。对于进行项目的工程分析主要掌握以下几点:第一,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要进行需要性和合理性分析;第二,尽量量化;第三,分析项目的合法性;第四,根据项目的性质,突出重点,有的放矢;第五,从环保角度对项目的选址选线、工程设计等给出优化建议。

2.2.4 正确选择使用环境影响预测模式

在进行各环境质量要素的影响预测时,需要选择、利用数学模式来预测大小。环境影响预测模式的推导比较繁琐,而且模式复杂难记,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而言,对环境影响预测模式的学习以《导则》的要求为尺度,重点应该放在如何选择模式和如何确定模式的参数值,然后使用已的商品化的软件获得计算结果。这样做也培养了学生在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中的动手能力。

2.3 同步进行实践教学

让学生能够独立编写出合格规范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对环境影响评价课程学习的最重要目的。针对每一章内容的理论教学内容都要进行相对应的实践练习,这样做锻炼了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如学习完工程分析的理论内容后,让学生以学校新建教学楼或宿舍楼为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分析,识别影响的种类、性质并确定污染物的源强数据;学习完地表水、大气、噪声、生态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章节理论内容后,以具体的项目为例让学生确定该项目的地表水、大气、噪声、生态环境的评价等级、评价范围、并进行相应的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等;学习完课程的理论内容后,让学生动手完成一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首先,明确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需要编写的内容、查找的资料和编写要求,然后给学生布置不同的环评课题(以实际建设项目为例),让学生完成相应的环评报告文件的编写,最后分组进行讨论,解决学生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4 引入职业岗位要求

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和职业岗位的要求,补充学生的学习内容。针对高职院校大多学生存在应用文写作能力有待提高的现象,可在教学过程中增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用到的应用文的写作内容。如在讲授到环境标准章节时,可让学生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时要采用标准的申请函;在讲授公众参与这部分内容时,让学生制作公众参与问卷调查表等;在讲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报告书编写章节时,可让学生先搜集各地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参考搜集到的格式和内容,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确定在实训中要编写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通过训练,使学生熟悉常见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用文的流程、写作要点,为毕业后撰写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验收报告等奠定扎实基础。③

3 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

3.1 讨论法

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涉及的知识面较广泛,需要学习的理论内容也较多,学生容易感到比较枯燥。如果只用传统的被动学习的讲授法,无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可以把讲授法与讨论法相结合,使学生主动参与理论内容的学习。比如在讲授环境现状调查与工程分析的内容时,以学校周边的项目为例,让学生分组讨论要现状调查的内容、污染源的调查、工程分析中污染物源强的计算等。

3.2 案例教学法

环境影响评价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可以将案例教学法贯穿整个理论内容的学习。以具体案例为例来讲授课程中地表水、大气、噪声、固废和生态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章节的内容,通过案例来讲述,使理论内容更具体化,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更准确地掌握理论内容,理解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和方法在评价实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时的应用,同时也能开阔学生的思路,培养其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在使用案例教学时,要注意对案例的选取要具有代表性,选择学生较为了解的几类行业的代表性案例用于教学。

3.3 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法即在教学中教师通过给学生布置探究性的学习任务,学生搜集资料、整理知识体系、并选出有代表性的讲解,教师做最后的总结。任务驱动法主要应用于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实训环节。对于某些章节,学习完相应的理论内容后,教师可以给学生布置具体的任务进行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学习内容。教师布置具体任务,学生分组进行完成,然后在课堂上讨论解决完成任务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例如在环境调查与工程分析该实践课程内容时,可布置学生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现状调查、对学校食堂、宿舍楼的污染源进行核查和计算源强等;还可以让学生以新建教学楼和宿舍楼为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选择任务时要注意:要选择学生比较熟悉且不是很复杂的项目:如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餐饮业、酒店建设等项目,这样才能使学生积极参与到实践教学环节中。通过完成“任务”,增强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4 现场教学法

现场教学即以学生为主体、针对现场实物进行教学的方法。在讲授各环境要素的质量现状与评价时,可以具体项目为例带学生到项目的现场进行教学,使学生熟悉现场调查的内容和重点。

3.5 使用信息技术手段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越来越发达,学生们都比较喜欢随时随地上网,可用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教学。对于我校的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的学生,可以使用世界大学城作为平台进行网络教学,课堂上为学生提供更多的信息,课后与学生随时进行交流沟通,增强了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特别是加强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例如:在网上布置作业、阶段测验题或一个供大家讨论的议题,教师可以对学生的回答进行答复或对学生提交的作业进行评判,与学生进行讨论等。

因为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性和时效性较强,且涉及到群众的相关利益以及与时俱进等特点,所以要随时关注像中国环境影响评价论坛、环境影响评价官方网站、中国环境标准官方网站等专业技术知识含量较高、提供权威有效数据和最新的技术方法的网站。

4 采用平时成绩、实践成绩、期终考试成绩并重的考核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职业能力;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体系;应用型人才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都开设了环境科学等环境类专业。环境影响评价方向的职业能力是培养学生的主要专业方向之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课程几乎涵盖了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课程体系的主要内容,并且与其他专业课程联系紧密,同时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1]。这些年来,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课程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课程体系的不足,现在该课程教学已不能满足学校发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本文针对培养学生职业能力这一目标,对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体系进行了改革。当前,我校正处于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转型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而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体系的改革也是基于此目的。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体系也随之在调整与完善[2]。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一直都是环境科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其目的就是为了培养符合社会实际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3]。但目前我校环境影响评价的教学理论内容与实用性均不足,学生缺乏参与和接触项目的机会,形成的互动与探讨较少[4]。学生学到的知识只能够应付课程的结业要求,达不到职业能力的教学目标[5]。由于目前我校环境科学专业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体系完全不能满足学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专业建设的需要,不能满足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需要,故其从课程体系改革出发,解决课程最根本的问题,使课程体系更加科学合理,从而达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的。

一、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体系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一)改革的目标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第一道环保屏障,项目后续一系列环保程序,如环保设计、环境应急预案等很大程度上都依据环境影响评价,这些工作也成为环境类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向之一[6]。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课程对学生的重要性。学校进行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体系改革,可为培养学生具有应用性的职业能力打下牢固的基础。以前的环境科学专业受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的限制,教师只是通过课堂讲解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灌输,学生只能抽象地了解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理论和相应的实施程序,而无法掌握更深入的技术和方法。学完本课程后,大部分学生对基础知识掌握得不够扎实,更无法将理论与实际工程项目相结合,学以致用完全是一句空话。显然以前的课程体系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社会的需求,满足不了当前该课程的教学目标需要。而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旨在解决以下几点问题:①通过调查研究,弄清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职业能力;②改革课程体系,使其与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相契合;③使实践课程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二)改革的内容以前我校本科环境科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只是笼统地安排了环境影响评价这门课程,理论教学学时为48学时,课程设计为32学时。教师对这门课程教学只能是粗放式的,学生得不到系统的学习和锻炼。因此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在培养学生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能力目标的基础上,设计并实施更加合理的课程体系。基于此,本文研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学生应有的职业能力;②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体系的改革;③如何进行课程体系实践。

二、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体系的改革策略

针对目前我校环境科学专业环境影响评价课程存在的缺点,为了使学生学到系统的知识并得到锻炼,使学生可以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项目,笔者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体系改革,主要有以下几点措施。

(一)确定原则本文通过对环境科学专业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培养学生具有应用性的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的能力。为达到此目标,需要学生对课程内容融会贯通,学生需要对课程内容非常熟悉,且能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际项目。在学生学习了相关的环境基础课程,如环境学概论、环境化学、环境监测等后,就可以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能力的培养了。首先,要掌握基本理论,这是学生学习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学生必须夯实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理论的理解。其次,要掌握基本方法,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对与环境各要素相应的技术导则和标准进行深入系统的教授。最后,要掌握项目案例实践,学生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实际操作,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项目。

(二)调整课程以前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理论学时为48学时,课程设计为32学时,为了让学生更加全面地学习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知识,也为了让课程体系更加系统,学校对课程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过程如下。首先,为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学校在第5学期不分专业方向开设“环境影响评价概论”这门课程,为32学时数。然后,开设具有针对性的专业方向选修课,在第4学期开设“环保法律法规”课程,学时数为32学时;第6学期开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学时数为48学时,并开设“环境影响评价课程设计”,学时数为32学时;第7学期开设“环境风险管理”,学时数为32学时,并开设“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学时数为32学时。如此,整个课程体系会更加丰富,更具有立体感。

(三)加强实践首先,学校开设了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教学时,教师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可以提高学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识,使学生能够将书本上呆板的理论知识转化为立体生动的、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知识,从而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认知能力。其次,教师加强了学生实践操作环节,教师通过在“环境影响评价课程设计”课程中增加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促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际项目。教师还选取本地区实际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让学生作为主体,参与整个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完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学生得到实践操作的锻炼。最后,学校可与当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司进行项目合作,带领学生进行真实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体系的改革成效

本课题实施后,提高了环境科学专业学生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素养和职业能力,为学生毕业后的就职单位提供了素质过硬的人才。本文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体系的改革具有以下几点主要成效。

(一)改革课程体系,与学生能力培养相吻合我校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课程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并增设了相关课程,在学生掌握环境影响评价课程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设立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方向课程,使学生能够全面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注重实践应用,与学校转型发展相契合在学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的背景下,各专业都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本课题实施后,学生的环境影响评价知识和应用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培养出了更多的应用型人才。

(三)强调职业能力,与学生就业相结合本课程与企业岗位职业相对接,结合毕业生工作岗位知识、技能、素质的要求,旨在培养学生解决工作实际问题的技能。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注重实用性,相关课程内容更多地考虑了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情境,即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职业能力为主线,培养学生专业的适应能力以使其顺利进入实际工作岗位。实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的因素较多,学生只能在工作中学习和提高自己。近年来,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修订很多[7],我们在学生能力的培养中也还在不断地进行摸索和调整,希望学生能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前言

环境影响评价(EIA)主要是预防开发行动(包括建设项目、区域性开发、立法议案、重大方针、战略性规划或行动)对环境可能产生的污染和破坏作用,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使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限制到最小程度。然而单一的项目EIA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不能有效地控制各类区域污染源及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此外,传统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从发展经济目标出发,其指导思想、理论基础和原则方法是为经济目标服务的。虽然工程项目开发方案拟定后,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但在选择方案时,对环境影响的重视只是以可接受的程度为限,而未致力于经济与环境相互协调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增强和改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战略环境评价(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EA)应运而生。

1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提出

战略环境评价(SEA)的概念,最初是由英国的NLee、FWalsh和CWood等几位学者提出[1,2] 。目前,有关战略环境评价的定义很多,既有从宏观角度定义的,也有从微观角度进行阐述的。已被广泛采用和接受的是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环境影响评价中心的学者RikiTherival给出的定义:战略环境评价是指对政策(Policy)、计划(Plan)、规划(Program)及其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规范的、系统的、综合的评述过程,包括根据评价结果提交的书面报告和把评价结果运用于综合决策中。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隶属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范畴,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中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

2 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

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正式颁布实施。自《环评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了更好地促进规划环评的有效实施,国家环境保护部先后在配套法规的制定、技术的准备及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做了不懈努力,为了保障理论和实践进一步有效结合,2006年国家环保部在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和武汉市等第1批试点地区进行了规划环评,取得了成功经验[3]。此后,又陆续批准江苏省、湖北省、宁波市、芜湖市、广州市为规划环评试点省份和城市,河北省、山东省、吉林省、上海市、天津市、杭州市等许多省市也相继配套出台了多项地方性规章制度,有力推动了规划环评的实施,从国家到地方,规划环评工作已经逐渐开展[4]。

但总的来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所以目前没有成熟的技术方法、评价指标及体系等。特别是当前应用的规划环评方法多停留在传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导致最终的评价结果缺乏战略性。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存在的问题

3.1法律制度不健全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开展的保证。虽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经纳入了“环评法”,但只是要求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将环评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若不采纳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时,只需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规划环评结论只不过是政府决策时的参考,并没有法律强制力。国家环保部从2005年开始进行《规划环评条例》的立法工作,至今仍未出台,其后果最直观的表现在厦门海沧项目上,因为在没有立法保障的前提下,环保部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都只能以“建议”的形式对某些项目表示自己的观点,至于是否被接受,则只能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自我决策[5]。

3.2环评机制不合理,技术落后

我国现有的环评机构与环保部门存在各种利益关系,影响了环评审批的公正性。据统计,环保系统所属从事环评的科研机构占甲级环评机构的24.7%,占乙级机构的48%。一些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将环评工作变成顺从建设单位愿望的合理性论证,丧失客观、公正、科学立场。2008年前9个月,环保部直接受理的群众行政复议案件总数比2006年增加了170%,其中一半以上涉及环评质量问题[6]。免费论文参考网。

另外,现有的规划环评大多是对已经形成的规划草案进行评价。由于规划环评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体系尚未成熟,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问题:(1)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和方法的使用还在探索中,大多数方法是按照传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规划环评应是从更宏观的层面上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不确定和难以定量的因素多,采用EIA定量评价的方法可能会导致规划环评变得更加困难;(2)评价成果不够全面。现行的技术导则中,虽然规定了规划环评的评价内容和程序,但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不同规划的评价内容和程序,导致在实际评价工作中,评价者难以把握不同规划的评估重点,导致整个规划环评的成果不够全面。

3.3专业人才缺乏,评价人员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从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长从事战略环境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单位和高等院校;原来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持证上岗人员;各行业的规划设计单位。部分评价人员在开展工作之前对规划环评了解不多,经过一定的培训之后就要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工作,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1)受传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思维的影响;(2)采用的方法和标准过于僵化;(3)容易混淆规划和规划环评的概念。

3.4职能部门权责不清,影响了规划环评工作的开展

按照《环评法》规定,环保部门对于规划环评行使的是“审查权”而非“审批权”,在环评机构作出规划环评报告后,环保部门只能召集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但最终审批决定权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而且目前规划环评所需经费尚没有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环保部门推行规划环评工作缺乏经费支持;另外,规划环评工作涉及政府发改委、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相互间的合作机制很难建立起来。

3.5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

公众参与被认为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避免决策失误的有效工具,也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内容[7]。目前的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面不广,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拓展。由于国内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的实践较晚,往往沿袭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做法,公众参与面还不够广泛,采用的方法也比较单一,仅限于问卷调查、专家审查等,收到的效果、对环评工作以及政府决策的帮助也相对有限;另外公众参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与程序,这使得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约束性,带有一定盲目性,往往工作不够全面到位,甚至流于形式。

4关于推进我国规划环评工作的建议

4.1 改革完善规划环评体制

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管理。环评业务必须由独立的环评机构来承担,所有环评机构应当与环保部门完全脱钩,严禁环保部门在环评机构参股,更不允许环保部门以各种方式推荐、介绍、指定环评机构,索取、收受各种名目的回扣,确保环评工作不受干扰。对弄虚作假、环评质量低劣的机构要坚决吊销其执照,对严重违规的环评人员禁止其从事环评工作。

构建科学化、民主化的长效机制。坚持实行环评的受理、审查、审批“三分离”,审批的条件、过程、结果“三公开”。尤其是应对已经实施的规划定期进行回顾评价,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对原有规划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

4.2 对规划环评理论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要改进规划环评的评价模式。摆脱传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模式,站在战略的高度上,将“自我评价”模式引入规划评价工作。其次是注重对规划环评技术方法的研究。免费论文参考网。在借鉴传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国外规划环评的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划评价方法,建立一套工作程序、评价标准和技术方法。最后要进一步扩大规划环评试点的范围。武汉、内蒙规划环评试点工作的成功,为我国规划环评积累了经验,应进一步扩大规划环评试点的范围,促进规划环评基础理论方法学体系的完善,有效推进规划环评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8]。免费论文参考网。

4.3 加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建设

(1)公众参与应尽早介入。从理论上讲,规划环评介入决策越早越好,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从决策的源头保护环境,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导致在计划或项目层次上难以挽回的错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早期介入原则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实施规划环评国家的认可。所以,公众参与应在规划环评介入的同时一并介入,才能真正体现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意义。

(2)提高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向公众宣传普及“环评法”,使公众认识到各类规划与自身的相关性,让公众能主动参与对规划的监督。

(3)从技术规范上保证公众参与。明确公众的主体、公众的定义,规定公众参与的原则、方法、内容、要求和具体程序,建立论证会、听证会的公众会议程序。通过这些方法使公众参与有统一的标准,做到有章可循,从监督、技术层面上保障公众的参与度,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4.4提高规划环评人才的素质

从事规划环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但要具有专业的环保知识,而且要具有包括工业、农业、土地、能源、水利等各方面的知识储备,因此要加强规划环评技术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从而保证规划环评编制的科学性。由此关于培训提出如下建议: (1)规划环评的培训工作要有针对性。建议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基础和背景情况给予分类培训,提高培训的效率。(2)改进培训的授课方式。改变传统的以授课为主的培训方法,在培训期间增加互动环节,加强专家和参加培训人员之间的交流,提高培训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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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Wood,M.Djeddour.Strategic environmentalassessment:EA of policies,plans and programmes[J].Impact Assessment Bulletin,1992,10(1):3―22.

[3]田丽丽,徐鹤等.武汉市十一五规划战略环境评价实践[J].湖南大学学报,2007,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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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赵艳博,林逢春.中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J]. 能源与环境,2008(5):10-12.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境评价;规划分析;跟踪管理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4-0061-02

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对于2003年起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环保部门的职责,环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从而达到在开发建设活动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条例》实施后,环保部门的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通过规划确定的产业、行业和各类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布局等要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同时,政府将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强化规划环评的执行效力。对未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的部分重点行业,暂停受理和审批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一、城市规划环评现状

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预防和减轻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有效工具,不但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而且作为规划的一部分,对规划起着至关重要的制约作用,能够保证规划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现在的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的随意性很大,地方政府往往为眼前短期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将城市绿地、居住用地等更改为工业用地,造成城区整体发展的无序。而城市总体规划环评具有制约性,作为规划的一部分能够防止规划调整的随意性,对于城市用地的性质具有明确的界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

城市总体规划环评不仅仅需要具有丰富环境知识的专业环保人士参与,由于规划环评的特殊性,还需要大量的规划专业人员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环评是崭新的环保课题,它有许多新的理念,与建设项目环评存在较大差异。首先是评价对象不同,规划环评评价的对象是规划本身,而不是规划中涉及的具体建设项目。其次是所起的作用不同,虽然规划环评也是一种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的措施,但它的范围更广泛、内容更丰富。再次是思考方法不同,规划环评不但要论证规划实施后对外界的影响,更要论证规划本身的协调性和合理性,这比建设项目环评复杂得多。

我国的环评现在还停留在实物性环评阶段,对城市规划的影响主要是战略环评,城市总体规划如果按照传统建设项目的思维方式很容易陷入规划的细枝末节,而忽略了大的缺陷。因此,城市总体规划环评的首要任务是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论证规划的总思路和目标是否正确、合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环评还需要建立规划部门和环评部门间有效的合作机制,使之落到实处。

二、城市规划环评必要性

城市规划环评是指将环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通过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分析,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从而达到在开发建设活动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即在政策法规制定之后,项目实施之前,对有关规划的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能力进行科学评价。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分析规划中对环境资源的需求,根据环境资源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支撑能力提出相应措施。通过规划环评,能够有效设定整个区域的环境容量,限定区域内的排污总量。

实践经验表明,规划环评是控制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环境风险的根本手段。其关键在于,不仅要对单个项目进行环评,还要对发展规划进行环评;不仅对工业规划进行环评,还要对城市规划进行环评。

早在1979年,我国就把项目环评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了下来,以后陆续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均含有项目环评的原则规定,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仅把项目环评也把规划环评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了下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城市规划的优化,预防资源过度开发和生态破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城市总体规划中研究确定的城市的性质、规模、用地发展的方向、规划区范围、空间结构布局、实施时序关系等一系列关键的城市发展框架决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后环境影响的广泛性和深远性。所以,开展我国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势在必行。

三、新城市规划环评内容

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性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累积性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

(一)规划分析

在充分理解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分析规划的编制背景、规划的目标、规划内容、实施方案及其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划的关系。根据地域的地理属性、自然资源特征和所辖边界,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地域范围。

(二)环境影响分析评价

城市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在空间上不仅应包括规划实施区域,还应该包括实施区域以外的受影响区域。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在时限上不仅应包括规划实施阶段的环境影响,还应包括规划实施后的长期环境影响。

(三)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对规划方案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减缓或弥补的措施,任何规划方案都有可能带来环境影响,规划环评的最终落脚点就是提出减缓不利的环境影响,增强有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建议。对策建议应包括对规划方案内容所提出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意见,及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四)跟踪管理

为保证减缓措施的实施,还应对减缓措施的执行进行相应的跟踪管理,主要包括: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其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的比较分析;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分析;对规划实施的意见与改进措施。规划编制机关在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时,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问卷、现场走访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五)公众参与

有关单位、专家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主要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意见。以保证公众的利益,还可以使得规划能够更加完善和合理,更符合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城市环境评价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化,人们思想理念的变更,评价体系也会发生改变,总的来说在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中要把握新形势下城市总体规划的变革,结合各个城市发展的实际状况来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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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德华.城市规划原理(第3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130-200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1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评价

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 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范文第15篇

环境影响评价 教学现状 教学改革 案例教学

随着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视以及对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课程在环境专业课程教学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同时也是学生毕业后的一个重要就业方向。该课程由于涉及的内容广、实践性强而与本专业其它课程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有很大的不同。

目前传统的教学方式存在教学内容偏理论轻实践、教材不能与时俱进、教学深度达不到工程要求、教学效果达不到教学目标等不足。高校在培养高层次人才时应紧跟知识体系、政策法规等的更新步伐,同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培养出符合社会对工程实践能力突出人才的需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现状

1.教学内容偏理论轻实践

《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但涉及到的理论知识同样非常深广。课程教学中的理论知识包括法律法规、环境标准、技术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方法、技术导则、数学模式推导、工程分析方法、现状调查方法、评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方案制定及比选、报告编制方法等。深入全面地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庞杂的课程内容需要对理论知识的扎实学习,同时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环境影响评价案例中。

但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普遍通过只是介绍从现实中抽象出来的理论知识和方法,而不将这些内容与其实际背景联系起来,则会使课堂教学缺乏真实感。许多高校的课程设置使学生学完了该课程后,都没有接触过真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实际上远远背离了环境影响评价课程设置的目的,单凭课堂教学与理论讲授无法达到与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预期目标。

2.教材更新不能与时俱进

相比于中国快速发展的环评制度,本科生环境影响评价教材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的标准、法规、技术导则更新很快,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19-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等都是近几年刚刚更新或颁布的。

通过对其他高校开设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教材使用情况的调研,发现部分高校使用的教材都还停留在2010年以前的版本,而且现在的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材大部分以讲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为主,很多新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技术导则等内容都没有及时更新和补充。如果仍沿用原有教材进行授课,学生学习到的是一些已经废止的知识,对培养创新应用型人才非常不利。

3.传统教学方式达不到教学目标《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符合实际工程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高层次人才,为学生将来毕业参加环评上岗证、注册环评工程师考试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但纵观各高校环境影响评价的教学方式,仍是以传统的教师教授理论知识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理论知识的填鸭式灌输,而且教授内容可能在实践不实用,且非常乏味无趣,学生缺乏参与和讨论机会,教师和学生之间互动和交流较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教授理论知识与实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案例缺乏衔接,学生掌握的知识只适用于课程的结业考试,达不到培养实践能力突出的教学目标要求。

二、《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改革

1.增设课程设计环节

课程设计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对学生进行阶段性基础或专业训练,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环境影响评价课程设计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实践环节,要求学生在掌握一定的评价程序、评价方法、预测评估模式、法律法规、标准、报告编制等理论知识基础上,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能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

指导教师提供实际环境影响评价案例,指导学生在课程设计过程中重点掌握法律法规的适用性;走访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收集所需资料,并依托各地环保部门的环境质量调查结果,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踏勘和调研环境现状及工程概况;按编制原则和要点完成环评报告。

2.增加和深化教学内容

在实际环评过程中,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所学知识评价实际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评价环境影响程度、预测未来环境影响预测等方面的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由于课时、教材等因素的限制,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教学内容仅限于介绍环境影响评价一些相关概念、技术方法等基础内容,对于环境标准、技术导则、产业政策、预测模式推导及延伸、案例的详细讲解、编制实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重要相关内容无法有效深入展开,从而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够高,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实际环境评价影响的工作内容脱节严重,达不到培养实际工程技术人才的深度。

课堂教学内容应紧密结合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并根据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人才提出的更高要求,实时增加和深化有关环评上岗证考试、注册环评工程师考试的内容,为学生将来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加注册环评工程师考试奠定基础。

3.实施案例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教师在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案例是为教学目标服务的,案例的选取对于课堂教学的顺利开展以及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至关重要。

因此案例的选取应根据高校自身的行业特色,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性,与所学理论知识有直接的联系,并且是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来源于实践而不是由教师主观臆测和虚构的案例。例如作者所在高校具有鲜明的煤炭行业特色,在选取案例时就以内蒙古某露天煤矿建设项目为教学案例,根据理论知识的教学大纲章节安排,适时穿插有关项目总论、工程概况、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各环境要素的工作等级划分及评价范围的确定、各环境要素的预测和评价、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项目选址、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经济损益分析、水土流失、公众参与等实际环评项目全过程内容。学生在收集和应用理论知识于实际案例的分析、解决过程中无形就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

三、结束语

随着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不断提高,以及对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的更高要求,高校在培养环境影响评价方向的人才时应紧跟知识体系、政策法规等的更新步伐,通过课程

教学的改进,克服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教学效果,提高学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能力,培养出符合社会对工程实践能力突出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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