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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市场准入管理规定范文

果蔬市场准入管理规定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制定本规定目的;果蔬市场准入主管部门及职责;相关部门职责;准入原则;不得销售情况;实行无公害、绿色果品、蔬菜专销制度;实行果品、蔬菜质量公示制度;实行重点消费场所果品、蔬菜质量承诺制度;实行果品、蔬菜包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实行果品、蔬菜质量追溯制;实行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基地建设;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加快标准化市场建设;建立健全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鼓励发展产销一体化的果品;蔬菜经营实体进行讲述,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条为加强对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市水果和水产品市场准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果品、蔬菜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果品、蔬菜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果品、蔬菜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果品、蔬菜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的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果品、蔬菜等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市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果品、蔬菜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原则,实行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和先示范、后推广,首先在本市城市区的果品、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的农贸市场和有果品、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实行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之后逐步扩大准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蔬菜生产、经销、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凡进入市场销售的果品、蔬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果品、蔬菜,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其它不符合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六条实行无公害、绿色果品、蔬菜专销制度。在果品、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的农贸市场和有果品、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开辟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专销区。对经过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果品和蔬菜,凭有效检测合格证书直接进入专销区销售;其它进入专销区销售的果品、蔬菜,实行逢进必检制度。

第七条实行果品、蔬菜质量公示制度。果品、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果品、蔬菜质量公示牌,每天将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果品、蔬菜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公布一次有关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并通过有关媒体。

第八条实行重点消费场所果品、蔬菜质量承诺制度。主要宾馆、饭店及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必须购买经过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果品、蔬菜或者经过检测合格的果品、蔬菜,并采取一定方式就所使用果品、蔬菜的质量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鼓励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经销实体对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实行集中配送。

第九条实行果品、蔬菜包装和标志管理制度。超市内的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专销区,原则上实行包装销售。对包装销售的果品、蔬菜,在包装物或者标志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采收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果品、蔬菜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志。

第十条实行果品、蔬菜质量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追溯的原则,逐步建立果品和蔬菜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管理制度。果品、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果品和蔬菜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档案应保存两年以上。果品、蔬菜销售者在购进果品、蔬菜时应当索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果品、蔬菜购买者出示有关检验证明。逐步实现果品、蔬菜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的目标。

第十一条实行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果品、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应当自建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室(检测点)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完善检测检验制度和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检测检验档案资料的管理。发现不符合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计划,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果品、蔬菜进行监督检查。在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果品、蔬菜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它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果品、蔬菜,依法予以查封、扣压,必要时监督销毁。果品和蔬菜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测结果后4小时内申请复检。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果品、蔬菜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检举、揭发和控告经查证属实,避免重大损失发生的单位和个人,适当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加强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基地建设。各乡(镇、区)要积极采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基地建设。稳定并逐步扩大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基地面积,保障全市果品、蔬菜市场供应。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基地,申报产品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市农业技术部门要加强对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基地农民的培训工作,提高基地农民的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行为。果品、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和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确保果品、蔬菜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加快标准化市场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对现有农贸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新建的农贸市场必须建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乡(镇、区)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负责全市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的指导工作,对全市果品、蔬菜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各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生产基地,果品、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应当配备果品、蔬菜农药残留速测仪,对生产、经销的果品、蔬菜进行及时检测。市农业部门负责对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鼓励发展产销一体化的果品、蔬菜经营实体。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无公害、绿色果品、蔬菜专卖店和连锁店,建立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配送中心,完善服务网络,实行产销一体化服务。新晨

第十九条营造舆论氛围。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果品、蔬菜市场准入的意义和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增强果品、蔬菜生产者、经销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全市人民吃上安全放心果品、蔬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不得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