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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总量减排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16 10:22:17

污染物总量减排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全县二氧化硫(SO2)排放量为126.4吨,比年的132吨削减4.24%;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为2910.61吨,比年3226.06吨削减9.78%,其中工业92.63吨,比年120吨削减21.98%,生活1876.27吨,比年2109吨削减11.04%,畜禽941.71吨,比年997.06吨削减5.55%;氨氮(NH3N)排放量为197.66吨,比年的237.12吨削减16.64%,其中工业2.39吨,比年2.94吨削减18.71%,生活161.35吨,比年196.84吨削减18.03%,畜禽33.92吨,比年37.34吨削减9.14%(详见附件)。

二、工作措施

(一)结构减排

1、推广清洁能源

辖区内现有的0.5蒸吨以上4蒸吨以下的燃煤(油)锅炉、窑炉、餐饮业等设施必须在年底前全面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环保部门将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罚款。

2、严格控制新上中小规模燃煤锅炉

辖区内新建、扩建中小规模燃煤锅炉原则上不予批准,如确需新上中小规模燃煤锅炉的,必须同步除尘、脱硫、脱硝。

(二)工程减排

1、落实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项目

(1)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建制镇污水处理站建设。城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必须按时完成,保证足够污水处理量,到今年底达到的负荷率为60%,实际处理水量达每日0.6万吨,且按照国家要求同步具备除磷脱氮、消毒灭菌能力;同时加强运行后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行台帐、记录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氨氮浓度数据。大力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建制镇污水处理站也要按时有序地开展建设。

(2)加快重点企业排污单位废水治理。确保已建的等蜜饯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同时要确保在建减排项目按时建成投入运行:屠宰场等项目要在8月份前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养殖场必须在11月前完成废水治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严格控制辖区内畜禽和水产养殖总量。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关闭、拆除到位,防止回潮;禁建区内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的养殖场应全部关闭,可养区内的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对污染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否则一律予以关闭、拆除。严格控制辖区内畜禽和水产养殖总量。

2、落实削减二氧化硫项目

督促已脱硫的重点工业企业一化化学品有限公司确保脱硫装置稳定正常运行。新建燃煤(重油)锅炉的企业,必须在试生产前同步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凡脱硫项目必须使用低硫煤,脱硫设施运行率应达到100%,脱硫效率要达到70%以上。要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等情况;要制定更新改造、维修脱硫设施的年度计划,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三)监管减排

1、健全污染治理中控系统

已安装并联网的污水处理厂和一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要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连通。在线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环保部门同意。未安装的但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在竣工前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配合做好联网工作。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列入年减排计划的水污染型企业,原则上均要求安装污水流量计。

2、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加强环保监察监测信息队伍建设,配备监测、执法装备,提高业务素质,推进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加强污染防治和减排设施检查、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3、严格排污许可管理

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原则,根据减排需要和各行业排污实际、减排实力,将全面清理、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规定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时限、去向等。

(四)责任减排

1、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排项目负总责,其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减排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

2、企业减排主体责任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要定期向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项目限批,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3、部门“一岗双责”责任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各自分工,齐抓共管,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扎实推进我县污染减排工作。

(1)环保局:负责监督减排实施,加强现有污染源监管,对削减的重点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并加强业务指导;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并监督实施,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全县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确保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2)县发改局:负责制定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推动产业合理布局,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控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积极争取省、市对我县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3)县经贸局: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减排,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配合做好工业减排计划制定和项目核查核算。

(4)县建设局: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配套管网建设按时完成,保证足够污水处理量,并监督城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并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5)县畜牧兽医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减排措施,实施养殖业污染整治;指导督促各乡镇科学合理控制养殖业发展规模,促进养殖业提升、优化。同时配合做好养殖业减排项目核查核算。

(6)县交通局;负责检查车辆,严禁污染物排放不合格车辆进入运输市场。

(7)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对不按计划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暂缓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安排。

(8)县供电公司:配合经贸部门执行节能调度和工业电量发电计划,贯彻执行有关减排方面政策,督促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县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负责对有关减排方面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减排企业,将采取停电、限电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实时监测脱硫脱硝运行情况、投运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

(9)县统计局:配合做好能源消耗量包括分行业的数据核算,做好节能减排相关数据的共享工作。

(10)县公安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强行报废、淘汰的监督管理工作,向环保部门提供机动车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

(11)县质监局:负责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检定,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受检情况,配合监督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

(12)县监察局:对县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并列入机关效能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会同县环保局、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对重点项目减排工作进行督查。

(13)县广电局: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主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14)考核小组:加强对减排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企业,电力部门将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环保部门将停发排污许可证,同时停止对该企业新、扩、改建项目的审批;对不执行减排任务的,县政府将全权委托监管部门关停该企业。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项目调度

重点减排企业每月要向环保部门报告减排进展情况,污水处理厂每月要向环保部门报告上月生产运行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二)预警通报

县环保局要加强跟踪检查,每个季度通报各个减排项目进展,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形势严峻的项目,要及时予以预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预警、通报制度。

(三)约谈告诫

对减排工作严重滞后的项目,县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办力度,必要时商请监察部门和效能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告诫,或者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约谈。

(四)责任追究

对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减排行业和领域年度减排工作考核结果,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落实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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