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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2-27 05:13:36

医卫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至年将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各级政府批准后,可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继续落实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的政策,财政根据政策对其参保给予适当补助。(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2.在年将在校大中专学生基本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基础上,年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各级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区、县政府)

3.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80%。巩固新农合参合率95%以上。(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县政府)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4.年各级财政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区、县政府)

5.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提高到70%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市各统筹地区三项医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倍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6.年起探索推广建立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机制。(牵头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7.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市城镇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8.落实医保基金风险调剂制度。到年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应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的6-9个月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9.年协调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0.年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整合试点,年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制。(牵头部门:市编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11.-年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12.年实现三项医保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直接结算。探索流动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五)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13.在年开始有效使用救助资金,重点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基础上,至年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14.年起研究建立有商业保险参与的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保险制度,有效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区、县政府)

15.年起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医疗救助衔接,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使救助对象能够及时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六)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6.年落实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年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为顾客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17.年起对基本药物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8.全市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年70%,年全市所有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按规定比例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县政府)

19.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20.年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都要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配有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药品。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区、县政府)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21.按照发展市级,提升区(县)级、加强基层的建设思路,健全以县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成年度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对现有的不符合要求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时予以调整退出。(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22.进一步加强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能力建设,开展上等级达标活动。全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年达到80%,年达到100%。年县医院和县中(藏)医院达到标准化建设。年实现全市每个行政村都有标准化村卫生室。(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23.在年利用公立性质卫生资源改扩建或新建15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年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完成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区、县政府)

(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24.在年制定和实施全市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至年采取多种措施、多渠道加速培养卫生适宜人才,提升整体素质。制订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继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进一步加强与外省市的卫生交流与合作,通过项目和课题支持,选送学科团队、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进修培训,推动学科发展,提高科研水平,拓展业务范围。(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政府)

25.至年依托卫校、大通卫校等乡村医生培训基地,对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轮训。对乡镇卫生院管理、临床医师、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依托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培训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培训率达30%。(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26.在年落实基层卫生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完善城乡卫生对口帮扶制度,落实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中级以上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每年组织开展卫生下乡和“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活动,为农村群众送医、送药、送健康知识。至年每年选送县、乡、社区基层卫生技术骨干50名到省、市级医院进行为期3-6个月临床技能培训,带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27.-年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根据不同发展方向,制定相应的培养措施。本着个人、签约单位和承训医院共同承担的原则,完善住院医师培训的保障机制。(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和运行机制

28.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办法。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方式补助,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财政补助办法。支持村卫生室建设,落实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合理补助。(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区、县政府)

29.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取消的原则,年在落实政府补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实行药事服务费的前提下,逐步取消政府举办的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加成率。(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区、县政府)

30.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31.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年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行家庭医生责任制。年进一步完善。(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32.全面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员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33.合理确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标准,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牵头部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34.为全市城乡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个人健康档案。年城市居民90%,农民80%。年城市居民95%,农民90%。(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35.在年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的基础上,至年继续通过“健康教育万里行”、健康知识进社区”、“健康知识大讲堂”、“中医治未病”等载体,组织开展健康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事业单位、进家庭活动,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新闻媒体增加公益性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健康知识的宣传。(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晚报社,区、县政府)

36.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每年免费为孕产妇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全面推行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37.每两年免费为城乡居民进行一次体检,包括定期为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做健康检查。(牵头部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38.为艾滋病、性病、结核病、乙肝、碘缺乏病、包虫病以及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精神病患者提供防治知识指导服务。(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十二)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9.年“五苗”接种率巩固在95%以上,新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40.继续完善联防机制,逐年加大宣传、培训、卫生监管等鼠防工作力度,建立牢固的防控体系,严防输入性人间鼠疫发生。(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41.以区(县)为单位现代结核病控制措施覆盖率巩固在100%,痰检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巩固在70%,规范化治疗率巩固在85%。(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42.艾滋病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有效干预措施年85%,年90%以上。(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43.在年城市开展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的基础上,年将精神疾病管理项目扩展到各县,探索农村精神卫生工作的服务模式。年通过项目实施,初步建立全市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44.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依托城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大力开展居民慢性病筛查和管理工作,慢性病人(高血压、糖尿病)规范化管理率年70%;年75%以上。(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45.以县为单位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目标实施率100%,在年巩固“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基础上,-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牵头部门:市卫生局,市经委;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46.年免费为农村育龄妇女在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年服用率达80%。(牵头部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47.在年启动农村35-59岁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早期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年完成600名适龄妇女乳腺癌、1万名适龄妇女宫颈癌早期检查工作,年检查率达到90%。(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48.每年为4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每年筛查选送贫困唇腭裂和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接收手术治疗。(牵头部门:市卫生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49.实施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全市卫生厕所改造率达到50%以上。以县为单位,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县达到100%。(牵头部门:市爱卫办,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区、县政府)

(十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50.年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20元。(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区、县政府)

51.继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加强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及时补充应急物资储备。年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处置率达到100%。(牵头部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委,区、县政府)

52.对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全面推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区、县政府)

53.加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基础设施投入力度,逐年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施条件。(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县政府)

54.年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市、区(县)食品安全监管“三定”方案,理顺卫生监督监管体制。年基本建立卫生监督长效监管机制。(牵头部门: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政府)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四)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55.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体现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为导向,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为目标。建立科学测算和评估机制,制定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逐步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监管机制的改革。(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56.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工作方法,整体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协调、有序发展。(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57.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以及新进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制度,强化评聘分开和聘后管理,推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58.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59.逐步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管理试点。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逐步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推进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五)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60.完善公立医院经济补偿政策,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财政补助、药品加成收入、服务收费三个渠道改为财政补助和服务收费两个渠道。通过落实增加财政补助、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行药事服务费等政策,弥补公立医院降低药品加成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等公共服务经费,扶持中医和民族医医院加快发展。(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区、县政府)

61.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等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62.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十六)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63.遵循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卫生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在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医疗机构。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管理政策,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

64.对民营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落实五项重点改革任务。由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五项重点改革配套文件。建立医改工作督导机制,市医改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各区、县落实重点改革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

(十八)明确部门职责

市发改、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民政、教育、科技、农牧、计生、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上述方案确定的任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十九)加强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区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切实保障五项重点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积极开展试点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是一个长期、复杂、渐进的过程,从我市市情出发,本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积极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平稳运行,规避改革风险,不断把改革引向深入。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

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宣传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宣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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