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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建筑项目建立监管规定范文

时间:2022-08-08 03:31:59

区委建筑项目建立监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对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划分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前期工作职责

公共建筑项目现行建设管理模式不变。建设单位履行从项目建议书编报至综合竣工验收全过程的业主职责,建设“交钥匙”工程;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使用单位在项目前期设计中就应全面介入,可以提出合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认真听取,充分吸收。到初步设计阶段后期,使用单位须对建设规模、平面布置、建筑外型、设施要求和装修标准进行书面确认。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以此为依据委托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不再接受使用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工程内容且调整增加费用达到重大变更标准的,须按区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关于设备(器材、用品)采购及尾留工程建设

公共建筑项目按照“建成后能达到正常使用”的原则进行建筑设计、设备(器材、用品)配置。

1.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用项目应与初步设计内容对应,所有专用设备、办公设备及尾留简小工程费用均须纳入项目总概算,使工程竣工后能达到正常使用要求。

2.项目所需的主要专用设备(器材)品种、数量、金额须在设计概算中全部列出,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再调整;一般专用设备(器材)和办公设备(用品)也应尽可能分类列出,并分别确定其占总投资比例或总额度,用于控制实际采购金额。

专用设备与办公设备的概算费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3.设备(器材、用品)由使用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对一般专用设备(器材)和办公设备(用品),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在采购前事先商量确认采购清单和采购方式,报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进入采购程序。审核部门在总额度内按照相关标准对清单所列品名、规格、数量及价格等进行认真把关。

对主要专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须严格按批准清单进行采购,若确需调整的,则按照重大变更方式办理审批手续。

4.因使用单位的特殊需要,施工合同以外的尾留简小工程可由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其建设内容和施工单位,合同金额(造价)10万元以下的可不送交评审,施工安装可由建设单位与原承包单位或其他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委托实施。

5.设备(器材、用品)由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后,价款经建设单位审核签字后由财政部门按采购合同约定支付,并纳入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关于落实项目自筹(拼盘)资金

公共建筑项目系公共需要的公益项目,资金原则上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相关单位全部或部分出资建设的自筹(拼盘)资金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予以落实。

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单位)资助的建设资金,须有同级财政部门、资助方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区级部门(单位)、街道(乡镇)的自筹资金,应在开工前全额划入区财政帐户并实施专款专用;其他自筹资金原则上必须全额到位或出具捐赠证明。

四、关于工程节余资金

公共建筑项目初步设计须达到规定深度,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也不会突破。建设单位及其他各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的工作目标是在保质按期建成公共建筑项目工程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节约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节余不用”的原则。

五、关于建设资金拨付的原则

区财政部门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原则拨付建设资金:

1.严格按照区规定的分阶段拨付比例及合同约定拨付进度款和各项尾款;

2.优先支付建设用地款;

3.暂未发生或须上缴的异地绿化费、人防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挪用作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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