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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监管论文范文

三资监管论文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新农村建设中,要想实现农村的和谐发展,真正做到以农民为本,以农业为基,以农村社会和谐为最终目标,必须加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力度,务必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护农民利益。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和渔机渔具,这些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资的质量、数量、价格、服务的高低直接影响农民的利益;第二,建立生态绿色农业,保护农业弱质产业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农产品的质量,因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好坏影响初级农产品的质量。

比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它的质量高低会大大影响动物的肉质的好坏;第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农业生产资料如一些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使用,会对自然生态产生影响,可能会影响到生物种类、质量、数量等,甚至会导致生物的变异,危害生物伦理和生物种的多样性;第四,实现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比如非典、禽流感、苏丹红等都与食品有关。而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从农田带餐桌整个过程,很多食品安全问题是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不合格或不正确使用导致的。所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反思、重构以往的监管模式,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有效监管。

一、动态契约理论——从传统社会契约论到动态的社会契约论

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构建了“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元架构,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变化,两元架构下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于是社会对社会结构提出了新的需求,动态的社会契约论也就应运而生。动态社会契约论包括两层内涵:一方面,人们将部分权力让渡给某个者——即政府(国家)。由于社会情形的变迁,又将部分权力让渡给第三部门组织;政府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自由、正义、公平、秩序、效率,也将一些人们让渡的权力,让渡给第三部门组织。另一方面,第三部门——社团既是其成员缔结契约的结果,又是人们与政府缔结契约的结果,因此在其社会与契约关系中,根据社会地位(角色)即身份不同,分别施加不同的影响,即保持人们交易过程中的“校正公平”。动态的社会契约论以新自然法思想与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为底蕴,弥补了社会契约论的不足与契约自由的流弊,构建了从政府、个人的二元社会主体结构到政府、社会第三部门、个人三元社会主体结构,并且形成了三元互动结构下权利形态:第一,以人们手中掌握的不断缔约能力——即宪法上规定的结社权,不断对政府(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各国政府不断改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第二,使公共利益的单一代表制(政府)转化为公共利益的多个代表制(政府、社团、个人),形成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有效竞争机制;第三,社会第三部门主体藉此取得合法权利,能够增强其成员收集信息的能力,强化其判断力。社会动态理论的确立,从自然法、契约论的角度论证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政府主体监管、社会第三部门主体监管、市场主体监管进行合理的产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农业生产资料监管作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它的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主体,也可以是社会第三部门主体和市场主体,使它们在三元互动格局进行有效的竞争,并形成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多元监管模式。

二、监管模式比较——三元主体下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分析

2.1主导型监管模式:政府监管成本收益的“弱相关、不规则相关”

新农村建设中,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关系到农民利益的保护,关系到绿色生态农业的建设,关系到弱质农业的发展,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以及食品安全源的控制。所以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这一(准)公共产品领域,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政府公权力是必须涉入的,运用政府公权力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方面具有天然的成本优势。因为政府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它的资产专有性程度高,提供替代产品供给的成本代价高昂,并且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权威性;若由私权利主体在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执法、司法方面供给,它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是巨大的,不能发挥政府供给的规模成本优势、政府公信力优势,也必将造成社会监管成本的增加。

由于政府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可能出现政府监管失灵、低效问题,导致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社会成本增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产权难以界定清晰,而产权不清晰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政府官员在缺乏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下,很容易被农业生产资料利益集团“捕获”,可能出现权力异化、出租和寻租,出现政府监管行为与监管收益的“弱相关和不规则相关”的现象,导致政府监管行为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单一供给模式,农民对监管制度没有可选择性,政府在没有相应竞争压力的情况下,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致使行政监管的效率低下,不能及时满足社会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需求,出现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不均衡。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在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不均衡的情况下,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并且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直接关系地方经济利益的得失,使得地方政府对新制度抵制、修正,阻碍新制度的实施,社会资源会产生巨大的浪费;第三,政府监管的成本巨大,导致政府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有效监管。因为农业生产资料的技术性、专业性很强,而受监管主体在技术上往往拥有信息优势,政府要想对受监管主体有效监管,必须在相关的技术、专业、行业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精力,直接增加政府监管的组织成本。甚至,政府考虑到财政预算,监管的成本收益,不愿意提高监管能力;第四,政府监管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刚性,导致行政监管行为的不易接受性,受监管主体可能会对监管行为不服,导致监管执行困难,增加行政的执行成本,也会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增加社会的诉讼成本;并且政府行为的单方性,信息不能在政府、受监管主体和农民消费者之间有效沟通,致使制度供给的非合意均衡,出现“零和博弈”和“负和博弈”,政府监管达不到“帕累托最优效果”。

2.2基础型监管模式:农民监管成本收益的“强相关、非正相关”

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农民都可以成为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体,其中农民与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利益关系最大,所以主要分析农民监管模式。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的监管行为和监管收益是“强相关”,他们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动力最强,呼声最大,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对相关主体施加压力,通过公民的投票权、结社权推动国家、第三部门的监管,他们是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基础力量;农民代表的利益主体最广泛,利害关系最明确,他们可以通过购买指数对受监管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影响,使受监管主体认识到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关系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利润;农民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实现对受监管主体的监督,加大受监管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使他们在巨大的经济成本压力下规范运作。

虽然农民监管行为和收益“强相关”,但不一定必然促成“正相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业生产资料供给者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他们和农民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民获得农业生产资料信息的成本高昂,也不可能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收集所有相关的信息;另外农业生产资料信息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特点,普通农民也不具有收集、分析、判断的能力,并且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的成本巨大;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隐患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发现,如果这也需要农民自我鉴别,不具有可操作性;农民提起农业生产资料诉讼,面对的是实力雄厚的企业,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举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农民在举证方面也很困难,增加了农民的诉讼成本;农业生产的战略地位,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危害后果不堪设想,这些都论证了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社会成本巨大,不具有可操作性,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

2.3主体型监管模式:第三部门监管成本收益的“强相关、正相关”

第三部门是指,以供给准公共产品为主要取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不具有强制性,实行自愿和自治式运作,独立于政府主体和私人主体之外的民间组织机构。[3]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准公共性,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以社会整体利益优化,主要供给准公共产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既没有私人主体的唯利性,不象政府那样具有超市场性;第二,非强制性,即完全用政府机器的强制力量来开展活动,也就是说,它主要是靠自愿和自治的方式来运作;第三,民间性,即它在法律地位上是不能是政府的附属物,在人员任免上不能是政府编制,在业务活动上不能是政府命令或包办,即它必须同时既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又独立于私人部门之外,以保证它的管理规范、公平、公正,平衡协调政府和私人之间的关系,使它的管理更有可执行性,可接受性,促成监管行为与收益的“强相关”;第四,专业性,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具有较高的技术性、专业性,而且受监管者总是具有信息优势,需要第三部门具有专业性,能在相关的专业、行业、领域提供专业的服务,平衡各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并且第三部门是公益组织,它代表相关利益群体的公共利益,能更好的协调政府、受监管主体和公众的利益关系,促使第三部门的监管行为与监管收益“正相关”。

第三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使它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时具有公正性、互动性、可接受性、专业性、参与性和开放性,降低具体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社会成本。第一,第三部门具有民间性和准公共性,可以通过参与机制,运用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的方式来影响国家立法,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立法、执法、司法成本。第三部门的参与,促成了政府、受监管主体、农民之间的互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使国家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其他监管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增加了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性;第二,第三部门在提供技术、质量、性能和标准方面的专业、中立、公正,提高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权威,增加受监管主体对监管行为的接受程度,使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规定利于执行,减少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执行成本;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完善,执行的可接受性,减少了监管方面的纠纷,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减轻国家司法资源的压力;第三,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第三部门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多元性和参与性,可以在政府、消费者、受监管主体之间搭建了信息平台,农业生产资料信息低成本的向公众公开,消费者易于收集、分析、判断农业生产资料信息,相关主体在较低的信息成本下进行交易,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交易的契约成本,增加消费者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信心指数,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增加社会的经济收益;第四,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制度的供给、变迁、创新的成本。由于政府、第三部门、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势必出现有效的竞争格局,在巨大竞争的压力下,增强了供给主体的创新动力;三元监管主体之间是合意均衡,信息合理高效流动,监管制度更易于实现相对均衡,加快制度变迁的周期,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制度变迁成本。

三、监管模式整合——政府主导下多元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的构建

3.1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监管成本收益的“协调、可持续正相关”

通过对以上三种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的比较,可以构建出一种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它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个人资源的综合性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第三部门监管为主体、以农民监管为基础,合理配置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权力,实现制度供给和需求的相对均衡,以降低社会监管成本,实现监管行为与收益“协调、可持续正相关”。

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是对已有的监管资源的有机整合,而不是三者的简单组合,它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收益,我们对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第一,降低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立法、执法、司法成本。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是三元社会主体合理互动的结果,国家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其他监管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第三部门和农民对立法的积极参与,农业生产资料信息在国家、社会、个人之间顺畅流动,增加了国家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性,实现监管收益的“协调正相关”;第二,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在国家、第三部门、农民之间搭建了信息平台,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低成本的向农民公开,农民消费者易于收集、分析、判断相关信息,利益相关主体在较低的信息成本下进行交易,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交易的契约成本,增加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信心指数;第三,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制度的供给、变迁、创新的成本。由于三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这样在数量上增加了公共产品的供给,即增加了社会的总收益,三元主体的竞争,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在巨大竞争的压力下,供给主体必将提高供给的质量;三元监管主体的合意均衡,信息合理高效流动,监管制度更易于实现相对均衡,促使监管收益的“可持续正相关”。

3.2路径选择: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的具体构建

3.2.1加强政府在农业生产资料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监管

新农村建设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也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第一,强化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严格的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合格的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市场,是确保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防护网的首要防线。我国法律应该明确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具备的生产、储存和检测条件,对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立项、技术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强化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二,整合我国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缺乏统一的农业生产资料基本法,这些法律停留在行政管理层次,很多规定有交叉、重叠、矛盾、空白,并且不具有操作性,导致无“法”对农业生产资料供给者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第三,加大受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后果。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是有限理性的,具有经济人思维,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他们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时,拥有的信息成本优势,如果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成本低于违法收益,他们它会尽一切努力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不惜损人利己,公然违背法律和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必须加大它的违法责任后果,不能仅仅停留在罚款层次、行政处罚层次,而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刑事处罚,能力处罚(禁止它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的资格),对违法企业的商誉给予降级惩罚,使它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克制机会主义行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虽然欲望可能会促使他们做坏人,然而利益却阻止他们这样做”。

3.2.2健全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第三部门的组织体系

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第三部门,为新农村建设、农村的和谐发展提供组织保障。第一,提高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求,并且法律地位不高,往往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人事、业务、财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限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第三部门将成为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体,政府也要把具体的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权限回归第三部门,使他们拥有准公共权力,保障它们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第二,建立体系完整的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是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体,必须建立完整的组织体系,即建立制定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检测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机构、农业生产资料信用评估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收集、分析、披露机构,各机构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第三,加强对第三部门监督和约束。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第三部门常常出现“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现象,可能被一些食品利益集团“捕获”或者沦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丧失它应有的公正性、公益性和独立性,所以我们要建立对第三部门的监管约束机制来保障其利益协调功能的实现。我们对第三部门的监督约束主要包括外部监督机制、第三部门的同行互律机制以及第三部门组织的内部自律机制。wWw.gWyoO

3.2.3确保农民市场活动主体的权利,建立农民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

新农村建设关键是调动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保障农民的市场活动主体地位,建立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第一,确保农民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等。无论是政府主体的监管,还是相关第三部门的监管,都必须保证农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这样才能客观上推动政府主体监管和第三部门主体的监管的实施;另外,农民利益受到侵害,也最有动力对政府和第三部门施加压力,比如,向政府部门反映、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来促使他们履行监管义务,实现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依法监管。第二,建立农民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农民消费者也是经济人,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要考虑成本收益,尤其是对抗实力强大的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所以政府要建立利益驱动机制,用利益来引导农民的行为,提高农民监管的动力。政府尽量提供充分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价格、性能信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促使农民有能力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减轻农民在农业生产资料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延长时效,提高受监管主体对农民的民事赔偿标准,使农民愿意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建立农民监管的利益保障机制。无论是法律上规定的农民消费者权利,还是建立相应的利益驱动机制,其目的都是最终实现农民消费者的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我们要建立相应的利益保障机制,建立农业行业相应的社会保险、企业赔偿和国家救助等制度,使农民消费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制度的保障,实现农民消费者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持续性监管。

参考文献:

[1]郑少华.动态社会契约论:一种经济法的社会理论之解说[A].王全兴.经济法论丛[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7-28.

[2]杨龙,王骚.政府经济学[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126-128.

[3]王建芹..第三种力量——中国后市场经济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5-146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译,商务印书馆,1982:145.

[5]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协调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3):130.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目标方向、机构设置、权限职责划分及调控管理方式等多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涉及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再投资企业的相互权责关系,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组织制度。本文从明确国资监管体制的相关概念入手,运用委托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和创新理论,在对宪法、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究了国资监管机构的存在依据和功能定位。

关键词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产权理论;委托理论

现行的国资监管体制,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起来的。经过七年来的努力,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政府履职、机构代表”的要求,中央及省、市设立了国资委,国务院于2003 年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和国资委也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2009 年5 月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金融危机冲击世界经济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迎来了新的机遇。

一、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概念

(一)国有资产的内涵。国有资产,指的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即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由此可见,企业国有资产的本质要求在监管过程中应当以国有资产的保值为基础、以增值为目标。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目标方向、机构设置、权限职责划分及调控管理方式等多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以及国有资产委与所监管企业、再投资企业的行为规范、权责关系,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组织制度。它涉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具体功能和相互关系,需要探讨对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监管程序、监管路径和方法手段,以及对涉及其中的相关人员如何约束和激励。

二、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理论依据

(一)委托理论。委托问题是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信息不对称的分布,为保证所有者权利的实现,防止人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偷懒”、“过度在职消费”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必须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来监督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监管的理论基础就是委托理论。但在国有资产监管的委托关系中,存在着比一般公司制企业中更为复杂的委托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层层的委托关系。在这样复杂的委托关系中,同样存在着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分离的问题,也同样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将是国有资产所有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在其论述中详细考察了产权的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各种不同情况,详细论述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统一和分离、劳动力所有权和支配权的统一和分离、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和分离以及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和分离。对比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以科斯等人为代表的西方产权理论,二者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有着不少共同点。这两种产权理论都强调了产权和制度的重要性,将制度安排视为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但是,马克思产权理论是以集体主义、经济共同利益和国家干预主义为前提的,科斯等西方学者的产权理论是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展开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是其研究基础。马克思以商品为逻辑起点,以阐述剩余价值的生产为主线,揭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认为,产权是生产效率的最一般条件和基本要素, 不同产权制度下的生产效率是不同的,不同的经济制度的性质体现了生产关系的本质,但它们是由生产力决定的, 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意识形态对经济发展只具有反作用,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制度变迁的最终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科斯等人以交易和交易费用为核心, 其研究的理论主线是交易费用分析, 以交易费用的高低来评价产权制度的效率的高低。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主要表现是产权制度的修正,建立和完善私有制才是制度变迁的方向。

(三)德鲁克的创新理论。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对企业创新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他认为,“变化”为创新提供了机会,系统的创新存在于有目的、有组织的地寻求变化,存在于对这些变化可能提供的创新机遇进行系统的分析。德鲁克列举了基于变化而进行创新的七个来源:一是意外的成功、失败或外在事件,二是现实与设想或推测的不一致,三是基于程序需要的创新,四是工业结构或市场结构的变化,五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六是认知、情绪方面的变化,七是新知识包括科学的和非科学的。德鲁克的创新理论基本的思想就是企业要时刻寻找外部或内部的各种变化,并对之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应对变化的相应措施。这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依据,也是创新的基本指导思想。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代表全体人民履行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各级国有资产委要在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国有经济的实力,引导国有企业引领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在实现国有企业效率增长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推进。

(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也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政企分开、两权分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权益收益归属,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其权利行使的代表主体,从法律上强调国有资产与其他财产的平等性,有助于转变国有资产管理理念,有助于通过市场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国有经济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国有资产的委托关系。

(五)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国有企业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出资人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获取收益,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1]时海东.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04期.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经济;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8-0006-1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广大群众通过长期艰苦的劳动,共同创造和积累的宝贵财富。强化“三资”监管,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村镇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强化“三资”监管方面,梅河口市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1 健全完善“三资”监管制度

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过去的“三资”监管制度存在诸多漏洞,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因此,梅河口市结合本市实际,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1.1 加强调研 以加强制度构建为目标,根据“如何加强‘三资’监管的有效方法,怎样保证农村经管服务中心实施有效监管,实现‘三资’效益最大化”等问题开展深入调研,根据调研结果确立切合实际的“三资”监管措施。

1.2 树立标杆 根据全省“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合格镇村”的考核标准,培育树立了集体“三资”监管制度建设的先进乡村,并把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撰写出经验材料,利用会议、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1.3 完善制度 结合全市303个行政村的实际,依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政策关于 “三资”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村账乡镇制度》《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综合处置制度》等“三资”监管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2 严格科学规范管理是搞好“三资”监管的有效途径

为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梅河口市全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阳光监管”制度,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层次。

2.1 有效开展“三资”清理 全市各乡镇集中2个月时间,按照宣传发动、普查建档、清理规范、完善机制等步骤对全市农村集体资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开展“四清三定一化”工作,实现了集体“三资”底清、账细、透明的管理目标,为实施有效管理打下了基础。

2.2 推广实施“4+2+2”决策法 在303个村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和村务公开,“三资处置”事项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4+2+2”工作法决策实施,即“四议、两把关、两公开”。“四议”就是村党组织提议、村委会会商议、党员代表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两把关”即重大决策科学论证专家把关、乡镇党委政府把关,“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真正实现民主定事。打造高素质经管队伍为切实搞好农村三资管理,市农经局每年都对24个乡镇街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聘请专业人员和有关领导讲授国家、省关于农村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高效管理“三资”提供政策和“技能”支持。

2.3 推行服务制 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各乡镇街都建立了“三资”服务中心,实行委托服务。建立开通了“三资”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用电脑监控,用程序把关,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建立“三资”服务监管平台,纪检监察、农经管理等部门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开通创建并开通了“三资”服务信息网站,方便群众及时查询。

2.4 提高“三资”管理效能 全市各乡镇街抓住“三资”清理的契机,建立完善了资金、资产、资源清查登记评估机制及台账管理制度。按照民主会商决策的原则,建立了村“两委”联席会议、公开公示、民主议事审核等制度。根据“三资”服务规则,实行“村集体公章委托乡镇街经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使用制度,村财务支出‘联合签字及会审’制度,集体资产租赁、承包、出让及资源开发利用等民主公开协商、阳光竞价、实施招投标”等,并根据监管平台功能,建立了岗位人员培训、跟踪督办等制度。

3 健全完善机制是搞好“三资”监管的有效途径

打造彻底消除农村集体“三资”领域孳生腐败的环境,要从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严格监督、从严查处等环节入手,全面构建监管惩处机制,使乡村干部的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3.1 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在健全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两委”班子议事守则、村干部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研究制定与“三资”监管相配套的制度,以规范乡村干部的职责范围,明晰权力运行程序,制定越权、违规、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惩处规则,以规范乡村干部行为,确保村级重大决策等阳光操作。

3.2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对村级组织重大事项必须“一事一报”,由村党支部于“事前”书面报告乡镇党委,并送有关部门备案,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决策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程序、公开内容,健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考核奖惩机制,使村务公开真正落到实处。完善村务民主听证制度,确定民主听证的范围,规范听证的程序,让村民参与重大村务的讨论与决策。完善纪检、组织、、司法等部门间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全方位监督的网络。

3.3 建立健全惩戒机制 通过建立完善乡村干部廉政述职、村民测评、上级领导约谈、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准确掌握“村官”的廉政状况,对出现了苗头性、同一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约谈。对存在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训诫警告,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坚决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农村“三资”案件查办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参考文献

[1] 曾宪宗.心耕笔织话三农.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0.

[2]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论热点面对面2008.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8.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治理

一、引言

随着全国企业会计机制的建设和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企业会计信息为企业的发展与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得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监督管理是否到位,不仅影响到企业的决策,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因此在企业会计机制的发展中,对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愈显重要。由于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建设还处于完善阶段,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备、不健全等原因,部分地区出现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或企业的决策,也制约了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

针对此种问题,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成为了社会和学术界关注研究的热点。从现有的文献来看,会计监管的研究主要是可以分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管理,如孙杰(2009)认为由于会计监管是企业内部控制重要组成部分,其出现的实质问题,困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马珩(2013)提出了建立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另一类是针对新时期我国企业会计监管现状进行了整体不同层次的分析并提出建议,如徐国强(2011)认为新时期的会计监督在社会监督、政府会计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法制体系上均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而加强会计监督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中小民营企业的会计监督视角来看,亓佳文(2012)针对当前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会计监督现状,分析当前中小民营会计监督缺失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王荣(2013)提出了新时期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认为会计监督是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从现有的文献来看,目前国内外不少学者对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深入的探索,但这些研究缺少对于会计监督的理论指导,尤其是针对监管者本身,同时在监管层级方面只是笼统的提出会计监管体系,缺少针对监管者相互之间关系的监督机制建设。

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视角,针对当前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所产生的问题,通过分析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在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中的适用性及其指导作用,探索如何将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应用于我国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以期指导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改善目前企业会计监管力量单一、监管效果欠佳的监管机制,提高其监管效能。

二、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必要性与主要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进一步推进与发展,其监管机制也在逐步得到改善,目前我国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已基本建立多层级监管机制,但总的来看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机制

从现行的监督管理制度安排和监督管理实践来看,其监管的主体与手段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行政强制机制进行监管。无论是企业会计主管部门或归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范围,要履行监管责任的单所及其所采用的监管方式基本上都是行政部门和行政管制对被监管对象的行为进行规范。由于政府在企业会计监管中充当着管理者的角色,政府在监管中存在“寻租”行为,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机制,导致了监管者滥用权力,以行政命令代替依法监管的现象。因此违背了企业会计监管的初衷,造成了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失灵,也造成了监管的低效率,最终损害了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整体设计

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的初衷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在对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安排时,其理念、原则和目标不明确,导致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理念合理性难以判断。由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进行企业会计的“他律型监管型模式”,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之间缺乏协调和优化组合的机制安排,也缺乏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即没有发挥好企业会计内部的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主导作用,上下层级缺乏灵活的层级互动,因而难以产生监督管理的联动效应,使得其监管出现断层现象以至难以达到目标。

(三)成本――收益型的激励、惩罚机制严重不足

从现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来看,主要是运用行政管制机制进行违规行为的处罚,但行政管制机制本身存在着较大局限性,即公共部门的特征,使得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的低效率或者失效。由于企业很难放弃短期利益而追求长期利益,而行政监督管理难以实行或面面俱到。在利益的驱使下,对企业会计人员监管过程中,缺少对守法者的激励与违法者的经济上的严厉惩罚措施,造成投机主义与机会主义等低效率的行为。虽然目前在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中,已形成了一套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但监督管理机制对企业会计住户拥护或违反规则的行为缺乏合理、科学的激励、处罚机制。

三、公共池塘资源理论视角下的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核心点是当人们在面对复杂多样的资源利用困境时,资源使用者可以通过多次互相的重复博弈,从而能够创造更为复杂的规则与制度,进行规范与指导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博弈行为,从而使资源能得到较好的利用。基于此,如果企业领导者和会计从业人员被认为是人力资源时,对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合理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并健全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监督管理主体权责,明确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是当前企业会计监管所必须解决的问题。针对目前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问题,基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本文认为完善企业会计机制可以从以下方式入手(见下图)。

(一)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机制

随着企业会计在我国的进一步推进,对于企业会计的监管是必要而迫切的,那么对于监管者本身也需要建立监管机制。通过企业会计监管的立法以及对监管者的制衡与约束,结合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并辅之以监管者的自律,加强监管机构自身建设与监管人员的素质的提高。通过对监管者建立监督机制的方式,可从源头上抑制企业会计监管过程中的监管者非正当行为,促进企业会计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在监管中的公平与企业会计的良性循环发展。

(二)引导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互相信任与合作

在当前国家难以将其较大精力投身保障监督管理的情况下,被管理者自组织的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公共池塘资源理论认为在很少有人认为违背诺言是不合适的、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规避责任或采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环境中,每一个占用者必须有这样的预期。因此需要在进行企业会计资源的监督管理时,由于机会主义与投机主义等的存在,需要引导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加强合作和互相信任,从而有效解决可信承诺和互相监督问题,降低制度成本和失败的可能性,促进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

(三)树立多种机制并存、优化机制组合的理念

根据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只可能是各种机制并存且组合优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同时进行多中心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通过完善企业会计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凸显被监管者的自主监督机制的作用。由于监督管理机制本身的不同机制运行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应当一致,因此在监管过程中,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与“裁判员”,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结合法制、经济激励机制与社会监督机制等手段,突出企业会计被监管者的合作型自主监管,实现企业会计的多元化监督管理。

(四)充分利用成本―收益机制,强化经济激励惩罚机制作用

在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过程中,由于财力等因素的限制,政府热衷于企业会计监管的节支增效,因而需要建立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从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设计和运行中的成本与收益来看,机制安排本身需要从收益的角度来使得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惩罚性的经济手段消除和杜绝各种违反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通过经济手段解决违法违纪有利可图的现象;另一方面要通过奖励性的经济手段鼓励相关主体守法守规,要使守法守规者有利可图,包括守法者可以获得年度企业的分红等手段。通过成本―收益机制的建立,使得整个企业会计体系处在合作共赢的监管机制之中,从而使得企业会计人力资源得到最合理有效的利用。

(五)推进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制度创新

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强调制度的多样性的特征来看,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起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新机制,必须对现行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通过构建以法规体系为行为准则、政府监管治理为强力保障、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建立多中心的监督管理体系,在体系的横向与纵向管理过程中,建立合作型互相监管机制,从而实现管理与被管理者的他律和自我治理,保证企业会计资源的监督管理机制运行的可持续性。

四、结语

由于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涉及到的内容较多,由此造成了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错综复杂的局面。单纯以行政手段对企业会计进行监管难以保证企业会计的持续发展,在这个完善过程中,可以将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理念与企业会计的监管治理实践相结合,建立多机制并存、优化机制组合的企业会计监管机制。通过建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合作互信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企业会计的发展目标得到落实,使企业会计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其担负的职责、企业会计运行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得到满足,真正实现企业会计的公平和社会公平,促进企业会计的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孙杰.浅谈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08).

[2]马珩.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加强与完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12).

[3]徐国强.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的现状分析[J].财政监督,2011(02).

[4]亓佳文.我国中小民营企业会计监督现状及探析[J].中国商贸,2012(19).

[5]王荣.新时期企业会计监督研究[J].财会通讯,2011(33).

[6]阳斌.当代中国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研究――基于公共治理模式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7]蔡晶晶.公共资源治理的理论构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往诺贝尔经济学奖之路[J].东南学术,2010(01).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

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尔·诺勒,张坤.外资银行的准入与监管:承诺与实践[j].银行家,2008,(5).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以我国发行监管施行核准制为制度背景,从发行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者保护的理论角度出发,对珈伟股份IPO后不久便业绩突然“变脸”的现象进行研究。分析结果表明,珈伟股份事实上不符合上市条件,IPO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甚至是监管机构的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的疏漏。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建议监管当局应进一步改革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推进其市场化进程,同时也应加大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严惩违规上市公司,致力于建立一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

 

关键词:发行监管 核准制 注册制 保荐制度

2012年5月11日,标榜应“全球太阳能光伏照明行业开拓者”的珈伟股份在创业板上市,上市首日,股价一度大涨23%。然而,该公司于7月14日披露的上半年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上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0万至340万元,同期下降94.12%至95.85%,使得其股价下跌约30%,参与此股的投资者深深被套。珈伟股份的业绩会突然“变脸”引来了投资者的深思,例如该现象是否真的由于其所宣称的由于美国爆发飓风灾害引起的;是否由于现有发行监管制度作用有限使得该类质量低下的公司得以上市等。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发行监管的相关理论及文献

有关学者将国外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分为四种,分别为公共利益理论、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

(一)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

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为零、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现象,私人投资者没有能力对实力雄厚的公司进行监管,因此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司的监管,才能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维护整个市场体系的稳定。

 

(二)政治理论(Olsin,1965;Becker,1983;Tullock,1967)

该理论认为,一方面,政府的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控制,即监管俘获理论;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行为会进一步增加市场中的寻租机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综上所述,政治理论认为,应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发展的抑制。

 

(三)权衡理论(Shieifer和Vishny,1997;Hay和Shieifer,1998)

该理论认为监管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应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权衡理论试图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一方面避免政府在监管中的“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而保持其“援助之手”(Helping Hand);另一方面发挥市场的监督机制,避免政府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对资本市场造成侵害。

 

(四)法律理论(LLSV,1997;Beck和Levine,2003)

该理论认为,在监管中的监管效率关键在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法律理论的主要观点,一是在法律条文上对投资者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和保护;二是通过改善法律的执行质量,提高执法效率,使投资者权力能够得到实际有效的执行。

 

(五)经济合同理论

该理论也是众多监管理论中不可忽视的一方面。监管可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一系列的隐形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所应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釆取的措施。设计巧妙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有可能增加金融活动中的系统性风险。

 

通过以上理论及文献可以发现,一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无非是在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进行监管权力配置。那么,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是否是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的最优配置?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又存在哪些问题?本文以珈伟股份为例,通过综合分析珈伟股份的财务报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提供的信息,探寻珈伟股份欺诈上市和我国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的线索,并据此提出符合国情、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二、理论分析

根据我国的现状,我国的发行监管模式并未实现在政府行政监管、市场监管和司法监管之间进行权力配置选择所得到的最优监管方式。政府的市场管理部门和经济决策机构自证券市场建立伊始就对其进行直接干预和管理,原因一方面来自于我国金融发展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的,监管方式均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二是司法制度较弱,法律制度不仅不能对违规事件起到警告威慑作用,司法机制无法作用于A股市场也使投资者投诉无门,而A股市场出现问题后由于“搭便车”行为导致的集体维权不利更加剧了司法机制对A股市场的治理作用收效甚微。换言之,我国的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更多的流于形式,而难以起到实质作用。

 

对于投资者所依赖的政府监管,也存在着缺乏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如同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分析,利益集团会通过各种手段以影响政府监管政策,即监管俘获现象。利益集团对政府监管政策的“俘获”体现在金融机构的国有背景以及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干预,证监会釆取的监管策略往往会受到上述情况的干扰。

 

综上所述,我国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值得投资者充分信赖,需要对证券发行监管进行深入的改革,尤其应建立健全目前所缺乏的市场监管机制。此外,由于司法机制滞后,我国既不能实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所期望的模式,通过法律制度对A股市场中的投资者形成有效保护;又不能实现经济合同理论所要求的模式,通过制定合理经济合同以规制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行为。即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对A股市场的保护缺乏现实可行性。再者,基于证券市场的特性,司法制度中“不告不理”的被动执法方式和集体诉讼中涉及到的“搭便车”行为都明确了司法机制并不适合作为证券市场中监管的主导工具。因此,就目前而言,对我国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在政府监管与市场监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司法监管只有经过长期的司法改革才能得以实现。

三、案例分析

(一)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

珈伟股份(即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从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2012年度财务报表来看,该公司存在着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的迹象。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 银行监管 博弈 均衡

一、银行监管的界定

银行监管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简称,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监督是察看督促,管理是指照管约束。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Supervise是指照看、主管或检查。Regulate是指决定、确立或控制;依一定的规则、方法或确立的模式进行调整;依规则或限制进行指导;受管理性原则或法律的管辖。Banking Supervision是指监督银行的运行状况和要求银行必须持续不断地按照法规和政策经营。Banking Regulation是指制约银行运作的法律、规则的框架。有学者认为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监管机构依法利用公权力对银行及其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行为的总称。还有学者认为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监管机构依法对银行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经营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促使其依法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又有学者将监管分为宏观监管、中观监管和微观监管。宏观监管是指国际性的联合监管,目前以巴塞尔银行监控委员会及其一系列法规、文件和准则为代表。中观监管是指各国央行对本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微观监管是指银行业的自律管理。

二、银行监管与博弈论

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说,“要想在现代社会做一个有文化的人,你必须对博弈论有一个大致了解。”博弈论(game theory)就是研究利益冲突的主体人对局的理论。如前所述,笔者认为银行监管的实质是对银行业相关主体利益均衡,银行监管法实质是银行业相关主体的利益反复博弈的结果。

博弈论的经典例子“囚徒的困境”说明社会中每个个体只为自身利益打算时,即使大家都遵守社会规则,个体的行为是不一定符合集体或社会的利益的,甚至也不一定真能实现个体的最佳利益,所以政府协调监管是不可缺少的,并由此对银行监管进行博弈分析。

金融市场主体的个体理性和金融市场的集体理性之间、金融主体之间的利益是有冲突的。一般而言,一个金融主体对待另外一个金融主体的态度是不合作的非理性选择。

银行能够保持稳健经营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存款者对它有信心,只有存款者不同时提款,才能使银行将资产持有至到期日,不因银行提前变现而发生亏损。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存款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但如果出现了突发性事件,使提款加速,那么对每一个存款者的理性选择就是趁银行没有倒闭之前加入挤提行列,而挤提行为是集体的非理性,其最终的结局就是存款者与银行同时受损――存款者全部或部分存款无法兑付,银行破产,甚至引发系统性危机。

三、银行业监管的博弈分析

1、银行监管必要性的博弈分析

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论证银行监管必要性的理论不少,但运用博弈论及相关模型去计量银行内在的不稳定,得出了监管银行经营活动必要性结论的研究不多,戴蒙德和戴维格D(Diamond & Dybvig)银行挤兑模型堪称代表。下面就运用博弈论对银行挤提的必然性进行简要具体分析。

两个投资者每人存入银行一笔存款D,银行已将这些存款投入一个长期项目。如果在该项目到期前银行被迫对投资者变现,共可收回2r,这里D>r>D/2。不过,如果银行允许投资项目到期,则项目共取得2R,这里R>D。

有两个日期,投资者可以从银行提款:日期1在银行的投资项目到期之前,日期2则在到期之后。为使分析简化,假设不存在贴现。如果两个投资者都在日期1提款,则每人可得到r,博弈结束。如果只有一个投资者在日期1提款,他可得到D,另一人得到2r-D,博弈结束。如果两人都不在日期1提款,则项目结束后投资者在日期2进行提款决策。如果两个投资者都在日期2提款,则每人得到R,博弈结束。如果只有一个投资者在日期2提款,则他得到2R-D,另一人得到D,博弈结束。最后,如果在日期2两个投资者都不提款,则银行向每个投资者返还R,博弈结束。

现在一般性地分析这一问题的解题思路。两个投资者在日期1和日期2的收益情况(作为他们在那时提款决策的函数),可以用下面的两个标准式博弈表示。注意这里日期1的标准式博弈是不规范的:如果在日期1两个投资者都选择不提款,则没有与之对应的收益,这时投资者要继续进行日期2的博弈。

从后往前分析此博弈。先考虑日期2的标准式博弈。由于R>D(并且由此可得2R-D>R),“提款”严格优于“不提款”,那么这一博弈有惟一的纳什均衡:两个投资者都将提款,最终收益为(R,R)。由于不存在贴现,我们可以直接用这一收益替入日期1的标准式博弈双方都不提款时的情况。由于r<D(并且由此可得2r-D<r),这一由两阶段博弈变形得到的单阶段博弈存在两个纯战略纳什均衡:一是两个投资者都提款,最终收益情况为(r,r);二是两个投资者都不提款,最终收益为(R,R)。从而,最终的两阶段银行挤提博弈就有两个博弈精练解:一是两个投资者都在日期1提款,两人的收益分别是(r,r);二是两个投资者都不在日期1提款,而在日期2提款,两个在日期2的收益分别为(R,R)。

前一种结果可以解释为对银行的一次挤提。如果投资者1相信投资者2将在日期1提款,则投资者1的最优反应也是去提款,即使他们等到日期2再去提款的话两个的福利都会提高。这里的银行挤提博弈在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不同于囚徒的困境:虽然两个博弈都存在一个对整个社会是低效率的纳什均衡;但在囚徒困境中这一均衡是惟一的(并且是参与者的严格占优战略),而在这里还同时存在另一个有效率的均衡。从而,这一模型并不能预测何时会发生对银行的挤提,但的确显示出挤提会作为一个均衡结果而出现。

因此,在市场中,银行业会出现大量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等导致市场失灵的问题,如果让银行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进行自发地配置金融资源,金融资源会因为市场失灵而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所以,为了纠正市场失灵问题,必须对银行业进行监管。

2、监管工作各主体的博弈策略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是主要的博弈双方,它们在监管工作中形成矛盾的主要方面;地方政府是不请自来的第三方,它更多的扮演一个仲裁、调和者的角色。在监管工作中,监管者、被监管者和地方政府都权衡自己的利益成本,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博弈策略。

(1)监管者。在监管工作中监管者居于主导地位,他们依法严格监管的主要收益:获得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承认,取得所谓政绩,得到被监管者的尊重,维护一方的金融秩序,在目前的收入分配体制下,依法严格监管者并不会得到应有物质利益。主要的成本:得罪被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关系紧张,如果地方政府站在被监管机构一方的立场上,也会与地方政府形成一定的对立,在今后的工作难以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衡量成本与收益,如果监管者的劳动得不到领导和上级的承认,监管行为又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根据趋利避害、有利于己的原则,一些监管者会采取这样的策略:上边既能过得去,下边也不去开罪,检查走过场,感情多联络,使监管工作处在低效、失效的状态,见表1。

(2)被监管者。实际工作中,如果只对被监管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被监管者大都可以愉快接受,如果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则对被监管者来说只有成本没有收益,成本主要表现在:罚款经济上受到损失,处理人个人前途受到较大地影响,向上级领导无法交差,机构声誉受到损坏。根据依法监管的原则,配合监管、主动交待金融机构只会博得一个态度好的虚名,依然逃脱不了被处理的命运,说情、抵赖也许会加重处罚,也许会绝处逢生,各拥有50%的机率,权衡利害得失几乎所有的被监管者都会选择抵赖和说情的策略,见表2。

(3)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监管博弈中可以说是不请自来的第三者,它无需付出成本,不论结果怎样都会赢得各种方式的收益:如果把情讲得下来,金融机构自然会感恩戴德,在支持地方上项目融资中尽最大地努力,政府的威望在金融机构中会直线上升,以后工作中金融机构如不配合,再遇到麻烦政府就不会再予以协调;如果情讲不下来,反正我已尽了最大地力量,心已尽到了。因此在监管的博弈中,地方政府总是站在金融机构的一边又打又压乐此不疲地进行各种形式的协调,扮演一个仲裁者的角色,见表3。

3、监管工作弈的均衡分析

在分析了监管工作中各主体的博弈策略后,我们可以构建一个监管工作中的博弈模型,更深入地分析监管博弈中的均衡情况。监管者、被监管者和地方政府的三方博弈模型如模型1、2。

(1)子模型1的均衡解是a2。在监管博弈中,地方政府几乎毫无例外要选择调和的策略,因为它毫无成本付出,选择调和可以很轻松地在金融机构中先得一分。对当事金融机构而言,选择合作和监管部门处理好关系诚然十分重要,但是在面对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声誉受损的时候,大多数金融机构还是选择了抵抗和说情,正面的反抗可能导致监管者更严厉的惩罚,但是侧面的说情、诉苦往往会引起监管者的同情,对检查结果作一些技术性处理,逃脱法律的惩处。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个别情况说情可能会遭到惩处,但是逃生的机率也很大,二者分别占40%和60%的机率。因此,子模型1.1的均衡解是a2,这是各方均理性的选择对自己最优策略的结果。

(2)子模型1.2的均衡解是a4。同样的道理,政府会选择调和的立场,我们对此不再赘述。即使在比较宽松的监管氛围下,如果监管者把检查出来的一些问题逐级上报,按法律和程序进行办事,被监管者仍然不能避免受罚受损的结局,在理性思维的支配下,选择说情仍是其必然的选择,宽松监管、关系良好更增大了说情成功的可能性,在地方政府的斡旋和压力下,监管者似乎也找到了退一步与人为善的理由,因此,a4也就成为子模型1.2的均衡解。社会就像一个生态圈,三方都是智者,但是却造成了监管的低效和失效。

(3)严格监管和宽松监管的选择。严格监管还是宽松监管?这是很多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形成严格监管的主要前提条件:一是监管者所辖金融运行不太良好,金融秩序混乱,有可能酿成一定程度的金融风险,监管者担心背负较大的责任;二是具有严格的监管问责制,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比较到位;三是被监管者藐视监管者,两者关系紧张,监管权威受到挑战;四是主要监管领导年富力强,事业心强,想做出一番政绩;五是具有良好的绩效考核机制,监管者的劳动能得到上级领导的承认。宽松监管主要的形成条件则与此相反,主要有如金融运行良好、与被监管者具有良好的个人关系、绩效考核不合理、监管问责不到位等。

【参考文献】

[1] 吕菁:我在美联储监管银行[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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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春永:博弈论的诡计[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4] 王则柯、李杰:博弈论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 范如国、韩民春:博弈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8篇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

工作和生活中,*严格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坚决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监管工作中,他忠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和工作人员守则,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思想水平。担任部门党支部委员期间,积极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积极参加“保持先进性教育的重要性”、“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以及“监管岗位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的讨论。在积极进行政治理论学习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剖析了自己在思想状况、工作态度、工作实绩方面的表现,进一步端正了思想认识。*长期担任所在部门党支部、工会委员工作,*年曾被评为中国人民银行优秀工会干部。

二、努力学习金融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理论研究能力

为做好监管工作,*积极参加专业知识培训。他曾多次被选派参加境内外培训项目,先后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在北京举办的银行监管与信用风险分析培训;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维也纳基金学院举办的银行监管培训;中国人民银行举办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现场检查培训;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在纽约举办的银行监管业务培训和中国人民银行和卢森堡金融技术转让协会共同举办的信贷分析培训。并被选派到香港金融管理局、花旗银行、建设银行总行进行监管业务、银行业务的培训和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

在努力学习金融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编译、翻译了大量专业文献,积极开展专业相关理论研究。*至*年,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风险管理专家组成员,全程参与了风险管理模块从业资格认证考试大纲的撰写和教材起草工作。*年,参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培训教材第一模块监管目标和战略规划以及第二模块商业银行核心业务部分撰写、审稿工作;参与*年度《个人金融年鉴》编写工作;参与翻译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撰写《银行、保险、证券行业核心原则比较研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情况调查报告》、《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组织形式研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等多篇研究论文,在《中国金融年鉴》、《财经编译》、《北京金融》等刊物和论坛上发表。在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积极主动开展理论研究的过程中,业务综合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

三、认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参加工作以来,*长期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工作,先后承担了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准入监管,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外资银行在华代表处监管,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等多个岗位监管工作,较为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全面接触了多种类型的监管实务,积累了扎实的金融理论知识和银行监管工作经验。期间,他承担的主要工作有:

(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组织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工作,起草改革报告上报国务院;参与香港中银重组、上市的项目研究及审批工作,并参与同境外监管当局间、银行同业间就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磋商;参与中国农业银行信息披露和准备计提专项研究;参与中国农业银行改革工作;参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组建研究工作。

(二)现场检查工作。先后参与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贷款检查、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检查、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及新发放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检查、可疑类贷款损失状况和损失类贷款形成原因现场检查、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全面检查等多项现场检查项目,多次在现场检查中担任主查人,起草现场检查方案,撰写检查报告。参与了人民银行重点工程——现场检查信息系统和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参与银监会现场检查系统需求撰写,并参与了推进小组和测试评估小组工作。

(三)法规制度起草工作。起草和参与起草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外资银行代表处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关于加强涉外企业信贷管理的通知》、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控制信贷风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担保资格审查的通知》等多项法规制度起草。

(四)市场准入监管工作。负责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境外机构审批期间,研究审批建设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进出口银行南非分行、工商银行设立法兰克福分行等多家中资境外分行设立;负责外资银行在华代表处监管工作期间,研究审批汇丰银行中国地区总部等多家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负责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境内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期间,组织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研究批准国家开发银行31家一级分行、进出口银行总行营业部、上海分行等机构设立事项。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建研究、审批工作。

(五)重大案件查处。从事监管工作期间,先后组织、参与领导批示查处的多项重大案件。参与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票据业务系列案件的检查工作,起草相关报告;参与原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黑龙江省分行负责人违法违规案件;福建、贵州、深圳三地农业银行重大举报案件交叉检查;秦毅集团、增奇新钢铁公司等审计发现问题的查处工作;参与国务院“803(荷兰村)专案”查处并作为专案联系人;参与中国农业银行邯郸金库重大盗窃案查处工作等。

(六)监管报告与资产质量监测。起草*年度、*年度《中国农业银行监管报告》上报国务院,持续按月监测分析农业银行不良贷款变动情况、按季监测农业银行资产质量状况,及时分析发现并提出农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私募股权基金

一、前言

在国内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中,基金筹集问题、基金治理问题、基金风险控制问题、基金监管问题等都属于这一研究的热点,但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国内外关于基金监管问题的探讨少有突破,介于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研究现状,为了寻找更为有效且适合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正是本文就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进行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笔者结合国际证监会在私募股权研究报告中提到的内容,将其定义为“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操作、管理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备着企业的行为使其很难被清晰定义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完全受到其国内证券监管者的监督的特点。在私募股权基金近些年的发展中,其逐渐出现了资本募集方式转变威胁投资者利益、信息不对称加剧项目风险、资本投资及退出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威胁市场稳定等问题,正是由于这类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在自身和运作中都存在各种风险和新趋向,这才使得全球范围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如火如荼,而当下许多研究者都倾向于使用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这样才能够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1]。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

结合上文中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前要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当下世界范围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投资以及退出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与风险,而这种问题与风险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已经不能够较为妥善的予以解决,而政府干预的方式起到的作用也较为有限,为此寻求一种就能够较好保证私募股权基金活力、又能够保护市场稳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为了能够逐步实现这一构想,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理论。

(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概述。监管指的是对某一对象的监督与管理,其在市场中的应用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想要维护监管的公正、平等与自愿,就必须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面,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就能够实现这一监管的顺利进行。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失灵问题中,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的转变,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基金运作中的委托风险,项目投资风险,资本退出风险等问题都是这一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也存在着合伙企业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行业规范指引、行业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就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为具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的监管目标、充分尊重市场调节的适度监管原则的监管[2]。

(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原则。在刚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中我们提到,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目标为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而这里我们对其进行细化,就能够得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具体目标,而这一目标还包含着保证这三者在市场中平衡的任务。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属于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所以对其进行的监管才需要注重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三者的平衡,也只有保证这种平衡才能够实现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恰当的市场调节[3]。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在上文中我们提到了想要较好的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就必须确立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两个监管主体。在具体的政府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这一监管可以分为依法监管与合理监管两个部分,这里的依法监管指的是依法进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的确立、权力的行使、责任的承担,而合理监督则指的是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部门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样才能够较好的完成这一监管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机构在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必须遵循政府有限原则,这样才能够保证政府只负责市场失灵、社会失灵等只有自己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最大程度上保证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而在行业协会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中,这一监管主要仰仗的是商业的长期发展和商业习惯、商业管理的形成,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商业规律或是行业自律,这种监管具备着灵活性、专业性、效率性等较强的优点,这就使得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自律监管非常重要[4]。

四、私募股权基金的国际监管模式比较

在对私募股权基金国际监管模式的比较中,笔者就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具体来说,在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主要由准入监管和运作监管两方面进行,而在金融危机后的2009年,奥巴马政府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这一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方案,这一方案的出台使得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监管力度开始增强;而在英国的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模式主要由金融服务局、英国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是英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主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相较于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更加强调行业协会监管作用的特点,而其行业协会在监管中主要通过业务培训、政策游说、行业研究和关系协调等方式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在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保证风险投资协会成员与外部监管环境一致、从国内和国际层面处理监管问题确保风险投资协会成员的利益[5]。

在笔者对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的具体比较中发现,作为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国家,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较强的实用性、先进性与成熟性。具体来说,在两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理念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模式经历了“完全自由”向“从严监管”的过程,而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念的发展就使得美国开始逐步实现“去监管化”,而英国在金融危机过后对自身模式的修改较小;而在监管权力划分问题,美国模式也具备着更为细致的优势,由此我们就能够看出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所具备的优势,而本文所进行的基于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也将主要借鉴美国模式[6]。

五、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制度构建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当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工作中,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财政部、税务、工商、科技等部门都具备或多或少的管理职能,这一管理机构的复杂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就造成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不全面、相关监管法律之间协调尚待加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尚不明确、自律组织的建设尚待继续推进等问题的出现,只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就能够得到较为长足的发展[7]。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为了能够切实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发展,笔者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参考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实际现状与问题,提出了四点关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即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与行业自律协会监管相结合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监管,建立严格科学的合格投资人标准,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规范基金管理人注册制度;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监管,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及被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监管,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具体来说,在第一点提到的监管模式建设中,这一监管模式需要以证监会为王导、与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这里我们需要参考美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协会的建设经验,与我国当下已经成立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共同实现这一监管模式的建设;而在第二点的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中,我国应从法律从层面制定严格的认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严格区分非法集资与私募股权基金,控制资金来源,反对洗钱行为、并建立有层次有重点的投资顾问豁免制度,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能够较好的维护我国金融稳定;而在第三点中,我们必须格外重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与私募管基金被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够避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的双重委托风险问题的出现;而在第四点中,我们需要建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相结合的资本退出市场,降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成本,以此实现资本市场的完善,再通过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规则及法律法规、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风险的方式,就能够有效提高我国对金融系统风险的预防能力,真正降低我国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风险,保证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平稳发展[8]。

六、结论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日益发展的今天,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业界人士重点关注的问题,而由于我国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也开始日渐成熟,这就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问题开始受到广泛重视,本文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提出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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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宋征.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思考[J].证券市场导报,2010,11:30-35.

[3] 刘志阳,赵隆隆.私募股权基金最新国际动向及其监管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0:18-20.

[4] 张锋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分析[J/OL].河北法学,2013(06).

[5] 安国俊,李飞.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态势及我国的路径选择[J].国际金融,2011,03:59-62.

[6] 张波.银行系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制:国际经验与中国对策[J].金融论坛,2011,11:67-72.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10篇

本文通过对期货市场监管层与投资主体之间博弈的分析,得出了监管层进行监管力度把握的影响因素和投资主体对过度投机程度的选取的影响因素,计算出了监管层应该对投资主体进行监管的投入成本是多少以实现均衡后过度投机程度在限制的范围内。并对期货市场上的过度投机现象提出相关看法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期货市场;过度投机;博弈监管;均衡

国内关于资本市场博弈的研究起步较早,比较有典型的研究成果是张艳的《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这份研究细致地描述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博弈问题,并研究出了相关的监管对策及建议。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操作指南。本文旨在期货市场上,通过对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建立相关的博弈模型,找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的成本投入和限制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资的程度的影响因素。揭示出期货市场过度投机本质原因,计算出打击过度投机行为的力度大小,使监管层能合理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保证期货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现状

在期货市场中,期货投资主体适度投机可以推动期货市场基本经济功能的发挥,过度投机则会对市场有产生巨大损害。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市场监管层、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主体对过度投机的偏好也不尽相同。监管层不希望看到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期货投资主体间更是利用彼此对交易信息的掌握情况进行过度投机。在期货市场监管层、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主体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信息博弈。为了解决过度投机问题,我们必须做好监管工作。

本文下面主要是通过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进行分析,建立相关的模型,得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的成本投入和限制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资的程度。

二、期货市场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

在之前几乎所有相关的文章中,博弈分析模型对于监管层的监管都是分了两个方面:监管与不监管,对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行为分为:进行过度投机行为和不进行过度投资行为。其实在现实的期货市场上,监管层肯定是采取监管的,所以我们无需对是否监管进行博弈分析。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监管层的监管力度大小的问题。对于期货投机主体一般都会进行投机,只不过是他们的投机力度不同而已。下面我们不对是否监管和是否过度投机进行分类,运用一个新的概率函数直接得到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进行过度投机的概率。通过这个新的方法对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监管程度和期货投资主体投机力度进行博弈分析。

(一)模型假设。假设在模型中有只有两个参与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期货市场的监管层选择他的监管力度,期货投资主体选择他的过度投机程度,期货投资主体是根据自己的期望过度投机利益最大化选择投机力度的,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他们虽然是非营利机构,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他们也是根据投入的稽查成本和收入的罚款的多少进行行动,所以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也是以自己的期望监管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监管的。他们不了解对方选择什么样的行动,即:期货市场监管层不知道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期货投资主体也不知道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监管力度。

假设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进行过度投机的概率PE,C=E*C/αβ。其中α为期货市场监管层进行稽查所付出的成本的最大可能值,β为期货投资主体凭借自己能力进行过度投机的最大可能收益。在这里,随着稽查成本C的增大,期货投资主体被查的概率PE,C也就越大(即P′C>0),当C=0时,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不进行稽查,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也就为0,当C取得最大值α时,此时期货市场监管层进行全力稽查,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E/β(此时概率大小取决于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E);随着过度投机收益E的增大,期货投资主体被查的概率PE,C也就越大(即P′EE,C>0),当E=0时,期货投资主体不进行过度投机,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也就为0,当E取得最大值β时,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进行全力投机,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C/α(此时概率大小取决于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稽查投入成本C);当C取得最大值α,E取得最大值β时,PE,C=1,说明过度投机收益最大并且稽查力度最大时被查到的概率为1,也就是期货市场全力进行稽查监管,期货投机主体全力进行过度投机时百分百是要被查到的。此函数在此完全替代了之前文章中的分类讨论问题,并且能非常恰当的反应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

(二)模型建立及求解。期货市场监管层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为:

πM=PE,C*E+A+1-PE,C*-C

期货投资主体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为:

πI=PE,C*-A-S+1-PE,C*E

为了找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监管力度和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的决定因素,我们首先根据上述假定:期货投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期望投机收益(即期望效用支付)情况选择自己过度投机程度E,对期货投资主体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进行最优化处理:

max πI=PE,C*-A-S+1-PE,C*E

代入概率PE,C得:

πI=C*E/αβ*-A-S+1-C*E/αβ*E

对E求导得:

πIE=C*-A-S/αβ+1-2C*E/αβ=0

化简得出:

E=αβ-A+S*C/2C

1

从而得出了期货投资主体在期望投资收益最大时选择的过度投资程度E。由1式表明当过度投机行为的惩罚力度A+S越大时,投机程度E越小。对E进一步化简得出:

E=-A+S+αβ/C/2

由此式可知当C越大时,E越小,说明监管力度越大,过度投机程度越小。过度投机的最大值α越大,过度投机的程度也会越大。监管成本占监管所能达到的最大投入的比例C/β越大,过度投机的程度E低的。这冲反映出了期货投资主体过度投机程度的影响因素。我们可以以这些指标为基础,进行适当监管,以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下面我们通过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程度选择来寻找一下期货市场的监管层最优的监管力度。我们再根据上述假定:期货市场监管层会根据自己的期望罚款所得(即期望效用支付)情况选择自己基差力度C,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进行最优化处理:

从而得出了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在期望效用收益最大时所选择的监管力度C。由2式表明要想把过度投机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E

C=αβ/E-E-A/2

由此式可知当E越大时,C越小。此时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们把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当作变量,而并不是把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当过度投机程度增大时,期货市场的监管层要获得最大的收益所要付出的稽查成本就越少着反映出了现实的情况:过度投机程度大,进行简单的稽查就能获得很大的收益。

(三)模型的均衡。为了找出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最优监管力度和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的均衡点,我们首先假定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都是根据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进行决策,他们不考虑对方的策略行为,他们之间只是进行简单的静态博弈。并且我们令期货投资主体在被查到之后的损失全部记为:

M=A+S,令期货市场监管层的收益为N=E+A。这样我们就可以很简单的找出这个静态博弈的均衡点。下面我们对上述1、2两式进行联立:

E=αβ-A+S*C/2C

C=αβ-E+A*E/2E

根据新的假设可以简化为:

E=αβ-M*C/2C

C=αβ-N*E/2E

求解得出:

E=M2+8MNαβ-M/4M

C=N2+8MNαβ-N/4N

从均衡的结果来看,我们也可以发现随着α的增大,C是增大的,随着β的增大,E是增大的。这和前面的结论非常符合。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稽查成本的投入可能值越大,稽查的实际投入就越大,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越大,那么他投机的程度也就越大。另外就是,随着α的增大,E也是增大的,随着β的增大,C是增大的。这其实与前面的结论也是一致的。首先考虑随着α的增大,E也是增大的,这表示的意思是:在稽查的实际投入C固定的情况下,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稽查成本的投入可能值越大,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也就越大,这是因为实际稽查投入C已经固定,而最大的可能稽查投入越大,那么实际稽查投入与最大可能稽查投入之比C/α也就越小,C/α越小表明监管层的监管重视程度越小,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机的程度越大。其次考虑随着β的增大,C是增大的,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越大,稽查的实际投入就越大,这是因为随着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的扩大,要把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需要投入的稽查成本是逐渐上升的。

这个均衡结果可以很好的表达出期货市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所需要具体进行的投入选择,与此同时,期货投资主体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收益最大化选择过度投机程度。监管机构根据国家要求、过度投机对社会的影响、自身形象等问题,通过这个均衡解把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程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证期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模型的实践分析

首先,本模型找到了一个与期货市场上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的行为非常一致的函数,这样就为后面得出正确吻合的结果奠定了基础。第二,此模型去除了部分分类讨论的环节,之前文章把监管层的监管都是分为:监管与不监管,把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行为分为:进行过度投机行为和不进行过度投资行为。这是没必要的,监管层肯定监管,只是力度不同而已,投资主体肯定投机,也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所以我们直接用力度或程度来表示监管和投机行为。第三,本文直接用函数表示出期货投机主体被稽查到的概率,这样做就使得模型既简单又准确。第四,在最后得出了最优监管力度的计算公式,这对监管层的监管投入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

通过这个模型我们可以了解到期货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机的程度受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主要包括他们可以进行过度投机的最大限度问题(即在期货市场上,期货投资主体对资金或是现货等的拥有量占据优势,从而对期货市场的价格控制能力)、惩罚力度、监管力度等。我们了解到这些因素之后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就可以从这几方面入手。首先,控制交易量。在实际的问题中控制单个期货投资主体在同一产品上交易量,以防止他们可以依靠自己拥有资金或现货的优势进行不正常交易。第二,加大惩罚力度。随着惩罚力度的增加,他们的过度投机行为程度会减少。但是过重的惩罚也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对投资主体过于严格,造成出发过重,违背公平性原则。所以也要适当加大惩罚力度,采取多种惩罚机制结合的方式,做到严格与公平。第三,加强监管。加强监管是最有效和最公平的措施,他既能降低投资主体的投机行为,又能做到公平。但是加强监管力度会带来巨大的成本,所以我们要采取最恰当的监管投入。通过这个模型,我们可以根据监管机构需要控制的过度投机程度的范围来确定监管投入,这无疑对监管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

与此同时这个模型在实际应用也存在着诸多不足,首先,在模型中对于他们的风险偏好没有考虑在内,理性的投资者不会只是考虑期望收益。第二,对于过度投机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本文章中还未设计,比如信息因素、社会关系因素等。第三,为了计算方便,文章对具体的细节进行了简化处理,可能会对结果有轻微的影响。下一步如果能加入风险溢价、信息因素、社会关系因素等进行模型分析,肯定会取得更进一步的效果。(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文举.经济博弈论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 格致出版社.2012.

[3] 张玉智,曹凤岐.我国期货交易所与经纪公司的信息博弈分析.[J].科技与经济.2009(5).

[4] 张艳.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D].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5] 佟德庆.期货市场风险及其监管研究[D].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6] 杜煊君.从博弈论角度分析我国证券市场违规现象[J].财经研究.2000.

[7] 李灵活.博弈论在期货市场中的研究.[D].2003.

[8] 孙秋鹏.期货交易所监管市场操纵激励与政府介入方式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10

[9] 蒲磊.中国期货市场过度投机问题分析[D].武汉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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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尔·诺勒,张坤.外资银行的准入与监管:承诺与实践[j].银行家,2008,(5).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13篇

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使其达到监管要求,对银行自身的经营和银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和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研究资本充足率管理与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关系是当前银行转型的具体要求,也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具体目标。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经营绩效;资本管理;巴塞尔协议

一、研究背景

从1988年至今,资本监管经历了三次大的洗礼。三次《巴塞尔协议》的出台都有其特定的经济环境与时代特色,可以说资本标准一次比一次审慎,一次比一次覆盖的范围更广。这些都凸显了资本对于抵抗银行风险,增强经营能力的重要性。

我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远远落后于国际社会,这与我国的特殊国情是分不开的。我国对商业银行资本的监管大致可以分为软约束时期与硬约束时期。在2003年以前,银行监管当局没有采取硬性的措施对没有达到资本要求的银行实施处罚。在2003年之后,随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正式进入硬约束时期。

二、相关文献

1.国内相关文献

国内研究资本管理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影响的文献并不多,大多数是通过实证的方法探求两者之间的关系。

张筱峰、胡珊珊(2012)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三个方面来衡量银行的效率,通过实证方法探求资本充足率与银行效率的关系。其结果显示资本充足率与资产收益率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也提高了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不良贷款率的提高使商业银行选择了低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以覆盖风险。而商业银行为了长期的稳定发展,会通过提高资本水平来冲销不良贷款率,从而会降低自身的资产充足率水平。虞群娥、吴俊(2012)根据上市商业银行近几年公开披露的信息对资本充足率等相关指标与综合绩效指标进行了回归分析。其研究表明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与经营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的关系,而附属资本充足率不显著。同时第一股东持股比例、股东性质、资产规模对银行的经营绩效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对结论的分析发现,通过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优化资本充足率能提升经营绩效水平。

也有些学者认为资本充足率管理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存在负效应。邵胜楠、方萍(2012)首先从理论上分析资本约束对商业银行经营的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认为资本约束的积极影响主要是加强了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与安全性,而负面影响是资本约束促使商业银行陷入了融资怪圈,其实证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限制了银行使用资产的途径,从而对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刘宇迪用EVA方法评价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由于EVA的评价指标考虑了资本成本对银行绩效和股东价值的影响,融资成本的增加必将降低银行的盈利能力,从而影响到了绩效水平。

同时还有一些学者探讨了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评价标准。胡德胜、孙亚丽(2012)以我国七家中型上市商业银行2006-2010的年报数据作为样本,选取资本充足率、资产收益率、净息差、每股收益等经济指标,利用因子分析方法,从营运效率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来分析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实证结果表明资产规模扩大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的盈利能力,但是过度的扩大只能给其盈利能力带来负面的影响,同时较高的不良贷款率降低了银行的盈利能力。

2.国外文献综述

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次来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与经营绩效的关系,由于出发点不同得出的结果也有差异。有些学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是正向的关系。Furlong and Keeley(1987)认为银行在投机心理的驱动下,由于存投保机构不分风险大小地对银行收取保费,这将促使资本充足率低下的银行提高经营绩效。Avery and Berger(1991)通过研究发现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经营绩效呈负相关的关系。Harker and Zenios(2000)运用前沿的分析方法测算金融管制放松前后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通过对挪威、土耳其等银行的研究发现,资本监管放松后,银行的经营绩效都有所提升。Maria Coneetta Chiuri(2002)通过研究发现对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资本监管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因而会使银行收入降低。Morrison and White(2005)运用一般均衡模型发现在外界对监管部门有良好评价的基础上,资本监管能够维持银行稳定,使发生银行倒闭危机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也有些学者认为这两者之间其实并不存在显著的关系。如Burdisso and Amato(1999)通过对阿根廷90年代商业银行赢利性与资本充足率关系的研究发现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影响。

有些学者通过对商业银行股票价格涨跌的的研究来发现其与资本监管的关系。Cornett在研究了1980-1989年的179多家银行发现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的股价没有显著的关系,即资本充足率的降低或者提高对银行股价并不产生很大的影响。Ladderman也认为银行股价与资本充足率在短期内并不产生太大的影响,但是在长期内严厉的资本监管削弱了银行的股票价值。

三、研究意义

纵观整个金融监管理论与银行实践的过程,基本上每次大的金融危机后就会伴随着金融体系的较大改革,从总体来说,金融监管理论与金融的实践都在不断地进步。巴塞尔协议的推出,使作为三大支柱之首资本监管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的资本监管理论与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理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因而完善资本监管理论,构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银行资本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开放金融市场的现实选择和重要前提。研究资本监管也商业银行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而深入分析如何通过有效的资本监管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水平,实现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三者之间的平衡,提高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对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Furlong,Frederick T.,“Capital regulation and bank lending,”Economic Review,1992, 23-33Gennotte,Gerard and David Pyle,“Capital Controls and Bank Risk,”Journal of Banking &Finance,15(4,5),1991,805-824

[2]Avery,Robert B. and Allen N. Berger,“Risk-Based Capital and Deposit Insurance Reform,”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1991,15(4,5),847-875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

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尔·诺勒,张坤.外资银行的准入与监管:承诺与实践[j].银行家,2008,(5).

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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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尔·诺勒,张坤.外资银行的准入与监管:承诺与实践[j].银行家,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