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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水泥行业专项整治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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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水泥行业专项整治总结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绿色崛起,跨越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建设生态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整治力度,突出环境保护,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水泥行业的满意度。

(二)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标准,全面整治,规范秩序,达标排放”的要求,用9个月时间,通过对水泥行业矿山开采、矿业运输、水泥生产和销售全过程、全方位整治,规范矿山开采行为,维护矿业运输秩序,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使水泥行业环境、安全、交通问题得到较好解决,行业秩序明显好转,促进我市水泥行业可持续发展,彻底转变全社会对水泥行业的原有印象,实现“企业发展,行业转‘形’”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规范开采

1.整治范围和对象:

对我市所有非煤矿山开采进行规范化整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等规范生产作业方式。

2.整治标准和要求:

(1)实行规范化开采:露天矿山按照“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方式(浅眼爆破的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的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平台宽度大于4米)。

(2)实行机械化开采:露天矿山采用机械穿孔、机械铲装、机械排险等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3)采用先进爆破技术: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二次破碎技术,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严禁在雨雪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4)完善爆破作业管理。按照要求规范完善爆破作业单位公司管理负责制,严禁挂靠爆破公司作业。

(5)严格矿山出让合同管理。由市国土局按照政发129号文件的规定出让采矿权。采矿权出让后要严格执行合同,并按照《矿山储量核定报告》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定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关问题。

3.组织领导:

此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牵头,责任部门为市安监局,配合单位为市公安局、国土局,各相关镇。整治工作分三阶段进行:宣传部署阶段,整治实施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二)安全生产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

(1)整治范围和对象:

对我市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安全生产整治。

(2)整治标准和要求:

一是推行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露天矿山企业在月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等级。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是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对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以及以整合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是加强对矿用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用电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和车辆伤害事故。

2.水泥、轧石、石灰企业安全生产整治

(1)整治范围和对象:

对我市所有水泥、轧石、石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整治。

(2)整治标准和要求:

一是切实加强水泥、轧石、石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强化水泥、轧石、石灰企业日常和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和台账。

三是加强水泥、轧石、石灰企业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管理,制定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粉尘、废气主要排放点采取安全卫生措施,排放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或消声措施,噪声声级符合标准或规定要求。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规定周期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水泥生产、轧石、石灰企业分别完成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评价、企业职业健康规范管理等三阶段工作。对未能按时完成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是加强水泥企业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企业必须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五是加强对水泥企业煤粉制备系统、生料库及水泥圆筒库等特殊设备、设施检修的安全管理。

3.组织领导:

以上两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牵头,责任部门为市安监局,配合单位为市公安局、国土局,各相关镇。安全生产整治分两阶段进行:宣传部署阶段,整治实施阶段。

(三)文明运输

1.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整治

(1)整治对象、范围和时间:

凡在我市从事渣土、沙石等矿山运输的车辆,进入城市道路和市域内主要的等级以上公路,严禁超限超载和抛撒滴漏现象,确保国省道、市镇道路、城区道路和旅游线路安全和整洁。

(2)整治标准和要求:

一是针对矿山运输车辆现有的四类主要车型,载质量和车厢高度超过下列标准的,依法从严查处,扣留车辆,监督卸驳载至违法状态消除为止(如有其他车型,参照执行):

①核载1吨的变形拖拉机,载质量超过12吨,车厢高度超过1.5米;

②核载1.6吨的变形拖拉机,载质量超过20吨,车厢高度超过1.6米;

③前二后四轮载货汽车,载质量超过30吨,车厢高度超过1.8米;

④前四后八轮载货汽车,载质量超过40吨,车厢高度超过2米;

二是对拼装的车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是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并予以警告或罚款。

四是对超载车辆所属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查处。

五是将超载情况和相关信息抄告交通部门和车籍地公安交管部门。

(3)组织领导:

此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牵头,责任部门为市公安局,配合单位为市交运局、城管局,各相关镇。

2.运输船舶超限超载整治

(1)整治范围、对象和时间:

我市辖区范围内所有航道上的运输船舶。

(2)整治标准和具体要求:

一是水运企业在为船舶装载时,必须严格控制船舶实际吃水。丰水期间,所有船舶的实际干舷不得低于150毫米,如属长江航线,实际干舷不得低于200毫米;枯水期间,航行于六、七级航段的船舶实际吃水不得大于2.4米,航行于五级航段的船舶实际吃水不得大于2.6米。

二是所有进入我市辖区发生装卸行为的船舶必须报港。水运企业必须督促船舶主动报港,且凭海事部门出具的船舶报港单方能为船舶装卸货物。严禁为无报港单船舶装卸货物和配载。交通海事部门设立四个报港签证服务点,实行24小时报港签证服务。海事部门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水文气象情况和航道实际水深严格控制船舶吃水,并根据船舶吨级和船舶吃水控制标准实施相关船舶签证和现场监管。超过上述限航标准,经船主申请进入的,必须采取减载措施,直至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三是对于擅自进入或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控制航段的超限超载船舶,将采取劝其减载或强制减载等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是对超限船舶擅自进入以及进入后造成交通事故的,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船籍港、签证地等海事管理机构,督促其加强监督管理。

(3)组织领导:

此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副市长张爱文牵头,责任部门为市交运局,各相关镇配合。

(四)环保达标

1.整治范围和对象:

全市所有水泥厂(包括粉磨站)、轧石、石灰等建材生产企业进行环境污染专项整治。

2.整治标准和具体要求:

(1)现场核查。由市环保局负责,各相关镇配合,对全市所有建材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和摸底性监测,摸清各建材生产企业的基本现状及存在的环保问题。

(2)集中整治。根据各建材生产企业环境现状,对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规定的限值及环评审批要求,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报请市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存在一般环境问题的,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各建材生产企业根据市政府限期治理决定或市环保局限期整改通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治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制订完成“一厂一策”综合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同时对照方案成立工作班子,保障资金投入,落实各项治理措施,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3)检查验收。根据已完成整治企业的申请,及时组织验收监测和竣工验收。逾期未完成市政府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报请市政府予以停业或关闭;逾期未完成市环保局限期整改任务的,由市环保局依法处理。

3.组织领导:

此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副市长牵头,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各相关镇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水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经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运局、安监局等部门和相关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水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副市长总负责,副市长、副市长、副市长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分工负责。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有关镇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守土之责,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镇是水泥行业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市各有关部门是水泥行业专项整治的执法主体。有关镇和市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水泥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不折不扣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全力以赴做好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做到真抓、实抓、认真抓,确保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强工作督查。在强化属地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同时,市委、市政府将定期听取各有关镇及有关部门水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报,检查工作进度,明确工作要求。市纪委、监察部门要对有关镇、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水泥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对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情况要责令整改,对徇私舞弊、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严格项目管理。按照“不新上企业、不新上项目,不新增产能”的原则,今后对我市水泥行业新增项目一律停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