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

文件管理论文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电子文件的分类与甄别 在信息社会之中,电子文件是信息记录的主要形式。网络之中的电子文件数量十分巨大,需 要人们加以科学地管理,才能便于人们的利用。

 那么,我们首先应当解决电子文件的分类问题。电子文件由于与纸质文件形态的不同,其分类原则与方法也应当有所区别。

 在一台没有联网的几个部门共用的计算机之中,我们可以按照不同部门或时间先后顺序对机内文件简单划分一下。各自部门的文件以部门间称相互区别,或以文件录入者的姓名或代码 相互区别。而内部网络中的计算机文件,就应当按行业、地区或系统相区别,然后再给予每 个文件的制发单位一个独立的数码。如果考虑到与归档后的电子档案类别相互协调,也可参 照档案全宗号和档案分类号划分电子文件的类别。

 企业内的电子文件分类,也可参照国家档案局制订的《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划分,把企业中的全部电子文件划分成公务文书类、科技图文类、财会文件类、人事文件类,然后 借鉴档案分类号细分电子文件类别。

 电子文件的检索原则应当是方便利用和便于文件保密。但电子文件只有做到科学分类,才能实现查找便捷。计算机对文件的检索,基本上也是模拟人工检索,只不过是信息处理速度远 远地超过人脑对检索词的反映速度。但是,如果机内文件杂乱无章,文件名称不规范,同样 会制约机检速度。查找网上文件,更不可以盲目检索,而必须知道所查找文件的网址、系统 、文件制发单位和文件名称等等一系列检索符号。否则,如同大海捞针。另一方面,电子文 件也需要保密或限制利用。企业经营决策、长远规划、技术专利、客户管理文件、基本数据等不少信息属于企业内部机密,有些内容不允许部人员知悉,有些可有偿利用。对于这一部 分文件,一般的用密钥加以控制。随着网上窃密技术的不断完善,进入网络中的任何文件都 再难以做到绝对保密。所以,对于企业的核心机密,应当采用更加稳妥的保密手段。

 电子文件的甄别也是需要我们加以考虑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区别电子文件真伪、区别电子文件的原件与复制件。电子文件进入网络运行后,其复制是极为便利的,同时,也不能 排除别有用心者对客户文件或档案进行篡改,这样的行为可能严重损害某些网上客户的信誉 或经济权益,甚至引起法律纠纷。这样,我们就必须认真考虑电子文件的真伪识别问题。笔 者认为,电子文件制发单位可在机内输入隐形条码,使之与伪造或复制件相区别。当网上用 户使用任何一份文件时,他只知道该文件内容,而无法知道该文件条码。同样,只有具备隐形条码的电子文件才是原件,才能作为凭证或依据使用。

 电子文件的鉴定与归档 电子文件在归档之前,要进行认真地鉴定。电子文件的鉴定,主要是区分文件价值。在本单位制作的所有电子文件之中,只有那些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或艺术保管价值的, 才有必要作为电子档案保存下来。其余的电子文件就可以在机内删除。

 电子文件的鉴定,也存在着区别真伪问题。档案部门所保管的电子档案,应当是电子文件的原件或真实的电子文件;否则,电子档案就失去了凭证价值。归档的电子文件还应当区别出原件与复制件。文件制发单位必须将电子文件的原件归档,以保持该电子文件的原始性,以维护电子文件的凭证性和依据性。档案部门应当将电子文件的隐形条码与该文件一同归档 ,以维护电子文件的权威性,并作为电子文件原始性、凭证性和依据性的基础。归档的电子文件复制件应注明原制发单位和复制人,使之与原件相区别。此外,还应对电子文件的完整性进行鉴定。主要包括电子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文件制发法律手续的完整性、法律依据的完 整性、文件办理过程的完整性等等。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该文阐述电子政务环境下管理电子文件的原则,并从保证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安全性出发,提出对电子文件实施科学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技术手段。

电子政务是指运用信息及通信网络技术打破行政机关的组织界限,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形成新的政府管理形态,实现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电子政务系统实质上是政府办公自动化在范围和功能方面的延伸,从内部办公延伸到对外服务,它是面向社会的政府办公自动化。在电子政务系统中,公文的起草、审核、签署、以及收文办理等,都是在电子政务的操作平台中进行。这些在电子政务系统中运行的公文,是机关职能活动的历史记录,所以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和管理。但由于这些公文是通过电子政务公文处理平台产生的,它的特点决定了其归档和管理的方式并不能简单套用纸质文件的归档和管理方法,而应将电子文件的管理功能嵌入电子政务系统之中,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与全过程管理等方式,并采取多种措施,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安全性。

传统的文件与档案管理,它们各自具有一套独立的管理流程,两个管理流程执行各自主管机关制定的制度和标准,并且两个流程之间是通过文件实体的交接而衔接的。而文档一体化管理是按照文件生成与运行规律,采取统一、严密的手段,高效地组织与管理文件。文档一体化管理与传统文件和档案管理相比较,最大的区别是通过对文件和档案管理流程的重组,达到两者在管理上的无缝化和程序上的一体化,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组织机构因素造成的两者在衔接上的真空地带和减少重复性作业。

1电子文件管理的原则

1.1“前端控制”原则

考虑到电子文件的易改性、易逝性等的特点,如果还是象过去那样,按照文件的生成、积累、鉴定、立卷、归档,分类、著录等顺序按部就班地管理电子文件,那么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就难于保证了,电子文件的流失也是不可避免的,并且还会造成部分的重复劳动。因为电子文件在归档之前就有可能已被修改,或者有些已被有意或无意地删除;有些在文件形成时已提取了主题词,文件归档之后还要进行标引工作,这无疑是增加了劳动量。因此,必须贯彻“前端控制”的原则,即要求将原来纸质文件管理系统中后期阶段需要控制的手段提到前端,也就是说档案部门对于电子公文的管理工作的介入要向前延伸,从文件生命周期的“前端”就开始控制文件的归档活动。具体来说,在文件系统设计阶段,档案人员就要参与设计、进行指导;就应该考虑归档与归档后文件管理的需求,将集中管理一份文件的所有相关信息作为一个整体归档。要把归档工作嵌入工作流程,以保证在每一个流程之后,将相关文件实时归档。并且要求用户及时著录和鉴定文件信息,并且把著录、鉴定信息与电子文件之间建立联系,以保证文件归档时,将该电子文件与相关信息一并移交或发送给档案部门。

1.2“全程管理”原则

根据电子文件的特点,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即对电子文件从产生到永久保存或销毁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读性。

电子文件全程管理原则具体应该体现在电子文件管理体制与模式的确定、管理系统的设计与运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执行等方面。以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对文件流程各阶段的管理和监控为例:设计的系统应对产生于机构内部各部门及其应用系统上的电子文件进行统一的归口登记、分类、鉴定,同时监控和记录针对文件的一切操作,如文件的创立、登记、修改、审核、签署、分发等。而且,对文件进行的技术操作,包括操作平台的转换、存储位置的改变等都应该记录下来。因为这种管理和跟踪记录,对于证明和保证电子文件的行政有效性和法律证据性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2电子公文的真实性保障

判断传统文件的真实性,主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文件载体的原始性;二是文件形式的原始性,其主要是指具体的文件内容、字体、字迹以及具有法定效用的签署、印章等。只要其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就可以对文件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判断传统文件真实性的准则并不适用于电子文件,因为一是电子文件的载体与其信息是可以分离的,载体的不固定性,使得电子文件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原件”的概念;二是电子文件的更改可以不留痕迹,复制起来真假难辨,处理过程又具有隐蔽性。因而判断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必须更多地着眼于其内容的真实性,主要是认定文件是否就是当时当人当事形成的,主要关注的是其本质的要素保持不变。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采用法定程序对电子文件的生命周期进行全过程管理,并通过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组成一个贯穿电子文件从生成、运作到处置全过程的安全“通道”,以此来保证数字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一般可采取的措施是:

2.1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一是建立对电子文件操作者的身份识别与访问权限的控制,防止非法侵入。

二是设置操作日志,自动记录实施操作的人员、时间、内容等。

三是对电子印章、数字签署等采取防止非法使用的措施。在国家立法机构正式颁布有关电子签章的法律实施之前,对只有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附加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文件签章。

2.2身份识别技术

身份识别技术主要用于正确识别通信用户或终端的个人身份。最常用的方法是给每个合法用户一个“通行字”,代表该用户的身份。通行字一般由数字、字母或特定的符号组成、只有本人和所使用的计算机知道。当合法用户要求进入系统访问时,首先输入自己的通行字,计算机会将这个通行字与存储在系统内有关该用户的资料进行比较验证。如果验明他为合法用户,就可接受他对系统进行访问;如果验证不合法,计算机就会拒绝该用户对系统进行访问。

2.3防写技术

将数字信息文件设置为“只读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只能从计算机上读取信息,而不能对其作任何修改,可以有效地防止用户更改数字信息内容,从而达到保护其真实性的目的。

3电子公文的完整性保障

传统文件的完整性保障主要是通过鉴别文件最初形成的信息内容和载体是否被破坏过,是否保持着作为证据所要求的各要素。而电子文件的显示,却随着使用软件的不同,其外观可能不一样,再加上电子文件的信息与其载体又是可以分离的,因而使得传统文件完整性的判断标准不再适用于电子文件。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电子文件的完整性一是指电子文件和与之具有有机联系的其他相关文件数量齐全;二是指每一份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没有缺损。为此,要求电子文件归档时,有关电子文件的支持软件和软件的支持文档、以及有关的元数据都应同时归档。在同一活动中,有时除了形成电子文件之外,还可能形成一些纸质文件,为保持这些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确保同一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信息完整性,应尽可能将这些纸质文件作数字化处理,作为电子文件一并保存。对于在不同应用系统中分散形成的、不同媒体的内容相关的电子文件,如有关同一事件的电子文件一部分在电子邮箱中,一部分在电子表格或相关数据库中,则应收集齐全并保持有机联系。在电子政务系统中按公文处理流程生成的公文,其构成要素包括文件处理单、原文、附件、电子文件的纸质拷贝件等,都应纳入归档的范围。

4电子文件的可读性保障

电子档案来自各个方面,来自各立档单位,往往是在不同的计算机系统上形成的。其内容格式及数据结构不尽相同。这种差异必然导致在利用过程输出时所使用的技术与方法的不同。又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公文形成时所依赖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不久就有可能过时,以致新的软硬件无法读取原先存储的数据,所以为保证数字信息档案长期可存取性,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措施:4.1采用通用技术

目前,电子公文的形成方式多种多样、很不统一,这将给今后利用工作带来许多的困难。所以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应把属于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转换成通用的文件格式;或将电子文件建立在通用的数据平台上,以消除由于技术不同或技术过时所带来的影响。一般文字型电子文件以XML文档和RTF、TXT为通用文件格式;图像电子文件以JPEG、TIFF为通用格式;影像数据以MPEG、AVI为通用文件格式;音频电子文件以WAV、MP3为通用文件格式;多媒体音像数据以MPEG、AVI为通用文件格式。

4.2打包保存法

打包保存法就是在保存电子文件的同时,将与电子文件相关的软件及其应用系统一并保存,并与电子文件存储在一起。在使用该电子文件时,可运用与该电子文件存储在一起的这些软件系统进行读取。此法一般是针对那些无法转换为通用文件格式的电子文件,如用音频设备获得并经过计算机处理的动态影像文件,应注意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

4.3拷贝法

拷贝是在原来的技术环境下,适时重写信息数据,防止由于存储载体物化性能变化而引起的信息丢失,这也是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一种基本方法,此法目前已大量地应用于磁盘、光盘、磁带档案信息的长期保存上,但它不能解决电子文件由于计算机软硬件过时所引起的长期保存问题。

4.4再生性保存法

再生性保存法是指将技术过时的存储在磁性载体或光盘上的电子档案,适时地转移到纸张上或缩微品上的方法。这样利用时就不再使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读取,从而避免了计算机软硬件过时所带来的麻烦,并能很好地保证电子文件长久的可读性。其不足之处是失去数字化信息可远距离传输、检索方便、使用灵活等特点。而且,有些电子档案信息,如声音信息、视频信息、超文本信息、多媒体信息等也无法转移到纸上或缩微品上。

4.5迁移法

迁移法就是将数字信息从一种技术平台转换到另一种技术平台上的复制方法,它是计算机软硬件变化适时改变数字信息格式的一种处理过程。这一过程使得数字信息在将来也可以被读取。迁移也意味着数据信息从一个存储载体转移到另一个存储载体上,以进行数字信息的长期保存与读取。采用迁移法,通常是将对软件依赖性强的格式迁移到对软件依赖性低的通用格式上。或者将数字信息从品种繁多的格式迁移到易于管理的标准格式中。目前迁移技术被认为是保护数字信息长期存取的必须和恰当的选择。但迁移也不能“一劳永逸”,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升级,还应适时再迁移,从而使数字信息随技术更新而一代一代地向下流存。

以上介绍的几种方法,一般地说,对于使用频率很高、软硬件技术未过时的、仅是存储载体理化性能发生变化的,可采用拷贝法;对于使用频率较高、软硬件技术已快过时的,可采用迁移法;对于使用频率较低、软硬件技术已快过时的、并且确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数字信息可用再生保存法。

5电子文件的安全性保障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制度,从每一个环节堵塞信息失真的隐患,这也是确保电子信息档案真实可靠的重要措施。

5.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是由人制作的,其管理和利用都要按人的意愿进行。因此对参加电子文件制作和参与管理的人员必须加强管理,以防不测。必须制定一套人人都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约束涉及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人员的行为。实践证明,良好的安全规范是保证数字信息安全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

5.2加强对电子文件制作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在电子文件的安全管理过程中,仅靠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对涉及电子文件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或短期培训等途径,提高他们对保证电子文件和档案真实、可靠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科学管理电子档案的素质,增强他们工作的责任感,并树立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5.3建立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从形成到电子档案的开发利用,中间要经过很多环节,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电子文件的真实可靠性。因此,建立全过程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职责要求,就显得非常重要。如电子文件形成之后,要及时收集积累,以防分散状态下发生信息丢失;电子文件归档时,要严格检查相关文件是否收集齐全,否则就会给将来利用带来困难和麻烦;迁移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发生信息丢失。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将对数字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要实现电子政务环境下电子文件的科学管理,就必须贯彻“前端控制”和“全程管理”的原则;为保证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与安全性,就必须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技术措施和手段,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冯惠玲.电子文件管理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该文阐述电子政务环境下管理电子文件的原则,并从保证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安全性出发,提出对电子文件实施科学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技术手段。

电子政务是指运用信息及通信网络技术打破行政机关的组织界限,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形成新的政府管理形态,实现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电子政务系统实质上是政府办公自动化在范围和功能方面的延伸,从内部办公延伸到对外服务,它是面向社会的政府办公自动化。在电子政务系统中,公文的起草、审核、签署、以及收文办理等,都是在电子政务的操作平台中进行。这些在电子政务系统中运行的公文,是机关职能活动的历史记录,所以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和管理。但由于这些公文是通过电子政务公文处理平台产生的,它的特点决定了其归档和管理的方式并不能简单套用纸质文件的归档和管理方法,而应将电子文件的管理功能嵌入电子政务系统之中,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与全过程管理等方式,并采取多种措施,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安全性。

传统的文件与档案管理,它们各自具有一套独立的管理流程,两个管理流程执行各自主管机关制定的制度和标准,并且两个流程之间是通过文件实体的交接而衔接的。而文档一体化管理是按照文件生成与运行规律,采取统一、严密的手段,高效地组织与管理文件。文档一体化管理与传统文件和档案管理相比较,最大的区别是通过对文件和档案管理流程的重组,达到两者在管理上的无缝化和程序上的一体化,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组织机构因素造成的两者在衔接上的真空地带和减少重复性作业。

1电子文件管理的原则

1.1“前端控制”原则

考虑到电子文件的易改性、易逝性等的特点,如果还是象过去那样,按照文件的生成、积累、鉴定、立卷、归档,分类、著录等顺序按部就班地管理电子文件,那么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就难于保证了,电子文件的流失也是不可避免的,并且还会造成部分的重复劳动。因为电子文件在归档之前就有可能已被修改,或者有些已被有意或无意地删除;有些在文件形成时已提取了主题词,文件归档之后还要进行标引工作,这无疑是增加了劳动量。因此,必须贯彻“前端控制”的原则,即要求将原来纸质文件管理系统中后期阶段需要控制的手段提到前端,也就是说档案部门对于电子公文的管理工作的介入要向前延伸,从文件生命周期的“前端”就开始控制文件的归档活动。具体来说,在文件系统设计阶段,档案人员就要参与设计、进行指导;就应该考虑归档与归档后文件管理的需求,将集中管理一份文件的所有相关信息作为一个整体归档。要把归档工作嵌入工作流程,以保证在每一个流程之后,将相关文件实时归档。并且要求用户及时著录和鉴定文件信息,并且把著录、鉴定信息与电子文件之间建立联系,以保证文件归档时,将该电子文件与相关信息一并移交或发送给档案部门。

1.2“全程管理”原则

根据电子文件的特点,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即对电子文件从产生到永久保存或销毁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读性。

电子文件全程管理原则具体应该体现在电子文件管理体制与模式的确定、管理系统的设计与运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执行等方面。以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对文件流程各阶段的管理和监控为例:设计的系统应对产生于机构内部各部门及其应用系统上的电子文件进行统一的归口登记、分类、鉴定,同时监控和记录针对文件的一切操作,如文件的创立、登记、修改、审核、签署、分发等。而且,对文件进行的技术操作,包括操作平台的转换、存储位置的改变等都应该记录下来。因为这种管理和跟踪记录,对于证明和保证电子文件的行政有效性和法律证据性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2电子公文的真实性保障

判断传统文件的真实性,主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文件载体的原始性;二是文件形式的原始性,其主要是指具体的文件内容、字体、字迹以及具有法定效用的签署、印章等。只要其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就可以对文件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判断传统文件真实性的准则并不适用于电子文件,因为一是电子文件的载体与其信息是可以分离的,载体的不固定性,使得电子文件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原件”的概念;二是电子文件的更改可以不留痕迹,复制起来真假难辨,处理过程又具有隐蔽性。因而判断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必须更多地着眼于其内容的真实性,主要是认定文件是否就是当时当人当事形成的,主要关注的是其本质的要素保持不变。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采用法定程序对电子文件的生命周期进行全过程管理,并通过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组成一个贯穿电子文件从生成、运作到处置全过程的安全“通道”,以此来保证数字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一般可采取的措施是:

2.1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一是建立对电子文件操作者的身份识别与访问权限的控制,防止非法侵入。

二是设置操作日志,自动记录实施操作的人员、时间、内容等。

三是对电子印章、数字签署等采取防止非法使用的措施。在国家立法机构正式颁布有关电子签章的法律实施之前,对只有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附加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文件签章。

2.2身份识别技术

身份识别技术主要用于正确识别通信用户或终端的个人身份。最常用的方法是给每个合法用户一个“通行字”,代表该用户的身份。通行字一般由数字、字母或特定的符号组成、只有本人和所使用的计算机知道。当合法用户要求进入系统访问时,首先输入自己的通行字,计算机会将这个通行字与存储在系统内有关该用户的资料进行比较验证。如果验明他为合法用户,就可接受他对系统进行访问;如果验证不合法,计算机就会拒绝该用户对系统进行访问。

2.3防写技术

将数字信息文件设置为“只读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只能从计算机上读取信息,而不能对其作任何修改,可以有效地防止用户更改数字信息内容,从而达到保护其真实性的目的。

3电子公文的完整性保障

传统文件的完整性保障主要是通过鉴别文件最初形成的信息内容和载体是否被破坏过,是否保持着作为证据所要求的各要素。而电子文件的显示,却随着使用软件的不同,其外观可能不一样,再加上电子文件的信息与其载体又是可以分离的,因而使得传统文件完整性的判断标准不再适用于电子文件。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电子文件的完整性一是指电子文件和与之具有有机联系的其他相关文件数量齐全;二是指每一份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没有缺损。为此,要求电子文件归档时,有关电子文件的支持软件和软件的支持文档、以及有关的元数据都应同时归档。在同一活动中,有时除了形成电子文件之外,还可能形成一些纸质文件,为保持这些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确保同一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信息完整性,应尽可能将这些纸质文件作数字化处理,作为电子文件一并保存。对于在不同应用系统中分散形成的、不同媒体的内容相关的电子文件,如有关同一事件的电子文件一部分在电子邮箱中,一部分在电子表格或相关数据库中,则应收集齐全并保持有机联系。在电子政务系统中按公文处理流程生成的公文,其构成要素包括文件处理单、原文、附件、电子文件的纸质拷贝件等,都应纳入归档的范围。

4电子文件的可读性保障

电子档案来自各个方面,来自各立档单位,往往是在不同的计算机系统上形成的。其内容格式及数据结构不尽相同。这种差异必然导致在利用过程输出时所使用的技术与方法的不同。又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公文形成时所依赖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不久就有可能过时,以致新的软硬件无法读取原先存储的数据,所以为保证数字信息档案长期可存取性,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措施:4.1采用通用技术

目前,电子公文的形成方式多种多样、很不统一,这将给今后利用工作带来许多的困难。所以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应把属于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转换成通用的文件格式;或将电子文件建立在通用的数据平台上,以消除由于技术不同或技术过时所带来的影响。一般文字型电子文件以XML文档和RTF、TXT为通用文件格式;图像电子文件以JPEG、TIFF为通用格式;影像数据以MPEG、AVI为通用文件格式;音频电子文件以WAV、MP3为通用文件格式;多媒体音像数据以MPEG、AVI为通用文件格式。

4.2打包保存法

打包保存法就是在保存电子文件的同时,将与电子文件相关的软件及其应用系统一并保存,并与电子文件存储在一起。在使用该电子文件时,可运用与该电子文件存储在一起的这些软件系统进行读取。此法一般是针对那些无法转换为通用文件格式的电子文件,如用音频设备获得并经过计算机处理的动态影像文件,应注意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

4.3拷贝法

拷贝是在原来的技术环境下,适时重写信息数据,防止由于存储载体物化性能变化而引起的信息丢失,这也是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一种基本方法,此法目前已大量地应用于磁盘、光盘、磁带档案信息的长期保存上,但它不能解决电子文件由于计算机软硬件过时所引起的长期保存问题。

4.4再生性保存法

再生性保存法是指将技术过时的存储在磁性载体或光盘上的电子档案,适时地转移到纸张上或缩微品上的方法。这样利用时就不再使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读取,从而避免了计算机软硬件过时所带来的麻烦,并能很好地保证电子文件长久的可读性。其不足之处是失去数字化信息可远距离传输、检索方便、使用灵活等特点。而且,有些电子档案信息,如声音信息、视频信息、超文本信息、多媒体信息等也无法转移到纸上或缩微品上。

4.5迁移法

迁移法就是将数字信息从一种技术平台转换到另一种技术平台上的复制方法,它是计算机软硬件变化适时改变数字信息格式的一种处理过程。这一过程使得数字信息在将来也可以被读取。迁移也意味着数据信息从一个存储载体转移到另一个存储载体上,以进行数字信息的长期保存与读取。采用迁移法,通常是将对软件依赖性强的格式迁移到对软件依赖性低的通用格式上。或者将数字信息从品种繁多的格式迁移到易于管理的标准格式中。目前迁移技术被认为是保护数字信息长期存取的必须和恰当的选择。但迁移也不能“一劳永逸”,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升级,还应适时再迁移,从而使数字信息随技术更新而一代一代地向下流存。

以上介绍的几种方法,一般地说,对于使用频率很高、软硬件技术未过时的、仅是存储载体理化性能发生变化的,可采用拷贝法;对于使用频率较高、软硬件技术已快过时的,可采用迁移法;对于使用频率较低、软硬件技术已快过时的、并且确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数字信息可用再生保存法。

5电子文件的安全性保障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制度,从每一个环节堵塞信息失真的隐患,这也是确保电子信息档案真实可靠的重要措施。

5.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是由人制作的,其管理和利用都要按人的意愿进行。因此对参加电子文件制作和参与管理的人员必须加强管理,以防不测。必须制定一套人人都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约束涉及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人员的行为。实践证明,良好的安全规范是保证数字信息安全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

5.2加强对电子文件制作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在电子文件的安全管理过程中,仅靠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对涉及电子文件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或短期培训等途径,提高他们对保证电子文件和档案真实、可靠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科学管理电子档案的素质,增强他们工作的责任感,并树立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5.3建立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从形成到电子档案的开发利用,中间要经过很多环节,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电子文件的真实可靠性。因此,建立全过程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职责要求,就显得非常重要。如电子文件形成之后,要及时收集积累,以防分散状态下发生信息丢失;电子文件归档时,要严格检查相关文件是否收集齐全,否则就会给将来利用带来困难和麻烦;迁移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发生信息丢失。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将对数字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要实现电子政务环境下电子文件的科学管理,就必须贯彻“前端控制”和“全程管理”的原则;为保证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与安全性,就必须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技术措施和手段,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冯惠玲.电子文件管理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对于其中有什么“黑幕”,土生阿耿无从知晓,现在也懒得去关心。我还是先根据有关报道梳理一下正方和反方的辩论意见,然后给出我的一些文艺法感怀。

正方(影片方)声称,之所以选择突然退出大学生电影节南京开幕现场,是因为“我们无法满足(南京)本届大学生电影节组委会必须某大明星参加开幕活动的要求。我们对本届大学生电影节重点强调的大学生文化品位的观点无法认同。”“开幕电影不是追星族的晚会,我们的电影在北京大学没有明星的情况下,2100人的百年讲堂扌橄贝笱ё痈粗氐缬暗闹魈澹獗臼俏颐遣渭颖窘齑笱缬敖诘淖畛趵碛伞6窘齑笱缬敖谀暇槲岬墓ぷ魅梦颐巧罡惺颐蔷醯谜馐嵌缘缬耙帐醯牟蛔鹬亍N颐且卜⑾终馄涫凳亲槲崮掣鋈说钠肺焕从跋煺龌疃姆较颉!?反方(组委会方)的辩护意见是:“本来开幕首映式放《青春爱人事件》,北京的组委会原来安排导演颢然和演员周靓、郭涛来南京。投资方提出三人坐飞机,我们的经费有限,来回机票要7000多元,就希望他们改坐火车软卧。投资方说颢然坐软卧可以,两位女演员不行,我不知道这两位女主演都是什么大腕?”“他们说北大放映没带明星,其实他带了王思懿。东大对文化素质教育相当重视,这也是我们要承办此次电影节的主要原因。《青春》在北大放映时还是售票的,而我们都是赠票,就是希望吸引更多的大学生。”

要是用一句话概括双方的意见,那就是:正方宣布退出的原因是“难以满足”反方的要求;反方辩称的主要理由也是“难以满足”正方的要求。看来,是由于正方和反方都难以互相满足,才出现了第12届大学生电影节上的尴尬的一幕。

可是,双方“难以满足”的到底是什么要求呢?表面看来双方都抛出去了一大堆的说辞,但说到底,片方的意思就是:电影《青春爱人事件》的导演(编剧)和主演前往南京必须要乘坐飞机,可谓“白日放歌须纵酒”;组委会的意思就是:假如主演不能亲临现场,何谈吸引领导和观众?可谓“青春作伴好还乡”!这种“须纵酒”的意识其实就是“大腕情结”;“青春做伴”的意识其实就是“明星排场”。真正“难以满足”的,不是别的,正是文艺领域流行的“大腕情结”和“明星排场”!

文艺领域一旦被“大腕情结”与“明星排场”充斥,就会闹出不少笑话。电影《青春爱人事件》投资方北京磐石天地影视文化发展公司与第12届大学生电影节南京组委会的风波,就是“大腕情结”与“明星排场”闹出来的一场不大不小的笑话。尽管它气伤了片方和组委会,但却使无数旁观者笑掉了不知多少颗大牙。土生阿耿的大牙多次被文艺圈内的骚事笑掉,掉了又镶,镶了又掉,上次被电视节目“狼狗咬美女”〔注〕笑掉之后刚刚镶好,这不,没过几天又被笑掉!试想:那些大腕们也真会耍,火车软卧不屑一坐,非要坐航空器不可;组委会也真会找卖点,明星们不来,领导就不出席。呜呼哀哉!

“大腕情结”与“明星排场”之所以难以满足,并由此殃及电影节受益群体的观赏利益,从法治的角度观察,就是因为文艺立法不完善,尤其是文艺法律责任方面尚无科学的理论支持。文艺法是调整文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文艺关系产生于文艺行为,文艺行为包括基本文艺行为和非基本文艺行为,前者如文艺创作行为、文艺演出行为、文艺传播行为和文艺管理行为等,后者如文艺委托行为、文艺投资行为、文艺中介行为和文艺诉讼行为等。文艺行为主要由文艺主体(包括艺人)之作为而生。文艺主体的文艺理念在文艺行为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案中的电影节中的电影展映属于文艺传播行为之一种表现形式,南京组委会在电影节开幕式中放映电影《青春爱人事件》,从文艺法上说,组委会和片方在发生文艺传播行为,双方构成文艺传播关系。文艺传播行为不同于文艺管理行为,前者形成的文艺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文艺关系,后者形成的文艺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文艺关系。这就要求组委会和片方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以平等理念创设文艺行为,建立文艺关系。平等理念指导下的文艺关系不允许“特权”的存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和大小优劣之别。就片方派出的导演和主演来说,仅仅是片方在文艺传播行为中的一个具体文艺参加人,而不是文艺关系主要当事人。此具体文艺参加人尽管是导演和主演,在文艺欣赏者眼中往往被称为“大腕”,但仍然应当遵循平等理念,前往南京参加电影节乘坐的具体交通方式可以由双方平等协商,没有硬性规定非要乘坐最高档次之交通工具,更没有铁杆规则允许这些“大腕”可以因不能乘坐飞机就可以罢场。认为自己是“大腕”,要像邀请古代帝王那样乘坐“官轿”,孔雀屏开,天子设琼林之宴;玉璃扇展,群臣赴金殿之筵,简直是一种不知天高地厚之“耍腕行为”。在组委会之意识流里,必须有明星在场,领导才能出席,这是一种“明星排场”在作祟。作为文艺传播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其主要传播义务就是要依约放映电影《青春爱人事件》,也是片方赋予的传播权利,至于“明星”是否到场,本应不影响影片放映义务之履行,但过分膨胀的“明星排场”还是冲昏了组委会组织者的头脑,个别领导很可能就把自己放置于“明星”之阶位,是否出席电影节要取决于“明星”是否在场,全然不顾文艺传播行为本身之意义。一方有超浓度的“大腕情结”,一方要讲究不俗气的“明星排场”,而双方又互相不能满足对方的这些“高雅要求”,于是,一场“风急天高猿啸哀,渚清沙白鸟飞回”的壮观场面从天而降。

也许真如片方所说,突然宣布退出是由于组委会内部“有黑幕”;也许真如组委会所说,突然宣布退出是由于片方妄图“恶炒作”。但是,在中国电影百年华诞之际,在第12届大学生电影节上,真正的预约影片没有上演,却上演了如此一场“人不来鸟却惊”的滑稽闹剧,代替了电影《青春爱人事件》,充当了南京大学生电影节开幕式上的首映节目,可忙坏了我们的媒体人了。然而,没有文艺法框定下的文艺合同,其实际约束力往往在现实中又远远小于普通民事合同,张口一个“大腕”,闭口一个“明星”,就可以轻飘飘地把合同撕得粉碎,这似乎不是道德规则所能管得住的,而法律规则中的民法和合同法尽管有违约责任之律条,然而其怎能管得住文艺行为中的“以违约换利益”之异化了的惯常现象?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1.1测试设计重点偏离使用QC软件测试发现bug统计,如表1所示。根据表1工作量统计,25人/日为5个中级测试工程师一周的工作量,但是根据测试用例发现的bug数量仅占bug总量的44.18%,该比例显示测试用例的设计重点严重出现偏离。需要在测试用例设计的方向上进行调整。

1.2测试过程不可控QC软件测试计划中测试执行阶段为2013.3.8-2013.3.27,执行三轮测试;实际测试时间为2013.3.23-2013.4.20,执行测试三轮,计划完成时间严重偏离,表2为原计划与实际计划的对比。表2显示测试计划进行了较大调整,计划截止时间比原计划延迟23天。延迟原因经分析主要为开发提交测试时间延迟,开发提交版本问题较多,测试计划安排不合理,在两轮测试间为安排开发修改bug时间等。想要解决该问题,不仅需要对测试过程进行管理,同时也需要对开发提交的测试版本质量进行管理。

2软件质量管理改进对策

2.1需求工程管理软件开发过程中,需求不明确会带来需求的频繁变更,浪费了很多时间。针对此项问题,可对需求相关的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其需求管理结构图如图2所示。加强需求开发和需求管理的有机结合,不仅减少了需求的变更次数,还解决了工程师对需求不能理解到位的问题。需求开发和需求管理同样重要,只有两者互相配合才能做出用户满意的产品。

2.2立项管理为了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高的价值,公司可通过立项管理流程进行立项管理,立项管理流程分为立项建议、立项评审和立项筹备三个阶段,其具体流程图3所示。

2.3测试流程管理针对测试流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对整体的测试流程做如下的改变:(1)测试部门可进行需求学习及需求讨论,对理解不清楚及有疑问的需求,由研发设计部门进行解答,研发设计部门不能解答的由其联系用户确认后作出解答;(2)需求确认后,针对系统功能和性能等指标,由测试工程师进行测试测用例的设计,设计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测试工程师根据需求进行测试用例的编写,另一方面测试工程师可根据用户反馈问题进行分析汇总;(3)使用QC功能测试工具对应用软件兼容性、操作系统兼容性进行测试,以便于使用测试工具完成多种环境下的功能和兼容性测试;(4)进行自由测试以便于对系统测试用例进行补充,分析测试用例未覆盖问题的原因;(5)定期分析缺陷库中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测试用例的修改。

3结论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如果对过去一段时间的研究作一个阶段性的反思的话就不难发现,在课题面临的种种问题当中,如何找准现代教育技术与语文教学的最佳结合已成为研究的重点与难点,而这种结合的关键似乎又更明显、更集中地体现在课件的设计、制作与运用上。因为课件虽然只是课堂教学的一部分,但如何去设计与运用它却直接体现了教师的教育教学观念,体现了教师、学生、教材、媒体在课堂教学中的关系,而这恰恰是探讨新型教学模式的关键,也正因为如此,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经常产生的种种怀疑与争论,都最终不约而同地集中到课件上。

可以这么说,由课件引起的众多讨论,已超越了课件本身,而涉及到了课题的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对课件的研究也已经成为课题研究中提纲挈领的关键。对课件认识的程度,直接影响到课题研究的进展。如果我们对课件设计、制作、运用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能够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那么下一步的研究将会顺利得多,但是反过来,它也可能成为影响课题继续深入、推广下去的瓶颈。就目前的情况看,课件已经成为课题研究推而广之的拦路虎,许多对课题的怀疑、观望或者是望而却步大多是由课件直接引起的,即使是勇于尝试、有志与此的一部分人,也由于“想说爱你不容易”的种种艰辛与困惑,而影响了前进的脚步。但与此同时,全国素质教育的大力推进力度,语文教改的强烈呼声,课题研究继续深入的势头,显示了现代教育不断前进的步伐。加强对课件研究的迫切性已不容置疑,正是时候了。

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课题要想有所突破,也许可以先从课件入手,搞清其在课堂上的作用,与学生、教师、教材等教学因素的关系,进而明确课件设计的原则,运用中的定位,然后才可能在教学模式的探索上有所作为。在对这诸多问题还没有较为清晰的认识之前,似乎还不宜急于重构新的课堂关系,否则力不从心,漏洞百出不说,更可能使本来探索过程中正常出现的一些问题被夸大,影响自己更影响其他后来者的信心,阻碍研究的步伐。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本文试图换一个研究的角度,从现代教育技术介入后,新的课堂关系中的矛盾焦点——课件入手,提出一些问题,希望能从中理出一些头绪,即使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也许籍此一斑而窥见全豹,进而解决问题也未为不可。

对现状的反思

纵观语文教学软件的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计算机公司与教育部门合作开发的软件,此类软件基本以课本为蓝本,与电子课本没有本质区别。而且这类软件大都以学生学习课堂所要学的教学内容为主,以学生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为目标,很难说这些软件究竟对学生的学习起了多少作用。也有些公司找一些著名的中小学合作,投入很大,希望能够出品面向教师的帮助教师讲课的精品课件,但由于课件的通用性差,软件运行时不容易随时修改或加入自己的想法,因为教无定法多数教师不愿意使用这类软件,对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更是如此。(1)

那么另一类由语文教师自己开发的软件又如何呢?费时、耗力且不说,从已开发出的软件质量上看,由于计算机编程人员对学科缺少了解,脚本又不容易说清楚,有些教师虽然有教学经验但不大明白计算机能做什么,所以软件脚本就不会比传统教学有很大突破。即使不存在上述障碍,由于新教学观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有些教师囿于传统习惯与观念的影响,对课件的认识还不深,因此,课件制作或旧瓶装新酒,仅停留在教案+板书+资料的层次上,缺乏针对性,缺少说服力,课件在质量上也很难有所突破。

由于课件质量差强人意,就必然导致课堂教学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课堂上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课堂上协商、合作、讨论也热热闹闹地进行着,但学生和教师都抱怨自己患了“失语症”,被剥夺了话语权利。的确,面对这样一个涵盖了教案、板书、教材的“全能”课件,还有什么可说的呢?于是有人戏称:学生在课件中漫游,教师在讲台上手足无措,只有电脑忙忙碌碌,电脑成了插足的“第三者”。这样的课堂与传统教学没有本质的区别,甚至不如传统教学。

由此,有人就提出了以下的质疑:在一些优秀教师的课堂上,尽管主要是由教师讲授,也没有运用任何现代教学媒体,但教师绘声绘色、出神入化的讲授过程,依然能够激发起学生强烈的求知欲,学生学得津津有味,生动、活泼、主动。那么,现代教育技术是否是语文课堂的必需选择,教学的最优化是否只有通过现代教育技术才能实现?培养创新人才,建构新型教学模式是否一定要以现代教育技术为手段?

其实,这些问题已无须回答,但这样的质疑值得我们重视,其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值得思考。首先,从上述疑问中可以看出,要在语文教学中普及、推广现代教育技术,那么,现代教育技术如何显示其在语文教学(特别是高中语文教学)中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优势的问题就无法回避。这是课题研究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课题研究的关键.不解决这个问题,课题研究就很难再向前推进。虽然“四结合”课题准确地抓住了传统语文教学的一些弊病,并明确地提出了研究目标,但建构主义理论也好,现代教育技术也好,任何一种理论或技术都无法不经实践的检验、辨别与改进,拿来就用。鲁迅先生在《拿来主义》中曾谈到:“没有拿来的,人不能自成为新人,没有拿来的,文艺不能自成为新文艺.”现代教育技术要想被语文课堂教学所接受,也必须经过这样一个“为我所用”的占有、挑选的过程。事实已经证明,建构主义虽然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先进的教学观念,但其本身的理论局限、现代教育技术的利与弊,语文学科教学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关系的变化,决定了一些先进的教育技术或教学理论还无法在语文课堂上直接套用,这就使课题研究面临一系列复杂问题,造成了课题研究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问题就必须调整研究的思路,课题必须首先立足于语文学科教学研究,依托当前素质教育的大背景,明确语文教改目标,有选择地吸收、融会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以现代教育技术为突破口,从而实现对传统语文教学模式的突破。这不仅仅是说法的变化,而是一个思路的变化,立足点的调整。

其次,教学媒体的现代化不等于教学最优化,教学最优化的决定因素不在于使用哪种媒体,而在于教师所持的教育观念。“如果在使用现代教学媒体时,依然以落后的教学理论作指导,采用落后的教学方法,只是向学生灌输知识,那么就从原来的教师的人灌变成电灌或人机共灌。”(2)现代教育技术的功能再强大,也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只是为语文教改提供了一种可能,但它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不能包揽一切,喧宾夺主,对它过分的依赖,反而会失去人的主体性与主动性,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课堂上各自的角色定位,学生的主体、教师的指导地位不能动摇。优秀教师之所以教得好,关键在于能够激发起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调动起大多数学生的学习兴趣、热情(最好是激情)、主动性(知识之内在逻辑的魅力以及知识对学生当前和今后发展之价值的吸引力)。因此,即使此时仍然只是教师的讲授,但此刻的教与学和后者的教与学可以有本质的不同,其根本区别就在于教与学的立足点是学还是教。优秀教师是把教师的教融化在学生的学习活动中了,教是手段,是为学生更好地学。成功教学的关键在于如何激发起学生主动建构的欲望与兴趣,如何引导学生步入知识的殿堂。这就使得课堂从单纯对学习结果的关注转移到对学习过程的关注上来,这看起来是视线的移动,但却是一个实质性的转变和观念上的飞跃。传统教学之所以备受死板、僵化的指责,也在于课堂对学习结果的过分关注,忽视了学习过程对学生学习的意义,扼杀了学生的主体意识,造成了诸多恶果。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的学习过程应该是一个主动探究的过程。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成就动机,一种力求成功的动机,一种是避免失败的成功动机。(3)由于学生在智力结构和发展水平上是有差异的,其成长环境和各自经历不同,他们在学习上所能达到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教师在协助学生设立学习目标时一定要根据学生自身的最近发展区而定,不可强求统一,不同层次的学生设立不同的学习目标,采取分层推进、分类指导的方式,让不同层次的学生在经过努力后,都有机会获得成功的体验。当人把精力放在关注自身的努力时,他就不在乎别人怎么评价自己,不关注自身的努力时,他就不在乎别人怎么评价自己,不关注一时的成败,他明白,自己每付出一份努力,都是在朝向目标前进一步,因此,即使面对困难,他也不畏惧,也要设法克服,为了实现目标,他敢于尝试错误,敢于探索,所以他的努力、态度是积极的,学习起来是主动的,这时的学习动机是持久的、内在的.同时,对学习过程的关注,其意义还在于让学生把学习作为其提高人生质量的追求。关注学习过程,就是要优化学习过程,学习过程得到优化,自然就优化了学习结果。因此,必须把我们的着眼点转到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上,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努力,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成功体验。

这种对学生自我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视,体现了人本主义全面发展的主张,对学生内在的、持久的学习动机的激发,正是培养创造精神的前提,而学习过程中尊重个体差异,培养个性发展的重要环节——分层教学,恰恰是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所在,多媒体网络教学中的交互功能,是传统教学中无法实现的,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情境”的创设,强调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协作”、“会话”,就是强调反复交互。

对课件空间的探索

由此,我们可以尝试给作为交互的焦点——课件的功能和定位作如下描述:课件不应仅仅是一个静态的呈现学习内容的容具,它应该是关注学习过程的一个具体体现,是可以激发起学生主动建构的欲望与兴趣,引导学生步入知识的殿堂的一个动态的,具有强大召唤力、启发性的,可以从中不断衍化、生成新的思维结果的无限广阔的空间。它应该是点燃思维火花的导火索,是打开世界的一扇窗户,是学生探索学习的抓手,是点石成金的金手指,是尽情创造、实践的自由乐园。这个空间应该有活泼的流动的思维,有鲜明生动的个性,有植根与人文精神的人伦情怀、人性感受,有情感交融、回肠荡气的人化情境……

这种对空间的呼唤,首先是出于对学生学习主体的尊重,创造意识的呼唤。对于创新人才的含义,何克抗教授曾经作过精练的概括,创造型人才=创新意识+创造性思维+创造实践能力+有意义的独特产品(观点、作品、方法)。培养创新意识必须先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个人意识,使学生从教师、教材乃至课件的话语权威中走出来,先要有可想,可说、可做的自由与空间,然后才能有敢想、敢说的主体意识,才能有鲜明、独特的个性话语,进而才有可能产生有意义的独特的观点、作品、方法。目前,许多学生由于长期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已习惯于接受现成的结论,如果课件中结论性的东西太多,学生就很难超越现有结论有自己的思考。另外,当课件着眼于思维的引导、实践能力的训练,着眼于教会学生学习时,课件的启发、引导必然能够激发学生强烈的学习欲望,搅动学生的思维,唤起学生更活跃的思想,也就可以有更多的富有创造性的思维或结果产生。这样动态的、可以不断衍生的特点造就了课件对学生的召唤力,而其召唤性的大小,应该成为衡量课件质量高下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空间的呼唤,更来自于语文学科本身的认识特点。语文课本中的文学内容占70%,语文课的主要活动——阅读、欣赏是一个特殊的认知过程。真正的作品总是具有极大的混沌性、模糊性,包含多重的(甚至是开掘不尽的)意义,有的“意义”甚至是可以意会不能言传、无法明晰化的,作品的价值是要在读者的创造性的阅读中去实现的。也就是说,文学的本性决定了对它的理解、阐释必然是多元(甚至是无穷尽)的,而且随着阅读对象,时间、空间的变化而不断发展。而文学的魅力恰恰也正在于此:真正的文学作品总是常读常新,并且给阅读者带来真正的创造性发现的喜悦。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学语文教学,指导学生阅读文学经典名作,对于启发正处于成长期的青年学生创造性思维与艺术想象能力,具有特殊的作用。

正是由于每部作品为所有的读者都提供了一个可供多方解读的空间。因此,教师、课件对作品过多过细的分析解释无疑是多余的,吃力不讨好,这种过度的关怀反而是对学生主体地位的的侵犯,它剥夺了学生想象的权利,限制了学生的解读的空间,甚至可以说它剥夺了学生阅读的乐趣,更束缚了学生的创造与个性,这不仅不符合阅读的一般规律,更与培养创造精神的基本出发点背道而驰。

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学生是一个不成熟的读者群,是需要培养的读者,他们的阅读和审美既要尊重更需要引导,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以及课件的话语权利就在这里体现。

这样的课件相对于那些大而全的课件来说是有缺陷的,在内容上不全面,然而这样的缺陷是必需的,也是有价值的,因为它更有针对性,针对不同的文体,不同的课型,不同的教学目标、教学要求,不同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选择学生最需要而仅凭教师或传统媒体无法达到或更好解决的问题,或创设情境,或学法指导,或学习点拨,或人机交互……只有针对性才有实用性,课件不再是在课堂上到处开花,面面俱到的“全能选手”,而是课堂上的一个或几个兴奋点,兴奋学生的思维,兴奋教师的教学,使平淡处生奇,使无疑处生疑。也只有针对性才有灵活性,课件不再仅仅是课文的阐释,资料的展示,方法的罗列,而是提供了一个可供多方解读的空间,学生的思维是自由的、活跃的,更是有目的的。如此,现代教育技术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才能充分显现。

课件本身必须依赖于科学技术而存在,但是我们应该警惕在人文学科中,不能让科学主义的力量将语文的人文精神消解,要充分地利用科学,就要对科学进行合理的限制。科学技术是一柄双刃剑,既有创造性,也有破坏性。这种警惕不是没有道理的,在对语文教学的各种反思与批判声中,就有“限制科学主义,张扬人文精神”的呼吁。几十年来,语文教学的失误之一就是科学主义的泛滥,人文精神的消遁。当然语文教学可以用科学理性的方法进行量化,分步骤,摆序列,循逻辑等,但科学主义的理性方法永远不可能彻底清晰地解决语文教学的复杂性,不可能根本解开语文教学之谜。(4)过度追求教材体系的逻辑化、教学点的细密化;教学方法上对语言和内容的透析化、准确理解化;语文知识完全量化;语文能力的训练层次化;语文考核测评的标准化等等,科学理性的剖解越深入,就越背离语文教学的本质。“人文学一般并不能单纯地从逻辑概念和逻辑上来解释,而总是更多地与某种‘先于逻辑的东西’相关联”。(5)语文在本质上强调人的情感,人的体验,总体特征趋向于综合整体、动态化、无规则、无序列、内隐和模糊。

只有当科学的理性方法在人文精神的领导下,去创造人化的情感空间,才能使科学为语文所用,现代教育技术才会与语文课堂真正结合。从这个角度看,课件的空间不仅是自由的、流动的,更应该是模糊的,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唯其是动态的、模糊的,才可以不断衍化、生成新的空间,才可以借助现代教育技术的神奇力量去构造气韵流转的人文环境,使学生透过科学的眼睛去体验、去感悟,体验生命的情意,感悟生活的多姿……以有限的空间唤起学生无限的求索与创造。

这样的空间需要利用课件来营造,但课件本身无法生成、衍化,只有在课件与教师、学生(主要是学生与课件)之间的不断的交互、对话中,学生的思维空间才能不断被搅动、被拓展,课堂才能有充满活力的思想涌动。课件的生命力要靠交互来激活。这种交互一方面来自课件的交互功能,另一方面来自课堂的交互设计。前者属于课件的设计问题,后者属于课件的使用问题。

对课件的使用更集中地体现了课堂教学中教师、学生、媒体之间的关系。对于教师、学生、课件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打一个比方来说明,如果说学生是一只展翅高飞的风筝,那借以放飞的长线就是课件,风筝飞得有多远多高,就看教师手中的长线能放多长,又如何控制。“海阔凭鱼越,天高任鸟飞”,课件走入课堂后,教师并不是放弃了对课堂的控制,而是利用课件达到了更高明的控制。这种控制以给学生更多自由为目的,更有随机性,更有创造性,也更富挑战性。

参考文献:

(1)唐玲:《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教育软件》

(2)桑新民:《技术——教育——人的发展》

(3)马利文:《关注学习过程》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业务模型设计依据管道SCADA系统维护流程,采用面向对象思想对系统业务模型进行描述,业务模型如图1。数据库设计根据客户方要求,数据库设计需要每个区域每种类型的数据分开存储,以防数据混乱,但基本就分为四类:字典数据库、静态数据数据库、子表数据库、测试相关人员数据库。

2系统实现

2.1数据录入

遵循“所见即所得”的思想,主要的录入界面与报告证书界面保持高度一致,这样每个页面就代表了一个报告,为了更方便用户使用,我选择了用树形结构的菜单。子表数据的录入使用了DatagridView控件。

2.2数据查询

本系统采取的措施为,将每个功能模块需要查询的属性列名存储在字典数据库中,当我们指定了某个功能模块后,就可以在数据库中查询需要被查询的属性列名。这样不仅有效的达到查询的目的,还使代码量减少。

2.3报告出具

2.3.1Word报告出具

由于word本身是一个实现了自动化的COM组件,所以我们可以用C#语言和其提供的结构来访问和操纵Word文档。具体实现步骤如下:(1)生成word程序对象。(2)指定word模板路径。(3)生成word文档对象并打开模板文档。(4)获取模板中的所有书签。(5)给所有书签赋值。(6)保存word文件。

2.3.2Excel报告的出具

Excel报告的出具有两种方案可以实现。一种是基于流和COM组件的操作,一种是只基于COM组件的操作。考虑到效率,我们选择后者,实现步骤如下:(1)获取到处的数据表。(2)将所有满足要求的数据以流的形式全写入一个excel中。(3)生成Excel程序对象。(4)定义一个新的工作簿。(5)打开模板工作簿(此模板可以说一个空的excel文档,不起到任何作用,只是提供了一个载体而已)。(6)得到一个sheet。(7)将数据分割为一个一个的报告,并循环填充表格的表头(可适当的增减行列,以达到需要的目的)。(8)另存为。(9)退出Excel,并且释放调用的COM资源。

3结束语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9篇

当前南南合作的特点

南南合作在发展中国家的历史上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进入21世纪后,南南合作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并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全球性南南合作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

1.全球性南南合作继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冷战后,由于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分化、国际地位下降,全球性的发展中国家组织(如不结盟运动、77国集团等)的影响力也一度有所下降,在南北对话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作为旧国际秩序的“反叛者”,从来没有停止过要求建立公正、合理、平等的国际新秩序的斗争。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发展中国家的边缘化地位使得它们反对旧国际秩序下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标准的要求更加迫切。

近几年来,发展中国家加强了在全球范围内的团结,不结盟运动、77国集团、15国集团等又重新趋于活跃。2000年4月,77国集团在古巴召开了自1964年成立以来的第一次首脑会议,会议发表的《南方首脑会议宣言》和《哈瓦那行动纲领》指明了发展中国家今后发展的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5国集团近年来基本保持了每年一届的首脑会议,成为一支推动南南合作的重要力量。不结盟运动是最早成立的全球性南南合作组织,近期遇到的困难较多,不少人尤其是西方一些人认为不结盟运动已经过时,不结盟运动应该消亡。尽管如此,不结盟运动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注:“BackgroundInformationonⅩⅢNAMSummit,”KualaLumpur,20—25February2003,不结盟运动英文网址,.za,2002年8月5日。)

2.发展中大国在南南合作中的作用继续增强

近年来,南非、马来西亚、伊朗、古巴、委内瑞拉、哥伦比亚、阿尔及利亚等发展中大国在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南非自1998年担任不结盟运动主席国后,不仅积极协调和推动不结盟运动事务,而且还主持召开了一系列国际会议,如世界种族主义大会、亚洲和非洲论坛会议、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等。伊朗于2000年正式加入15国集团后,2001年当选为77国集团主席国,除积极协调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外,还积极推进“文明对话”,在南南合作中的作用明显增强。设在马来西亚的“第三世界网络”(TheThirdWorldNetwork)在动员发展中国家舆论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马来西亚将接替南非成为不结盟运动的主席国。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中,发展中大国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巴西在南方共同市场、南非在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埃及在东南非共同市场中都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联合国推动南南合作的作用明显增强

近年来,联合国加大了推动南南合作的力度。在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南南经济和技术合作的重要决议就有:1991年12月19日通过的《关于发展中国家间技术合作》的第46/159号决议、1994年12月19日通过的《关于联合国南南合作会议》的第49/96号决议、1995年12月20日通过的《关于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和技术合作及联合国南南合作会议》的第50/119号决议等。1995年6月,联合国确定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与技术合作的9项新方针也对南南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联合国不仅推动建立各种南南合作网,而且还竭力推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间的合作,资助发展中国家召开了亚非合作论坛等不少强化南南合作的会议。

4.南南合作更加灵活多样

(1)以专题为主的南南或泛南南合作势头加强。目前,发展中国家在人权、环境、限制小武器销售等方面采取合作措施,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南北合作组织或南北对话会议成为南南合作的重要场所。随着欧非首脑会议、美国与非洲面向21世纪伙伴关系会议等南北性合作会议的召开,发展中国家在会议召开前往往首先协调立场,以便争取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条件。

(二)区域性南南合作步伐明显加快

在全球化挑战面前,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在广度、深度和多样性等方面均有较大发展。新的地区经济合作组织不断出现,原有地区经济合作组织不断推出新的合作领域。目前,地区一体化组织遍布亚非拉各洲。

在亚洲,东南亚的经济一体化进展较快。东盟除三年一次的首脑会议外,自1996年起还多次举行非正式首脑会议,除就加快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东盟投资区进程做出一系列决议外,东盟还在加强湄公河流域经济合作、建设“电子东盟”等方面加强了合作,是发展中国家中经济一体化进展最快的地区。2001年底东盟又与中国共同商定了在10年内成立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的设想。(注:《中国东盟贸易区仍障碍重重》,BBC中文网,bbc.co.uk,2001年11月6日。)在中东地区,海湾六国经济一体化的步伐有所加快。2001年12月,海湾合作委员会首脑会议决定建立海合会国家关税联盟,启动日期从原计划的2005年提前到2003年,并在原则上批准2010年起实行海合会国家统一货币。(注:《海合会国家第22届首脑会议闭幕》,,2002年1月1日。)尽管印度与巴基斯坦在克什米尔问题上冲突不断,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仍在重重困难中寻求加强经济合作的方法,2002年1月联盟首脑会议后发表的《加德满都宣言》决定在2002年底前制定出有关在该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框架协议,为建立南亚自由贸易区创造条件。(注:《南盟首脑会议综述:加强合作共同发展》,,2002年1月6日。)

在拉美,目前已形成以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加勒比共同体、中美洲共同市场等为核心的地区集团化结构,并在各地区集团之间表现出互动和互融的势头。作为整个拉美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协调、指导机构,拉美一体化协会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拉美一体化组织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南方共同市场(简称南共市),该组织自组建以来表现出强大的活力,成员间贸易额从1990年的41.3亿美元猛增到1998年的203.5亿美元。(注:本文拉美、非洲和中东地区集团间贸易统计数字均来源于:WorldBank:WorldDevelopmentIndicators2000,Washington,D.C.,December1999。)近期,受阿根廷经济危机的影响,南共市的这一发展势头受到一定阻碍,南共市相互出口额从2000年的177.11亿美元降到2001年的160.43亿美元,降幅达9.4%。尽管如此,2001年12月举行的南方共同市场首脑会议仍表示要积极推进南共市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此外,2001年南共市还与南美洲另一经济集团安第斯国家共同体(简称安共体)就建立两大地区自由贸易区问题进行了磋商,2001年南共市与安共体之间的相互出口上升了4.3%。(注:《拉美国家出口下降外贸赤字扩大》,新华网,,2001年12月18日。)

在非洲,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势头也方兴未艾,目前已形成东南非共同市场、东非共同体、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共同体、马格里布联盟等重要的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这些组织在削减贸易关税、建立自由贸易区、推动成员国扩大贸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2002年7月非洲联盟的成立,标志着非洲联合自强又步入新的发展时期。与此同时,非洲还正式出台了“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决心进一步加快非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在非洲次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

南南合作新领域

与早期南南合作相比,全球化条件下南南合作具有更加广阔的领域。发展中国家总体实力的上升和50多年南南合作的经验,也为发展中国家在更广阔领域进行合作提供了条件。

(一)经济领域

发展中国家自独立以来,就进行了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1955年万隆会议通过的《经济合作的决议》在南南经济合作史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后,南南经济合作的步伐不断加快,并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和计划:1972年在圭亚那乔治敦召开的不结盟运动外长会议通过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的不结盟行动计划》、1978年联合国发展中国家技术合作会议通过的《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1981年77国集团通过的《加拉加斯行动计划》、1990年南方委员会发表的《对南方的挑战》的报告、1997年1月77国集团在哥斯达黎加圣何塞举行的南南贸易、投资和金融会议通过的《圣何塞宣言和行动计划》及2000年77国集团召开的首次南方首脑会议发表的《南方首脑会议宣言》和《哈瓦那行动纲领》。

1.21世纪南南工农业及其他经济领域的合作有更广阔的前景

独立以来,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南南合作是从农牧业、采掘业、手工业、轻工业、加工业等经济领域的合作开始的。在全球化条件下,南南合作的领域将更加广阔。在第一产业,除传统合作项目(如热带水果、花卉、蔬菜、食用菌、渔业养殖的开发与推广)外,以资源综合利用、物质多级循环、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为目标的生态农牧渔业合作方面大有可为,生物工程新技术在农牧渔业中的开发和应用合作也将在今后南南合作中占有一席之地。在第二产业,随着一些发展中国家相对完备工业体系的建成,发展中国家在轻工、纺织、家电、化工等加工业都具备了相当的竞争实力,中间技术制造业也表现出比较优势。1960年制造业只占发展中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15.6%,到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达到25%,(注:畅征、陈峰君:《第三世界的变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0页。)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合作将会有较大的增强。在第三产业,发展中国家在金融、保险、旅游等方面的合作也在不断增加。东亚金融危机后,发展中国家在金融、保险方面的合作出现较快的发展势头。

2.加大贸易往来还有很大的空间

从某种意义讲,发展中国家间贸易量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的晴雨表,也反映了南南经济合作的总体水平。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额呈快速增长状态(见表1)。

表1发展中国家出口情况

单位:10亿美元,离岸价格

1985199019952000

发展中国家490.3831.31435.02073.0

世界1874.53381.75070.86341.2

资料来源:UnitedNations:WorldEconomicandSocialSurvey2001,TrendsandPoliciesinthe

WorldEconomy,NewYork:2001,pp.258—259。

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出口也有较大增长,发展中国家间出口额占其总出口额的比例为:1985年28.7%、1990年32.5%、1995年41.5%、2000年38.0%。发展中国家地区间的贸易额也呈快速增长状态。以拉美和非洲为例,拉美国家间出口额占其总出口额的比例为:1985年12.6%、1990年16.5%、1995年20.5%、2000年22.1%。非洲国家间的出口额占其总出口额的比例为:1985年4.2%、1990年7.0%、1995年10.6%、1998年12.0%。(注:UnitedNations:WorldEconomicandSocialSurvey1999,NewYork:1999.)

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间贸易仍有很大的发展余地。(1)贸易额有很大增长余地。在地区或次地区一级,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地区及次地区间的贸易额可能出现较大的增长。如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卓有成效,4国间的贸易额从1990年的35亿美元猛增到1998年的210亿美元。(注:尚德良:《世纪之交拉美国家的经济发展》,载《现代国际关系》,2000年1~2期,第81~84页。)在全球范围内,发展中国家跨地区的经贸合作也有很大的发展余地。以中国与非洲的贸易额为例,1950年中非贸易额仅为1214万美元,1991年增长到14.4亿美元,2001年中非贸易额达108亿美元。(注:数据来源:外经贸部网站,中国对外经贸统计数据,网址:。)(2)贸易结构有待进一步改善。据统计,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在世界初级产品出口中所占的比例为:1985年52.7%、1990年48.8%、1999年44.4%。而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在世界制成品出口中所占的比例为:1985年18.3%、1990年23.0%、1999年27.5%。(注:UnitedNations:WorldEconomicandSocialSurvey2001,TrendsandPoliciesintheWorld

Economy,NewYork:2001,pp.260—261.)目前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也主要集中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上,原料和初级产品占很大的比重。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互补性的增长,制成品等高附加值产品的比例也将逐步扩大,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可能成为初级产品生产国的重要市场,同时向其他发展中国家出口更多的制成品。(3)贸易覆盖面有很大拓展空间。目前,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主要贸易对象除周边国家外,主要是发达国家。随着经济交往增多,尤其是发展中大国间经济交往的增多,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对象会进一步多元化。

3.扩大相互间的投资大有可为

与贸易相比,推动发展中国家间的相互投资,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相互投资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经济和管理人才,而且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走联合发展之路,进一步加强南南合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出现了迅速增长势头。据统计,发展中国家1998~1993年的年均对外直接投资额为235.09亿美元,1999年已增加到656.38亿美元(见表2)。在联合国统计的世界63459个大型公司中,发展中经济体(Developingeconomies)已占12518个,占世界总数的19.7%,其中非洲167个,拉美2019个,南亚、东亚和东南亚9883个,西亚449个。(注:UnitedNations:WorldInvestmentReport2000,Cross-borderMergersandAcquisitionsandDevelopment,NewYorkandGeneva:2000,pp.11—13.)应该说,在21世纪发展中国家不仅需要,而且也有能力扩大相互间的投资。

表2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状况

单位:百万美元

1988~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

发展中国家23509421245025957763643353304565638

世界221357282902357537390776471906687111799928

发展中国家

所占比例(%)10.6%14.9%14.1%14.8%13.6%4.8%8.2%

(二)科技、教育领域

1.科技合作

尽管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在科技方面取得与发达国家平起平坐的地位,但南南科技合作大有可为。一些发展中大国(如中国、印度、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南非和韩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科学技术相对发达,进行南南合作具有较好的基础。以中国为例,1978~1990年,我国同发展中国家约执行了2000多个科技合作项目。至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与96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或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协定,与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关系。(注:引自中国南南合作专家委员会于2001年11月编写完成的《中国南南合作发展战略》(电子版),第一章第三节,网址:。)可以预见,21世纪南南科技合作不仅会有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而且会从主要由政府主导向多种成分参加的合作方向发展;合作方式将更趋多样化。

2.信息合作

长期以来,南南信息合作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足够的重视,这也是造成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发达的重要原因。联合国秘书处公布的资料认为,通过信息技术和知识来创造价值的“新经济”是一种“富国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全球化中获益。近年来,南南信息领域的合作受到更多国家的重视。2000年南方首脑会议发表的《南方首脑会议宣言》和《哈瓦那行动纲领》均强调发展中国家信息领域合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合作措施。2001年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召开的第11届15国集团首脑会议,将会议的主题定为“利用信息与通讯技术潜力,促进集团发展”,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发展中国家信息技术合作与交流,消除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巨大的技术差距和数字鸿沟。中国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召开了“信息通信技术南南合作国际贸易洽谈会”和“中国—东盟信息通信技术研讨会”,受到了有关国家的热烈欢迎。

3.人力资源合作

尽管发展中国家早就有人才交流和培养计划,人力资源合作的优势并没有被充分利用。1998年第三世界科学组织网络、第三世界科学院和南方中心合作出版的一本书,介绍52个发展中国家430个科学机构能力,其主要目的就是促进发展中国家间人力资源的合作。一些国际组织和发展中国家组织(如联合国和77国集团)也设立了不少基金,促进南南人力资源的开发。随着科学技术在发展中的重要性进一步被人们所认识,利用双边、地区、地区间和国际网络,培训发展中国家青年科学家,推动南南科学交流和训练,已被不少发展中国家作为南南合作的最优先的选择,南南人力资源合作明显增多。

(三)政治领域

1.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任重道远

自发展中国家登上历史舞台以来,南北对话与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历程充分表明了南方国家团结合作的重要性。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著名国际政治理论家克莱斯勒发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无论相对于其历史上的表现还是相对于北方国家同期的发展状况,都是很快的。根据他的观察,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在发展中国家提出国际新秩序倡议,最激烈地反对自由国际秩序之时,正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表现最佳的时期。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南方国家的实力和南方国家的团结是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国际秩序的保障。

在全球化条件下,政治合作仍将是南南合作的主要动力,发展中国家仍需在平等分享全球化好处、推动联合国改革、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保障南方国家以平等地位有效地参与国际决策、推动世界向多极化发展、捍卫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反对西方国家干涉内部事务等方面加强合作和磋商,通过联合国、地区合作组织、国际会议等各种论坛,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和利益。

2.争取有利的国际经济发展环境是当务之急

作为不平等国际经济关系的受害者,发展中国家一直将争取有利的国际经济发展环境作为南南合作的重要目标。1964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发表了《联合宣言》,正式提出了建立新的、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主张。此后,发展中国家多次重申了这一主张。1974年第6届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进入新的高潮。尽管取得过一些成果,但发展中国家不利的国际发展环境并没有根本改变,在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中仍处于从属地位。2001年5月,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一起参加的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不得不承认,最不发达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仍处在世界经济的边缘,并继续遭受赤贫的苦难。(注:引自《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宣言》,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文件,网址:/Chinese/newlinks,2001年5月21日。)

发展中国家并不反对经济全球化,它们反对的是全球化中的不合理的规则和秩序。在乌拉圭回合时期,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规则谈判中处于“沉睡”状态,导致了目前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但从西雅图会议以来,发展中国家的这一状况有所改变。目前,无论在世界经济论坛还是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经济规则之争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3.不断努力创造“文化交流”和“文明对话”的环境

技术进步尤其是通讯技术的进步及全球化发展趋势使世界向文化同质或文化交流与融合的方向发展。各种文化、文明、传统更多地交流、交融和融合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人类进步的体现。现在的问题是,超级强国利用其经济优势,借助经济全球化力量,把本身的强势文化和价值观大量输出到发展中国家,以“文化全球化”名义实现“文化霸权主义”的目的。在21世纪,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文化霸权主义的做法可能进一步发展,从而使世界许多相对弱势的文化、文明、传统面临空前挑战。

1997年5月,113个不结盟国家派出54个代表团,参加了在哥伦比亚举行的国际会议。会议文件指出:“文化多样性和人们对世界多元的看法,是人类的伟大财富。……不结盟国家要求将它们作为指导建立世界新秩序的价值观念。”该文件指出,全球化面临两种不同前景。“消极全球化,意味着丧失自己的身份、社团观念、个人价值和自身文化归属感。”因此,应当发展和促进“积极全球化观念,以此作为南方国家丰富人类文化财富的惟一选择”。(注:请参见不结盟运动的相关文件,网址:.za。)2000年首次南方首脑会议后,77国集团正考虑每两年主办南方文化集会、南方艺术节,推动南方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文明对话”的概念首先由伊朗正式提出,并经发展中国家努力,正式将2001年定为“文明对话年”并不是偶然的。

2001年“9·11”事件将“文明冲突”或“文明对话”的课题严峻地摆到了世人面前,应该说世界上这两种趋向都在发展。因此,通过文化合作,抵制西方文化霸权主义,是21世纪南南合作十分重要的课题。

(四)安全领域

在21世纪,安全问题的全球化趋向使发展中国家进行南南安全合作显得更加重要。在国际安全问题上,发展中国家需要通过南南合作,反对发达国家重限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轻限制常规武器销售的做法,敦促国际社会在禁雷、防止核武器扩散等问题上采取更积极的态度。要求发达国家兑现不对无核区使用核武器、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等方面的承诺。建立国际安全合作机制,使发展中国家的冲突得到国际社会应有的重视,同时争取在国际安全问题上有更大的发言权。

在地区安全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在21世纪将比冷战期间承担更大的责任。近年来,发展中国家自主处理地区冲突的能力有所增强。各地区性组织(非洲联盟、东盟、美洲国家组织等)都强化了这一机制,通过派驻军事代表团、观察团和委托有关成员国组成的调解团、直接派遣维和部队等方式,强化了维和作用。以非洲为例,自1990年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向利比里亚派出维和部队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由东非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发展组织等在解决利比里亚、塞拉利昂、莱索托、民主刚果内战和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边界冲突等问题上都起到了积极作用。2002年6月,“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亚洲在自主解决地区安全问题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南南合作展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作为独立的政治实体,登上了国际政治舞台,经济上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成为迅速崛起的第三世界。在联合国和许多国际场合,代表3/4的世界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对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世界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两极格局结束后,发展中国家作为被争夺的中间地带的战略地位有所下降,不平衡发展导致的分化也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整体政治作用的发挥。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由于政治动荡、经济基础落后、科技不发达、社会凝聚力低,这些国家进入21世纪后处境将更加艰难。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少发展中国家在21世纪尤其是21世纪初“边缘化”趋向还会继续发展。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10篇

据美国的一家数据研究机构统计和预测,1998年美国的Email使用者每天发送500万条Email信息,而这一数据在1994年仅仅是50万条,据预测,到2002年这一数据将达到15亿条。1998年,该国的一家位于旧金山的网上职业公司发现他们每个星期收到的Email比电话多得多,达到1000条。这迫使该公司不得不思考该如何管理电子邮件。这家公司在美国名不见经传,由此可以想见电子信息是以一种什么样的规模充斥着现代化的机构。因此西方国家的档案工作者提出“职能鉴定”,强调分析文件所反映的“职能”比分析文件的“内容”更重要;考虑机构的哪些职能活动、哪些工作更重要,并把相关的文件保存下来,比逐件的阅读文件本身更有效。这个例子只是说明“职能鉴定”的基本思路。实际上,我们后面还会讨论,虽然电子文件的产生是“职能鉴定”得以提出和实现的契机,但“职能鉴定”中所包含和体现的思想却要丰富得多。

一、职能鉴定法形成的四个原因

一档案理论的思想基础从国家模式到社会模式的转化

有关鉴定的理论最早见于英国的希拉里·詹金逊于1922年写成的《档案管理手册》。在这部书中,他提出“档案是公共凭证的道德捍卫,档案工作人员的信条是凭证的神圣性不可侵犯。”希拉里·詹金逊认为,文件是行政活动和事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不能有非形成者的人为干预,否则会损害文件的原始凭证性,所以他提出,不应由档案人员鉴定文件,档案人员的职责是保管档案而非制造档案,他提出应由文件的形成者从事减少大量堆积文件的工作,只有行政官员才是选留和销毁文件的唯一人。希拉里之后的许多档案工作者都曾经对他的有关鉴定执行者的观点提出过异议,由于给予行政人员较多的信任和权利,并且不存在某种监督的措施,使得行政人员可能出于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故意销毁或剔除那些对其不利的文件。有关学者认为,这种观点走入极端,会导致行政意志和国家意志塑造档案。

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面对激增的机关文件,美国的档案工作者开始积极地寻找管理现代档案的方法,其中T·R·谢伦伯格在《现代档案——原则与方法》1956年中发展了美国当时另几位档案工作者的观点:档案工作的重点已由保管文件转变为挑选适合保管的文件,并提出了档案鉴定的标准。谢伦伯格认为,档案只是档案人员从大量原始文件整体中选出的适于保存的极小部分,鉴定时主要应关注档案从属价值中的情报价值。情报价值反映了研究者的利用需求,因此可以看出这一鉴定观点也就意味着,以历史学家的实际利用需求或预期利用需求,作为档案鉴定的最重要的标准。这种鉴定理论也并未在档案界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这样会使档案馆藏只能满足狭隘的研究需要,无法广泛地反映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更严重的问题是,“利用决定论将破坏文件在其形成者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机联系”。

“形成者鉴定论”和“利用决定论”是档案学鉴定理论发展中的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从中可以看到传统档案鉴定理论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是传统鉴定理论着重于档案价值的鉴定,即主要研究档案有用性的鉴定;其二是传统档案鉴定理论和方法主要来源于对档案价值主体的确认。传统档案鉴定理论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鉴定标准、鉴定主体和鉴定方法,其中鉴定标准尤为重要,鉴定主体和鉴定方法的确立都围绕着如何最优地执行这项标准而展开,而档案鉴定标准取决于档案价值主体的需求。从这一角度出发来观察两种传统的鉴定理论,可以发现,他们所关注的与档案这一客体发生关系的主体并不一样。希拉里·詹金逊强调档案对行政管理的凭证作用,因此他主张由行政官员制订鉴定标准并执行档案的鉴定,而T·R·谢伦伯格强调档案对历史研究者的情报价值,主张档案工作者依据研究者的利用需求来鉴定档案的价值。希拉里和谢伦伯格的鉴定理论的本质区别正在于价值主体的不同。那么这两种价值主体就代表了档案价值发挥的全部的潜在“市场”吗随着档案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回答自然是“不”。

正如T·库克所言:“本世纪档案论述的主题是,根据国家档案概念建立起来的以司法——行政管理为基础的档案工作向建立在更广泛的公共政策和利用基础上的社会——文化档案概念的变革。”他接下来又作了更为深刻和具体的阐述:“从荷兰学者所处的时代到詹金逊、卡萨诺瓦时代,直至美国注重政府文件管理的时代,档案事业在传统上是由一个国家建立,为这个国家服务,作为该国政治结构和机构文件的组成部分。档案理论因此在国家理论、模式和概念中建立了合法地位。现在情况不同了,20世纪末期公众对档案的认识,或至少对用纳税资金建立起来的档案馆的认识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即档案现在是‘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甚至通常由人民管理’。在普通公民看来,档案不仅要涉及政府的职责和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而且更多的还应该为他们提供根源感、身份感和集体记忆。”当前在西方发达国家档案界普遍存在的这种“社会档案”观念是受五、六十年代以来的“后现代主义”的影响,“后现代主义”反对权威、否定中心的个性正是档案理论思想基础从国家模式到社会模式的变革的哲学根源。

档案理论基础的变化,全新地确认了档案价值主体——不再是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和历史研究人员,而是社会中的全体公民。这种价值主体的改变毫无疑问会深刻地影响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最初是德国的汉斯·布姆斯在60年代末期,开始强调社会应确定自身的价值,档案必须如实地反应这些价值,档案价值不应该取决于詹金逊所说的行政官员,也不应该取决于谢伦伯格所说的历史学家,而是取决于人民大众。他强调,“公众和公众舆论可以使档案鉴定合法化,并且可以为档案鉴定提供基本的准则。”他号召档案工作者通过历史地研究公众舆论来发现档案的这种社会价值,并将这种价值用于文件鉴定。这是一个华丽而充满魅力的口号,但很遗憾,它并不具有指导鉴定活动所应有的可操作性。1991年,布姆斯在经过长期的思考和研究之后,提出“文件的社会价值最好不是直接通过对社会动力和公众舆论的研究确定,而应间接地通过了解那些为实现社会需求和愿望的重要文件形成者的职能来判断。”按照这种新的方法,鉴定的标准从复杂的社会价值、问题或趋势转变为由文件形成者职能显示出的文件来源。

二文件数量的激增

有关职能鉴定的提出,档案学思想基础的变化是重要的,然而不是唯一的。现代管理机构中日益形成的如‘雪崩’一般的文件渐渐使文件和档案工作者招架不住了,我们已经不可能逐件地去鉴定每一份文件、案卷,这样的工作会象一个“黑洞”吞噬文件和档案工作者全部的精力。因此,早在1957年德国的一次档案年会上就有人建议,机构应该依据其职能的重要性而选择保管他们产生的文件,划分文件产生机构职能的级别而非鉴定每一份文件的观点形成了。当时情况下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逃避的方法,因为这被认为是面对大量文件感到无助时的对策。档案工作者想通过决定文件形成者的重要程度,处置掉非重要机构的文件,来减少纸张的数量。不论这种情况是否反映了档案及文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被动局面,它——文件数量的巨增,确实构成了“职能鉴定理论和方法”产生的又一大驱动力。

三越来越多的文件产生于机构的协作活动中

社会机构的稳定性日益削弱而且特定社会活动中不同机构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和复杂,职能鉴定的观点也适应了这样一种状况。从这一角度提出职能鉴定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的海伦·塞穆尔斯,她早期从事大型科技项目文件的处理,这些项目形成的文件分散在政府部门、大学、企业和公司中,在这种情况下,以机构为核心,以单份文件为对象的传统鉴定法带来的是四分五裂和不完善的档案。因此,她设想通过“文献战略”,一种多机构的,以研究为基础的分析,将众多档案馆的鉴定活动结合在一起,使档案文件反映社会的主要论题、问题、活动或职能的方法来妥善解决现代复杂机构的庞大文件的问题。

四电子文件的产生

如果说以上的三方面的原因驱动我们采取一种与传统鉴定理论完全不同的视角的话,那么,它们的功劳确实也只能描述到这种程度,没有电子文件的出现和对其鉴定活动的研究,“职能鉴定”方法可能只是在一种观念层次上“徘徊”,电子文件使我们把问题看得更清楚,同时电子技术也赋予“职能鉴定”以更强的可实现性。

电子文件的性质和数量对鉴定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文件的数量是如此的庞大,比尔曼和海兹乔姆都认为,审视100%的文件,只为了挑选其中不足3%的文件保存下来,效率不高。

2电子文件产生分散,一个庞大机构内部将会有多个业务管理系统,而且由于业务活动彼此之间协作的频繁,一份电子文件很可能是由不同系统之中的数据瞬间联结而成的,这样,不从更宏观、更抽象的角度把握这些系统中产生的文件,而进入每个系统中对具体的文件执行“内容审查”式的鉴定方法是不可行的。

3电子文件大多呈虚拟状态,而且很多文件可能时刻与一个动态的数据库相连,这种情况下,仍采用传统的逐件鉴定的方法就会象一只永远在追赶自己尾巴的猫。

4也就是最重要的原因,电子文件的鉴定要求在文件产生之初就完成,我们面临的更为严峻的问题可能不是害怕被巨量的文件淹没,而是意识到可能根本不会有文件被送来鉴定。现有的许多系统都具有动态删除和更新数据的功能,另外,对于许多通过瞬间逻辑联结形成的虚拟文件,这些文件都是瞬间即逝的,如果不在系统设计之中就嵌入档案管理的要求,不把鉴定的标准作为系统程序的一部分先行输入计算机之中,那么电子文件即使曾经存在过,也终会流失。电子文件管理研究的专家普遍认为:“档案保管系统设计阶段提供了保证鉴定决策最有效实施的最佳机会”。

因此,有关专家建议,“电子环境中,文件的鉴定必须在文件产生之初就开始执行,鉴定标准甚至应该在文件尚未产生之前,就作为文件保管系统的一部分而存在。”这样一种要求的实现必须通过“职能鉴定”来达到,“职能鉴定”根植于对文件产生机构以及其职能活动和工作流程的深刻认识之上,通过分析机构活动的有机联系以及机构职能、活动和业务的重要性,决定文件的存留,鉴定的标准和结论必须要体现为一套详细、具体和技术可实现的方案,并最终将这套方案嵌入到文件保管系统中去。“职能鉴定是电子文件的鉴定方法”这一观念已经被普遍地接受。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11篇

与劳动价值论有关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就是剥削问题。在新的社会经济形态和历史条件下,如何认识剥削现象?笔者相就两个问题联系起来谈一谈自己的看法,向大家请教。我的结论是,在劳动者权益日益得到保护和知识经济条件下,剥削不仅难以发生,而且无意义性增强,剩余是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计量。因此,新的价值论是:重复劳动创造价值,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

一、剥削的经典含义

众所周知,剥削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一种关系。这种占有既可以是采取直接的形式,即通过对劳动者本身的占有或半占有进而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如前资本主义就以这种形式为主;也有间接的占有形式,既劳动者形式上是完全自由的,通过劳动力的买卖进而支配劳动力以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这是一种纯粹的剥削,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形式,这种剥削掩盖在等价交换的平等的关系下。

在研究剥削问题是,除了要搞明确上述概念之外,还应该把握下面的一些关系。

第一,不要将剥削这种性质的社会关系与剥削在历史和现实的生产力及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相混淆。现在有很多人因为“剥削有功”而否认剥削的存在性是错误的。这也包括剥削所得并未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而是用于投资扩大再生产这种情况。

第二,离开劳动价值论就无法讲清剥削。有的人认为,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应该得到报酬,因此,资本获得一定利润是合理的,它不能叫剥削。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还有的人甚至认为非劳动要素也创造价值,就更荒谬了。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就无法定义剥削这种特殊性质的社会生产关系了。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价值的创造与使用价值的创造(非劳动要素可以创造使用价值,但不能创造价值)。

第三,不要简单地将剥削和分配方式联系起来。社会产品如何分配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而不是由是否要消灭剥削来决定,因此,虽说非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往往就包含着剥削,但并不能因此就取消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第四,作为劳动者和作为剥削者的身份要分开来看。许多人认为,私营企业主大多参加劳动,而且劳动强度大,特别是在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并据此认为不存在剥削。这也是似是而非的。其实,这一点马克思也早就提到过,资本家管理企业,这是一种劳动,他作为这样一种劳动者,也是应该得到报酬的,但是,这并不否定他利用资本的权力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关系,不能否认他作为资本家是剥削者的关系和性质。

二、打工者的故事

经济学喜欢通过讲故事来说明问题和规律。为了便于分析,我也先编一个典型故事(它实际上也存在),即“打工者的故事”:阿明一家三口,靠耕种2亩地和其他副业艰难地维持着一家生活。平时就算是累死累活,得到的收入每月算地来也不到500元。随着大农业的发展,农产品价格还有下降趋,更增加了阿明的危机感。于是阿明将2亩地交给了家人,自己到大城市打工去了。他在一家私企找到了一份工作,阿明同样是拼命干活,每月能挣到800元,他省吃俭用,除了每月的开销500元之外,还能往家寄300元。这样一来,阿明的一家的生活也就宽松多了。

问题:在这个故事中,阿明在家里和在工厂里打工付出的是一样多的,但打工却多收入300元,能认为阿明受到了老板的剥削吗?

有很多人说,没有剥削。甚至还有人对这类打工者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是,有很大比例的打工者认为没有受剥削,特别是那些收入较高的打工者;还有一部分答“说不清”;其他人则说“无所谓”。

但我认为,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因为,我们很难保证种地和做工是同样的付出。例如,农业劳动比较自由散漫,而做工纪律要求严格得多;种地可以在各种工作的变换中得到一定的休闲,而做工的连续性强,紧张得多。

我们还应看到,大多私企生产技术和设备比较落后,厂房简陋,劳动条件差,常常在毫无保护的情况下让工人在危险的工作环境下劳动,或者长期与有毒害的物质接触,使工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这些打工者常常一天劳动10至12个小时以上。与国有企业的职工相比,他们除了领取一些工资之外,常常享受不到任何福利,也没有劳动保险和养老保险。除此之外,他们还承担着随时被开除的风险,忍受着被歧视的眼光,他们的生活条件和环境也常常是恶劣得让人难以置信……实际上,这些私企靠了就是这种廉价的劳动力和对劳动力的掠夺式使用的条件下才能获得利润。因此,这里发生的正好是资本原始积累中典型的、超额的剥削。

上述情形的剥削之所以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劳动力供过于求,劳方没有工会的组织力量与之取得适当的平衡,法制的不完善及其有关部门实际管理力度的不足等等。

三、对劳动者集体力量的无偿占有

在上面的打工者的故事中,我们假定劳动力的供求平衡,劳动者建立有力量足够强大的工会组织(如与雇佣方进行集体谈判),而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也很完善,有关部门的监管也很有效,那么,是不是剥削就不存在了呢?也就是说,在劳动条件、强度和时间完全相当的情况下,农民自己种地比打工得到的收入多,打工者是不是还受到剥削呢?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没有理由认为打工仍然受到了剥削。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作了明确的分析。马克思认为,农民自己种地,是作为单个的劳动力而发挥作用;而当他替别人打工是,他就与其他工人有了相互分工与协作,在这里形成了一种扩大了的集体的或集合的劳动力量,他的劳动力就不是单独地而是作为集体力量的一分子而发挥作用。实际上,资本家正是因为利用这种分工协作中的集体力量才获得了更大的生产效率,超过了个体劳动者,打败了个体劳动者,获得了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打工者作为单个劳动力可能是完全得到了报酬的,即雇佣者为打工者的单个劳动力付了报酬(工资),但打工者作为集体力量的一分子却未得到报酬。这就是说,剥削的对象主要已不是单个的劳动者,而是劳动者集体,剥削表现为不给劳动者的集体力量付酬。

四、创业者的故事

为了进一步分析剥削问题,我再讲一个故事:A和B各雇了20个工人办了两座同样的小工厂。当初,他们都采用了同样的技术和设备,位置也相似,工人的水平也相当,给工人的工资也同样多。一开始,他们生产的产品市场还很大,产品也很好销,所以,他们都能获得不错的收益,而且就这样维持着他们各自的生产经营。但后来,竞争者越来越多,他们的销售量和利润也越来越下降,终于有一天,他们基本上都只能维持简单的生产而没有什么剩余利润了。这时,A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投资改进了生产工艺,并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加强市场营销。因此,A又开始能获得利润了,并且不断增加。而B基本上一切照旧,没有大的改进,仍然只能维持简单的生产,赚不到什么钱。

这个故事说明什么呢?

首先,它表明,在市场竞争充分的情况下,资本家甚至连劳动者的集体力量也不能占有了。如果再加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较好保护的条件下,情况就更是如此。

其次,要获得利润,要有剩余,必须进行创新。创新本来不存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问题,因而没有价值,而企业剩余正好提供了计量创造性劳动的方法。

上述情况在现代社会日益具有普遍性。所以,我们很容易得到一个简单的但也是极为重要的结论,即知识经济时代的新价值论:重复劳动创造价值,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

故事中的B,只是重复地进行着他们自己熟悉的生产劳动和管理,因此,没有剩余;而A能够进行创新,投入了创造性劳动,因此能获得剩余。在知识经济发展的条件下,重复劳动和创造性劳动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创造价值与创造剩余发生了分离。在这里,剩余不再表现为多余的价值,而直接表现为剩余。

五、利润主要反映创造性劳动的成果

从上面的分析看,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剩余或利润实际上主要是创造性劳动者创造的,如果把利润更多地分给创新者,则能够激励创新,从而创造出更多的利润。

不过,创新者可以是管理者,也可以是普通的职员、工人,还可以是资本家,当然,也可能是他们相互合作共同完成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利润则应该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但是,一般情况下,资本所有者最有条件成为主要的创新者,当然,这里的所有者并不是那种纯粹的食利者,而是实际的决策者。这就是说,作为决策者的资本所有者,是主要的创造者,既承担着创新失败的风险,也占有创新成功的利润,这种情况已不是剥削。

现代社会,创造性劳动日益重要,生产方式的特点已不再是简单的生产社会化,而是生产的智力化、创新化,由此决定的分配方式就是:重复劳动者得到契约所规定的固定报酬(工资),而创造性劳动者得到不确定性的剩余(利润)。这种分配方式形成的一个主要标志就是知识产权的确立和日益发达。应该说明的是,一般的或常规的管理者也不是创造性劳动者,而是重复劳动者,企业的创造性劳动者主要是技术人员、高层经理人员以及作为决策者的资本所有者。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现代社会,纯粹的剥削实际上大多固定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利息、地租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前所述),利润已越来越不反映剥削关系,而是反映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资本所有者常常作为主要的创造者,从而获得这种利润,知识产权则是创新者占有利润的表现形式。这样,剥削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已日益淡化。

六、资本的窘境

我再讲一个资本的故事:X看到市场上某产品很畅销,并且前景也很好,于是决定投资生产。他建造厂房,购进专用的设备,仿制出该产品出售,利润很不错。可是,该产品原来是Y的专利产品,X因此被Y推上被告席,法院以X侵权判其赔偿巨款,X宣告破产。

这样的故事会在现代社会中会经常发生,我称之为“劳动打败资本”,或者说,劳动,主要是创造性劳动,正使资本陷入困境之中。如果我们不想成为这样的故事中的被告话,资本就得向劳动屈服,先去购买专利,然后才能投资生产。否则,说不定那一天你就成为被告,因为生产者可能不知不觉中就侵犯了人家的专利。所以,有人说“购买专利就是购买保险”。相反,如果你没有多少资本,而只有劳动却想战胜资本的话,有了什么好的想法,你就要把它设计出来,并去申请注册专利,它有一天可能成为一笔惊人的财富。

本来,当利润越来越决定于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时时候,剥削自然也就主要表现为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在传统社会里,包括在资本主义早期,这种情况是偶然发生的,是生产中的附带因素吸收到资本当中而被无偿占有的;现代知识经济条件下,创新变成了常规,变成了经常发生的事情,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占有对资本来说已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就是说,一方面是传统的剥削越来越失去重要意义,越来越受到限制和弱化,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对创造性劳动的无偿占有这种新的剥削形式,并且不断强化。或者简单地说,剥削并未真正消除,而只是改变了形式。

但是,当创造性劳动成果以专利的形式受到保护,并从属于它的创新者的时候,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就很难进行,这就像“资本的故事”中的情况那样。实际上,即使是资本将创造性劳动力购买回来,以“职务发明”的形式以很低的代价占有创造性劳动成果,一般来说是没有效率的。这主要是因为创造性劳动无法计量,也无法监督,如果创造者觉得不公平(与成果估计产生的效益相比相差太大),他会将真实的情况隐藏起来,只将一些小的成果贡献出来,将大的成果留待离开公司以后,或者干脆偷偷地卖给其他公司,等等。这正是为什么要让主要的创新者持有公司大量产权或股份的原因。

当然,还有许多其他因素或机制也都在削弱资本的权力和剥削的可能性。如人们越来越富裕,资本越来越充盈的时候,资本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这会使资本的地位下降。固定资产的专用性,使得投资下去以后就很难改变用途,或者改变用途会大大贬值,这也削弱了资本的灵活性。在公司制度中,资本可以进进出出,但只是换手,而不能抽走,它们常常只是获得一个相当稳定的平均收益,企业则获得了独立的生命,实物资产,特别是品牌等无形资产,离开企业生产经营者长期磨合凝聚形成的集体力量很可能就一文不值,所以,资本得迁就劳动者、企业创造者,这就是著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七、富裕社会中剥削的无意义性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剥削由对一般性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转向主要是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但随着社会制度的日益完善,对劳动者和对适应产权的保护,这种剥削的可能性也是越来越小。下面我还要进一步分析,对创造性劳动成果占有的无意义性也在增强。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有我国首富之称的著名的民营企业家,希望集团的董事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下面一些话:

希望集团现有几十亿元的资产,你认为我用得了吗?你看我穿的衬衫多少钱?400元我买了11件。我想说的是这样的生活对我来说已经足够了。至于说传给后人,我们的祖先早就说过:富不过三代,你给他们那么多钱有什么用?那样反而会害他们,让他们不思进取。

我觉得财富带来了责任感、价值感、成就感。通过艰苦奋斗,我们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同时树立了很高的信誉,取得了社会地位;带来了无限的发展空间。刚开始我们的追求很简单,就是要改变贫穷的生活状况。但是对于今天的我个人来说,财富本身已经不重要了,用财富去改变周围的环境,尤其改变其他人的生存状况,让朋友和企业员工的自身价值得到体现,让他们不断成长,这是我今后最大的追求。

财富是促进企业发展的必要资源。对现在的我来说,它是社会财产,尽管在法律上它现在归在我的名下,但长远看来,它并不属于我一个人。它是我们所有员工创造出来的,它将被用来继续增加社会财富,用来培养更多的人。当然现在我对这笔财富拥有支配权。我也珍惜这样的权利,这是因为我认为由财富创造者来支配财富对于整个社会来讲更有效率。如果现在把它分散了,它就无法发挥更大的效能。

他的想法实际上代表了很多明智的富翁的一种观念。当人贫穷的时候,确实太关心物质的占有和剥削之类的问题,但当足够富有之后,他们会觉得真正的收获倒不是已经获得的巨额财富本身,而是自己在这个奋斗过程中的自身的发展。如果自己真的再将这些财富消耗于个人目的,其途径必然是吃喝膘赌违法犯罪,就会成为一个恶人。是否应该将这笔财富都留给后人,这取决于后代是否能成为一个创新者,如果真能,他会觉得没有必要,而留给他的时候,他也会让这些财富继续为社会服务;如果不能,他会保不住,反而害了他。这就是说,无论何种情况,都没有必要将巨额财富留给后人。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12篇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软件产品的规模也越来越庞大,个人单打独斗的作坊式开发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各软件企业都在积极将软件项目管理引入开发活动中,对开发实行有效的管理。我公司是西安一家中型软件企业,在公司中已经实行了项目管理制度,软件项目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概念上讲,软件项目管理是为了使软件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成本、进度、质量顺利完成,而对成本、人员、进度、质量、风险等进行分析和管理的活动。实际上,软件项目管理的意义不仅仅如此,进行软件项目管理有利于将开发人员的个人开发能力转化成企业的开发能力,企业的软件开发能力越高,表明这个企业的软件生产越趋向于成熟,企业越能够稳定发展(即减小开发风险)。 软件开发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制造,软件的整个过程都是设计过程(没有制造过程);另外,软件开发不需要使用大量的物质资源,而主要是人力资源;并且,软件开发的产品只是程序代码和技术文件,并没有其他的物质结果。基于上述特点,软件项目管理与其他项目管理相比,有很大的独特性。 二、软件项目管理的组织模式 软件项目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开发项目,也可以与产品项目组成一个完整的软件产品项目。如果是订单开发,则成立软件项目组即可;如果是产品开发,需成立软件项目组和产品项目(负责市场调研和销售),组成软件产品项目组。 公司实行项目管理时,首先要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设项目管理小组、项目评审小组和软件产品项目组。 1、项目管理委员会 项目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依照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管理项目; (2)监督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 (3)对项目立项、项目撤消进行决策; (4)任命项目管理小组组长、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项目组组长. 2、项目管理小组 项目管理小组对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一般由公司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草拟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 (2)组织项目阶段评审; (3)保存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4)为优化项目管理提出建议。 3、项目评审小组 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可下设开发评审小组和产品评审小组,一般由公司技术专家和市场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 (2)对市场计划和阶段报告进行评审; (3)对开发计划和阶段报告进行评审; (4)项目结束时,对项目总结报告进行评审。 4、软件产品项目组 软件产品项目组对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可下设软件项目组和产品项目组。软件项目组和产品项目组分别设开发经理和产品经理。成员一般由公司技术人员和市场人员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项目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具体负责项目的软件开发和市场调研及销售工作。 三、软件项目管理的内容 从软件工程的角度讲,软件开发主要分为六个阶段:需求分析阶段、概要设计阶段、详细设计阶段、编码阶段、测试阶段、安装及维护阶段。不论是作坊式开发,还是团队协作开发,这六个阶段都是不可缺少的。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在进行软件项目管理时,重点将软件配置管理、软件质量管理、软件风险管理及开发人员管理四方面内容导入软件开发的整个阶段。 在八十年代初,著名软件工程专家B.W.Boehm总结出了软件开发时需遵循的七条基本原则,同样,我们在进行软件项目管理时,也应该遵循这七条原则。它们是: (1)用分阶段的生命周期计划严格管理; (2)坚持进行阶段评审; (3)实行严格的产品控制; (4)采用现代程序设计技术; (5)结果应能够清楚地审查;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13篇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一、前言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红头文件的应用面很广,但是,不仅在学术界,还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红头文件都没有统一的称谓。例如,在立法上,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称之为“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行政诉讼法》称之为“决定”、“命令”(第12条),《行政处罚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4条),《行政复议法》称之为“规定”(第7条),《行政许可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7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称之为“公文”(第2条)。再例如,在司法实践中,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称之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第3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第62条),而在2004年《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又称之为“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来指称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红头文件。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规则的总称。”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定义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定义为:“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上述三种定义,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别。

行政法学界的定义,是从行政行为理论出发的,希望用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来涵盖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该定义包括了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则是从行政审判的实际出发,主要指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的定义,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的,不仅包括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还包括部分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国务院的定义超越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但是,了解行政机关看待红头文件的视角,有助于行政审判人员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而且,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目前我国调整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最主要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和程序,因此,了解国务院的定义,对审判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形成于1999年,而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定义,形成于2004年。二者的差异,反应了我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的深入。

在表面上看,二者的差异在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包含内部抽象行政行为。而实质上,二者的差异在于是否认识到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很早就认识到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德国的毛雷尔教授说:“行政规则虽然只在行政内部有效,但可能对公民即外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大量的行政规则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在外部领域、针对公民执行行政任务。通过行政机关适用,行政规则具有事实上的外部效果。”“现在普遍承认行政规则事实上的外部效果具有法律意义。”日本的盐野宏教授则称之为“行政规则的外部化现象”。

我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的深入,也反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除了保留“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外,还增加了“具体应用解释”这一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三项特征:

1、制定主体

有权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和各级党组织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规定和调整,不适用于这些红头文件。

2、调整对象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红头文件的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对人能够确定,则该红头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3、适用效力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反复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具备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和能反复适用这两个特征。只符合一个条件的红头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

分类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才能确定其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以调整对象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内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外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创制性、解释性、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还可以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形式进行分类。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就划分了十三个类别,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并且对这些类别的适用范围、格式做了详尽规定。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通常首先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进行分类,然后再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进一步分类。当然,德国和日本理论界没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

德国的毛雷尔教授认为,我国指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德国由一般命令和行政规则组成。一般命令,相当于我国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针对人的一般命令、针对物的一般命令和使用规则三种。德国的行政规则,相当于我国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组织规则和业务规则、解释法律的行政规则或者规范具体化的行政规则(解释性准则),裁量控制行政规则(裁量准则)、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毛雷尔教授认为,上述四种行政规则都有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但是外部化的条件不同。

日本的盐野宏教授认为,我国指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日本由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组成。法规命令“就其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有委任命令和执行命令的区别。委任命令,是指根据法律的委任,来规定和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本身的规范。”“与此相对,执行命令,是指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本身无关的,关于为实现其内容的程序的规范。”“委任命令,在概念上是需要法律的根据的,而执行命令由于不是重新规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所以被认为不需要具体的法律根据。”盐野宏教授所说的法规命令不完全同于我国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其中大部分委任命令已经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日本的行政规则,相当于我国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1、关于组织的规定;2、关于具有特别关系的人的规定;3、以各行政机关为相对人,关于各行政机关的行动基准的规定。其中有规定应该依据解释基准的,也有提示有关裁量基准的;4、交付补助金时制定的交付规则或者交付纲要;5、以文书形式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基准的规定。盐野宏教授认为,上述五种行政规则,除了关于组织的规定外,其他四种都有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当然外部化的情况不同。

我国行政法学的体系,深受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日本的影响。但是,我国行政法学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说,没有引进这些国家的理论。首先,我国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创造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用以涵盖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其次,我国行政法学没有遵循德国和日本行政法学界的分类方法,而是不分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径直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创制性文件、解释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

我国行政法学的通说认为,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不特定公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有两类,即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制定的,对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补充行政法规范或变通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极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两类。法定解释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自主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统一所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的作者叶必丰教授在其他文献中提到了进行分类的理由,他说所称的创制性文件包括德国的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和违法抽象行政行为;解释性文件涵盖德国的解释性准则和日本的解释基准;指导性文件对应于日本的以文书形式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基准的规定。其他分类可以完全包含在上述三种分类之中。

笔者不赞成叶必丰教授的分类。首先,叶必丰教授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完全忽略了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将自己的分类体系和德国、日本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则相对应。而没有注意到,德国和日本用一般命令和法规命令这样不同的术语,指称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说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当然,对创制性文件进行扩大解释,是可以涵盖外部抽象行政行为的,但是,这种分类理论显而易见存在明显的缺陷。其次,叶必丰教授在分类的过程中,没有对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的情况进行描述,并加以分类,而是笼统地总结到“如果内部行政规则发生对内对外的法律效果,则也可以归类为创制性行政规范、解释性行政规范和指导性行政规范来加以讨论和研究,无需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规范。”这种分类理论,笔者认为不仅难以为行政法学生所理解,而且,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由此,笔者赞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的分类,即行政机关为指导法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种分类方式遵循了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为之分的理论模式。首先,遵循了德国和日本的分类模式。笔者并非认为“外国的月亮就是圆”,而是认为德国和日本,尤其是德国,其行政审判有数百年的历史,而它们采取同样的分类方式,必然有其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底蕴,而叶必丰教授的分类理论,不说不能让人完全信服,也是理论依据有所欠缺。其次,从德国毛雷尔教授和日本的盐野宏教授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们理论之精妙,令人信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措辞是非常谨慎的,“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常”两个字,意味着没有穷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为其他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留下了空间。

最后,笔者想指出,无论是创制性、解释性、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分法,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两分法,都是一种理论性分类。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份红头文件可能不仅包括具体应用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规定。对红头文件的分析,必须根据红头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以确定其不同规定的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

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讨论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必须首先了解我国法制的历史。

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并制定宪法后,依照新的国家学说和政制理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由它而生,法律自它而出。这种理念在五四宪法中得到鲜明的体现。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不单国务院和地方没有被赋予立法权,连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但是,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却呈现相反的现象。当时,只要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哪个机关制定,也无论以什么方式制定,都是法,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这种状况,随着1982年《宪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才得以改变。

我国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了探讨。

行政法学者周佑勇认为:1、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和法律、法规、规章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2、在法律效力上,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同的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3、具有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补充作用,起着补充和细化的作用;4、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姜明安教授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在行政管理领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在行政诉讼领域,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正文中,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但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可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该司法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样,在规定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审查、适用权的同时,回避了《行政诉讼法》中“依据”和“参照”的概念,而使用了模糊化的“引用”一词。

笔者认为,无论是创制性、解释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一种解释。

解释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需要做过多讨论。而创制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理论上具有相同的含义。根据创制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实质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行政机关职权规范进行解释,以及对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借助国外做法,来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立场。

美国法院认为,“在法律的解释上法院是最后的权威。正确地解释法律是设立法院的目的,也是法院不能放弃的任务。法院必须拒绝行政机关错误的解释。法院对法律问题可以进行深入的审查,用法院的意见代替行政机关的意见。”“法院是法律解释的最后权威,不表示法院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完全不考虑行政机关的解释。美国法院在解释法律时,非常重视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意见。”“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解释法律关系上是伙伴关系,不是一方排斥他方的独占关系。在这个伙伴关系中,法院处于优越的地位。在双方的意见不同时,法院具有最后解释的权力。”

美国学者在讨论法院为什么要尊重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时,指出:1、从法律角度看,在法律将决定相关法律问题的权力委任给行政机关时,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依据国会授权所做出的解释;2、从解释能力看,存在行政机关某种相对于法院的解释优势。(1)行政机关对特定领域的法律的了解多于法院,(2)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常是技术性的、含糊的、复杂的或者与事实、政策和裁量问题相关联。面对这些法律,行政机关的解释往往会优于法院,因为作为专门执行某一领域法律和政策的行政机关常常已形成了某种专业技能和技术知识,(3)行政机关经常专门负责执行某一具体法律,这种专门性赋予行政机关处理法律中问题和来自于具体解释中各种行政后果的熟悉知识,3、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可能是正确的。

“美国法院在考虑行政机关的解释的长期经验中,已经在很多判例中发展一些标准,表明何时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何时不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应当重视的程度。”一般来讲,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尊重程度有两种,强尊重态度和弱尊重态度。强尊重态度,法院不能用自己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来代替行政机关对此的合理解释,只要行政机关的解释合理,法院就应予以尊重。弱尊重态度,是法院给予行政机关的看法比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解释更大程度的尊重,尊重不是要法院放弃职责,只是要法院赋予行政机关的解释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地位。

借助美国的经验,结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所采用的“依据”、“参照”和“引用”三个词组,笔者想解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立场。

1、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由此可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具有法源地位。“依据”代表了人民法院必须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持有一种超强的尊重态度。在现行的体制下,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没有审查权。

当然,《立法法》第9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该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对行政法规及其解释进行审查,但是不具有审查决定权。

2、参照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笔者认为,我国的“参照”相当于美国法院的强尊重态度,即只审查规章解释的合法性,而不审查规章解释的合理性。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都肯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规章解释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但都没有提到可以对规章解释的合理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立法法》没有规定规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理办法,其实质是授权人民法院对违法无效的规章及其解释享有不适用权。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已经开始在行政案件的裁判中,对规章合法性作出较为明确的阐释。

3、引用

严格来说,“引用”不代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不适合与“依据”、“参照”相并列。笔者只是借用这个概念来说明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持有的基本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提到的行政机关为指导法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应于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包括自主性解释,依授权的创制性和依职权的创制性其他规范性文件。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14篇

现行文件应存放于文件的形成、使用部门,非现行文件应存放于档案馆,已形成共识,且世界各国普遍如此,而如何科学处置半现行文件却存在着不同的构想、不同的做法。我国传统档案管理体制要求每一立档单位都应建立自己的基层档案管理部门、配备档案人员开展本单位档案工作,这实质上客观地规定了由这种单位内部建立起来的基层档案管理部门来承担本单位半现行文件的管理,这一半现行文件的处置模式显然充分体现了它既不同于现行文件的处置方式,也不同于非现行文件的处置方式。如何科学地处置半现行文件使成为我国当前档案学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让我们先来剖析一下世界范围内处置半现行文件的各种模式。

一、文件中心

文件中心是国外许多国家处置半现行文件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它的设置并不隶属于哪一个文件形成单位,而是按地区建立的介于若干文件形成单位和地方综合性档案馆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的社会化文件管理机构,并拥有人、财、物和管理自,其人员编制属单独列编的档案管理事业编制。经费靠行政拨款。文件中心完全代替各机关管理半现行文件,中心内的半现行文件只为形成单位服务,不向社会开放,文件在中心内只作过渡性保存,一部分期满后销毁,另一部分需永保存的中心负责向相关档案馆移交。显然文件中心充分体现了半现行文件管理的特色,既不同于现行文件的处置,也不同于非现行文件的处置,过渡性地处置只为形成单位服务的半现行文件,完全按照文件运动规律办事。

由于文件中心突出了对半现行文件实行社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管理的特点,因此它往往具备良好的文件管理硬件设施,稳定而又业务素质较好的文件管理者队伍,这些软硬件条件确保了文件中心的半现行文件能得到科学管理,另外它合理高效地解决了文悠扬管理所需的人、财、物,从整体上能够省人、省库房、省装具、省钱,降低了文件管理费用。总之,文件中心的建立既可以减轻各文件形成单位的负担,又可以减轻档案主管部门的工作量,既能够承担起半现行文件的科学管理,方便形成单位的查找利用,又符合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成效显著。也正因如此,文件中心能在国外许多国家得到普及和推广。

但是,文件中心并非万能,这种由政府拨款建立的文件中心并没有也不可能针对一个地区的所有单位,它主要吸收一个地区内的各机关,那么对于这种文件中心吸收之外的单位,我们又该如何科学地处置它们的半现行文件呢?

二、商业性文件中心

受文件中心的鼓舞和启发,欧美许多国家在建立文件中心后不久又建立了商业性文件中心。商业性文件中心也是处置半现行文件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同文件中心一样,其设置也并不隶属于哪一个文件形成单位,而是按地区建立的社会化文件管理机构,并拥有人、财、物和管理自,同样完全代替各有关单位管理半现行文件,中心内的文件只有形成单位服务,不向社会开放,形成单位需要利用自己的文件时,它们应及时、迅速、准确地提供,且允许带回本单位使用,形成单位不会因文件脱离自身进入中心而感到利用不便。所不同的是,商业性文件中心代替各有关单位管理其半现行文件时并非无偿,而是实行有偿形式,要求各有关单位按规定付给商业性文件中心一定的管理费用。商业性文件中心的管理费用和保同薪水并不靠政府拨款解决,而且以此来筹集,甚至还要盈余,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商业性文件中心是一个经济实体。不管如何,商业性文件中心显然也充分体现了半现行文件管理的特色,完全按照文件运动规律办事。

由于商业性文件中心同样突出了对半现行文件实行社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管理的特点,因此它同文件中心一样,具备了能科学管理半现行文件所需的一切软硬件条件,经济合理地配置了文件管理所需的人、财、物,从而能整体上省人、省库房、省装具、省钱,降低了文件管理费用。总之,商业性文件中心具有同文件中心一样显著的成效。当然文件是否移交给商业性文件中心管理完全出于形成单位的自愿,同时商业性文件中心也应增强自身的信誉。商业性文件中心同样没有也不可能针对一个地区的所有单位,它主要吸收那些不同进入文件中心,而自身管理既不具备条件又不经济的单位,商业化地承担起这些单位半现行文件的管理。

三、基层档案管理部门

文件中心和商业化文件中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在文件中心和商业性文件中心诞生之前,半现行文件管理首先是由本单位自身承担的,而在我国至今几乎仍实行这种单一的基层档案管理部门模式,由这种在单位内部建立起来的基层档案管理部门来承担本单位增现行文件的管理,且明确规定文件在基层档案管理部门只作过渡性保存,基层档案管理部门不是文件的最终归宿地,这些文件通常只为本单位服务,显然这种半现行文件的处置模式同样完全符合文件运动规律。

把半现行文件存放于形成单位内部建立起的基层档案管理部门内,这使半现行文件与其用户间的距离“最近”,从而使半现行文件的方便利用达到了最优化,因为半现行文件存放于形成者个人身边通常是不允许的,因此这种由基层档案管理部门来处置半现行文件管理的模式并非无优势可言,笔者认为这正是半现行文件首先由基层档案管理部门来处置的最根本原因。但这只是满足了科学处置半现行文件的一个方面,至于基层档案管理部门是否具备科学管理半现行文件的软硬件条件,半现行文件由基层档案管理部门处置是否经济合理,这些问题仍值得探讨。

当一个单位规模较在,半现行文件数量较多时,建立自己的基层档案管理部门,配备几名稳定而又业务素质较好的文件管理者,购买必需的档案装具,提供必要的用房,再辅以健全的制度等,显然这就具备了科学管理半现行文件的软硬件条件,虽然这种模式并非社会化,但此时同样可做到文件管理所需人、财、物资源的合理配置,尽量降低文件管理费用。而当一个单位规模不大、甚至较小,半现行文件数量不多时,如仍采用这种模式来处置本单位的半现行文件,则问题显而易见:文件管理者往往采用兼职保同,变动频繁,队伍不够稳定,业务素质差,忙于其它工作,甚至基层档案管理部门索性不设或长期虚设,文件管理硬件设施较差,库房简陋等,这就根本不具备科学管理半现行文件的软硬件条件,如果硬是执行,再去满足要求,那么这种模式必然极大地浪费人、财、物资源,大大提高了文件管理代价,这正是我国传统档案管理体制在实践中所暴露出的弊端。

四、企事业档案馆和联合档案室

随着档案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外都形成有许多企事业档案馆,这种档案馆

不同于一般档案馆,它是建立在规模较大单位内部的非社会化档案管理机构,其职能既要承担本单位非现行文文悠扬的管理,又要承担本单位半现行文件的管理。不少单位今天是基层档案管理部门,将来可能发展为企事业档案馆,因此由企事业档案馆来处置半现行文件的方式完全等同于基层档案管理部门处置半现行文件的方式,显然我们可以把这种方式纳入基层档案管理部门处置半现行文件方式的范畴。

文件管理论文范文第15篇

公诉案件能否撤回,修改后的刑诉法虽没作出明确规定,但未规定可以撤回,说明这一诉讼行为已经废除,然而两高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公诉机关撤回,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极大争论。

关键词:撤回法院审查刑事诉讼中的决定

公诉案件撤回是庭审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其废除,说明其已无存在之必要,刑事诉讼法亦不再赋予检察机关撤回权。但是,两高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撤回重新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结案方式,诉讼实践证明,两高的司法解释则是有违法律原则。

一、关于公诉案件撤回的司法解释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撤回公诉的规定,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中仅有三条相关的内容:第157条第3款"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241条"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一审法院和当事人。"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也仅有四条表述:第348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在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获准后,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撤回。(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或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变更的;(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第349条"法院宣布延期审理后,检察机关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撤回。"第351条"……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第353条"变更或撤回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向法院提出。撤回后,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不得再行。"

我国正在逐步走向法制国家,法律至上成为越来越多人坚信的理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已成为我国的法制原则。作为诉讼意义上的刑事程序规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即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司法机关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改变诉讼制度。并且1996年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公诉案件撤回制度,并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其已没有存在的价值。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既包括程序性审查,也包括实体性审查。但法院实际上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庭外调查和庭前审查上,开庭审理只不过是把在庭前已经得出的结论合法化,这使庭审成为过场。为防止法官先入为主,使庭审流于形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庭前审查限定为程序性审查,使符合开庭审判形式要件的案件都能进入法庭审理,并在庭审中解决案件实体问题。严格体现了控审分离原则,同时也为彻底废止"先定后审"创造了条件。我国将庭前审查限定为程序性审查,也是一种顺应世界庭前审查制度改革趋势的立法选择。有学者为了论证撤回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合法地位,列举了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如日本、德国、我国的台湾地区等,都对撤回的范围、条件、时间作出界定。可他们却忽视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刑事诉讼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立法机关将撤回制度予以废除,说明撤回已不再适应新的诉讼活动。另外,我国的诉讼制度与国外一些国家的诉讼制度也有很大的差异,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我们不能以国外立法作为我国撤回存在的理由,而是以中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立起中国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这就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废除撤回的立法原意。

事实上,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超越了立法规定,将立法机关废除的制度用司法解释的形式重新纳入刑事诉讼轨道,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有法必依"依法治国根本原则的公开违犯,有法必依不仅仅是对广大公民而言,也包含着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进一步说,司法行政机关有更大的责任率先遵守法律规定,有法必依,不突破法律所规定的界限。基于程序法定原则,基于保障人权的要求,因此凡是涉及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权益保障的事项,都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以其他任何形式作出规定。自然也包括司法机关在内。公诉案件撤回涉及到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根据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由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既然刑事诉讼法并未就撤回作出明确规定,表明立法机关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这一权力。而两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撤回的程序作出规定,则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

二、关于公诉案件撤回的实践操作

(一)撤回的时间

撤回的时间即限定在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前的阶段。公诉机关未提讼当然谈不上撤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也不得撤回。这是因为案件一旦进入法庭审理程序,检察机关就应积极地提出证据,承担举证责任,通过证明被告人有罪来无罪推定,从而达到在法庭上胜诉的目的。如果检察机关以某一理由为名撤回,然后再重新即意味着案件由审理阶段退回到审查,甚至是侦查阶段,被告人受到的是多次重复的刑事追诉。况且,毕竟在案件到法院之后,法庭所要作的就是通过展开法庭审理活动就书的指控是否成立问题做出权威的法律裁断。特别是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就意味着一个本来应当由法庭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无法在法庭上获得权威的法律裁决。从而使被告人的地位、命运一直处于不确定甚至有待判定的状态。而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审理前的阶段,这时法庭尚未进入案件的实质审理阶段,大多是处于对案件进行程序性的审查阶段。此时检察机关发现某种不应对被告人的或是有其他情况如遗漏罪行和被告人的,可以将案件撤回再行处理。这时的撤回没有侵犯法院的审判权,而是公诉权的正常行使,也是行使裁量权的表现。

(二)关于公诉案件撤回的事实理由。即公诉机关发现被告人不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被告人错误的。其中被告人不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六种情形,还包括第15条为容纳的所有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如正当防卫;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犯罪事实非被告人所为的。实际上这些都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理应包含在第15条中共同作为刑事诉讼法中法定不的条件,只是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完善。撤回的理由仅限于法定不应当包括的情形,而对酌定不及存疑不的情形,公诉机关后,不得撤回。前者原因在于虽然公诉机关具有的裁量权,但都是在经过缜密细致的审查,严谨科学的判断后做出的。既然在可以不的情形下选择了,就意味着公诉机关认为应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后又撤诉的且不说是何原因,可能出现的公诉权的滥用就有损于检察机关决定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诉讼已经提起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享有最终的裁决权,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承担证明责任,即使又发现了可以不的情况也应由法院作最终的判定。否则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诉了又撤,撤了又诉反复进行,有害于公诉权的行使,审判权的最终裁判力,而且被告人受长期的追诉,人身自由、人身尊严都可能受到侵犯。

(三)关于公诉案件撤回的法院审查。

撤回的法院审查是指在检察机关提出撤回时,法院要承担审查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有异议,即是否有不同意检察机关撤回的。这是因为检察机关的撤回可能存在着与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冲突。法院对被告人、被害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撤诉的审查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诉讼效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少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将撤回作为逃避错案追究的护身符。

首先,从被告人角度讲,检察机关撤回已经提起的公诉意味着国家对被告人追诉活动的终止,被告人可以避免因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对其错误定罪的风险。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六种情形中,第2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要注意到这是在已经构成了犯罪的前提下免于刑事责任的,即对此人已经作了有罪的法律评价。倘若被告人认为自己根本就是无辜的,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而是被错误,为了彻底洗清自己的冤屈,坚持要求接受法院审判,希望通过公开、公正的法庭审判,通过法院的最终无罪判决来证明自身的清白。被告人的异议是客观存在但却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少数检察机关甚至是法院错误地理解和利用手中的权力,在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在案件证据不足、胜诉无望的情况下提出撤回的要求,法院经常以裁定的方式予以准许,根本不会考虑被告人的利益,而在检察机关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再次提起公诉时,法院也会轻易地予以接受。在这里,提起重复追诉的尽管不是法院,而是检察机关,但法院本身却成为检察机关任意实施重复追诉的协助者,同时撤回就成为逃脱错案追究的托辞,成为逃避错案追究的护身符。

其次,从被害人的角度讲,检察机关撤回是与被害人的利益矛盾的。被害人一般都有着强烈的要求惩罚犯罪的愿望,检察机关撤回不再追诉,但被害人可能认为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可能继续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者向法院,甚至是上访。这样的撤诉不仅没有起到终结案件的作用,而且被害人还得进行大量的司法投入,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诉讼效益上都是不利的。在公诉案件的撤诉问题上给被害人一个提出异议的权利,不仅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利益,也有利于减少诉累。

因此,在检察机关撤回时,当检察机关和被告人、被害人之间出现矛盾时,需要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在衡量、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裁决,这一任务的承担者就是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法院的审查主要是分别听取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但这种审查完全是程序上的审查,不涉及实体内容,对被告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被害人是否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法院均不予以考虑。法院审查后,如果被告人、被害人对撤诉没有异议,应当裁定准许撤诉;如果被告人或被害人不同意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

(四)公诉案件撤回的法律效力。

在撤回的效力上还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在法院作出准予撤回的裁定后,撤回的效力是否等同于不的效力,是否有必要对被告人作法定不的处理。如前所述,在是否准予撤诉的问题上检察机关只有请求权,其要受到被告人和被害人意见的左右,而法院的准予撤诉的裁定是最终产生撤诉法律后果的,即根据法院的准予撤诉的裁定就足以确认被告人是无罪的。公诉一旦撤回,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因此没有必要再由检察机关作不的决定。法院的准予撤诉的裁定作出后,被告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对扣押、冻结的被告人的财物应当解除扣押、冻结等。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在案件撤诉后,长期"挂案",甚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部队被告人无罪处理,扣押的财物长期不予退还。这些做法都反映出对撤回在法律效力上的有意无意的忽视,严重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三、关于公诉案件撤回的程序处理

《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两高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其性质属于司法机关协调案件处理的规定,但缺乏相关立法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统一,由此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受到损害,也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顺利实现。

(一)撤回决定能否引起申诉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服不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虽然,两高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当事的被害人拥有相关的权利,但每个公民的申诉不容许任何人的剥夺,对于检察院做出的撤回决定,被害人对此不能理解,不服这一决定的都应有决定申请的权利。由于撤回与不在实质要件上相同,都是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也应该赋予撤回案件中被害人的申诉权和权,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同时,也是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严格执法的一种制约。对于有被害人申诉的撤回案件,也会出现与上述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程序中一些情形,在此不再重复。由于对被害人不服撤回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的案件却会出现一些复杂、无效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撤回的理由审查后,裁定准许撤回,这是一种被认为合理的公诉程序,说明人民法院也认同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而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解释》第186条和2000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范围的答复》精神,又符合受理的条件,法院应该受理,检察机关也应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从程序上看因为这些案件原本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是由于这些案件符合撤回要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却作出了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这类公诉案件特别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就是为保护群众告状无门,放纵犯罪情形的发生,保证案件及时得到处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于是,准许检察机关撤回的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认为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同案被害人的又受理了,认为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究竟采取什么程序审理成为一道难题。要么自诉案件程序走过场,要么撤诉裁定是错误的,判处被告人有罪。但无论那种方式,都一定会得出前后相悖,不能自圆其说的法律后果。

(二)撤回决定的文书形式

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问题作出的一种处理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来说,既可用于解决实体问题,又可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切实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检察院撤回的理由是"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事实、证据是否有变化,要经法院审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经法庭查实的事实与书指控的事实相同,只是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裁定不准许撤回,然后判决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这样做无疑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防止无罪的人因检察机关撤回而被继续关押,体现了互相制约的原则。这就出现一个问题,人民检察院是对宣判无罪的实体判决抗诉还是对不准许撤回的程序裁定抗诉呢?如果不提起抗诉,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权威性将被如何看待呢?如果抗诉,抗诉的对象是什么?对无罪宣判的实体判决底抗诉呢?还是对不准撤诉的程序性裁定的抗诉呢?

(三)撤回决定能否引起复议复核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或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对于撤回的案件,撤回决定书是否送达公安机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规定。有学者对撤回与不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作了比较分析,认为二者的条件和效力是相同的,具有相同的终止诉讼的效力。因此,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将撤回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撤回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从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出发,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a.复议意见没有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却接受了公安机关的复核意见,按照检察一体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上级检察院有权撤销下级检察院撤回决定,一旦撤销,作出撤回决定的检察院必须执行,但与此同时,与作出撤回决定的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又作出准许撤回的裁定;b.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不采纳公安机关的复核意见,同意撤回,而同级的人民法院又作出不准许撤回的裁定。前者,检察院执行上级决定重新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者执行上级决定,可人民法院又不准许撤回。此时,诉与撤,均无法可循;撤与诉,又均有司法解释的精神,使作出撤回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处于两难境地。

(四)撤回决定能否引起上诉

有学者指出,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客观公正行使撤回的权力,加强对撤回的监督与制约,应当从制度上完善相应的制约机制,建议撤回决定书生效后,应当送达被告人,使之了解检察院已被撤销,使其不再处于被刑事追究的状态。笔者认为,这就涉及两个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第一,撤回决定书生效的时间,是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办案人员制作好《撤回决定书》为生效时间,还是至人民法院作出准许的裁定为生效时间?如果指制作《撤回决定书》的时间为生效时间,那么应该由检察院送达被告人,被告人对检察院的决定只有申诉权,没有上诉权,应无条件的执行,检察院也应立即释放被告人。但检察院送达后,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回怎么办?笔者理解,撤回决定书生效的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回时间为生效时间。检察院《撤回决定书》送到法院后,法院经审查如果裁定不准许撤回,应按照一审程序正常进行;如果裁定准许撤回,检察院才能制作裁定书,送达被告人,这又涉及下一个要回答的问题。

第二,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有人认为,被告人对人民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的裁定,一律不享有上诉权。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同意检察院撤回的裁定,在本质上也是这一案件的判决,因为它决定不追究被告人的相关责任或被告人是无罪的。所不同的不过是它并未通过全部的审判过程。故被告人应当享有上诉权。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人不服一审裁判,依法提起上诉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无法剥夺。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3款又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这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本规定。"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其中就包含了对检查机关的撤回的裁定。而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也是进犯公民的人权。至于上诉的理由,相关法律亦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人不服第一审的裁判、裁定,只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并不需具体理由,上诉即可成立。被告人认为第一审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准许撤回将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如丧失可能被宣判无罪的时机等,就有理由提出上诉,引起二审重新审理的法定程序。

“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策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立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的完善。相互配套,彼此和谐,在立法上,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即立法机关必须制定出全面调控社会关系所需的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的现实司法实践中,在立法机关的立法过程中,已经将公诉案件撤回,从现行法律中废除,证明了这一程序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有弊端,并且高检高法、司法、人大法委也没有认可,说明公诉案件的撤回已经失去其价值中存在的意义,法律上也无其存在的依据。就应按照"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以立法解释的形式于法无据且实难操作的司法解释,减少诉讼环节和节省司法资源,消除司法与立法冲突且得不到制止的不良现象,使司法活动在健康的司法环境中运作。

参考文献:

1、谢佑平、万毅:《刑事公诉变更制度论纲》,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总第37期。

2、徐鹤喃:《公诉权的理论解构》,J《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3、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

4、姜伟:《论公诉的程序意义》,J《人民检察》2002年第2期。

5、万毅:《谈谈刑事诉讼中的变更》,J《安徽法学》1999年6期。

6、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新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