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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关于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05 06:19:05

县政关于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政[]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作为“十二五”时期的标志性工程和“一号民生工程”,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房源,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完成市下达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并力争超额完成。

(二)今年目标。年,市下达我县保障性住房任务共380套。其中,廉租住房60套,经济适用住房40套,公共租赁住房220套,限价商品住房6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80户,农村危房改造1700户。

(三)“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标。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5%以上。

年6月底前要完成“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社会公示,报送上级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将五年规划用地全部落实到地块。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政府资金投入。一是县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危陋住宅区改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的土地收益,要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二是要按时拨付规定资金,自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增值收益提取按在市辖县(市)之间的分配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四是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上述建设资金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按宗及时足额拨付。

(二)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和省以奖代补资金。积极探索通过银行贷款、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成立县住房保障投融资公司,作为我县住房保障融资平台,通过财政投资、银行贷款、向上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公司借款、资产经营等方式破解资金难题。鼓励支持社会机构投资或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建设一批经适房、限价房等,经营所得用于弥补廉租房、公租房资金缺口。每年至少建设一个示范项目。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相关部门要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等专业部门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四)确保土地供应。一是严格落实供地任务。年,县国土局要在县城规划区内,足额提供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二是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必须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用地指标前,一律停办商业土地供应手续。对积极提供土地的产权单位在用地指标、土地匹配、项目审批上给予政策优惠。三是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县国土、住建等部门和各乡镇要根据“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制定今后五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保证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住房保障工作管理体系。县组建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我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县住建局成立住房保障科,落实人员编制,保障经费,具体负责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制度。要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要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调查与审核,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审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员,确保住房保障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

(三)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相关部门责任。县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发改局要会同住建局共同做好申报项目中央预算投资工作;财政局要及时落实保障资金;国税局、地税局要在新建、购买和租赁廉租住房时提供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国土局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物价办要会同住建局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测算廉租住房租金;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并建立工作体制,公布认定程序,配合住建局做好相关工作;广播电视台要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服务,免费刊登或播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物配租、收购、租赁和招投标等工作的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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