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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项目建设实施办法范文

时间:2022-05-01 05:57:34

公益性项目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120号)和《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2号)规定,结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括预算内、非税收入)、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区政府指定的其它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代建同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是区级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市投资控股集团是区级公益性项目的代建单位。

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是指项目使用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在项目代建管理中的职责:

(一)项目实行“代建制”,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因特殊原因不实行代建的,需报区政府批准。

(二)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确保经评审的项目设计内容和概算完整、理。

第五条项目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二)配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三)在立项批复确定的投资额内,对项目建设内容、具体功能、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

(四)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环评、消防许可、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

(五)参与工程招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六)落实拼盘项目中区级财政投资外的资金,保证工程建设进度。

(七)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概算的调整方案进行初审、确认,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代建单位投资控股集团的职责是:

(一)按“交钥匙工程”的要求,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代建工作。

(二)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招标选定建设方案;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办理项目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

(四)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图、编制预算。

(五)委托市招投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采购重要设备和材料,签订有关同,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六)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内容、项目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协调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七)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经批准后,办理资金支付。

(八)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九)收集、整理、保管从项目立项批复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和技术图纸,并归档。

(十)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及资产移交。

第七条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管。

区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年度项目财政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区审计局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对代建项目实行专项监察。

规划分局依据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批准的立项文件,核定公益性项目的性质、规模、用途等,并配市规划局监督项目按规划建设。

第三章项目实施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公益性项目建设由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对经批准的公益性项目,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在向项目使用单位下达立项批复时,应同时抄送代建单位。

第十条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建设方案,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按程序审批。

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经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批。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及时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施工图。施工图设计应满足项目功能需要,达到招投标和施工要求。

第十二条拼盘项目开工前,财政投资外的资金原则上到位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保证工程建设进度需要。

第十三条公益性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通过严格、规范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体系,以及专业化的管理手段,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与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要求代建单位改变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

第四章概算变更与审批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和设计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区发展和改革统计局备案;凡超出概算预备费额度的变更,应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统计局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会同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及概算难以预料的费用,且在经批复的概算预备费额度内,由代建单位研究决定并上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备案。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按照区审计局审核过的用款计划,向区财政局提出支付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经验收格后,区投资控股集团应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报经区审计局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审计后,报区财政局审查批复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管理费是投资控股集团全面履行代建同义务所应获取的报酬。投资概算低于500万元的代建项目,在投资概算中安排工程造价4%的代建项目管理费;投资算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代建项目,在投资概算中安排工程造价3%的代建项目管理费;投资概算在1000—10000万元之间的代建项目,在投资概算中安排工程造价2%的代建项目管理费;投资概算高于10000万元的代建项目,在投资概算中安排工程造价1.5%的代建项目管理费。

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拨付与建设资金同步拨付,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资金(不括领导决策和项目使用单位要求增加的投资)没超出项目概算资金,且代建单位认真履行代建同义务,工程质量格,按工程造价的0.5%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参与区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咨询、评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代建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超概算建设及资金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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