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党员干部计生管理意见范文

党员干部计生管理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13 11:56:48

党员干部计生管理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83号)、《省委组织部等15部门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16号)精神,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党员、干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做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模范

《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党员、干部重要的社会责任。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法、守法,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模范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群众的表率。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履行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再生育的审批备案管理

(一)健全完善党员、干部再生育审批公示制度。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党员、干部再生育审批前公示制度和审批结果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党员、干部申请再生育的,在市县两级人口计生网站、申请人夫妇双方工作单位和现居住地公示申请人的婚育信息、申请依据等相关内容;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的,在市县两级人口计生网站、申请人夫妇双方工作单位和现居住地公示再生育审批结果、批准依据等相关内容。审批前和审批结果公示期不低于30日。不按规定公示的,追究人口计生部门的责任。

(二)规范党员、干部的收养行为。党员、干部收养子女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党员、干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必须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必须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实事求是,对党员、干部收养子女严格审批,并每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党员、干部收养子女相关信息。人口计生部门应掌握本辖区党员、干部的家庭成员情况和生育信息,如实向民政部门出具收养人的子女情况证明。

(三)加强党员、干部子女入户工作的管理。公安部门办理党员、干部二胎及以上子女入户,每月应以通报单的形式,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四)建立健全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生育情况档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婚育信息的采集和核实,县级建立和完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计划生育情况电子档案,市级建立和完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计划生育情况电子档案,并与组织人事部门实行信息互通共享。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后,要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通报及时对电子档案进行补充和完善。各级各部门要主动申报本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婚育信息,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生育情况电子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对本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的,要在发生变更一周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三、严格执行对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

(一)健全规范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派机关和事业单位提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社会团体及企业单位任(聘)用领导干部;根据洛发〔〕26号第六条第二十二项申报优先条件;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录(聘)用、调入公务员或工作人员,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口计生部门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组织、人事、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2.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村(居)党支部成员候选人,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下同)的,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推荐、表彰、评选活动中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3.上述人员中有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核意见;属于违法违纪生育的,应有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4.上述人员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各单位法定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报送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干部任免、选举和各类评先的材料,须包括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和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5.凡未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不上会、不上报、不考察、不审批。

(二)严格界定政策界限

1.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要根据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及处理情况,确定是否提拔、任用和表彰、推荐。年6月30日以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已按当时政策处理过的党员、干部,不影响其本人的职务晋升、正常使用和有关评选推荐;年7月1日至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按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处理过的,不影响其现任领导职务,但不得再晋升新的领导职务;年5月1日《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年6月15日(发〔〕75号文件下发之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

2.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重点管理的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取消当年一切评奖资格;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调动。受到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要给予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调离不足半年的,应跟踪处理,提拔的要降职使用。

3.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不得推荐为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村(居)党支部成员候选人,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村委换届中,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党组织不得推荐其为村委委员候选人。

4.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拒不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或拒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不得被推荐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不得被推荐为有关人选。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从下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原来是精神文明单位的,取消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1.党员、干部要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的婚育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不如实申报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部门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向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机关出具党员、干部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如出具虚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出具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证明。如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程序,出具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要承担与违规违纪人员同等的责任。

四、加大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生育情况的管理监督力度,对群众举报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情况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核实违法生育情况,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决不姑息手软。党员、干部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人口计生部门的有关调查。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纪检、监察和人口计生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配合;拒不配合者视为违法生育。

凡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除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免去所担任的一切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是党员的要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是党员的要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党员、干部,要取消荣誉,追究责任,已经提拔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举报文档标题:党员干部计生管理意见

被举报文档地址:

https://www.meizhang.comhttps://www.meizhang.com/yijian/gzssyj/593457.html
我确定以上信息无误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