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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城镇安全生产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23 11:49:36

市政办城镇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镇(街、区)安全生产机构和队伍建设有了长足的进展,有力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但是,全市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镇(街、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机构、执法监察力量和各项基础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市实施〈省安全生产条例〉办法》和政办发号《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全市镇(街、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安全生产认识,明确基层监管职责

(一)充分认识镇(街、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镇(街、区)处在安全生产监管的前沿防线,是最关键、最基础、最重要的监管环节,也是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落实到基层的强力保证。镇(街、区)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生产发展、社会稳定和生活质量,直接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镇(街、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正确处理好推进经济发展与抓好安全生产的关系,做到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硬”,切实采取过硬措施,扎实推进镇(街、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镇(街、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当前实际,镇(街、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辖区安全监管机构,构建镇(街、区)、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辖区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编制和完善镇(街、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有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积极配合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财政投入专款专用,改善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条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二、加强组织制度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一)加强组织建设。

1.镇(街、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站所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2.进一步加强镇(街、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理顺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机制,配备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人员、工资发放、办公经费、交通通讯工具、检测检验设备“五落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集中、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镇(街、区),要配备相应的驻厂安全生产监督协管人员。

3.健全村(居)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城市社区和农村较大行政村(1000人以上)要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村(居)委会主任、治保主任、安全生产管理员、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他行政村也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和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村(居)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二)加强基础建设。

1.树立“大安全”思想,将生产经营安全、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以及全民安全教育、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一并纳入镇(街、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和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示范园区”、“示范社区”、“示范企业”和“示范班组”五创活动,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2.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保互动”机制。

3.为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门的办公用房,镇(街、区)行政区划图、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图、生产经营单位分布图和重点监控部位、设施分布图要规范上墙,相关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检查记录等资料规范齐全。

4.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台帐,包括镇(街、区)、村(居)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台帐、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明细台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特种设备台帐、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台帐,以台帐化管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常态化。

(三)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镇(街、区)、村(居)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镇(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制度。镇(街、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4.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并严格奖惩兑现。发生较大事故的镇(街、区),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5.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市安监部门要定期组织镇(街、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参加监管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通过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6.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四)严格依法行政。镇(街、区)要组织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市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镇(街、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行政执法和业务工作的指导,规范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一)加强日常监管和综合监管。镇(街、区)要加强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学校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并有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要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做好以安全生产示范创建为重点的基础管理工作,使其依法生产经营、健康发展;要督促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坚持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立项之日起,就要做好跟踪督查和指导,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1.严格市场准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制度。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生产企业应当全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等应当全部取得经营许可证。

2.深化专项整治。继续深化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及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取缔辖区内无证非法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集贸市场、人群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整治搬迁马路市场,整顿规范乡村客运市场,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加强农用车辆、农用机械作业管理,切实消除报废车辆运营、客运车辆超载、农用车载客等重大安全隐患。

3.要定期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实行定计划、定措施、定时限、定投入、定责任人的隐患治理“五定”方案,督促整改;要加大对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力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动态监控,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从源头上防范事故。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要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持证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单位职工和临时务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率达到100%。认真组织镇(街、区)机关、村(居)、企事业单位,充分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繁荣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并做到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确保活动效果。督促企业和相关单位在非煤矿山、化工企业、车站、集贸市场、重点路段等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语,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

(四)加强服务指导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为企业和基层单位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把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传达到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馈基层安全生产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镇(街、区)安全生产工作是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的原则和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合力推进镇(街、区)安全生产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制定加强镇(街、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把镇(街、区)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镇(街、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编制、经费、装备到位,为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与镇(街、区)站所对口联系的制度,有关部门负责人每年要深入到对口联系的站所检查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市安监部门及市政府督查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镇(街、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相关情况,推动镇(街、区)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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