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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治建设的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19 08:24:32

增强法治建设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党的十七大明确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发展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国务院《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措施。我市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的关键阶段,制度建设、体制创新、行为规范等必须适应新的更高要求。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既是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创新转型中创造新优势的现实要求,是落实新任务、新要求的应有之义,必将为做大做强产业、港口、城市,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示范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的先行区提供坚强保障。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性。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和《决定》,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也应当看到,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还不够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不适应;个别领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粗暴执法的状况有待改变,法制机构较为薄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同时,要保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势头,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最根本利益,迫切需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决定》和《意见》的实施力度,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服务两个加快和跨越发展为主线,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逐步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制度,在会前组织学习与审议、讨论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遇到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重大事项时,部门领导在汇报时先讲解与该重大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建立政府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学法制度,建立完善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长效机制,每年要举办2期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年度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计划,分别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制度。行政学院要把干部依法行政纳入教学内容,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建立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情况考察机制,将是否掌握宪法和与本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任职前的考查内容,并将考查和考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建立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情况考察机制,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六)突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点。紧紧抓住中央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按照省委“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总体要求,深入考察、慎重研究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民众关注度高、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加强协调,抓紧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做到执法有依据。

(七)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局(委、办)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并要建立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查阅平台。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八)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严格执行《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和《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后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九)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年度清理制度。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并由起草机关或实施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报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向社会公布。有效期届满未经重新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实施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并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

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规范行政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听证制度、执行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之前,要充分征求和听取人大、政协意见。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要按照《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十一)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有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决策过程应按照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法定的机制进行,并做到合法、规范、到位,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委办〔〕97号)的要求,组织制定行政决策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决策的评估程序、内容、标准、对象、主体、结果,以及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范围、形式、对象、责任种类等作出明确规定,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各级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十二)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通过民意反映、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对重大决策的执行和实施后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与评估,及时纠正决策执行中的偏差。决策机关每年都要选择1-2个重大决策进行效果评估。

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十三)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案件。进一步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要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十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持续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进一步梳理权力清单,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主要执法行为的运行流程。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政办〔〕284号),继续梳理、动态调整、完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职权目录,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推进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加大执法力度。总结行政指导工作经验,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不断提升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建设水平,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将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平台。效能办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平台专项检查,政府法制办不定期对平台内行政执法案件实行法律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精神,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强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建设,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

(十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听证等制度,重点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层级监管和内控机制。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政办〔〕312号),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分类制定行政裁量基准,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调查取证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文明执法,积极探索人性化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动态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资格由同级政府确认并公布,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电子监察,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市、县(市、区)行政执法经费,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十六)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等信息,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并抓好落实。推进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设备建设,搭建信息公开电子平台,依法做好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复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十七)推进办事公开。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宣传册等多种形式,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信息。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把办事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建立和完善联动审批机制。

(十八)创新办事公开方式。建设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加强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完善政府网站的便民服务和网上办事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平台作用。继续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为群众办事搭建优质平台。深入破解“熟人经济”,扎实推进简政强县和简政强镇,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十九)加强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专项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情况。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加强对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行政综合执法信息平台作用,充分应用电子行政监察系统,加强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监察,建立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制度,开展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评议。加大治理“庸懒散”力度,提高行政机关执行力和服务效率,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二十)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构建和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强化行政调解,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有效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对调解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推进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的衔接。积极推行仲裁调解制度,完善仲裁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自我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抓预防、抓排查、抓化解、抓查处、抓责任的工作要求,执行依法办理信访事项“路线图”,推动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十二)规范行政复议。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作用。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对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易程序,快审速结;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当面审理等方式,让当事人进行质证,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和审理活动的透明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的法律专业人员,确保一般行政复议案件有2人以上承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有3人以上承办。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十三)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应诉。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对于重大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通过出庭应诉充分了解掌握本单位执法状况,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要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及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纳入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九、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十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每年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法制机构。市、县两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把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并适时向同级政协通报。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十五)健全推进工作的机制。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组织一次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本系统专项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检查情况。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决定》、《意见》以及省、市政府实施意见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活动,宣传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十六)发挥法制机构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政府或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应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政府法制机构应切实履行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工作中的职责。市政府法制办要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工作,并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率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和上级机关的部署,先行先试,积极稳妥地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科学合理的集中行政复议权运行机制,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政文〔〕273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评价体系建设,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的指导监督权。发挥政府法制机构服务保障作用,加大对重大涉法问题的调查研究力度,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把关,提供法律参考意见,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十七)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法制机构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规格、编制、经费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重点解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人员不足、工作条件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工作部门应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要求,在2013年前落实法制岗位专职工作人员,法制岗位应由具备法律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担任,严禁挪用、占用、借用法制岗位编制。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综合能力强的干部。各级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认真履行职责。

(二十八)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加强六五普法和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通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依法行政,带动、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崇尚法治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义务的观念和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与深入贯彻国务院《纲要》、《决定》、《意见》以及省政府实施意见紧密结合起来,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各级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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