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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大型专业特色市场补充制度范文

时间:2022-03-15 11:31:16

培育大型专业特色市场补充制度

一、我县工业企业入驻相关专业特色市场是贸工联动的具体体现,是依托地方产业优势,加快培育市场,促进建场兴市的重要举措。各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会要大力引导和积极鼓励专业对口的工业企业到相应的专业特色市场购置或租赁营业用房,开展经营及加工业务。各相关市场主办者应积极主动给入驻企业和在专业特色市场内布置产品展销中心的行业商会提供优惠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二、为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好县政府培育大型专业特色市场的各项优惠政策,凡进入专业特色市场的对口工业企业开设门市部的应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方可享受县政府政发〔〕8号文件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其应缴纳的政府综合基金不重复缴纳。

三、工业企业进场设立的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在统计和业绩考核上,将市场门市部销价大于进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工业企业销售收入总额。

四、进场工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五、县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服务,对相关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对入驻工业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要及时指导,实事求是地帮助解决。

六、入驻工业企业销售的产品要符合专业市场的产业特色和经营特色,县工商局要按照县商贸办确定的“功能定位、专业特色”要求核准经营范围。

七、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贸办本着“落实政策、扶持发展”的原则,根据入驻工业企业的申请,在审核经营实绩的基础上,依据县镇财政管理体制结算办法兑现奖励政策。

八、为我县对口工业企业提供原料供应,在我县境内设有门市部或办事处的外地企业入驻专业特色市场,享受与我县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九、将政发〔〕8号文第二条“相关执法部门如需进场履行执法检查职能,必须通过市场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安排”修改为“市场服务中心必须配合各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十、本意见由县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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