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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目标演进的历史逻辑范文

时间:2022-11-21 03:38:21

法学教育目标演进的历史逻辑

摘要:中国古代法学教育在儒家和法家思想的影响下,以培养忠君爱国的封建官僚为目标;清末民初兴办法政学堂,以培养精通现代法律的国家体制建设人才为目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以培养服务于阶级斗争和政权建设的政法干部为目标。我国应树立有中国特色的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目标。法学教育目标应与时俱进,着眼于培养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市场经济、面向现代化的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中国法学教育目标;德国法学教育目标;美国法学教育目标;通识教育;法律职业教育

中国有着悠久的法制史,从历史上寻踪觅迹可以梳理出中国法学教育目标演变的历史过程。由于法学教育和政治的紧密联系,中国法学教育目标的演变自古以来就和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状态密不可分。因此,中国法学教育目标的发展史也折射出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

一、中国法学教育目标的历史演进

(一)中国古代法学教育的目标

中国古代法律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常伦理。礼的很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很多民事案件可直接以礼之原则处断。“三纲”强调维护君权和父权,君权至高无上,国家就是个拟制的大家庭,尽忠于皇帝就像孩子向父母尽孝一样,都是封建礼制的要求。法家思想指导下的法学教育是古代法学教育的另一个典型。法家提出了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思想。秦国重视法律的作用,实施商鞅变法,实现了富国强兵,统一了六国,这是法家思想成功的典范。秦朝建立后,丞相李斯却因担心私学导致人们思想太活跃,“入则心非,出则巷议”,下令严禁私学,法学教育由此中断。及至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学教育目标与儒家思想再度统一并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直至清朝末年。

(二)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目标

1.兴办法政学堂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由盛宣怀创办。学堂开设了法律、采矿、冶金等科目,这是中国高等教育课程设置中第一次出现法律专科〔1〕。当时,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国家富强所需要的大批法律人才。民国时期,中国法学教育由公立和私立两种形式构成,比例上不分伯仲。私立学校的贡献引人注目,其中分别于1912年和1915年创办的朝阳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最负盛名,号称“北朝阳、南东吴”。

2.延聘外教与出国留学近代中国由于本国法律体系处在变革当中,法学教师缺乏,聘请外教蔚然成风,其中聘请美国、英国、日本的教师最多。日本教师的数量在中日甲午战争后迅猛增长起来。外教起到了现代法学启蒙的作用。近代法学教育以培养中国社会制度变迁所需的大量政府官员、法官、律师、教师等法律人才为目标,适应了中国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动荡处境中救亡图存、建立新政权和新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

(三)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

中国的现代法学教育始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该阶段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是为中国革命培养政法干部。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具有阶级斗争的鲜明印记。教育部1951年6月颁布《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明确了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培养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能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以便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但是法学教育在“专政工具论”的影响下扭曲了培养法律人才的目的,部分学生将学习法律视为当官的捷径,这样的法学教育目标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建设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法学教育与时俱进,树立新的目标。

二、对西方法学教育目标的借鉴

法官是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德国《高等院校框架法》《法官法》等都对法学教育制度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德国《法官法》第5条,担任法官须经过大学阶段法学学习、第一次国家考试、职业见习、第二次国家考试四个步骤,才能取得完全法律人(Volljurist)称号,即法官资格。取得法官资格是从事高级公务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法律职业的前提。在德国的法官中心主义法学教育目标引导下,德国法学教育培养出的完全法律人具有较高的综合法律素质,为其未来担任法官或者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具有较高的适应性〔2〕。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中心。美国的法律职业一般包括五类:一是执业律师(LawyersinPrivatePracticeorPrivatePractitioner),二是政府律师(检察官),三是公司法律顾问,四是法官,五是法学教师。律师(Lawyer)是个广义的概念,泛指所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在全美通过律师考试的人中,约有3/4的人是执业律师。律师人数众多,是美国法律行业的一个特色。美国的法学院以J.D.(JurisDoctor)教育为主,实际相当于法学本科教育,而J.D.的培养目标就是律师,而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师则从律师中挑选〔3〕。

三、中国法学教育目标的理性设定

(一)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并重

中国法学教育应坚持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之原则。在通识教育薄弱的情况下,过早地确定法科学生将来从事某种职业并不科学。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各级各类法律人才,为适应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在打好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理论功底的同时,应注重与社会各行各业的法律实践相结合,摆脱法学专业学生眼界过窄、适用面太小的困境。

(二)法学教育目标要与时俱进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我们所需要的是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人才。改革现代中国的法学教育,须先摒弃旧的教育思想,重塑法学教育目标,以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的报告再次明确了中国的发展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已进入新时代,因此,法学教育目标的设定也要与时俱进,立足于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要求,培养具备现代法律素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各类法律人才。

(三)分级分类设定目标

由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我们应该分级分类设定法学教育的目标,将各级各类法律人才通过市场化、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配置到适合的岗位上去,满足我国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需求。在党的报告中指出,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阶段,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为了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将现代法治的精神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必须提高全民族的法治素养。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使命,法学教育的目标要调整为培养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市场经济、面向现代化、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秦天宝,扶怡.德国法学教育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5).

〔3〕杨莉,王晓阳.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2).

作者:戚庆余,陈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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