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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环境生态区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31 11:38:02

创环境生态区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有关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性

(一)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自199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以来,从生态示范区到生态村、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的生态示范系列创建活动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已有海南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生态省(区、市)建设,150多个市提出了建设生态市的目标,近500个县(市)在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了生态县(市)创建工作,江苏省张家港市等11个市(区、县)被命名为“国家生态市(区、县)”,629个乡镇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389个地区和单位被命名为“部级生态示范区”,24个村被命名为“部级生态村”。

我省目前已有8个市(区、县)被命名为“部级生态示范区”。12个乡镇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32个乡镇被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个村被命名为“部级生态村”。目前正在申报省级生态县(市、区)验收的有井冈山市等13个县(市、区)。41个乡镇和15个村已上报环境保护部待批准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部级生态村。

(二)生态示范创建的重大意义。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的地区积极发展生态产业、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城乡环境污染防治,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部分地区已初步走上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践证明,生态示范创建是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有效途径,是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有效方式,是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载体,也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环保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它将为我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当前,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创建的数量和质量上,我省各个设区市之间发展还不平衡,有些市、县对生态示范创建缺乏系统宣传,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一些市、县在创建中还没有真正综合协调,统筹各领域的发展,甚至忽视了解决基本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为创建而创建,工作不扎实。为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环境保护目标,推进环保工作的历史性转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深入扎实地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通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实施生态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改善生态环境状况,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目标。通过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提升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传统生活方式的转变,推进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经济环节中的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增强环保工作参与综合决策的能力。着力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最终使生态示范创建的地区成为人气兴旺的都市、功能完备的城镇、文化深厚的市井、适宜人居的花园、和谐创业的福地、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繁荣的区域、物产丰富的新农村、科学普及的时代、生态型的产业聚集地。

到2012年底,全省开展生态市建设的设区市达到3个左右,省级生态县(市、区)达到30个,创建200个环境优美乡镇和300个生态村。

(三)2009~2012年主要任务。以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推进生态经济体系建设;以加强资源永续利用为重点,推进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以生态保护和恢复为重点,推进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建设;以环境管理能力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推进高效、稳定、配套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以培育生态文明,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重点,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创建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条件,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推广应用节能和降耗工艺、设备及产品,倡导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育,建设生态人居,促进生态文明。

(一)生态市建设要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和指导性。已开展生态市建设的南昌市和宜春市,要完善推进机制,在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制度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方面不断探索,大力推进生态村、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县(市、区)等系列创建工作,由点到面,形成规模和体系,为生态市建设夯实基础。准备开展生态市建设的吉安市等设区市,应建立领导机构、编制好规划纲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政府颁布实施。未开展生态市建设的设区市,可采取自下而上的创建原则,由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形成示范效应,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要依据省级生态功能区划,开展规划环评,指导资源开发和配置,引导产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在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将规划纲要中确定的任务和项目分解落实,并指导督促实施。落实的重点应放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上,大力培育区域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体系,在市域范围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格局。生态市创建要有80%的县达到生态县的创建标准,在城市建成区,要通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宜居城市。通过垃圾、废弃物等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建设资源有效利用和循环体系;通过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构建城市水资源有效利用体系;通过城市湿地恢复、河道整治、绿地建设,构建城市生态保障体系;通过城区内、企业间和企业内资源有效配置,产业和产品链接以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构建城市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体系;通过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环境友好企业等建设,构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体系。要积极防止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地区扩散,严格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管理,政府要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防止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群体性事件。

(二)生态县(市、区)建设要把民心工程放在突出位置。生态县要有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标准。在广大农村,科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影响“三农”的环境问题,解决城乡饮水安全问题。通过试点示范,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形成产业和规模,使农民群众受益。因地制宜,综合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和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著名历史遗迹等生态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和管理力度。加大对矿产等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力度。要逐项抓好生态示范创建工程的落实,使之成为精品工程、富民工程,成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民心工程。

(三)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建设要重点解决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地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基础,大力推广科学施用农药、化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维护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水质要求和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的种类、数量和网箱的数量、布局,合理控制水库、湖泊水面网箱规模。推进农村改厨、改水、改厕、改圈工作,加快推进农用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下大力气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

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抓好生态示范创建规划。坚持协调发展、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便于操作的原则,科学划分本地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指导当地的产业发展和人类活动。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生态市、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和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也应相互衔接。规划任务和目标要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便于实施、检查和考核。

(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高标准、高起点地做好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确保建设成效。省环保厅将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引导更多的市、县、乡镇、村积极参与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三)动态管理,不断提高生态示范建设水平。积极鼓励各地主动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达到考核标准的创建单位可以申请相应类型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验收。今后,省环保厅主要抓好生态县(市、区)以及部级环境优美乡镇和部级生态村的创建工作,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考核以设区市环保局为主,省环保厅按比例抽查为辅。已命名的部级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创建工作,为其他地区做出表率。

(四)加强领导,为创建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订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把规划中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按部门、按行政区、按任务、按指标、按责任人切实抓好落实。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做好年度工作任务的分解、督促和考核工作。要提高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信息管理体系和及时有效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城乡环境管理决策体系。

(五)社会发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各地要广泛宣传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意义和成效。建立专家咨询机构,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开展专题培训、公示评议等活动,努力提高创建工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吸收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先进理念、管理经验、科技成果,共同推动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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