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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紧缺人才资助总结范文

时间:2022-03-06 03:39:24

引进紧缺人才资助总结

第一条 资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紧缺人才来工作可申请政府资助: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

(五)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六)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

(七)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来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八)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紧缺专业人才。

(九)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紧缺专业人才。

(十)聘请参与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且在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专家学者。

(十一)企业已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含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认可的同等学历或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在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各类骨干人才。

第二条 资助标准

(一)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一)类对象,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

(二)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二)至第(四)类对象,政府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

(三)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五)至(七)类对象,政府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四)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八)类对象,政府给予15万元的安家补贴。

(五)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九)类对象,政府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

(六)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十)类对象的资助标准,根据聘请社会同类人员的平均薪资水平及聘用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

(七)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十一)类所列对象在购房时,政府给予4.5万元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的购房资助办法由两区分别制定,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才办备案)。

第三条 资助方式

(一)对于第一条第(一)至(九)类资助对象,资助经费原则上用于补贴在境内购买自住房。

(二)对于第一条第(十)类对象的资助,主要用于生活补贴,拨付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对于第一条第(十一)类资助对象,资助经费用于在境内购买自住房。

第四条 资助申报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各类企业(不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市政府同意需引进特殊人才的政府部门,引进本办法第一条第(一)至(十)类所列对象,或已具有第一条第(十一)类所列各类骨干人才均可按规定申请政府资助。

第五条 资助申报认定

(一)资助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对象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经单位所在镇、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

(二)资助认定: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条件及当年度的紧缺人才目录,对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市人才办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资助申报要求

(一)本办法第一条第(八)(九)类对象,其所从事的专业须属调入当年《市紧缺人才目录》所列专业,且引进人才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环境。

(二)受资助人才的单位应按政府资助额等额匹配。匹配资金用于改善人才的科研、工作和生活环境,扶持引进人才创业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等,其中第一条第(十一)类所列受资助对象所在企业须按政府资助金等额匹配,匹配资金用于人才在境内购买自住房。

第七条 资助材料申报

(一)《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引进人才的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引进人才身份证、落户或人事凭证及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正式聘用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四)引进人才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资助资金匹配计划。

(五)上述复印件均由所在镇(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市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公章。

第八条 资助实施

(一)资助申请认定后由市人事局发放认定通知书及《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证书》。

(二)经认定的资助人员,从认定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工作满6个月后,凭《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证书》办理资助经费申领手续,市人事局根据资助人员6个月来的工作业绩及单位考核意见核拨资助经费,具体申报、申领等事宜由用人单位办理。

(三)受资助对象,应在本市工作5年以上(认定通知书发放之日算起)。期间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调往外地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与受资助人解除用人关系或办理调动时收取相应违约金。违约金约定如下:

1.在本市工作不满3年的,退还全额资助金。

2.在本市工作3年以上不满5年的,退还资助金的80%。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及受资助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今后引进人才享受政府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凡按本办法中涉及企业匹配资金可列入当年度企业成本核算。

(三)凡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列2类以上的对象,只享受一次资助,由受资助对象自行选择。

(四)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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