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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财产性收入范文

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民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通过资金以储蓄、借贷、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利息、股金、红利收入及私有财产(房屋等以出租方式取得的租金收入,还包括从集体得到土地征用补偿等)。

一、条件不足:农民财产性收入

(一)农民传统观念

社会主义同样可以搞市场经济,但是计划经济下的传统观念还依然影响着多数农民,认为社会主义就不应存在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资本主义剥削的东西,不应该提倡它、而是要杜绝剔除:另一方面,大多农民在长期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一些思想约束和思维惯性,诸如害怕担风险,更多愿意采取存款形式、生活上靠政府,生产上靠天,缺乏创新意识和接受新知识及新事物的迫切性和主动性。

(二)农村金融市场滞后

“财产或资产,并不是物,也不是财富,只有这些物及财富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产生未来收入流时。这些物或财富才能够成为财产。”这种转化机制就是市场体系。与城市相比较,在农村地区没有更好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在农村更多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两大体系,没有股票等资本市场,为此农民难以获取股票等收入。

(三)农地产权虚置

依靠土地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获得收入。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最大的财产。由于我国农地产权主体虚置,农民只享有土地经营权而未所有权,因此,农民对自己耕种的土地就难以拥有话语权,也难以使土地使用权作为权益性资产介入再生产投资。例如失地农民,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过程中,由于农地产权虚置,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结果使大多数农民土地被政府和不法商人低价侵占。造成火地农民未能合理得到土地财产补偿。

二、弥补条件:建设服务型政府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内涵,“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结构,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一种机构,”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现如今,为更好解决以上影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就迫切需要在理财教育投资、完善乡镇金融市场、制定公共规则等方面为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一)加强理财投资教育

拥有财富未能获得财产性收入,条件是还需具备一定理财的理论水平。之所以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比农民高,理由是城市居民理财水平要比农民高。理财知识是一种具有很强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因此,这需要政府在理财教育方面花大力气多投资,通过各种报刊、课堂等宣传方式加强对农民投资理财教育,以便逐步解放农民思想,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引发农民投资消费,引导农民从单纯存款转向多项投资。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农民能通过证券、储蓄、股票等多渠道获得利息、股息、分红等收入。

(二)发展乡镇金融市场

我国金融中介的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增加有促进作用,我国金融部门具有公共部门性质,因为它们的行为大部分是属于政府行为,所以应该将它们作为政府部门来看待。要提高农民参与金融投资的积极性,关键是要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在这里也就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发展和完善乡镇金融市场中的职责,一方面加强向低收入群众供给金融服务,推行惠及穷人的金融发展之路、开放和搞活农村金融市场。改善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当地实际情况,以农民需求为准则发展和完善各类金融市场,Greenwood和BoyanJovanovieh分析认为,享受金融服务需要一定的成本,不同收入阶层因收入的不同享受到不同的金融服务。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民近距离接触资本市场、期货市场等金融部门,使农民在参与融资活动中获取财产性收入。

(三)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制度是约束人类行为的规则,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种特殊公共产品。从狭义上讲,政府规则仅包含直接规则,即行政部门用法律手段直接介入经济活动。政府为解决土地补偿问题,为防止农地交易中土地权益屡受侵犯现象,使农民通过农地交易分享到合理的补偿,就应创新农村土地流转规则,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在农村还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对于种地农民,允许农民可以把承包土地转化为资本形式进入再生产过程,使农民收益不单纯依靠劳动经营获取,也可以参与分红,真正让农民通过土地获取更多财产性收入;同时,政府在农村民间借款习惯方面也需制定相应规则,尽可能规范民间金融,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地位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