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

体育竞赛论文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1篇

现代竞技体育比赛虽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但它从开始就与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例如,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一开始就利用发行邮票、举办博览会等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以后,国际奥委会章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最终使奥运会走出困境,成为各国竞争的“香饽饽”。在主办奥运会的商业化运作中,转让电视转播权是一种代表潮流而又逐渐起主导地位的运作方式。自1960年冬季奥运会以5万美元出售了电视转播权,以66万美元出售了夏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以来,电视转播权给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带来了巨额利润,2000年悉尼奥运会组委会电视转播权收入达到7.98亿美元,而且这一收入还在攀升。其他比赛也是如此。1997年11月11日,NBA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和特纳有限电视公司以26亿美元的价格延长了4年期的电视转播协议,2002年日韩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价格为3.988亿美元,国际奥委会前主席萨马兰奇甚至认为,将来体育运动会可简单地归纳为两类:一类适合电视的口味,另一类则不适合,前者发展,后者衰亡。总之,当电视与体育竞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现代体育才得以普及和迅速发展。

体育竞赛进行产业化运营时,其突出特征是其信息经济的特点。以奥运会为例,组委会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收入;TOP赞助计划收入;标志特许使用收入;组委会赞助收入等,其中电视转播权的转让收入一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占70%以上。而组委会收入之外的其他经济收入,也多与信息产业相关。这些收入的基础则是体育竞赛本身,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

然而,对体育竞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各有差异,在我国则更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受到传统体制、传统观念及现实法律本身的制约。中央电视台大约到1997年才开始在转播国内体育赛事时向举办者交纳转播费,而目前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转播权谈判,足协与央视尚未达成协议。此外,体育竞赛的某些项目,如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项目的表演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在转播权的权原及权属上进行明晰的界定,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体育运动本身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从电视转播权这一典型的、颇受争议的问题出发,探讨体育竞赛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分析我国立法及现实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权原及解决途径

体育赛事由于其较强的自我封闭性和专业性,一般强调行业自律,并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根据国际惯例,体育竞赛的电视转播权属于赛事主办者,包括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和赛事转播权。我国的体育竞赛转播一般由主办者和当地电视手进行,由当地电视台制作竞赛的节目,转让给其他购买电视转播权的电视台。在转让过程中,全国性的比赛,例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是由中国足协牵头签约,然后将出售转播权所得利润分成给各个俱乐部和比赛地的有关单位。在外国,例如美国,由于其发达的电视网络,一般是由几大电视网来集中买断节目,再出售给各个电视台,实现制播分离,既节省了成本,又能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尽管这两种方式由于体育运动及电视业发展水平而有不同,但都面临相同的问题:体育竞赛的节目制作者、竞赛运动队以及队员、赛事主办者,谁才是转播权的真正享有者?转播权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转播权的性质,才能深入的探讨其他问题。在许多著作中,基于我国以前的著作权法,将转播权与播放权作为邻接权的一部分加以论述,其实是不正确的。《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广播组织权,即广播组织有权:(1)授权或禁止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2)授权或禁止录制他们的节目;(3)授权或禁止复制未经其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录像;(4)授权或禁止向公民传播其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广播组织应享有权利禁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将其广播以无线方式重播,将其广播固定,将已固定的内容复制,以及通过同样方法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某些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上述权利,则应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使对有关广播之内容享有版权之人,有可能制止上述行为。有人认为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是不确切的。而真正明确地规定了广播组织权的则是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该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就明确将广播组织的版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开来。事实上,如果电视台自己制作节目进行播放,它首先享有节目(作品)的版权,其次才是广播组织权(邻接权)。体育竞赛的现场直播属广播组织权,而赛事画面集锦及专题节目,如果是电视台加工制作的,只要有独创性,就形成作品,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非广播组织权。因为邻接权无论是从权原、保护期限及保护程度方面都比著作权要小。因此,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电台对非其制作的节目所享有的一种邻接权。转播权正属于这种邻接权,当然,它属于授权转播的权利人,而非转播者。

其次,在将电视转播权界定为邻接权的前提下,需要探讨的是其原始版权何在的问题,因为没有版权就没有邻接权。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体育竞赛主办者授权电视节目制作者将竞赛场面制作成电视节目,若在剪辑等方面制作者进行了独创性劳动,则作者无疑应属节目制作者,而基于合同关系,可采用委托作品的形式使主办者成为版权主体,以获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除表明制作者身份权外,主办者与节目的具体制作者可通过合同解决版权归属问题。

如果说通过合同的约定即可将赛事制作成的节目版权问题明确的话,那么仅仅其直播(发送信号而没有独创性)就可获得版权,其真正的表演者,即参赛运动员能否享有著作权?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众所周知,著作权(版权)是作者、其他主体及其合法继受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关键之处是其权利基础——作品。显然,运动员的竞赛不属文学与科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将作品的范围概括为:文学、科学与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成如何。在其例举中并未提及体育竞赛活动。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类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最后一项中,至今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体育竞赛表演的性质及权属问题。《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2条规定:表演者指演员、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文学作品的人。笔者认为,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所能受版权保护的应是其表演,即他们享有表演者权(当然若是独创的作品则享有表演权)。《保护邻接权公约》限定表演者权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但在该公约第9条中,又采用许可主义,间接地承认那些不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也是表演者,只不过要由各国国内法予以确定: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要求。据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杂技艺术作品明确列举为表演者可以表演的作品,已将伯尔尼公约的作品范围扩大了。在此情况下,讨论运动员(包括体育竞赛节目的其他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

一些典型的运动竞赛表演项目,如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都与杂技表演没有什么差别。它们具有以下特征:技能要求很高、难度大;具有深刻的思想性、高超的艺术性,是体育群体的智力成果的集中展示;具有极强观赏性;它同舞蹈一样可以有形再现。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因而,这些表演就其本身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而且,编排出来的融音乐、艺术动作于一体的艺术体操,实际上就是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但是,像举重、击剑、足球等程式性的竞赛,并没有特定的独特表演特征,而且风险性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可以不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国际上之所以不将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表演列入知识产权法中表演者权的对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体育运动的自成一体性、专业性、竞技性,使运动员的表演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得到补偿,而通过电视转播权等形式可将投资一并收回;第2,体育竞赛就其宗旨而言是非商业性的,报酬权仅是其考虑的一项因素;第3,传统的体育道德观念并未认可体育竞赛的表演可以获得商业利益;第4,体育运动重视普及,这在现实中必然涉及重公益而牺牲一些私益的情况。例如,虽然欧洲联合广播公司出价甚低,但国际奥委会还是基于普及体育的宗旨拒绝分拆转让电视转播权而获取高额转播费,以便使广大观众能够支出少量费用即可观赏奥运会实况。最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也在发生变革,在体育竞赛与知识产权法之间除了经营性标记外,尚未有很强的结合。在这种背景下,基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知识产权法体系的相对封闭性,可以设想用单行法的形式将一些竞赛表演者的权利明确规定出来,以切实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创作协助者的利益。这一构想还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1,是否保护竞赛者的无形财产权是由各国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体育项目的普及性和受欢迎程度与之紧密相连。第2,日益发展的“阳光产业”——体育产业也需要以物质利益(更独立的物质利益而非劳务性的债权利益)来调动竞赛者的积极性。例如巴西法律就规定了对运动员比赛的产权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此,在现实体制下,可以勾勒出我国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般权利框架。这种权利框架,以职业性体育竞赛(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与一般性体育竞赛(如奥运会)的划分为基础。首先谈职业性体育竞赛。运动员(包括其他协助者)享有表演者权,在将其表演让渡给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对其可独立使用的表演节目享有著作权。运动员与俱乐部(或其他组织)之间除了合同约定的雇用关系外,其独立的财产权受到保护。体育比赛的主办者享有竞赛电视转播权,然后通过合同关系与各参赛主体约定转播权转让费用的分成,并通过合同关系与电视节目制作者约定委托作品的版权事宜,而电视台则在转播时支付转播费。电视机构在转播时以独占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也由合同予以约定。由此,就在合同的体系内划清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妨碍体育竞赛的转播和各方的收益。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律性,还可对运动员及其他相关者约定其权利义务,以免妨碍运动的普及。这样,就在自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将体育竞赛转播权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就一般性体育竞赛而言,虽然参赛队或参赛个人不采用职业俱乐部的形式,但可比照职业联赛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

2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以内容划分,主要有三类: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使用权和赛事转播权。从播出范围来看,可分为全国性转播权和地方性转播权。从转播方式来分,可分为无线频道转播权、有线频道转播权、卫视频道转播权以及互联网电视转播权。一般而言,在新闻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不得超过3min,且播出间隔不得少于6h,在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权超过3min就需购买赛事画面集锦权,要转播整场比赛则需购买赛事转播权。只有购买了相应范围和内容的转播权的电视机构,才能获得赛事采访权和公用信号使用权。转让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一揽子转让,可采用独占许可转播,也可采用一般许可转播,这需要通过合同明晰,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这些并没有什么争议,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如何进行转让?如何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实操作中,主办单位享有转播权的财产权利,在具体转让中多采取集中转让方式进行。以全国足球甲A联赛为例,它由中国足协统一与各电视台进行转播权转让的谈判,收益与各俱乐部分成。集中转让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2:第1,节省成本,提高谈判地位与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可以协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第2,尽量缩小各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分化”,减少由于财产的差距而影响竞赛水平的因素。但是,足协本身的地位尚未廓清,实际是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又是管理机构,这种双重身份使其难以在进行电视转播权的收益分配上真正代表俱乐部的利益。现实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各足球俱乐部的投资者每年大约要在球队上投入2000~3000万元,而收入远未能补偿投资。因此,甲A球队冠名权频频易主。另一方面,中国足协帐面上渐渐积聚起几千万元的赢利,而在对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分配上,并没有与各俱乐部进行平等的协商。因此,尽管体育产业是阳光产业,但在缺乏产业的成熟运营机制、政企不分的前提下,电视转播权难以按其市场价值来转让,同时,甲A联赛质量难以大幅度提高。这种漠视真正的投资者与表演者利益的做法,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各俱乐部也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试图组建NBA那样的联合公司,以实现商业运营与体育竞技的良性循环,在电视转播、广告、相关产业的带动方面形成产业链,以便进行企业化的转播权运营机制。这种做法值得提倡,而且在时下人们对足协两块牌了一班人马进行质疑的大环境下,实现以参赛者为主体的产权运营机制,将是中国未来体育竞赛运营的当然选择。这种情况下,若足协集中签约,则是一种信托关系,即各俱乐部通过信托合同委托足协集中与各电视机构签约,足协根据与俱乐部之间的协议来分配收益,并不得违背信托合同。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治性和独特性,各俱乐部必须委托足协集中签约,而不能私自签约。这样,就将足协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行业自律职能区分开来,足协就可在职权明晰的基础上正确地履行职责。同理,其他各类活动也可比照这种法律关系进行操作,而这种做法,又有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为依据,显然是一条合理合法的选择。

体育竞赛首先是一项公益事业,但也包含着私人利益、局部利益。因此,要协调好各方利益,才能推动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我国目前体育电视转播权价格普遍较低,而且央视在与各竞赛主办者的谈判中压价现象严重。这除了竞赛本身的水平外,还与整个体育及媒体运作与管理机制有很大关系。一两家电视台形成了强势媒体,占据垄断地位,势必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而变相压价。例如,中央电视台转播甲A联赛的各种广告收入及赞助收入上亿元,而受让转播权支出费用仅几百万元,还在2002年甲A联赛转播权上不肯让步,要求压价,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赋予央视在国际体育比赛、奥运会、城运会及全国性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购买与谈判上独断地位,更增强了央视在转播权问题上的主动地位,不利于其他电视机构的竞争和体育赛事转播与体育运动的推广。在广播电视机构不准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的今天,这势必成为制约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的一大制度。因此,在电视业引入商业竞争、制播分离的形势下,引入地方电视台与央视的竞争机制,才能有利于良性竞争环境的实现。在确保央视在新闻及时事宣传中“喉舌”作用的同时,必须将文娱节目引入公平竞争,才能正确协调各个电视机构的关系,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另一方面,在体育竞赛产业运营中,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开发,将转播权、门票收入、赞助、广告收入等各方面结合起来,特别是将广告与赞助及转播权结合起来,打造规模效应,引入外资和民间投资,才能将竞赛的运营做活、做好,也使体育在带动相关产业和丰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真正起主导性作用。

3结论

目前,全球体育产业产生的价值每年已超过4500亿美元,体育产业成为了“阳光产业”,体育竞赛在保持其非商业目的和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同时,在商业的推动下得到了更迅速的普及和发展,而电视则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在加入WTO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和争取到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的背景下,推进体育竞赛的法制化已迫在眉睫。本文仅从知识产权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些基本问题,限于篇幅,对行政管理体制、国际交往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则很少涉及。总结全文,笔者的结论是: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是一种广播组织权,属于著作权(广义)中的邻接权,它属于赛事主办者,但并不排斥某些项目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即一种著作邻接权;

(2)体育竞赛(特别是俱乐部形式的竞赛)在专业体育组织与参赛主体之间分配电视转播权时是一种信托关系,参赛主体才是委托人,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信托合同约定,但受体育竞技纪律的规制;

(3)发展电视业的竞争与体育产业的多极化参与是普及体育运动的根本大计,行政机关与自治团体分开,创造自由宽松的竞技环境和商业环境是现代体育与传媒优势互补、协调合作的现实出路。

【参考文献】

[1]赵淑萍,王银桩.美国电视纵横.华文出版社,1999:18.

[2]温源.奥运大商机——2008奥运会全接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44~46.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4.

[4]张杰.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体育学刊,2001(4):14.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2篇

现代竞技体育比赛虽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但它从开始就与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例如,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一开始就利用发行邮票、举办博览会等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以后,国际奥委会章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最终使奥运会走出困境,成为各国竞争的“香饽饽”。在主办奥运会的商业化运作中,转让电视转播权是一种代表潮流而又逐渐起主导地位的运作方式。自1960年冬季奥运会以5万美元出售了电视转播权,以66万美元出售了夏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以来,电视转播权给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带来了巨额利润,2000年悉尼奥运会组委会电视转播权收入达到7.98亿美元,而且这一收入还在攀升。其他比赛也是如此。1997年11月11日,NBA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和特纳有限电视公司以26亿美元的价格延长了4年期的电视转播协议,2002年日韩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价格为3.988亿美元,国际奥委会前主席萨马兰奇甚至认为,将来体育运动会可简单地归纳为两类:一类适合电视的口味,另一类则不适合,前者发展,后者衰亡。总之,当电视与体育竞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现代体育才得以普及和迅速发展。

体育竞赛进行产业化运营时,其突出特征是其信息经济的特点。以奥运会为例,组委会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收入;TOP赞助计划收入;标志特许使用收入;组委会赞助收入等,其中电视转播权的转让收入一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占70%以上。而组委会收入之外的其他经济收入,也多与信息产业相关。这些收入的基础则是体育竞赛本身,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

然而,对体育竞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各有差异,在我国则更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受到传统体制、传统观念及现实法律本身的制约。中央电视台大约到1997年才开始在转播国内体育赛事时向举办者交纳转播费,而目前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转播权谈判,足协与央视尚未达成协议。此外,体育竞赛的某些项目,如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项目的表演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在转播权的权原及权属上进行明晰的界定,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体育运动本身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从电视转播权这一典型的、颇受争议的问题出发,探讨体育竞赛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分析我国立法及现实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权原及解决途径

体育赛事由于其较强的自我封闭性和专业性,一般强调行业自律,并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根据国际惯例,体育竞赛的电视转播权属于赛事主办者,包括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和赛事转播权。我国的体育竞赛转播一般由主办者和当地电视手进行,由当地电视台制作竞赛的节目,转让给其他购买电视转播权的电视台。在转让过程中,全国性的比赛,例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是由中国足协牵头签约,然后将出售转播权所得利润分成给各个俱乐部和比赛地的有关单位。在外国,例如美国,由于其发达的电视网络,一般是由几大电视网来集中买断节目,再出售给各个电视台,实现制播分离,既节省了成本,又能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尽管这两种方式由于体育运动及电视业发展水平而有不同,但都面临相同的问题:体育竞赛的节目制作者、竞赛运动队以及队员、赛事主办者,谁才是转播权的真正享有者?转播权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转播权的性质,才能深入的探讨其他问题。在许多著作中,基于我国以前的著作权法,将转播权与播放权作为邻接权的一部分加以论述,其实是不正确的。《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广播组织权,即广播组织有权:(1)授权或禁止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2)授权或禁止录制他们的节目;(3)授权或禁止复制未经其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录像;(4)授权或禁止向公民传播其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广播组织应享有权利禁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将其广播以无线方式重播,将其广播固定,将已固定的内容复制,以及通过同样方法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某些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上述权利,则应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使对有关广播之内容享有版权之人,有可能制止上述行为。有人认为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是不确切的。而真正明确地规定了广播组织权的则是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该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就明确将广播组织的版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开来。事实上,如果电视台自己制作节目进行播放,它首先享有节目(作品)的版权,其次才是广播组织权(邻接权)。体育竞赛的现场直播属广播组织权,而赛事画面集锦及专题节目,如果是电视台加工制作的,只要有独创性,就形成作品,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非广播组织权。因为邻接权无论是从权原、保护期限及保护程度方面都比著作权要小。因此,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电台对非其制作的节目所享有的一种邻接权。转播权正属于这种邻接权,当然,它属于授权转播的权利人,而非转播者。

其次,在将电视转播权界定为邻接权的前提下,需要探讨的是其原始版权何在的问题,因为没有版权就没有邻接权。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体育竞赛主办者授权电视节目制作者将竞赛场面制作成电视节目,若在剪辑等方面制作者进行了独创性劳动,则作者无疑应属节目制作者,而基于合同关系,可采用委托作品的形式使主办者成为版权主体,以获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除表明制作者身份权外,主办者与节目的具体制作者可通过合同解决版权归属问题。

如果说通过合同的约定即可将赛事制作成的节目版权问题明确的话,那么仅仅其直播(发送信号而没有独创性)就可获得版权,其真正的表演者,即参赛运动员能否享有著作权?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众所周知,著作权(版权)是作者、其他主体及其合法继受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关键之处是其权利基础——作品。显然,运动员的竞赛不属文学与科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将作品的范围概括为:文学、科学与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成如何。在其例举中并未提及体育竞赛活动。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类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最后一项中,至今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体育竞赛表演的性质及权属问题。《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2条规定:表演者指演员、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文学作品的人。笔者认为,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所能受版权保护的应是其表演,即他们享有表演者权(当然若是独创的作品则享有表演权)。《保护邻接权公约》限定表演者权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但在该公约第9条中,又采用许可主义,间接地承认那些不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也是表演者,只不过要由各国国内法予以确定: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要求。据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杂技艺术作品明确列举为表演者可以表演的作品,已将伯尔尼公约的作品范围扩大了。在此情况下,讨论运动员(包括体育竞赛节目的其他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

一些典型的运动竞赛表演项目,如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都与杂技表演没有什么差别。它们具有以下特征:技能要求很高、难度大;具有深刻的思想性、高超的艺术性,是体育群体的智力成果的集中展示;具有极强观赏性;它同舞蹈一样可以有形再现。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因而,这些表演就其本身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而且,编排出来的融音乐、艺术动作于一体的艺术体操,实际上就是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但是,像举重、击剑、足球等程式性的竞赛,并没有特定的独特表演特征,而且风险性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可以不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国际上之所以不将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表演列入知识产权法中表演者权的对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体育运动的自成一体性、专业性、竞技性,使运动员的表演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得到补偿,而通过电视转播权等形式可将投资一并收回;第2,体育竞赛就其宗旨而言是非商业性的,报酬权仅是其考虑的一项因素;第3,传统的体育道德观念并未认可体育竞赛的表演可以获得商业利益;第4,体育运动重视普及,这在现实中必然涉及重公益而牺牲一些私益的情况。例如,虽然欧洲联合广播公司出价甚低,但国际奥委会还是基于普及体育的宗旨拒绝分拆转让电视转播权而获取高额转播费,以便使广大观众能够支出少量费用即可观赏奥运会实况。最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也在发生变革,在体育竞赛与知识产权法之间除了经营性标记外,尚未有很强的结合。在这种背景下,基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知识产权法体系的相对封闭性,可以设想用单行法的形式将一些竞赛表演者的权利明确规定出来,以切实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创作协助者的利益。这一构想还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1,是否保护竞赛者的无形财产权是由各国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体育项目的普及性和受欢迎程度与之紧密相连。第2,日益发展的“阳光产业”——体育产业也需要以物质利益(更独立的物质利益而非劳务性的债权利益)来调动竞赛者的积极性。例如巴西法律就规定了对运动员比赛的产权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此,在现实体制下,可以勾勒出我国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般权利框架。这种权利框架,以职业性体育竞赛(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与一般性体育竞赛(如奥运会)的划分为基础。首先谈职业性体育竞赛。运动员(包括其他协助者)享有表演者权,在将其表演让渡给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对其可独立使用的表演节目享有著作权。运动员与俱乐部(或其他组织)之间除了合同约定的雇用关系外,其独立的财产权受到保护。体育比赛的主办者享有竞赛电视转播权,然后通过合同关系与各参赛主体约定转播权转让费用的分成,并通过合同关系与电视节目制作者约定委托作品的版权事宜,而电视台则在转播时支付转播费。电视机构在转播时以独占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也由合同予以约定。由此,就在合同的体系内划清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妨碍体育竞赛的转播和各方的收益。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律性,还可对运动员及其他相关者约定其权利义务,以免妨碍运动的普及。这样,就在自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将体育竞赛转播权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就一般性体育竞赛而言,虽然参赛队或参赛个人不采用职业俱乐部的形式,但可比照职业联赛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

2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以内容划分,主要有三类: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使用权和赛事转播权。从播出范围来看,可分为全国性转播权和地方性转播权。从转播方式来分,可分为无线频道转播权、有线频道转播权、卫视频道转播权以及互联网电视转播权。一般而言,在新闻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不得超过3min,且播出间隔不得少于6h,在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权超过3min就需购买赛事画面集锦权,要转播整场比赛则需购买赛事转播权。只有购买了相应范围和内容的转播权的电视机构,才能获得赛事采访权和公用信号使用权。转让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一揽子转让,可采用独占许可转播,也可采用一般许可转播,这需要通过合同明晰,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这些并没有什么争议,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如何进行转让?如何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实操作中,主办单位享有转播权的财产权利,在具体转让中多采取集中转让方式进行。以全国足球甲A联赛为例,它由中国足协统一与各电视台进行转播权转让的谈判,收益与各俱乐部分成。集中转让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2:第1,节省成本,提高谈判地位与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可以协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第2,尽量缩小各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分化”,减少由于财产的差距而影响竞赛水平的因素。但是,足协本身的地位尚未廓清,实际是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又是管理机构,这种双重身份使其难以在进行电视转播权的收益分配上真正代表俱乐部的利益。现实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各足球俱乐部的投资者每年大约要在球队上投入2000~3000万元,而收入远未能补偿投资。因此,甲A球队冠名权频频易主。另一方面,中国足协帐面上渐渐积聚起几千万元的赢利,而在对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分配上,并没有与各俱乐部进行平等的协商。因此,尽管体育产业是阳光产业,但在缺乏产业的成熟运营机制、政企不分的前提下,电视转播权难以按其市场价值来转让,同时,甲A联赛质量难以大幅度提高。这种漠视真正的投资者与表演者利益的做法,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各俱乐部也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试图组建NBA那样的联合公司,以实现商业运营与体育竞技的良性循环,在电视转播、广告、相关产业的带动方面形成产业链,以便进行企业化的转播权运营机制。这种做法值得提倡,而且在时下人们对足协两块牌了一班人马进行质疑的大环境下,实现以参赛者为主体的产权运营机制,将是中国未来体育竞赛运营的当然选择。这种情况下,若足协集中签约,则是一种信托关系,即各俱乐部通过信托合同委托足协集中与各电视机构签约,足协根据与俱乐部之间的协议来分配收益,并不得违背信托合同。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治性和独特性,各俱乐部必须委托足协集中签约,而不能私自签约。这样,就将足协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行业自律职能区分开来,足协就可在职权明晰的基础上正确地履行职责。同理,其他各类活动也可比照这种法律关系进行操作,而这种做法,又有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为依据,显然是一条合理合法的选择。

体育竞赛首先是一项公益事业,但也包含着私人利益、局部利益。因此,要协调好各方利益,才能推动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我国目前体育电视转播权价格普遍较低,而且央视在与各竞赛主办者的谈判中压价现象严重。这除了竞赛本身的水平外,还与整个体育及媒体运作与管理机制有很大关系。一两家电视台形成了强势媒体,占据垄断地位,势必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而变相压价。例如,中央电视台转播甲A联赛的各种广告收入及赞助收入上亿元,而受让转播权支出费用仅几百万元,还在2002年甲A联赛转播权上不肯让步,要求压价,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赋予央视在国际体育比赛、奥运会、城运会及全国性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购买与谈判上独断地位,更增强了央视在转播权问题上的主动地位,不利于其他电视机构的竞争和体育赛事转播与体育运动的推广。在广播电视机构不准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的今天,这势必成为制约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的一大制度。因此,在电视业引入商业竞争、制播分离的形势下,引入地方电视台与央视的竞争机制,才能有利于良性竞争环境的实现。在确保央视在新闻及时事宣传中“喉舌”作用的同时,必须将文娱节目引入公平竞争,才能正确协调各个电视机构的关系,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另一方面,在体育竞赛产业运营中,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开发,将转播权、门票收入、赞助、广告收入等各方面结合起来,特别是将广告与赞助及转播权结合起来,打造规模效应,引入外资和民间投资,才能将竞赛的运营做活、做好,也使体育在带动相关产业和丰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真正起主导性作用。

3结论

目前,全球体育产业产生的价值每年已超过4500亿美元,体育产业成为了“阳光产业”,体育竞赛在保持其非商业目的和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同时,在商业的推动下得到了更迅速的普及和发展,而电视则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在加入WTO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和争取到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的背景下,推进体育竞赛的法制化已迫在眉睫。本文仅从知识产权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些基本问题,限于篇幅,对行政管理体制、国际交往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则很少涉及。总结全文,笔者的结论是: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是一种广播组织权,属于著作权(广义)中的邻接权,它属于赛事主办者,但并不排斥某些项目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即一种著作邻接权;

(2)体育竞赛(特别是俱乐部形式的竞赛)在专业体育组织与参赛主体之间分配电视转播权时是一种信托关系,参赛主体才是委托人,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信托合同约定,但受体育竞技纪律的规制;

(3)发展电视业的竞争与体育产业的多极化参与是普及体育运动的根本大计,行政机关与自治团体分开,创造自由宽松的竞技环境和商业环境是现代体育与传媒优势互补、协调合作的现实出路。

【参考文献】

[1]赵淑萍,王银桩.美国电视纵横.华文出版社,1999:18.

[2]温源.奥运大商机——2008奥运会全接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44~46.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4.

[4]张杰.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体育学刊,2001(4):14.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3篇

学校体育运动竞赛管理属于学校体育管理之一,从某种角度又属于社会学范畴[3],因此,学校体育运动竞赛从竞技体育的社会性意义来划分,华南师范大学卢元镇教授将竞技体育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商业职业体育.自身具有非正规竞技体育和组织化竞技体育的基本要素,但已被某些商业目的和企业文化目的所控制,这种体育是一种商业行为.第二类,组织化的竞技体育.组织化的竞技体育具有一个活动的基本组织,这个组织在竞技体育的基本宗旨的指导下,保障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参加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类,非正规竞技体育.这是一种为了娱悦身心而进行的游戏性的身体活动,其活动有一定的规则指导,但某些规则是由参加者临时协商制定的[4].学校体育运动竞赛,是学校校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面向全体学生,使全体学生受益.因此,主要是指卢元镇教授划分的第二、三类.本研究在卢元镇教授划分类别的基础上,把我国学校体育运动竞赛划分为三类来进行研究:第一类,正规的学校体育竞赛,主要是指按奥运模式、正规竞赛规程进行的体育运动竞赛.包括全国、各省、市学生运动会,如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以及学校自己牵头的体育竞赛,如校田径运动会,校篮球联赛等;第二类,非正规的校内体育运动竞赛,是指以系部、班级、寝室、协会等自行组织的各种小型多样的校内比赛.是正规学校体育运动竞赛的有效补充与延伸;第三类,自组织的校内体育运动竞赛,是指在校园内,具有相同体育兴趣、爱好的同学,自发、自主地进行非正规的、协商性的各种比赛活动,活动竞赛规则可以协商同意自定,管理完全是学生自我之间的管理.例如半场篮球赛、半场足球赛等[5].综上所述,学校体育运动竞赛管理的概念是:学校体育的管理组织者或机构,为了有效实现学校体育运动竞赛的任务和目标而对正规、非正规、自组织的三类学校体育竞赛,进行计划、组织、指导与协调的活动过程.即在学校范围内,以教育和增强体质为目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正规的、非正规的、自组织的各种各样的体育运动竞赛活动.

2我国学校体育运动竞赛活动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2.1正规学校体育运动竞赛活动与管理分析

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体协的干预太大,体协缺乏必要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学生体协的组成,大部分由政府行政人员组成,这种人员组成势必影响了学生体协自身积极性的发挥,使得协会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体协只是一个虚构的名字,一切行政部门说了算[6].第二,缺乏立法监督和强有力的处罚.中国学校体育竞赛管理制度不够规范,目前制度和管理办法只重视竞赛的规模、收益、学生运动成绩(锦标),而忽视了竞赛的教育本质功能,现有赛制挫伤了学校参加体育竞赛的积极性,助长了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赛风不正现象,带有明显的急功近利.第三,校际体育竞赛组织分类不够科学合理,导致参赛学校不多,影响参赛学校积极性.如中小学比赛一般就是一个组.现在影响比较大的大学生篮球联赛,分组主要是大学生篮球超级联赛(CUBS),大学生篮球联赛(CUBA)两个组别,非体育特长生几乎没有参加比赛的机会.许多学生从小学到大学甚至从没有参加过一次学校大型比赛.根据对600名学生的调查,收回有效问卷557份,调查情况如表1.表1学生参加学校运动会的情况调查统计(N=557)0次1-2次3次以上学生人数35713862百分比64%25%11%读书期间没有参加过学校运动会的学生共357名(占64%),与运动会开幕式热闹情形相比,整个校运会比赛期间除了参与者外,人员稀少,不少老师、同学把校运会当作又一次的长假.另外根据收集校田径运会秩序册统计了部分学校2013年学生参与学校田径运动会情况,如表2所示.从表2显示,现在学校田径运动会参加比赛的人数占总学生人数比例很低,服务人员有时却占比赛人数的近一半,这完全是一种极少数人参加的“”学校运动会,没有普及性与健身性.

2.2非正规学校体育运动竞赛活动与管理分析

第一,领导不够重视,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一个学校体育运动竞赛活动开展好坏,与学校校长直接相关,并且影响因子最大.目前很多学校体育运动竞赛开展不够普及,主要是受学校领导不够重视体育,过份强调文化学习有关.特别在中、小学这方面现象尤为严重,甚至有文化课占用体育课,课余体育竞赛取消,全力抓文化学习的现象.这一现象也显露出我国学校体育管理体制的不够健全.第二,管理观念落后.现代学校体育课,已摆脱了“三基”教育的束缚,确立了生物、心理、社会相结合的多维教育、教学观念,使学校体育内容更加丰富.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学校体育工作,应树立“素质教育”的思想观念.我们在学校体育课上有了较大改革,但在学校体育竞赛管理方面却没有跟上改革的步伐.首先,学校体育竞赛活动与终身体育的指导思想脱节,导致大部分学生厌恶体育竞赛.其次,单纯的生物型、应试型学校体育运动竞赛违背了素质教育的宗旨:学校体育竞赛存在片面强调增强学生体质的观念,这种思想在注重体育的生物学功能的同时,对于学校体育竞赛的社会拓展功能缺少开拓,难免陷入“体育即育体”的狭路[7].从调查情况来看来看,学校体育竞赛效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表3显示,不到一半的学生选择了“打下了良好的体质和健康基础”和“获得了体育知识、技能和方法”;更不到30%的学生选择了“使我身心愉快”、“获得了体育健身的知识和能力”.调查结果说明了我们学校体育竞赛不但在增强学生体质方面效果不令人满意,在竞赛娱乐性上更差强人意.第三,缺乏科学管理、人浮于事.目前,学校体育竞赛管理体制与制度仍在很大程度上沿用上世纪末形成的一套管理模式,呈现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整体管理不协调的现象,已不能适应当前学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和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8].调查显示,在体育竞赛的管理上,体育老师、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团委、体育协会等均可以进行组织与管理,结果很多时候造成竞赛内容的重叠,或者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作怪,互相推诿,导致计划不能落实,制度空洞[9].另外,从教师与学生所选择的结果差异分析:说明学校体育竞赛管理制度与宣传上没有规范化,管理混乱.第四,经费、场地不足.经费和运动场地问题,是制约学校体育竞赛发展的重要环节.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学校目前年人均体育经费不足7元,而在西部一些农村学校不足3元,即使是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中小学校,也因体育经费短缺,导致只有20%左右的学校按最低要求配备齐了体育器材.目前国家规定学校生均体育场地面积约7平方米,而大部分学校根本达不到这个条件,如长沙市教育局在2008年4月14日下发的文件中,对中小学的生均体育场地面积作了如下规定:学生体育场地面积标准: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每生2.3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3.3平方米[10].

2.3自组织学校体育运动竞赛活动与管理分析

第一,学生受传统体育课与正规体育竞赛组织管理模式的影响,在自组织体育竞赛时,还是较多的沿用正规竞技体育竞赛规则,只是在场地、人数、比赛时间、胜负分数上有别于正规比赛,在组织上还是偏重竞技性.第二,学校和体育科组对学生自组织体育运动竞赛缺乏积极的引导,平时对其指导也相当匮乏,调查情况显示:教师对自组织体育竞赛的指导更多学校只是停留在偶尔的指导,甚至有的学校根本没有指导.指导情况见表5.第三,受学校场地、器材硬件的影响,自组织体育竞赛开展数量有限.现在许多学校在课余时间和周末把体育场馆承包出去,学生想在课余时间使用体育场馆与器材,还需要出钱,严重影响自组织体育运动竞赛的开展.调查问卷显示学校开展自组织体育竞赛的相关情况如下:从表6看出,目前学校开展的自组织体育运动竞赛项目有限,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开展的项目匮乏.表7显示,学生们平时参加自组织体育运动竞赛普及率还不到一半,只有48.7%的学生经常参加,有51.3%的学生并不经常参加,甚至还有极少数学生从来就没有组织并参加过类似的体育竞赛活

3学校体育运动竞赛管理发展与改革的对策

3.1政府宏观管理与学生体协微观管理结合

目前,政府在学校体育竞赛管理中的角色更多的是宏观与微观管理的双重角色,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并且抓住学生与学校实际情况来有的放矢,政府应放权,只是在大局上把握总体方向.具体计划的制定,具体方案的落实都交给天天与学生打交道的学生体协和学校相关体育部门来管理.

3.2提高认识,加强立法,加快体制改革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同样,学校体育竞赛要想持续有效的开展下去,必须加强学校体育运动竞赛立法管理,首先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然后扩大宣传,加强对法规的学习.有法可依,但一定要执法必严,严惩违纪违规,以其收到杀一儆百的管理效果.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校长”是第一法律责任人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学生的合法权利,切实保障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的合法、有序运行.这就要提高到法律层面,制定相关体育法规来进行约束.另外,要加快学校体育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转换教育部对学校体育竞赛工作的管理方式,变直接领导为间接调控,变微观调控为宏观调控;使学生体协的管理职能实体化,担负起推动学生体育竞赛发展的职责.

3.3改变管理观念,开展倡导素质教育与终身体育思想的竞赛活动

管理理念是学校体育管理和发展的基础.21世纪,学校体育表现出社会化、终身化、生活化、多元化、个性化和市场化趋势,学校体育管理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学校各级领导必须改变以往“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上来.就体育竞赛改革而言,要把体育竞赛活动作为学校素质教育来落实,同时,将学校体育定义为:是终身体育的基础和保障.

3.4加强目标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

管理心理学认为,追求较高目标是个人的理想和抱负,是每个人的工作动力.通过实行目标管理,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杜绝人浮于事,相互推诿现象.学校体育主管部门与学校领导应根据学校体育工作任务和目标,采取针对性强、力度大的措施,由上而下,制定切实可行、明确具体、可检可查的工作目标和责任书,细致分工,层层负责.在工作中积极创建校校联合,校家联合,学校与社会联合的新型管理模式,使学校体育竞赛不仅贯穿于学校的全过程,而且体现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各个方面.

3.5加大投资,完善设施,保障管理制度功效的发挥

政府应该加大对学校体育经费的投入,完善学校体育场馆,切实改善体育场馆和配备足够的体育器材.学校也要利用政策,自筹资金,优先保证体育场地设施资金的投入.从而改善学生的锻炼环境,保障各项运动竞赛的顺利开展.对于一些农村学校和西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学校,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管理者应该作好长远发展规划,预留体育场地用地,因地、因资金情况制宜,多建设一些投资、规模不大,简洁实用的练习场馆.同时,把体育设施建设作为评估校园环境、教育环境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估指标体系,把体育设施建设作为办学条件、办学水平的考核内容之一,以督促学校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加场地、器材的利用率.场地建设好了,器材配备齐了,学校体育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起来,供学生练习使用,而不是仅仅用于教学和承租.

3.6对学校体育运动竞赛的分组合理化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浙江省体育竞赛表演业空间一体化的发展,在我国的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该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空间一体化发展加以研究具有深刻的意义。论文对如何选择浙江省重点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轴与发展节点进行了分析,并对浙江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空间结构中的“点—轴”模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

关键词 “点—轴”渐进扩散理论 浙江区域 体育竞赛表演业 空间结构

一、前言

“点—轴”渐进扩散理论,1984年由我国经济地理工作者陆大道研究员提出。[1]陆大道对“点—轴”空间结构系统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该模式是在大量的区域发展经验基础上总结的,是普遍规律[2]。体育竞赛表演业作为现代区域经济发展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一种重要产业,也基本遵循区域发展的“点—轴”渐进扩散规律,并把这种规律上升为一种理论—体育竞赛表演业“点—轴”渐进扩散理论进行系统研究。

二、体育竞赛表演业“点—轴”开发模式对区域发展的重要意义

笔者结合石培基、李国柱对“点—轴”系统理论的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及陆大道、陆玉麒的研究成果,认为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点—轴”开发模式对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充分发挥各级中心城镇与重点赛事中心的作用

体育竞赛表演业“点—轴”开发模式突出了体育竞赛表演业城镇与重点赛事中心的地位和作用,渐进式扩散对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增长的推动作用又比单纯的体育竞赛表演业点状开发方式要强。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发挥体育竞赛表演业中心节点在体育竞赛表演业带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整体资源优势,整合资源开发与体育设施建设,使整个体育竞赛表演业区域面向网络系统发展。

(二)有利于发挥体育竞赛表演业集聚经济的效果

由体育竞赛表演业节点到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轴,体育竞赛表演业节点、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轴到体育竞赛表演业聚集区的空间结构是体育竞赛表演业空间组织变化的客观趋势。体育竞赛表演业“点—轴”开发模式顺应了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在空间上集聚成体育竞赛表演业节点,并沿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轴线渐进扩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发挥集聚经济的效果。

(三)利于体育竞赛表演业空间规划布局与线状体育基础设施之间最佳的空间结合

体育竞赛表演业“点—轴系统”反映了体育竞赛表演业空间结构的客观规律,按照体育竞赛表演业“点—轴系统”开发模式组织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开发,可以科学地处理好集中与分散、公平与效益、从不平衡发展到较为平衡发展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区域重点体育竞赛表演业资源的开发、设施的空间规划、区域市场的开发与培育等紧密结合为有机整体,发展相融合,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互相配套,避免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实践中出现时空的相互脱节。

(四)利于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开放式发展,提高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的可达性

体育竞赛表演业“点—轴”开发模式有利于体育竞赛表演业空间要素的自由流动,使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开放式发展。它具有较高的体育竞赛表演业可达性,因而往往成为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开发的优选地位。它的发展,又会在离心力的作用下,通过体育竞赛表演业线状基础设施和网络,将体育竞赛表演业空间要素向四周扩散,从而带动整个区域的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

三、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重点发展轴和重点发展节点的选择

体育竞赛表演业区域内各个节点是成等级系统的,联结体育竞赛表演业节点的发展轴也可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对周围的区域具有不同强度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在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规划中运用、分析和确定“体育竞赛表演业节点”和“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轴”的位置和等级非常重要。

(一)重点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轴的选择

区域内适合作为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轴的地带比较有限。一般来说,在各条发展轴线上确定若干节点作为重要体育竞赛表演业节点,并且明确各个重点发展节点的地位、性质、功能与发展方向等。确定等级体系,形成不同等级的体育竞赛表演业“点—轴”系统。促进次级发展轴线上的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形成由不同体育竞赛表演业等级的发展轴及其节点组成的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体育竞赛表演业“点—轴”系统,从而带动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整体发展。

(二)重点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节点的选择

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轴上的各个节点是发展轴带区域的各级中心节点,它们是发展轴线集聚作用和扩散作用的核心。重点选择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是发展条件及其在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中的地位;其次,是发展规模;最后,是空间分布的现状。它的实施是从高级发展轴线向次级发展轴线及从高等级城市向次级城镇逐步展开的过程,可根据节点空间分布的现状,在中心城市相适宜的距离上,选择有较好发展条件的节点作为重点发展节点,使其成为次级发展中心。

四、浙江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点—轴系统”形成的机制

(一)政府支持是形成的保障

政府对体育竞赛表演业的支持是从政策上给予支持,目前,浙江省体育局针对体育竞赛业发展的现状,制定了《加快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进行了《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现状及其对策》的调研课题。并结合浙江实际,从大的区块上将浙江体育体育竞赛表演业规划为几个板块:一是全省的高尔夫为主的集群板块;二是环杭州湾为主的板块;三是环太湖为主的板块;四是以舟山、象山等为主的环海海钓板块;五是以千岛湖、钱塘江、富春江和舟山海上板块;六是以衢州龙游的汽车拉力赛和杭州汽车漂移大赛为主的板块;七是以一市一项的国际国内重大传统品牌赛事来带动体育竞赛表演业板块。

(二)交通是形成的基础

城市交通发展是城市空间规划布局的基本框架,是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进行空间联系的通道。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轴线是必然交通发展轴线,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的增长点的受交通发展轴线和空间规划布局影响与制约。这些高速发达的交通轴线,是浙江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点—轴系统”形成的基础。

(三)基础设施建设是形成的前提

体育竞赛表演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了区域竞赛表演业一体化的形成。竞赛表演业发展水平的提高,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强体育基础设施的建设。浙江省的主要体育设施为黄龙体育场;中国龙舟协会龙游全国竞赛基地;国家体育总局千岛湖水上基地;安吉的户外运动基地;“白沙钓岛”国家基地等,这些基础设施建设是浙江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点—轴系统”形成的前提。

五、浙江省体育竞赛表演业的空间一体化规划

在体育竞赛表演业中心城市相适宜的距离,选择资源条件较好的点作为次级发展中心,或选择区位较好的点作为次级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中心。一级体育竞赛表演业中心与二级中心在体育竞赛表演业市场联合营销、资源与产品联合开发、体育赛事联合设计、体育赛事中心形象联合塑造与宣传等方面加强合作。同理,围绕次级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中心,也可以培育三级、四级发展中心。浙江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轴线总体分布如表1。

六、结语

目前,浙江省体育竞赛表演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有效的组织和引导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在调控机制上应着重竞赛机构的重组、目标及战略的选择、制度重构、手段构建、理顺决策与实施监控等方面;政府在赛事布局上应按照“明确目标和发展战略,把握关键、循序渐进、加强监控、统筹发展”的思路推进浙江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空间一体化的发展。简而言之,浙江区域体育竞赛表演业规划中,一体化发展是关键,以体育竞赛表演业轴线的节点为主,从而推动浙江省体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玉麒.论点轴系统理论的科学内涵[J].地理科学.2002.22(2):136-143.

[2] 陆大道.区域发展及其空间结构[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5:137-186.

[3] 陆大道.关于“点-轴”空间结构系统的形成机理分析[J].地理科学.2002.22(1):1-6.

[4] 陆玉麒.区域发展中的空间结构研究[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198-199.

[5] 方创琳.区域规划与空间管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188-220.

[6] 石培基,李国柱.点-轴系统理论在我国西北地区体育竞赛表演业开发中的运用[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3.19(5):91-95.

[7] 卞显红,王苏洁.长江三角洲城市体育竞赛表演业空间一体化分析及其联合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50-107.

[8] 卞显红.城市体育竞赛表演业空间分析及其发展透视[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9-80.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足球;竞赛情报;内容;对手;环境

中图分类号:G80-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3)02-0079-08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青少年健康评价与运动干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241

近年来我国各级水平足球队在国际赛场全面溃败,究其原因,除了技不如人外,情报工作开展不利或对竞赛对手的不了解是加剧球队赛场失利、拉大与对手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广泛收集有关竞赛的情报信息,才能获得理想的比赛效果;只有充分收集和研究比赛对手的情报,才能在与对手竞赛中取得理想的成绩。因此,为了迅速提高我国高水平球队在国际赛场上的竞技成绩,需要对足球运动竞赛情报开展专题研究,形成一套完整的足球运动竞赛情报理论,为球队研究竞赛对手、获得赛场优胜服务。

运动竞赛情报概念自1988年体育情报理论与实践编写组首次提出后,至今尚未发现相关理论与实践的专题研究。本研究结合足球运动对运动竞赛情报展开研究,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国内情报专家、研究学者对此的研究与探讨,为中国足球竞赛情报的发展与中国足球的提高提供参考和借鉴依据。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2011年我国高水平足球队足球运动竞赛情报工作开展的相关内容为研究对象。这些高水平球队分别为:我国男女国家足球队国家男女奥林匹克足球队、国家男女青年足球队,以及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国足球甲级联赛、中国足球乙级联赛和中国足球协会女子联赛等各参赛足球俱乐部队。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文献资料来源主要有:中文图书期刊、中国足协资料、中外文数据库、各类报纸、电子文献、情报专著、相关球队和俱乐部官方网站等。根据本研究需要,查阅我国足球、体育相关的国家情报、信息文件,阅读竞争情报、训练学、体育情报等相关著作 40 余部,情报相关论文 100 多篇。

1.2.2 实地考察法

笔者于2011年5月6日—5月20日远赴西班牙,先后观摩了瓦伦西亚、比利亚雷亚尔、莱万特、西班牙人和巴塞罗那等5家西甲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训练基地、情报技术部,并就足球运动竞赛情报相关内容与其俱乐部情报、技术分析相关部门人员作了交流。

1.2.3 访谈法

1)从 2009 年 9月至 2011年 12 月,先后走访了上海申花、上海东亚、浦东中邦、上海中邦、山东鲁能泰山、南昌衡源、浙江绿城、广州恒大、深圳红钻、青岛中能、天津松江、沈阳沈北(原天津润宇隆)等20余家职业足球俱乐部,实地走访了解俱乐部技术情报部门的建设与情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和奚志康、曹晓东、姜峰、彭伟国和黄勇等多位教练员进行足球运动竞赛情报专题内容访谈。

2)在2010和2011年在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中国国家女子足球队和中国男子国奥队集训期间,分别就足球运动情报领域的相关问题和教练员区楚良、李霄鹏、郝伟和布拉泽维奇等进行交流。

3)在2009-2011年期间,就足球运动竞赛情报专题研究相关问题先后向国内体育专业的专家何志林教授等进行访谈。

1.2.4 问卷调查法

1.2.4.1 问卷的设计

本研究在深入预调查和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基础上设计了《我国足球运动竞赛情报专题调查研究问卷》。为了保证问卷的科学性,请有关专家对问卷指标进行论证,对样卷进行修定,并请部分教练员试填,最后汇总各方意见先后进行多次修改,最终制定成正式问卷。

1.2.4.2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1)于2011年1月5日-11月8日,先后利用2011年1月和2月中超、中甲和中乙的各支足球俱乐部队在昆明海埂足球训练基地、广东佛山三水足球训练中心,上海集中冬训的期间和联赛期间赴上海,在上海申花、上海东亚、上海中邦和上海女足足球俱乐部主场比赛期间陆续完成问卷发放和回收。

2)问卷发放对象:16家中超足球俱乐部、14家中甲俱乐部、10家中乙和8家女足联赛足球俱乐部的负责一线队竞赛与训练的教练员;2011年期间曾任中国6支国字号队伍竞赛训练工作的教练员。

3)问卷发放数量:共计发放54份,回收54份,回收率100%。

2 足球运动竞赛情报的内涵

关于“情报”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和报告,多带机密性质”。《体育情报工作理论与实践》对相关定义作以下解释:“情报”是一种经过传递的、有使用价值的知识;“体育情报”是针对体育运动某种特定的需要而及时传递的反映体育运动现象和规律的知识;“运动竞赛情报”是关于运动竞赛前决定比赛方案和对策所需要的情报[1]。

因为竞争情报(Competitive Intelligence, CI)一词是外来词,加之其长期用在非体育行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从英文翻译角度competitive可以翻译为“竞赛的”,结合《体育情报工作理论与实践》对体育情报等相关概念界定,在本研究中,可以认为在足球运动竞赛情报工作中,“竞赛情报”是情报科学领域里的“竞争情报”一词在体育运动领域里的衍生与演义。

本研究中足球运动竞赛情报的操作定义为:关于足球竞赛前为了获得竞赛优势,有针对性地、合乎职业道德地收集、分析竞赛对手、竞赛环境以及自身的信息,并用于决定比赛方案和对策所需要的情报活动过程。

3 足球运动竞赛情报理论框架

关于竞争情报内容的观点,国内学者略有不同。张翠英教授认为,竞争情报内容可以概括为“三知”,即“知己”、“知彼”、“知环境”[2]。

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靖继鹏教授认为,从竞争情报研究对象的角度来分析竞争情报的研究内容,一般将其归纳为竞争环境、竞争对手和竞争策略。此外,随着竞争情报活动的广泛开展,反竞争情报也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因此,反竞争情报也成为竞争情报的重要研究内容[3]。

因此我们认为,结合足球运动的特点和项目特征而言,把竞争情报理论运用到足球运动竞赛情报领域,足球运动竞赛情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本队备战信息、竞赛对手信息、竞赛环境信息、裁判员信息。

在本研究中,我们借助问卷调查法对足球运动竞赛情报内容在实践中应用的实证情况作了相关研究。

在参与调查的54支我国高水平足球队的教练员中,竞赛对手情报信息和反竞赛情报信息被90%以上的教练员公认为是比赛前应重点收集的情报信息,访谈中教练员们一致认为竞赛对手的相关情报信息会对比赛备战工作带来帮助。相对而言,教练员们对竞赛环境和裁判员信息的重视程度有偏差。有40人认为竞赛环境是比赛前应重点收集的情报信息之一,占总人数的74.1%,大部分教练员认为比赛场地天气、草皮、灯光器械和食宿交通等会对比赛产生影响;也有教练员对竞赛环境持无所谓态度,他们认为双方球员都处在同一环境下比赛,只要队员具备良好心理素质和心态就可以正常比赛,何况还有赛前提前一天适应场地的相关规定,完全能满足备战需要;出乎预料的是,有近80%的球队教练员认为裁判员信息是比赛前也应重点收集的情报信息,在问卷发放过程中他们谈到在当今足球竞技水平高速发展的比赛中,裁判员的判罚习惯、判罚尺度及个人判罚倾向很有可能会影响比赛的结果;对本队备战信息这个选项内容,参与调查的教练员颇有争议,48.1%的教练员认为赛前备战中的情报内容应当包含本方球队的详细备战信息,队员伤病及停赛情况、队员身心状态等。另外近半数的教练员认为自己对本方球队非常熟悉,对自己的球员更是了如指掌,因此不需要刻意去统计分析本方球队球员的详细备战信息。

概括而言,我国高水平球队赛前备战需要收集的足球运动竞赛情报内容包括:竞赛对手信息、竞赛环境信息、本队信息和执法比赛的裁判员信息。与本研究理论部分论述的其他领域的情报理论不同的是,足球运动是一个同场对抗集体球类运动项目,执法裁判员对足球竞赛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此将裁判员信息单独作为一个特殊因素来论证、阐述。

3.1 本队备战信息

由表1可知,赛前备战中,所要获知的足球运动竞赛情报中的本队信息主要包括:

1)队员生理机能指标、身体状态。借助先进的运动生理检测仪器可以获得球员的各项身体指标测试数据,从而能够根据参考数据科学界定运动员的体能竞技状态是否良好、队员是否处于疲劳状态等,为主教练的排兵布阵提供依据。在调查中发现,我国部分老教练员更多地是借助多年经验去判断,而不是去依靠科学测试手段。对于引起此种情况的原因,我们推断是由于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教练员长期驻扎在偏僻的训练基地,训练理念落伍所致,但对此我们缺乏论据去验证,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2)队员心理状态。在当今高度科学化和全面系统性发展的职业化足球领域,队员心理状况成为现代足球需要研究并给予高度重视的新问题。赛前队员是否心理压力过大、是否对比赛带有心理包袱等心理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影响队员竞技状态的重要因素。然而在调查中发现,近半数的我国高水平球队教练员未曾对队员赛前心理状态给予重视,这已严重滞后于当今竞技足球发展的速度。

3)队员伤病及停赛等情况。所有参与调查的教练员对队员伤病及停赛等情况列为赛前收集的本队的竞赛情报信息持赞同意见,认为这是教练员准备一场比赛的基本条件。

4)训练与比赛技战术数据。笔者在2011年5月应邀赴西班牙各甲级足球俱乐部考察学习期间,发现巴塞罗那、西班牙人、比利亚雷亚尔和莱万特等欧洲高水平职业足球俱乐部除了非常重视收集分析竞赛对手的技战术数据、比赛视频等情报工作外,所有俱乐部也都非常重视对本队队员的训练和比赛技战术数据化分析。他们庞大的情报技术团队在每场正式比赛赛前的对抗训练课中会对每个队员的传球、射门、过人、铲球和头球等指标做详细的数据化处理,为主教练在接下来的比赛中排兵布阵提供科学有力的参考依据。反观我国高水平球队对此认识情况则非常不乐观,仅有55.6%的教练员认为赛前本队情报信息应当包含队员的训练与比赛技战术数据,访谈中发现,其他教练员更多地是凭直观印象和经验来界定队员的比赛技战术能力。由此看来,我国足球的训练与竞赛科学化还处于一个非常低的水平。

3.2 竞赛对手

竞赛对手是足球竞赛情报中最受关注的核心内容。只有充分了解竞赛对手的实力和收集竞赛对手详细的备战比赛情报,监视对手的训练、比赛行动,预测竞赛对手可能的竞赛策略和竞赛行为,结合本方球队实际情况,才能制定出适当的竞赛策略,赢取当今日益激烈的足球赛场上的竞赛优势和最后的赛场优胜。

由表2可知,我国高水平足球队教练员希望在赛前备战竞赛情报工作中获得竞赛对手的信息为:

1)竞赛对手比赛技战术数据和视频。随着现代足球运动的发展,其各项相关工作得到日益完善,借助先进的比赛分析系统软件将队员的赛场竞技表现数据化,借助高清摄像机使比赛还原再现变为可能,这为教练员带来了福音,使他们能更好地研究竞赛对手,最终取得同场对抗的胜利。这也得到了参与调查的所有教练员的认可。

2)竞赛对手的主要比赛阵型和人员配备。了解竞赛对手的球员组成和比赛阵型,是赛前备战情报工作中首当其冲的环节。

3)竞赛对手核心队员的特点。一支成熟、优秀的球队必然有组织进攻、指挥形成防守和攻城拔寨的核心球员,他们的存在对这支球队取得赛场优胜至关重要。要想取得与这种球队的同场竞赛胜利,研究其核心球员并在比赛中限制该队员的作用和正常发挥,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竞赛对手攻守战术的主要打法、定位球的配合特点。赛前备战情报工作过程中获知竞赛对手的主要进攻套路、定位球这种主要得分手段的配合方法,就如同在战场上提前获知敌军的进攻时间、路线和使用的武器,那取得最终的胜利只取决于我方对策实施的效果。

5)竞赛对手教练员排兵布阵和临场指挥的习惯及特点。赛前备战情报工作过程中获知竞赛对手教练员排兵布阵和临场指挥的习惯及特点,就如同在战场上提前获知敌军的作战方案,只要合理地根据对方的情况实施策略就会大大增加本方球队获胜的几率。

6)此次比赛对竞赛对手成绩的影响。每场比赛的胜负情况都会对竞赛参与者在足球竞赛总体形势中产生新的位置。因此,非常有必要在与竞赛对手赛前仔细研究此役对竞赛对手的排名或成绩是否有影响、影响程度有多大,这事关对手的排兵布阵、战术与比赛目的,也是本方球队取得预期目的实施竞赛策略的基本出发点之一。

7)竞赛对手的实力及作风。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对竞赛对手的实力与作风等方面了然于胸,才能在比赛中排出自己的理想阵容。

8)竞赛对手近期的动态如热身赛情况等。随着现代足球运动训练竞赛理念和手段的日益更新,任何一支球队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离比赛日最近一段时期内的竞赛对手的动态才是竞赛对手真实面目与实力水平的展现。尤其是竞赛对手近期热身赛上的竞技表现和教练员排出的阵容与打法,才是其与我方球队比赛时的真实实力与阵容的提早展现。

3.2.1 竞赛对手识别理论

国内外竞争对手识别理论通常认为,除了自身以外的所有竞争主体都是竞争对手,他们与本企业或本产品有着共同的目标市场,并且有或可能有利益冲突。

结合竞争情报领域竞争对手识别理论和足球运动项目竞赛特点,我们认为,足球运动竞赛情报中的竞赛对手应该是指除了本方球队、俱乐部以外所有该项赛事参与的竞赛实体,他们与本方球队有着共同的竞赛目标,并且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

我们以中国男子国家足球队在近几年亚洲赛场上的竞争对手为例,将足球运动竞赛情报中的竞赛对手分为直接竞赛对手、间接竞赛对手和潜在竞赛对手三类。

1)直接竞赛对手。这些竞赛对手正在某项赛事中与本方球队进行同场对抗竞赛,客观上都对本方竞赛目标构成最直接的、最明显的竞争。

2)间接竞赛对手。该类竞赛对手与本队是非同场竞技比赛对抗关系。虽然不是同场竞技争夺比赛胜负,但可能会争夺同一赛事资源与利益,其比赛结果可能会给本方球队带来名次、出线权的影响。

3)潜在竞赛对手。潜在竞赛对手是指与本方球队在同一足球地理区域的竞争对手现在与本方很难构成竞争关系,或不具备实力与本方造成同场对抗威胁,但将来有可能转化为直接或间接的竞赛对手。例如,综观2014年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比赛结果,马尔代夫0-1伊朗、也门0-0伊拉克、越南2-1卡塔尔、印度2-2阿联酋、尼泊尔1-1约旦、老挝1-6中国(中国队以总比分13-3晋级),谁人相信昔日马尔代夫、也门、越南尼泊尔、老挝这些东南亚鱼腩军团,能纷纷在与昔日亚洲足坛豪门比赛中取得进球,甚至将昔日亚洲列强逼得狼狈不堪。事实胜于雄辩,我们不得不相信,未来亚洲10强赛和亚洲洲际比赛决赛圈肯定中会有这些昔日鱼腩部队——潜在的竞赛对手的面孔出现。

3.2.2 竞赛对手分析理论

波特在1980年出版的《竞争战略》一书中提出了竞争对手分析模型理论[4],从而构成了竞争对手分析的主要内容。

我们经过对比分析发现,波特的竞争对手分析模型理论同样适用于足球运动竞赛情报理论。模型中心是竞赛对手分析的重要目的,四个支持点是竞赛对手分析的具体内容:了解和确定竞赛对手的未来目标、弄清竞赛对手的自我假设(评估)、识别竞赛对手现行战略、评估竞赛对手的实力。运用波特的竞争对手跟踪分析模型理论可以建立足球运动竞赛情报模型图(图1)。

3.3 竞赛环境

足球运动员由于其从事项目的特殊性,决定着只要参加比赛,必然会遇到参赛赛场环境因素的变化。

近年来,新闻媒介屡屡报道“运动员参赛时所面临的场地、气候、饮食、裁判员和球迷等诸多因素影响到球员的发挥,导致比赛失利”的现象。

另外,根据《1997年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调查报告》,造成球队客场失利率比较高的主要原因为:1)球员心理因素;2)球员对赴客场比赛地的旅途、饮食、场地、噪音等客场环境的不适应。前苏联学者也曾对影响俄国国内足球运动员客场比赛的不利因素进行过研究[5],研究结果表明存在着以下五种因素:1)球员的习惯性思维;2)球员对客场场地不习惯;3)赛场周边环境的变化;4)对当值裁判员主观判断;5)观众影响的社会心理因素。

上述研究结果表明,异地参赛的竞赛环境对球员参与竞赛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获得赛场优胜是教练员和球员艰苦训练的动力和目标。因此,除了做好球队训练外,合理地适应参赛环境的改变,也是实现竞赛优胜的重要因素。

3.3.1 竞赛环境相关概念的界定

系统论认为一个系统之外的一切事物或系统的总和,称为该系统的环境[6]。《辞海》将环境按其要素属性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7]。自然环境(又称地理环境)是指环绕人类社会的自然界,包括作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的各种自然条件,是人类生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社会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人类通过长期有意识的社会活动所创造的人工环境。刘建和(1989)将竞赛环境定义为竞赛活动赖以在其中进行的环境[8]。

本研究认为,竞赛环境是指竞赛参赛各方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是球队参与赛场和赛事竞争的外部因素,是竞赛情报中涉及面最广泛的研究内容。

3.3.2 竞赛环境信息的内容

赛前备战竞赛情报工作过程中需要获知的竞赛环境所含内容非常丰富,也可以理解成可能对球员参赛竞技状态产生影响的环境因素较多。据相关研究,尤其是赴国外、陌生、距生活地较远的客场比赛时,容易对运动员竞技状态和能力产生消极影响。经访谈结合调查研究发现,竞赛环境情报信息应当主要包括赛地地理位置、气候、场地设施、交通、食宿和球迷观众的赛场氛围、当地的社会文化习俗等因素,具体内容见表3。

1)比赛地地理位置情况。地理位置一般是指该地的经度、纬度和海拔,由此带来的就是时差、地心引力与重力做功和高原对队员的生理竞技状态的影响。赴客场或出国比赛,会面临一个全新的环境。首先,要面对的就是时差问题。有关研究表明,连续跨越3个以上的时区时,人体内就会产生异常生理反应,影响竞技状态的正常发挥。因此,要想取得理想的比赛成绩,就要采取时差调整措施消除时差的负面影响。目前,国内常用的方法为根据比赛地时区调整作息时间、提早赶赴比赛地适应和注射黑色素等。其次,纬度的变化会对运动员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也是当前运动领域专家研究的新命题。有关研究发现,随着比赛地离赤道远近的纬度变化,温度和物体的重量会有变化,离赤道越远温度越低,离赤道越近物体重量越轻。提前适应这些细微的变化,是取得理想成绩的充分条件。海拔因素中对运动员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高原参赛问题,这也是近几十年国内外运动专家研究的热门话题。对球员竞技状态产生影响的主要是赴高海拔地区参赛所面临的物体重量随海拔高度逐渐变小、低压缺氧使运动员很难发挥正常的运动状态。在足球比赛中,利用高原主场获得竞赛优势的实例不胜枚举。甲A时期,云南红塔利用其高原优势令山东、大连、上海等国内足球劲旅屡屡败北。南美足球弱国玻利维亚也曾经利用该国得天独厚的高原赛场条件在世界杯预选赛中从足球霸主巴西队身上捞分。

由此看来,比赛地理位置的改变对足球运动员的临场竞技状态和表现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改变的。赛前进行充分的情报工作,细致入微地考察竞赛环境中的各种影响因素,并有针对性地实施对策行动,才是切实可行的方案。

2)比赛地气候情况。比赛地点的气候列为赛前足球运动竞赛环境情报收集研究的重点得到所有参与调查的教练员的一致认可,由此看来,气候对足球比赛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赛场的不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会给球员的运动带来不良影响。近几年,我国球队在东南亚赛区客场比赛屡屡发挥失常。而风力与风向、气压对足球比赛的影响则主要体现在对球的运动轨迹和速度的影响上,使队员很难对球的运行和落点进行判断。

3)比赛场地与设施条件。调查结果中,参与问卷调查的教练员对其100%的认同,显示了熟悉比赛场地与设施条件对赢得比赛的重要性和其在赛前竞赛环境情报收集中所占的重要地位。随着近些年足球技战术的发展,讲究地面配合和地面传球渗透的控制球打法成为当今的潮流,那么合适的草皮厚度、优质平整的草皮成为双方球员打出赏心悦目比赛的基本保障。当今足坛,在晚间比赛早就不是什么新鲜的新闻了,但不同比赛场地的灯光各不相同,如果赛场灯光情况与球员长期比赛训练环境中的灯光条件差别,势必会对球员的视觉造成影响,自然也就会对球员的竞技状态造成不利影响。另外,由于商家的商业发展要求和足球制造工艺的精益求精,现在的每届世界杯、洲际杯甚至不同国家的职业联赛的不同赛季都会推广使用新的比赛专用球,然而几乎是每次更换新球的初期球员们都会花一段时间去适应。不同的比赛用球其摩擦力、击球后的飞行速度和轨迹也会各不相同,因此提前在训练中使用比赛正式用球是取得赛场优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4)赴比赛地的交通情况。赴客场比赛时的交通问题在竞赛情报中的重要性得到我国高水平教练员们的一致认同。在奔赴比赛赛场旅途中选择乘坐高档快速的飞机、大巴车和高铁等交通工具,选择最简短的旅行距离和时间、最简洁的路线,不仅为球员教练们提供舒适的环境,最大程度上缓解疲劳,更为球队节约了大量的休息和备战时间。西班牙籍主教练卡马乔在2011年入主我国男子国家队后,为我们带来了全新的理念和行动,在赴约旦客场比赛时根据备战计划,选择乘坐时间和换乘都最理想的飞机,并预订了部分商务舱的座位供主力球员轮换休息,最大程度上保障了队员的战斗力。虽然最后因实力和战术运用不得当等原因,最终没能赢得比赛,但是这无疑为我国足球的备战工作开创了先河,为中国足球的发展迈出意义深远的一步。

5)比赛地点的食宿。比赛地的饮食与住宿问题应当属于赛前备战情报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竞赛环境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得到参与问卷调查球队教练员们100%的赞同。饮食和睡眠是球员营养补给、能量补充和体力与精力恢复的主要手段。营养搭配合理、色香味俱佳的符合球员口味的饮食不仅最大程度上给予队员能量补充,而且为队员上场比赛做好了最优质的保障;安静安全的居住环境、卫生舒适与长期居住房间的朝向、房间设施搭配类似的宾馆,能为球员提供高质量的睡眠环境,可以使球员的生理和心理得到最有效的恢复。

6)赛场气氛——观众、球迷的情况。球迷、观众观看球赛时所营造的气氛、场面永远是绿茵场上不可或缺的风景。作为球队的一员,除了享受本队球迷的欢呼与呐喊带来的欢乐,还要承担客队球迷的嘘声、喝倒彩甚至谩骂带来的压力。作为球员,只有赛前判断赛场上有可能发生的球迷、观众所创造的氛围或突发事件,才有可能排除不必要的干扰、化解压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比赛中去。客场球迷特有的文化和助威与庆祝方式也常常对球员产生干扰。

7)比赛当地的政治文化背景、社会风俗习惯。为参加冲击世界杯、亚洲杯和亚冠比赛,西亚各国成为中国球队近些年来经常光顾的地方,然而西亚各国特有的风土人情、独特的人文社会风俗与语言、与众不同的给我们的球员、教练带来了新的考验。访谈中,队员、教练员反映如果在一个完全听不懂的语言环境中比赛会感到压力和有被孤立的感觉,因此,在官方和当地主要使用的语言对球队产生很大障碍时,建议多配备翻译减少因此为球队备战带来的不利影响。

3.4 裁判员信息

在当今足球竞技水平高速发展的比赛中,裁判员的判罚习惯、判罚尺度及个人判罚倾向很有可能会影响比赛的结果,教练员们普遍认为裁判员信息是比赛前也应重点收集的情报信息。与其他领域情报理论不同的是足球运动是个同场对抗集体球类运动项目,执法裁判员对足球竞赛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此将裁判员信息单独作为一个特殊因素来论述。

由表4可知足球运动竞赛情报收集工作中包括的裁判员信息为:裁判员的职业判罚习惯及特征,裁判员的生活地域、文化政治等背景以及该场比赛对裁判员的判罚和心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1)裁判员的职业判罚习惯及特征。执法比赛的裁判员中通常有些裁判员有其特有的判罚习惯和特征,如果对此不重视可能会在比赛中受到影响。如英超裁判韦伯向来以派发红黄牌来控制比赛而闻名,曼联在他执法的比赛中保持非常高的获胜率,切尔西和利物浦俱乐部都在和曼联的比赛中深受其害,英国媒体笑称韦伯是曼联队的御用裁判。从世界整体来看,日本、西班牙等国裁判员如同他们国家足球一样注重对技术流派队员的保护,所以在执法中对侵犯身体犯规判罚非常严厉;而英国、德国和韩国裁判则对身体对抗冲撞持相对宽松的判罚尺度。

2)裁判员的生活地域、文化政治等背景。对和比赛队来自同一生活地理地域、与参赛队有着同样、文化和政治倾向的裁判员容易在判罚时持偏袒该队的观点,大多数教练员持赞同态度。他们认为,由于同样的宗教、政治信仰和特殊的民族历史渊源,裁判员作为一名有感情、有思维的主观个体,在主观上形成偏袒是一件自然、可以接受的事情。

3)该场比赛对裁判员的判罚和心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在近代足球历史上,由于受政治、武力胁迫和金钱等诱惑,裁判员偏袒、帮助球队获胜的事例时有发生。最典型的事例莫过于2002年韩日世界杯上厄瓜多尔籍裁判莫雷诺在意大利对阵东道主韩国队四分之一决赛中,多次明显误判帮助韩国队晋级四强,赛后爆出莫雷诺收受韩国足球官员的贿赂,并且莫雷诺早在南美地区就有过臭名昭著的黑哨行为,先后多次遭到禁哨。试想如果得知该类主裁判执法本队的比赛,要想获得公平的竞赛过程,恐怕只能求救于竞赛委员会改派执法裁判员了。

参考文献:

[1]《体育情报工作理论与实践》课题组.体育情报工作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88.

[2]张翠英.竞争情报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靖继鹏,马费成,等.情报科学理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4]包昌火,谢新洲,李艳.竞争对手分析论纲[J].情报学报,2003,22(11):103-114.

[5]A.Z.尼古拉.小议足球运动员客场比赛的适应性问题[J].常利军,译.足球理论与实践,1999(5):12-15.

[6]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38.

[7]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

[8]刘建和.竞赛环境及其适应[J].成都体院学报,1989(4): 29-33.

[9]罗智波,闻庭孝.体育竞赛中的竞争情报策略研究[J].情报探索,2007(11):78-80.

[10] 肖欣,司虎克.信息化环境下体育院校的体育竞争情报服务[J].体育科研,2009,30(2):39-41.

[11]刘莹.体育情报刍议[J].情报探索,2006(7).

[12]罗智波.论竞争情报在体育竞赛中的运用[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8,16(3):8-12.

[13]吴晓玲.试论体育竞争情报研究的基本内容[J].情报科学,2002,20(10).

[14]陈有忠.论体育竞争情报系统的建立及运用[J].军事体育进修学院学报,2007,26(3):21-23.

[15] 郝树敏.体育竞争情报[J].情报杂志,1997,16(6).

[16]陈明.浅析体育竞争情报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06,22(3).

[17]吴大才.悉尼奥运会气候适应性训练基地的选择和时差适应[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0(23):116-118.

[18]姚明旭,高留红.系统学对建立体育情报系统的提示[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1998(21).

[19]罗智波,熊茂湘.我国备战北京奥运会的体育情报保密工作探析[J].社会科学家,2008(4):114-120.

[20]牛敬莹,刘文娟,张重喜,白洁.体育情报学研究综述[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8(9).

[21]朱斌.网络环境下体育情报的特点[J].长沙大学学报,2004,18(1).

[22]李建平.试论网络环境下的体育情报工作[J].高校图书馆工作,2005.

[23]易华通.试论体育竞争情报系统的构建[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08,29(1).

[24]应中.国家体育竞争情报体系建设研究[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7(4):60-61.

[25]张卓熙,陈国瑞.多哈亚运会体育竞争情报运用研究[J].体育世界,2007.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吉林省高校;课余体育;发展对策

On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Curricular Sports Contes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Jilin Province

DU Fang, FAN Yao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24, China)

【Abstract】 The research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xtra-curricular sports contests in 15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Jilin Province puts forward measures for the development accordingly.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exist problems such as vague conceptions, unreasonable setup of programs, backward appraisal mechanism and outdated game organization in this field. This paper, in view of these problems, puts forward ways of reform, in hope to provid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xtra-curricular sports contes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Jinlin.

【Keywords】 Jilin Provinc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xtra-curricular sports, Development strategies

高校课余体育竞赛是我国普通高校校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教育教学的延伸,它面向全体学生,使全体学生受益,是学校体育的精髓,是培养学生体育兴趣、体育意识、体育态度、体育习惯乃至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所在。本研究试图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调查,系统分析吉林省普通高校课余体育竞赛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力求探索吉林省普通高校课余体育竞赛改革措施,为课余体育竞赛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以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吉林农业大学、东北电力学院、长春师范学院、吉林体育学院、长春大学、北华大学等吉林省15所普通高校本科生为研究对象。

1.2研究方法

1.2.1文献资料法

通过CNKI、百度、谷歌检索相关文献20余篇,利用学校图书馆资源查阅相关文献50余篇,为本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及可靠的参考依据。

1.2.2问卷调查法

共发放调查问卷2500份,其中男、女生各1250份,回收调查问卷2410份,回收率为98.1%,其中有效调查问卷2390份,有效率95.2%;并对调查问卷进行了信度和效度检验,结果表明问卷真实有效,具有可行性。

1.2.3实地调查法

为了更准确地了解吉林省普通高校课余体育竞赛活动发展现状,对吉林省15所普通高校进行了实地调查,对部分高校该领域专家、学者进行了访谈,探究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对策和建议。

1.2.4数据统计法

对回收的有效问卷按不同内容进行整理和统计处理,利用Excel等软件计算出各项统计内容的比率,进行直观分析,并根据具体需要将统计结果绘制成图表。

2结果与分析

2.1大学生参与课余体育竞赛活动动机情况

动机一词属于心理学范畴,它是促使个人进行外部活动的内部动因。大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动机是推动、维持体育锻炼和协调、发展体育竞赛活动的心理动因,是大学生能否进行体育锻炼、是否能够自愿参与到课余体育竞赛中去的决定性因素。

调查结果显示(见表1),目前吉林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课余体育竞赛的主要动机是锻炼身体,96%以上的男、女学生将参加课余体育竞赛的目的视为强身健体。此外,学生认为应该开展各种课余体育竞赛,但绝大多数认为开展课余体育竞赛的动机主要是为了提高运动技术、养成锻炼习惯及丰富业余生活,只有少部分人认为学校开展课余体育竞赛是一种教育手段,说明在这方面重视得不够。

2.2大学生参与课余体育竞赛活动项目情况

目前,吉林省普通高校大学生课余体育锻炼在运动项目选择中(见表2),男生更多的参加篮球、足球、排球等活动量比较大、竞争性较强的项目。而女生主要参与的项目除羽毛球活动量大、具有竞争性外,更多参与跳绳或踢毽子等强度、竞争性较小,但富有一定娱乐性的活动。另外,通过调查还发现,现实大学生活中学生非常喜欢的乒乓球、羽毛球等活动项目与大学生的兴趣偏好是一致的,这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体育兴趣、加强大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效果和建立终身体育锻炼的思想观念。

此外,田径项目只有为数不多的人选择。根据福建师大施文忠老师对福建部分高校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被调查的1456名学生中,体育课自选田径专项课的只有98人,占被调查人数的6.7%;辽宁省相关人士对该省43所高校2505名学生的抽样调查表明,喜欢田径的只有41人,占抽样人数的1.64%〔1〕;南京大学近几年专项选择田径课的学生逐年递减,1998年一年级2536人参加选课,而自选田径课的只有34人,1999年一年级2778人中选田径课的为18人〔2〕,与本调查的结果几乎相似。田径是一切运动的基础,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3大学生参与体育竞赛活动时间情况

大学生参与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不仅可以反映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活动机会和活动次数,更是反映大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调查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时间可以了解到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过程中的运动量和运动能力。

从表3中可以看出,男生平均参加课余体育活动的时间为每周4次以上,而女生为每周3-4次。其中男生所占的比例要明显高于女生;而且女生中有15%的同学从不参加课外体育竞赛活动,这表明部分女生没有意识到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要性,故而很难达到理想的锻炼效果。

2.4大学生参与课余体育竞赛活动场所情况

从课余体育竞赛活动场所分布来看,由于吉林省部分普通高校运动健身场馆的相对短缺,所以在校大学生选择课外体育竞赛活动场所相对较集中。

调查结果显示(见表4),学校体育场所是学生参与课余体育竞赛活动的主要场所,这也符合学生的生活规律,选择在学校进行锻炼既方便又实用;除学校外,居家附近的场地成了大学生锻炼的第二场所,这可能与学生节假日或周末在家的锻炼需要有关,其次公园和野外锻炼占一定的比例。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高校学生中分别有18%和17%的男生和女生去收费的经营性场馆进行锻炼。这说明部分高校学生已有体育消费观念,花钱买健康的消费意识有所萌芽,学校有关部门可加以正确的引导。

2.5大学生参与课余体育竞赛活动经费来源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见表5),在课余体育竞赛经费的来源上随竞赛的层次和主办方不同而不同,校级竞赛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财务预算和商业赞助,院系举办的主要是团委资助和商业赞助,俱乐部举办的则主要是自筹、商业赞助和拨款。

总的来看,市场因素已向高校课余体育竞赛全面渗入;在课余体育竞赛评价上各种层次的体育竞赛活动均是一赛一评,各项赛事之间互不关联。

3发展与对策

3.1加强课余体育竞赛的组织

课余体育竞赛活动离不开有效的组织,当前吉林省普通高校开展的课余体育竞赛主要是在学校行政以及体育院(部)的组织下开展的,一般是统一安排竞赛内容,统一组织开展活动,学生是一种被动的参与,积极性不高〔3〕。因此要充分发挥学生自创自练的积极性,大胆让学生们组织课余体育竞赛,全面发挥学校体育社团和体育俱乐部的作用,此外还可以联系校外,开展校际之间的友谊比赛。

3.2体育竞赛内容要融健身性、娱乐性、竞争性于一体

课余体育竞赛的形式应具有多样性、健身性和娱乐性。一方面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体育环境,使学生受到熏陶和渗透,达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从而激发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欲望;另一方面参加这种比赛能够满足他们丰富的课余生活,锻炼身体及自我表现的需要,还能激发学生对体育活动持久的兴趣,从而为终身体育打下基础〔4〕。

3.3建立以俱乐部和社团为主体的课余体育竞赛组织机构

高校的体育俱乐部和社团是以学生为主体组建的,它能最大限度体现学生的课余体育竞赛意愿,组织的内容以及组织的形式由学生决定。吉林省普通高校应逐步建立健全体育俱乐部以及体育协会、体育社团的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和提高工作质量,优化运行模式,体现健身性、趣味性、知识性和实用性,建立有特色的体育俱乐部、体育协会和体育社团,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4逐步改善高校课余体育竞赛的环境

通过体育知识竞赛、体育功能演讲比赛、体育主题演讲比赛、体育展览赛、黑板报评比等形式,创造学生学习体育的环境,进一步激发学生对体育的兴趣,强化体育意识,确立终身体育的观念,掌握体育锻炼的科学原理和方法。

3.5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

课余体育竞赛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征集学生喜欢的体育项目,然后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些简单易行、趣味性强、健身价值高的体育项目作为课余体育竞赛的项目,并让学生设计比赛、组织比赛。这会使学生不但了解了运动会的完整过程,还能增强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4.1.1吉林省高校大学生课余体育竞赛普遍存在着重视不够,观念滞后;供给和需求相矛盾;组织管理陈旧;评价机制落后的问题,举办方式以“官办”为主,市场的因素虽逐渐渗入,但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与约束,举办的随意性较大。

4.1.2吉林省高校大学生对课余体育竞赛的认识模糊,只注重学校运动会及院系之间的课余体育竞赛的开展,参与项目设置不合理,相对狭窄,很难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需要大力宣传和引导。

4.1.3吉林省高校大学生课余体育竞赛活动在运动项目选择中,男生更多的参加篮球、足球、排球等活动量较大、竞争性较强的项目。而女生主要参与的项目除羽毛球活动量大、具有竞争性外,更多参与跳绳或踢毽子等强度小、竞争性较小,但富有一定娱乐性的活动。另外,田径项目却不为大多数学生所青睐,只有为数不多的人选择。

4.2建议

4.2.1吉林省高校及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应重视和支持高校课余体育竞赛的开展,同时加大监督力度;鼓励大学生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课余体育竞赛活动,为高校课余体育竞赛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4.2.2吉林省高校应增加课余体育竞赛的内容,充分发挥系院、班级、协会俱乐部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课余体育竞赛;还应设立分级比赛,满足不同要求;应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开展“小团体”比赛。

4.2.3吉林省高校课余体育竞赛应抓好体育的基本知识,卫生保健知识竞赛,创造一个学生学习体育的良好环境;此外为了营造大学生自己组织课余体育竞赛的环境,吉林省高校应该加大体育投入力度。

参考文献

〔1〕吴晓涓,张文军,高月宏.大学生群众体育运动竞赛对参与者行为影响分析〔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6.23(5):119-120.

〔2〕贾文,田海燕.高校校园体育竞赛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0(6):70-71.

〔3〕刘晓.我国大学生体育竞赛现状与改革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7.23(6):131-115.

〔4〕朱景履.高校体育竞赛理论与实践的研究〔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4.1(1):116-118.

〔5〕郭炎林.高校群体运动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5.21(5):80-81.

〔6〕刘芳.试论学生体育竞赛活动与校园文化〔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1.1(1):56-57.

〔7〕赵波.论高校课余体育竞赛活动的改革〔D〕.重庆:西南师范大学,2005.

〔8〕谭燕秋.高校校园体育竞赛改革的构思与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3.17(6):88-89.

〔9〕陈晓宏.高校体育竞赛改革探析〔J〕.体育函授通讯,2002.18(2):62-63.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7篇

Abstract: The author thoroughly conducted a careful research on implement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teaching contest model of track and field curricular and extracurricular of physical education major by adopting the documentation, expert interviews, mathematical statistics, etc.. The conclusions are that the contest model of track and field curricular and extracurricular teaching of physical education major will help students form active learning attitude, overcome bad athletics behavior, improve their sports skills, promote students to master deep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 of track and field, improve students' competition organization and referee capacity and enhance the class cohesion and so on. It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track and field course in the new teaching model.

关键词: 体育教育专业;田径课程;教学竞赛模式

Key words: physical education major;track and field course;teaching contest model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6-0216-05

0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运行体制的变革,社会对高等体育院校毕业生的要求越来越高,较多的用人单位更加偏重于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动手能力的高校毕业生,这势必给高等体育院校的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提出更高的要求。虽然我国高等体育院校田径教学改革近年来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从我国现有田径教学实际情况来看,高等体育院校的田径教学基本还停留在技术教学水平,还比较孤立地游弋于田径运动的浅层,体现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复制与被复制的关系,致使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实际需要相脱节,学生学到的知识不能学以致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受到限制,身体锻炼与学习效果受到影响。笔者查阅大量资料与咨询部分田径教学专家,结果表明:体育竞赛是最切合实际、最充分的实践活动,是体育教学核心的实践方法,是检验体育教学质量的最优形式,也是检验体育教学效果的必要手段。

为此,本研究根据高等教育的总体要求和高等体育院校田径课程的自身发展规律,进行了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的探索研究,努力促进田径课程教学改革的“四结合”,即田径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实际需要相结合、学生的身体锻炼与学习效果相结合,旨在运用田径竞赛的形式来开展田径教学,将“竞赛元素”渗入田径教学活动中,充分彰显“以赛促教、以赛促练”的教学理念,以竞赛形式巩固学生的田径专业技能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通过田径教学竞赛,为学生和教师提供田径教学实践的机会,可以在教学比赛的实训中实现田径教学的基本目的,并在新的教学模式下促进田径课程的发展。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沈阳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2014级16个班的田径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为研究对象,共450人,其中1-13班为男生班,共379人,14-16班为女生班,共71人。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通过手工和计算机检索并查阅有关田径课程课内外一体化教学改革的研究现状以及推广应用情况,为本文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1.2.2 专家访谈法

为了确保本文研究的可行性、必要性,就本研究的相关问题,例如:田径教学竞赛的概念界定、田径教学竞赛模式的设计与实施等,利用全国体育理论研讨会和全国体育学院田径锦标赛的机会,亲自走访与咨询了14所高等体育专业院校从事田径教学与训练一线教师和资深教师,教师的职称结构及人数见表1所示。

1.2.3 问卷调查法

在沈阳体育学院田径教研室4位专家的指导下,筛选11个原始指标,向沈阳体育学院田径教研室21位教师进行两次问卷咨询,验证了指标的有效性,两次问卷内容评定的效度较高。利用重测法进行问卷的信度检验,通过相关系数计算问卷的信度系数r=0.918,通过显著性检验,

p

1.2.4 数理统计法

运用SPSS13.0软件对实施前后的调查问卷数据进行了统计、整理,为实验提供客观依据。

2 高等体育院校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的构建与实施

2.1 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的概念界定

田径课程教学竞赛不是传统竞技运动的比赛,是在田径教学过程中运用比赛的形式开展的体育教学活动,不是以比赛胜负为目的进行的体育比赛赛事,而田径运动竞赛通常指一般的田径运动竞技比赛活动,是以比赛胜负为目的而进行的体育比赛。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强调的是教学方法与实践方法,后者是为取得输赢的体育赛事。

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分为课内教学竞赛和课外教学竞赛,田径课程课内教学竞赛是指在田径课堂教学过程中,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在任课教师的主导下,根据田径各个项目特点采用不同的教学竞赛方式,内容是个人或集体之间的比赛;田径课程课外教学竞赛是指利用学生的课余锻炼时间,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与田径教学项目紧密相关的一系列的田径竞赛活动,内容是单项或者多项技能竞赛。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构成田径教学的完整性,前者是以竞赛促进学生知识、技能的习得与掌握,后者是前者的延续与补充,在学生田径技能习得与掌握的基础上,以竞赛活动拓宽学生的田径实践体验和理论知识运用的展示平台。

综上所述,田径课内外教学竞赛是指在田径教学的全过程中,根据田径课程教学目的与标准的要求,以田径项目竞赛为教学手段,进行的个人或集体的相互比赛。

2.2 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构建的指导思想

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的构建是依据沈阳体育学院《关于开展课程实训改革试点活动的通知》(沈体院发[2013]14号)的文件精神和教务处本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提出并实施的,凸显以竞赛促进田径教学的核心指导思想,把课内与课外教学活动紧密联系起来,打破现有田径课堂时间的界限,拓展教学内容预习、学习、复习的空间,改变目前田径教学方法手段选择运用和田径教学发展的瓶颈等困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与学习田径运动知识、技术和技能,能为学生进入社会后的终身体育奠定基础。

2.3 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的内容与形式

根据田径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构建的指导思想,结合体育教育专业2014级教学大纲的要求与规定,本研究从田径项目设置、田径场馆的客观实际出发,从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发展出发,培养学生的“比学赶超”的体育精神,精心选择田径课程教学竞赛内容与形式,均匀分布在田径教学的不同学期与不断教学阶段。为了保证田径课程教学竞赛的开展与实施,在新学期伊始,针对沈阳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2014级学生开展了田径裁判知识的培训工作,制定了田径裁判晋级制度,定期举行田径裁判等级考试,适时参加学院、省、市田径比赛的裁判工作,最大限度地丰富学生的田径竞赛知识,力争取得最佳教学效果,如图1所示。

2.4 田娇纬炭文谕饨萄Ь喝模式的组织与实施

2.4.1 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活动的设计 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活动以开展“教学竞赛活动”为主线进行教学活动设计,充分发挥“竞赛活动”的杠杆功能,把田径课程课内与课外教学竞赛紧密结合。为此,针对体育教育专业2014级田径教学大纲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特别是考试考核方法进行了微调,并根据田径教研室承接的田径比赛活动,制定了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活动的计划表。见表2所示。

田径课程课内教学竞赛活动的设计:体育教育专业2014级田径必修课共160学时,安排在二、三学期,在课内教学过程中引入竞赛内容,营造比赛氛围,培养学生“比学赶帮超”的体育精神。首先在理论课上普及田径裁判知识。其次,在实践课上,准备活动部分可以采用“比赛游戏”形式进行活动,基本部分应根据各个项目特点以及学生掌握技术的程度,采用竞赛的手段,开展班级内部的比赛,个别项目可以在技术进程的后两节课举行班级与班级之间的比赛。在比赛活动中,任课教师与学生骨干担任裁判角色,也可以让学生分组轮换担任裁判工作。教师在竞赛活动中立足“主导”地位,肩负起组织者与管理者的责任,做到积极施教、应变有术、引导有法。最后,单项结业考试采用比赛的形式进行考核,采用分组轮换体验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田径课程课外教学竞赛活动的设计:①强化“早操”教学辅助手段,达到补充学时,弥补体育教育专业2014级学生第一、四、五、六学期在校期间出现田径课程“真空”状态。每周3次课,8-10周为一周期,教学总学时达480学时。早操活动内容以开展竞技性比赛游戏和复习巩固课内学习的项目为主,教学方法灵活,教学形式多样,目的是保持体能锻炼,夯实田径基本身体素质,养成终身体育锻炼的好习惯。②每个单项结业后,利用早操与课余时间举行单项技能大赛,由各班班长与任课教师设定方案,担任评委工作。③每学期定期组织、安排学生1-4田径项目的“通级竞赛”活动,由田径教研室统一安排,学生的通级竞赛成绩情况由田径教研室存档,开展项目:100米、跳高、跳远、铅球、跨栏、标枪、铁饼、中长跑。④第二学年的第三学期期末,开展体育教育专业2013级田径“五项全能”结业竞赛考试,要求全体学生参加,由田径教研室统一安排。五项全能内容:跳高、跳远、铅球、跨栏、男1500米/女800米。⑤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适时安排田径竞赛等级裁判晋升培训与考试工作,参加学院、省、市、企事业运动会裁判工作,增强学生的社会服务意识和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的考核方法:为了能够激励学生课内外教学竞赛活动的参与热情,能够反映出学生在整个教学竞赛活动中表现与进步程度,采取了课内与课外考核有机结合的方法(见图2所示)。课内教学竞赛考核包括平时成绩、理论成绩、技术评定与达标:平时成绩主要体现在上课出勤率、学习态度、课堂参与教学竞赛活动表现等;理论成绩包括田径裁判知识与基本知识等;技术评定与达标主要看学生对技术的掌握程度,同时参考国家田径运动员技术等级相关规定。课外教学竞赛考核包括平时成绩、技能竞赛、通级竞赛以及五项全能达标:平时成绩包括早操出勤率、参与课余竞赛活动情况以及裁判实习效果等;技能成绩主要参考所举行的各个单项技能竞赛成绩;通级竞赛考核主要根据学生通级水平(两项通三级或者一项达到二级水平)评定成绩,五项全能达标赛安排在第二学年的第三学期,纳入学生的年终结业成绩。

2.4.2 田径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实施的保障体系

为了提高学生、教师重视程度和保证田径教学竞赛活动的顺利开展,学院教学主管院长积极参与其中,进行宏观掌控到具体实践实训层面的指导,教务处、督导组、体育教育学院的领导进行监督指导,田径教研室也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担任课内与课外教学竞赛活动的专职教师,大部分都是田径部级裁判员,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裁判能力。同时,为保证早操实践竞赛活动的顺利实施,每班配备一名“代课小教师”,都是田径方向的研究生和田径院队的骨干队员,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并对“代课小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见图3所示。

3 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实施效果分析

3.1 实施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模式对学生学习态度的影响

由于田径教学引入“竞赛元素”,把课内与课外教学紧密相结合,给田径教学注入新鲜血液,学生转变了对田径教学的学习态度,提高了对田径的意识程度,如表3所示,认为田径知识、技术、技能得到较大提高的学生比例由实施前26.9%上升到实施后的92.6%,认为能丰富身体锻炼方法的学生百分比由实施前的19.3%上升到实施后的91.7%,认为田径教学竞赛模式能提高人际交往能力与自我认知、调节能力的学生人数都比实施前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从表4可以看出,不太喜欢与非常不喜欢田径教学的人数逐渐在减少,学生的学习兴趣都向着良性方向变化。这都说明了田径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能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田径学习价值观念。

3.2 实施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对学生参与田径行为的影响

由于对学生的田径认知及态度向着积极方向发展,学生参与田径的行为也发生质的变化。从表5学生参与田径教学活动出勤率情况统计表可以看出,在实施第一学期,由于学生的前经验、习惯以及学习态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学生参与田径行为的积极性不高,旷课、迟到以及请假频频出现,随着田径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的实施与深化,学生对田径课的学习态度发生转变,参与田径教学活动的积极性明显提高,请假、旷课以及迟到总人次从120、368、108明显下降到24、70、19。这说明竞赛模式的实施极大克服了学生不良的田径行为,培养了学生勤奋向上的精神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3.3 实施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对学生运动技术水平的影响

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的出发点就是通过竞赛实践来提高学生的技术水平,对达到相应运动员等级水平的学生,颁发相应运动员等级的荣誉证书。灵活的竞争与激励措施极大激发学生参与田径教学与训练的积极性,使学生更加努力地投入训练以提高比赛成绩。从表6可以看出,在一学年共举行的六次田径竞赛活动,除因伤、病等事假外,其余学生全部参与各单项技能大赛,每次比赛,学生的技术水平都得到了大大的提高,相当一部分学生达到了二级或者三级运动员等级标准。

3.4 实施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对学生掌握田径知识与技术的影响

在田径教学竞赛模式实施过程中,给学生提供更多参与技g的探究与竞赛实践活动的机会,加深对田径知识与技术的理解与掌握。见表7所示,自从2014级实施教学竞赛模式后,无论是从理论考试的及格率上比较,还是从技评测试合格率上进行比较,2014级学生的成绩都明显高于2013级学生,尤其是技评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这说明教学竞赛模式的实施,能给大多数学生带来知识与技术上的提高,让大多数学生受益。

3.5 实施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对学生竞赛组织与裁判能力的影响

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的实施始终以早操课与课堂教学为主线,以社会实践为辅线来开展教育教学田径裁判实践工作,除参与学院内部田径竞赛活动裁判工作外,多次带领学生通过承担、组织辽宁省、市、地区各企业、系统及大中专院校的各种田径裁判工作,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在实施期间,体育教育专业2014级有400多名学生陆续参加了全国体育院校田径锦标赛、辽宁省大学生田径运动会、辽宁省全民健身运动会、沈阳市中学生运动会的裁判工作,共有200多名学生荣获优秀裁判员的称号。

3.6 实施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对班级内部凝聚力的影响

为了培养和造就学生的团队意识、竞争意识和集体荣誉感,除了开展课外竞赛活动外,变革了课内外竞赛内容与形式,在课堂教学中,实施班级与班级之间的教学竞赛活动;在课外活动中,开展了以班级为单位的团体长跑比赛和接力赛,例如:以班级为单位20人团队1000米技能赛和 20人×50米迎面接力赛,主要目的是培养团队精神,提高凝聚力和向心力,共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①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的构建与实施有利于培养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形成正确的学习价值观念。②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的构建与实施极大克服了学生不良的田径行为,有利于培养学生勤奋向上的精神和良好的生活习惯。③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的构建与实施极大地激发学生参与田径教学与训练的积极性,有利于学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④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的构建与实施有利于促进学生深层次理解与掌握田径知识与技术。⑤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的构建与实施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竞赛组织与裁判能力,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⑥田径课程课内外教学竞赛模式的构建与实施有利于发挥班级团体意识,增强班级凝聚力。

4.2 建议

①需要相关的人员来调控,进一步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就显得非常重要。②需要进一步充实考核内容,将身体素质和学生参与体育比赛的成绩和早操分别列入田径学生田径成绩考试内容,使之成为长效机制。③需要进一步改革田径理论考试方式,注重实效,杜绝形式主义,建设新型的田径理论考试试题库,做到以考代学,学考结合,提高学生的体育文化素养。

参考文献:

[1]马奔腾.“体育教学竞赛”概念的提出[J].体育教育,2014(6):111.

[2]李清,邬燕红.普通高校体育隐性课程开发及实施效果研究[J].浙江体育科学,2011(9):58-62.

[3]孙美,王永强.比赛教学法在篮球专选课中的应用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3(9):75-76.

[4]李杰凯.沈阳体育学院课程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6(5):1-3.

[5]练文.比赛教学法对足球选项课教学效果的实验研究职业圈,2007(22):88-89.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技能竞赛;师资队伍建设;影响

职业教育的技能竞赛是由各级职业院校和有关行业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专业教学标准、技能训练标准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开展的群众性教育类比赛活动。目前,全国职业学校汽车专业的职业技能竞赛已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多层次技能竞赛的格局,参赛学校和选手逐届增多,比赛规模不断扩大,比赛大类、比赛项目逐年增加,社会影响日益增强[ 1]。

师资队伍建设是高职院校名校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研究职业技能竞赛对师资队伍建设的影响,探索职业技能竞赛引领下的师资队伍建设,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业技能竞赛对汽车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的促进作用

1.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了教师现代教育理念的转变

职业教育要关注行业企业对用人的需求,要以就业为导向,促进教育教学改革。而且汽车专业技能竞赛的比赛内容和评分标准非常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应用,具体表现在技能竞赛的项目设置和评判标准中,这将引领职业学校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加强专业技能教学,提高汽车专业教师理实一体化的教学能力,促进职业学校教师认识的转变。汽车专业课教师必须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大力提高自身的实践技能水平,方能有效的指导学生,使其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2.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了教师教学方法的改进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教师从本质上是要求教改进传统的教学方法,从原来的偏理论教学转变成理实一体的教学方法。汽车专业教师通过本人参加和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了解赛项规程,研究大赛文件,了解了汽车行业对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需求,掌握了相关职业岗位的技能要求,及时改进专业教学方法,把"填鸭式"教学方法转变成以工作任务为驱动的项目教学法,教学内容贴近企业实际,教学环节的设计上更加注重理实一体。

3.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了教师个人职业技能的提升

竞赛检验了教师的职业技能,教师必须精通比赛项目,熟悉企业行业当前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灵活运用以工作任务为载体的任务驱动法。因为竞赛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高低和竞赛教师的指导密不可分。为了适应技能竞赛的要求,保障教师队伍良性发展,技能竞赛的指导教师要到企业第一线进行专业实践训练,特别是缺乏专业经验的新教师,通过顶岗实习来适应技能竞赛所参照的实际工作环境。

以我校指导竞赛老师的经验来说,只有指导教师的素质过硬,学生才能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好成绩。所以,技能竞赛要求教师必须自我学习,重技能、重创新、重实践的评价,锻炼自己的实践技能。这就对职业院校汽车专业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了汽车专业教师基本素质的提高,个人职业技能得到了提升[1]。

4. 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了教师队伍的良性发展

在技能竞赛的准备过程中,单靠一位教师的力量是有限的,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之间必须加强合作与交流,相互学习。因为教师之间在知识结构、智慧水平、思维方式、认知风格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即使是教授同一课程的教师在教学内容处理、教学方法的选择、教学整体设计等方面的差异也是明显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加强了,很多教学中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职业技能竞赛为培养与训练教师的合作与交流能力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舞台,体现的是职业领域中对职业技术人员团队合作的要求。特别是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有的参赛项目是团体赛,从参赛方案的制定,到训练计划的实施,都离不开师生间的同心协力、全力以赴[2]。这样就促进了先进理念和教学方法的传播,在教师队伍中形成了良好的氛围,促进了教师队伍朝着更高职业技能水平的方向发展。

二、职业技能竞赛在执行过程中对师资队伍建设的不利影响

总理强调:"只有职业教育才是面向人人的教育",因此职业教育应是大众化教育,技能大赛制度也强调"技能大赛要由少数师生参与向全体师生参与转变",但是一些职业院校受竞赛功利化倾向的影响,举全校之力抓大赛、以赛代考、以赛代学。师资、设备等教学资源不计成本向大赛学生倾斜,严重背离了职业教育面向人人、全面发展的教育方向。因此,职业院校应不要"重名次轻过程",应该鼓励教师团队参与或轮流参与指导技能大赛,让更多的教师参与指导技能大赛得到提升,并鼓励指导教师参与到课程建设、课程改革、课程教学中去,让更多的学生受益。

同时,职业院校培养的目标应是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技能大赛的侧重点在于职业技能的提升,但并非意味着职业教育就是"技能教育"。有些学校为了在技能大赛上取得优异的成绩,狠抓实际操作和技能训练,而忽略了专业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人文素养的培养,从而走向注重技能而忽略理论的另一种极端。学生刚人学不久就被挑选出来参加技能比赛培训,理论知识只是简单传授,大部分时间用来实际操作和技能训练中,专攻参赛项目,各级比赛时间跨度长,不能完成教学计划的规定内容,对正常教学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最终导致即使在大赛中侥幸获奖却失去了大学时光应有的人文素养的系统培养和应有的专业理论知识,或者在学校备战大赛不充分的情况下因没有合理的教学秩序作后盾而悲哀的成了大赛的牺牲品。因此落实竞赛制度,应基于正常教学计划,以赛促教,在校内开展丰富的技能比赛活动,从而让竞赛做到精英生与大众生一起抓,真正普及全体学生,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2]。

综上所述,职业院校通过技能竞赛加快了教师队伍建设速度,培养出了既懂理论又懂实践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也有利于探索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的改革。但是也不能过分夸大职业技能竞赛,在执行过程中不应该脱离职业教育是大众教育的理念,不能弱化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

[参考文献]

[ 1] 李君晖. 技能竞赛导向下的汽车专业"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J]. 科技向导,2013(8).

[ 2] 于波等. 职业技能大赛对师资队伍建设影响的理性思考[J]. 中国职工教育,2012(12).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 商业性赛事;经营管理;现状

一、前言

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是体育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育产业中商业价值较大的部分,近年来国内兴起的商业性赛事已成为竞赛市场的一个重要内容。商业性赛事的兴起,给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其在活跃国内竞赛市场、加强竞赛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解决竞赛资金不足、满足人们欣赏高水平比赛的需要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商业性赛事还处在一个兴起发展阶段,实践上我们的经营管理水平还不高,理论上的研究则更为不足,理论的滞后势必影响实践的发展,因此,要提高我国商业性赛事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必要对其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对商业性赛事经营管理的研究也在丰富体育经营管理学科理论、丰富课堂教学、指导社会体育管理专业方向学生进行教学实践,并为进一步进行体育经营管理理论研究打下一个好的基础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图书馆、网络、体育行政机关等信息渠道,查阅有关商业性赛事的论文、期刊、政策法规文件以及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市场经济理论、相关体育法律、法规及管理学等方面的资料,为论证课题提供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

2、实地考察法。根据研究进度按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提供的2003-2005年度商业性赛事信息,选择有代表性的赛事活动,进行了调研。

3、专家访谈法。对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决策人员、比赛的经营管理者及专家学者进行了走访、座谈听取意见。

三、结果与分析

1、商业性赛事概念界定

商业性赛事即赛事举办者以赢利为目的,同时满足社会体育竞技观赏需求而举办的比赛。如各种职业联赛、各种商业比赛、大奖赛、巡回赛等。20世纪70年代欧美经济发达国家的职业体育比赛首开先河,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较成熟的市场及市场化的管理运作方式。

2、商业性赛事产品的价值及分类

(1)商业性赛事产品的价值。商业性赛事也是竞赛表演,是以竞技运动为手段,以比赛为形式,以提高竞技成绩、培养选拔人才或者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体育活动,可以满足社会体育文化需求,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商业性赛事与其他产品一样,也有价值,从生产的角度看,商业性赛事就是组织者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运动员及教练员在台前幕后洒下无数汗水,多方劳动的结晶。使用价值是产品的核心,赛事产品的使用价值首先体现在他能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上,满足观众的审美需求,使观众得到娱乐、刺激和文化享受。其次,商业性赛事还能对社会组织和企业起到宣传作用,提高他们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其他活动所无法具备的特殊价值。正是赛事产品独有的使用价值,不但为商业性赛事的市场运作营造了生存发展空间,还使体育组织通过对体育资源的有偿转让,实现了组织比赛和培养运动员的价值补偿。

(2)商业性赛事产品的分类。要分析商业性赛事产品的经济特性,必须明确商业性赛事向社会提供了什么样的产品。在现阶段,商业性赛事所提供的产品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形态的产品组合,这种组合可以分为核心产品和衍生产品。①核心产品。就是运动竞赛和竞技表演的服务过程,是通过运动员的赛场表现、运动员、运动会的名气、运动比赛的结果、运动竞赛的赛场氛围等表现出来的。

②衍生产品。是指在商业性赛事生产过程中,依托核心产品再生的新产品,也就是利用核心产品的特点、价值和意义等满足市场需求,将这些特性商业化,从而派生的一种无形产品。如商业性赛事的冠名权、冠杯权;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许使用权;电视转播权;场地广告牌使用许可权等。核心产品可以独立存在,而衍生产品必须依附于核心产品,离开了核心产品,衍生产品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也没有被提供的可能。 转贴于

3、商业性赛事活动市场化的本质及基本特征

(1)商业性赛事活动市场化的本质。从市场经济角度讲,商业性赛事的市场化是一个商品交换的过程。运动会组织者是商品生产者,通过组织运动员进行高水平竞技体育表演为公众提供一种具有特殊观赏价值的服务产品。同时,商业性赛事的筹备和举办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必然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因此,商业性赛事拥有了巨大的无形资产,具有极高的商业媒介价值。实现商业性赛事的商业媒介价值的主要渠道包括:门票;出售比赛电视转播权;征收赛场内外各种形式的广告费;征收赛场界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租让费和由于赛事而增加利润的专利费;出售比赛冠名权;比赛指定器材、用品的特许费;各种保险的利润分成;发行体育;发行具有捐资面值的纪念邮票和纪念币;征收印有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商品的专利费;接受财团、企业、个人的捐赠与赞助等等。

因此,所谓商业性赛事的市场化,其本质就是赛事组织者通过采用各种手段,对赛事的各种服务产品和无形资产进行营销活动,使商业性赛事的观赏价值、商业媒介价值等通过市场实现其商品价值的过程。

(2)商业性赛事市场化的基本特征。①以商业性赛事的观赏价值为基础,以赛事的市场价值为判断标准。商业性赛事的观赏价值与市场价值是相互联系的。其中,商业性赛事的观赏价值是基础,它决定了商业性赛事的市场价值能否实现和实现程度的高低。同时商业性赛事的市场化也会促使商业性赛事的组织者尽可能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换言之,商业性赛事的观赏价值如何是由市场决定的,是不以商业性赛事的组织者的意志为转移的。

②商业性赛事具有过程不可复制的唯一性。这种唯一性使得每一场商业性赛事都是一个独特的“产品”,使人“常看常新”,即每一次比赛都是一个全新的“生产”过程,“生产者”必须尽可能全面开发利用其商业价值,以期收回成本并赢利。

③商业性赛事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商业性赛事具有生产与消费同时性、即时性特点,商业性赛事的无形资产如赛事冠名权、广告权、电视转播权、各类标志的特许使用权等一般也都有特定的时限。这就要求商业性赛事的经营开发者必须及早对商业性赛事的开发进行策划和准备,最大限度地挖掘商业性赛事的商业价值。

④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商业性赛事的主要产品是服务产品和无形资产,其价格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赛事组织者必须对商业性赛事自身的商业价值有清晰的认识,这是实现商业性赛事商业价值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 杜利军.国外体育产业的发展[J].国外体育动态,1992.

[2] 蔡军,钟天朗,邵淑月,等.体育经济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中职学校;技能竞赛;现状分析;建议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2)12-0046-03

技能竞赛是对职业教育教学成果的综合检验,是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技艺展示舞台,是推动校企合作的有效载体,是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助推器。随着技能竞赛的常态化,竞赛的范围越来越广,竞赛的项目越来越细,竞赛的内容更加贴近企业的生产实践。通过技能竞赛的开展,引导了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思路,促进了中职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和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切实提高了中职学校的技能教学质量。

技能竞赛是观念、技术、人才、经济的竞争,由于各个参赛学校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办学条件的悬殊不均、专业师资队伍技能水平的差距等,在技能竞赛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对竞赛的组织和训练带来了负面影响,是技能竞赛中的不利因素。基于多年参与技能竞赛的实践,笔者现分析和梳理竞赛中存在的诸多不利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现状分析

(一)常规教学与竞赛训练的“双轨制”现象

技能竞赛的宗旨是参赛学校之间的“参与、交流、竞技、提高”,通过竞赛强化学生的技能操作水平,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与当前中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一致的。但是很多学校的竞赛训练与常规教学是分割管理,实行“双轨制”模式。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技能竞赛项目及要求与国家指导性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相比有偏差;二是技能竞赛项目及要求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相比有偏差;三是技能竞赛要求与常规教学的要求不完全一致,技能竞赛的标准高于常规教学的标准。

指导性教学计划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训练都是学校重要的教学工作,尽管宗旨和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三者具体的实施要求不同,学校为了完成教学计划、技能鉴定和技能竞赛工作,必然会采取不同教学策略。于是,许多学校为了突出技能竞赛训练、提高竞赛成绩,购置竞赛专用设备,对参赛选手另起炉灶,进行专项训练,并将竞赛训练内容、竞赛人员安排、竞赛训练设备与常规教学内容、常规教学人员、常规教学设备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分割管理。这就必然使得竞赛训练与技能教学形成“双轨制”,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也加重了参赛学校的负担。

(二)教学资源使用的不均衡现象

中职学校教学资源使用不均衡主要因为竞赛训练与常规教学采取了分割管理,使得许多学校受资金、设备和师资资源的限制,将最先进教学设备用于竞赛训练,用最优秀的专业教师专门指导参赛学生。这就必然导致少数参赛学生占用了学校的最优质资源(设备和专业教师),而其他大部分学生只能用少部分资源完成教学任务,造成了学校的教学资源使用不匹配、不均衡。

教学条件较差的学校情况更为严重,专业教师和教学设备总量本身就不足,根本不能同时满足竞赛训练与技能教学的需要。但是为了参加竞赛,学校只能将仅有的教学资源给少部分参赛学生使用,这就严重影响了常规教学,使得大部分学生技能教学的训练工位不够、教学时数不足。另外,有些用于竞赛的设备并不适用于常规教学的技能训练,为了保证连续参赛,每年的竞赛设备更新都是一笔不小的资金投入,这样必然会导致参赛设备的使用率和利用率降低。

(三)易导致中职学校培养出技能偏才

当前,有些中职学校在技能竞赛获奖的荣誉驱动下,育人模式出现了“重技能、轻知识”的现象。学校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专门用于技能竞赛选手的训练,从入校开始就选拔和培养参赛“苗子”,开设“技能竞赛奥赛班”、“应赛班”和“竞赛训练班”等,即采用“技能应试教育”。这种教育教学方式主要以技能竞赛为目标,以技能水平的高低来检测教育结果。由于训练内容单一、针对性强,仅局限于技能竞赛项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这种做法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如限制了选手能力的充分发挥,使得选手被动地学习、被动地接受。这种做法也偏离了中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出现了“技能偏才、怪才”。“技能偏才”尽管技能水平较高,但由于没有经过系统学习和训练,所掌握的专业知识面窄,难以适应企业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因此,这类学生面对的就业岗位少、就业面狭窄,难以应对日后职业岗位的流动和变化,也即影响了竞赛选手未来的职业生涯,限制了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四)“不对称”现象影响了竞赛的公平性

公正、公平是技能竞赛的基本原则,是社会的普遍价值观,是所有参赛人员平等参加竞赛的集中体现。公正、公平体现在技能竞赛的方方面面,贯串于技能竞赛的全过程,是举办和谐竞赛的前提条件。

由于参赛学校覆盖面大、参赛人员多、参赛项目广,在组织技能竞赛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对称”现象并影响着竞赛的公平、公正性。一是由于竞赛设备通常是大赛指定商家、指定品牌、指定型号,采用“一口价”的形式,价格普遍较高,在设备采购中只能采用单一来源的设备。这就为学校低价购置设备增添了很多困难,同时为商家高价出售增加了砝码,这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无疑是一种负担。有的学校常常由于资金缺乏,购买设备困难,无法参加竞赛,使得选手失去了参赛机会。这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参赛学校是不公平的,对参赛选手也是不公平的。二是在竞赛中,有的学校既是承办学校又是参赛学校,比其他参赛学校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在比赛前获取了竞赛设备、竞赛场地、竞赛备料等与竞赛相关的信息,使得承办学校与其他参赛学校在信息上出现严重“不对称”现象。特别是连续承办多届竞赛的学校,其竞赛选手对于竞赛设备、竞赛场地、竞赛环境的熟悉程度及在比赛过程中的心理状态等方面都占有绝对优势,这些必然会导致竞赛的不公平性。还有个别承办学校利用竞赛中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做出了不规范行为,这就直接影响了竞赛的公平性,影响了其他参赛单位的积极性。

建议

(一)建立“教赛”常态管理和选手选拔机制

要解决教学与训练的“双轨制”现象,必须建立“教赛”常态管理和选手选拔机制,即赛学结合,学练一体,在同一个时间和同一个空间共同完成竞赛和教学训练任务,使得技能竞赛与常规教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达到共存共融,不分彼此,促进教学质量和技能竞赛成绩的双丰收。

技能竞赛是中职学校教学活动的一种延续,是教学成果的综合展示。离开常规教学谈技能竞赛缺乏系统性,离开技能竞赛谈常规教学又缺乏竞争性,竞赛成绩的背后需要良好的常规教学做基础,需要不懈的日常努力。应通过建立教学与竞赛常态管理机制,将竞赛的选拔机制融入学校教学改革中,将竞赛的标准融入到学校专业建设中,将竞赛的项目融入到教学训练中,将竞赛的内容融入到课堂教学中。通过技能竞赛调节中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促进中职学校的教学改革,促进中职学校的专业建设,转变中职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观念,推动中职学校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的改革,真正体现技能竞赛所倡导的“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教、以赛促改、以赛促知、以赛促建”的宗旨。同时,通过专业建设为技能竞赛提供坚实的理论与技术基础,通过课程改革为技能竞赛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技能水平的优秀选手,将竞赛机制引入到常规教学中,使竞争意识融入到教学方式的改革中,在教学中包含竞赛,在竞赛中体现教学,形成名副其实的“教赛一体化”。

(二)建立校企资源共享机制

解决教学资源使用“不均衡”现象,一方面,要通过建立“教赛一体化”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利用学校教学设备和教师资源,缓解教学资源问题;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校企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企业或社会各种资源为中职生技能训练提供支持和服务。

校企合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是中等职业学校基本的教学制度。中职学校技能竞赛是一个成就人才、发现人才的过程,应通过技能竞赛为企业培养大批高技能人才,为校企合作搭建平台,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中职学校技能竞赛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为校企合作赋予了新的内涵,其目的就是发展职业教育,促进中职学校与企业紧密合作,发挥企业的设备和人才优势,为中职学校培养技能型人才创造条件和提供支持,其也是中职学校和生产企业合作的桥梁和有效载体。

政府应给予企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受和吸纳中职学校竞赛选手到生产一线实践锻炼,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增强选手对生产过程的感知,提高选手对技能竞赛项目的认知。中职学校要积极关注行业发展动向,主动与地方企业联系加强合作,广泛听取企业对实训基地提出的建议,与企业共建中职学校实训基地,吸纳地方行业、企业专家和技术能手全过程、全方位地参与技能竞赛方案的制定、选手的选拔、训练的指导、竞赛对策的研究,共同分享技能竞赛的成果。要通过聘请企业能工巧匠精心传授和指导,不断提升参赛选手技能训练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推动中职学校与企业的深度合作,建立校企资源共享机制,形成企业和学校共同参与的教学管理模式。

(三)建立参赛选手综合素质培养体系

总理在湖北思远信息技术培训学院考察时勉励学生们既要学知识,又要学技能;既要会动脑,又要会动手;既要学会生存,又要懂得做人。在对技能竞赛选手的选拔和训练过程中,应全面体现温总理的讲话精神。从参赛角度来看,选手的成绩不仅受技能操作水平的影响,更多的还受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职业素质、个人心理素质及团队合作等综合素质的影响。因此,建立中职学校参赛选手综合素质培养体系有利于培养适应企业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重视选手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 中职学校的教学过程是向学生传授系统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过程。掌握技能的操作与系统学习基础理论知识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一方面,技能操作的掌握是以一定的系统理论知识为前提的;另一方面,系统理论知识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对技能操作的深度掌握,影响着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因此,在中职学校教学中应特别重视技能竞赛选手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

注重选手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坚持全面发展,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生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第一次出现在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中,这充分说明国家已经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关键内容。针对技能竞赛的参赛选手,更有必要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解压,应针对不同的选手进行心理辅导、心理引导和心理互动,以缓解、减轻选手的心理压力,消除选手的紧张、恐惧等心理障碍,增强竞赛选手的勇气和自信心,确保选手有良好的心理健康状态,使得参赛选手在竞赛中控制好比赛节奏,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有序而沉稳地完成每一个项目和动作,不到竞赛结束,绝不轻言放弃,培养选手顽强、拼搏的竞争意识。

培养选手独当一面的能力和团队精神 团队协作能力是指团队中成员之间发挥团队精神、互补互助以达到最大工作效率的能力。团队协作不仅要强调个人的成果,更多的是突出团队的整体业绩。在瞬息万变的信息社会中,个人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是必不可少的。随着技能竞赛的开展,在近几年中,中职学校技能竞赛在项目设置上越来越体现企业的生产实践,反映现代大工业、大企业的发展,并更加着重于装配制造、设备安装等行业的发展,设置了团体竞赛项目,突出了团队合作的理念。中职学校应将企业文化、团队意识融入到专业课教学和竞赛训练中,努力培养选手独当一面的能力、团队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培养选手的职业素质和“三创”能力 职业素质是个体职业生涯成败的关键因素。中职学校要重视参赛选手的终身学习以及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将创新、创业、创优教育纳入竞赛训练中,激发选手的创新能力,关注选手的个性发展,培育选手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要按照企业对员工职业素质的要求,培养参赛选手的职业认同感、忠诚度、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加大对选手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行为、职业规范等素质的教育,使竞赛选手不仅能够适应当前企业和社会的需要,还能够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变革,实现职业生涯的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技能竞赛的赛点承办轮换或第三方承办机制

建立技能竞赛的赛点承办轮换或第三方承办机制,可以为中职学校提供均等的承办竞赛的机会,从而调动所有中职学校参与技能竞赛的积极性,减少竞赛中人为因素造成的不规范现象,改变承办学校的选手对于场地、设备和环境的客观存在的优越性,避免或者减少技能竞赛中的“不对称”现象,最大限度地确保技能竞赛的公平与公正,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技氛围。

竞赛的轮流承办能够为更多中职学校提供发展空间,有利于推动中职教育的不断发展。能够成为承办竞赛,或者成功承办技能竞赛是学校的一种荣誉,更是学校综合实力的体现。同时,通过举办技能竞赛能够争取专项资金,加大教学设备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增强校际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提高学校知名度,促进学校的内涵建设,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可以说,技能竞赛是中职学校竞技“奥运会”,是选手之间技能的大比拼。竞赛承办的轮流制能够增加中职学校和选手对技能竞赛在精神层面的深度理解,弘扬大练技能和勇于拼搏的比拼精神,有利于中职学校展示风采和树立形象,有利于选手展示最佳竞技状态和发挥最高水平。

参考文献:

[1]史文生.论职业教育技能竞赛的功能及其发展[J].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10(22).

[2]吴承霞,马哲.以技能竞赛引领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J].河南教育(下旬),2010(4).

[3]史文生.职业教育技能竞赛研究[M].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203.

[4]史文生.职业教育技能竞赛研究[M].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87-88.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11篇

为了贯彻“科研兴校”的办学思想,激励我校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使我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迈上新台阶,对在教学科研中取得成绩的老师给予一定的奖励,设立如下奖项:

(一)教学论文奖:

1、受奖论文的界定:

(1)发表在编有全国发行统一代号(以每年书刊目录为准)的有关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的专业刊物上的论文。如《中学xx教学参考》、《学校管理》、《班*主任工作》等等。在报纸发表的文章按区级发表的论文获奖,在非法报刊发表的论文不列入奖励范围。被辑录在有关论文集的论文,按在区级杂志发放奖金。

(2)在国家、省、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专业论文竞赛获奖的论文。如佛山市、禅城区教研室举办的教学论文评比获奖的论文。在民间学术机构团体或学科学会举办的论文评比活动中获奖的论文按区级论文评比相应等级颁发奖金。

2、奖励办法

(1)、已发表的论文凭登载论文的刊物原件或复印件按等级标准发奖。

(2)、获国家、省、市、区奖的论文,凭获奖证书按等级标准发奖。

3、等级和奖励标准

(1)

级别 区级 市级 省级 部级(2)获奖论文

级别 区级 市级 省级 部级二等奖 80元 120元 200元 300元

(二)、优质课奖励

参加各类型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课件、说课、网站评比获奖奖励标准

级别 校级 区级 市级 省级 部级二等奖 50元 80元 120元 200元 300元二、学科竞赛辅导奖励方案

1、目的:学科竞赛成绩是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组织学科竞赛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体现。为鼓励教师积极辅导训练学生,在各类学科

竞赛中为学校争取荣誉,现制定此方案,对辅导的老师给予适当奖励。

一、参与学科:

1、由教育部门组织进行的全国各类学科竞赛(数、理、化、英等中考可加分的)

2、各级科技、艺术、体育类竞赛等

二、辅导要求及考核办法:

各科组要将学科竞赛(或第二课堂活动)辅导纳入学期科组计划,并能安排实施,发挥科组全体教师的智慧。对于所参加的学科竞赛或第二课堂的相关成绩将成为评选优秀科组的参数之一。

三、辅导补贴及奖励办法:

1、活动辅导补贴:*提前将辅导计划及时间安排报到教导处,辅导结束将辅导教案交教导处,按每节课10元进行补贴。(要有辅导的具体内容,对学生有知识性的辅导)

2、活动训练补贴:对于体育竞赛和艺术类竞赛提前将训练计划及时间安排报到教导处,训练结束将实际训练记录交教导处,按每次(45分钟计)10元进行补贴。

3、获奖奖励办法:对于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有学生获奖的,辅导教师将按照获奖等级进行不同级别的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文化课竞赛奖励标准(数、理、化、英等全国学科竞赛)

获奖级别 禅城区 佛山市 广东省 部级 备注

一等奖 50 70 100 1000 全国类可累加

二等奖 40 60 80 300 不累加

三等奖 30 50 70 200 不累加

(2)田径运动会团体总分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禅城区(每分*奖励金额) 佛山市(每分奖励金额)

教师 学生 教师 学生

第一名 80 40 100 50

第二名 60 30 80 40

第三名 50 25 60 30

第四名 40 20 50 25第六名 20 10 30 15(3)集体文化科、体育和艺术项目奖励标准(团体奖)

获奖级别 禅城*区 佛山市 广东省 部级 等同级别

一等奖 500 700 1000 3000 第一、二名

二等奖 400 600 800 2000 第三、四名

三等奖 300 500 700 1000 第五-八名

(4)文化科、体育和艺术项目奖励标准(个人奖)

获奖级别 禅城区 佛山市 广东省 部级 等同级别 备注二等奖 30 50 70 100 第三、四名 不累加

三等奖 20 40 60 80 第五-八名 不累加

(5)参加由非教育行政部门正式组织的竞赛活动获奖的一等奖奖30元,二等奖奖20元,三等奖奖10元。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学科竞赛 高校学风 创新

【基金项目】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广西本科高校学生学风综合评价体系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5JGA235)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10-0005-01

学科竞赛嵌入大学生专业理论知识过程中,发挥其在教育教学中独特的育人作用,将对高校学科专业品牌的建设、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大学生学科竞赛开展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学科竞赛是集中展示学科前沿动态、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平台,也是学生对理论知识系统掌握理解、实践应用的过程。通过理顺高校学科竞赛的管理体制,激发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的积极性,对地方高校人才模式创新具有引领作用。高校应坚持立德树人的理念,遵循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重视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组织、培训和参赛等环节,在人才培养中贯彻实现学生知识、技能、素质三位一体的成长体系,将学生培养成基础强、宽口径、重实践的创新创业型人才。

2.有利于优良学风和校园文化的构建

目前学科竞赛类型中团体参赛项目多于个人参赛项目,学生通过参加学科竞赛可以通过指导教师的学术指导、朋辈的示范影响,提高注重专业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的意识,增强团队学习和合作意识。无疑,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的人数和频度的增加,会在学生中营造良好的学风。而竞赛文化氛围的浓厚,也会促使学生掌握知识、提高能力,成为新一轮学风建设的助推器。

3.有利于教师教育素养和教学能力的提升

学科竞赛要求基础性与创新性兼顾、理论性与实践性兼顾,这就“倒逼”教师不能采取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采取教育教学方面的革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应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理论的学习理解,深刻理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意义,自觉通过自身教育理念的转变和教育素养的提高,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同时,学校层面应整合实验室、仿真室、创新实践基地等资源,为教育教学提供实践平台;教师应在教学中渗透学科竞赛的前沿动态,通过专业设计、实验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做好学科竞赛的演练。

二、当前大学生学科竞赛的发展特点

1.学科竞赛种类日益多样,呈现学科交叉的趋势

大学生传统学科竞赛除了大学生英语竞赛、数学建模比赛等外,作为大学生学术科技的“奥林匹克”“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比赛自1999年举办以来得到高校和广大学子的认可,作品涉及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科技发明。目前诸如大学生机械设计大赛、结构设计竞赛、广告艺术大赛、电子设计大赛、机器人大赛等影响力和辐射面也很大。

2.学科竞赛内容综合化,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

学科竞赛中学科交叉、交融日趋明显,紧贴时展,紧扣社会热点,考察大学生综合知识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如2015年首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旨在培养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推动赛事成果转化,促进“互联网+”新业态形成,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以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参赛项目涉及“互联网+”传统产业、“互联网+”新业态、“互联网+”公共服务、“互联网+”技术支撑平台等。项目涉及传统产业、人工智能、教育医疗等,有力引导教师、学生要关注社会发展和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三、抓好学科竞赛,推进学风建设

1.整合学科竞赛资源,理顺学科竞赛管理体制

当前地方高校学科竞赛组织管理的突出问题是学科竞赛是多头管理、学科竞赛没有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中。如很多高校还采取原有的学科竞赛的组织方式,即将组织权交由学科竞赛所依托学科,这在学科竞赛初始阶段是可行的,随着学科竞赛内容和影响力的扩大,就会出现仅凭学校中某个学科组或者学院推进学科竞赛,往往备赛、参赛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同时,假如学科竞赛涉及到多个学科就会出现无人牵头的尴尬境地。另外,很多高校没有认识到学科竞赛其实是人才培养的重要一环,仅仅狭隘的认识学科竞赛是学生拿奖、学校出名的机会,没有将在国际国内专业领域有影响力的学科竞赛有效整合、统一规划,致使学生参与学科竞赛随机性很大,也会冲击到设定的教学计划安排。

为了提高学校学科竞赛的水平,建议学校联合教务部门、学工团委等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根据本学校的学科特点、管理模式和发展愿景,系统谋划好学科竞赛,使得学科竞赛切实服务于人才培养,服务于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

2.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的活力

创新创业教育的理念是让教师、学生“动起来”、“活起来”,这就需要学校要重视教育教学改革,以学科竞赛为引擎,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如加强课程建设,重视研究性、实践性课程建设;重视教学团队建设,通过校内外教师的联动和“双师型”教师培养,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开展教学方法研讨,通过项目组教学、案例式教学,建设自由讨论和敢于质疑的课堂氛围;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引领计划,通过创新创业项目立项、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等,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3.构建学科竞赛参与机制,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强调学科竞赛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以学科竞赛取代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也并不意味着功利性的引导学生参与学科竞赛。要本着“筑牢基础、层层递进、有机衔接、注重培育”的原则,将学科竞赛与学生在大学几年的学生生活精心设计、有机嵌入、教学相长、促进成长。

大一主要是教育学生认知学科竞赛,通过入学教育和专业入门学习,大致清楚大学中的学科竞赛种类;大二主要应吸引学生参与到项目组或者参赛团队中,通过校内学科竞赛,让学生亲身体会学科竞赛的流程和内容,鼓励有能力的同学报名参加高级别竞赛;大三、大四主要是结合专业学习的深入,有重点培育学科竞赛团队,吸引学生参与创新项目,激发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的积极性。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运用文献研究法,界定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分析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主体与构成要件,并以各主体为主线归纳分析其具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0引言

公平竞争是体育竞赛追求的永恒主题,而现实当中,不公平竞争却司空见惯,已经成为体育活动和谐发展的重要桎梏,并引起社会学界的广泛关注.文献资料表明:学者们对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研究,主要倾向于对个案的分析或对现象的分析,缺乏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籍此,我们从理论研究层面上,界定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分析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主体与构成要件,进而结合竞赛实践活动,分析不公平竞争的具体行为.

1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界定

体育竞赛是人们理想中公平竞争的典范,期望通过它来提升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通过对“更高、更快、更强”精神的追求,给人以美的享受和精神的激励,进而促进人类自身的发展.然而时至今日,在其领域内产生的一些诸如、贿赂、暴力犯罪、服用兴奋剂等弊端行为,严重玷污了体育的形象,影响了体育的发展,并对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人类社会产生危害,让人深恶痛绝.从体育哲学的视角看,体育竞赛中“公平”与“不公平”是一个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公平总是相对于不公平而存在,公平在同不公平的斗争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坚持体育运动宗旨,弘扬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任重而道远.由于体育竞赛中的不公平竞争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为突出,因此,我们主要对体育竞赛中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归纳整理和透视,以期为促进体育公平竞争提供理论依据.

体育竞赛公平竞争行为是各相关主体在操作过程中遵守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行为,而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则是在体育竞赛过程中不执行规则与违背规则的行为.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从行为的表现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第一,各相关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是以体育竞赛成绩为主及其所带来的物质、精神利益.如竞争性主体、服务性主体为了比赛的成绩以及附带的奖励和荣誉、运动队的荣誉与经济上的收益.第二,行为手段的不合理性.采用违背体育道德、竞争规则制度和法律的行为.诸如服用兴奋剂提高运动成绩、贿赂裁判等.第三,存在主观故意性.亦即明知故犯,明知自己的责任却为了获得自己有利的存续条件而故意违规的行为,诸如恶意犯规、追打裁判,观众向比赛中的运动员扔矿泉水瓶子等行为.第四,本质的侵害性.即对各相关主体带来身体、精神和利益上的侵害,诸如被犯规的运动员受伤、破坏了与观众的契约关系、损害了某社团的荣誉等.

2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主体

现代体育竞赛的竞争已经不仅仅是原来的比较单纯的体能的竞争,竞争的领域已经扩展到相关科技、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有关的竞争;体育竞赛的竞争不单纯使运动员和运动队之间的竞争,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民族、团体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信息实力等各方面表现的窗口,也是一种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分配;体育竞赛不单纯是一种竞争行为过程,而是涉及到体育竞赛的基本指导思想与原则的确立、规则的制定、竞赛的组织、主体的选择、过程的操作、结果的分析等诸环节构成的系统.因此,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就不仅仅是指运动员之间的行为关系,还包括相关体育团体(甚至国家一在国际性体育竞赛中)、竞赛的组织者、教练员与体育服务人员行为与利益的分配关系等等.

在研究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主体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它与体育竞赛竞争主体之间的差异.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主要体现的直接竞争的双方,相应的主体就主要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科研服务与管理人员等.而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主要研究如何使竞争公平进行,保持竞争的和谐、合理、有序,那么其对应的主体就不仅包括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还包括影响公平竞争的各相关主体.亦即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是体育公平竞赛的主要主体之一,而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还包括更加规范的内涵,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是影响体育竞赛竞争的公平性的各相关主体的总和,它还包括裁判员、观众、媒体等主体.

根据体育竞赛过程中出现问题多寡与显性层次,在此将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概略地分为如下四个层次(参见图1):

一是直接性主体:包括现场比赛过程中的运动员双方、教练员、裁判员.

二是服务性主体:包括科研服务人员、管理人员.

三是社团性主体:包括国家和民族与地区、体育协会、运动队、俱乐部、学校、社区居委等.

四是市场性主体:包括观众、媒体、赞助商等.

3 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表现

3.1运动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运动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包括:1)运动员的竞赛过程中,无视竞赛规程、规则的权威性,停赛罢赛的行为,严重扰乱的体育竞赛竞争的秩序.2)运动员在比赛中使用兴奋剂或故意让竞争对手服用兴奋剂.3)运动员在比赛中采用恶意犯规的行为.4)在比赛中不尽全力,消极比赛.5)故意激怒对手,引起比赛的混乱.6)运动员参与.7)运动员运用现代科技进行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3.2裁判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只要有比赛就离不开裁判,裁判是公平、公正竞赛精神的化身,是一场比赛的组织者、主持者和协调者,承担着依据竞赛规则、规程处理竞赛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取得的成绩、名次、胜负有效评判的重大职责.在竞赛场上,裁判员是竞赛规则的人格化,裁判员是规则的代表,是公正、公平的代表,是规则的执行者和规则尊严的维护者,因而裁判员被称之为“赛场上的法官”,掌管着运动员的生死大权.一些裁判员也因其公正、准确、严明的裁判道德行为享有荣誉,受到观众、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尊重.裁判员是规则的第一执法官.“假球”、“黑哨”、“官哨”、受贿等行为,严重影响体育竞赛竞争的秩序,是导致操作不公平的重要主体,也是目前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关注的焦点.裁判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裁判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裁判员故意偏袒.2)裁判员执法不均.3)裁判员结帮成派.4)裁判员收受贿赂、内勾外联.5)裁判员吹“官哨”.

3.3教练员、科研服务人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教练员与科研服务人员是通过提高运动员的成绩为所属的运动队、地区或国家甚至民族争光,他们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对运动员的技术、体能、健康、信息等环节的服务,帮助运动员提高运动成绩,那么他们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为运动员服务的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怂恿运动员的一些临场的不公平竞争行为.2)让运动员主动或被动服用兴奋剂.3)故意隐瞒运动员的年龄、体重等身份,甚至冒名顶替、变性参赛等行为.4)接受比赛对手的贿赂,在排兵布阵、技战术应用故意避让,或操纵运动员故意输给对手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5)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有关的竞赛信息等.

3.4体育竞赛的组织与工作人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人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1)利用工作或主场之利,竞赛的组织者在比赛的场地安排、时间、出场顺序、场地的设置等安排上做手脚的行为.2)赛前限制对手适应场地,或不提供训练场的行为.3)在比赛计分计时上做手脚,甚至更改比分的行为.4)采用不正当的程序和手段隐瞒、谎报运动员体重、级别等行为.5)参与兴奋剂检查作弊的行为.

3.5社团类主体不公平竞争行为

1)运动队与俱乐部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了运动队、俱乐部的比赛成绩,故意谋划贿赂裁判的行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存续条件,或串通参与消极比赛、打假球、控制比赛结果的行为;教唆其他相关人员作弊等行为.2)国家和政府主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国家和政府是维护公平竞争的最有力的主体,但由于政治利益的驱使,有些国家(地区)不仅不宣传公平竞争的精神,而且对违犯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袒护,甚至支持,这些都是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诸如1993年,保加利亚反兴奋剂委员会提出全体辞职,原因是他们查出的不少服用兴奋剂运动员受到政府支持,他们无法处罚运动员.

3.6观众、媒体记者等主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该类主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观众不能文明观看比赛,为了有利于主队的利益而故意为对手喝倒彩,面对所支持球队不利的判罚或技、战术犯规向场地内扔矿泉水瓶子砸裁判员、运动员,甚至殴打和辱骂运动员裁判员的行为.而媒体记者主要体现在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不真实客观公正报道,宣传民族主义、宗教主义、分裂主义、地方主义,过分政治化等.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体育竞赛;校园文化

体育事业与社会事业联系最为密切,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身体保障。奥林匹克精神带动了我国学校体育改革和发展,提高青少年的体育意识,以此加速校园体育文化建设。

1体育竞赛的相关研究

体育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有着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1体育竞赛的概念

学校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学校体育目标的基本途径之一。中学体育竞赛是在学校内、外进行的,参加对象以在校学生为主,教师参与组织、裁判,根据统一的规则组织实施的个人或集体间的各种体育竞赛。

1.2中学体育竞赛的现状

学校体育竞赛应重视集体参与,响应阳光体育运动的号召,对参赛者的身份提出要求,提升赛事规模,固定比赛时间,这样的学校体育竞赛,既达到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体质的目的,也为我国学生体育竞赛的发展方向起到引导的作用。童锦[1]总结了高校体育竞赛的现状:(1)高校体育部门及教师对体育竞赛的教育价值认识不够。(2)高校体育竞赛与“阳光体育工程”的设想还存在差距。(3)高校体育竞赛以竞技性运动项目为主。(4)过分追求竞赛成绩。现有的体育竞赛模式基本沿袭传统为主,难以促进学生形成持之以恒的锻炼习惯,在体育赛事的教育效益上缺乏长久性。不少学者对学校传统体育竞赛的发展提出了改革建议。如章玮、孔红新[2]的《改革高校运动的思考》,初永和[3]《高校运动会由单一性向全面性发展的思考》,刘晓辉[4]《江西省普通高校运动会现状的分析研究》,以及郭静[5]等《新课标背景下高校运动会改革实践研究———以赣南师范学院运动会为例》等相关文章,指出传统学校运动会存在的弊端,已无法满足学生的运动需求,学校的改革刻不容缓。针对以上问题,刘宁[6]等《略论素质教育下的中学体育竞赛改革》、王士明[7]等《南昌市普通中学开展校内体育竞赛的调查研究》均提出:体育竞赛与课外体育活动相结合;体育竞赛与体育考核、考试相结合;学校体育竞赛与全民健身计划相结合;体育竞赛内容体现健身性、娱乐性、竞赛性特点。

1.3体育文化的研究

校园体育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培养学生体育精神、体育意识和体育技能,提高体育文化素养,增进学生身心健康来展开,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校园体育文化活动来体现它的多样性。

2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校园文化建设现状研究

2.1物质文化建设

校园体育物质文化主要包括体育场馆、体育器材、体育雕塑、体育标识、体育图书音像资料等,是高校体育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外在物化形式的统称。

2.1.1校园体育场地的建设

安徽省级示范高中的体育场地和设施是学校评估的指标课题成果KETICHENGGUO之一,省教育部门对该类型的学校有相应的政策扶持,学校体育场馆的整修、建造,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1.2校园体育器材设施的建设

安徽省示范性高中体育教师对学校体育器材设施能满足学生要求的占调查总体的10.8%,认为学校体育器材设施不能满足群体活动的占调查总体的18.4%,严重不足的占调查总体的12.4%,主要存在于体育器材设施无法满足学生课余体育活动的要求。

2.1.3校园体育标识

安徽省省级示范中学的体育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方式单一,宣传设施欠缺。同时学生对体育信息的关注力较低,在心理上对于体育运动的兴趣就很低。

2.2精神文化建设

2.2.1学校的体育精神

体育精神反映体育的整体面貌、水平、公正、公开、特色及凝聚力、感召力和号召力,标志着体育的理想、信念、节操及体育知识、体育道德、体育审美水平,是体育的支柱和灵魂。

2.2.2学校的体育目标

安徽省省级示范中学的体育目标围绕水平五的目标来展开的,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四个方面入手,培养学生的综合实力。

2.2.3学生的体育观念

体育观念就是人们对体育在娱乐、健身、审美以及在道德、智力、心理素质培养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的认识态度。

2.3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制度文化建设

2.3.1学校的办学理念

教育的理想是为了理想的教育。办学理念是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是办学经验的积累、提炼与传承,学校历史是学校文化的根基,是学校发展的基石。校训中除岳西中学出现“强身”二字,其他学校均未有与体育相关的字眼。学校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对自己的办学理念提出独特的要求,并形成独特风格和办学特色。

2.3.2体育课程设置

目前,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的体育课仍处于传统的排课模式,课程固定以球类、田径为主。学校开展体育竞赛本身就少,与体育课相协调的情况很难实现。

3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竞赛的现状

3.1社团与课外活动

学生为了实现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生组织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可以利用学生的课余时间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交流思想、切磋技艺、相互影响,扩展友谊。

3.2体育竞赛的形式

学校举行体育竞赛的形式主要围绕四个方面来进行,教学比赛、课外活动、单项竞赛项目、学校运动会一年一度的田径运动会是学校进行体育竞赛的大好时机,作为普及度最高的体育竞赛方式,学校每年都会花费大量精力来举行,时间集中、固定,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学生的参与度也非常高。

3.3体育设施基本情况

3.3.1师生对体育设施的满意度

调查显示,87.3%的学生都认为自己学校的场馆普普通通,仅有2.1%的学生认为学校场馆极具创意。优化硬件设施的综合功能,提高学校硬件设施的使用效率。

3.3.2校园体育标识

设计独特的体育雕塑,放在校园显眼的位置,并印发在校园卡、卡片之上;独特的体育标语来增强学校的标识文化,特色的体育文化讲坛、体育知识竞赛、体育征文等,建立校园体育文化宣传阵地。

3.4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学校开展体育竞赛情况

3.4.1学校举办课外活动情况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建设和管理,在改善体育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并协调好各部门组织开展好学校的各项体育常规工作,如运动会、体育节等。

3.4.2学校开展体育竞赛的类型

霍山一中、阜阳一中、铜陵一中、淮南中学都会举办广播操比赛;合肥一中、阜阳一中每年会有自己的篮球赛,同样会参加省级或市级的比赛。其中安庆一中,每年举办的体育竞赛项目较为新颖,田径运动会、啦啦操比赛、橄榄球竞标赛、乒乓球比赛,在一定程度上给学生增加了活动的平台。

3.4.3体育竞赛衍生活动

发展体育竞赛衍生活动,扩大体育竞赛对学生的影响力,告诉学生不仅仅只有通过成为运动员才能进行比赛,还可以通多种途径融入其中,如:啦啦队选拨、举办体育知识讲座、利用图片资料展览等方式,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到体育竞赛之中。

3.4.4关于体育竞赛计划

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关于体育竞赛的计划主要围绕每年一度的运动会开展,再结合学校自身的特点,存在社团的学校会组织一两次体育社团活动,如铜陵一中每年举办社团篮球赛,历时两个月(学生课余时间进行);合肥一中每年4月份的校园文化节,会定期开展足球赛、羽毛球赛等比赛。其他学校还会不定期组织一些计划中待定的项目,如阜阳一中、淮南一中、霍山一中的广播体操比赛;安庆一中、六安一中的啦啦操比赛;铜陵中学的三人制篮球赛等。

3.5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学生对参与体育竞赛的态度

3.5.1学生对体育竞赛的关注途径

学生对体育竞赛的关注途径较多,主要从网络、电视、广播中了解相关的图像和音像资料;学校中的宣传栏和标语也会向学生传递相关竞赛信息;其他学生还通过杂志和一些比赛现场进行关注,保持对体育运动的热爱。

3.5.2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热情度安徽省高校的仍有学生缺乏积极性,需进一步加强引导。

3.6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师生在体育竞赛中的角色

3.6.1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者

体育教师是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践行者,扮演着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体育竞赛活动组织者包含党政领导、宣传部门、团委、学生会及社团、教师。

3.6.2学生在体育竞赛中的角色

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主要担任的角色以参赛者为主,占调查份额的54.5%。学生角色也逐渐发生了一些改变,出现了组织者(2.5%)、啦啦队(21.8%)、裁判员(22.1%)、记者(20.3%)、后勤员(39.4),学生在这些角色中的发展则更加有利于拉近学生与体育竞赛的距离。

3.7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制约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因素

制约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因素有很多,在学校方面主要包含:场地设施、器材设备、竞赛经费、体育教师数量和缺乏竞赛制度等原因。教师们对于竞赛制度的缺失呼声最高,它是对体育竞赛的开展形成了极大的阻碍。

4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竞赛对校园文化影响的分析

4.1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竞赛在校园文化中的作用

体育元素的多样性烘托出不同色彩的校园文化,在众多体育活动中,体育竞赛以其特有的竞争形式,不断吸引学生参与其中,同时需要教师的组织和学校的管理,体育文化填充校园文化,促进学校形成特有的校园体育文化。

4.1.1展示特色办学理念,改善校风

体育竞赛的发展可以展示学校的办学理念、改善学风,形成具有特色的校园文化这些作用得到普遍认可。学校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从精神层面打造校园品牌文化,注重融合各项课外文化活动,集教育性、娱乐性、竞赛性于一体,给予师生更多发展和参与的空间,引导其形成科学合理的三观。

4.1.2提升学校知名度

学校认识到体育竞赛的重要性,鼓励师生组织、参与各类比赛,尽可能的走出校门,学生和教师都会在不断的学习中得到提升,参与度提高,并获得一定的体育殊荣,学校的知名度得到宣扬。

4.1.3规范竞赛管理规定

体育竞赛的发展依托于相应的管理规定,要求学校领导部门针对本校具体情况规范、完善以下相关制度: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教师工作条例、成文的体育教师、学生奖励制度、运动员守则及校园文明规范、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场地器材设备条例等,给予体育竞赛的发展空间。

4.2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校园文化对体育竞赛的影响

当校园文化发展到成熟阶段,则会反作用于体育竞赛,推动各类赛事和衍生活动的发展,并逐渐形成学校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

4.2.1渲染体育气氛

具有鲜明体育色彩的校园文化在各类体育的宣传阶段,就已经将体育气氛渲染到最到点,通过体育标语、体育海报、体育专栏、学校广播,甚至是新兴的公众平台,极大的拓宽了学生了解体育活动的途径,更加直观、快捷。

4.2.2增强凝聚力

学生在谈到体育竞赛对自己的影响时,认为培养了团队协作意识,这就是加强凝聚力的表现。

4.2.3提高学生体育比赛的参与度

校园文化注重对学生的不同潜力,或者爱好进行挖掘和引导,将极大的吸引学生走进体育比赛,再结合自身的优劣势选择自己的参与方式,这就是校园文化对体育竞赛组基本的作用。

4.2.4促进赛场文明

体育赛事中文明比赛是真正的体育精神,学生的文明行为来源于学校的教育,这就要求校园体育文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强调赛场文明,这是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

5结论与建议

5.1结论

调查结果显示: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的体育竞赛发展滞后,活动类型无法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学校没有相关的竞赛计划和制度保障;参差不齐的体育宣传设施和手段,严重滞后于校园文化建设。

5.2建议

(1)学校要拓展体育衍生活动,增加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途径,发现学生不同的兴趣点,吸引更多的学生和教师;要定期举办主题体育文化节,真正实现学校体育教学工作“发展体育教育,培养健康人才”的宗旨。(2)完善学校体育竞赛制度,使更多的教师和学生有参与和组织学校体育竞赛的机会,使体育竞赛能够走进校园,走进学生群体,学生的角色由参与者,向组织者、实施者方向发展,从而促进校园体育文化的发展。(3)重视体育竞赛,一是经费支持,学校体育教育工作除体育课外,需要依托体育竞赛建立本校的体育特色和团队影响力,充足的经费保障学校体育竞赛的顺利开展;二是学校办学理念的转变。建设以体育文化为中心的办学理念有助于形成具体特色的校园文化。

参考文献:

[1]童锦,纵艳芳,王红雨.高校体育竞赛发展的思考—以安徽省部分高校体育竞赛现状为例[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0(2).

[2]章玮,孔红新.改革高校运动的思考[J].宣春学院学报,2005,27(6).

[3]初永和.高校运动会由单一性向全面性发展的思考[J].2006,28(6).

[4]刘晓辉.江西省普通高校运动会现状的分析研究[J].科技向导,2010,36.

[5]郭静,吴玉华,兰师文.新课标背景下高校运动会改革实践研究———以赣南师范学院运动会为例[J].贵州体育科技,2010,3.

[6]刘宁,王国洪.略论素质教育下的中学体育竞赛改革王士明[J].贵州体育科技,2006,3.

体育竞赛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冰雪产业;滑雪运动;体育竞赛表演产业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在广泛阅读有关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文献的基础上,运用产业政策基本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按照政策科学的理论框架,回顾了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历史进程,分析了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的现实情况,以及政策体系的框架内容,对滑雪运动竞赛表演产业政策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政策体系现状

政府和地方部门针对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但是受到文化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导致政策不到位、政策摇摆,政策矛盾等现象时有发生,没有达到理想的政策效果。目前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政策法规不论从框架还是到内容都还不够完备,所以需要我们加强对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措施的研究力度。然而我们更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这些政策如何引导和解决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表层上出现的各种问题,而更加要关注是这些政策思想、政策体系的内在构造与逻辑关系,这才是决定政策出台的关键和根源。为此,我们必须要构建起一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内容涉及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政策调控手段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体系。

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的历史演变和时代建构,是我国现有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必然。从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的发展轨迹来看,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还依附于体育产业政策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政策,特别是依附于体育产业的改革政策和发展性政策,还没有从中完全脱离出来,没有形成自己的政策体系。并且关注最多的还是税收优惠和赛事的举办等,而对赛事中介、赛事中各种技术运用的政策关注不够。所以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的发展要逐步地关注于自身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在把握体育产业政策全局性的基础上适当地突显其特殊性。通过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体系与内外环境的交换,逐步调整与完善,由过渡型发展到改良型发展,再到整合型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的目标取向要因时而变,与时俱进,使政策体系逐步趋于完整,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灵活性。

三、我国滑雪运动竞赛表演产业政策体系现状

(一)政策体系不健全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社会意识形态,导致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再加之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起步较晚,缺乏相应的经验和理论指导,从而增大了我国冰雪运动竞赛表演产业政策体系建设的难度,导致了我国现有的滑雪运动竞赛表演产业政策体系相对不健全,缺乏逻辑性、层次性、关联性和系统性。

(二)政策缺乏针对性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关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方面的政策法规,但是许多关于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政策性法规还是处于很零散的状态,专门针对地方或单独的职业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政策性法律法规体系还相对欠缺。这使得相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缺乏针对性,再加上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体系相对不系统、不完善,导致相关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偏差或不足之处。针对滑雪运动的竞赛表演产业政策更是有较大的留白,没有出台具有明确针对性的相关政策。

(三)政策缺乏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法律效力

由于我国滑雪运动竞赛表演产业还处在不成熟阶段,政策体系建设的研究还是处于相对空白的阶段,使得滑雪竞赛表演产业政策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地位和社会认同。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很难按照正常程序、按照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研究和咨询机关提供的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导致了相关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增加了政策实施的难度和失效的可能。

四、建议

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完善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政策体系是确保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在政策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要根据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及时地给予适当的调整,使其更具时效性。因此只有具备了完善的政策体系以后才能实现对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发展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才能及时制止有碍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发展的不利因素和潜在威胁,才能更好地促进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完善滑雪运动的竞赛表演产业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的科学程序和法律规范。从政策科学和公共政策研究角度,使其产业政策上升为法律或者合法地位,政策的内容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建立健全产业政策的决策、制定、审批、执行、反馈程序,通过制定各种相关的量化指标和定性标准使政策的各个程序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运行。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