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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

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9.23%,投资收益率仅为0.83%。

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109.46亿元。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

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

1、决策机制薄弱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

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

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据统计,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40%—60%局限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保险资金基本上无“运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还不到20%。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保险公司将大量资金存于银行,由银行进行专业的资金运用,而保险公司只能获得固定的较低的存款利息,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新领域来保证其资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险投资缺乏相应人才

保险投资涉及到存款、国债、证券等多个领域,因此保险投资人才必须对国家经济发展有远见,对各行业发展有底数,才能有胆略,有灵活性,善于捕获商机,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丰厚的回报。而我国保险公司由于历史原因,现有员工基本上由干部、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调入和正规大学毕业生三部分组成,且前两部分约占公司员工的70%,年龄大都在40周岁以上。这样的人力资源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弊端,即知识结构老化,缺乏创造力。保险公司要想从保险投资中获益,就必须引进相应人才,同时注重公司内部年轻人才的培养。版权所有

5、保险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响保险投资收益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管理体制落后,投资缺乏科学决策,许多公司在科学决策、内部约束机制方面比较薄弱。由此出现了许多领导项目贷款、人情贷款等。这些项目贷款很多无法收回投资本息,甚至成为呆账、坏账。管理水平的落后,影响了投资收益。

中国的保险公司要生存,保险事业要发展,客观上要求保险资金实现有效运用,但是这并不是说中国马上就完全放开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还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建立我国保险投资体制的构想

(一)保险投资客观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资体制

所谓保险投资体制是指保险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是现代保险业的两个重要特征,其中保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将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收入的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我国保险业如果没有投资收益作为基础,加入WTO后,在承保业务上很难与国外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费率)竞争。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和获利可以弥补业务上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如1987年英国两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亏损分别为0.64亿英镑和1.08亿英镑,而投资利润为2.04亿英镑和2.49英镑,盈亏相抵后,还有不小的综合盈利。从近期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特点来看,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经从传统的承保收益逐步转移为投资收益,如美国产险业务自1978年以来连续21年出现承保亏损,主要收益来自于投资收益。

由于保险经营是一种负债经营,因而保险资金的运用除了考虑投资的收益外,还必须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市场的开放,投资工具的增加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机制的建设,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保证保险资金实现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的协调。

(二)保险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制度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中国保险投资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保险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才可能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险投资提供根本制度保证。如何加强经营管理,我个人认为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加大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严惩那些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有效地维护股东的权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彻底改变旧的用人机制,让市场和竞争来决定经理的选拔,使经理的报酬与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

第三、加强管理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摒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方式和方法。

(三)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加之其它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是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太小;保险公司无法控制入市资金的风险;在目前封闭式基金占据主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被动的分红,其变现很难实现;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过窄;保险资金中短期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加快资金入市步伐,使我国保险业能够持续快速发展。

1、保险资金入市

(1)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运用得当,还可有效解决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差损”问题。在《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仅每年的利差损就有3至6个百分点,这为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在银行存款的利率为2.25%,国债的买卖收益最多不过6%-7%,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因资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平均收益达12%。因此,保险资金入市,从长远来看,对保险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决“利差损”具有重要的意义。

(2)保险资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如果允许保险资金按严格的比例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闲置的压力。因为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是进行股权的交易,在证券市场机制作用下,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原则,保险公司必然将资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长性的企业中去,这样客观上就使保险资产得到了相应的改善。

(3)从长期来看,保险资金入市对于启动保险消费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保险资金入市无疑使国家找到一种对资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从而使部分社会资金与证券市场之间形成纽带。在这个纽带的连接过程中,不但可以改变整个社

资金的结构,还可以使经济发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国家、企业、个人以及保险公司更好的发展。

(4)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冲击,承受着更大的压力。保险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保单,扩大客户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费收入如何获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关键问题。在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我国畅通的多,除了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外,还可涉足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业。所以,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经济基础。

(5)保险资金入市可有效缓解证券市场中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可入市的保险资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必将会改善证券市场的资金结构,它对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2、保险资金进入短期拆借市场。

尽管保险公司都有较高的信誉,但上前还不能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而须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可以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供方便。

3、扩大可投资的企业债券范围。

目前保险资金只可购买铁路债券、电力债券和三峡债券,应扩大到其他的企业债券。尽管企业债券质地有好有坏,或者说存在风险,但应相信保险公司有一定的鉴别能力。

4、进行资产委托管理。版权所有

资产委托就是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把资金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运作。它的最大好处是保险公司省心省力,不必事事躬亲,同时由专业公司进行操作,也可确保较高回报。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CEO政治关联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综合了经济管理和政治学的跨学科研究课题。由于国内外经济发展程度和政治制度的不同,这方面的研究结论非常复杂。下面本文梳理了国内外CEO政治关联与公司业绩之间关系的文献研究。

 

目前,理论上对于政治关联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尚无一致结论。大多国内外文献认为政治关联对公司绩效具有显著正面影响。国外相关文献大多采用事件研究法,即研究企业“建立”或“失去”政治关联这两类事件对关联企业股票价值的影响。如Fisman(2001)对印尼公司的研究,Johnson et al.(2003)对马来西亚公司的研究,Ramalho(2004)对巴西公司的研究,Faccio(2006)对47个国家20,202个公司的研究,Bunkanwanicha et al.(2009)对泰国公司的研究,Goldman et al.(2009)对美国公司的研究,Boubakri et al.(2009)对23个国家公司的研究等都表明政治关联建立后公司业绩显著提升,或者政治关联失去后公司业绩显著下降。也有很多学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进行了研究,Li et al.(2007)对中国民营公司的研究发现,党员身份与公司业绩有正向关系。吴文锋等(2008)发现高管的地方政府背景在政府干预程度较强的地区能提高公司业绩。姜跃龙(2008)发现高管更替中,具有政府背景的高管继任显著提高公司业绩。贺子龙(2009)发现我国非国有企业高管的政府背景对公司业绩有显著正向影响。而政治关联对公司业绩负向影响的文献大多从问题和公司治理角度展开分析。很多学者认为政治家通过政治关联攫取政治利益并牺牲公司业绩最大化目标,从而扮演了“掠夺之手”。Boubakri et al.(2008)研究了41个国家的私有化公司,发现政治关联公司的业绩差于非关联公司。Hung et al.(2008)发现我国国有企业的强政治关联降低了海外上市对上市后股票市场表现的正面影响。邓建国、曾勇(2009)研究发现我国民营企业的政治关联程度越高,企业的经营效率越差。王文庆、吴世农(2008)发现政治关联在国有企业中是“掠夺之手”,在民营企业中是“扶持之手”。

 

高管政治关联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文献大多仅考虑了公司整个高管层的政治关联情况,并没有对不同职位高管的政治关联进行区分。而胡永平,张宗益(2009)以国有电力生产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董事长政治关联的绩效显著为正,而总经理则为负。这主要是因为CEO(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拟定并实施公司具体的经营计划和管理制度。因此,总经理更需要有公司经营管理的经验和专业技能,否则容易使公司经营管理失去控制,致使效率低下,降低公司绩效。

 

基于不用理论的视角,CEO和董事长两职设置状态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有不同的结论。委托理论认为,两职分离能够提高董事会对CEO的监督力度,从而提升公司业绩。Bhagat和Rechner等发现CEO两职分离绩效更好。Brickley等分析两职分设绩效更好。蒲自立等的实证结果认为两职合一与公司绩效负相关。现代管家理论认为CEO出于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努力经营公司,两职合一使CEO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司。Peng等研究发现,在中国上市公司的所有权由完全国有向部分私有转变过程中,CEO两职合一与公司业绩正相关。环境依赖理论认为不能简单判断两职设置情况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要视环境不确定性而定。Elsayed利用埃及上市公司证据研究发现,CEO两职合一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因行业类型而不同。对于CEO政治关联的公司,两职合一能够使得CEO手中握有更大的权力,更加有效地使用政治资源,满足其对工作的追求,从而提升公司业绩。虽然两职合一会降低董事会的监督力度,但假设公司样本的董事会、监事会是健全、科学的,两职合一对股东的监督权力没有很大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职合一有利于CEO合理使用政治资源,从而改善公司业绩。而对于CEO不存在政治关联的公司,有的实证基于委托理论认为两职分离有利于改善公司业绩,有的实证基于现代管家理论认为两职合一反而有利于改善公司业绩,有的研究则基于折中的环境依赖理论认为由外部环境决定两者之间不同的相关关系。因而,对于CEO不存在政治关联的公司,无法推断出相同的结论。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以我国发行监管施行核准制为制度背景,从发行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者保护的理论角度出发,对珈伟股份IPO后不久便业绩突然“变脸”的现象进行研究。分析结果表明,珈伟股份事实上不符合上市条件,IPO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甚至是监管机构的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的疏漏。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建议监管当局应进一步改革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推进其市场化进程,同时也应加大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严惩违规上市公司,致力于建立一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

 

关键词:发行监管 核准制 注册制 保荐制度

2012年5月11日,标榜应“全球太阳能光伏照明行业开拓者”的珈伟股份在创业板上市,上市首日,股价一度大涨23%。然而,该公司于7月14日披露的上半年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上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0万至340万元,同期下降94.12%至95.85%,使得其股价下跌约30%,参与此股的投资者深深被套。珈伟股份的业绩会突然“变脸”引来了投资者的深思,例如该现象是否真的由于其所宣称的由于美国爆发飓风灾害引起的;是否由于现有发行监管制度作用有限使得该类质量低下的公司得以上市等。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发行监管的相关理论及文献

有关学者将国外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分为四种,分别为公共利益理论、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

(一)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

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为零、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现象,私人投资者没有能力对实力雄厚的公司进行监管,因此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司的监管,才能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维护整个市场体系的稳定。

 

(二)政治理论(Olsin,1965;Becker,1983;Tullock,1967)

该理论认为,一方面,政府的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控制,即监管俘获理论;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行为会进一步增加市场中的寻租机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综上所述,政治理论认为,应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发展的抑制。

 

(三)权衡理论(Shieifer和Vishny,1997;Hay和Shieifer,1998)

该理论认为监管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应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权衡理论试图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一方面避免政府在监管中的“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而保持其“援助之手”(Helping Hand);另一方面发挥市场的监督机制,避免政府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对资本市场造成侵害。

 

(四)法律理论(LLSV,1997;Beck和Levine,2003)

该理论认为,在监管中的监管效率关键在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法律理论的主要观点,一是在法律条文上对投资者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和保护;二是通过改善法律的执行质量,提高执法效率,使投资者权力能够得到实际有效的执行。

 

(五)经济合同理论

该理论也是众多监管理论中不可忽视的一方面。监管可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一系列的隐形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所应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釆取的措施。设计巧妙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有可能增加金融活动中的系统性风险。

 

通过以上理论及文献可以发现,一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无非是在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进行监管权力配置。那么,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是否是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的最优配置?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又存在哪些问题?本文以珈伟股份为例,通过综合分析珈伟股份的财务报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提供的信息,探寻珈伟股份欺诈上市和我国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的线索,并据此提出符合国情、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二、理论分析

根据我国的现状,我国的发行监管模式并未实现在政府行政监管、市场监管和司法监管之间进行权力配置选择所得到的最优监管方式。政府的市场管理部门和经济决策机构自证券市场建立伊始就对其进行直接干预和管理,原因一方面来自于我国金融发展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的,监管方式均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二是司法制度较弱,法律制度不仅不能对违规事件起到警告威慑作用,司法机制无法作用于A股市场也使投资者投诉无门,而A股市场出现问题后由于“搭便车”行为导致的集体维权不利更加剧了司法机制对A股市场的治理作用收效甚微。换言之,我国的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更多的流于形式,而难以起到实质作用。

 

对于投资者所依赖的政府监管,也存在着缺乏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如同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分析,利益集团会通过各种手段以影响政府监管政策,即监管俘获现象。利益集团对政府监管政策的“俘获”体现在金融机构的国有背景以及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干预,证监会釆取的监管策略往往会受到上述情况的干扰。

 

综上所述,我国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值得投资者充分信赖,需要对证券发行监管进行深入的改革,尤其应建立健全目前所缺乏的市场监管机制。此外,由于司法机制滞后,我国既不能实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所期望的模式,通过法律制度对A股市场中的投资者形成有效保护;又不能实现经济合同理论所要求的模式,通过制定合理经济合同以规制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行为。即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对A股市场的保护缺乏现实可行性。再者,基于证券市场的特性,司法制度中“不告不理”的被动执法方式和集体诉讼中涉及到的“搭便车”行为都明确了司法机制并不适合作为证券市场中监管的主导工具。因此,就目前而言,对我国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在政府监管与市场监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司法监管只有经过长期的司法改革才能得以实现。

三、案例分析

(一)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

珈伟股份(即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从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2012年度财务报表来看,该公司存在着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的迹象。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政府监管 会计信息质量 博弈 公司

一、引言

面对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及其严重的经济后果,世界各国都作出了积极回应,不仅在学术上加以探讨,而且在实践中加以治理,促进了监管改革和会计规范体系的进步。然而,监管制度建设与监管执行效果之间的始终存在着差距,接连不断的会计舞弊恶性事件对会计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学的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真知灼见,形成丰硕的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实践。从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界定到会计规范体系的完善,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理论分析到舞弊动因模型的构建,从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到诚信教育体制的建立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随之而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构筑一个更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政府监管机制,从而更加规范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角度对现行公司在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重新审视,然后针对分析结果提出政策性的建议,这对于提高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博弈分析中,博弈双方(决策主体)是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都是风险规避者,有着各自的利益驱动,各自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公司,在进行违规操作、会计造假时,都会考虑“预期收益”与“败露成本”的问题。如果他们觉察到“预期收益”远大于“败露成本”,即使违规、造假是有风险的,他们也会成为坚定的“风险偏好者”。下面我们基于博弈论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模型设计:

1.存在两个博弈方即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公司有造假账和不造假账两种策略选择,监管部门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策略选择。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潜在策略选择,并且双方都有一致的理性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2.假设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当发现公司造假账时,可采用没收额外所得、罚款等措施,同时要付出监管成本。公司不造假账时,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管部门需要付出成本,但没有收益(这是职责内的事情)。

3.假设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公司不造假账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在公司造假账时,而政府监管部门不监管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也有损失(如行政处分及声誉损失等)。

4.假定只要公司造假账,监管部门监管就能发现。

5.假设c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可获得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为r,r1表示公司不造假账时取得的正常收益。r2表示公司造假账时所取得的不正常收益,f表示公司造假账时被查处后受到的罚款,s表示公司造假时未被查处时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的损失(比如监管部门的声誉损失及经济处分等)。

6.假设θ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β表示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л政府(θ,β)和л公司(θ,β)分别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

从而构造博弈局势如表1:

从表1中可见,政府监管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管、不监管;公司有两个纯战略:造假账和不造假账。我们假定为了激励公司不造假账时,监管部门对造假账公司的处罚足够大,使得r -s<-c + r2 +f成立,从而上述的博弈中没有纯战略纳什均衡。所以,我们只需考察这个博弈中是否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即可。由上述局势可得:

从上述效用函数推导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个结论:

结论一:公司造假账概率(β)同监管成本(c)、监管部门不监管得到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r)成正相关,而与对公司的违规处罚(f)、公司违规而监管部门不监管时的损失(s)以及公司的违规时得到的不正当收益(r2)成负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目标自然是降低公司不造假账的概率。从(1)式中可知,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越高,或者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越高,公司越倾向于造假账,因此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公司造假账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时受到的处罚或监管部门不监管而公司违规时的损失以及公司违规时的不正当收益负相关,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违规时受到的处罚,加大监管部门不作为时的各种处分,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结论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θ)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r2)成正相关,而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f)负相关。由(2)式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成正相关,即公司造假账时所得越多,公司越容易违规,越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负相关,也就是说如果对公司的违规处罚较大,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从而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就变小,从而可以适当降低实施监管的概率。

三、基于博弈分析的政策建议

要治理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基于上述博弈论的分析,关键在于应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c +re +f成立,从而使双方达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1.对于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的建议

(1)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执法机制。我国《会计法》、《刑法》对会计造假者虽有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监管、执法的主体和手段不够明确,处罚较宽松,唯有加大处罚力度,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才能有效地打击会计信息造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

(2)呼吁专家学者们多开展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为会计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会计监督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作为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两大准则体系国际趋同之后,会计监督工作应如何应对,非常值得理论界研究探讨。这需要各位专家学者今后更多地对会计监督理论进行系统深人的研究,为会计监督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3)加强会计信息的外部审查和监督,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各企业领导人必须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督职能,最后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制定合理审计收费,对那些不能公正执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丧失独立性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处理,从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以及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4)优化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各企事业单位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各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控制舞弊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

2.对于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的建议

(1)同样是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同时加强对政府监管人员的处罚力度。

(2)健全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机制。在对公司的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者拥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监管者也可能判断失误,不能兑现它的承诺;此外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监管者具有很强的政治动机,有追求其政治利益的冲动,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也就是说,监管行为作为一种行为,会存在道德风险,其行为并不必然与委托人(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一致,监管行为的实际结果并不一定与监管目标一致。监管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一方面在没有得到有效制约的条件下,不可能消除利用监管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可能,难以避免监管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监管者的付出与其所得的回报不对称,势必会打击监管者的积极性,从而弱化监管的实际效果。所以,从激励角度看,需要通过最优监管契约的设计,建立监督、考核监管者的体系,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容的机制;并且,要制定更加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使监管者的个人努力更好地与监管目标结合在一起。

四、结束语

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蓄意的造假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所以应对其加强治理。然而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事情,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政府监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知:只有利用有效的措施来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c +re +f成立,才有可能使得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达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参考文献:

[1]郜进兴 林启云 吴溪: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年回顾[j].会计研究.2009(01), 27-35

[2]徐贵丽: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博弈论观点的分析[j].英才高职论坛.2008(05), 42-44

[3]周延 徐迎德:基于博弈视角的银行监管制度设计[j].金融改革.2009(08), 27-32

[4]付小平:企业管理层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博弈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08), 53-54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政府监管 会计信息质量 博弈 公司

一、引言

面对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及其严重的经济后果,世界各国都作出了积极回应,不仅在学术上加以探讨,而且在实践中加以治理,促进了监管改革和会计规范体系的进步。然而,监管制度建设与监管执行效果之间的始终存在着差距,接连不断的会计舞弊恶性事件对会计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学的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真知灼见,形成丰硕的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实践。从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界定到会计规范体系的完善,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理论分析到舞弊动因模型的构建,从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到诚信教育体制的建立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随之而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构筑一个更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政府监管机制,从而更加规范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角度对现行公司在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重新审视,然后针对分析结果提出政策性的建议,这对于提高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博弈分析中,博弈双方(决策主体)是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都是风险规避者,有着各自的利益驱动,各自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公司,在进行违规操作、会计造假时,都会考虑“预期收益”与“败露成本”的问题。如果他们觉察到“预期收益”远大于“败露成本”,即使违规、造假是有风险的,他们也会成为坚定的“风险偏好者”。下面我们基于博弈论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模型设计:

1.存在两个博弈方即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公司有造假账和不造假账两种策略选择,监管部门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策略选择。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潜在策略选择,并且双方都有一致的理性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2.假设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当发现公司造假账时,可采用没收额外所得、罚款等措施,同时要付出监管成本。公司不造假账时,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管部门需要付出成本,但没有收益(这是职责内的事情)。

3.假设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公司不造假账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在公司造假账时,而政府监管部门不监管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也有损失(如行政处分及声誉损失等)。

4.假定只要公司造假账,监管部门监管就能发现。

5.假设C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可获得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为R,R1表示公司不造假账时取得的正常收益。R2表示公司造假账时所取得的不正常收益,F表示公司造假账时被查处后受到的罚款,S表示公司造假时未被查处时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的损失(比如监管部门的声誉损失及经济处分等)。

6.假设θ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β表示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Л政府(θ,β)和Л公司(θ,β)分别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

从而构造博弈局势如表1:

从表1中可见,政府监管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管、不监管;公司有两个纯战略:造假账和不造假账。我们假定为了激励公司不造假账时,监管部门对造假账公司的处罚足够大,使得R -S

从上述效用函数推导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个结论:

结论一:公司造假账概率(β)同监管成本(C)、监管部门不监管得到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R)成正相关,而与对公司的违规处罚(F)、公司违规而监管部门不监管时的损失(S)以及公司的违规时得到的不正当收益(R2)成负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目标自然是降低公司不造假账的概率。从(1)式中可知,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越高,或者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越高,公司越倾向于造假账,因此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公司造假账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时受到的处罚或监管部门不监管而公司违规时的损失以及公司违规时的不正当收益负相关,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违规时受到的处罚,加大监管部门不作为时的各种处分,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结论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θ)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R2)成正相关,而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F)负相关。由(2)式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成正相关,即公司造假账时所得越多,公司越容易违规,越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负相关,也就是说如果对公司的违规处罚较大,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从而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就变小,从而可以适当降低实施监管的概率。

三、基于博弈分析的政策建议

要治理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基于上述博弈论的分析,关键在于应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

1.对于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的建议

(1)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执法机制。我国《会计法》、《刑法》对会计造假者虽有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监管、执法的主体和手段不够明确,处罚较宽松,唯有加大处罚力度,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才能有效地打击会计信息造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

(2)呼吁专家学者们多开展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为会计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会计监督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作为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两大准则体系国际趋同之后,会计监督工作应如何应对,非常值得理论界研究探讨。这需要各位专家学者今后更多地对会计监督理论进行系统深人的研究,为会计监督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3)加强会计信息的外部审查和监督,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各企业领导人必须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督职能,最后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制定合理审计收费,对那些不能公正执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丧失独立性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处理,从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以及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4)优化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各企事业单位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各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控制舞弊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

2.对于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的建议

(1)同样是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同时加强对政府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的处罚力度。

(2)健全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机制。在对公司的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者拥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监管者也可能判断失误,不能兑现它的承诺;此外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监管者具有很强的政治动机,有追求其政治利益的冲动,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也就是说,监管行为作为一种行为,会存在道德风险,其行为并不必然与委托人(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一致,监管行为的实际结果并不一定与监管目标一致。监管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一方面在没有得到有效制约的条件下,不可能消除利用监管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可能,难以避免监管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监管者的付出与其所得的回报不对称,势必会打击监管者的积极性,从而弱化监管的实际效果。所以,从激励角度看,需要通过最优监管契约的设计,建立监督、考核监管者的体系,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容的机制;并且,要制定更加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使监管者的个人努力更好地与监管目标结合在一起。

四、结束语

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蓄意的造假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所以应对其加强治理。然而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事情,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政府监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知:只有利用有效的措施来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

参考文献

[1]郜进兴 林启云 吴溪: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年回顾[J].会计研究.2009(01), 27-35

[2]徐贵丽: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博弈论观点的分析[J].英才高职论坛.2008(05), 42-44

[3]周延 徐迎德:基于博弈视角的银行监管制度设计[J].金融改革.2009(08), 27-32

[4]付小平:企业管理层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博弈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08), 53-54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委托关系的基础,所有者委托经营者管理公司财产,经营者向所有者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作为受托人的公司高管直接制定与实施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Hambrick和Mason(1984)认为,公司高管的职业经历、年龄、专业方向及教育程度等特征影响着公司战略选择和绩效水平。在我国,一些民营上司公司聘用曾在政府部门工作过的人员出任公司高管,这些高管的政府背景形成了民营上市公司的政治关联。在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中,普遍认为公司政治关联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政治关联能为公司带来融资便利、税收优惠、以及进入政府管制行业等。但应明确的是,政治关联有别于腐败,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是公司通过政治关联高管影响政府部门获取其他企业所不具有的优势(Faccio,2006)。在高管政府背景形成的公司政治关联给公司带来某种利益的同时,是否由于公司聘用曾在政府工作过的人员是否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即具有高管政府背景在给公司带来价值的同时,是否也包含着隐含成本。本文以成本为视角,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中具有政府背景高管所带来的隐含成本进行分析,旨在发现民营上市公司中高管政府背景是否具有成本效应,进而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高管的聘用和选拔提供一些经验证据。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分析

(一)文献回顾 国外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公司高管政府背景的概念及其影响,使人们逐渐认识到高管的政府背景这一较隐蔽且难以量化的因素如何对公司的各个层面产生影响,而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近几年才开始(刘晓薇,2008)。在现有文献中,主要是从公司政治关联的普遍性、对公司价值和经营及绩效等方面,来说明政治关联对公司的影响。

(1)政治关联的普遍性。政治关联具有普遍性,不仅在泰国、巴基斯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存在政治关联,而且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也存在政治关联。Faccio(2006)从全球的角度研究了政治关联问题,发现政治关联在各个国家都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特别是在一些严重的国家。张建君和张志学(2005)根据在温州和苏南的实地调查以及在教学和科研中的材料,指出企业家采取不同战略建立与政府的联系,通过建立企业的政治关联来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2)政治关联对公司价值影响。多数学者发现,公司政治关联能够给公司带来价值的提升。姜跃龙(2008)发现,具有政府背景的高管继任之后,公司价值显著高于不具有政府背景的高管继任的公司价值,也显著高于一般未发生高管变更的公司价值。吴文峰、吴冲锋和刘晓薇(2008)却认为,具有政府背景的高管整体上没有影响公司价值,但区分不同政府背景后,高管的地方政府背景对公司价值的正面影响要显著大于中央政府背景,而且在政府干预较厉害的地区,高管的地方政府任职背景能增加公司价值。

还有一些学者通过研究政治关联与融资、税收的关系,来进一步探讨其对公司价值产生的影响。胡旭阳(2006)指出民营企业政治关联降低了民营企业进入金融业的壁垒,给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性。余明桂和潘洪波(2008)研究发现,有政治关系的企业比无政治关系的企业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和更长的贷款期限,政治关联有利于民营企业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吴文锋、吴冲锋和芮萌(2009)实证分析了高管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司在所得税和实际所得税率上都要显著低于高管没有政府背景的公司。

(3)政治关联对公司经营及绩效的影响。在公司政治关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这一问题上,并没有一致的结论,一些学者认为政治关联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绩效,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会产生相反作用。巫景飞、何大军等(2008)以2004年~2006年沪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企业高层管理者政治网络对企业业务和地域多元化经营均有积极地促进作用。卫武认为政治关联为企业营造有利外部环境,有利于企业在经营上获得政治竞争优势。邓建平、曾勇(2009)实证分析了政治关联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实证研究表明,不考虑政治关联与企业绩效的内生性问题,政治关联与企业的经营绩效不存在显著的关系,在控制了政治关联与企业绩效的内生性问题之后,企业的政治关联程度越高,经营绩效越差,实际控制者是政治关联时,企业的经营绩效也较差。

从上述文献回顾中,可以看出国内外各种研究关注的是政治关联存在的普遍性,以及政治关联对企业价值和绩效的影响等,但没有涉及到公司高管的政府背景的成本效应问题。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制造业中的民营上市公司理论和实证的分析,来研究公司政治关联的成本问题,这有助于我们更全面认识政治关联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民营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开放的组织,其生存和发展需要从外部环境获得其所需的资源。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的成功取决于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所需资源,组织愈减少对外部资源的依赖,其受市场的干扰和限制就愈小,因此组织必须和外部环境互动、交换和获取资源,以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我国正处于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虽然市场开始成为调节经济的主角,政府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上也由前台开始退到幕后,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构建起来的庞大的行政管理体系,以及充实这一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人员并没有完全退出,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力度仍然较大,公司高管的政府背景依然有其发挥的舞台。这一时期也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权力机构,中央政府的权力部分下放到地方政府,在权力重新分配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权力得到了加强,成为区域经济的调控主体,直接或间接介入地方的经济活动,使地方政府部门或人员拥有更大的权力、利益驱动和设租寻租的机会去干涉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如向民营企业随意罚款、终止其生产活动等,政府部门或人员的这种行为是作为“掠夺之手”存在。

在我国的民营上市公司中,出于某种需要,会聘用具有政府背景的高管。本文所指民营上市公司高管政府背景不是潜在的、不为人所知的关系,而是公开的、在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信息中可以获取的信息。民营上市公司虽然能够从高管的政府背景获得一定的资源和利益,但公司政治关联就可能使公司忽略或者降低对高管经营与管理能力的要求,而聘用具有政府背景而缺乏管理能力的人员来担任高管。在政府部门任职的人员更加突出的是其政治才能,而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往往缺乏所需要的技能,所以在管理效率上,具有政府背景的民营上市公司高管可能要低于没有政府背景的高管。我国的民营上市公司大多都经历一个艰难的发展历程,其创始人和高管在经营管理上形成了“低成本高效率”的传统,而对于民营上市公司聘用具有政府工作背景的高管来讲,可能由于其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优越条件,使其在工作中要求良好的办公条件和优厚待遇,这会增加公司的管理费用。在民营上市公司中,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决策,处理公司对外事务或协调对外关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拟定并实施公司具体的经营计划和管理制度,因此,董事长和总经理更需要有公司经营管理的经验和专业技能,否则容易造成经营管理上的混乱,导致效率的低下。

由于政治关联成本有很强的隐秘性,因此在实证研究中只能用间接的方法来衡量,国外主要用闲置现金流、内部股权比例、管理费用率(管理费用/主营业收入)和资产利用率(主营业收入/总资产)四个指标来衡量公司高管成本。由于闲置现金流和内部股权比例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难以反映高管的成本问题,所以民营上市公司政治关联的成本主要用管理费用率和资产周转率来表示,一是公司高管的各种在职消费的“避风港”,因此管理费用率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对包括在职消费在内的管理费用的控制效率;二是资产利用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高管对公司管理效率。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制造业作为一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和经济跨越的依托,一直以来被各国所重视。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融入全球化进程中,承接全球产业转移,并逐渐成为世界“制造工厂”,然而我国制造业的竞争力主要建立在低层次的比较优势之上,因此关注制造业的发展已经是决定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的必然选择。本文的数据包括2006年~2008年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且发行A股的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排除了信息披露不详故无法判断是否具有政治关联的公司,以及财务信息无法获得和存在异常的公司数据,数据来源于CSMAR 数据库和各公司财务报表。

(二)描述性统计本文利用SPSS16.0软件完成数据的分析,对数据的描述统计性结果如表1所示:

表1中比较了有政府背景与无政府背景的公司,在管理费用率和资产周转率方面的差异,本文采用平均数、中位数来衡量其是否具有显著差异。单变量检测结果显示:两类公司在管理费用率和资产周转率方面的表现出显著差异。其中,无政府背景的公司其管理费用率,在1%的水平上显著低于有政府背景的公司;无政府背景公司的其资产周转率,在1%的水平上显著高于有政府背景的公司。表中数据初步表明: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上市公司,管理费用率要高于没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上市公司;总资产周转率要低于没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上市公司。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本文以我国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2006年~2008

年数据分析和相关理论分析来看,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上市公司,管理费用率要高于没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上市公司;总资产周转率要低于没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上市公司。可见,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在聘用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司高管时,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即具有高管政府背景在给公司带来价值的同时,也包含着隐含成本。因此,对于我国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改进公司高管的选拔任命机制,聘用和选拔“职业经理人”而非盲目任用具有政府背景的人员能降低公司成本。

(二)相关建议 针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聘用具有政府背景的人员出任公司高管这一现象,以及产生的成本效应,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阶段,民营上市公司聘用具有政府背景的人员来出任公司高管,固然能够为公司带来一些利益,但公司更要重视高管的经营管理能力,因为公司的发展主要还是依靠内部管理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高管政府背景所带给公司的一些优势也将逐渐减弱,所以一些公司注重外在因素而忽视内部管理的做法是不利于公司发展的。

第二,对有政府背景的人员到民营公司出任高管这一现象,政府部门应制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必须民营公司的政治关联越过法律底线,出现权钱交易、、腐败等问题。如浙江等地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管辖范围经商,并颁布《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辞职对象、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行业限制和辞职后行为的监督进行规范。规范这种行为不仅能够维护政府形象,而且能够规范市场行为。

第三,民营公司聘用曾在政府工作过的人员来出任高管,说明了我国职业经理人的匮乏。职业经理人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是一种重要的而又非常稀缺的人力资源。因此,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职业经理人发展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根据我国职业经理人的发展状况,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国职业经理人,以适应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刘晓薇:《高管的政府背景对融资便利性及公司价值的影响》,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2]张建君、张志学:《中国民营企业家的政治战略》,《管理世界》2005年第7期。

[3]Fisman R.,2001, “Estimating the Value of Political Connecti-

on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

[4]吴文峰、吴冲锋、刘晓薇:《中国民营上市公司高管的政府背景与公司价值》,《经济研究》2008年第7期。

[5]胡旭阳: 《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身份与民营企业的融资便利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地方政府; 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 债务管理; 初步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以来,地方人民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积极进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通过打造作为地方融资平台的公司制企业为本地区经济建设筹措所需的资金,为地方经济,特别是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作出了显著的贡献,但同时也引发了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等问题,引起了中央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高度关注。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般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国债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般侧重于为城市地铁、城市道路、自来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筹措资金,并向地方政府承担建设与管理职责的机场、高速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延伸。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给地方经济带来发展,但同时也给地方政府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存在巨大风险。针对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融资中存在的债务负担问题,2010年6月10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对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提出了原则要求。

据分析,2010年底,仅铁道部的建设债务总额就高达1.8万亿元;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约占融资平台债务的50%。为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但这些特点和管理要求目前尚未得到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融资平台公司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也有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对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政策研究显得尤其重要。

二、文献综述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的研究,主要是置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角度来进行的。针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马海涛等(2010)撰文提出逐步完善制度建设,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行风险的一些思路。周亮(2010)以南京市政府融资平台为分析对象,提出了地方融资平台市场化程度不高,负债过度,缺失监管体系等存在的问题,并认为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适当拓宽政府融资方式、在融资平台运作中引入民间资本、利用无形资产融资等,一起达到降低地方财政风险以及银行风险的目的。安国俊(2010)以融资平台风险会向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传递为切入点,提出需要给出政府债务风险警戒线的衡量指标,提出需要从全口径的角度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进行界定和分类,并针对不同地区、区分不同类型的融资平台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加强财政金融监管层之间的沟通协调等措施,已达到最终化解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目的。

国外对于地方政府负债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深入研究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从相关理论提出的角度来看,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哈那・布里克斯从政府或有负债的角度,对政府负债进行了研究,系统地论述政府或有债务对财政稳定性构成的巨大威胁,在其发表的《政府或有负债:一种对财政稳定性构成威胁的风险》的论文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著名的财政风险矩阵并对政府的负债风险来源进行了划分;美国学者艾伦・希克从政府预算角度出发,对财政风险的成因及对策进行了分析;世界银行的马俊对地方财政风险监测问题进行了研究,他在对地方财政风险监控相关国际经验进行较全面总结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提出了监测原理与方法以及一系列对财政风险实施监控的指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从政府担保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财政风险,提出了财政担保度量方法。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存在两个方面的研究不足:一是大多数的文献是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形成的历史原因、由此产生的财政风险以及如何规避财政风险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但最大的局限性是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解决地方政府债务负担问题而展开的,解决措施都是针对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规避财政风险提出的。二是文献都没有针对具体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问题展开讨论,也缺乏对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分析与论证。而据了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中,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的债务占据了半壁江山,仅陕西省2010年底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就超过了2 000亿元人民币。巨大的债务负担更需要通过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笔者认为,以上文献体现的观点和思路有一定的理论和实务借鉴意义,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仍需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债务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创新性研究。

三、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初步思考

国发[2010]19号后,按照清理整顿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营行为的政策导向,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体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基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研究以及取得的相应研究成果对今后融资平台公司经营管理与融资管理已基本上失去了借鉴意义。而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与经营管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融资与经营管理的特点。对此有必要基于新研究的视角,按照国发[2010]19号的要求对符合规范要求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科学定位,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特别是承担地方政府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和融资重要职责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定位问题,规范其经营管理与融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体制,就成为本文研究的侧重点。

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的初衷源于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实质上就是政府债务。但如果严格执行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规定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严格清理整顿后,由于地方政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直接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如果说在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前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要求来研究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问题的话,该文后研究的侧重点,则应当放在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目标、明确融资平台公司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完善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促使融资平台公司充分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与交通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等诸方面。

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为例,研究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定位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型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

贯彻落实国发[2010]19号文件精神后,组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目的仍是为地方建设筹措所需资金;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仍是以信贷资金为主体的债务资金;不同之处是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性资金、而是靠自身的收益来偿还公司债务的。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1.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的基本特征。按照国务院的规范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发起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司制企业。(2)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是非公益性融资任务或者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但具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对于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需要进行清理。(3)融资平台公司是偿还其债务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是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2.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执行国发[2010]19号文件后,在法律形式上地方政府不再是融资平台公司的上级部门,而成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向融资平台公司的出资人。地方政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所有者权益,同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地方政府不得、也没有义务用财政性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承担替融资平台公司还债的责任。目前有关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研究,一般是基于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和债务风险的角度进行的;本课题则需要主要针对国发[2010]19号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3.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属于特殊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除了补偿各项经营管理支出以外,应当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利润,但一般不得分配利润。融资平台公司的利润应当属于用于偿还债务的专项资金。融资平台公司完成预期任务后,可转为一般公司制企业。这方面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展开。

4.与一般公司制企业不同,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拥有的资产,实质上是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通过建造取得的只是高速公路、地铁、机场等基础性资产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但不拥有处置这些资产的权利。如果融资平台公司在完成规定任务转变为一般公司制企业之前需要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则意味着这些资产在使用中的折旧额也应当构成偿还公司债务的资金来源。这意味着衡量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不应当是参照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盈利水平,而是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流量。这些问题还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入研究予以明确。

这意味着,为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路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但这些特点和管理要求目前尚未得到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融资平台公司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也有不利影响。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对这些问题的研究。

与其他有关严格控制政府债务为目标进行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类似研究不同,本文主张应当基于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新的视角以及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切入点,来研究在新形势下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理论、政策与方法。

本文撰写的初衷是为了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一些初步观点,并不打算在本文有限的篇幅中进一步讨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建议措施。如果以上观点能够得到学术界的认可,或在进一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得以充实,就可为进一步研究完善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建设措施奠定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 马海涛,秦强.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1):45-49.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 股利政策和公司治理都非常重要。最近的研究注意到了公司治理在股利政策选择上的重要性,公司治理和股利政策的替代效应。本文对公司治理和股利政策之间关系的研究进行了系统的回顾,评价了现有 文献 的不足之处,为人们对公司治理和股利政策的研究提供依据。

一、引言

股利政策作为 现代 公司财务管理的三大核心内容之一,是公司筹资投资活动的逻辑延续,是公司财务行为的必然结果,也是影响股价、资本结构等的重要决策。合理的股利政策会关系到整个公司的稳定与长远 发展 。另一方面,公司治理是现代 企业 理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的运营状况,在公司的实际运营过程中如果公司治理机制相对完善,决策效果也相对较好;反之,则效果相对也较差。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无论是对公司治理还是对股利政策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最近的研究注意到了公司治理对股利政策选择的影响以及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如jensen & meckling(1976);easterbrook (1984)等等。而我国的资本市场作为新兴资本市场,在很多方面与国外有差异,特别是公司治理方面的特殊性,如严重非平衡的股权结构、政府的行政干预、内部人控制问题、管理者激励及约束机制的不完善、控制权市场的缺失等等,因此公司治理和股利政策之间关系的研究,对于推动 中国 股利政策的规范化进程,优化股利政策以及对于促进我国股利政策的进一步探讨等,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有关股利政策和公司治理关联关系的研究

国外学者对二者进行的研究包括:

jensen & meckling(1976)认为股利政策有助于缓解管理者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easterbrook (1984)也认为股利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降低公司成本的机制,是有效公司治理机制的替代。

股利政策与管理层持股

rozeff(1982)研究发现在1974年至1980年间,股利支付比例与管理层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负相关,而且公司股权越分散股利支付比例越高;sornnate(1989) 研究得出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与股利支付率正相关;george w. fenn和nellie liang( 2001)发现管理层持股只有在高问题的公司中作用才显著,它与股利支付正相关。他们指出管理层持股可以更好地将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股利支付水平更高。

股利政策与股权集中度

johnson等人(2000)基于掏空假设, 认为股权集中会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严重问题,大股东倾向于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利用股利政策从上市公司中转移资源,从而造成对中小股东的侵害。faccio,lang和young(2000)研究显示半数西欧公司以及东亚商业集团不同程度地存在控制性大股东通过股利政策掠夺外部股东的情况。即股权集中度和股利政策正相关。

我国学者基于这一问题也进行了很多研究:

吕长江,王克敏(1999)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1996、1997和1998年末支付现金股利的372家公司为样本,采用双步骤法,得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受到成本、国有及法人控股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陈国辉,赵春光(2000)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股利政策无关,国家股对股利政策影响微弱。

赵春光,张雪丽,叶龙(2001),研究了我国1999年沪深股市股利政策的选择动因,发现是否分配股票股利与股权集中度、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和资产负债率有关。

廖理、方芳(2004)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对于高成本公司的现金股利发放有着明显的改善作用。而对于低成本公司的股利发放的影响并不显著。

谢军(2006)研究发现,我国市场证实了自由现金流理论,否定了“掏空”理论,即第一大股东能够迫使公司吐出多余的自由现金流,并能根据企业的成长性机会调整股利政策。

申丽静,陈良华,洪梅(2007)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和ceo为同一人和管理层在董事会的席位比例与股利支付率负相关,控股股东和股利支付率正相关。

三、现有 文献 评述

通过对先前文献的回顾本人发现国内外学者对二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还发现先前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

1.不论是围绕公司治理还是股利政策的研究都非常多,但是把二者结合起来的研究却不多且大都十分分散,主要是研究公司治理的一个方面对股利政策选择的影响,没有对二者进行系统的研究。

2.不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对公司治理和股利政策之间关系的一些研究结论还没有形成一致共识,如管理者持股、大股东持股、机构投资者持股等对债务融资水平的影响。

3.在经验研究方法上存在以下问题——大多研究采用截面数据进行动态研究,采用面板数据研究的很少;没有考虑系统内生性问题,对二者进行联立的视角较少;目前国内学者在研究公司治理影响股利政策选择的问题上,缺乏对 中国 特殊背景的深刻分析。

参考 文献:

[1]jensen,m.c., meckling,w.h..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journal of finance, 1976,(3)

[2]吕长江 王克敏: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实证分析[j]. 经济 研究,1999,(12)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9篇

配股标准是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配股进行监管的依据。陈火文、孙朝辉(2008)通过对历史配股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了合理的配股标准制定的依据,并在对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关于配股标准新要求的特点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新配股标准要求下规范我国上市公司配股行为、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对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及配股政策的多变性,国内学术界也纷纷从配股政策视角来对盈余管理进行研究。陈小悦、肖星、过晓燕(2000)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方式进行了检验,认为上市公司有为了获得配股权而利用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陆宇建(2003)对企业为了获得配股资格而进行盈余管理的诱因进行分析,检验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对中国证监会1996年1月与1999年3月出台的配股政策的反应,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政策诱致型。陈晓(2003)对我国上市公司1992-1999年年报及2000年中报的研究发现,无论是变脸公司还是非变脸公司配股前都普遍存在利用非主营业务进行盈余管理的迹象。黄新建、张宗益(2004)发现在配股当年及前三年上市公司确实从事了盈余管理,但在配股后,没有发现盈余管理的证据。陆正飞和魏涛(2006)研究结果表明,配股公司在配股前存在盈余管理行为,无后续融资行为公司配股后业绩下降且操纵性应计利润在配股后发生反转;有后续融资行为公司在配股后仍进行盈余管理以继续尽可能维持较高业绩。胡春妮、张敏(2011)认为国内对盈余管理的动机研究都集中于资本市场动机(IPO动机、配股动机及维持上市资格动机),而在契约动机特别是政治动机等方面的研究比较少。黄明峰、和田水(2009)实证研究结论认为上市公司针对ROE的盈余管理行为随着配股政策的变更而改变。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绝大部分研究体现的是从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到2006年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实施前这段期间,而这一段时间的实证研究结论表明上市公司为了达到配股的目的普遍存在较严重的盈余管理操纵现象。那么,2006年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实施后,这些研究结论是否还能解释资本市场上的一些现象,这有待商榷。如李四能(2011)通过对比历次配股政策变更前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ROE)分布情况,研究配股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表明在配股限制较高时,无论是配股公司还是未配股公司均受到政策影响,配股公司影响相对更为明显;随着配股限制的降低,盈余操纵的动机有所衰减,但ROE主要分布在0-10%的区间上。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新配股标准真能降低盈余管理操纵吗?面对硬性指标约束的全面解除,配股公司提供的报表信息是否更加真实了呢?相关研究基于从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到2006年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实施前这段期间样本得出的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较严重的盈余管理现象的结论在此后的几年间是否仍然成立?我们希望通过对2007-2011会计年度A股上市公司的研究,进一步审视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现象。

二、样本选择和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的选取以往学者关于配股政策引致盈余管理的研究发现,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如“10%现象”和“6%现象”等。究其原因,这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配股政策息息相关。上市公司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再融资,其重要门槛之一就是达到相关的财务指标(ROE)要求,为此,有些公司不惜操纵公司的财务报表。本文针对自2007年以来在新配股标准下的盈余管理现象进行研究,以探讨上市公司(将其分为配股公司和未配股公司)的ROE的变化特点。主要研究思路是:运用修正的Jones模型的截面版本,对比配股公司与未配股公司ROE的分布状况。首先,将每一年的上市公司分为配股公司样本和非配股公司样本两组,两组分别进行研究,以区分配股政策变更对配股公司和非配股公司的影响,以此检验在新配股标准下配股公司完成配股后是否仍然存在着普遍的业绩下滑现象。本文利用CSMAR数据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数据,选取了2007-2011年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分析其历年的净资产收益率,至2011年12月31日。样本按以下标准筛选:(1)剔除金融和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2)公司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3)在配股前后3年(不包括配股当年)没进行配股的公司;(4)在配股前后3年(不包括配股当年)没进行增发新股和发行债券的公司。我们最后得到40家配股公司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

(二)对照组样本的选取本文根据LoughranandRitter(1997)和MclaughinSafieddineandVasudevan(1998)的做法,按照行业、规模来选取对照组样本,具体如下:(1)除了满足研究样本的选取条件外,还要在配股公司的配股当年没有进行配股,并没被中国证监会ST、PT过的公司。(2)与配股公司在同一行业,资产规模在配股公司资产规模70%-130%的范围,再选取业绩最相近的公司作为对照组样本。(3)如果用条件(2)找不到合适的对照组样本,则不考虑行业因素,直接选取资产规模在配股公司资产规模90%-110%的范围,与配股公司业绩最相近的公司作为对照组样本。最后我们得到的有效样本98个,如表2所示。

三、新配股标准下,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特征

由于盈余的观测值来自不同规模的公司,因此本文主要以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盈余水平的表征变量,以剔除不同公司之间由于规模不同而带来的比较上的困难。同时ROE也是证券市场参与各方所关注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ROE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指标之一;证券监管部门将它作为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一项主要控制参数;它是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投资者常以ROE的变动趋势预测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中国发行量最大的证券报刊与权威评估机构联手推出的“中国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综合评分排行榜”将ROE列为六项评价指标之首,并在加计总分时给予最大的权重。为了便于查找方便,本文用的是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包括了自2007-2011年度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平均ROE资料。我们之所以将样本的起点设定为2007年年报,主要是因为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是从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中正式实施的,在此之前各上市公司是根据旧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数据之间缺乏可比性。本文剔除了不能提供ROE资料的观测,实际获得的ROE观测值数目为98个。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特征见表3、表4、表5、表6、表7、表8。从表3到表8可以看出,我国实施新配股政策标准后,配股公司的平均ROE的均值普遍高于未配股公司,但基于2007-2011年配股公司总共只有34家,具体分配到各年样本量更少,从而得到每年的P值并不显著。而在整个样本期间(见表8),配股公司的平均ROE的均值显著高于未配股公司,这说明随着配股政策的变化,为了配股而进行的盈余管理操纵仍很普遍。

四、初步结论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10篇

1、中国司法管理的系统研究及中国司法管理学的成立

当贺卫方教授1997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后来广为流传的《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时,据说“司法管理”还是一个“在我国法律文献当中不经常使用的词汇”。然而,就在短短几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特别是随着由20世纪80年代初始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逐渐演变过来的以追求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法治与为核心的我国司法改革的渐次深入,直接涉及司法管理的文字不仅在公共管理学、司法制度的书刊当中,而且,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文件当中也频频亮相,并出现了以“司法管理”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层次的招生。

如果从司法管理的内容——为实现及时和平化解纷争、恢复法治秩序、实现公平正义这一宏观、总体司法目标,或者说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合理配置、动态优化及充分利用包括公共司法权力、司法人力资源等在内的司法资源的,以实现相应的各个层面的具体司法目标组织活动或过程——入手考察,不难发现,近年来汗牛充栋的司法改革、宪法学、法理学及诉讼法学等方面卓有成效的研究文献,尽管未必言必称“司法管理”,但因其直接探讨或间接涉及司法权的宏观配置、法院组织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财政管理、诉讼运行管理等司法权从宏观配置到微观运行管理方面这些中国“任何真实生活当中法庭戏剧场景背后的一切活动”,而实质上也就是中国司法管理或中国司法管理学的内容。2003年中国理论界普遍关注的重要、热点问题之一就是司法改革研究,亦即要求合理配置、使用司法资源,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正这一司法管理问题其实已经推进中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忽然从暗淡、灰色之地获得时代的垂青而光彩夺目,而系统研究中国司法管理的科学——中国司法管理学也因顺应中国市场经济、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而呼之欲出。

作为学科,按照通常理解,一门学科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能否在科学领域中组建起系统、完整的特定领域和对象的知识体系,以及相互之间有逻辑关系的概念与范畴;包含的方法论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对人类生产与生活的意义和价值;而一门学科是否成熟,主要有6个衡量标准:(1)明确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2)有从事研究、传播和教育活动的特殊群体及代表性的论著问世;(3)有相对独立的概念体系、原理或定律,有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学科体系结构;(4)不仅具有发展中学科的独创性与超前性,还应该具有发达学科的系统性与完备性;(5)不可替代性;(6)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与实验的否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按照上述标准,也许以中国司法管理为研究内容的中国司法管理学不一定已经全部符合了学科成熟的条件,但具备三个成立的条件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民主政治背景下中国司法改革的推动了中国司法管理学的发展

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和民主政治背景下的跨世纪的中国司法改革,与1952年6月到1953年2月的“司法改革运动”共同之处并不太多。那是一场建立在对“旧司法人员”的否定估计基础上,通过彻底整顿司法机关、严厉制裁旧司法人员、狠批“三权分立”学说、“司法独立”原则、“罪刑法定主义”和“法不溯及既往”这些“资产阶级法律思想”、让失业工人和残废军人充实法院等手段,实现了党真正接管司法机关的目标的“改革”。但研究表明,不尊重司法运行客观规律的做法难免带来负面效果,诸如刑讯逼供、错判错杀、积案如山的严重问题也随之而来。从此,司法权威沦丧,司法机关也就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甚至牺牲品,丧失了作为司法机关的基本品质,司法官员也不是司法官员,审判活动也就不是合格的审判活动,司法正义距离人们的期盼越来越远。如此,司法权的通过和平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应有功能难以发挥。这种违反司法基本特征和规律而进行的“司法改革运动”的错误性不仅被后来“反右”、“”等政治运动当中最基本的司法正义都荡然无存、直至司法机关、司法官员本身都自身难保所证明,其负面影响虽经努力改革、拨乱反正,但终有沉淀,也许在司法文化层面上一直延续至今。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全球化、信息化、民主化的时代的到来,法治、人权、民主、和平、多元、科学、开放、自由等话语的被广泛接受,依附政治、屈从行政、困囿地方、偏轨独立、背离公正、失信民众的司法权的低效、劣质运行,已经明显与世情相背、与现实脱节。对外开放、溶入全球、市场经济、依法治国、政治文明、司法为民等新的理念和背景,也为按照司法权本身运行规律和特征构建司法组织并对组织内、外活动进行改革和管理,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证,提供了外部的可能和保障。“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宪法诉讼”、“司法审查”、“改善当对司法的领导”、“公正与效率”、“程序正义”、“法官专业化”、“无罪推定”、“有利被告”、“禁止自证其罪”、“权力制约”甚至“三权分立”、“政党违宪责任”等等,已经是实务界、理论界耳熟能详的话语,或至少不是什么谈虎色变的“洪水猛兽”。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在对内精化与对外张扬两个方向和层面上、在理论界的摇旗呐喊与实物界的积极应对中、在高层领导的关心和基层民众的关注下,继续向纵深展开。

在经历了浪漫的理想主义构想与活生生的改革实践以后,如何从认识司法权的本质入手,探究司法原理、构建科学而理性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权的有效、优质、经济的运行,从司法权运行的全过程、全指标、全方位落实司法公证与效率,从而最终保障公平与正义,成了中国司法管理的主要内容,自然也成了中国司法管理学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真正进步意义上的司法改革,最终必然导致体现司法权本身规律和特征的优质司法制度的建立,而科学的中国司法管理学正是由民主政治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催生,并为优质司法制度产生及有效运行提供科学指引和理论保障。

二、从宏观到微观——关于中国司法管理的特有模式

1、不同的国情与历史阶段决定司法管理不同的关注点

按照根据美国学者格里克(HenryR.Glick)的界定,司法管理主要涉及两个广泛的领域,一是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一是诉讼运行的管理。这也许是着眼于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运行实际情况和具体模式、注重于微观层次的法院管理而得出的结论,对司法权如何在国家宏观权力层面上进行合理配置以实现司法权独立、公正、有效运行这一宏观司法管理的目标问题似乎并未考虑。实际上的司法管理内容要比上述两个方面要广泛得多。而如果立宪、立法许多源头上分配正义的问题不解决,或者不认真解决,那么,仅仅局限于司法领域传送正义,“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管理目标的实现,往往会因为司法资源不足(当然也就难以有效配置)而口惠实不至。在中国情况尤为如此。

西方从古希腊开始,经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等学者努力,提出了独立的司法权概念,为其后“司法独立”的观念与实践奠定了理论根基,也为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提供了理论前提。后经托马斯.杰弗逊、汉密尔顿的探索和美国及西欧国家的实践,从18世纪开始,西欧、美国逐渐建立了司法独立制度,影响到日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使得司法权在国家权力当中合理有效配置、以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证、化解纷争、恢复法治秩序这一宏观司法管理问题或司法管理前提问题似乎不证自明,显得可以不加考虑或不必考虑。

但中国主流政治观念并不赞同三权分立,而是按照巴黎公社的实践,奉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和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崇尚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和司法权同样可以牵制、审查议会、政党权力的西方政治体制形成鲜明的对比。加上革命成功前夕,通过《关于废除六法全书及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砸烂了旧法统,也砸烂了党和人民对司法应有功能的基本信仰,制度空虚之际,打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旗号的苏联维辛斯基的“法律工具论”的所谓苏联法学趁虚而入,司法就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流毒侵蚀着我国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使得法院、法官要超然于政治、超脱于政党、独立于行政、解脱于地方,完全是强人所难的之事,“政党司法”、“政策司法”、甚至于“地方的司法”、“行政的司法”也就成了必然。从而要在政治制度和宪法曾面上实现司法权在国家宏观权利体系当中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对政党、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有效制约,完成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期和宏观准备工作,实在是任重而道远的政治体制改革工作,也是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建设的深层次的系统工程,更是司法改革与司法管理无法回避的现实。而这些问题,在已经完成了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国家,司法完全可以审查政党的合宪性、立法的合宪性、行政的合宪合法性,以司法独立、司法中立来保障司法的公正,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习以为常的国家,则并不是、也不该是司法管理太过关注的对象。

2、中国司法管理的基本模式:宏观司法管理和微观司法管理动态并重及良性互动

基于上述分析,应深刻而不是肤浅、扎实而不是虚假、权变而不是僵化地理解“依法治国”、“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等的深刻内涵与精髓,构建我国司法管理的模式。

首先,应从中国的现实出发,紧扣司法权的本质及其运行应达到的基本目标,立足中国的政治制度的现状,从司法权配置的本源上进行改革,从而先保证满足司法独立、中立的基本前提条件。

同时研究在一个有能力独立、中立的司法权体系当中,如何进行组织构建、人事管理、诉讼运行管理,弘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主题,“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高效运行”;“完善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官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的管理等等微观司法管理问题。

在宏、微观司法管理的比重上,随着政治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与司法制度的完善,应减少前者、加大后者。换言之,应以现实问题为中心,动态、合理调整两者的受关注的比重。

三、关于中国司法管理学范畴及主要研究内容

要对“任何真实生活当中法庭戏剧场景背后的一切活动”与包括法院内务管理及法院结构、司法选择、法律职业的组织与培训等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坏一切因素进行管理,似乎司法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大而空泛、千头万绪、难以把握;但从管理学原理出发,即认为管理就是指“组织中的如下活动或过程:通过信息获取、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等职能的发挥来分配、协调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一切可以调用的资源,以实现单独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即把握管理是运用各种资源以实现确定的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的哲学内涵,可以提炼出诸如司法原理、司法管理目标、司法管理主体、司法资源、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方法、司法组织、司法管理行为、司法管理过程等涉及司法管理主体、客体、过程、方法、目标、资源等方面的基本范畴,在此基础上,细化、充实这些基本范畴,如“司法管理目标”当中细化、充实为“宏观管理目标”(如“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中观管理目标”、“微观管理目标”等次级范畴,如此可以形成概念、判断等逻辑体系,合理界定中国司法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课题、研究问题等,可有助于该学科的建立、完善和成熟。

按照上述思路,笔者认为中国司法管理学至少可以围绕下列内容展开研究:

1、司法权性质的理论探讨及司法原理与中国司法原理的研究

探索司法权的性质,特别是通过对司法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矫正性、程序性、效率性等特征与运行机理的研究,弄清司法的属性、特征、原理等“理论司法管理学”应该具备的内容;并研究及如何通过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实现司法权独立运行的制度条件,如独立司法权最低限度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保障条件;明确合理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在宏观、宪法层面上完成独立、中立的司法制度设计与构建;研究司法与政治、司法与宗教、司法与政党、司法与立法、司法与行政、司法与军队、司法与舆论、司法与仲裁、司法与律师制度、司法与非司法调解及司法与其他公共权力的关系、区别和合理界限,防止司法权被分割、瓜分和侵夺而危及司法独立与统一的根本基础。

在司法权威保障机制上,研究包括刑事手段在内的法律、行政等手段,制裁非法干预、妨害正常司法活动与减损司法尊严的行为,既包括审判、执行现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的妨害司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司法官员自身的懈怠、渎职、违法行为,更包括有影响的党政官员及其他官员假借手权干预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的违法行为。

司法价值判断上,要体现司法民有、民治、民享的在民思想和司法保障人权、司法实现正义的本体价值和理念,摈弃司法“阶级斗争工具观”,体现司法权的公共性、服务性、中立性,研究内容包括司法人权、司法、司法文化、司法心理、司法目标、司法管理主体、客体、司法资源的开发、司法管理方法、司法改革与创新等等宏观内容。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跳出“注释法学”的藩篱,结合规范分析,研究司法原理与中国司法原理,为中国司法管理学提供扎实的理论支持和保障。

要达到的几个基本目标包括司法国家化、司法独立化、司法公正化等等。

2、司法权宏观配置完成后完成具体的司法组织的设置与构建

比较及选择一元与二元司法制度(如美国的联邦与州两套司法系统;在中国还可能被

理解为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关系)、统一与分散(如在普通法院以外设置、行政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司法制度、国内区际司法协作、司法经费来源与保障、与行政区划相同与差别的司法区划、层级不同的司法组织的幅度、上下级司法组织的关系如何等内容,尤其是理清检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选择司法组织的模式与层次。

此外,还应研究司法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之间的划分与关系、业务部门之间的划分与关系等内部组织内容。

3、包括宪法诉讼在内的诉讼制度设计

包括诉讼种类划分、受案范围、审判模式、审级、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司法鉴定的地位、错误判决的救济与限度、司法不作为等司法渎职与懈怠情况下的诉权保障、司法执行的模式、对仲裁、公证、外国裁判的监督和支持等等内容。

4、司法官员的任职资格、职业保障和监督等司法人力资源管理司法官员的准入、任用、培训、保障、罢免等内容。着眼于司法官员职业化、专业化、非党化、非政治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官员高薪制、常任制、终身制等问题的研究。

司法职业之间的认同与司法职业共同体问题研究,包括律师定位及被认同问题的研究。

5、监督司法及司法危机管理

监督司法的主体、方式与限度的研究,包括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如权力机关监督、检察监督、司法舆论监督、律师的社会法律监督等。

研究出现司法失信(含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渎职、司法懈怠、司法不作为等等一切司法不能有效提供司法正义的情形)、社会无法信任司法救济时,如何通过有效的司法防腐措施、救济司法措施,司法改革措施,恢复司法公信力,提高社会信任度。

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非公正化等问题的对策研究。

6、司法财务与行政管理

司法经费保障、司法经费供给模式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司法化”(隶属司法系统)或行政化(隶属行政系统);司法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研究,如司法官员待遇保障、法官行政职务意义及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司法官员培训以及监狱管理、公证管理、律师管理等目前属于行政管理内容划入司法管理行列的得失等。

7、微观司法管理

包括微观司法组织内行为,如组织机构设置、财务后勤支持、司法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司法管理的技术资源开发与运用、司法领导、司法腐败防治等;组织外功能和行为,主要是诉讼功能的发挥和裁判公正目标的实现。

同时,研究审判为中心、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等。关于这方面,可以大力借鉴、移植其国外的先进的司法科学管理经验与做法,提高我国微观司法管理水平。

8、司法管理的比较研究与司法管理的历史研究

即可以进行共时的比较研究,也可以进行历时比较研究(即司法管理的历史研究)。通过对中国司法管理、司法改革、司法管理研究成果与外国(法治化程度高、低不限)司法管理司法改革、司法管理研究成果之间的异同的比较研究,吸取经验或教训。

鉴于法律全球化的影响,国家观与个人人权观的变革,司法国际管理除了传统的国际(区际)司法协助、国际(区际)司法管辖冲突等内容外,“司法世界化”、国际司法标准、司法权的国际让渡(如穷尽国内司法救济达不到司法救济的目的,国内诉讼方寻求国际司法保护)、国家管辖豁免的限制等等问题也为中国司法管理学所不能回避。

作为历史研究,既可以研究司法管理史料史实,也可以研究司法管理史论史评。

9、司法管理实证研究

通过实证资料,研究、评价司法管理的实际效果,并对分析差异进行分析,采用的方法可有社会调查、司法统计、模型研究、数量分析、统计推断等等。

10、其他司法管理研究内容

鉴于中国司法管理研究内容的开放性,无法靠列举罗列全部研究内容。只要是与中国司法管理学就是研究运用各种司法资源以实现确定的中国司法各种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相关的任何内容,无论是和司法目标、司法资源(如检察制度、律师定位、仲裁等“准司法制度”等看似不属于司法制度的内容,其实都是司法管理可能利用资源,或影响司法运行质量的相关因素)相关,还是与司法管理环境、司法管理过程或活动相关,甚至是司法管理方法、司法管理学学科建设研究、司法价值观、“国情”司法观的启示与局限等等任何内容,即凡是可以纳入司法管理学基本范畴者,均有可能值得中国司法管理学研究。

四、结束语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教学改革;股利政策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144-01

股利政策的研究虽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开始,但是迄今为止,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取得一致认可的结论。正如Black(1976)所感慨的那样,股利政策仍然像谜一样,人们难以寻找到它的真实答案。一直以来,股利政策的内容也是财务管理课程教学的重点,对于本科生而言,虽然可以较快的掌握和接受相关的理论,但是真正能够利用这些理论分析和深入理解中国公司的股利政策却并不容易。因此,需要从理论背景和内容讲解,现实中的股利政策特点,以及对目前国内公司股利政策的评价三个方面,提高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释现实问题的能力。

1 目前高校财务管理教学中股利政策讲解存在的问题

1.1 股利政策理论背景的介绍不够

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股利政策理论,始于1961年Miller和Modigliani的那篇著名的“股利政策、增长和股票股价”的论文。此后,股利政策的研究受到众多学者的重视,引发了财务学界对股利政策理论的全面探讨,包括MM无税理论、税差理论、追随者效应理论、信号模型、理论、迎合理论等。国内的教材虽然在课程内容上都涵盖了对这些理论的介绍和基本结论的归纳,但是却很少提及股利政策理论的沿革与发展的内在逻辑,这在很大程度上容易造成学生理解上的困难,使得他们仅仅只是形式上记住了这些理论,而没有真正理解股利政策理论之间的逻辑承继关系。

1.2 现实中公司股利的派发特点和趋势讲解内容不足

从财务管理学科的教学特点来看,对本科生而言最好是通过演绎的方法讲解理论。那么,在介绍了相应的股利政策理论之后,就需要从两个层次上讲解现实中的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以及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股利政策的变化情况,这样一来可以使学生比较现实中股利政策的变化与理论研究之间的关系。但是,目前国内的教材往往忽略了现实股利政策的内容,既没有详细和深入的介绍西方发达市场中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也没有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进行可靠和详细的数据统计,造成了学生理论学习和现实情况分析相互脱节的结果。

1.3 缺乏对现实中公司股利政策的评价

对本科学生而言,应该在课堂上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的形式,引导和鼓励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分析现实问题。这样既可以保证学生对理论内容的掌握,同时也提高了学生观察和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遗憾的是,在目前的财务管理教学中仍然缺乏对国内公司股利整体评价。

2 财务管理教学改革中股利政策授课内容的变革

2.1 增加股利政策理论背景的介绍

首先,财务管理理论从根源上来讲,源自于经济学的学科内容。在研究手段和研究方法上,财务管理论也多借鉴经济学。因此,每一次经济学理论的突破和革新都会带来财务管理理论研究内容的变化。其中,股利政策的研究就非常多的引入了每一阶段主流经济学的理论。从股利政策理论的内在逻辑性来看,从MM股利无关理论、税差理论、追随者效应理论、信号模型、理论以及迎合理论,基本上契合了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发展。其次,从股利政策的假设条件来看,理论的沿革是在逐步放松假设条件的情况下对公司股利政策做出解释的。例如,MM股利无关理论在无摩擦以及无税的条件下,提出了股利政策对公司价值并无影响。但实际上,MM股利无关理论的假设与现实情况相差甚远,这也直接导致了该理论的解释和预测股利政策的效果。股利政策理论研究假设的逐步放宽,使研究变量更接近于实际,从而能够更好地对现实中公司的股利政策做出解释。

2.2 增加现实中股利政策特点和趋势的介绍

毋庸置疑,股利政策理论是基于现代公司的成长和发展。因此,股利政策的讲授应该关注到现实中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以及在不同时间段中所表现出的趋势。

一方面,增加对西方发达资本市场股利政策的特点和变化趋势的内容介绍。实际上,西方发达市场的公司股利政策具有以下特点:(1)经营稳定的大公司常通过发放现金股利和股票回购的形式分配其可观的公司盈利;(2)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发放现金股利始终是公司分配盈利的主要形式。股票回购直至20世纪80年代后才成为相对重要的形式;(3)在采用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盈利的公司正在逐渐减少。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多数首次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盈利的公司也正在转向更多的采取股票回购形式(Fama和French,2001);(4)处于较高税率的个人在获得可观现金股利的同时,也为这项收益支付了相当可观的税收;(5)与公司的盈利情况相比,现金股利政策一直较为平稳,而股票回购却不那么稳定;(6)对于股利和股票回购的增长,市场往往会有正面的反应,但是削减股利却会引起市场的负面反应。通过对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几十年来股利政策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学习中对现实中股利政策有一些直观的感受,同时,结合股利政策的变化趋势也可以更好地理解股利政策理论研究的沿革、变迁过程。

另一方面,增加对我国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和变化趋势的内容介绍。中国资本市场的表现与西方发达市场相比,存在迥然的差别。首先,国内上市企业很少派发股利或以非常低的比例派发股利;其次,高额派现的背后往往是公司大股东利用控制权进行利益的攫取;第三,一些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目的是为了再次融资而满足监管层的派现要求。通过总结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对比西方和我国上市公司在股利政策方面的差别,引导他们思考和运用理论分析这一现象。

2.3 增加对现实中公司股利政策的案例分析与评价

案例教学无疑应该在财务管理的教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利用案例分析使学生加深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认识,是需要在财务管理教学改革中重视和思考的问题。根据一些媒体报道和文献研究的结论,可以有针对性的结合如驰宏锌锗、用友软件、五粮液等案例,利用多媒体手段向学生展示案例企业在股利派发过程中的背景和动机。这样一来,既增强了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同时也紧密的结合了股利政策理论,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引导学生通过案例了解上市企业派发股利的真实动机,使学生将委托理论、成本等理论应用于现实中公司行为的分析。 参考文献

[1]Black F.The Dividend Puzzle[J].Journal of Portfolio Management,1976,(2):5-8.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12篇

一、主要做法和特点

1、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研工作力度。

xx年是公司“xx”的开局之年,是加快发展最为重要的一年。这一年,公司原煤生产要实现大幅度提升,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实现新的突破;控股企业安山煤矿和xx基泰煤化工新建项目面临投产运行,公司发展后劲要不断增强;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迫切需要凝聚和统一。而这些,无疑增加了公司各级政研会工作的难度和深度。为此,公司强化各级政研会的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充实和加强政研会的力量,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把责任心强、有写作和研究能力的党群干部充实到政研队伍,保持政研工作稳步推进。同时,重点通过四个“坚持”和四个“着力”推动政研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提升决策服务能力;坚持把握重点深入调研,着力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坚持整合资源团结协作,着力构建大政研工作格局;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着力加强政研干部队伍建设。

年初,公司政研会根据集团公司政研会工作整体部署,结合党政中心工作,制定公司政研会工作要点、调研课题和调研计划,组织各级管理干部深入到基层一线进行调研,既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又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实际调查,真正破解难题、拿出对策,为今后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日常工作中,公司各级党政领导坚持对政研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一方面加强各级政研会的组织建设,把政研工作作为新时期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始终保持主题不变,镜头不换,在巩固、提高、辐射、延伸上狠下功夫,为公司实现快速发展凝心聚力。另一方面,公司各级党政领导身体力行,带头搞调研,亲自写论文。各级领导干部的热情参与,极大地鼓舞了干部职工,有力地促进了政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2、把握三个结合,增强政研工作效果。

思想政治工作只有贴近实际,围绕中心工作,才能化虚为实,将精神力量有效地转化为物质力量。因此,在政研工作中,我们坚持将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快速发展相结合、与加强干部职工作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和谐企业相结合,取得了企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双丰收的良好效果。

坚持与企业快速发展相结合,服务公司“xx”良好开局。xx年是公司规模扩大的关键一年,是原煤生产和项目建设齐头并进的一年。可以说,公司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们紧紧抓住思想政治工作这一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化解企业在快速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难题。我们坚持从思想政治教育入手,引导职工树立服务快速发展大局、主动完成各项工作、增强立足岗位的奉献意识,拓展了三条渠道。一是形式任务教育渠道。利用《xx矿业》报、公司网站、《xx矿业人》等自有媒体,大力宣传公司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新鲜经验和好的做法,用公司做大做强的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吃苦奉献、团结协作、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和“忠诚、敬业、进取、超越”的企业精神鼓舞斗志,用“建设本质安全、科技创新、文明和谐的现代化能源企业”愿景打牢团结奋斗、共建和谐矿区的思想道德基础,使广大职工从思想上树立与公司快速发展相适应的紧迫感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二是政治理论学习渠道。在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上,各单位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学习制度,制定了学习计划,明确了学习的内容、时间、形式和考核办法,保证了学习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各单位把学习党建理论、企业管理知识和上级的文件精神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注重成果转化,确保理论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加强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三是献计献策渠道。每次职代会召开前,我们都要按照《职代会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做好提案征集工作。10月下旬,公司共征集提案和合理化建议42条。公司先后制定出台了《劳动模范奖励暂行规定》、《公司合理化建议征集奖励办法》等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上调动和保障了广大职工为企业改革发展谏言献策的积极性。公司还从职工体检、制作冬夏工服、发放洗涤用品、为职工过生日、组织优秀班组长赴海南考察学习、组织各类先进参观西安园艺博览会,以及开展元宵节联欢活动、“颂歌献给党”歌咏赛、演讲赛等文化体育活动。通过开展这些广大职工喜闻乐见、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不仅为公司三个文明建设增添了新的亮点,而且加大了政研工作的载体功能,促进了公司快速发展。

坚持与加强干部职工作风建设相结合,提高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在政研工作中,我们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行业特点紧密结合,以文明单位创建为着力点,坚持面向具体、用好载体、带动整体的思路,不断加强干部职工作风建设,有力地提升了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具体就是岗位实际,载体就是文明单位创建,整体就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xx年以来,公司党委结合不同时期、阶段的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主题教育活动。在省委党校举办了“解放思想,追求卓越”理论研讨会,进一步统一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韩家湾煤炭公司开展了科队联责活动,机电安装公司开展了党员干部“下基层、进班组”活动,加强了现场管理,转变了干部作风,促进了工作落实。按照中组部《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在认真落实的基础上,一并将“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扩大到党员干部,努力打造“创新务实、锐意进取、清正廉洁、团结协作”的党员干部队伍新形象。公司党委还着力推行了以“情况在一线掌握,问题在一线解决,作风在一线转变,机制在一线创新,工作在一线落实,成绩在一线创造,经验在一线积累,素质在一线提高,党性在一线锻炼,形象在一线树立”为主要内容的“十个一线”工作法和“工作日志法”,努力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和执行了,推动公司三个文明建设。

坚持与构建和谐企业相结合,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心灵的教育。因此,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用真心感化、用真情融化,使思想政治工作真正体现了人性化、大众化。我们的思路是:真帮、真扶、真解决问题。一是扶贫帮困。每年春节前,公司都要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一方面对困难职工进行摸底,进行有针对性地扶贫帮困。另一方面,我们要求领导干部对特别困难的职工开展扶贫帮困结对子活动,帮助困难职工度过难过难关。今年,公司对28名考上大学的职工子女发放助学金7.2万元;解决了19名职工子女就业问题;对70名困难职工发放救助金16.4万元,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二是注重文化建设。公司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成立了新闻宣传中心,负责新闻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并先后完成了《xx矿业》报的彩版印刷、公司网站的升级改版和《xx矿业人》杂志的创刊,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一报一刊一网”的新闻宣传工作平台。与此同时,公司同步建设网络视频采编系统。目前,相关设备正在进行选型采购,演播室装修正在实施中,新闻宣传工作软硬件设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今年8月,公司编印了《跨越》宣传册,拍摄了《奋进发展卓越》企业形象宣传片。公司继续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要求各级党政工组织积极引导职工学习,不断改善职工学习的环境,努力提供职工成长成才的空间。公司各级组织每逢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都要组织开展慰问一线职工、文艺联欢、座谈会、体育比赛等职工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文化活动。10月21日,西北大学xxxx矿业公司工商管理硕士班在精心筹备中正式开班,54名学员将参加为期两年半的工商管理理论知识学习。这项工作的开展,为公司今后的发展壮大努力培养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综合性人才队伍。三是民主管理蓬勃开展。认真履行职代会职责,开好公司和基层单位的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以及企业重大决策等问题,都要提交职代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做到了决策民主和管理公开,保障了职工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根本利益。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制度,坚持科处级以上管理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确保厂务公开真实、全面、及时和职工满意。公司和各基层单位能够认真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3、强化载体建设,不断提升整体素质。

为适应快速发展,提高政研会成员的理论水平,公司进一步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1月15日、19日、21日,公司接连召开60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工程技术人员座谈会、40多名团员青年参加的共青团工作座谈会和50多名通讯员参加的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公司党政工领导与来自机关部门、基层单位的同志共聚一堂,倾听职工意见,商议发展大计。

4月28至29日,公司在省委党校举办“解放思想追求卓越”理论研讨会。会上,公司领导、基层单位和公司机关部门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70人,分别就安全生产、煤炭运销、项目建设、人力资源、精细化管理和党群工作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研讨中,各级领导干部理论联系实际,有理有据地分析了影响企业科学发展的因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5月11日,公司主要原煤生产单位韩家湾煤炭公司举办了“谋发展、创水平、求卓越”理论研讨会,班组长以上100多名管理人员通过交流、学习和思考,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追求卓越、争创一流,塑造特色军转企业文化,创建陕煤化集团品牌企业。这次理论研讨会上,还对10篇优秀论文进行了表彰奖励。

10月30日,公司召开经济工作研讨会,公司全体领导,机关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力、企管等管理干部围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党群等工作分别现场讲演和广泛研讨。研讨内容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深入分析研究当前形势下经济工作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并对各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以及明年各项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10月中旬,公司领导带领机关部门负责人先后到铜川矿业公司、蒲白矿业公司、澄合矿业公司、韩城矿业公司和山西平阳重工机械公司五家企业进行考察,学习交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企业文化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工作的先进经验,对公司加强基础管理和xx年的创新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集团公司政研会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公司政研会通过不断开展思想政治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干部职工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促进了公司发展。截止10月底,公司原煤产量417万吨,预计全年原煤产量突破510万吨,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这些成绩的背后,公司政研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政研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基层研究工作开展的情况参差不齐,面上的推广交流工作也不十分到位,出现了工作开展不正常、不平衡现象,总的来说,这项工作存在四个主要问题:一是新建单位组织机构没有健全;二是部分政研会成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部分政研会成员深入基层还不够;四是研究成果指导实践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研究。今后,我们将重点开展好“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课题研究,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提高职工素质、调动职工积极性、做好思想稳定工作方面的优势作用,形成当前条件下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的新思路;要通过研究,提炼概括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在规律,形成和创新面对不同职工、不同矛盾的有效载体和手段。

进一步强化“依法治企”的研究。今年年初,公司党政提出了“依法治企,以制度管人”的管理理念,这是公司管理水平提升的根本要求,也是实施“xx”规划的根本保障。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理论研究工作,使干部职工的思想、行为统一到公司党政的战略部署和工作安排上来,为公司打造一流煤化工企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进一步强化发展多元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研究。结合公司煤炭资源赋存量少、企业规模不大、新建项目即将投产的工作实际,在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中开展延长产业链,发展绿色、环保、低碳煤碳产业方面的理论研讨和大讨论活动,为公司“xx”期间科学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和智力支持。

进一步强化针对性的研究。今后,我们将结合公司快速发展呈现出来的多样化趋势,针对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组织、多种思潮,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研究,探索各种矛盾形成的原因、特点以及化解矛盾的对策思路,重在对策措施的研究,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服务。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权变理论 股利政策 影响因素

一、引言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环境及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作者基于权变理论研究环境变量和管理变量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探讨影响公司股利政策的因素。

二、理论依据

权变理论的学者们认为由于组织内部各变量之间的影响,再加上环境的冲击,有效的管理理论、方法需要根据企业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来确定。权变理论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和研究环境变量和管理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

(一)环境变量分析

1.外部环境分析

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根据PESTEL模型,宏观环境包括政治、社会文化因素、环保、经济因素、科技和法律。微观环境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直相关的环境。

2.内部环境分析

企业的内部环境主要包括企业资源、组织结构、资源条件、核心能力等因素。企业内部环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是获取竞争优势的根本。

(二)管理变量分析

管理变量主要由过程变量、数量变量、行为变量、系统变量四个部分组成。卢桑斯提出了权变概念的框架,他认为环境变量与管理变量之间存在着“如果-那么”的权变关系。笔者认为权变理论所体现的两变量间“如果-那么”的因果函数关系可以来阐述不同上市公司对于股利政策做出选择的原因。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

(一)股利支付率偏低

依据“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的原则,现金股利的发放水平与公司的业绩密切相关。尽管上市公司分红数量和比重都有所提高,但现金股利支付率偏低。

(二)股利分配缺乏连续性与稳定性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形式频繁多变,缺少明晰的股利政策目标,在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投资者很难根据过去历史股利分配的情况预测未来,从而做出投资决策。

(三)不分配比例居高不下

随着2000年证监会将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必要条件,不分配股利的公司的数量在绝对数上有所下降,但截止2006年所占比重仍然达到38.42%。2001年到2006年不分配的公司所占比例每年均在40%以上。

(四)公司偏好以股本扩张的方式进行分配

过去十年上市公司所偏好的分配方式依次是送股、派息、配股。上市公司更多考虑选择股本扩张能够满足今后在融资关系以及维护股价方面的需要。为了达到配股的目的,一些净资产较高的公司采取了发放现金股利,减少未分配利润以降低净资产值,相应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办法。

四、基于权变理论的股利政策影响因素

(一)权变理论与股利政策的联系

影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因素不断变化趋于综合。环境变量和管理变量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得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及环境的复杂性使得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多样性。

(二)基于权变理论中环境变量的分析研究管理变量

1.外部因素

(1)缺乏完善的证券市场体制

首先,企业债券和银行借款成本均大于股权融资成本,股权融资偏好明显。其次,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缺乏强有力的监管,进行题材炒作股价的现象时有发生。

(2)政策因素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法定公益金。”对于剩余的可分配利润,相关法律没有做出强制的规定,这使得股利分配政策随意性比较大。

(3) 宏观经济环境

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环境的思考,对未来经济走向的预测及判断,上市公司会做出不同的股利分配政策。

2.内部因素

(1)公司治理的结构。公司内部控制现象的存在是造成公司治理失效的结构性原因,也是公司大股东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内在根源。

(2)股权控制的要求。在制定股利政策时,上市公司通过现金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然后通过增发的形式融资,导致大股东的控股权被稀释。此外,新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和股票价格下降,影响现有股东的利益。

(3)公司的筹资偏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直接留置利润成本较高。那些筹资能力较强的公司,灵活和宽裕的财务状况使其股利支付能力越强,倾向于较少地提取留存盈余,发放较多的现金股利。

(4)公司持续的盈利能力。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往往受到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限制。基于不同的经营状况,管理者通过现金股利的发放向外界传递公司盈利能力的信息。

(三)权变理论与公司股利政策实践的结合

1. 内部环境方面

通过国有股减持,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有效改善所有者缺位下 “一股独大”的状况。同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约束内部控股股东自利行为,增强内部控制的约束力。其次, 规范和强化监事会的作用, 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经营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增强产品核心竞争力。

2.外部环境方面

规范上市公司决策行为,加强监管,从市场环境和约束机制防范和降低市场风险,促进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增强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回报的责任感。此外,证监会和国务院应制定出具体准则,迫使上市公司重视中小股东的意愿和权力,消除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分配现象,引导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走向理性化。应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上市公司非法伪造信息、随意变更留存收益资金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白俊.试谈影响股利政策的因素[J].财会月刊,2000(06):31.

[2]郭继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影响因素分析[J].消费导刊,2009(08):105.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公司金融学;公司并购;井购动因;价值创造;价值毁损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6-0020-05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公司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即企业的兼并与收购,被视为公司金融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企业最重要的投资行为,也是企业实施其战略的有力手段。迄今为止,西方学术界对公司并购理论的研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并购理论体系。相形之下,虽然我国的公司并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并购起步较晚,至今不过十几年的历史,但国内学者对公司并购问题的研究也已经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

近30多年以来,国外公司金融的研究者们有关公司并购问题的解释作出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大量研究已经对并购的价值创造问题达成了较为一致的结论,即公司并购并不能为主并公司股东创造短期股东财富或提升主并公司的长期绩效,这引发了人们透过现象追溯本源的兴趣,即对并购动因的探讨。由于公司并购事件的发起人一般是主并公司,而倘若主并公司没有发起并购行为,股东价值就不至于毁损,那么对并购事件无论在发生频率或是所涉金额上都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本文认为,目前多数的传统公司并购动因理论无法对这一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而对于并购动因问题的探索如果基于价值视角展开,即基于“果”探寻“因”,则更有益于揭开并购之谜。

一、公司并购的价值创造理论

在早期西方并购动因理论体系中,有一类理论认为并购可以创造价值,如若对其进行梳理则可归纳为表1中的6个方面:

(一)效率理论

微观经济学的思想在于探讨有限资源如何达到最佳配置的问题,而效率理论正是基于这一思想对企业并购进行解释的。并购的效率理论认为企业并购存在潜在效益,通常表现为企业业绩的改善或获得某种形式的协同效应,而根据这些潜在协同效应的具体形式,效率理论又可分为管理协同效应理论、无效率的管理者理论、经营协同效应理论、财务协同效应、战略性重组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和价值低估理论。

(二)信息与信号理论

Bradley等(1983)提出了并购的信息与信号理论,他们认为并购活动会散布关于目标企业股票被低估的信息并且促使市场对这些股票进行重新估价。这一理论包含两个假设:其一,并购传递了目标公司股权被低估的信息,就目标公司而言,并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就会有市值重估的产生,即“坐在金矿上”或“待价而沽”;其二,并购要约的公告或关于并购的谈判将向目标公司管理层传达某种信息,激励管理者应该从事更有效率的管理活动,也称为“鞭策效应”。这一理论有助于解释无论并购最后是否成功,目标公司的价值在要约收购中总会被明显提高的现象。

(三)市场势力理论

市场势力理论指并购产生于主并公司对企业经营环境的垄断性意愿,而垄断性的来源有两方面,包括:通过并购,主并公司减少竞争对手的数量,提高市场份额,从而使行业集中度增大;通过并购,主并公司增大了生产规模,其与供应商或顾客的讨价还价能力随之增强。因此,为了获得更强的市场势力,进而获得超额利润,公司并购活动成为主并公司追求垄断的结果。

(四)税盾理论

税盾理论强调的税盾作用对于并购发生的解释在于当一个存在累积税收损失或税收减免的公司与另一个需要支付税收的公司合并,或低税收的一方收购高税收的一方,则可产生合理避税的效果,公司的股东价值随之增加,而增加值应该等于节税金额的现值。

(五)再分配理论

再分配理论指的是公司并购会引起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再分配,并购利益从债权人转移至股东,或从一般员工转移至股东及消费者,因此,多数情况下主并公司股东作为受益人,一般都会赞成这种并购活动。基于这一理论,McDaniel(1986)指出,企业并购并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并购中股东可能攫取了债权人的资本收益或令其承担资本损失。而从再分配的视角上来看,并购的税盾理论也可以视为是并购利益从征税部门(政府)转移至并购企业的一种利益再分配。

(六)内部资本市场理论

内部资本市场理论是企业内部资金配置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其早期的代表性研究有Richardson(1960)、Alchian(1969)和Williamson(1975)等。Wil-liamson(1975)则给出了内部资本市场替代外部资本市场的三个理由:其一,外部资本市场在获取企业内部信息时存在障碍或成本过高,很难根据市场状况对经营进行迅速的微调,显然,内部资本市场在这些方面均占有优势;其二,内部资本市场中企业转移或配置资源的效率更高;其三,内部资本市场增强了企业避开法规限制及合理避税等方面的能力,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灵活性。因此,通过并购实现企业集团的资本市场内部化,可以提高公司价值。

综上所述,基于公司并购的价值创造理论,西方早期的并购研究者们已经从6个方面对并购动因进行了解释,但是,当研究者们开始对公司并购现象展开实证研究时,公司并购的价值创造理论则开始受到广泛的质疑。其中,对于“并购是否创造价值”问题的关注首先要归功于Jensen和Ruback(1983)具有开创性的研究,他们指出并购可以为目标公司带来巨大的超常收益,而主并公司获得的超常收益却近乎于零。并且,与Jensen和Ruback(1983)具有类似观点的公司并购研究不在少数(Asquith,1983;Brad-ley等,1988;Dodd,1980;Firth,1980;Ruback和Mik-kelson,1984等)。而针对近二十多年来公司并购事件展开的研究表明,公司并购给主并公司带来的价值减损正在恶化(Mitchell和Mulherln,1996;Andrade等,2001等;Moeller等,2005)。基于上述有关公司并购结果的文献,人们发现主并公司在并购中并未为自身创造价值,而公司并购的价值创造理论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这促使研究者们透过现象对以往公司并购的价值创造理论进行反思。

二、公司并购的价值毁损理论

为了弥补公司并购的价值创造理论在对并购现象解释时的缺陷,研究者们开始沿着两条理论脉络

研究公司并购动因问题,其一是理论(Jensen和Meckling,1976),其二是“自大(Hubris)”假说(Roll,1986),这两条理论脉络构成了公司并购的价值毁损理论,即表1中传统并购理论的第二个分支。下面,本文对公司并购的理论与管理者过度自信假设分别展开述评。

(一)理论

威斯通等(2003)将问题与管理主义理论归为一类,实际上管理主义理论的出现要先于理论,但后者的内容涵盖了前者并获得了更广泛的认可,另外,本文认为并购的自由现金流假设实际上产生于理论的基础之上,因此将其作为理论在并购问题上的一个延伸是更为恰当的。Jensen和Meckling(1976)在Berle和Means(1932)提出的两权分离命题基础上提出了理论,也称为成本理论。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具有机会主义动机的管理者会进行不当的在职消费或王作懈怠等,以牺牲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最大化自身的利益,由此产生了成本。

Jensen和Meckling(1976)指出,当管理者仅拥有部分企业股权或剩余求偿权时,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就会产生冲突,这种冲突可以表现为管理者工作“偷懒”或追求过度在职消费,而并购或接管可以成为缓解这一冲突的市场机制之一。然而,基于理论的观点,公司并购也可能是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冲突的表现,而管理者与股东的激励不相容对并购动因的解释存在三类情形,管理者可能为了寻求私有收益(Amihud和Lev,1981;Agrawal和Mandelker,1987;Bliss和Rosen,2001;Datta等,2001;Grinstein和Hribar,2003;Harford和Ij,2007),建立企业帝国(Jensen,1986,1988)与进行堑壕(Shleifer和Vishny,1989)的自我保护而发动并购行为。因此,在研究公司并购动因问题上,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

(二)管理者过度自信假设

虽然上述理论的视角为解释公司并购的动因提供了一个严密的分析框架,并且其研究触角已经深入多个维度并获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然而,不可否认人们对并购为什么会创造或损毁价值的问题仍未完全解开(Jensen和Ruback,1983;Andrade等,2001)。为此,Roll(1986)首次提出并购的“自大”假说,认为主并公司管理者对目标公司作出高于目前市场的估价,由于此管理者的非理性动机主并公司支付了过高的溢价达成了并购交易,而这是导致主并公司股价下跌而目标公司股价上升的原因。延续这一研究思路,Hayward和Hambrick(1997)的实证结果表明,CEO的过度自信的确导致主并公司支付了过高的溢价,这一关系在弱势董事会存在的公司中更显著,并且CEO过度自信水平与主并公司的股东财富损失正相关。Shefrin(2007)指出“过度自信和过度乐观的管理者热衷于发起公司并购事件,即使市场并不看好这些并购。”

三、国内的相关研究

在对国内并购动因研究进行整理和归纳后,本文发现市场环境与制度环境的特殊性,尤其是特殊的股权结构与政府干预对并购活动的影响是国内研究者关注的重点。比如,冯根福和吴林江(2001)将股权集中度过高的公司并购动因视为“投机性资产重组”或“政府干预性资产重组”;陈信元等(2003)也提出了与之类似的“机会主义资产重组”概念,对资产重组与政府管制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李增泉等(2005)指出控股股东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或掏空动机对我国公司的并购活动会产生重要影响;方军雄(2008)发现地方政府干预的确对企业的并购决策产生了影响,表现为地方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更易实施本地并购、更多的实施无关的多元化并购,而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则可以突破地方政府设置的障碍,实现跨地区并购;潘红波等(2008)研究了地方政府干预、政治关联对地方国有企业并购绩效的影响,他们发现地方政府出于政策性负担或政治晋升目标的考虑可能损害或支持当地国有上市公司。

另外,国内研究者们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和交易费用理论的并购研究也丰富了西方传统并购的理论体系。张宗新和季雷(2003)则基于信息经济学与博弈论理论对“购并公司股东损益之谜”展开理论与实证研究,提出公司并购是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动态博弈和均衡的结果。谭劲松等(2003)对10起换股合并案例进行研究后指出这10起换股合并的动因并非效率因素,而是受到多方利益博弈所决定的。李善民和郑南磊(2007)认为并购活动打乱了并购前的权力分布格局,并购后利益相关者采取对抗性策略,使得并购中潜在的协同效应难以实现,主并公司股东不能获得财富效应。而陈玉罡和李善民(2007)利用交易费用理论对我国的公司并购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认为主并公司进行并购的目的是为了节约显性和隐易成本。

可见,我国多数并购研究成果的取得是来自于在西方并购动因理论框架外探寻并购动因的答案,因此,虽然国内学术界已经采用了国外部分成熟的并购动因理论对我国的并购现象展开讨论,但尚无法以西方成熟的并购动因理论对我国的并购现象作出充分的诠释。其中,张秋生和周琳(2003)认为对于并购协同效应预测和评估至今仍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因此限制了国内并购的协同效应研究;张新(2003)指出西方并购理论中的协同效应、自大假说和理论对我国公司并购的动因及主并公司价值毁损的现象具有一定解释作用;王培林等(2007)发现自由现金流量的成本可以对我国的公司并购作出解释,但企业的负债水平对管理者的行为没有显著的约束作用;李善民等(2009)基于理论,选取管理者私有收益的视角对我国并购展开实证研究,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已经成为高管谋取私有收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为理论对我国公司并购现象的解释给予了支持。

相对于上述理论在我国并购问题中的运用,我国研究者对公司并购行为学解释的研究还是近年来的事情,总体而言,国内学术界有关管理者过度自信假设在并购问题上的研究还未达成一致意见。傅强和方文俊(2008)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并购决策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管理者的过度自信是并购的重要动因之一,另外,吴超鹏等(2008)认为管理者因首次并购成功而产生过度自信偏差,但连续并购绩效的变化方向取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效应和学习效应何者占优。与上述国内研究结果不同的是,姜付秀等(2009)的实证研究关注了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扩张的关系,但结果表明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并购之间并无显著的关联性。可见,到目前为止公司并购的行为学解释在国内学术界还尚存一定的争议。

四、未来并购动因理论的发展方向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博弈论; 会计监管; 财务舞弊; 混合策略; 纳什均衡

一、引言

自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丑闻屡见报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界和政界都十分重视对舞弊行为的治理。綦好东(2002)对上市公司舞弊行为及其治理进行了经济分析,认为财务舞弊实际上是相关自然人趋利行为的一种结果。姚海鑫等(2003)基于不完全信息博弈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进行了分析,得出加大对企业舞弊的惩罚力度会同时降低企业舞弊和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概率的结论,并强调了提升监管部门业务水平的重要性。陈国辉等(2008)利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治理进行了探讨,在对相关参数进行假设的基础上简化了博弈模型,给出了加大对舞弊公司和合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惩处力度,并加大政府监管的概率的建议,但其并未对惩罚力度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等参数进行细致的讨论。于君静等(2010)基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从逃税的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并提出提高整个会计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是解决财务舞弊问题的关键的看法,但其也未对惩罚力度与监管成本等参数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会对我国的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考虑到政府监管部门的惩罚力度及监管成本等参数对政府与上市公司间博弈的重要影响,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间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的基础上,对惩罚力度与监管成本等相关参数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二、博弈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博弈论是研究参与博弈的各方如何决策,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学科。对于博弈论,有两大基本假设:首先是经济人假设,即参与博弈的各方都足够理性,能够充分地利用信息,能做出合乎情理的决策;其次是假设参与博弈的各方都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也就是说博弈者会选择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在此基础上,针对本文研究的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监管问题,需再做出如下几条假设:

1.局中人(players):博弈的参与方只有政府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

2.策略空间(strategies):监管部门有两种纯策略选择——监管和不监管;上市公司也有两种纯策略选择——舞弊和不舞弊。

3.得益(payoffs):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为C,上市公司选择舞弊可以获得额外收益R,若被监管部门查处,不但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反而还需上交罚款F。

4.监管的有效性假设:政府监管部门若采取监管策略(比如采取高强度且细致的监管措施),则一定能够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

政府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可用博弈矩阵形式表示,如表1所示。

(一)纯策略纳什均衡

当F-C≤0(即F≤C),即监管成本大于等于罚款额时,通过重复剔除严格劣策略,即首先剔除对于监管者而言的严格劣策略(也就是“监管”),再剔除该情况下的上市公司之严格劣策略(即“不舞弊”),则可求得此博弈的纯策略纳什均衡,即为(不监管,舞弊)。

换言之,当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过高且惩罚力度不大时,监管部门不会选择对上市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而上市公司也更倾向于进行财务舞弊以获得额外收益。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我们愿意见到的,但是,这却是目前相对较轻的惩罚力度下广泛存在的现象。当F-C>0(即F>C),也就是监管成本小于罚款额时,该博弈模型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我们只能去寻求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二)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为求得该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特假设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为p,选择不监管的概率为(1-p),上市公司选择舞弊的概率为q,选择不舞弊的概率为(1-q),则监管者的期望收益(记为π1)及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记为π2)分别为:

理性条件下参与博弈的双方都追求收益最大化,由多元微积分知识可知,其收益最大的条件均为一阶偏导为零,即:

通过对以上两式的求解可得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

为直观地展示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在不同情况下的策略(针对对方选择的反应,亦称为反应函数)及纳什均衡,我们还可以采用反应函数法对博弈模型进行求解,该方法的特点是能直观地展示博弈的整个过程和均衡的取得。本文未给出图解法的详细过程,仅给出图解法下的博弈过程及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即博弈双方的反应函数及其交点)的结果,以供参考,如图1所示。

由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可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取决于政府监管部门对其的惩罚力度F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C,且当政府的惩罚力度越高时,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当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越高时,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越大。同样的,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若令本文称k为惩罚系数(即罚金与上市公司舞弊的额外收益之比),以此表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由此可知,政府监管部门选择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概率只与惩罚系数有关,即惩罚力度越大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就越小。

(三)对相关参数的进一步分析及总结

经过上文的讨论,我们知道该模型的参数共有三个,分别是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C、上市公司选择舞弊可以获得的额外收益R以及若被监管部门查处所需上交的罚款F,且罚金F可用惩罚系数和额外收益代替,即F=k·R。其中C和R是短期内不太容易控制的变量,但是辅助变量k(惩罚系数)是一个比较容易且便于监管部门控制的变量,至此,对变量的讨论就集中到了惩罚系数k上。

当k≤C/R时,博弈的结果是我们不愿见到的纯策略纳什均衡,即上市公司选择舞弊且政府不监管。政府应该选取合适的惩罚系数以避免纯策略纳什均衡的出现,因此,如果确已出现或接近出现此类均衡,应当及时提升惩罚系数,也就是需要加大惩罚力度。

当k>C/R时,博弈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且在这种均衡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上市公司选择舞弊的概率。在长期战略上需逐步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水平以降低监管成本,这是解决上市公司舞弊问题的根本所在;在短期内则只能通过提高惩罚力度的方式抑制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尽量将其对经济与社会的正常运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总的来说,影响上市公司舞弊与否及监管部门监管与否的关键因素是监管部门对舞弊行为的惩罚力度(k)及其监管成本(C)。具体而言,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被发现所需支付的罚金(F)不高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C),监管部门不会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上市公司会倾向于选择舞弊。若罚金高于监管成本,则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取决于政府监管部门对其的惩罚力度(k)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C),且政府的惩罚力度(k)越高,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C)越高,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越大。而政府监管部门选择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概率则只与惩罚系数(k)有关,即惩罚力度越大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就越小。总之,提高对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和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能有效降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

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较为理想的结果应当是,大部分上市公司能非常自律地避开财务舞弊,且政府监管部门无须花费过多的公共资源用以支付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成本。也就是说对会计监管体系进行优化的目标在于降低上市公司舞弊概率的同时也能够尽量减少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强度从而降低监管成本。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大对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加大对舞弊的惩罚力度,并且惩罚的严厉性应当保持一致,不能时而严格时而松散。但是加大惩罚力度不是无限度的,不能无限地使用该方法,或者说该方式只适用于短期内迅速降低舞弊率,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问题。

(二)降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改革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优化监管人员配置和机制流程,从而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当政府部门将监管成本降到足够低的程度时,上市公司舞弊被发现的概率相当大,或者说上市公司选择舞弊的预期收益会非常低,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上市公司不会选择舞弊。

(三)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人民银行、审计、税务、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有关单位(包括上市公司)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从表面上看来,多部门监督似乎易形成强有力的监管体制,实则不然,这种重复监督容易造成效率低下、浪费公共资源和遇事互相推诿的局面,无法实现预期效果,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改革以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四)在舞弊率较低的前提下降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

由上文的分析可知,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为1/(1+k)(其中k为惩罚系数),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增大惩罚系数,在提高上市公司自律性的同时降低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必要性。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舞弊现象进行深度的调研,设计适当的惩罚系数,进一步促进与上市公司舞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目的在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同时使得社会总效用最大化,这就要求我们将有限的公共资源(如财政资金)尽量少投入到没必要的监管中,但减少监管又必然是需要在上市公司非常自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为此,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加大诚信建设,尽量提升上市公司的自律水平;其二,在正确评价当前上市公司自律水平的情况下着力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和概率,使公共资源的支出最小化从而达到社会效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綦好东.会计舞弊的经济解释[J].会计研究,2002(8).

[2] 姚海鑫,尹波,李正.关于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分析[J]. 会计研究,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