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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百镇规划建设意见范文

时间:2022-09-03 02:59:21

市委百镇规划建设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百镇建设工程”镇(以下简称“百镇”)建设步伐,在小城镇建设中率先突破,辐射和带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百镇建设工程”的意见》、《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关于加快省“十强镇”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十强镇”加快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百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百镇”政府在财税、工商、城建、卫生、交通、林业、环保等方面享有县(市)级行政管理权。各有关部门要编制放权目录,能下放的全部下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向“百镇”政府授权和委托。除国务院和各部委已明确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它驻镇机构全部下放给镇管理,有关部门不得对“百镇”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进行干涉。

二、按照《预算法》,建立完全的预决算制度,“百镇”内各项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镇财政收支预算,规范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省级部分实行返还政策,专项用于镇内土地开发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百镇”政府可对适宜经营性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开发、转让使用权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支持“百镇”利用有效资产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其投融资平台和项目滚动开发、建设、经营的功能。

四、“百镇”的产业园区,享受工业集中区(开发区)的政策。“百镇”的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在任职期间内,享受副县(市)级工资待遇。

五、“百镇”要建立职能健全的镇级财政,设立独立的财税机构和镇级国库。区域内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县(市)所得部分留给“百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六、彻底放开“百镇”户籍管理,允许农村人口向城镇自由迁移,充分发挥人口聚集效应。凡在“百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人员,均可申请在“百镇”落户,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经批准的落户人员在农村有承包和自留地的,允许其在镇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的一定期限内保留土地承包权。

七、市政府将加大对“百镇”的支持力度,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百镇”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百镇”建设。市里按“百镇”获得省级专项资金的50%进行配套。市有关部门在本行业资金安排上,打捆使用,向“百镇”倾斜。对“百镇”的资金支持,不搞一刀切,引入竞争机制,扶优扶强。

八、加强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到“百镇”设立服务网点,简化程序,增加贷款规模,支持“百镇”经济发展。鼓励“百镇”建立村镇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小额担保公司。

九、确保“百镇”建设发展用地,科学安排“百镇”建设长远发展的用地空间,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保证“百镇”建设用地需求。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审批,并按有关政策给予优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70%返还“百镇”。积极鼓励整治废弃土地和闲置土地,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拓展“百镇”建设用地空间。允许“百镇”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十、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和依法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允许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进入“百镇”基础设施建设或兴办企业。鼓励“百镇”积极探索,拓宽征地补偿渠道,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允许镇工业小区废弃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

十一、按照依法、自愿、有偿、有序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入股、租赁等方式,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园区集中,推动土地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十二、“百镇”可结合实际,根据工作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干部管理和编制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设置机构,领导干部在编制部门核定职数内确定,行政人员编制和各事业站所人员编制在不突破省控限额内的情况下,提出人员编制使用意见,经市编委审批后确定。对“百镇”所辖的各事业站所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各主管部门应事先征求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后,到市编办履行编制审批手续并及时备案。市编办要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和我市发展的需要,在不违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前提下,积极扶持“百镇”建设,用足、用好、用活机构编制方面的有关政策,推动“百镇”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十三、城建、环保、土地、林业等部门在“百镇”收取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排污费、矿产资源费、育林基金等,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外,地方留用部分全部返还“百镇”,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及环保等方面的建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除新增建设用地(指农用地转用)收益30%上缴国家外,其余全部留镇用于开发建设,土地收益直接进镇级财政。

十四、“百镇”建设用地(新增或存量)的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成片开发的住宅建设参照执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十五、“百镇”内新建的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以及新建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省科技厅确认的新技术产业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由财税部门通过科技投入等方式扶持企业。“百镇”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税收政策。

十六、今后申请上级科技项目,凡由乡镇承担的,优先设立在“百镇”。我市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示范项目优先摆放在“百镇”,并在配套资金上给予重点投放,保证科技活动所需要的经费支出。

十七、鼓励全民创业。“百镇”在《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更优惠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吸引镇内外人才在镇创业。在“百镇”发展初期,鼓励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副镇级以下(含副镇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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