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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廉租房保障受益面管治制度范文

时间:2022-03-19 11:20:07

扩大廉租房保障受益面管治制度

一、租赁补贴对象,由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所有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含);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将根据保障能力逐步调整。

二、租赁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单身家庭28平方米,二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家庭58平方米,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68平方米。家庭原有公房、私房住房面积,在计算租金补贴时予以扣减。

三、租赁补贴标准,市区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元。乡镇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4元。

四、低保、特困无房户,部分低收入家庭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对于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市建设局与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街道办、房改办、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相关部门会商并上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保障。

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关系且实际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老人。

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照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含货币安置);

(二)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三)已出资购买,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住房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转让(出售、赠予或其他方式转移)的住房;

(五)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农村住房;

七、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应如实填报《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现住房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及经济收入(含低保证、特困证)情况证明;

八、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居委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市建设局。

(四)市建设局自收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监察、财政、公安、劳动、民政、总工会、房改办、房屋产权监理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九、租赁补贴保障顺序以汇龙镇为主要保障范围,逐步扩面到各乡镇。

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根据政府财力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市建设局应将轮候顺序予以公布。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轮候。

十、准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须与市建设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在市场选择住房。与出租人签到租赁合同后可按标准领取租赁补贴款,租赁补贴款每季度第三个月末发放。

准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对象,须与廉租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0元(砖混1.5级,每下降半级相应减少0.05元)计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租金标准计租。

十一、市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及时退出机制和年审复核制度。

(一)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及时退出机制。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建设局申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发租赁补贴:

1.对虚报、瞒报、仿造有关情况证明获取租金补贴的;

2.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数、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政策规定标准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4.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内居住或不缴纳房租的。

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情节恶劣的,由市建设局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个人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的责任。

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在5日内书面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实行配租的家庭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保障水平或取消保障资格,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知廉租住房保障户。

十二、本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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