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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的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10 11:18:22

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市有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部署要求为契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举报揭发、打击有力有序”的“打非”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责任追究,完善“打非”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持久深入地“打非”行动,最终实现“三个有效杜绝”(有效杜绝无证无照行为,有效杜绝持过期证照行为,有效杜绝借、转用证照行为),进一步推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努力实现“三个明显下降”(无证无照行为明显下降,违法违章现象明显下降,生产安全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三个根本好转”(全员安全意识根本好转、全过程安全生产能力根本好转、全方位安全管理水平根本好转)目标,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重点范围、重点内容和责任分工

重点范围:突出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文化娱乐、风景旅游、特种设备、工矿企业等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组织安全培训、从业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上岗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或资质证过期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责任分工:

1、无证、超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个人)

牵头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牵头部门:区工商局

配合部门: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

工作职责:重点打击无证、未办理行业许可前置审批、未取得工商注册登记、超范围经营、证照不全、持过期证照、借转用证照;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安全隐患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或拒不整治等非法违法行为。

2、道路交通

(1)道路交通路面监控

牵头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牵头部门:交警一大队、交警四大队

配合部门:区交通局、区交管所等部门

工作职责:重点打击驾驶人员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使用摩托车非法载客等。

(2)道路交通源头管理

牵头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牵头部门:区交通局

配合部门:交警一大队、交警四大队、区交管所、区教育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重点打击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非法运送学生等非法违法行为。

3、水上交通

牵头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牵头部门:区交通局

配合部门:区水务局、区海事处、水上派出所、嘉陵江航道管理局市区一管理段等部门

工作职责:重点打击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未按规定有效配备安全生产设施,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违规越界捕捞作业,违章搭客、超载、抗风力违法行为;船舶不具备适航条件,违规装卸危险货物;无证上岗,违规操作,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非法转让渔船,伪造渔船和船员证书,冒用船员证书;渔港内违法施工作业,触碰和损坏航标等导航及其辅助设施等非法违法行为。

4、消防

牵头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牵头部门:区消防大队

配合部门:区文化旅游局、区工商局、区商务局、西管办等部门

工作职责:重点打击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违章搭建;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建设工程使用前未经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

5、建筑施工

牵头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牵头部门:区建设局

配合部门:区城管执法分局、房管局办事处等部门

工作职责:重点打击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擅自开工,非法从事建筑活动;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挂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以及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对已建房屋擅自进行新改扩建、装饰装修、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乱搭乱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整改等非法违法行为。

6、危险化学品

牵头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牵头部门:区安监局

配合部门:区经济局、区质监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重点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未经安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生产经营活动;气瓶充装单位违法充装应报废气瓶、超检验有效期气瓶,未按规定实行固定充装和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等非法违法行为。

7、民爆物品及烟花爆竹

牵头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配合部门:区工商局、区质监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民爆物品行业重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烟花爆竹行业重点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非法使用氯酸钾,违规经营非法产品;烟花爆竹储存危及公共安全等非法违法行为。

8、非煤矿山

牵头领导: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牵头部门:区国土分局

配合部门:区安监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重点打击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没有按要求实施台阶式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

9、文化娱乐、风景旅游

牵头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牵头部门:区文化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工商局、交警一大队、区消防大队等部门

工作职责:重点打击文化娱乐场所(旅行社)无证或超范围经营;旅行社租用无资质旅游车辆;旅游车辆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行驶;歌城、舞厅、网吧、景区未按要求配备安全设施和设立警示标语;景区内无证娱乐设施运行;星级酒店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非法违法行为。

10、特种设备

牵头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牵头部门:区质监分局

配合部门: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安监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重点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缔土锅炉以及使用其它土制特种设备;非法使用无证或超期特种设备、伪造许可证书及检验检测报告;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且情节严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

11、工矿企业

牵头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牵头部门:区经济局

配合部门:区质监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

工作职责:重点打击冲压、剪切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铸造、锻造设备等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电气设备、电焊机、手动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等未设置漏电保护;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等特种设备未设置限位紧锁等安全装置;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非法违法行为。

12、其他行业(领域)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职能职责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3、乡镇、街道、风景区管理局“打非”行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本单位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派驻机构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开展大查处,同时积极衔接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打非”工作,充分发挥情况清、信息准等特点,查处打击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黑名单制度。对无证无照、持过期证照、一年内有3次重大违法行为或因非法行为造成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单位(个人),一律由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在三日内抄告区“打非办”。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区“打非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发改、投资、国土、建设、银行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对列入黑名单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企业必须每月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一年后方可申请解除,在当年评选“先进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审查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依法给予上限的行政处罚。

(二)建立完善“打非”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各行业(领域)的“打非”工作牵头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参与部门召开一次“打非”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分析前期工作,提出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并及时向区“打非办”报送会议情况。

(三)实行“打非”工作情况公开和报送制度。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将“打非”工作情况(含安排部署、具体行动和取得的成效等)定期在单位政务公开栏和媒体上进行公开,重大情况要随时公开。同时在每月月末,将当月“打非”工作情况报送区“打非办”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接受监督和指导。

(四)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对举报信息,要坚持有报必查,凡查必果,并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情况属实人员给予奖励。

(五)切实增强联合执法机制合力。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主动与参与部门联系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各参与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本部门的职能资源和优势,积极参与各项“打非”活动,确保配合到位;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司法机关要提供保障、提前介入,共同实施严厉打击。

(六)推进宣传教育制度化和经常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优势,加大对“打非”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扩大行动影响,强化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广泛关注、支持、理解和参与“打非”行动,形成浓厚的“打非”工作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政府成立“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工商局,具体负责“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信息收集与报送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非”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后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标准,加强督查。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打击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区“打非办”、区目标办、区效能办要加强督促检查,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督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乡镇、街道、部门打击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对该停产整顿未停产整顿、该关闭未关闭、该取缔未取缔,或关闭取缔不彻底以及借停产整顿之机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的,要及时报告区政府,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各级各单位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过突击检查、重点抽查、专家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做到“五个结合”:把行业主管与属地监管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打非”行动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非法经营单位(个人)和非法建设项目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和非法经营建设行为存在的,对属地管理及行业主管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严格追究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提供“保护伞”和有钱权交易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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