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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委干部薪资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6-15 06:03:19

两委干部薪资监管办法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区(村)干部薪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区(村)干部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管理区、村级组织建设活力,根据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薪酬发放对象及职数核定

㈠发放对象。

1、开发区十一个全民管理区享受财政全额拨款在职在岗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原管理人员”),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表一)。

2、本管理办法实施后由开发区党委、管委会任命或聘任的管理区“两委”班子成员(指正副书记、正副主任、支委,以下简称“新聘任人员”),具体人员名单以开发区党委、管委会任命文件为准。

3、开发区四个行政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产生的在职在岗“两委”班子成员(指正副书记、正副主任、支委、村委,以下简称“村两委”),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表二)。

以上三类人员简称“管理区(村)两委干部”。

㈡职数核定。人口1500人以下的管理区(村)两委干部职数不超过5人,其中领导职数2名;人口1500及以上的管理区(村)不超过7人,其中领导职数3名;个别外来人口较多或承担社会事务较多的管理区(村),两委干部职数原则上按7人配备,确实需要增加的,报经开发区党委审批同意,但不得超过9人,领导职数不变(附表三)。

“原管理人员”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区两委干部核定数内,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工资改革政策时,按本办法享受奖励性工资;退休或不在岗时(调动、借用等)不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性工资。

“新聘任人员”聘用期内工资参照机关一年一聘人员薪酬标准核定;聘用期内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按借用单位同类人员标准重新核发薪酬,不予重复享受。

“村两委”现有人数超过核定职数的,暂时按现有实际数发放薪酬,超过核定的职数待下次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核减。

管理区(村)核定数外的其他财务人员、民兵队长、妇代会主任、团支部书记、治安主任、调解主任、计生协会会长等配套组织人员,由各管理区(村)党支部推荐人选,上报其对应的开发区各主管部门重新任职,其补贴由各管理区(村)从包干管理经费中列支。该类人员不属于本管理办法核定的薪酬发放对象。

二、薪酬的构成、标准和发放方式及资金来源

管理区(村)两委干部薪酬由固定工资和奖励性工资两部分组成。

㈠固定工资

1、“原管理人员”的固定工资执行档案工资和原奖金福利标准(三节过节费、年终一次性奖金、正职通讯费补贴)。

2、“新聘任人员”的固定工资,在聘用期内工资参照机关一年一聘人员标准(现执行875元/月)和部分福利(三节过节费、正职通讯费补贴)。

3、四个行政村“两委”班子成员固定工资执行纪要[]9号文规定的标准。即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人每月62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570元(村正副职领导以下简称村主干),其他村“两委”成员每人每月200元(兼多职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㈡奖励性工资

奖励性工资根据《开发区管理区(村)绩效考核细则》规定的年度绩效总评结果执行。

1、管理区(村)两委干部根据年度绩效总评结果,结合个人年度考核情况,在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指导、监督下一次性分配奖励性工资。

奖励性工资基数分为三档。正职为600元/月;副职为400元/月;其他两委为300元/月。

2、资金来源。由开发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三、薪酬的发放

1、固定工资的发放。管理区(村)两委干部薪酬由财政局采取工资卡的形式发放,不得重复领取其他工资或补贴。

2、奖励性工资的发放。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开发区效能办对管理区(村)单位年度绩效总评和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核定每个两委干部的奖励性工资金额,再由开发区财政局拨付到各管理区(村)。

四、日管理和绩效考核

开发区效能办作为《开发区管理区(村)绩效考核细则》总负责部门,各挂钩办、局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部门。

各挂钩办、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管理区(村)干部的教育监督,建立两委干部日管理档案。

1、日监督和管理。要加强对管理区(村)两委干部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薪酬(包括固定工资和奖励性工资):⑴政治素质较差,不接受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到位的;⑵宗旨意识淡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不履行管理区(村)两委干部义务,本级财务管理混乱的;⑶闹不团结,作风欠民主,工作方法粗暴,影响工作正开展的;⑷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或无正当理由一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⑸在民主评议或干部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一半的;⑹因外出或经商务工等原因,无法正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⑺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个人应承担责任的;⑻违法违纪或有其它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停发薪酬由挂钩办、局、效能办研究确定,并报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财政局备案。

2、绩效考核。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管理区(村)集体和两委干部个人绩效考核工作,主要考察两委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开发区制定的《开发区管理区(村)绩效考核细则》执行。

五、加强对管理区(村)两委干部薪酬工作的管理

1、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区(村)两委干部薪酬制度,是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稳定农村干部队伍,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管理区(村)两委干部薪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加强督促检查。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局组织实施。各挂钩办、局、效能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指导、监督。

3、严格财经纪律。要切实加强对管理区(村)两委干部薪酬工作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在村财中开支干部补贴,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擅自发放现金、实物、购物卡等,不得搞“赤字”和“挂账”补贴,违者按贪污或侵占集体资财论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1、“原管理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原系列人员办法、标准(档案工资)执行和管理。

2、“新聘任人员”和“村正副职主干”在职在岗时,按合同工形式纳入社会养老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不在岗时或因缴费年限等原因需政策性补交的款项,开发区不再予以承担。

3、“原管理人员”退休时不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性工资制度,恢复档案工资,按纪要[]1号文规定办理。

4、“原管理人员”及农场自编确定的该系列退休人员享受开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政策规定的待遇。“新聘任人员”聘任期间享受农场职工死亡抚恤规定的同等待遇,退休后由社保按相关规定给予享受。

5、四个行政村正副职任职时间满10年以上,并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享受村主干退位补贴,按纪要[]9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该项补贴在其领取社保退休金当月起不再计发。

本办法自年月开始执行,开发区(农场)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商财政局后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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