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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污染物减排活动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24 03:23:49

市区污染物减排活动意见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具体体现。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污染物减排指标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到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控制在1.16万吨以内(电力行业总量不超过0.2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要比年削减4.1%,控制在3.23万吨以内(年总量不超过3.30万吨)。其中年全市化学需氧量要减排1%。当前,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控制,减排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减排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减排项目有序推进,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污染物排放指标总体仍呈上升趋势,上半年我市的这两项指标增幅居全省前列,因此要实现全市“十一五”期间减排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现根据省政府政〔〕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减排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减排项目落实到位

(一)削减二氧化硫

1.燃煤电厂脱硫项目

大唐电厂3#、4#机组的脱硫机组必须确保已建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必须使用低硫煤,脱硫设施投运率达100%。其中,大唐电厂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脱硫设施投运率100%,脱硫率95%以上)。

2.重点工业企业脱硫项目

未建脱硫设施的必须限期建成。宏福皮革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锅炉烟气脱硫项目必须在年10月底前完成;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企业锅炉烟气脱硫项目和其它未脱硫的工业燃煤锅炉、炉窑都必须按照各县(市、区)的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见附件1)。

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等情况,不得无故停运。需要更新改造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施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提前报市环保局批准,其中燃煤电厂还需报省电力公司。对不按规定建成脱硫设施、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脱硫设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经济制裁。

3.推进燃煤脱硫的政策

(1)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设施通过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未经验收的不予享受。根据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对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95%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含税脱硫电价0.3分/千瓦时,直至扣完1.5分脱硫加价。对由于发电企业原因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福州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联网的,从规定的联网时限次日起扣减其脱硫电价款。

(2)鼓励二次脱硫。对脱硫尾气深度处理和脱硫技术改进实行技术难题公开招标,鼓励企业和排污单位开展科研攻关,支持二次脱硫项目成果的对接转化。

(二)削减化学需氧量

1.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处理

(1)确保已建减排项目稳定运行。玄武石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项目、市点头观洋石材污水处理厂项目、市夏威食品有限公司项目等减排化学需氧量的已建重点项目,必须强化管理,确保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见附件2)。

(2)确保未建减排项目按时建成投运。宇辉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项目、仙洋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等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古田广田纸业有限公司等工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年底前完成。其它具备进一步减排化学需氧量能力的工业企业,都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减排任务,由所在市、县(区)根据减排要求下达计划。排放废水工业企业必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尽早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见附件3)。

(3)开发区污染集中整治。全市现有工业开发区必须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年底前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成前,开发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自行治理、达标排放。

对未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内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治。

2.生活污水处理

(1)新、扩建项目必须按期建成投运。新、扩建的9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霞浦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福安3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年建成投入运行;古田、柘荣2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周、寿、屏南3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见附件4)。

(2)提高处理水平。污水处理厂必须完善技术工艺,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同步具备除磷脱氮、消毒灭菌能力,大力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

3.推进污水处理的政策

(1)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执行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明确水质考核项目、在线监控、水质检测频次、合格评价等具体要求,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酌情降低信用等级。对营运情况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支持其在我市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

(2)实行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同处理效果挂钩。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实施必要的经济约束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达标率的,由当地政府相应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3)实施区域限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将暂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或审核转报,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二、全面实施在线监控

(一)燃煤电厂

已安装并联网的必须确保连通。大唐电厂在线监控设备要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连通。

(二)重点工业排污单位

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配合做好联网工作。在线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环保部门同意。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污水处理企业

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市建设局联网,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在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在线监控的同时,加快推行进水水质在线监控。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实施市政府下达的减排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在年11月底前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建立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本行政区域减排项目,尽量多减,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市环保局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负总责,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并监督实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减排工作的月份、季度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减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通报;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其中,对燃煤电厂的问题,要向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电业局分别提出扣减脱硫电价款和发电小时数的意见;对污水处理厂的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提出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的意见);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每年制定实施安装和联网计划,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省环保局对我市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市经贸委负责实施差别电量和节能调度,要牵头实行差别电量实施方案,配合环保部门实时监测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执行节能调度和差别电量发电计划,配合环保、价格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进行考核,并按市物价局核定的脱硫电价政策做好电费结算和扣减脱硫电价款工作。研究执行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措施,以及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

市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年底前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评估办法,以及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市发展改革委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市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目标的县(市、区),暂缓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在年底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达不到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费开征不到位的地方的处理办法;对达不到规定达标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的意见,督促当地财政落实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环保局、市经贸委等部门对脱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市环保局通报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知市电业局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要负责污水处理费开征与征收督促工作,协同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并监督落实。

市监察局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列为机关效能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会同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减排工作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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