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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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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摘要: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已经发展成为影响农村地区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依法治国背景下,将环境污染的治理预防纳入到法治轨道之内,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文章在阐述农村环境污染法治化治理必要性的基础上,分别从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监督层面等几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依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依法

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是继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后又一个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为实现乡村振兴,应当着力建设生态宜居型乡村。党的报告还指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快水污染防治,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因此,开展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有效治理是基础,依法治理是关键。

一、农村环境污染依法治理的现实需求

农村环境污染,是指农村居民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向农村环境排入了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农村环境的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农村环境质量下降,危害农村居民正常生活和发展的条件。我国现阶段农村环境污染的类型主要有农业生产的污染、居民生活的污染、乡镇企业造成的污染和城镇浸染的转移等。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已经发展成为影响农村地区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依法治国背景下,将环境污染的治理预防纳入到法治轨道之内,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首先,治理环境污染、预防环境问题,实现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一致趋势,更是实现维护当前公众以及子孙后代合法权益必然路径。基于此,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也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来治理,来应对与解决,而法治则成为必然之选。其次,法律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间接驱动力和干预策略,是实现环境污染治理最重要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法律能够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展开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引,以及对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污染不法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惩戒,从而形成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依法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当前在依法治理农村环境污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及普法等几个层面。

(一)立法层面1.缺乏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单独规定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以各地环境保护法规为补充的较为丰富和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单独对农村环境污染的问题作出规定,事实上,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有其特殊之处,而相关立法的笼统的规定,使得对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的防治缺乏针对性。2.缺乏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公民环境权,理应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应该成为对农村地区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进行保障的主要依据。但现阶段,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无公民环境权的规定,这意味着公民无法以侵害自身环境权为由来请求侵权主体来进行赔偿。3.地方性法规存在欠缺基层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也要依托地方性法规来进行。地方性法规更细致,更全面,针对性也更强,在依法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现阶段,我国各省份大多出台了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部分地方性法规存在立法时间长,立法滞后性现象突出等问题。此外,我国多数省份也尚未制定地方性环境标准,这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也是不利的。

(二)执法层面1.执法依据不足。现阶段执法层面,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执法依据不全面。我国现有的有关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再加上存在立法空白,这样势必会造成执法依据不足。比如,如国家环保总局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只对畜禽养殖规模作了规定,没有明确污染确定的标准,对于一些小型的畜禽养殖场,即使其已经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引发了周围群众的质疑不满,执法部门却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展开执法。2.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基层地区环保部门的独立性不够,在执法工作中会受到政府的影响,会受到其他部门的干预。在广大农村地区,部分乡镇企业的污染行为,更是很容易受到基层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的阻挠阻碍,使得执法工作展开举步维艰。3.执法力量薄弱。我国基层环保机构执法工作人员专业度不高,人手不足等,都成为制约环境执法工作展开的瓶颈。在环保机构设置上,我国现阶段最低一级的是县级,也就是说在乡镇并无环保机构,仅有环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数量很少。县级环保机构也多在农村地区工业环保方面,对于其他农村环境污染现象的关注不足。

(三)司法层面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不到位。虽然我国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立法上的欠缺以及司法实务中运行中的阻力和困境。比如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的案例很少,主要也是因为环保非政府组织能力有限,独立性不强。2.环境诉讼时效短、证据搜集难。当前我国环境诉讼的时效时间过短,超出20年的诉讼时效,受害者可能就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而环境污染所带来的伤害可能会要超出20年才能在受害者身心的健康方面有所体现,特别是村民因法律素养不高,取证意识不强,直接导致其维权的艰难。

(四)监督层面1.行政监督不力。尽管现行《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对环境保护所担负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这条规定在实践中仍面临不少困境。农村基层地区政府部门,基层村委会等,大多都是更关注经济效益,忽视生态效益,对农村地区不同主体环境保护的行为缺乏足够的监督监管。2.社会监督不到位。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但当前对于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污染现象,新闻媒体、环保NGO等相关主体的关注度并不高,广大农民参与环保的观念缺失,亦不能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了社会监督的效果。

(五)观念层面1.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广大农民自身就缺乏环保意识,自身可能存在一些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不当行为,且不以为然,对环境污染的现象也是熟视无睹;其次,部分农民也存在追求经济效益的短视目光,对于进入农村地区的污染环境的企业,即使企业污染超标,部分农民也认为只要给钱就“一切都好说”。这种思想上的短视,势必会导致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得不到普遍的支持。另一方面,广大农民缺乏环保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农民对于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污染行为,大多不知该如何解决,更没有积极维权的观念和意识,也大多不知道不清楚如何维权,导致合法权利难以实现救济。2.农村村干部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现阶段,部分农村地区村干部,出现了急功近利的思想,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生态效益,缺乏基本的环保观念与法律意识,随意利用手中的权力,为高污染企业大开方便之门。如此一来,部分被城市“抛弃”的高污染企业,经过“包装”后又进入了农村地区,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也成为威胁村民健康的严重不利因素。正是因为村干部思想观念上的落后,法律意识的淡薄,也使得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三、依法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思考

(一)完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1.应该明确公民享有环境权。我国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使环境权顺利成为我国宪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应该在环保法、民法、刑法等立法中,都体现出对公民环境权的尊重和保护。2.可以考虑结合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防治的问题,出台专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以体现立法的针对性,更好地为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防治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奠定法律基础。3.各省各地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出台及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尤其是要及时更新立法,体现立法的与时俱进,为本地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有序展开。

(二)强化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机制1.明确执法依据。这一点也要和立法的完善统一结合起来,通过立法的修订完善,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环保执法的实体和程序规定。2.转变执法观念。地方政府应该摒弃地方保护主义,转变过于关注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的错误做法。应加强对农村地区环境情况的监测,从源头上减少污染乃提高农村地区环境质量的必然路径。3.增强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执法力量,增加执法人员的配比,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农村基层地区环保机构改革势在必行,增加基层环保机构的数量,增设乡镇一级环境保护局,同时增加人手,吸引专业的环保人才加入到执法队伍之中。对于环保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培养,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4.开展联合执法。农村地区环保执法工作的展开,仅靠环保部门是不够的。要提高执法效果,实现执法监督的目标,需要其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展开联合执法活动,以提升执法的效果。比如环保部门与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展开联合执法活动,重点查处农业林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行为,实现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农村环保部门还应该积极与城市地区环保机构展开联合执法活动,重点查处城市地区污染物随意排放到农村的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农村地区污染物的排放。

(三)优化环境公益诉讼1.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告范围,使更多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对破坏环境的主体形成威慑震慑。同时,我们应该鼓励环保非政府组织发展,提高其独立性专业性,并且为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帮助支持。2.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农村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多为农民,自身的知识能力素质一般,本身维权就面临难题,再加上农民大多收入不高,可能因无力承受举证方面的压力而导致不得不放弃诉讼,反而通过上访、群体性事件等方式来维权,成为影响地区稳定的不利因素。基于此,我国应在司法活动中,进一步减轻受害者一方的举证压力举证责任。

(四)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监管1.要加强行政监管。政府在农村环境污染的监管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明确各行政机关在农村环境监督管理方面的职权,避免因职权不清晰而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形。2.进一步健全政府问责机制。对于基层政府在农村环境污染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工作的失职等,应该由司法机关、行政主体、社会公众等行使问责权,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以此来督促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更好地保障农民的环境权利。3.应发挥新闻媒体、环保公益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在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监督的目的。

(五)提升村民和村干部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为实现农村环境保护人人参与,要进一步转变广大农民环境保护观念,重点是要提高村民及村干部在环境污染治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使其真正认识到环境保护是应该在法治框架内展开的。对村干部而言,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者领导者,应该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与法律意识,应该要积极主动地杜绝高污染企业,避免污染严重的企业借机进入农村地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参考文献:

[1]肖萍,朱国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的选择与治理体系的构建[J].南昌大学学报,2014(04).

[2]周霞林.法治背景下宁乡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的调研报告[D].湖南师范大学,2015.

[3]蔡守秋.法治视野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的路径思考[J].环境保护,2015(17).

作者:刘勇华 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