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5 08:49:54
第一条为鼓励街道市民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街道市民自主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位于162号,以乐园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开发的童领儿童天地的部份(21间)商铺为载体。每个商铺使用面积在10平米左右,主要经营范围为童装、儿童玩具和儿童学习用品三大类。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街道户籍的失业人员(如为新人,须在市区,不包括的县级市,有三年以上的自有房产),取得创业培训SYB合格证书并缴纳社会保险,可自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进入孵化基地。
第三条政策扶持与服务内容
对经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自主创业者,其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自主创业一次性补贴
本条款涉及对象为街道失地人员(指因开发建设被征用土地的原街道十四个村的有关人员,包括二种对象:一是撤队建制人员花名册在册人员;二是先安置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满一年,按照高新办[]13号文件,经个人申请并经核实后,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
(二)租金补贴
对进入孵化基地的个体工商户,按一人一铺,给予每人一年50%的租金补贴,共可享受三年租金补贴(大学毕业生按60%补贴),如自主创业对象为街道失地人员,按上述同档补贴额的120%给予租金补贴(不得与“街办[]73号”政策重复享受)。
租金补贴实行先交后补。
(三)获得市创业补贴
凡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无单位就业经历,经创业培训合格,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按劳社就[]27号文执行)。
(四)申请社保补贴
可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按“劳社就[]12号文”执行)。
(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创业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一定的自有资金、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3至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按“高新办[]49号”文执行);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10万元(含区配套,按“发[]4号”执行)。
(六)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
在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等材料,至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按“就[]29号文执行)。
第四条孵化基地的管理
对申请纳入或已纳入基地管理的自主创业者,由所在社区及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指定一名社保协管员,提供政策指导、孵化期全过程跟踪服务;并指导和协助自主创业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一)前期准备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均可到所在社区报名参加SYB培训,并由各社区社保协管员提供政策指导和跟踪服务。
(二)申请进入
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养老手册、劳动手册、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与复印件,到户口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填表,由所在社区核实,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审核,报街道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后,可申请进入孵化基地。
(三)动态跟踪
(1)建立信息库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在社区社保协管员定期进行走访,掌握孵化基地经营实体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并建立相应跟踪服务信息库。
(2)季报及评价每季度由街道劳保所召集社保协管员,对孵化基地内自主创业者用工及经营状况进行评价,自主创业者每季末月的25日前向社区协管员递交报表,按季评定经营星级。
(3)预警及帮扶对可能出现的经营不善的,邀请专家或自主创业联谊会进行帮扶,规避经营风险。
(四)办理自主创业一次性补贴
按照高新办[]13号文件,经个人申请并经核实后,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
(五)办理租金补贴
每年的一月份,为租金补贴的申请、审核、兑现时间。
(1)申请
符合规定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每年一月十日前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租房合同、租金发票(收据)、劳动手册、养老手册、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填写《街道市民自主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提出补贴申请;未经申请、审核的,不享受补贴。
(2)审核
《街道市民自主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由所在社区初审、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审核,并报经街道促进就业领导小组批准。
(3)兑现
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发放。
(六)毕业与退出
(1)自批准进入孵化基地之月起计,满三年即毕业。
(2)发生以下情况的之一的,作为自动退出孵化基地处理,收回商铺经营权:
1有转租现象的;
2实际经营者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不符的;
3违反法律、法规,一年内被举报满二次的;
4严重违反商场规章制度的。
(3)自毕业和退出孵化基地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4)退出孵化基地后,不得再申请进入。
(七)评比与奖励
按季度评比经营星级(一星至五星),主要依照经营规模、带动就业和合法经营等内容进行评比。年终,根据季度评比综合情况,授予“街道创业先进工作者”和“街道创业之星”称号,每年奖励一次。
第五条本孵化基地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由街道自主创业基金中列支。
第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第三条中所涉上级政策部份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