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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吸收;融合;创新
如何成功的将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进行最完美的结合,诠释出最具有感染力的平面设计,这个对于如何吸收、融合、创新的正确的方法,对于我们的平面设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业。在设计文化成为主导文化的今天,设计的国际性与区域性的文化交流,传统文化资源与现代视觉语境之技术融合,设计的个性风格与共性风格的共同点将成为平面设计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设计的民族性、地域性特征会为平面设计注入更强大的生命力,于是在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在碰撞中产生了整合现象,因为在文化的交流中,必须进行“吸收、融合、创新”的文化思考。但是目前在我国,在平面设计中对于不同文化领域之间进行的吸收、融合、创新的方法还只是属于初级阶段,我在校藏书馆以及网上翻看了许多关于此类的文章,但是都没有发现有对于如何吸收,如歌融合,如何创新此类方法的,或者是说没有系统的,理论的,单单针对吸收、融合、创新的方法的文献。单单对于本土文化来说,挖掘中国哲学思想之内核,将本土文化之精髓融入现代平面设计中,使设计理念渗透出本土文化语意,是中国现代平面设计发展的一个趋势。所以我来发表下我自己对于平面设计对于不同文化领域进行的吸收、融合、创新的方法的一些薄见。艺术设计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只有在汲取精华, 去其糟粕, 借鉴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地加以创新, 才能赋予传统图形以活力,推动现代设计的发展。
平面设计作为一种文化艺术,也不例外,浏览和揣摩当代的平面设计作品,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一些优秀作品之所以成功, 往往是与其恰到好处地运用传统图形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作品, 既能体现出现代平面设计的观念与时尚,又能折射出各民族、各地区不同的历史文化特征和审美取向,充分的继承与创新了传统图形,显示了传统图形与现代平面设计紧密结合的艺术魅力。然而我一直在思考是将吸收、融合、创新的方法分成三个步骤分开来进行一一阐述,还是合为一体阐述。例如靳埭强对于水墨和设计之间的融合,不仅是传统水墨与现代设计之间的融合,试问如果不是吸收了中国传统的水墨文化,又如何能运用水墨文化来糅合到现代设计中,再经由之间精湛的设计水平,设计出了独具创意的平面海报,脍炙人口。所以我决定将吸收、融合与创新的方法分开进行各自阐述,再将三者统一为一个方法进行分析。吸收,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理解吸收不同于融合不同于创新,我们在继承和借鉴本民族传统艺术图形的同时,还应该放宽眼界,学习和借鉴国外其他民族的优秀传统图形。从世界的角度来看,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每个时代都有其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图形,都反映出独特的地域、时代风格。这些都作为人类的文化财富,时刻为我们提供很多可供借鉴的范例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 ”,文化只有在不断地交流与融合中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八个字是我看到的最多的对于吸收的诠释,但是怎么才能做到取精华,去糟粕,却只字没提,只有多看,才知道哪国的文化是什么样的,只有多看,才知道哪个时期的文化及其艺术的走向是怎么样的,只有多看,才知道什么的精华什么是糟粕,只有多看,才知道什么与什么的融合是精品,什么与什么的融合会更加败笔。看,多学习了各国之间以及不同之间的文化,才能提升自己的眼见与鉴赏能力,我觉得这是现在尤其是学生最缺乏的,了解的知识面太少。众所周知,现代平面设计中借鉴和运用传统图形不是简单的、机械的、重复、移位、拼凑和变异,也不是在设计中放上一张剪纸或画上一张京剧脸谱就能称之为融合,从文化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勇于吸收,敢于继承,善于交融。在当代社会,许多艺术大师充分挖掘民族传统图形的精粹,将其与现代精神融会贯通, 创作出了许多艺术杰作,例如,众所周知的2008 年奥运会标志就典型的继承和创新了传统艺术,其将中国传统的印章和书法艺术形式与体育运动相结合。日本的平面设计, 其在世界的设计领域中也可谓是独树一帜。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的同时, 依然保持着浓郁的东方风情和本民族的传统特色,相当一部分设计作品凸显出鲜明的传统文化特点。首先培养自己的审美与艺术鉴赏能力,然后运用更多的尝试,才能将吸收来的特色或大众文化进行最完美的融会贯通,或者是在你的经常性,或常尝试性融合中,某一天,精品诞生。创新并不是说要斩断一切渊源,盲目追求标新立异,而是要在继承传统的优秀审美观念的同时又有突破,要赋予其新的含义与新的生命力。好的平面设计要做到既要让人“一目了然”还要做到让人“一见倾心”。为它所吸引, 顾盼之余, 留下较深的印象。这就要求其具有精湛的构思。对传统传承的意义,不在于僵化地保持传统,而在于如何在传统的基础上创新,使传统具有新的生命力。不断地打破原形不断地追求新的视觉形象,是创新的办法之一。
但是我又觉得它们三者是合为一体,不能分离的,许多优秀的现代平面设计既继承吸收了传统图形的精华, 又融入了现代平面设计的一些构成形式、表现手法和版式技巧以及现代人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观念,将传统图形用现代的创新意识和方法加以演绎,赋予传统图形以新的意义和新的视觉感染力。靳埭强的设计作品中出现的所谓中国文化的象征物,比如筷子、毛笔、砚石等等,都不仅仅是吸收,或者是融合,或者是创新的一部分,而是将三者进行了最完美的结合,所以筷子、毛笔、砚石等等在他的设计中,不仅是作为一样吃饭或者画画的工具,而是赋予了生命力以及全新的意义。靳埭强的设计,是以东方传统思想作为创作灵魂,从中国文人绘画,民间艺术中汲取营养,结合现代手法来表达,呈现为具现代感的民族化设计,最后运用他的感情与才华,创造出新的创意。中国的优秀设计师,基本都是将三者进行了完美的结合,包括陈幼坚对于西方美学和文化的吸收融合创新,当然还有其他许多知名的设计师,当然不包括更多的平面设计师,说他们就没有将三者进行最合理的结合,而是在我对于设计作品的了解跟咨询探讨后,只有是成功的设计作品,基本都是将不同文化进行了最完美的结合,所以作品才透露了一股欣然的生命力,感动你我、感染你我。现代平面设计中传统图形是其得以延续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继承和创新传统图形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 之间必然会发生激烈的碰撞,正是这种碰撞,才使的新的传统图形焕发出强劲的生命力,使现代平面设计拥有更为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应学习汲养传统文化,外来文化,消化传统,消化异域,加上现代与本土生活的体现,把感情融汇其中,创造新的文化。
吸收是融合的基础,而只有融合成功了,才是一个好的创新。三者缺一不可,没有吸收来的知识,就没有东西进行融合,而只有将文化之间融合成功后,经过各种表现技法和创意的研究探讨,才会产生一个好的,深入灵魂的创新。我觉得好的平面设计,必定是融汇了吸收、融合、创新此三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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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合法化;监管
民间金融具有明显的内生性,与中国乡土社会特有的社会信任关系、经济组织结构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出现了大量的民间金融组织,如合会、轮回、标会、当铺、私人钱庄、挂户企业的融资非常活跃,并在20世纪80年生了影响广泛的浙江乐清“抬会”事件和苍南、平阳“排会”事件。
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失、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控制,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概念论述
1.民间金融的概念
民间金融,又成为“地下金融”,按照它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灰色金融一般指的合理不合法,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如亲戚朋友之间的友情借贷、企业之间的互相融资等。而黑色金融则指极不合理也不合法并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如一些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然后卷款外套等。
2.民间金融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
(1)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极大威胁
一方面,民间金融扩大了货币供应量,导致流通中的货币量无法准确计量,央行难以把握货币总量的变动,降低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建立在非制度信任之上,其自身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如果一个较具规模的民间金融组织崩盘,会对整个国家金融秩序必然产生一定的冲击。
(2)影响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所得
民间金融分流了本该流入正规金融体系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而言,民间借贷的存款利率较高,自然更容易吸收储蓄。同时,非法买卖外汇直接造成银行收入的损失。民间汇兑手续快捷,且不受用汇额度限制,减少了本该属于银行的手续费收入和外汇利差所得。
(3)助长犯罪,威胁社会安全
民间金融的不透明性,常常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金融诈骗。由于民间金融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交易过程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地下钱庄崩盘或有意诈骗,存款人只会血本无归;如果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很容易遭受暴力逼债,其结果往往是家破人亡。同时,民间金融为犯罪分子的黑钱提供漂白渠道,可以利用地下钱庄轻易进入正常流通领域,而漂白后的钱又反过来资助犯罪行为。
二、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建议对策
1.完善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
民间金融产生具有明显的自发性特征,缺乏相应法律保障是其面临的首要制约因素。应着手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款人的立法进程,建议尽快推出《放款人条例》,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将民间金融和个人放贷纳入合法化和规范化程序。
2.地方政府减少干预民间金融机构
对于合法化的民营金融机构,政府一定要停止对其业务的干预,让其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在市场机制的约束下正常运转,优胜劣汰。
3.区分好“灰黑色金融”
黑色金融破坏了市场秩序的正常和稳定,必须严厉打击和管制。主要途径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由有关当局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限制与纠错,包括批评、谴责、警告、处罚等具体措施。此外,运用宣传教育手段,提高人们的市场道德意思。
4.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
政府应当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可以适当的放开部分银行的控制权,如对于农村信用社,可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承担50%不良资产的政策,将50%不良资产处置作为成本,把农信社的“壳资源”卖给民间投资者,彻底实现农村信用社“民营化”,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支农作用的发挥等。
与此相对应,政府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规范管理,接受监督,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间金融组织。
三、民间金融合法化后的监管
1.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应尽快完善目前民间金融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以《民间金融法》为基本法,《放贷人条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典当行等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办法等专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规范体系,给予民间金融活动合法的生存发展空间,明确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供充足、明确的法律依据。
(1)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
建议在银监会下,设立民间金融监管部,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督。由于民间金融建立在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基础上,主要为本地区中小企业和城乡居民承担融资功能,其主要业务集中于存款、贷款等传统性业务,带有明显的区域性。因此,应主要由金融监管当局的地方派出机构对其实施监管。
(2)全面的监管内容
金融高风险性决定了监管当局首先应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应主要就民间金融机构开业的具体条件,登记注册的程序、最低资本额要求、经营的业务范围、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以及内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进行审核,保证合格的民间金融组织得到合法身份和长效的管理机制。
其次,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应重点监管其流动I生风险,主要:(1)制定存贷款比例。(2)规定一定期限内的资产负债缺口限额。(3)适用单独的备付金率,以应对突然的大额资金提取。
2.健全民间金融机构的公司制治理结构
按照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民间金融组织治理结构的要求应当包括:合适的组织结构,明确权责划分界限、提高决策效率;完备的规章制度,约束业务行为;有效的内部风险资产评级,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评价内控系统的完善程度、有效性和效率。
3.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
从制度构建来看,本文认为可以专门成立民间金融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机构作为相对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属于中介组织。其具有在投保银行破产或关闭后赔付保费的义务,还有监督管理投保银行的权利,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宣布破产或关闭的投保银行进行接管或破产清理,保证民间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四、结论
本论文通过对民间金融的概念等进行了描述,从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的角度,如何进行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完善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
(2)地方政府停止干预民间金融机构;
(3)区分好“灰黑色金融”;
(4)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
(5)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全面的监管内容;
【关键词】民间金融;法律监管;路径选择
世界众多国家或地区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本国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实践,恰好与我国民间金融的严苛管制形成强烈的反差。这种严格的管制引发了国家调制权力与民间自治权利的内在紧张,造成了金融体系的分裂和落后,抑制了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要想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优化,加速非国有制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不合理的金融制度进行重构与反思,笔者认为重构的关键在于如何规范、疏导民间金融,让其阳光化生存。因此就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加强法律监管,尽快确定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明确对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规则”,包括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融资双方真实确认的高利率行为的司法边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监测、确立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创立民间金融市场准入制度、交易活动监管制度和市场退市制度,从而使民间融资有法可依,以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一、民间金融的界定
民间金融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尽管国内外学者对民间金融作了一定程度的深入研究,但对民间金融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目前学界对民间金融的认识,大部分学者赞同从法律层面及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界定,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和规范、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民间金融,也称非正式金融。如Anders Lsaksson将民间金融定义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信贷活动及其他金融交易。世界银行也认为,民间金融是没有被金融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国内多数学者也以资金活动是否纳入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或是否具有监管性为标准进行界定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
笔者认为,所谓民间金融,就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未经过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未被纳入金融管理机构管理系统的民间自发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企业拆借、合会、地下钱庄、社会集资等形式。而根据民间金融的形式是否触犯现有法律,民间金融又可具体划分为非正规金融和非法金融。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和活动是在正规金融范畴之外,其交易过程不受政府监管、结果不受法律保护、运行不受国家宏观调控。非法金融尽管与非正规金融有相似之处,但根本区别在于其行为与形式是严重危害社会的,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所禁止的,如洗钱、集资诈骗、高利转贷、金融传销等。
二、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一方面,民间金融以其交易方式灵活、手续简便、运作高效等特点决定它具有强大活力,能够较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它的发展壮大既能起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效果,又能起到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可以说是在我国正规金融覆盖不足而缺位状态下,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然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监管缺位,导致民间金融基本上处于无人审批、无人管理、无人监督的“三无”状态,企业的经济实力、集资用途和偿债能力无人进行审批把关,公众对社会集资的风险无法准确判断,使得民间金融往往游离在灰色乃至黑色地带。民间金融的异化发展不仅加大了民企借贷成本,扰乱了民间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加剧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潜在金融风险,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对民间金融既不能简单加以禁止,又不能放任不管,任其无限制发展,应该密切关注,采取“疏堵并举、疏导为主”的治理策略,加强法律监管,区别对待。对于非正规金融,政府应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予以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强高效规范的法律监管,使其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防止其向非法方向转化。对于非法金融,如民间高利贷、地下钱庄以及民间违规融资等一系列存在风险隐患的民间金融活动,政府应严厉打击,建立惩罚机制,从而威慑这类非法民间金融行为。对于存在半合法半不合法的灰色金融形式,政府应当严格治理、规范引导,使其向正规金融方向转变。
面对近几年温州及其它地区民营企业主因资金链条断裂而引发的“跑路”、“跳楼”事件,政府也意识到了民间金融的重要性,央行有关负责人也多次就国内民间金融的发展表示,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有益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引导、鼓励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此次表态成了央行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一个重要信号。笔者认为,对民间金融在确认其具有合法化的同时,更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只有予以合法化地位并加强高效规范的法律监管,一方面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准确掌握资金流动信息,改变借贷双方不对称的信息状况,有效开展金融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分清是非,把握尺度,对以通过民间借贷形式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目的的行为要严厉打击。最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减少民间借贷交易风险,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三、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位
我国目前已有的涉及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这一庞大的市场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加以保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来看:《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只对民间金融做了简单概括性规定,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几部重要的金融法均末涉及民间金融的专门性规定。可见,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尚没有一部专门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致使民间金融处于一种“无法管”的真空状态。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缺位、法律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内容不清晰、监管模式混乱、监管手段简单落后等,导致民间金融自由发展,没事则无人管,出事则是严刑峻法。
(二)金融法律制度严重滞后经济发展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对民间金融的规定比较零散、原则、相冲突且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指导思想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国务院在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将“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和相关活动,都被列为非法行为,并严格加以取缔。正因法律制度设计的矛盾、冲突,致使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法律界限模糊、难以区分,政府一直将民间金融视为非法,在法律也不确认其合法地位,也没有一套规范和约束其运行的制度。然而,民间金融的存在,使得广大非国有经济投资主体的融资需求得到满足,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问题,为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需求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可见,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三)监管主体缺位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为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而《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则将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权限赋予了银监会,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如何对社会集资进行审批及其审批的标准等,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可见,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呈多元化且监管职能不明,导致实质监督主体模糊,日常监管实际上处于真空状态。因此,我国民间金融有效的监管必须要有明确的主体,否则会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发生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使监管变得混乱,甚至直接对监管对象造成影响。
(四)监管措施单一且手段强硬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整体的安全,我国长期实施严格的金融管制。从现行一系列有关民间金融管制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来看,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高度的警惕和严厉的态度,实行以行政监管为主辅以泛化而严峻的刑罚的管制模式:轻者,行政取缔;重者,严刑峻法,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由于监管措施单一、手段强硬,而且缺乏对民间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交易活动、信用披露和信用制度等有效的监管措施,严重限制了民间金融合法存在的空间、压制民间信贷市场的发展、阻碍了民营企业经济的前进步伐。
四、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完善统一的民间金融法律体系
1.制定专门法律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地位
从民间金融的发展态势和在经济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来看,国家及相关部门应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滞后条款,尽快制定适应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如出台《民间融资法》、《放贷人条例》等,从法律上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权利义务、准入条件、投向范围、利率水平、违法责任等方面加以明确,区别各种民间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的标准,打击“黑色金融”,划清与“灰色金融”的界限,通过法律法规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修订现有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民间金融的规定比较零散、原则、相冲突且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的现状,一方面是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融资的法律,另一方面是要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一定的修订,以便建立统一规范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因此,就需要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的管理职责、明确银监会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等职责。人民银行从宏观上把握银行融资、民间融资及其它形式融资的比例与规模,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规模、特点、风险提示等,从而使公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对未经批准的社会集资应密切关注。合理认定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等,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构建多层级的监管体系
民间金融合法化之后,法律首先应当明确规定民间金融交易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但我国长期对民间金融采取高强度压制政策,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建立系统和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应当以行业协会自律性监管为主,以政府和司法监管为辅的中间型监管模式。民间金融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性规章规范协会成员的行为,通过登记备案制度对民间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管、采集交易信息,为社会公众及时披露真实的市场信息等以便发挥了金融市场自我调节的功能;地方银监局通过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或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对民间金融机构的间接监;法院通过审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性规章、审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与地方银监局监管措施等保护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这样既能保证民间金融的参与者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和功效,又能适当采取政府监管避免自律组织的行业利益保护以致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使行业协会在受到国家权力制约的同时又能有效的制约国家权力,以便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构建完善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
1.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国外民间资本之所以较我国活跃,重要原因是它们进入金融市场门槛低且灵活多样。针对我国目前审批难、监管严的投资环境,降低门槛是疏导民间金融的有效措施。只有当民间金融融资有正当、合法途径并能为投资者带来的回报,投资者就不会追逐高额利润铤而走险。对此,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最大限度扩展、释放新型民间金融的正面作用,在积极组建和发展合规民间金融机构进程中,应当坚持合理定位原则和审慎推进原则,金融监管当局应对民间金融组织形式的准入、开业登记和业务范围的限制、股东资格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能力与品性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一定标准的民间金融组织,原则上可颁发经营许可证,积极扶持,尽量为其发展提供一种宽松、规范、开放的制度环境。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由权力所引发的监管层的寻租行为,而且也有利于地方中小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2.建立交易活动监管制度
由于我国现有的民间金融具有隐蔽性、盲目性、非规范性等特点,必然存在不同的风险隐患,为防止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就必须对民间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笔者认为,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通过制定本行业规范统一的民间借贷标准合同,为民间金融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契约文书范本或凭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旨在减少交易风险;通过建立民间金融交易强制登记制度,鼓励民间金融主体信息公开,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法制环境,保证了民间借贷资金的良性流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维护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3.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为了发挥金融市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作用,我国在构建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也应建立完善的民间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以避免其给经济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就亟需建立一套相关的民间金融组织的破产制度。立法中可以在《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增加专门的民间金融组织破产条款,如通过建立民间金融破产预警机制,为风险处置提供依据,对问题金融机构及早隔离,通过建立并购、撤销、破产的退市模式,并对其适用的原因和条件加以规定;通过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市场主体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心,加强对存款人的利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间金融在支撑我国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正规金融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尤其在当前全球经济衰退时期,民间金融是助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复苏的强力引擎笔者认为。因此,对于民间金融,笔者认为政府应根据其特点、作用及其潜在的问题,通过为其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服务环境,便于形成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齐驱并进、和谐共存的多层次融资体系,有效防患金融风险;通过完善立法,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加强法律监管、发展行业自律、设立保障制度等多项措施加以引导规范和管理,从而使民间金融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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