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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企业上市暂定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20 08:03:41

全区企业上市暂定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政文〔〕46号),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企业上市步伐,培育一批能带动经济发展、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形成较强的产业竞争力,推动“二次创业”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先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为工作主线,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设立股份公司,大力培植上市资源,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企业到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加速实现企业资本与市场的国际化对接,进一步做大做强优势企业,提升区域经济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

二、发展目标

按照“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通过政府推动与政策扶持,大力促进企业股份制改制,力争到2015年有2-3家企业实现上市。

三、政策措施

1、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根据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筛选区内优质企业调整充实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凡区域内具备以下第(1)、(2)项或第(1)、(3)项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镇(街道)推荐、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确认为区上市后备企业。

(1)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且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2)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额达到500万元(经税务部门确认);或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际知名品牌”、高新技术企业、部级龙头企业、省级以上企业(行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称号之一的。

(3)企业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800万元或上年度净利润不少于4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增长率在20%以上(以统计部门审核为准)的。

2、实行上市后备企业滚动管理制度。区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一年调整一次。由区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市后备企业上年度运营情况,对照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要求,每年筛选上报区政府重新确认。

(1)若上市后备企业达不到上述条件,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相关的优惠政策不再享受。

(2)申请新增加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可及时上报区政府确认,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3、实施财政奖励

(1)区政府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股权融资、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行为。

(2)上市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区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

(3)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后,区政府给予150万元奖励。

(4)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或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区投资的,区政府给予250万元奖励。

(5)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部分实际投入我区募集资金的1%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4、实施税费补助

(1)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房产、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税收,按照其补缴完税额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2)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3)上市后备企业上报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逐年度给予资金奖励,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挂牌上市;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的前一年至企业挂牌上市(最长不超过3年)。

(4)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变更、过户且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变的(包括不同法人代表),经区政府委托相关部门甄别认定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免交除登记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企业办理过户变更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区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5)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由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将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直接转让至境内自然人,对于该类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股权转让,且按市场价进行股权转让,不产生收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不征所得税。

(6)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其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足十年,转让时需补交税额的,按其完税后的补缴税额本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给企业。

(7)上市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其完税后的补缴税额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8)上市后备企业设在区域外分机构的税收汇总到我区缴纳,按其分机构缴纳到我区税收的本级留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作为市场开拓基金。

(9)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按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资金扶持。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并在我区纳税的,参照享受本项补助。

(10)企业在挂牌上市后,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区投资的,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部分开始实施之日起3年内,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按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但不能同时享受上述第(9)条的补助。

(11)鼓励改制上市企业、规模企业和急需资源的高成长企业,采取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控股形式收购兼并本区内资源闲置企业、同行业中小企业的行为(不包括关联企业间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待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后,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给予奖励;自收购兼并完成后的当年度起两年内,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5、加大信贷和社会保险支持

(1)金融机构要深入了解分析上市后备企业的资金需求,优先安排表内、表外授信额度,尽可能满足上市后备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支持,优先安排贷款。信贷增量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需求。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2)对上市后备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6、支持争取财政性资金补助

优先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央工业国债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6.18”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

7、政府采购中优先选用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8、着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1)区企业“上市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实行“一企一议”制度,研究解决上市后备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及时为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上市后备企业出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相关守法证明等。

(3)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补办“两证”的,优先给予办理。对上市企业收购兼并过程中涉及的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在规划、建设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人防验收合格且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准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涉及用水、用电、排污许可量的可以合并;涉及项目审批、环评、施工等批准文书的直接更名办理。

(4)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石化工业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优先列入区级重点项目,并优先上报争取纳入省、市重点项目。

9、实施人才引进支持

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聘请高级管理人才,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企业业绩挂钩的激励制度,支持上市公司建设企业总部、职工公寓,吸引更多高端人才汇聚上市公司。对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引进人才的有关人事、户籍迁移、职称评定、配偶就业、住房安置等问题,按本区有关政策给予优先照顾;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其子女在区属幼儿园、小学、初中择校就学的,视考生考试分数情况,优先照顾到辖区内达标高中就学。

四、实施程序

1、申报程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上市办;区上市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2、企业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1)申请股改奖励附件材料: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2)申请上市奖励附件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函。(3)申请税费奖励附件材料: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年度和上年度完税证明、相关税费缴交证明材料。(4)申请募集资金投资奖励附件材料:经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投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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