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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适用范围;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投资评审的程序;要求;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工程款控制;廉洁自律进行讲述。其中包括: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辖区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适用本办法;审计部门对评审中心做的工程预、决(结)算有审核监督的权力;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需要评审的其他业务;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要求;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省财政厅《**省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辖区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围绕财政改革与发展中心工作,建立健全财政投资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跟踪监管机制,逐步推行先评审后编制的有效机制。对财政性资金和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检查。审计部门对评审中心做的工程预、决(结)算有审核监督的权力。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最高限价;
(四)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五)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七)对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八)需要评审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并分别出具报告;
(三)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向项目建设单位调取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二)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并进行阶段性验收,验收结果记录在案,做为最终评审定案的依据;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八条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要求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在要求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新晨
(五)在施工季节,每周收集一次当地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并记录存档,做为评审参考的基础数据;
(六)对社会人员等非建筑企业承建的小型市政项目,未实际发生的取费等应全部剔除。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单位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条工程竣工决算之前,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70%之内,其余部分待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财政部门审定的“评审结论书”是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经评审后核减的项目工程款,由财政部门扣减或收回,并同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扣减指标。
第十三条在财政投资评审中若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评审、廉洁自律,如发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所聘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评审、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原来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