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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关于加强行政调解的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25 09:44:41

市政关于加强行政调解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市工作的意见》(发〔〕3号)精神,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和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利用行政调解中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使之成为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切实做到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范围

1.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4.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强化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5.依法调解和依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调解不是行政机关处理特定矛盾纠纷的必经程序,对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组织领导

(一)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要建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县(市、区)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县(市、区)长牵头,法制机构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国土资源、工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财政、编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定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研究、协调解决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争议,确定处理原则和牵头部门。

(二)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牵头作用。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设在政府法制机构。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2.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行政调解委员会报告;3.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4.做好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5.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目标考核,提出奖惩建议;6.具体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7.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涉及本级政府的矛盾纠纷。

(三)政府各部门要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市政府各部门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要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要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有效解决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等突出矛盾纠纷。

四、总体要求

(一)注重协调配合。行政调解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四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进行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二)坚持调解优先。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选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之中。

(三)创新行政调解方式方法。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消除隔阂,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调解协议。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行政调解,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对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疑难纠纷,要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要制定工作预案,积极介入,及时疏导、调处,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彻底化解矛盾。

(四)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网络体系,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国土资源、工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年6月底前建立行政调解中心和调解室,配备专兼职行政调解人员。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行政调解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或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调研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发现、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动态,注意收集行政调解典型案例,不断总结、提高行政调解经验。政府各部门要在工作中加强与同级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的工作联系,定期汇总、分析上报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工作力度,形成行政调解工作的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寻求行政调解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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