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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秩序指导意见范文

电价秩序指导意见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90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小火电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全省地方小火电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并统一规范电价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地方小火电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各市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冀价工字〔*〕16号《关于上报小火电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测算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核实相关数据,并按照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抓紧组织对当地地方小火电煤电价格联动的测算工作。

二、规范小火电价格秩序

1、发电环节:

(1)统一计价方法。要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701号《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发电项目20年经营期核定上网电价,经成本队审核发电成本,并考虑还贷和投资回报因素后,合理确定上网电价的水平。

(2)统一发电利用小时。考虑到国家对我省省级电网统调燃煤机组的发电利用小时规定为5500小时,全省小火电价格规范亦按5500小时掌握。

(3)统一超发电价标准。目前省内各市、县电力公司对小火电机组结算的超发电价高低不一。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比照统调机组超发电价标准,本次煤电价格联动后,北网取消超发电价,南网超发电价标准统一规范为0.25元。

(4)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909号通知有关规定和煤电价格联动办法,按照发电企业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对各小火电机组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2、供电环节:

(1)规范供电环节费用。供电环节费用由供电成本、线损、税金和利润四项构成。各市要在认真审核供电环节成本基础上,本着减少电力用户电费负担,减少供电环节,鼓励当地销售或直供的原则,规范并严格控制供电环节费用,合理安排销售电价水平。

(2)规范电网二级平摊加价。目前我省沧州、衡水、唐山、承德四市对地方小火电实行了二级平摊加价。由于近年来,电网销售电量增加,平摊加价标准已不尽合理。拟在保持用户销售电价基本不动的前提下,通过测算,重新核定平摊加价标准,腾出的空间用于平衡电价水平。

三、报批程序

按照上述要求,由设区市物价局与当地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后,先与省物价局沟通一次,充分论证方案可行性后,由当地政府行文上报省物价局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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