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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强化招标投标意见范文

县政府强化招标投标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严格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20**〕**号)、《**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政府特许经营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6)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其它情况。

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全部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进行招标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根据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业主报该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省以上项目报省政府、其余项目报市政府),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情况特殊为由规避招标或简化招标程序。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禁以带资承包方式规避招标。

二、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牵头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制定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加强对省政府《**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商务、林业等行政部门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以上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概算投资额的评审或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上限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

(四)审计、法制部门职责。

审计部门负责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市、县(区)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五)市招监办职责。

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招监办)是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简称招监委)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六)政务服务中心职责。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三、依法严格招标程序和条件

(一)严格招标事项核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监督部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

(二)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各阶段时限。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最后发出补遗书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

中标结果须在指定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

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满后的30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定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

招标核准(核准一般与可研批复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可研批复前或批复后进行)——招标机构比选(自行招标除外)——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在《**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在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四)做好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如勘察、设计等工作应达到规定的深度、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等。各种手续不完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现场征地拆迁未完成的项目不得发售招标文件。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判断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项目业主的责任,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加强工程项目勘查、设计质量管理。

凡进行了地勘工作的项目,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规范规定容许差异,造成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勘察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勘查合同中明确。工程招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不少于合同金额的80%支付。

(二)严格招标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要按照《**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招标技术方案是指: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规格、建设标准),招标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不包括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办法),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

(三)不得设置限制竞争、不利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投标条件。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大、中型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有利于个别潜在投标人或超越法规、规范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针对性条件。招标人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得以工程重要、质量要求高等为借口随意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原则上应该按照行业规范的规定确定,如果确需超过规范的规定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财务状况等的要求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条件和标准。不得以获得行业、部门奖项作为中标的条件。

(四)加强项目开标管理。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开标时,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委托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上述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国家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凡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施工招标,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性价比差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实物工程量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实物工程量风险包干系数(一般为3%-5%)。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此风险,不管投标文件是否单独计算、是否明确说明,视同投标报价总价中已经包含风险包干系数在内,施工中凡工程量增减在此范围以内的,结算时工程总价均不予调整。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报价有漏项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六)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应当设置招标控制上限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上限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确认。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人和中介机构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因存在过错造成流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加工程价款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招标控制上限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价格(或中介机构评审价格)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价(或施工图预算价)。如果超过,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后,才能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七)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进度。

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工程开工预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80%,其余工程款以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非招标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工程进度延期一定时间(停工的具体时间或延期的工程进度控制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及工程进度控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力继续履约的、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施工单位先自行退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已施工工程款项;招标人有权依法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开展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八)合理设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

不得以防范低价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由随意加大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得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如要收取的,应按以下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当中标价大于或等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不得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当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原则上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上限价85%的差额的1至数倍(最多不超过3倍,以备案为准)。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为了防范风险合同约定实行工程款延期支付的不在此列)。

(九)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

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因不签订合同而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投标价之间的差额应包括招标人的损失。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果投标人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后(或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而被确定为中标后),非因法定事由放弃中标、或拒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施工合同,除由招标人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诺如果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其差额由本投标人赔偿。如果发生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将放弃中标履约的企业、建造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列入不诚信履约者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因招标人的原因不签订合同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人进行调查处理,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标人的损失。

由于招标人失职、渎职,造成赔偿投标人损失而给国家带来损失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加强对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必须在市开标评标中心进行。鼓励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开标评标中心开标、评标。开标评标中心要采用录像、录音等手段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严肃评标纪律,严格维护评标现场秩序,保证评标专家独立评标不受干扰。开标评标中心所需经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开标评标中心开标、评标,按照只收取成本费用的原则,由物价部门按占用开标、评标场所时间及监控、水电消耗等核定收费标准,收入统一上缴财政。

(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都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在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十二)严格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鉴定制度。

评标专家要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评标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对评标专家因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造成乱评、错评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开展和给工程建设带来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严禁借牌投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中标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项目业主要将其企业、建造师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列入违规投标者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市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十四)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十五)实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

招标文件必须规定,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以上证书至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未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变更投标承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视为违规违约。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明确违约责任。

(十六)加强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除现金方式缴纳外,也可以用银行保函或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函的方式缴纳。采用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函方式缴纳的,提供保函的担保公司必须是经**省建设厅备案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十七)防止围标和串标。

工程划分有多个标段时,应由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能力自由选择投标标段和所投标段数量。原则上允许投标的标段数量就是允许中标承建的标段数量。招标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如果违规泄露保密资料,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八)严格执行《**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省进一步要求》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为准。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严格执行《省进一步要求》,没有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或修改;确需进行细化和补充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但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否则细化和补充内容无效。

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为准。

五、加强招标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

(一)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当约定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量的确认方法,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非因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由财政评审中心参照中标人投标报价原则核定其价格。

(二)严格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

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原则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确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凡涉及改变工程内容、增加工程费用、延长合同工期、改变工程款支付办法和支付进度、改变履约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或退还时间的,事先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行政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事先必须报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变更,首先必须认定责任、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办法,相关各方签字认可。

工程变更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的程序,对于超过风险包干系数,10%以内的变更,还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指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同意和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10%以上的变更,经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加强认质、认价项目管理。

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对质量和价格变化较大,需要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如装饰材料、灯具、卫生洁具等,认质、认价要报财政评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评审确认。

(四)加强工程决算管理。

工程决算原则上设置财政评审和竣工结算审计两道闸门,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都必须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项目业主是工程竣工决算的直接责任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责任人。项目业主要履职尽责,严把第一道关。凡是送审决算价超过合同价的,必须说明原因。凡提交财政部门评审的竣工决算,如果财政部门做出的评审结论中决算审减金额超过送审总金额的15%,且有疑点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凡提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竣工决算,业主与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在送审结算书封面加盖公章注明同意送审字样。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做出说明,若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竣工决算未经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直接提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1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做出说明,若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招标投标及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纳入当年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送审。

(五)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

对在招投标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该记录在案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利用市场准入的法则予以约束,以保证招投标市场的纯洁性。

六、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20**〕*号)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打听投标报名情况、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筑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20**〕*号)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是中共党员的,按照《**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招投标当事人的查处力度。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四)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市、县(区)招监委牵头,相关招监委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协调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五)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行行政监察。严肃查处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责、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加大对陷入利益格局,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的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