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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23 11:33:49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意见

一、补助原则

(一)严格区域卫生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

(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招标配送制度,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推进人事制度、绩效工作制度、补偿机制等方面的改革。

(三)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办法核定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量和财政补助额度。

(四)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机制,探索医疗保障基金等多渠道补偿办法。

二、补助范围

全县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核定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三、补助办法

(一)统筹考虑乡镇卫生院收支情况,科学合理核定补助经常性收支差额

1、核定任务

(1)合理确定机构数量和人员总量。按照《省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编办发〔〕7号)的规定,确定政府举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种类和数量、核定人员编制总量,并报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批准。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作为岗位设置依据,实行人员聘用和合同制管理。

(2)严格界定服务功能和任务。乡镇卫生院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住院人次情况核定。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口和县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2、核定经常性收支

(1)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它收入。医疗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限制药品使用范围、新农合等医疗保障制度调标、服务任务变化等因素核定。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其它收入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定因素核定。

(2)经常性支出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含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不含人力成本)、药品支出(不含人力成本)、人员支出、其它支出。业务支出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成本(不含人力成本)等核定。公用经费、专用材料费按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核定。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人员支出(含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和绩效工资水平由财政卫生部门共同核定,人员支出包括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公伤、生育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其他支出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定因素核定。

(二)实行绩效考核补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以后,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的补偿,在考虑其正常运转需要的同时,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将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与财政补偿挂钩,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将全年财政应补助额的30%作为绩效考评补助,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群众满意度、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进行综合考评,次年第一季度根据考评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四、资金来源

财政补助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对我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或服务人口和单位补助定额给予补助,从医疗保障基金按有关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理补偿。

五、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委、人社局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收支管理,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做好年初预算工作,按实际情况编制好年初预算,合理确定单位财务收支,按核定的收支预算进行管理,严格对追加预算的审批,防止收入大幅度下降和支出超预算,确保单位运行良性循环;县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把医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及时向政府反映医改资金使用效果;县卫生局成立基层卫生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把财务收支管理做细做实,变事后监督为事前和事中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各类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各项任务。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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