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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2-31 09:37:06

推进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

一、加快结构调整,做大做强建筑业

(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集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加快培育本地的知名企业、品牌企业和骨干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参股区内外的企业,拓展市场空间;鼓励中小型建筑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组建企业集团;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管理,提升效益,拓展融资渠道,提高综合竞争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培育出一家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一家施工产值超百亿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按照“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全市建筑业由单一型向多元综合型发展,由生产经营型向资本经营型转变。在巩固和发展主业的同时,促进建筑业向房地产、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延伸,构建集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等专业为一体的大建筑业格局。建立建筑业与新型建材等有关产业的联动发展机制,加强产业合作,延伸产业链。到年全市建筑业增加值超过100亿。

(三)加快行业组织结构调整。构建以高资质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企业为主体、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覆盖全行业的、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体系。提升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合理调整总承包企业规模,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鼓励低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承包企业转化,扶持专业企业做专做精做特,加快提升在高端建筑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施工能力。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扶持劳动力资源富裕的乡镇、苏木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四)大力开拓外埠建筑市场。继续巩固提高我市建筑企业在本市和市外传统建筑市场的占有率,鼓励企业开辟外埠市场,稳步提升市外建筑市场的占有份额。对开拓外埠市场成绩突出、积极回乡纳税、带动本市劳动力就业多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在本市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加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市住建委驻外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管理职能,为企业牵线搭桥,提供服务,积极帮助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要通过集中培训、外出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重点培养建筑经济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科技应用与创新、工程预决算等建筑业各专业领域的拔尖人才,形成高层次人才优势,促进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企业要不断优化人才资源的配置与组合,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并有针对性地放到施工一线锻炼、培养,蓄积建筑业发展的后劲。要采用高薪引聘等方式,引进区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创造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和环境,加速形成建筑业高层次人才优势,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完善建筑业统计制度。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建筑业的概念,加强对建筑业的统计工作,充实统计内容,扩展统计渠道,完善统计方法,统一统计口径,全方位科学统计建筑业有关数据,为建筑业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在工程建设实施中出现的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低劣、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建设。

(八)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市外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进入我市承揽工程业务,需到市住建委办理入境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明确提出,参与投标的市外施工企业要承诺中标后在赤峰设立独立纳税机构(分公司),并将其作为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中标的市外施工企业已在我市设立的独立纳税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九)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4号)文件规定,做好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消除人为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确定中标人,严禁以抓阄形式确定中标人,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须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在7日内由中标人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明确依法招标工程规模。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依法招标确定中标人,其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

(十一)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规范,按季指导价格,合理控制我市的工程造价水平,特别是要按季、按旗县区制定商品混凝土的指导价格,保证价格公平合理。

(十二)全面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制度。总承包企业要对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履行等负总责;凡在招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订立分包合同后,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严格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工作。在工程实施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的施工企业的建造师和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允许进行变更,如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上岗,应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由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出增补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申请,增补人员的资质条件和业绩等要与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基本一致,但原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离岗之日起,在该工程未履行竣工备案手续前不得再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通过邀请招标方式中标的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申明理由进行变更的,应由资质等级一致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接替其项目管理工作,但原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夯实建筑业发展的基础

(十四)完善市和旗县区两级质量监督体系和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大工程质量检查和建筑材料抽查力度,积极推行工程质量巡查和差别化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与企业及项目经理部质量保障体系监督并重,严厉打击工程建筑质量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质量责任制不落实、项目部执业人员人证不符、随意脱岗、离岗等问题,着力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在岗建造师离岗告知制度,在岗建造师离开施工现场两日以上,要由本人书面申明理由,经施工企业负责人和监理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承担本工程监督任务的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备案。复岗后要及时到备案部门办理手续。建造师离岗期间,施工单位要指派一名资质条件与其一致的建造师临时代行其职责。

(十五)突出质量监管重点。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行为监管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重点监管住宅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及道路桥梁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认真开展以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及其施工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抓好框剪结构工程填充墙裂缝等质量通病的治理,切实抓好建筑工程地下车库防水施工质量。

(十六)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各旗县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使用商品混凝土。没有设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旗县,要在6月底前完成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报批工作。

(十七)建立企业争先创优激励机制。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质量奖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可在招投标中予以奖励加分。实行建设工程优质优价制度,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的企业,可以试行奖励工程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委制定。

(十八)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认真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等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制推行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加大定型化、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推广和检查力度,规范建筑施工现场防护设施。推行施工现场防护用品免费抽样检测制度,确保施工现场使用的防护用品合格,真正起到安全防范作用。积极开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管理漏洞,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行履约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十九)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与公示,并载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档案,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二十)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二十一)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对存在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擅自变更在岗项目注册建造师,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农民工工资为借口恶意逼讨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为的企业法人和责任人,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要将其列入市建筑市场黑名单,限制其市场准入,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并将处罚决定书和限制市场准入、清出建筑市场的通报在赤峰市建设网上,进行公开曝光。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由相关部门记入相关责任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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