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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管理论文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自今年以来,宜春市袁州区城北工商所勇于创新,冲破传统观念束缚,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利用电脑进行业务管理,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改变了传统的监管模式。城北工商所的经验对基层工商所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启迪。

一、城北工商所实施电脑收费及管理的投资

1、购置一台电脑,不到5000元;

2、研究开发应用软件。

袁州区工商分局晏江、城西工商所赵晓鸿同志自行开发了一套以基层工商所收费为主的、适应工商所使用的软件。该软件同时在城北工商所等四个工商所推广,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观念问题),只有城北工商所使用较好并取得良好效果。

可以看出,一个工商所要实现“管理电脑化”,其投资并不大。

目前,省局正在研究开发一套工商所使用的“经济户口”监管软件。

二、管理电脑化与监管模式的改革

实现管理电脑化后,城北工商所在监管模式上有以下改变:

1、变“上门收费”为“上门缴费”,有利于实行规费送交制。

在电脑管理以前,自觉上门缴纳规费的经营户为20~30%。今年以来,由于实现了计算机收费管理,在定费问题上做到了公平、公正和公开,减少了随意性,上门缴费的经营户上升到90%以上。这种变革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①用技术手段杜绝了收费中的腐败现象,树立了良好的工商形象。

收费系统有严格的程序管理。更改内容需程序管理员才能操作,而收费另有其人。就是说,既使所长要减免规费,也必须通过程序管理员和收费工作人员,这就使监督和制约机制得到加强。该所实行的是“外勤”巡查核报、所长把关、集体决定的定费制度,一经定费,执行中不易再作更改,减少了上门收费时的“弹性”。电脑收费系统的应用有力地杜绝了“人情费”甚至用收费权与经营户做交易的腐败现象的发生。

②提高了应收规费上缴率,基本上做到了“应收尽收”。

今年1--6月,该所规费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达48%,实收规费104万元。近两个月来,经营户一般在每月1--10日主动上门,极少数未上门的,再上门催缴。有效地堵塞了人为因素造成的规费流失。

2、变“定任务、下指标”为统一窗口收费,有利于市场巡查制的到位。

一般而言,工商所收费是将有关收费目标分解到组室(按业务分组)甚至个人,并将完成任务的情况与个人利益挂钩。如:个体、市场收费有稳定的“费源”且因经营户及其经营状况的不同,使定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任务完成较容易;注册登记、商标广告、经济合同的收费规定比较确定,变通余地不大;查办案件相对较难、较辛苦而又无法与收费挂钩……。由此造成容易完成收费任务的岗位大家抢,反之则互相推。这种矛盾牵制了所长相当大的精力,同时也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在实行电脑收费管理以前,该所人员的大部分精力集中在“上门收费”上,使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无法到位。

实行电脑收费,一个窗口对外后,改变了原有的“定任务、下指标”方式,使工商所的分工模式更加合理,市场监管效率大大提高。城北工商所将全所人员21名分为“内勤”和“外勤”两大块:“内勤”负责市场主体登记、规费征收、财务、消费者投诉、文书档案、来信来访、后勤服务以及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外勤”的职责是市场巡查,依据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责并结合当前的重点工作,对市场和经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服务,查办案件,并全面实行执法责任制。由于收缴规费的效率提高了,使工商所有条件集中力量实行市场巡查制。

3、变“人脑记忆”及书式查询为“电脑查询”,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效能。

将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管理信息输入电脑,可以及时调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及几年来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其意义在于:

①便于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

②便于向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以我国发行监管施行核准制为制度背景,从发行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者保护的理论角度出发,对珈伟股份IPO后不久便业绩突然“变脸”的现象进行研究。分析结果表明,珈伟股份事实上不符合上市条件,IPO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甚至是监管机构的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的疏漏。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建议监管当局应进一步改革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推进其市场化进程,同时也应加大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严惩违规上市公司,致力于建立一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

 

关键词:发行监管 核准制 注册制 保荐制度

2012年5月11日,标榜应“全球太阳能光伏照明行业开拓者”的珈伟股份在创业板上市,上市首日,股价一度大涨23%。然而,该公司于7月14日披露的上半年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上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0万至340万元,同期下降94.12%至95.85%,使得其股价下跌约30%,参与此股的投资者深深被套。珈伟股份的业绩会突然“变脸”引来了投资者的深思,例如该现象是否真的由于其所宣称的由于美国爆发飓风灾害引起的;是否由于现有发行监管制度作用有限使得该类质量低下的公司得以上市等。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发行监管的相关理论及文献

有关学者将国外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分为四种,分别为公共利益理论、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

(一)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

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为零、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现象,私人投资者没有能力对实力雄厚的公司进行监管,因此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司的监管,才能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维护整个市场体系的稳定。

 

(二)政治理论(Olsin,1965;Becker,1983;Tullock,1967)

该理论认为,一方面,政府的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控制,即监管俘获理论;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行为会进一步增加市场中的寻租机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综上所述,政治理论认为,应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发展的抑制。

 

(三)权衡理论(Shieifer和Vishny,1997;Hay和Shieifer,1998)

该理论认为监管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应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权衡理论试图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一方面避免政府在监管中的“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而保持其“援助之手”(Helping Hand);另一方面发挥市场的监督机制,避免政府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对资本市场造成侵害。

 

(四)法律理论(LLSV,1997;Beck和Levine,2003)

该理论认为,在监管中的监管效率关键在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法律理论的主要观点,一是在法律条文上对投资者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和保护;二是通过改善法律的执行质量,提高执法效率,使投资者权力能够得到实际有效的执行。

 

(五)经济合同理论

该理论也是众多监管理论中不可忽视的一方面。监管可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一系列的隐形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所应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釆取的措施。设计巧妙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有可能增加金融活动中的系统性风险。

 

通过以上理论及文献可以发现,一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无非是在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进行监管权力配置。那么,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是否是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的最优配置?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又存在哪些问题?本文以珈伟股份为例,通过综合分析珈伟股份的财务报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提供的信息,探寻珈伟股份欺诈上市和我国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的线索,并据此提出符合国情、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二、理论分析

根据我国的现状,我国的发行监管模式并未实现在政府行政监管、市场监管和司法监管之间进行权力配置选择所得到的最优监管方式。政府的市场管理部门和经济决策机构自证券市场建立伊始就对其进行直接干预和管理,原因一方面来自于我国金融发展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的,监管方式均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二是司法制度较弱,法律制度不仅不能对违规事件起到警告威慑作用,司法机制无法作用于A股市场也使投资者投诉无门,而A股市场出现问题后由于“搭便车”行为导致的集体维权不利更加剧了司法机制对A股市场的治理作用收效甚微。换言之,我国的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更多的流于形式,而难以起到实质作用。

 

对于投资者所依赖的政府监管,也存在着缺乏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如同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分析,利益集团会通过各种手段以影响政府监管政策,即监管俘获现象。利益集团对政府监管政策的“俘获”体现在金融机构的国有背景以及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干预,证监会釆取的监管策略往往会受到上述情况的干扰。

 

综上所述,我国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值得投资者充分信赖,需要对证券发行监管进行深入的改革,尤其应建立健全目前所缺乏的市场监管机制。此外,由于司法机制滞后,我国既不能实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所期望的模式,通过法律制度对A股市场中的投资者形成有效保护;又不能实现经济合同理论所要求的模式,通过制定合理经济合同以规制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行为。即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对A股市场的保护缺乏现实可行性。再者,基于证券市场的特性,司法制度中“不告不理”的被动执法方式和集体诉讼中涉及到的“搭便车”行为都明确了司法机制并不适合作为证券市场中监管的主导工具。因此,就目前而言,对我国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在政府监管与市场监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司法监管只有经过长期的司法改革才能得以实现。

三、案例分析

(一)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

珈伟股份(即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从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2012年度财务报表来看,该公司存在着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的迹象。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合谋 共同 企业监管

一、引言

随着企业制度的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产权模式以及公众股东的所有权模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特点。由于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的目标往往不一致,这使得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成为必然。此外,在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期,很多国有企业一方面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另一方面又保留了计划经济的特点。这种企业接受多个部门的监管,同时追求多个目标。

当企业监管往往涉及多个监管机构时,这传统的双边委托模型在解释力上受到限制,而描述多个委托人一个人的共同模型为讨论该问题提供了富有洞察力的框架。Aggarwal和Nanda(2004)以共同理论为基础探讨了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对经理人激励和公司绩效的影响。他们认为董事会的规模越大对经理人的激励作用反而越小。 Carrasco(2005)年以共同为基础分析了企业董事会结构和经理人“假公济私”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与一元董事会相比二元董事会结构会产生更多监督以及等少的具有挑战性的目标。在二元结构下,所有均衡的生产性努力都比一元结构情况下小。周权雄 (2009) 在一个双重任务的共同框架下,研究了企业污染减排的激励机制和制度环境。文章认为来自各级政府的共同问题会损害企业的减排激励,地方政府规模越大,该辖区内企业所面临的委托人就越多,来自各级政府的共同问题就越严重,该地区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也就越大。

上述文献表明:过多的监管使得企业必须面对多重任务,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监管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对经理人的激励。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本文通过一个多任务合作共同模型进一步讨论了监管者共谋情况下的企业监管问题。除本部分外,本文还有以下部分:第二部分、共同下的企业监管模型;第三部分、一个国有企业监管的例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

二、共同下的企业监管模型

在现实经济环境中,同一企业可能接受多个监管者的监督,而这些监管者的目标指标可能是不同的。与单一监管者的情况不同,企业的经营者(经理人)要同时面对多个激励机制的约束。此外,多个监管者可以采取合谋或非合谋的方式来实施这些激励机制。由于监管者监督企业的最终目标是使企业完成既定任务,因此监管者之间做到相互合作,协调监管目标是现实的。所以,以下讨论建立在监管者合谋的情况下。

(一)基本模型及其假设

假设经济中存在两家监管机构(i=1,2)和一家企业,监管者要求企业完成不同的任务,这里用该任务的产量来表示,即Qi=(i=1,2)。监管者通过对企业经理人行为的激励来实现对企业的监管。企业不同任务下的的生产函数为

(1)

其中ei=(i=1,2),是经理人在不同任务上的努力程度。f=(ei)是与经理人努力程度直接相关的任务产量,且满足,即经理人努力水平的边际产出为正,,即经理人努力水平的边际产出递减。k为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关于产量在不同任务之间的转移系数。这是由于经理人的努力是有限的,在某一任务上努力程度提高,势必会减少另一任务的努力程度。θ是关于产出的随机影响,监管者和经理人都无法观测到,但是双方都知道的公共信息。监管者只能通过观测其所要求任务的产量来考核经理人进而实现监管企业的目的。监管者给予经理人的报酬是线性形式,

(2)

其中是经理人完成任务i的总收入,Fi为固定收入部分,ti是监管者给予经理人的提成比例。是产品的价格,为生产成本。

经理人付出努力的成本为C(ei),且满足。监管者的效用函数为:Ui,(i=1,2),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为:Vi,(i=1,2),表示经理人完成任务i所获得的效用。

(二)单一监管者的情形

作为多监管者模型的参照,我们先讨论单一监管者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企业只面对一家监管机构的监管并完成单一任务,因此并不存在经理人的努力在不同任务上的分配。所以该情形是传统的委托问题。因此,经理人的努力程度为ei=1,i=1,2,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去掉下标i,(1)式可以重新写为以下形式:

(i=1,2)(3)

在上述情形下,企业监管者和经理人的委托关系可以表示如下:

(4)

s.t (5)

(6)

其中,(4)式为企业监管者的目标函数,(5)、(6)式为参与条件与激励相容条件。为经理人的保留效用。

下面我们选取具体的函数形式来讨论契约形式对企业监管的影响。

假设与经理人的努力程度相关的生产函数为:,其中,表示生产函数的特征。经理人的努力成本函数为:。假设监管者是风险中性的,而经理人是风险厌恶的。经理人的效用函数可以假设为以下形式:,这里表示经理人的净收入,表示经理人的风险厌恶系数。

由于假设经理人是风险厌恶的,故其效用可以表示为其效用的确定性等价:

(7)

监管者的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8)

从而,企业监管者和经理人的委托关系可以重新表示如下:

(9)

s.t. (10)

(11)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监管者无法观测到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因此无法实现最优结果(first best)。求解(9)-(10)可以得到下述关系式:

(12)

(13)

(14)

当人为风险规避时,即使是简单的线性契约也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

(三)两个监管者的情形:

在现实经济环境中,一个企业往往要面对多个监管者的监管。经理人不仅要面对多个监管者的激励约束,而且经理人还需要权衡其努力在不同任务上的分配。与单一监管者的情况不同,生产要受到经理人努力程度分配的影响,即。

这样,合作监管者的情况可以表示为如下形式:

(15)

s.t. (16)

(17)

多个监管者之间的监管目标(对企业的任务要求)可能是一致的。比如某一企业面对两家监管机构,他们分别为利润导向监管者和产值导向监管者。前者的目标指标为企业的利润,且要求;后者的目标指标为企业的产值,且要求。如果产值指标不是很高时,该企业可以在完成产值指标的同时实现最大化利润的任务。当监管者的监管是一致的,我们可以将近似地认为是同质的,因此有,从而生产函数仍旧可以写为(3)式的形式。,(i=1,2)。因此,所有监管者同质的情况下,经理人所面对的激励约束也是相同的,整体产出是单一任务产出的2倍。这也就是说,尽管企业面对的监管者的数量多于一个,但只要监管者的监管目标能够协调一致,那么多个监管者的监管成本近似于单个监管者的情况。

三、一个例子: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监管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期,大部分国有企业在追求市场目标的同时也面对诸多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需要完成多项任务。在国有企业海外投资方面,当前中国采取的是境外投资审批流程制度:国资委和中投等负责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商务部根据产业发展引导等决定海外投资审批,外管局则侧重于购汇审核,财政部等对中投等履行出资人监督。同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提供境外投资保险和风险提示,央企管理层专司内部风险管控。然而目前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回报率并不是很高。央企负责人面临监管部门各方面考核所带来的短期效益最大化冲动,难免无法顾及企业长期发展的利益考虑是重要的原因。但是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国有企业监管链条过长,监管权责不明晰所带来的高成本。多个监管部门都倾向于通过对央企的监管来最大化部门利益,这使得多个监管部门难以协调对企业的监管行为,文中所讨论的监管者合谋难以实现,从而使得国有企业的监管效率低。根据本文的讨论,只有当国企的多个监管者能够相互协调时才会降低监管的成本。这需要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而这也恰恰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

四、结论

本文在共同理论分析框架下,通过一个多任务多监管人合谋模型讨论了企业的监管问题。与单个监管机构相比,多个监管机构往往会带来额外的监管成本。在同质监管者的情况下,可以近似的将多个监管者问题转化为代表代表性监管者问题。这样,多监管者问题退化为单一监管者问题。也就是说,监管者合谋是最优的。

本文所描述的多监管者合作共同模型,在求解最优解时无法得到显示解,利用数值模拟应该是解决该问题的一条捷径。此外,除本文所讨论的多监管者合谋的情形外,监管者之间还会出现非合谋的情况,以及监管者行动的顺序问题,这些都使得问题变得复杂。这也是本文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Bernheim and Whinston,Common Agency,Econometrica,1986

[2]Rajesh K.Aggarwal and Dhananjay Nanda, Access,Common Agency,and Board Size, working paper (2004)

[3]Vinicius Carrasco,Corporate Board Structure, Managerial Self-Dealing,and Common Agency,working paper (2005)

[4]周权雄,政府干预、共同与企业污染减排激励——基于二氧化硫排放量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南开经济研究,2009;4

[5]姜大尉.供应链系统中的共同问题研究,物流技术,2006;1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管理制度;问题

卫生监督机构对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影响是非常大的,可以说,卫生监督机构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随着卫生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卫生监督机构也出现了极大的变化,而卫生监督机构的档案管理也发生了一定的变革,笔者此次主要是对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制度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阐述。

1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概念及作用

卫生监督档案也被称为卫生管理资料档案,它能够真实地反映单位在实际的管理活动中所行使的一些权力,通过开展卫生管理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文字、文件形式的材料,也就是说卫生监督机构属于卫生监督单位开展卫生管理工作的一个真实的记录手段,它还能够及时地反映单位在卫生管理工作的活动历程。

2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上,并根据管理的全部内容和项目。确定资料归入卫生监督档案当中。要根据监督单位规模及类型的不同来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3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档案管理意识低下

我国自颁布档案法之后,卫生监督机构就已经根据法令要求建立了三级的档案管理网络。当时这种网络的建立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因为在实际的应用当中,领导层们根本没有意识到档案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这些领导认为档案管理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样的一种思想给工作人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很多的工作人员为了工作方便,就将档案材料直接放在办公桌上,并没有进行分类存档处理,使得档案材料出现了损坏。其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还是因为领导层对档案管理没有提起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出现不规范的现象也就比较好解释了。

3.2档案管理制度急需完善

在实际的档案管理操作过程当中,有一部分的档案管理虽然是有规章制度的存在,但是很多管理程序并没有纳入岗位责任制当中,所以就造成了部分工作没有真正的依托,档案管理的效率也会出现明显下降,这样一来就会影响到档案管理的最终目标。

3.3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对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再加上我国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最开始配置的时候就非常简单,基本上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很多工作人员都是由办公室文秘兼职的,所以说在档案管理人员的选拔过程中,选拔人员只是注重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却并没有将档案管理纳入考核的范围中。这也就导致档案管理的专业技能培训缺乏创新意识,使得档案管理的质量达不到预计的要求。

4卫生监督机构的档案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4.1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意识

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我国颁布的档案法来对档案进行管理,领导层一定要对档案管理工作提高重视,这才是档案管理工作得以发展下去的关键。领导层最好是结合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此外还要对档案管理的领导层进行适当调整,逐渐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将档案管理的目标与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目标进行有机的整合处理,进一步明确岗位责任制,进而实现认识到位和组织到位。卫生监督机构还要将所培养的专业档案管理人员归入卫生监督机构的人才培养当中,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领导层和工作人员真切地意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4.2注重档案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

为了进一步保障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说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卫生监督机构要不断重视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对管理人员的作风以及政治面貌都要有一个全新的定位,不断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专业技能。此外,卫生监督机构的领导还要重视档案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对管理人员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充分发挥以待遇、以真情留人的作用,以此来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4.3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要想顺利实施,除了要做好各方面的细节工作以外,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为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再加上档案管理依照我国档案法的相关法律规章运作,一旦出现了问题有法律这一坚实的后盾。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档案管理人员的日常考核,按照所制定的奖惩制度来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和惩罚,这样做就可以保障档案管理中的考核结果与卫生监督机构的考核结果始终处于一个同步的状态。

5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

我国的很多企业和单位在制定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制订了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参考了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各个科室都有了档案管理的分工。在整理卫生档案的时候都是按照不同的内容和类别先进行分类处理,然后再把档案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序,而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也要做好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这也是在考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6结语

卫生监督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前提和保障,做好卫生监督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及时了解近期甚至很长时间的卫生监督数据,为今后的卫生监督监管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参考。而完善卫生监督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也是为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相信随着领导层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制度也会愈加完善。

作者:龚猛 单位:公主岭市卫生监督所

参考文献:

[1]姚林.试论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构建[C]//浙江省第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学术会议大会论文集.2011.

[2]吉林省卫生厅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C]//吉林省预防医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04.

[3]佘东玲,张球,胡亚梅.重庆市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装备配置现状分析[C]//重庆市预防医学会2005年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05.

[4]王丽艳,王利峰,王殿胜,等.卫生监督机构管理改革与实践的探讨[C]//新世纪预防医学面临的挑战——中华预防医学会首届学术年会论文摘要集.2002.

[5]刘庆华,王庆荣.浅析卫生行政执法中的财政支持[C]//首届全国卫生法规、标准效益评价技术研讨会暨讲习班论文汇编.2000.

[6]王灿虎.浅谈铁路卫生监督执法面临的困难与对策[C]//全国铁路第五届疾病控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监督过失;领导责任;

一、监督过失罪内涵的界定

(一)监督过失的理论源起

监督过失的概念包括狭义的监督过失和广义的监督过失。所谓狭义的监督过失,是指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行为人(监督人)怠于履行监督义务,致使直接行为人(被监督人)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广义的监督过失,指狭义的监督过失之外的包括管理过失的过失。①管理过失是否属于监督过失,学者持不同观点。②本文姑且回避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仅在狭义上讨论监督过失问题。

监督过失理论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其产生有着深远的社会背景。上个世纪中后叶,战后的日本经济处于迅速恢复并急速膨胀的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同时带了来新的社会问题,环境公害问题日益凸显,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大多数责任事故中,直接行为人因存在罪过而需追究刑事责任自不必待言,但是在生产经营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因过失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呢?若不予追究,显然于情不合、于理不符。但予以追究又缺乏法理依据,因为按照日本当时的过失犯理论,过失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对结果预见义务之违反(旧过失理论)或者对具体的结果避免义务之违反(新过失理论),而高新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认定行为人对具体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或者避免可能性非常困难。为了破解这一“囚徒困境”,日本判例法突破传统,在危惧感说(新新过失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其以1973年“森永公司奶粉中毒事件”最具代表性。③在这起致多名婴儿砷中毒的事件中,高松高等裁判所最终以业务过失致死伤罪做出有罪判决。该有罪判决旗帜鲜明地采用了过失犯理论之危惧感说,认为对药店将“松野制剂”作为磷酸氢二纳出售虽然是不能预见的,但是在购入了与预定不相同的物品时,使用这种物品应当有不安感,这种不安感就是对危险的预见。自此以后,监督过失理论在日本刑法学界得到广泛探讨。

(二)监督过失的表现形态

监督过失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仅体现在业务关系中。业务过失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上的业务过失包括狭义上的业务过失和职务过失。狭义上的业务过失一般是指发生在特殊业务中,行为人由于“怠于业务上必要的注意”④,使犯罪事实发生的场合。职务过失侧重于指公职人员在对国家事务管理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不负责任的原因,给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情形⑤。关于监督过失的适用范围,日本刑法理论中有一种比较一致的认识,即“监督过失是一定业务活动关系中的过失犯罪,在业务活动关系以外不存在监督过失”。⑥因此,日本刑法理论中的监督过责任不存在于职务关系领域,仅体现为业务关系中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监督过失在我国《刑法》中不仅体现在业务关系领域,也体现在职务关系领域。监督过失理论介绍到我国是晚近之事,关于我国《刑法》对该理论是否有所体现的问题,学者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持否定说,认为“我国目前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监督过失责任的存在”⑦。不过总体来看,大部分学者持肯定立场⑧。本文赞成肯定说,并且认为我国《刑法》对监督过失理念的体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条文中,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对直接从事生产作业行为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都直接地体现出监督过失理论。不难看出,这些条文中的监督过失责任,都属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第二个方面,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条文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从事传染病防治”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监管责任,由被监管人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被监管人承担刑事责任外,监管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明显也蕴含着监督过失理念。不过这类监督过失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

尽管上述两类监督过失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都分别表现为一定的具体罪名,但它们与这些罪名之间的关系还是有所区别的:前者中的各种行为属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他们与监督过失之间属于具体与抽象、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统一的;后者中的各种行为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但却被冠以各种的罪名,如下文所述,监督过失与有着本质差异,所以,这是一种讹误,有张冠李戴之嫌。基于此种区别,立法上应当对这两类监督过失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出于立法经济性和延续性的考虑,我国《刑法》应当保留这些罪名;另一方面,出于名实相符的考虑,我国《刑法》应当将这些监督过失犯罪从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新罪名,即“监督过失罪”。

由上述可见,本文所主张的“监督过失罪”,仅限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专指那些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监管者的行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之现实必要性

我们先来考察一则案例。该案是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1215”特大爆炸事故案。2007年12月5日23时15分,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井下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105人遇难、数十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和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等19人被依法提起公诉,临汾市市长李天太等人被追究行政责任。⑨

这起震惊全国的特大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果在我国当前类似事故的处理中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从这些事故处理来看,在我国实践中,对于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么不认为是犯罪,仅以追究“领导责任”、科处行政责任了事;要么认为构成犯罪,却以罪论处。那么,这两种方式能否实现预期规制效果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一)“领导责任”不能替代刑事责任的追究

首先,“领导责任”有悖于罪刑均衡原则。根据日本刑法理论,监督过失理论是建立在危惧感说之上的,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过失犯,其责任也应当重于普通过失责任⑩,这已是刑法理论的基本共识。所以,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做法,似有包庇“领导者”之嫌。同时,同样处于监督者的地位,同样存在监督过失,也不应只由生产经营管理者承担刑事责任而国家公职人员仅以承担“领导责任”了事。可见,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会导致“责任倒挂”的现象,易生“头部无罪而手脚有罪”⑾之弊,违背罪刑均衡原则。

其次,“领导责任”不利于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200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该报告列举了矿山责任事故中渎职犯罪的七种表现形式,并指出,此类事故的发生,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采矿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放弃监管职责,乃至的渎职犯罪行为密不可分。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分析认为,预防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必须特别注重查办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⑿。因此,如果仅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追究,容易造成某些地方主管部门对责任性质的模糊认识,不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不能替代监督过失

既然“领导责任”不足以替代刑事责任,那么应当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呢?当前普遍采用的追究罪的做法是否合适呢?对此,我们持否定观点,认为相关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应当属于监督过失犯罪,而与监督过失有着本质区别,以前者替代后者,实有张冠李戴之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二者区别大体如下:

首先,基本构造的差异。罪属于普通的职务过失犯罪,其基本构造一般可以表述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危害结果;而职务关系中监督过失的基本构造则是:公职人员的过失+被监管企业或者从业人员的行为危害结果。可见,在监督过失犯罪中,事故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公职人员直接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而是介入了被监管者的行为,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被监管者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只是监管者没有对被监管者尽到监督义务,这其实是一种过失的并行竞合现象。监督过失罪的这种独特构造是其区别于一般过失犯罪的象征性标志,也是监督过失罪与罪在其他方面差别之滥觞。

其次,因果关系的区别。监督过失罪中的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其在判断方式上与罪有所不同。从形式上看,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相对明显,比较直观地符合“如果没有”(sinequanonorbutfor)⒀的判断标准。而监督过失罪中,监督者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并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前者仅仅为后者的发生提供了起较大作用的客观条件,这种条件相当于相当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监督者无过失,不意味着被监督者的行为一定适法,危害后果一定不发生,反之亦然。不过,即便如此,行为人的监督过失行为,也已经包含了“危险实现”的内涵,尽管有被监督者行为的介入,仍然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⒁。根据刑法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如果禁止所有危险,社会就会停滞”,安全责任事故经常发生的领域属于高风险行业,所以,必要的风险在这些行业中是被允许的⒂。但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风险被允许的前提是要求相关人员负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则行为所致的危险就不再是被允许的危险了。如果经中间项行为的促进,这种危险在危害结果中被实现了,那么,监督过失罪中的因果关系也就最终得以形成。

再次,注意义务的不同。过失犯罪都是对一定注意义务的违反的行为。从我国《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概念的表述来看,包括罪在内的通常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属于结果预见义务。但监督过失理论以危惧感说为基础,认为在食品、药品事故、工厂等爆炸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等现代型犯罪中,“所谓预见可能性,并不需要具体的预见,仅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⒃。危惧感说将注意义务理解为结果避免义务⒄,所以,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应属于结果避免义务。

三、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之理论可行性

我国学者对监督过失的理解,大多以日本刑法理论作为参照。如前所述,日本刑法理论不承认监督过失在职务过失犯罪中的适用。受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中,我国学者对监督过失的讨论,往往也只是限于业务过失的范畴。这种情况,导致实践中对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1215”特大爆炸事故等案件中国家公职人员的这种处理方式。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讹误,监督过失不仅适用于业务关系中,也同样适用于职务关系之中,在职务关系中设立“监督过失罪”并不存在理论障碍。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职务过失与监督过失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中,依据职务过失犯罪主体承担的职务不同以及职责权力指向范围的不同,职务过失犯罪的表现形式可以划分为决策过失、管理过失以及监督过失⒅。因此,监督过失原本就是职务过失的一种具体形态,理应存在于职务关系之中。

其次,从国外实践及理论来看,监督过失的适用也并不限于业务关系领域。以德国为例,在德国的刑法理论中,原则上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对他人的某种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其根据就是因为对他人的行为具有特定的监督义务,因此才负监督责任。这种监督有两种形态:⒆企业组织中的监督责任;⒇公务员的监督责任。而公务员的监督责任,根据德国法的规定,公务员已经知道或已经预见到他人犯罪时,有阻止他人犯罪的义务,对此种义务之违反即是监督过失21。

另外,在日本,监督过失理论最早是从业务过失的判例中发展而来的,此后,学者对监督过失的讨论一直局限于业务关系领域,这可能是受其《刑法典》第211条“业务过失致人死伤”规定影响的结果。日本的这种实践及理论,即使在日本,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因此并不具有普适性,不能作为界定监督过失适用范围的唯一理论依据。

摒除这种理论障碍之后,我们发现,我国《刑法》中,除了“罪”这一罪名之外,分则第九章中还有很多具体罪名实际上也属于监督过失罪。首先,最为典型的就是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般并非是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这些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监管,导致被监管的企业或者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引发了事故,完全符合狭义上监督过失犯罪的基本构造。其次,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条文中,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等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于被监管者的过失或者故意所致,如果监管者未尽到法定监管义务,其责任也符合狭义上监督过失的基本构造,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

(二)信赖原则的适用

尽管我们主张在职务关系领域设立“监督过失罪”并不存在理论障碍,但是,监督过失理论是在过失理论的危惧感说的基础上提出的,确有扩大过失犯罪成立范围之虞。在日本,尽管有判例承认危惧感说,但该说也因之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22。因此,“监督过失理论又要自觉地进行自我限制,避免罚及无辜”23,这主要是指信赖原则的适用。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在监督过失中即是指监督人)实施某些行为时,如果在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的原则。关于监督过失中是否适用信赖原则的问题,刑法理论中存在着较大争议,在日本,人们倾向于采取肯定立场24,我们采取肯定说,认为信赖原则对于限制监督过失的适用范围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监督过失的逻辑,如果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人存在指挥、监督的不适当,或者不实施为了避免结果发生的管理行为的不作为的情形,就要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企业内部的管理者、监督者要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从业人员的行为承担监督过失责任;负有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要对肇事场矿企业的行为承担监督过失责任。相应地,该公职人员的上级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也对该公职人员负有监督职责,按理也应当承担监督过失责任。依次类推,责任将会无限向上延伸,这显然是很荒谬的。所以,纵向上,监督过失责任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信赖原则从分担过失责任的基本思想出发,基于社会活动中行为人相互间的责任心以及社会连带感,在彼此能够信赖的范围内,不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考虑到他人应注意的义务,即免除行为人预见他人实施不法行为而避免危害发生的义务。因此,信赖原则将义务和责任阻截在对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层面,可以适当地限制监督过失责任成立的纵向范围,能够有效地消解在职务关系领域设立监督过失罪的另一理论疑虑。

四、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的立法构想

(一)命名为“监督过失罪”的理由

确定罪名,需要遵循合法性、科学性与概括性的原则,应充分发挥罪名的概括功能、个别化功能、评价功能、威慑功能25。据此,我们认为将本罪定为“监督过失罪”,反映了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能够有效地和其他犯罪相区分。刑法理论中,提及“监督过失罪”这一概念,人们便会很自然地联想到“监管者行为+被监管者行为危害结果”的这一特殊构造,就会很容易将本罪与普通的罪区分开来。同时,由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已经体现为各具体罪名,采用本罪名,也不会导致本罪与业务关系中的各种监督过失犯罪罪名相混淆。

(二)构成要件的设定

从犯罪主体方面看,本罪主体应当界定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一,本罪主体必须是“人员”。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监督者、管理者承担监督过失责任情况大多是发生在单位犯罪中,换言之,某些情况下,认定监督过失犯罪之成立,须以认定单位犯罪之成立为前提26。依此逻辑,如果要追究职务关系中公职人员的监督过失责任,有时也需要以该公职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构成单位犯罪为条件,这个结论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在职务关系中适用监督过失,必须界定责任的横向边界,将责任限定在“人员”范围内。其二,本文中的监督过失罪是专指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本罪应当是身份犯。综合上述两点,我们认为本罪主体界定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较合适。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监督过失罪是过失犯之一种特殊形态,所以本罪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无疑。但如前所述,监督过失理论是在过失犯之危惧感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以其“注意义务”的内容有别于等普通过失犯:不是预见由自己的行为直接发生犯罪的结果,应当采取避免该结果的措施的义务,而是预见由自己的行为能引起被监督人的行为产生犯罪的结果,应当采取避免该情况的措施的义务27。

从犯罪的客体看,如前所述,本文所指的“监督过失罪”专指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或者说国家机关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一点,本罪与罪__和罪相一致,因此,本罪应当归于渎职罪这一类罪当中。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被监督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监督过失是一种不作为型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需是行为人负有相应的作为义务28。另外,根据过失犯理论,过失构成犯罪应当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因此,监督过失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了监督者的中间项行为并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才能成立犯罪。

(三)立法设计及条文表述

首先,建议在《刑法》第15条第一款后增设一款,规定“监督过失”的概念,该款可表述为:“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监督人怠于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被监督人实施了发生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的,是监督过失犯罪。监督过失犯罪,既包括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也包括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监督过失”的概念,可以明确监督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的界限,也可以为在分则相关条文中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监督过失犯罪提供总则性指导。

其次,建议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设立“监督过失罪”,作为专指职务关系中监督过失犯罪的独立罪名。具体做法,可以考虑在第397条第一款后增设一款,规定:“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独立的监督过失罪罪名的设立,一方面可以涵盖职务关系中各种具体的监督过失犯罪,避免立法的繁琐,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司法机关在安全责任事故等犯罪中适用监督过失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提供统一的依据,避免无法可依或者张冠李戴的尴尬。

另外,为了避免“监督过失罪”成为又一个“大口袋罪”,本罪立法可以借鉴罪的经验29,先概括设立一个“监督过失罪”,待到时机和立法技术成熟之后,再考虑将一些发案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行为特征比较鲜明、典型的行为样态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罪状和法定刑,同时保留“监督过失罪”的概括规定作为兜底,防止遗漏。超级秘书网:

注释:

①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69页。

②参见彭凤莲:《监督过失责任论》,《法学家》2004年第6期。

③具体案情请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40页。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范式转变;金融危机;国际金融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087-04

全球金融危机后金融环境持续动荡,发达经济体系纷纷陷入衰退境地而难以自拔。危机后人们开始对审慎监管理论进行全面反思,这种全面反思和彻底自省亟须我们运用科学的理论体系,追问制度设计的理念建构和价值选择的基本定位,甚至需要对监管的范式作出有力的回应。

一、范式:金融监管变革的深层理念

“范式”(paradigm)作为一个专门的学术用语,最早于1959年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他的《必要的张力》一书中首次提出来,在其1962年出版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大量使用,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范式是一个特定的学科领域,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所共享的一种思维模式、一系列成型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一套话语体系。在一个特定的学科领域中,它具有普遍的认同性和合法性;它不表现为具体的理论本身,而是不同理论所组成的理论群内在共性的抽象。也就是说,任何人都要在一定的范式制约下认识世界,要在过去承继下来的知识背景和学术传统的限制下进行创造。

每一个科学发展阶段都有特殊的思维框架,体现这种思维传统的就是范式。范式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单个事实通常不能证实或一种范式。只有当出现更好的范式替代它,并成为某一学科所具有的共同信念时,才会出现新旧范式替换的局面。范式通过对科学中关键性、全局性的问题的解决,重新描述关于世界整体的图式。所以,范式的变革不是个别概念或定律的转换,而是世界观的变化。整个社会就是在这种不断地自我否定中推进和发展的。

科学革命实质上就是范式的转化和更替。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列举了科学史上的三次重要的范式转换:一次是文艺复兴时期天文学中哥白尼的日心说取代托勒密体系,一次是18世纪下半叶化学领域中拉瓦锡的氧化学说取代燃素说,一次是20世纪初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量子力学进一步发展了牛顿力学。

库恩的范式理论,不但对自然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律有重要的指导价值,而且对说明经济学发展的不同阶段特征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范式”条目中就确认了经济学也是一种范式。范式概念的引入在研究对象、研究方向、研究手段和评价标准等方面对经济学研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就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性质而论,金融监管范式同其他实验科学领域的范式并无任何不同。在监管活动中,必然也要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一种总的观点或框架去统摄、解释客观而零乱的风险面相,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方法。正是由于运用了现有范式所包含的理论信念及其衍生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技术,才使得监管者得以精细深入地研究金融风险的各个部分。实际上,由于监管理念的形成、选择和最终被共同接受的过程都涉及大量的人文、社会等因素,因此,在金融监管的发展形态中运用范式概念甚至要比在其他学科中运用更为契合。

需要注意的是,有人往往会滥用“范式”这个概念。范式不是方法,而是构成理论的方法之方法。如果对监管活动本身的逻辑结构和内涵缺乏认识,则往往不能在恰当的逻辑层次上合理地运用这个范畴。范式不同于模式,不是对所有的理论问题的回答,而是对一种知识体系的思想逻辑的回答,尤其是对作为一门学科的逻辑基石的价值论的思考。任何学科思想体系在历史过程中的形成和发展,总是首先在价值理论的逻辑层次形成主流的判断或规范,然后再在一般理论、分析方法中构成变革和发展。一旦某种价值理论问题的公理性基础假设得以确立,它就会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里支配学科思想的常规发展。所以,凡是不能够深入到价值论逻辑层次的思想,都不应被视作范式问题。

二、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呼唤监管范式的转换

引起范式转变的最切近的基础是实践的发展。在当代经济金融社会生活的巨大发展中,无论是金融现象还是作为其理论表现的金融学在内容、题材、方式和性质等方面都发生了诸多变化。在这种形势下,监管方式、应对政策甚至监管范式也都要相应改变。

1.对金融监管范式的视阈拓宽根植于对现代金融的深刻理解和对金融理论模式宏观背景的考察。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大特点是,它完全放弃对社会经济关系的研究,不去探讨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不去研究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不同所有制的质的区别,千方百计去分析具体经济现象,甚至把经济问题归结为烦琐的数学公式。根据马克思的认识,社会财富增加的唯一途径就是产业资本的扩大和效率的提高。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只有在促进产业资本扩大和效率提高的时候,才有正面的作用。而当金融资本过度挤占了生产资本的利润率和生存空间的时候,其自身的存在基础自然会受到动摇。一旦金融脱离实体经济过度膨胀,则会引发过度投机和金融泡沫,从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和实体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现有金融监管范式不能解决现代社会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根本矛盾。此次金融危机后,国内外学者纷纷对危机产生的原因提出解释,如金融创新过度、资本家的贪婪本性、金融监管不力等等。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所爆发的历次金融或经济危机,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经济危机都采取了金融危机的形式,此次金融危机无疑再一次暴露了当今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和金融体系的诸多弊端。如果人们只是把矛头对准金融体系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而不是针对金融体系本身,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机。只有自觉地反思、检讨当代整个文化、价值系统存在的病症,才有可能准确地理解危机的本质并找出相应的、有效的对策。否则,人们关于危机谈论得越多,离开危机的真相和本质就越远。

3.对金融发展的目的和目标的重新界定呼唤新的范式引导以重构金融价值体系。在过去三十年,金融业的自我发展逐渐背离了其真实本质。在许多时候,我们是为了发展金融而发展金融,把手段当成了目的,把形式当成了内容。过度金融化使得经济活动的重心从产业部门向金融部门转移,金融资产的增速远远超过实体经济的增长速度,脱离了实际需求。另外,以自由主义为导向的市场行为与金融监管目标也往往是矛盾的。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只能把“内在的统一性”理解为“抽象的同一性”,无法把事物存在的多种多样的形式和外部表现正确地归结为事物本质自身中的内在矛盾,因而难以达到对本质的真正理解和把握。这样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根本不可能真正揭示出社会经济运动的内在矛盾和发展趋势。

4.对实在论的反思要在范式层面上对金融研究方法进行总体性把握。目前我们的监管方法主要还是科学主义的,而科学主义的实质就是实在论,其主要表现为还原论、二元论、独断论等形式。当代金融学走向了一个高度形式化和技术化的演化发展路径,以至大多数金融学家都致力于把自己的研究和著述用数学语言来表述和构建,似乎一旦没有了这种高度形式化和技术化的证明形式,就不足以使人信服。但现实世界往往要比这些“完美”的模型复杂得多。金融危机是经济学主客二分和数理崇拜的代价,而所有这些弯路正是由于人们追求所谓“通天塔”的确定知识所造成的。

总之,要达到对当代金融的批判性理解,停留在西方金融理论的水平上是不行的。对我们来讲,转变金融监管范式是从理论理性走向实践理性的历史实践和逻辑演进的真实反映。只有诉诸对既有学科范式的批判性改造,建立起新的理论范式,才能实现真正的监管目标。

三、金融监管新范式转换的时机已经成熟

监管范式是通过思想、观念的力量来影响和控制监管活动的。正确的金融监管范式能够推动金融发展,为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方法论支撑。同样,落后的监管范式也会给金融监管带来消极和保守的影响。

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型是对现代主义赖以成立的哲学基础进行重新认识和批判,以建立一种回归现实世界的、更具开放性和生动性的新的意识形态。显然,这种转型不仅是一种停留于过去范式下的修修补补,而是它呈现出了一种根本性、整体性批判和反思的理论态度,并标志着一种人类全新的价值取向和致思模式的确立。

现有的各种监管模式(如自由主义和管制主义等)表面上针锋相对,但它们讨论的却是同一个层面的问题,因为它们所支持或反对的所谓监管方法都是一系列具有共同特征的制度化要素。而我们这里讲的监管范式的转变是对各种现有监管模式的层次上的超越,以达成更高的视野和境界。

传统的监管方式可以称之为结构主义方式。这种方式预设了一种理想状态,通过监管行为来使监管效果不断接近这一目标,这就难免简单化、机械化。结构主义方式强调技术与效率,忽视社会结构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互动对实践效果的影响,忽视金融现象背后所隐含的社会特征。而新的监管方式应当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融合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范畴体系。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归根结底,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存在方式的批判。他要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构建一种与资本主义社会中那种人的存在方式截然不同的新的存在方式。我们也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当代范式转变的伟大意义。只要社会制度不改变,人们还将不得不继续生活在这个金融资本的逻辑中,现有的生活方式就不会有根本上的改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主流金融学研究发生了一定变化。为了修正长期以来经济人假设和有效市场假设带来的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偏差,金融学家尝试引入新的研究变量来解释金融现实。在行为经济学方法中,从个体到群体的选择,既包含着个体由于有限理性认知能力的界定,又包含着群体的社会网络复杂性,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演化中的传统政治、经济、文化的行为方式和情感方式对人类行为选择的限定。行为主义认为金融行为是通过主体的理解而社会地建构的。该方法修正了机械简单的决定论,有助于人们重新思考行为的社会性,加深了人们对金融行为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认识。随着新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诞生,又出现了一些研究复杂系统或体系的方法,把系统与环境、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内生化,着重研究系统的无序性、不确定性、多样性和非线性特征。

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需要监管范式的转型,而范式转型也符合新时期中国构建和谐金融的客观需要。当前,中国正面临金融转型与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需要深刻反思监管范式的问题,推动监管思路和范式的转变。

诚然,中国的金融监管在标准化、精细化、信息化、国际化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但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领域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我们一方面要学习借鉴其先进方面,同时也要注意其根本性缺陷。基于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成长,国际金融监管界已将关注的目光更多地转向中国,以全面丰富金融监管的理论体系,同时也使东西方监管文化更好地兼容。世界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中国提供新的借鉴,也只有中国才有能力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提供中国文化对世界文明有意义的东西。中国的金融监管必须从此前的“引进”、“复制”、“与国际接轨”的阶段迈向“范式转型”的新阶段,即“引领创新”的阶段。显然,这种范式转变是中国金融监管自主性的必要要求,它在根本上要求中国金融监管必须从西方思想的支配下解放出来,主动介入全球化时代话语权的竞争,进而推动中国金融监管走向世界并与之进行实质性对话。

然而,要真正实现范式转型,我们必须重新发现中国金融业,加强对中国本身的深度理论探究。当然,这个“重新发现”绝不是要否定既有的一切监管措施,而是主张我们要有新的时代担当、问题意识和理论洞见,进一步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发掘中国的文化资源和思想资源,进而构建一个有待我们去认识和建构的关系体。为了重新发现这个具有深厚传统并置身于“世界结构”中的历史性的中国金融业,我们必须在相关论题上作出我们的努力。

四、当前中国金融监管新范式转换的路径选择

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比基本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的确定更深层更重要。新的金融监管范式必须有效推动市场运行,并尽可能利用市场机制来实施监管政策和保护措施。无论从国际经济金融背景,还是从金融自身演变趋势和中国金融改革开放与发展角度看,监管范式的转换都具有战略意义。

监管新范式的确立应坚持三个标准:一是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认识和分析金融现象,全面认识金融活动的价值和意义。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用辩证发展的眼光把握时代脉搏,主动应对新形势、新发展。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倡经世致用的态度,推动监管工作有效提升。为此,我们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转变思维方式并认真加以研究:

1.对金融本质和监管行为进行深刻反思,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转换监管范式只有真正落实到转变监管理念上才能使监管发挥其应有作用。范式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批判、继承和创新的演进过程。我们要在坚持“制度―社会结构―历史”的分析框架和多元化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实现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在采用多元的方法论的时候,一方面要广泛借鉴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提倡多学科交叉与融合;另一方面要在充分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监管成果的基础上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应有的价值目标。金融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不变的状态。因此,金融监管必须是动态监管。新的金融监管范式不再是全球普遍适用的监管模版,而是针对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即便是在一个国家内,也可能根据其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结构而进行相应调整。

2.加强对人和人性的理解和关怀,加深对监管方式的行为主义理解。金融监管是调节生存状态的艺术和科学,带有特定的社会属性和价值使命。新的监管范式应以社会相关成员的共同实践为准则,只有当它成为共同接受的价值信仰,才能真正发挥其革命性的作用。监管应努力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特别是对投资者权益的“适度保护”。监管者必须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意识。所以要在监管者的目标中更加凸显精神目标的价值,防止市场逻辑支配整个生活方式和破坏人的生存环境。要重构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治理关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酿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监管者队伍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监管文化建设,强化监管者的责任和伦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团队。

3.加快金融体制和其他配套制度改革,从整体上构筑持久的安全应对体系。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绝不仅仅是顶层设计和加强监管的问题,而是一个牵涉到市场效率、法律环境、监管模式等全方位的改革。良好的监管政策的实施取决于宏观经济结构和市场基础设施等外部前提条件。没有良好的金融生态,几乎不可能有良好金融机构的存在。除了金融部门自身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等之外,未来来自更广泛的各类非金融环境,如法治意识、行政干预、政策性安排以及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等等,都可能对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带来各种影响。因此,应当从政策引导的角度去研究金融的发展定位问题,如何实行业态功能管理和统合监管模式,如何发展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配置效率和增强金融活力。

4.进一步发挥公共监督和自律约束的作用,推动协同治理机制形成。监管部门要破除对干预主义的依赖,回到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本原导向,增强金融机构的自觉意识和自愈能力,增强实质性公众参与。要改变传统行政管理中自上而下的单一向度治理模式,建立监管部门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最大限(下转96页)(上接89页)度地吸引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过程,参与监管行为的监督与检验,在平等对话、共同磋商基础上,加强彼此意向交换、信任协作,推动和谐共生的多元化治理模式的形成。要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提高市场透明度,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渐形成统一、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从而保障监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的独立性,防止外界其他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影响,保证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依法、公开、公正实施监管职责。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指数;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2)04-0090-06

2000年以来,中国金融业飞速发展,相对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金融监管也逐步完善,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这标志着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的正式建立,另外,中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也逐步完善。那么,2000年以来,中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下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中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两个背景。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7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的研究,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并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起到引导作用。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3年,随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中国建成了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2004年6月,这三家监管机构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及联席会议机制。但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渐加深,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挑战,从内部来说,随着金融业混业化的加剧,监管盲区、监管交叉大量存在,这客观上对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从外部来看,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且随着国际化是深入,中国金融业客观上也需要自由化改革,否则将会丧失竞争力,中国金融监管该如何应对,也是一大难题。因此,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为未来进行的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依据和参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鉴于以上两点背景,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年~2009年中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最后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cker,1983;Tull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就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摘要效能监察是企业改进和加强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和“高层次的管理”,担负着“查找漏洞”的责任,而这些“漏洞”往往与违纪违规行为相联系。在企业管理中,效能监察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对企业生产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效能 监察 问题

效能监察是企业改进和加强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和“高层次的管理”。在企业管理中,效能监察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引导和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笔者根据以往参加效能监察工作的实践,就如何组织和开展好效能监察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和思考。

1.学习文件规定,掌握监察的依据。效能监察是对某个领域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的监察,不论哪个领域的管理都有其相应的规范标准和制度规定,告诉人们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这正是我们效能监察判断某种管理行为是否规范的依据。开展某个领域或某个内容的监察,首先要收集与该监察领域或监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并需要进行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一方面要对所监察领域工作运行的一般情况有所了解;另一方面,筛选效能监察应检查的环节及检查的重点。效能监察每年进行,纪检监察干部不可能门门业务都熟悉,但是通过学习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尽快地对所监察领域的业务有所了解,掌握监察的执法依据,进而对监察对象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

2.选配专业人员,成立能够完成监察任务的监察组。效能监察的领域十分广泛,每一领域的监察都离不开专业人员参加,或审计人员、或财务人员、或概预算人员,有时甚至需要计划、经营、劳资及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因此,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这也正是它区别于一般监督检查的方面。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参加效能监察,对于保证效能监察任务的完成是相当必要的。要重视监察项目组长的选配,效能监察投入人员多、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可以说是一个大的战役,在进行过程中既要考虑如何实现自己的目标,又要注意不能影响监察对象的日常工作,必须进行合理的组织和运筹。

3.明确监察目的,理清工作思路。根据学习与监察内容有关的文件和制度,监察组成员要共同研究,酝酿出监察的目的任务和实施方法,以提高工作的主动性,使整个小组朝着同一个目标开展工作。监察开展初期,监察组中各专业人员共同讨论,使每个成员,知道要弄清项目的哪些情况,怎样去做;监察哪些环节,从哪些环节首先切入。知道先监察什么,后监察什么;哪些是一般了解的,哪些是要重点调查的,等等,对确保监察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效能监察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的确定,对于整个项目监察的进展过程,起着很重要的导向作用。效能监察在组织实施中,要力求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所涉及的监察对象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不得事先确定避免和挽回损失的目标,不得事先圈定何人有违纪违规问题,而应以监察后的结论为依据,监察组应对监察所做结论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4.事事有依据,证据要充分。与案件检查相似,效能监察也有录取证据的问题,所不同的是,案件检查录取的证据直接或间接地用作对人的处理依据;效能监察的证据主要是为了确保监察任务的完成。实践中,效能监察涉及的证据范围很宽,在监察中发现某人违纪违规,所录取的陈述材料、笔录属于证据;与监察项目有关的计划、投资、合同和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领导和群众的评价等等也属于证据的范围。监察组人员对项目某方面业务所做的结论,一定要以文字形式出现,并签上自己的名字,以增强责任意识。监察对象就某项业务所做的陈述,要具备时间、地点、事情经过、事由、结果和个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等要素。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第9篇

中華励誌網为您提供免费管理论文下载,免费管理论文是《中華勵誌網》www.zHLzW.com为考生朋友提供的免费管理论文专栏,涵盖了丰富的免费管理论文的相关文章。 在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建立 现代 企业 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形式之一,在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密不可分的三个 内容 ,从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看,在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弱化,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状况屡有发生,不仅对投资方的国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最终也给国有财产造成流失。现就如何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督 问题 ,谈一些看法。 一、加强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必要性 在国有控股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国有单位作为控股公司的主要出资者(所有者),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进行决策、激励和监督,以间接管理为主。而作为经营者的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层,其主要职能则是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直接管理为主。在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一种倾向,就是认为所有者应尽量少地干预经营者,尽量扩大经营者的权利。这实际上是一个极大的思想误区,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很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作为一个资本家,他可以把企业的日常经营权交给所聘用的经营者,但他绝对不会放弃对企业重大问题的控制权,更为重要的是他也不会放弃对企业经营者的日常经营状况的监督权。在这种日常监督之下,一旦发现问题就会及时采取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则公司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也会形同虚设,法人治理结构从根本上讲不可能有效,公司长远的健康 发展 也会失去基础。 从近几年来国有单位对其控股公司的管理实践来看,存在两种倾向:一是把控股公司作为下属单位来对待,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公司经营班子等全部由国有单位任命,控制过死。造成总经理权力过弱,公司缺乏活力;二是对控股公司流于管理,没有进行控制与监督,使总经理权力过大,董事会形同虚设,权力失衡。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二、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内容 1.作为国有控股公司控股方的国有单位对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与监督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公司内控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等。根据公司法,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为: 股东会。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会所行使的职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控股方,国有单位是通过股东会的形式,采取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人选等 方法 ,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来完成对公司的控制和监督的,使公司按照控股股东方的经营思想和方向去发展,这是公司法赋予控股方的权利,而控股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它所承担的义务就是除采取上述方式外,不得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一定的 法律 后果。 中華励誌網为您提供免费管理论文下载,免费管理论文是《中華勵誌網》www.zHLzW.com为考生朋友提供的免费管理论文专栏,涵盖了丰富的免费管理论文的相关文章。 中華励誌網为您提供免费管理论文下载,免费管理论文是《中華勵誌網》www.zHLzW.com为考生朋友提供的免费管理论文专栏,涵盖了丰富的免费管理论文的相关文章。 在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建立 现代 企业 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形式之一,在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密不可分的三个 内容 ,从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看,在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弱化,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状况屡有发生,不仅对投资方的国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最终也给国有财产造成流失。现就如何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督 问题 ,谈一些看法。 一、加强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必要性 在国有控股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国有单位作为控股公司的主要出资者(所有者),其主要职能是通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摘要]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是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市场的管理不仪需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经济 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能,还要注意引导和发挥社会上的各种力量,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社会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建立义务监督机制、举报奖励制度、文化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媒体舆论监督机制等。

      一、济南市文化市场现状及管理模式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 发展 和国家政策的扶持,济南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领域的建设步伐,泉城的文化产业取得  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初步形成了图书出版、电影电视、娱乐、 网络 、音像、 艺术 品等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

      目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的发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文化经营单位6307家,其中歌舞娱乐场787家、 电子 游戏经营场所65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130家(其中连锁网吧362家)、音像制品经营单位426家(其中连锁音像门店169家)、美术品经营单位1317家、动漫 企业 116家、其他文化单位2466家,吸纳从业人员9万余人,安置下岗职工3万余人。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实现营业收人19.05亿元。

    文化市场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要在管理上跟进。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济南市目前文化市场发展势头良好,而如何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是确保当前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的重要问题。山东省文化厅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省文化市场建设的通知》(鲁文市「2007]4号)。通知要求全省文化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以实现全省文化市场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立健全济南市文化市场的管理机制是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迫切任务。

    但文化市场的管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领域广,涉及到文化行政部门、经济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各部门职能不明确,职能混乱交叉,造成文化市场管理中该管的不管,管理当中不免会产生一些疏漏。

    鉴于文化市场范围广、布局分散、管理力量薄弱,不可能对所有的地区所有的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因此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要各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市场的监管,形成政府、文化行业、社会公众及媒体舆论共同监管的管理模式。这样一方面节省了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全方位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及时举报查处,净化市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二、当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的社会监管机制

    近几年,济南市在以文化局为主体,联合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物价局、卫生局、司法局等建立了联席会议制,统一组成了一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并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等。在发挥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同时,也注意引导社会公众及组织团体的社会监督力量,形成了政府引导、群众监督、行业自律、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一)义务监督员机制

    义务监督员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退休干部等组成,主要是义务监督文化市场中文化经营单位及文化消费者的行为,并及时反馈给有关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净化文化市场。义务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降低一些社会监督成本,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是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监督力量。

    济南市文化局于2004年组织招聘了l00名网吧义务监督员,对济南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据介绍,这些监督员的下作都是在日常生活中义务进行的,没有任何报酬。他们的职责包括:向市民和经营业主宣传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对在网吧上网的未成年人进行劝阻 教育 ,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超时经营等违规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并做到“对违规网吧要举报,对合法网吧不骚扰”。

    (二)举报奖励制度

    为有效发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打击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保证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山东省从2005年8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山东省17个市的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为所辖区域的统一接听机构。

    济南市文化局也相应地开通了24小时由专人值守的12318举报电话,制定了相关的登记、查处、反馈等工作制度。对受理的举报,根据不同情况直接查处或转县(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群众可以对一些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以相应的奖励。这种举报奖励制度弥补了文化行政和执法部门在监管上的疏漏,是辅助管理部门进行文化市场监督,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重要方式。

    (三)评议和公开听证制度

    济南市文化局还通过印发“济南市文化市场管理评议卡”和“监督卡”给各文化经营单位,让各文化市场主体对济南市文化局、各县(市)区文化局工作给出评议,并能给予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反馈给文化局。这样,文化经营主体可以对文化管理部门的政策和市场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使其更好地推进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另外,济南市文化局还建立了文化经营许可事项的公开听证制度,比如某一文化经营单位,尤其是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在申请审批事项时,文化局要通知该场所周围学校、机关等单位及公民报名参加听证,可提出意见,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可以监督文化部门审批项目时是否遵循相应的法规。这是文化管理部门与公民之间的互动,一些娱乐审批项目的批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意见。

    (四)文化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行业协会属于广义的社会中介组织,即“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功能,实施具体的服务性行为、执行性行为及部分监督性行为的社会组织”。

    济南市在全省最早成立了网络文化协会,倡导“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共同发展”,加强经营者自律,维护守法经营者权益。协会开展了“网络文化进社区”、“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大型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倡导网吧经营者自律签名仪式等,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网吧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社会各种媒体的舆论监督机制

    利用报刊、广播影视、 网络 等媒体对文化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曝光,同时也对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市场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文明经营单位等进行表彰。如2008年2月1日济南时报第6版《济南市文化市场管理先进光荣榜》。

    三、当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一)文化市场的相关法规不够完善,内容表述模糊,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跟不上现实的需求,出现 法律 法规滞后于市场现实的现象,这样容易被一些不法经营者钻空子,使文化市场的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二)人们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意识不强,热情不高,监督力度不够,有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举报和处理。

    (三)由社会力量自愿组成的义务监督员队伍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公务员等组成,成分复杂,真正监督市场的时间有限,而且监督员队伍往往因为管理不善而比较松散,难以实现有效、统一地管理。

    (四)文化行业协会人员队伍组成呈现老龄化、兼职化倾向。文化行业协会成员大多由机关单位退休人员或由机关单位的人员兼职,办事效率低下,限制了文化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利于专门有效地进行市场管理;另一方面,有些行业协会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在经费和人员配备上都附属于政府,所以很难发挥协会自律和监督的作用。

    (五)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力度不够。较窄的新闻自由度是造成社会舆论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

    四、建立健全济南市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

    (一)完善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有法可依。法律法规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督员、公民个人等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定的依据,所以要根据文化市场 发展 的实际不断更新添加新的条例,让不法单位无缝可钻。

    (二)培养社会公众白觉维护和参与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识。政府除了一方面要继续举行审批项目公开听证制度以及对文化局的评议制度外,还要负责宣传普及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举报非法经营。在全社会倡导监督市场、人人有责的理念,逐步培养社会公众的道德感,树立责任意识,形成人人监督市场、市场有序发展的局面。

    (三)加强对义务监督员文化市场知识、管理法规及业务素质的培训,并奖励在市场的监督中作出贡献的人,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在义务监督员队伍中选拔一些优秀的成员担任领导,组织成员定期召开会议,了解近阶段市场状况及分配各自的职责范围,鼓励他们互相沟通,建言献策;文化行政部门还要赋予他们一定的监督权利,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举报奖励制度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另外还要进一步开通网上的举报奖励平台。在文化经营单位集聚的地区,直接设立举报点,由专人负责举报和及时进行查处的事宜,以便提高办事效率。例如,济南的英雄山文化市场是济南市最大的文化市场,同时也是全国规模最大的四大文化市场之一,其中涵盖了书刊、音像、 艺术 、玉器等产业的各种文化产品。英雄山文化市场的四周也汇聚了百旺文化市场、新世纪文化商城、山东文物总店等文化产品交易场所。在这些文化市场内,各种文化产品琳琅满目、鱼龙混杂,存在着诸如盗版、无证违章经营等非法现象。因此,在这种文化产品汇集范围较大、交易次数较多、人流数量庞大的文化市场宜建立文化市场执法管理单位,并设立举报点。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博弈论; 混合策略均衡; 上市公司; 财务舞弊; 管理舞弊

一、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背景分析

财务舞弊又称为财务欺诈,是指为获得非法利益采用不法手段所实施的故意行为。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一般表现为有目的的欺骗或故意谎报重大财务事实的不诚实行为。根据舞弊层次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非管理舞弊(Employee fraud)和管理舞弊(Management fraud)。非管理舞弊是公司内部的雇员以欺骗性的手段不正当地获取组织的钱财或其他财产的行为。管理舞弊是管理当局蓄谋的舞弊行为,主要目的是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费用,通过公布的误导性或严重扭曲的财务报告来欺骗投资者和债权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主要是以管理舞弊为主。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至今有二十年的时间了,虽然具备了一定的市场规模,积累了一些证券市场交易的经验,但是相比西方发达国家二三百年的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中国证券市场还非常年轻。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其市场体系和相关的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制度还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现象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比较典型的有银广夏。银广夏公司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进行财务舞弊,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隐瞒下属公司的设立、关停情况,虚假披露配股资金使用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等违规事实。通过对各种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综合分析,引发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因素很多,主要有环境因素、内在机制和外在因素等。

二、博弈论分析的基本原理

博弈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思想自古有之,如我国古代的《孙子兵法》可以成为最早的一部博弈论专著。1928年冯・诺依曼证明博弈论基本原理,宣告博弈论的正式诞生。1944年,冯・诺依曼和摩根斯坦共著的划时代巨著《博弈论与经济行为》将博弈论方法应用于经济领域。1950年,纳什提出纳什均衡概念及存在定理,加上塞尔顿、哈桑尼对博弈论进行的完善和补充,今天,博弈论已发展成一门较完善的学科。

一般认为,博弈主要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它们的区别在于相互发生作用的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如果没有,就是非合作博弈。由于合作博弈论比非合作博弈论复杂,在理论上的成熟度远远不如非合作博弈论,所以非合作博弈应用比较广泛,经济学家们所指的博弈论一般是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又分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四种,其分别存在相对应的均衡概念为: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subgame perfect Nash equilibrium),贝叶斯纳什均衡(Bayesian Nash equilibrium),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perfect Bayesian Nash equilibrium)。

三、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博弈分析

(一)上市公司与证监会之间的博弈

1.基本假设

假设1:证监会的目标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进行监管;理性假设,假设证监会和上市公司都是理性人,上市公司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假设2:在上市公司财务行为博弈中,参与双方为证监会和上市公司,各有两种战略选择:监管与不监管,舞弊与不舞弊,两者之间存在着混合纳什均衡,上市公司对证监会的监管方式是可以预测的。

假设3:假定上市公司为风险中性者,监管的边际收入大于边际成本,证监会和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假设4:证监会和上市公司所采取的行为具有可测性,对所获得的收益是能估计的。

假设5:本模型只考虑现行制度下的公司监管情况,并排除了上市公司用舞弊收益贿赂政府人员等特殊情况。

2.博弈模型的建立

上市公司对于财务报告可以采取两种行为,即“财务舞弊”和“财务不舞弊”两种策略,证监会也有两种可选择的结果:“监管发现上市公司舞弊”和“不监管上市公司舞弊”。如果证监会的财务监管制度是完备的,则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和“财务不舞弊”总能依法鉴别。但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证监会的监管制度并不完善,所以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也有未发现的时候。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一次博弈会出现以下四种结果:一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证监会没有监管;二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证监会监管发现舞弊行为;三是上市公司没有舞弊,证监会产生监管行为;四是上市公司没有舞弊、证监会没有监管。

假定上市公司以p概率进行财务舞弊,证监会以q的概率进行监管。上市公司的正常收入为R,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为f,政府监管所产生的监管成本为C,上市公司舞弊被政府发现所处罚的成本为B,M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所产生的道德成本,S为上市公司舞弊带来的社会损失。

可以建立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模型如图1:

3.博弈模型的求解

对支付矩阵进行分析知,该博弈过程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现从定义出发求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假定上市公司以p概率进行财务舞弊,则不舞弊的概率为1-p。假定证监会以q的概率进行监管,则不监管的概率为1-q。

企业的期望盈利函数为:

U0=p〔q(R+f-B-M)+(1-q)(R+f-M)+(1-p)(qR+(1-q)R〕

=-qpB+pf-pM+R(1)

企业目标是实现期望盈利最大化,对(1)式求导:

5.博弈结论解析

对上市公司而言,对p进行分析可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与证监会的检查成本成正比,当证监会不容易进行检查(比如检查成本很高)时,上市公司多倾向于财务舞弊排污;上市公司的舞弊概率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处罚成本、道德成本成反比,即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处罚加大、或者道德成本增加时,上市公司倾向于减少财务舞弊。

对证监会而言,对q进行分析可知,证监会监管概率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收益成正比,即财务舞弊收益越高,上市公司倾向大于财务舞弊,则证监会更倾向于监管;证监会监管概率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成本、道德成本成反比,即上市公司舞弊后所受处罚越重、道德成本越高,上市公司越不敢舞弊,证监会也就可以相应降低监管力度。

四、针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上市公司与证监会之间的博弈理论分析,根据得到的结论以及分析的结果,为了更加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发生,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通过建立有效的制衡、约束和监督检查机制,如公司治理结构来完善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完善监事会组织结构,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同时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程序和事后检查程序,强化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减少财务舞弊的机会。

(二)提高证监会的业务水平,减少监管成本

根据模型的分析结论,上市公司可以知道证监会的监管成本高低,如果证监会的监管成本较高,则上市公司管理层可以理性判断,证监会将会减少财务监管的概率,将促使上市公司想方设法进行财务舞弊,获取经济利益。证监会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提高证监会的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才能有效促使上市公司减少财务舞弊。

(三)提高财务舞弊的处罚成本

模型结论表明,随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处罚金额的增加,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可能性将降低。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经验,上市公司一旦发现财务舞弊,则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会计事务所等相关负责人员及机构将有可能被处以非常重的处罚,包括巨额罚款、刑事处罚等,我国证监会可以借鉴相关经验,在法律范围内进一步提高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和成本,减少财务舞弊的发生。

(四)健全相关索赔机制,减少财务舞弊的收益

模型结论表明,财务舞弊收益越高,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越大。证监会只有通过健全相关索赔机制,对发现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进行索赔,比如鼓励和支持广大股民或投资者获得合理赔偿,降低股民或投资者的索赔成本和难度,将公司通过财务舞弊获得的既得收益吐出来,减少财务舞弊的经济收益,以降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五)提高财务舞弊的社会道德成本,同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模型结论表明,随着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社会道德成本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可能性也将降低。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等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在企业界内部形成企业主和公司管理层诚信经营、诚信财务的良好社会风气,对财务舞弊的企业主、管理人员形成强大的社会道德压力,使其在业界难以立足,无法发展,以此促使企业主、管理人员减少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企业主和管理层的道德因素在上市公司舞弊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健全职业道德体系,应在建立职业道德规范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对企业主、管理层、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表彰或惩罚。可以将奖惩机制与会计师职业道德要求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体现了义利统一的原则,使职业道德具有某种强制性,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必然导致财务舞弊事件的减少。

(六)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

相关政府部门如财政局、审计局等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更换机制,建立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制度;优化执业环境,使注册会计师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加强各级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 苗润滋,崔元鹏.博弈论视角下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研究[J].技术与创新管理,2009(1).

[2] 程春晖.博弈论与财务报告研究[J].会计之友,1998(6).

[3] 刘一天,张大为.基于博弈论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5).

[4] 张佩.基于博弈论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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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监督;博弈论;激励悖论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2-0094-03

一、引言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客观需求,都需要强化企业内部的监督。为更好地发挥企业内控人员的监督作用,企业经常通过激励的方式来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二、内部监督博弈模型及分析

博弈是一些人、对组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一个博弈中应当设定下列四个方面:博弈的参加者即博弈方、各博弈方各自可选择的全部策略或行为的集合、进行博弈的次序和博弈方的得益。这也是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博弈模型的基础。

博弈论的内容非常丰富,体系非常庞大。博弈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出不同类别的博弈。其中,根据博弈方的理性和行为逻辑的不同,可分为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在非合作博弈中,根据博弈过程的不同,可以分为静态博弈、动态博弈和重复博弈;根据博弈方对得益信息的掌握情况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根据所有博弈方的得益总和是否为0,或者是否为某一非0常数,博弈可分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不具备这两种特征的博弈则相应称为变和博弈。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的监督博弈是完全信息下的零和静态非合作博弈。

博弈论的目的是从博弈的分析中找到纳什均衡,从而对博弈的参加者的策略选择和行为进行预测。纳什均衡是一种策略组合,使得每个博弈方的策略是对其他博弈方策略的最优反应,这种纳什均衡指的是纯策略纳什均衡。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纳什均衡的扩展,是博弈方在给定的信息情况下,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地选择不同的策略,使得各博弈方的策略相互是对其他博弈方策略的最佳对策。

(一)博弈模型的建立

内部监督博弈中,博弈的双方是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因为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的效用函数是不相同的。对管理人员来说他所获得的效用主要是他获得的工资、奖金、休息时间等的函数,因为工资和奖金常常取决于管理人员绩效,管理人员常常会通过舞弊粉饰的绩效来提高自己的效用;而对内控人员来说他所获得的效用主要是他获得的工资、休息时间等的函数,工资一定的情况下休息时间的多少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所获效用的高低,所以内控人员会为了提高自己的效用而“偷懒”。由此可知,在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的企业内部监督博弈中, 管理人员可以选择舞弊和不舞弊两种策略,内控人员可以选择监督和不监督两种策略。因为企业聘用管理人员目的之一就是要其不舞弊,而内控人员监督管理人员是否舞弊也是其分内之事,所以前提假设是管理人员不舞弊获益为0,内控人员监督获益也为0,这样他们都是得一份工资做一分事。

这就得出了内部监督博弈中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的获益情况。假设管理人员舞弊而内控人员没有监督,管理人员获益V,而内控人员为-H;假设管理人员舞弊而内控人员监督,管理人员获益-Q,而内控人员为0;假设管理人员不舞弊而内控人员不监督,管理人员获益0,而内控人员为S;假设管理人员不舞弊而内控人员监督,管理人员获益0,而内控人员为0。

由于管理人员不知道内控人员是采取监督还是不采取监督措施,内控人员也不知道管理人员舞不舞弊,他们双方也都知道相互所采取策略的获益情况,所以无论他们是否是先后采取各自策略还是同时采取各自策略,就可以把内部会计监督博弈中看成是一个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

(二)博弈模型的分析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图1的得益矩阵,从得益数字下划短线和箭头的方向很容易明白,这个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因为假设管理人员选择舞弊的策略,那么对内控人员来说最好的策略是选择监督,这样可以完成自己的职责;但当内控人员选择监督时,管理人员的正确策略是不舞弊;既然管理人员不舞弊,内控人员当然选择不监督比较合算;而内控人员选择不监督时,管理人员又会选择舞弊更有利于自己,当然选择舞弊……这种一环套一环的因果循环永远不可能停止。因此,在一次性博弈中也没有会自动实现的均衡性策略组合,也无法预测博弈的结果。那么这个博弈有没有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呢?

由E(管理人员)+E(内控人员)=0可知,上述企业内部监督博弈属于零和博弈,也就说其中一方的得益必定是另一方的损失。这表明企业内部监督博弈中,内控人员针对管理人员舞弊的矛盾是相当尖锐的,内控人员不允许管理人员舞弊,而管理人员舞弊没被发现又能从中获得利益。现实中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矛盾并不激烈,那是因为当企业管理人员凌驾于内控人员之上或者相互合作组成的利益共同体的管理层向企业所有者舞弊中,利益是共同的,只是在所获得的利益分配中会有矛盾。这里很好地体现了马克思哲学中的矛盾论,在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博弈中两者的矛盾是对立的,而当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组成的管理层一起和企业所有者博弈中两者的矛盾又是统一的。管理层和企业所有者博弈是属于另一个博弈,也是一个零和博弈,因为管理层的所得就是所有者的所损失的。而在会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对所获得的舞弊利益分配博弈中,应该是一个合作博弈,而且是个非零和博弈。

三、内部监督博弈中的激励悖论

(一)图解法确定该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概率分布

先讨论管理人员舞弊和不舞弊两种策略的概率的确定(图2实线所示)。图2中横轴表示管理人员选择舞弊策略的概率,它分布在0到1之间。纵轴则反应对应于管理人员舞弊的不同概率下,内控人员选择不监督的期望得益。图中S到-H连线的纵坐标就是在横坐标对应的管理人员舞弊概率下,内控人员选择不监督的期望得益。

容易说明该线与横轴的交点PA*就是管理人员选择舞弊的概率的最佳水平,选择不舞弊的最佳概率则为1-PA*。首先,S到-H连线上每一点的纵坐标,就是在管理人员选择该点横坐标表示的舞弊概率PA*时,内控人员选择不监督策略的期望得益S(1-PA*)+(-H)PA*=0,也可解出结果PA*=。假设管理人员舞弊的概率大于PA*,此时内控人员不监督的期望得益小于0,因此他肯定选择监督,从而管理人员舞弊一次被抓一次,因此对管理人员来说大于PA*的舞弊概率是不可取的。反过来,如果管理人员舞弊的概率小于PA*,则内控人员的期望得益大于0,因此内控人员不监督是合算的,此时即使管理人员提高一些舞弊的概率,只要不大于PA*,内控人员都会选择不监督,因此管理人员不用害怕会被抓住,由于管理人员舞弊时保证不被抓住的前提下,舞弊的概率越大收获就越大,因此他会使舞弊的概率趋向于PA*,均衡点是以概率PA*和1-PA*分别选择舞弊和不舞弊。此时内控人员不监督和监督的期望得益都等于0,选择纯策略不监督和监督,即混合策略的期望得益都是相同的。不过,事实上为了让管理人员也没有可乘之机,内控人员也必须选择特定概率分布的混合策略。

内控人员采取不监督和监督的混合策略概率分布,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来确定(图3实线所示)。结论是图3中的PC*和1-PC*是内控人员的最佳概率选择。

在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的博弈中,管理人员分别以概率PA*和1-PA*随机选择舞弊和不舞弊,内控人员分别以概率PC*和1-PC*随机选择不监督和监督时,双方都不能通过改变策略或概率改善自己的期望得益,因此构成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二)该博弈中的激励悖论

斯金纳的强化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其所获刺激物的函数,激励手段(强化手段)可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正强化就是奖励那些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便使这些行为得到进一步加强;负强化就是惩罚那些不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使这些行为消弱甚至消失。根据以上的论述,激励悖论应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使用正强化的手段却产生负强化的效果,反之亦然;也就是说激励者给被激励者以奖励,那些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不仅没有加强反而有所消弱,或者激励者给被激励者以惩罚,那些不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不仅没有消弱反而有所加强,这种悖论是因为给待激励者的强化刺激物不恰当导致的,本文中将这种激励悖论称之为激励结果的悖论。另一种是激励者给予被激励者正强化,以便加强被激励者的行为,然而被激励者并没有加强这种激励者想要的行为或者短期内有加强该行为有所加强,但长期来看这种激励的却加强了第三者(非被激励者)的某种行为;激励者给予被激励者负强化也一样,它并没有消弱被激励者的行为,反而消弱了第三者的这种行为,这是因为激励者没有看清被激励者和第三者之间的连锁关系,本文中将这种激励悖论称之为激励逻辑的悖论。

本文将揭示上述二种激励悖的结果悖论。首先考察企业为抑制舞弊现象而加重对管理人员的惩罚时出现的结果(图3虚线所示)。对管理人员的惩罚加重会使得Q增大,在图3中,这相当于-Q向下移动-Q'。如果内控人员混合策略中的概率分布不变(即PC*不变),此时管理人员仍以原概率选择舞弊时,其得益期望值变为负值,因此管理人员会停止舞弊。但是在长期中,管理人员不舞弊会使得内控人员更多地选择不监督,最终内控人员会将不监督的概率提高到PC*',达到新的均衡,而此时管理人员舞弊的期望得益又恢复到0,达到新的纳什均衡。由于管理人员的混合策略概率分布是由图2决定的,并不受Q值的影响,因此加重对管理人员的惩罚在长期中并不能抑制舞弊,最多只能抑制短期的舞弊发生率,它的主要作用是使得内控人员可以更多的偷懒。这里就很好的体现了激励的逻辑悖论。

同样的,再讨论增加内控人员发现管理人员舞弊的奖励会出现什么结果呢?增加对内控人员的奖励意味着S增大到S'(图2虚线所示)。此时,如果管理人员舞弊的概率不变(即PA*不变),那么内控人员不监督的期望得益变为正值,内控人员肯定会毫不犹豫地选择不监督。内控人员不监督,管理人员就会增加舞弊的概率,直到将PA*提高到PA*',此时又会恢复混合策略均衡。就是说,增加对内控人员发现舞弊的奖励在短期中的效果是使得内控人员更加偷懒不监督,这就体现了激励的结果悖论;在长期中并不仅不能使内控人员更尽职,反而会增加管理人员舞弊的概率,这是因为内控人员勤勉程度不是由S决定的,这里体现的就是激励的逻辑悖论了。

四、结论

从博弈论的角度上看,由于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效用函数的不同,企业存在内部监督博弈,这种博弈属于非合作零和博弈。因为非合作的零和博弈特点是博弈的一方所得是另一方所失,所以管理人员100%选择舞弊的时候,内控人员也将100%选择监督。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之间的博弈最终的结果是双方选择都能接受的概率选择各自的策略,也就是达到了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企业内部监督博弈能够很好地说明企业所有者和领导者常常忽略的激励悖论,包括激励的结果悖论和激励的逻辑悖论。由于激励悖论的存在,使得企业所有者或领导者常常采取某一激励方式如肯定或否定员工的某些行为,却没有取得相应的效果,甚至是相反的效果,更有甚者,领导者在激励时被激励者并非是其所希望的激励之人。

参考文献:

[1]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76~80.

[2] 周三多.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6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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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监管 有效性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在金融业发展各阶段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为此,党的十七大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关键在于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理论评析

1.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角度论述监管的有效性,关注的焦点在于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化解银行破产倒闭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学说包括金融脆弱说、公众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公众利益说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地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来防止这种负外部性进一步向社会溢出。

2.金融监管无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监管俘获说、监管寻租说、监管供求说、监管成本说、监管辩证法等。监管辩证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Kane的监管辩证法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监管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

3.从制度安排论及监管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手段与评价体系。理论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运用委托理论分析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途径,以及建立各项银行监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说,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达成一致,实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即社会公众、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及制约我国监管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1.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评价标准。监管俘获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供求理论等否认金融监管的理论,对金融监管存在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金融监管的确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监管制度,已被金融监管的实践所否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是受政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从反面论证了实行金融监管的目的,不实行金融监管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金融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不论其成本多高都必须实施金融监管。但是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并没有证明,实行金融监管就一定能达成监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灾难性后果,不实行监管就一定导致灾难后果。

2.制约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讨。首先,从外部环境方面来看,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环境需要改善;市场约束机制不强;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机制不协调等。其次,从内部原因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之间结合不够;以产权制度、财政救济及最后贷款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安全网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并不完全承担因投机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却可以独享投机成功带来的丰厚回报,造成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不对应,这种不对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监管有效性的评价标准。监管有效性是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监管目标的效果,只有建立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才能科学考量监管效果,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在设计监管有效性标准时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科学评价监管效果;二是紧紧围绕法律授权监管机构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三是尽量从定量的角度确立检验监管有效性的要素。

2.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如何科学合理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中的重大问题,“越位”、“缺位”和“错位”会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应将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上,以此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主要标准。

3.进一步树立法治监管理念。法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根本举措,这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开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规范、强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的随机性和行政指令,确保市场各方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

4、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管人员的专业性,这是确保监管当局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确保从源头上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从事金融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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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 信息不对称 经济学派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其所处经济金融形势密切相关,其脉络更是体现了各经济学派在不同时期的统治地位。本文从各经济学派所论述的金融监管理论出发,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综合经典和前沿的学术思想,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归纳与评述。

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与金融监管理论

(一)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金融监管理论

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是应运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而诞生的。它们认为资本主义是一个理想的社会,“自由放任和国家不干预经济生活是最好的政策”(高鸿业,2002);坚信“看不见的手”的力量与市场机制的完美。

随着金本位制度逐渐崩溃所导致的货币流通混乱,当“建立中央银行以统一货币的发行和解决银行挤提的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时,要不要金融监管引发了各经济学派的争论。对此,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提出“真实票据”理论,认为“只要银行主要投资于体现实际生产的短期商业票据,就不会引发通货问题”,也不会出现“银行挤提”等问题。

“看不见的手”和“真实票据”理论虽然与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理论有较大的差距,但在当时背景下,其与“通货学派”在实施货币管理和防止银行挤提等问题上的争论是当时金融监管理论关注的重点。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看不见的手”和“真实票据”理论构成了早期自律型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然而,随着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大萧条的到来,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真实票据理论和货币中性理论在争论中衰落和终结。但“看不见的手”的经典理论仍然影响着后来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而有效市场假设(EMH)和自由银行制度就是其中的代表。

有效市场假设是现代金融理论的核心命题和主流金融理论的奠基石,它体现了经济学家们一直梦寐以求的完全竞争的均衡思想。有效市场假设理论依赖于以下基本假设:一是市场参与者是理性的,他们总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二是即使出现了非理性的情况,但这种非理性也会由于市场的随机性而相互抵消;三是即使这种非理性不能抵消,但由于金融市场的价格波动是随机和独立的,因而必然是短暂和微小的(Fama, EugeneF.,1970;兹维・博迪,罗伯特・C・莫顿,2000)。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有效市场假设”实际上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在金融市场的延伸,与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可谓一脉相承。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只有金融市场是自由竞争的,那么金融监管的目标就可以通过市场自动调节来实现。

奥地利学派的哈耶克是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之一,但就其金融监管理论“自由银行制度”而言,其核心观念是强调市场的作用,认为只有自由市场才能做出最佳决策,政府监管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进而出现货币危机和银行体系的低效率。按照其逻辑,没有必要进行金融监管,甚至于各国中央银行都可以撤销。这与“看不见的手”、“有效市场假设”的理论逻辑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哈耶克的“自由银行制度”可以视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自律型金融监管理论的后续发展。

(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金融监管理论

新自由主义兴于20 世纪70 年代的“滞胀”。“滞胀”一方面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派经济理论的破产,另一方面也促成了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的复兴。

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主张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金融自由化理论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实践均形成较大影响。

麦金农和肖从金融压抑现象总结出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是金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而金融发展则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手段。由此,他们进一步提出,在建立银行准入机制和保障金融业自由竞争的前提下,金融自由化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实现利率市场化和减少政府对金融的干预,能促进“金融深化”。至此麦金农和肖形成了系统的“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并由此提出了系统的金融改革和金融深化的基本模式。

随着金融自由化理论在拉美国家实践的失败,麦金农对“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于1991年出版了《经济自由化的顺序―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金融控制》,提出对实行经济市场化而言客观上存在一个最优次序问题,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如何排次序是极其重要的。在该书中麦金农对政府干预进行了妥协,提出转轨国家政府的职能―“金融控制”理论,即发展中国家在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应适当控制节奏, 循序渐进。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标志着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政策主张和思潮的全面衰落与终结。这是由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鼓吹放松金融管制,但并未过多强调金融创新。虽然放松金融监管,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卷入金融创新的浪潮;但是,更多的金融创新是在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追求高额利益的驱动下进行的。二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复兴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没有否定市场固有的缺陷,也没有对政府的金融监管进行全面否认与摒弃,而是要求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手段和方式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调整。

凯恩斯经济学派与金融监管理论

凯恩斯经济学派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全球大危机。全球大危机的爆发极大的冲击了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和金融体系,由于重视财政政策和主张国家干预,凯恩斯主义成为当时的主流经济学。在凯恩斯经济理论的指导下,金融监管理论研究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为目标,从而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凯恩斯经济学派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市场失灵和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前者从政府干预和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出发,论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金融监管的负外部性理论、公共利益说和自由竞争悖论等理论;后者则从金融体系的内在属性出发,形成了系统性的金融脆弱性理论。

(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包括公共产品、垄断、外部影响和非对称信息。从金融监管角度来看,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在金融业同样存在,因此形成了负外部性监管理论、公共利益说等金融监管理论。

1.负外部性金融监管理论。外部效应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或负的外部性。金融体系对经济既可能产生正外部性,也可能产生负外部性。当金融行为中的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时,就产生金融正外部性;当金融行为中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时,就产生金融负外部性(吴竞择,2003)。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效应是指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从金融监管角度来看,由于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导致金融市场失灵,政府不能放任金融机构自由竞争和完全依赖自律管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正是各国金融监管放松下金融机构的过度金融创新所导致的。

2.公共利益说。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很难将某个人排除在公共产品所带来的好处之外)和非竞争性(多增加一个享用这种产品的人的边际成本为零),而稳定、有效和公平的金融体系无疑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但是,公共产品的“搭便车”问题,银行挤提传染性问题以及系统性风险问题,将有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引发金融风险并导致金融危机。因此,政府通过金融监管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通过防范市场失灵来提高银行运营的效率,以增进社会福利;二是降低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来保持金融体系这一公共产品的稳定,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经济发展的稳定,这就形成了公共利益说中要求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3.自由竞争悖论。自由竞争悖论是从市场垄断和自由竞争的角度来阐述金融监管的两难困境,即金融业的高度垄断会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带来损失,并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政府通过监管消除垄断,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高度激烈的自由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自由竞争悖论提出的真正意义在于跳出了早期金融监管理论所争论的“要不要监管”问题,而关注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及效率问题。

(二)金融脆弱性理论

金融机构脆弱性的具体表现包括: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内在的非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主要是金融负债而不是资产净值,这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网络;存款合同的等值和流动性形成了在萧条时期提取存款的激励(D.W Diamond,P.H Dybvig,1983)。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使得政府监管具有极端的必要性,因为只有政府的干预才能防止或挽救金融系统的严重危机。

关于金融脆弱性理论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马克思(K.Marx,1894),他首先提出了“银行体系内在脆弱性假说”;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T.Veblan,1904)从经济周期角度来分析金融脆弱性;欧文・费雪(Irving.Fisher,1933)提出“债务―通货紧缩”理论(The Debt-Deflation Theory,DDT),从经济周期的角度来解释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936)在奈特“不确定性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认为未来是无法预知的,并且人们的预期也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这种预期与投资形成的不稳定关系会影响金融市场的发展;金德尔伯格(C.Kindleberger)(1978,1994)从经济周期长波理论来解释信贷市场的脆弱性,并首先引入了国际金融监管和经济人的非理等。

但金融脆弱性理论的系统性研究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Hyman.P.Minsky)。在“滞涨”和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由于凯恩斯经济理论在解释经济危机的乏力,明斯基从金融体系自身出发,于1982年在《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假说》一书中系统阐述了“金融脆弱性假说”,认为银行的高负债经营是金融脆弱性的主要原因。

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假说引发了诸多经济学家对金融脆弱性研究。Diamond和Dybvig(1983)提出了著名的D-D模型,认为存款者流动性要求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资产较之负债更缺乏流动性的矛盾是金融脆弱性的主要原因,由此提出了政府部门应提供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机制;克瑞格(J.A.Kregel,1997)的“安全边界说”认为银行家运用了不恰当的评估方法是信贷市场脆弱性的主要原因。

政治经济学派与金融监管理论

20世纪70年代的“滞胀”极大的影响了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除上文所述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金融自由化理论、凯恩斯经济学派的金融脆弱性理论外,政治经济学派从质疑政府监管能力、监管水平的角度建立了政府掠夺论、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即金融监管的私人利益说理论。而其后的管制失灵理论(包括管制供求论、管制寻租论、管制俘获论和管制成本论等)可视为政治经济学派金融监管理论的后续发展。

(一)私人利益说

1.政府掠夺理论。政府掠夺理论(Roe,1990、1996)认为任何管制和监管都是由政府推行的,都是政治家一手策划的。因此,政府和政治家的行为模式是了解银行业管制出现的关键,政府和政治家并非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社会利益的代表,他们有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效用函数,并且与社会利益有着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政府行为很可能具有严重的“内部性”特征。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的目标并不是或者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掠夺理论最早提出了对传统金融监管必要性理论的质疑,认为金融监管的直接目标不是“公共利益说”和“金融脆弱性”理论所宣称的那样控制各种市场失灵、控制物价水平和投资水平、为经济增长打下宏观经济基础、保护存款者的利益、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以及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等,而是自身收益(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2.特殊利益理论和多元利益理论。特殊利益理论和多元利益理论(佩茨曼,1976)是在政府掠夺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他认为政府是由许多政党和利益集团组成的,金融监管是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斗争而形成决策的产物。

私人利益说从政治经济学视角重新审视了金融监管产生的原因,与经典经济学派的金融监管理论比较,其特点在于通过将政治纳入金融监管制度的分析,可以从动态的角度把握这些工具和制度演变的动力机制以及产生的政治过程;另一方面,也开创了金融监管研究的新视角,为以后的金融监管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管制失灵理论

1.管制供求理论。私人利益说理论认为金融监管是一种产品,一种借助政府的强制力量来向特定的个人或集团提供利益的产品。因此,金融监管同样也受到供求规律的支配,而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与制度安排是供给与需求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

Stigler(1971)首先从供求角度来分析金融监管的相关因素。在需求方面,金融领域存在市场准入、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限制等;在供给方面,政府部门提供一种管制存在着成本。正如其在《经济管制理论》一文中所指出的:管制或许正是一个产业所积极寻求的东西。它通常是该产业自己争取来的,它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利益服务的;管制只不过是财富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转移而已(Stigler G.J,1971)。

因此,一个政党在决定是否支持某项监管活动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这一行动是否有助于自己当选或再当选。因此,需求管制的产业“必须支付两项政党所需要的东西:选票和资源”。此外,波斯纳(Posner)等对该理论做了进一步完善,指出行业监管并没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了为被监管集团的利益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上。监管在给被监管者带来一定的好处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成本。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金融监管的供给和需求难以计量,管制供求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难以实证的。

2.管制寻租理论。管制寻租理论是寻租理论在金融监管领域的适应性发展。寻租理论由克鲁格(Krueger,1974)提出,他将“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许权,从而损害他人利益,使自己获得大于租金收益的行为”定义为寻租,进而形成了寻租理论。管制寻租理论认为,政府管制加剧了市场中的寻租机会,产生了政府及其人的租金创造和抽租,使市场竞争更加不完全和不公平,所以,通过政府管制来纠正市场失灵是理想化的、不现实的,越是金融管制广泛的国家,寻租问题越普遍。寻租的结果是造成了不公平,在管制者获得利益的同时,降低了金融效率。因此,提高金融效率的直接、普遍、有效途径是放松金融管制,削弱金融管制中的金融寻租土壤。

3.管制俘获理论。管制俘获理论在政府掠夺理论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政府供给金融监管的后续结果:管制机构会逐渐被它所管制的行业所控制和主导;而被管制对象则利用它来给自己带来更高的收益。从逻辑上讲,任何管制措施在实施之初一般是有效的,但由于资本主义制度是由大企业或大资本家控制的,而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一部分,管制措施会随着时间的推离而被大企业或大资本家所俘获,从而为其带来更高的收益,这就是伯恩斯坦(Bernstein)的“管制机构生命周期理论”。

4.管制成本论。管制成本论认为,当贯彻实施管制条例过程中所耗费掉的资源成本有可能大于实现监管目标后的收益,或者运用机会成本的概念来判断管制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原本可以有更好的、更合算的用途,以及能够带来更大的收益时,实施监管是不合算的。此外,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会削弱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妨碍金融中介的创新,也会加大金融监管的成本。

后续的监管竞争理论、社会选择理论等只是私人利益说或管制失灵理论的后续发展,但从根本上讲,均未突破上述理论论述的范畴,而只是对上述理论某一方面的研究深化。

私人利益说和管制失灵理论是从监管者自身固有缺陷角度出发来研究对金融监管效果的负面影响。但这些理论没有完全否认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而只是要求放松金融监管。从各经济学派金融监管的理论来看,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脉络基本可以从“市场调节”、“市场失灵”和“管制失灵”的角度来理解,但局限性在于没有解决市场和管制双失灵并存下的金融市场问题。

信息经济学派与金融监管理论

凯恩斯经济学派从市场失灵角度提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理论,而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为非对称信息,即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有些人对关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掌握得多一些。信息的不对称性理论研究始于美国经济学家阿克尔洛夫(Akerlof)以旧汽车市场交易模型为基础分析“逆向选择”,后来又衍生出道德风险理论和委托―理论。

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突破了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凯恩斯经济学派关于信息充分的假设前提,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所在。金融领域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如承保人与保险人、存款人与银行、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由此产生了阿克尔洛夫提出的“柠檬问题”,即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造成金融市场失灵。这就导致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往往又是金融机构难以承受的。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据此,信息经济学派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侧重于对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研究,具体包括金融约束理论、金融中介理论等。

(一)金融约束理论

受东亚发展经验的启发,赫尔曼、穆多克、斯蒂格利茨(1997)和青木昌彦在信息经济学分析框架下提出了“金融约束”理论,他们认为: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会使金融机构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往往使个人或经济单位难以承担,因此政府应该在金融监管方面采取措施来改进金融市场信息问题。“金融约束论”中所主张的金融监管与“金融抑制论”中所描述的政府监管有所不同,它强调政府通过一系列金融政策创造租金机会,租金为银行的持续运营创造了一个利润流,使银行有动力积极地监督企业,确保贷款得到最有效率的使用。

尽管“金融约束”理论肯定了政府监管在解决信息问题的能力和作用,但该理论的适用环境是要求有一个“仁慈、正义、理性”的政府。换言之,在一个缺乏民主法制、利益集团和政治势力过于强大的国家,“金融约束”理论被滥用、成为政府设租寻租工具的风险比较大。

(二)金融中介理论

金融中介理论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重点关注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金融中介理论包括著名的D-D模型和功能观的金融监管理论。

Diamond和Dybvig(1983)的“银行挤提模型”(即D-D模型)以及Calomiris和Gorton(1991)证明的“先到先取”原则,揭示了银行面对挤兑的两难选择:投资短期资产就不能实现其期限转换的功能;而持有长期资产就会面临流动性不足和破产的威胁。这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或由政府扮演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可以实现这个问题的“合理均衡”,挤兑就不会发生。它们的理论给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保持流动性的要求提供了理论依据,成为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Merton和Bodie(1993,1995,2000)提出的功能观的金融监管理论认为基于功能观点的金融体系比基于机构观点的金融体系更便于政府的监管。因此应该首先厘清金融的基本功能再进行相应的金融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监管者的专业能力,并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在信息上不对称的程度。功能观的金融监管理论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提供了最为有力的理论依据。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取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功能观点的一大成就。1995年巴塞尔委员会在为银行设置全球性的证券资产组合的资本标准时采纳了功能观点。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理论模式,功能观的监管理论目前仍处于理论探寻阶段。

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与金融监管理论

在经济学理论中,行为金融学和复杂科学的产生背景完全不同,前者是心理学与金融学的交叉学科,后者是物理学在经济研究领域的应用。但是,两者对于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基本理念有较多的相似或重合点,具体包括:市场参与者不是完全理性的;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经济系统的演化是非线性的;非理性和非线性有可能导致市场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这种非理性、非线性和非均衡的状态动摇了经典经济学一般均衡和有效市场的假设前提,这恰好动摇了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基础,质疑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但是,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在非理性、非线性和非均衡的市场条件下,进一步阐述了无论处于“正常”时期还是处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都是必要的。

首先,非理性偏差导致的市场低效性无法通过市场自身来解决,因此政府的监管是必要的,它是提高市场有效性和公正性的保证(Robert A. Prentice,2005)。

其次,非理性和非均衡的金融市场具有内生的不稳定性,缺乏政府监管会引发系统风险。人类认知偏差引发的市场行为带有明显的规律性和系统性,它经常性地导致金融市场产生泡沫,这是行为金融学的非理性泡沫模型和羊群行为理论的明确观点。

最后,金融监管是拯救危机的必要手段。Shiller(2008)认为,金融危机爆发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受到威胁,心理传染容易引发严重的正反馈效应,使得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并波及实体经济,从而引发全面的经济危机。金融系统的非线性特征使得危机的演化速度非常快,演化方向难以预测,“在监管当局缺位的情况下,金融市场注定会崩溃”(索罗斯,2008)。因此,政府迅速有力的救助是必需的(Ott.,1991;Day,1994;Shiller,2008)。

总的来看,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提示了金融系统内在的非有效性和不稳定性,把研究视角从传统的“理性范式”向“行为范式”演变;从“机构的、动力性的研究方法”向“基于人的行为的、心理的研究方法”演变;从“线性”的向“非线性”的研究演变,这就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考察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监管问题。但是,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关于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解释框架;二是以心理学研究为基础,根据研究对象的特点对行为人的态度进行假设,这样的研究前提其合理性遭到质疑。

结论

第一,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是金融监管理论相对于经济、金融危机的适应性调整,这种调整一方面突出显示了各经济学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处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客观反映了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较为薄弱,远落后于金融监管的实践。

第二,当前金融监管理论发展脉络,体现了“市场调节”、“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思想逻辑。金融监管理论研究,也从不同角度、不同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思路与方法。但是,如果分析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我们会发现当前的金融监管理论不能很好的解决市场、政府“双失灵”下的金融问题,这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信息经济学、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的金融监管理论,是在不确定性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们突破了传统经济学关于理性经济人、信息充分等假设前提,因而更符合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也符合金融监管改革发展的方向,即通过制度设计与流程再造,来解决金融监管中存在的诸多信息不对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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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维波.金融监管的理论综述[J].当代财经,2004(3)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第15篇

几年来,__市监狱分会在监狱党委高度重视和省监狱工作协会的指导下,坚持以理论研究为中心,以服务基层为导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宗旨,以提高监狱工作水准为目标,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工作,为监狱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促进了工作的发展。监狱连续13年没有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先后两年被评为市属监狱绩效考评第一名。监狱分会连续6年被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工作协会、__市社科联评为先进分会。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强化分会管理,创新理论研究,做好分会工作,我们充分发挥监狱分会的职能作用,做到定好位、抓好点、服好务。

一、科学定位,领导重视,这是发挥监狱分会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监狱党委认为:监狱分会是监狱理论研究的前沿阵地,理论研究成果对监狱决策有指导作用,对监狱管理创新有推动作用,对监狱发展有促进作用。监狱党委站在战略高度,对监狱分会进行科学定位,这既是做好分会工作的保证,也为分会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协会的实际工作中,监狱党委做到了“一个重视”、“二个带头”和“三个支持”。

“一个重视”,就是对分会工作高度重视。监狱党委不断强化分会管理,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分会工作开展情况,对分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当场予以解决。

“二个带头”,一是带头深入基层,二是带头开展理论研究。监狱长带头深入基层,搞调研,撰写调研文章,为其他民警树立了榜样。

“三个支持”,一是人员上给予支持。监狱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5人,理事10人,会员人数占民警总数的四分之一。二是资金上给予支持。平均每年投入3-5万元,用于协会分会建设、研讨活动、外出考察学习等。三是奖励政策上给予支持。监狱制定了奖励制度,对荣获上级奖励的调研文章,按照等级,予以重奖。

二、抓住重点,确定方向,这是发挥监狱分会职能作用的关键所在

监狱理论研究涉及监狱工作方方面面,我们注意突出重点,做到“三个确定”、“三个落实”和“一个考核”。

“三个确定”,就是确定调研题目、确定调研方向、确定调研重点。把重点放在安全稳定、教育改造、队伍建设方面,并加大研究力度。对会员分三个层次下达课题:一是领导层、二是机关层、三是群众层。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下达不同的调研课题,进行有理论、有实践的探讨,针对性强,效果明显。

“三个落实”,即在监狱理论研究上,做到时间落实、内容落实、方法落实。让民警明白自己该研究什么,怎么研究,什么时间完成,便于民警自己掌控。

“一个考核”,就是注重对协会会员的平时考核。对积极工作并取得成绩的会员予以奖励,而对无所作为、应付了事的会员予以批评教育。

三、/:请记住我站域名/服务中心,创新研究,这是发挥监狱分会职能作用的根本体现

几年来,我们分会坚持服务监狱工作中心这个大局,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来创新监狱理论研究。

一是突出安全稳定,在创新防范机制上做好研究。监狱分会组织民警先后撰写了《建立监狱安全稳定长效机制之管见》、《狱内违禁品的危害与对策》等调研文章,并提出了一系列防范对策和保障措施,对维护狱内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由监狱长、分会会长王洪枝撰写的《欠发达地区市属监狱安全稳定机制创新的思考与实践》一文,被评为20__年度全省监狱系统理论调研优秀成果一等奖。

二是突出教育改造,在创新方法途径上做好研究。几年来,监狱分会重点在创新教育改造的方法途径上下功夫,研究探索了“四爱心”系列教育改造活动、“三记一卡”教育改造活动、百名母亲探监活动、“三个延伸”活动等创新做法。通过“四爱心”教育改造活动,近几年救助了20多人,极大地稳定了罪犯服刑改造心理。通过“三记一卡”教育改造活动,有效减轻了罪犯的心理压力,降低了违纪率。通过“三个延伸”活动,现在已有20多人被相关企业安置就业,白城市政府也拟将市洮北区籍18名城镇没有房子的特困罪犯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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