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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工作试行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10 03:34:05

酒类流通工作试行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酒类作为一种特殊消费商品,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强化酒类流通管理,有力地促进了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和酒类消费的不断增加,酒类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备案登记不全、随附单使用不规范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存在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等问题。我市作为全国闻名的酒类产销大市,以“”、“”为龙头的白酒酿造业是全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落实举措,切实保障我市酒类流通规范有序,加快打造“酒都”。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推进酒类流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安全化为目标,以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两个规范标准”)为核心,通过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严格市场监管措施,有效遏制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法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管理严格、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我市酒类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两年内,全市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随附单使用率(保存率)均达到100%,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居于全省领先地位。其中到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率县及县以上批发经营者达到100%、零售经营者达到95%以上;县以下批发经营者达到95%、零售经营者达到90%以上。

2.全市备案批发经营者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100%;县及县以上零售(含餐饮、酒吧等娱乐业)经营者索取和保存酒类流通随附单率达到95%以上、县以下达到90%以上。

3.全市酒类批发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90%以上的酒类流通企业实行单随货走。

三、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一)明确管理范围。本意见中所称的酒类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批发(含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零售(含餐饮、酒吧等娱乐业)、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所称的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健全备案登记制度。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在所在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经营者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执照登记时应提醒当事人及时向商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部门。

(三)执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的全过程都应有商务部统一格式、全省统一制作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经营者凡是批发酒类商品的,都应填制《随附单》;凡是采购酒类商品的,应向供货方索取《随附单》,并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酒类经营者执行溯源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推动两个规范标准的实施。酒类经营者应按照两个规范标准中的经营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技术要求,加强对酒类商品采购、仓储、销售、人员、财务和广告等方面的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酒类流通经营主体的培训,促其依照行业标准,规范经营行为。

四、创造良好的市场监管环境

(一)推进酒类商品进行贴标管理。引导支持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对酒类商品实行贴标管理。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对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进入市场流通的酒类商品,粘贴统一制作具有统一编码的防伪标识,进一步完善溯源管理,更加有效地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

(二)提升现代酒类流通业质态。积极扶持发展酒类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物联网等现代流通形式,把经营网点延伸到乡镇、农村和城市社区。大力开展达标企业评审和宣传工作,对已经达到酒类经营规范要求的企业要给予评审、授牌,发挥其示范和引导作用。商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服务,进一步扩大我市酒类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建立酒类管理工作考评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各地在酒类备案登记、随附单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和工作信息等方面进行考核、通报,促进酒类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深入推广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推动酒类管理市场监测自动化、常态化和网络化。

(四)健全酒类行业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内外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诚信经营”、“争创达标”评选等活动,构筑公开、平等、竞争、守法的酒类商品产销和流通平台,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五)打击制售假冒酒类商品行为。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稽查力度,依法取缔无证生产、无照经营企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经营行为不规范企业,积极支持经营行为良好的企业。既要将工作重点放到追源头、查流向、堵渠道、端窝点和治理散装白酒市场;又要将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餐馆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假酒流向农村。

(六)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办法》和两个规范标准的具体内容,及时对非法生产经营酒类行为曝光;酒类经营者要在酒类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谢绝未成年人买酒”的警告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各地要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保证工作的协调运转。由各级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城)分管领导任组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监察、税务、宣传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局,主要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酒类流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商务部门负责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行为,组织开展酒类流通稽查工作等;经信部门负责对酒类生产企业产业政策相符合审查;工商部门负责协助商务部门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行为,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负责酒类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和生产许可证审查,对酒类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酒类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管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会同商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酒类产品的监管,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酒类流通管理专项经费,保障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需要;物价部门负责做好价格及收费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处理酒类流通执法中发生的妨碍执法、暴力抗法事件,从严查处酒类流通经营中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酒类运输企业的资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酒类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宣传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查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三)严格奖惩。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督促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树立文明管理、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每年对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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