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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就业创业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05 08:52:25

区委就业创业意见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深化创建充分就业城区和创业型城区(以下简称“双创”),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双创”工作的重要意义

1、2012年是实行“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进”的一年。当前国内外经济的不确定因素和各类风险明显增加,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招工就业两难并存,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和在改善民生上取得新成效是新的一年就业再就业

工作的主基调。积极开展“双创”工作,不仅是确保社会和谐的基础和源头,也是城区政府的重要职责。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际,继续实施“南精北快”总战略和服务业导向、民主民生等分战略,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用心动情、完善服务上下功夫,在理念、思路及举措上做文章,加快推进保障、服务、信息的有机融合,进一步优化完善区、街道、社区三级服务体系,加强就业人口动态研究,更多地依托、整合和发挥市场资源优势,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公平就业、体面就业的就业格局,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进一步明确“双创”工作要求

2、实现“双创”达标,并且和谐劳动指数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充分就业城区的具体指标是:城区、街道和社区创建达标率均达到100%;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就业率达到96%及以上;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达到98%及以上;经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85%及以上;全区“零就业家庭”实现基数归零、动态归零。创业型城区的具体指标是:全员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5%,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30%;全区新增私营企业1200家,新增个体工商户2000户,新创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平均存活期进一步延长;创业环境满意度提升明显。

3、深化“双创”工作协调机制。在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协调,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要围绕目标,加强领导,搭建平台,整合内容,提供保障,创新方法,确保“双创”各项目标的实现。

4、落实街道、社区考核、奖励制度。建立健全“双创”工作考核责任制度,对就业和培训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劳动保障服务进企业(包括建立楼宇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服务、劳动维权服务、争议调解服务,街道创新特色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市“充分就业街道”和“充分就业社区”达标考核的街道、社区,按照市的奖励标准,区政府按1:1匹配奖励。

三、鼓励扶持大学生(留学人员)、“新人”自主创业

5、加强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积极鼓励高校教授创业带领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创业,推行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训,发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对大学生择业需求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建立大学生定期走访制度和求职信息数据库,提供有针对性的择业观教育,职业介绍和创业指导。整合利用培训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单位等资源,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大学生特点的创业实训和技能培训,以培训推动大学生创业就业。强化大学生创业服务,通过走访了解、跟踪服务、典型交流、建立创业俱乐部、小额担保贷款等多种形式,及时帮助大学生解决创业中的困难,提供良好的创业服务环境。

6、健全“新人”就业服务机制。落实“新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积极做好创业贷款及贴息的服务工作。实施“新人”素质培训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与就业结合,培训与创业联动,为“新人”就业创业提供便捷的条件和优质的服务。

7、加大项目无偿资助力度。大学生在我区创办企业,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六个等级之一的一次性资助,用于购置经营设备、支付生产经营场所租金、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等费用。

8、实行创业期房租减免。大学生创办企业租赁创业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第三年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其中对入驻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免收两年房租;留学人员租赁创业用房创办企业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第三年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对其中入驻创业园区创办企业的,第一年免房租100%,第二年免房租50%,第三年免房租30%。

9、提供创业人才公寓住房。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新人”及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承租我区人才公寓住房。入住公寓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区大学生创业人才及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0、落实配套资助资金。对留学人员在我区创办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申报上级资助资金,列入国家、省财政资助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对获得市政府资金资助的项目,区财政给予不低于1:1配套资助。

四、鼓励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

11、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根据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范围、对象和条件,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积极做好本区失业人员、“新人”等人群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工作,为申贷对象提供便利的条件和优良的服务。

12、实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凡本区户籍并持有《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在申请享受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同时,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13、实行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

(1)持有效《市失业证》且年龄男45—50周岁以内、女35—40周岁以内的本区户籍人员,以个体劳动者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从事灵活就业,可申报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持有效《市失业证》或《市就业援助证》的本区户籍且在经济合作社参保并个人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未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可以申报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按每人每年经合社实际扣费总额予以补贴,年补贴不超过2400元。

(3)为鼓励经合社出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方案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可后,可在不超过现有额度、区、街承担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将该经合社原符合条件人员享受的就业助推补贴给经合社,用于原在经合社参保,现被企业单位招用,由招用的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综合奖励。

从城市化推进阶段性任务的实际出发,对经合社参保人员享受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政策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3年1月1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执行效果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区促进就业资金和街道各承担50%。

五、鼓励促进就业创业园建设

14、实行创业园建设资金扶持。经市、区有关部门批准,并由街道、部门或经济实体主办的促进就业创业园区,按照场地面积、企业发展规模、吸纳就业人数和对区地方财力贡献,自园区创办之日起三年内,对主办方给予5万元至25万元的资金扶持。

15、实行失业人员进园创业房租减免。持有《市失业证》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入驻创业园租赁用房创办企业的,自进驻创业园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房租全免,第三年给予50%的房租减免。

16、实行进驻创业园企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进驻创业园企业税务缴纳在本区,并吸纳持有《市失业证》本区户籍人员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每人每年30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申请办法按照《区扶持创业园建设实施细则》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企、事业等单位吸纳就业

17、实行吸纳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税务及社会保险缴纳在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并持有《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在申请享受市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同时,可于用工期满1年后的次月起6个月内,申请享受每人每年2500元的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七、加强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18、鼓励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经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各类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后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享受市职业培训鉴定费补贴的同时,可给予组织培训的单位每人100元的培训费补贴。同一人参加同一项目的培训,培训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培训费补贴总额全年不超过10万元,依申请先后顺序拨付,用完为止。

19、加强大中专学生创业(技能)培训。本区户籍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参加创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在享受市培训鉴定费用补贴的同时,可享受最高每人15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培训目录以外的自主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当年在杭实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每人3000元的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费。

20、加强失业人员职业技能按需培训。本区户籍并在失业期间的登记失业人员,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就业助推且有培训愿望的人员,可根据培训目录并按其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在同一个失业期内或申报灵活就业期内,每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培训后取得相关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可享受全额培训鉴定费用补贴;参加培训目录以外的自主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当年实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每人30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1、加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各类用人单位中就业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享受市职业培训鉴定费补贴的同时,可分别给予最高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的培训费补贴。

22、鼓励家政市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家政市场,组织相关家政业务免费技能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可给予家政市场每人15元的培训费补贴。年培训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人参加同一项目的培训,培训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八、加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管理

23、明确市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待遇和出资渠道。

(1)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劳务性费用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其中保洁岗位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0%)。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补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补贴及其它补贴按市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标准执行。

(2)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劳务性费用及各项补贴除市下拨的岗位综合补贴承担部分外,其他部分由区促进就业资金和街道(社区)各承担50%。

(3)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持有《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需享受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申请流程及享受补贴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4、明确区边缘困难群体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范围、条件和补贴标准。

(1)区边缘困难群体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范围,主要包括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助老助残、就业援助、卫生协理、物业维护员、社区居民活动室服务员、小额担保贷款协管员等岗位。

(2)区边缘困难群体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应持有《市失业证》,并符合归正人员的条件或男48—50周岁以内、女38—40周岁以内生活困难人员的条件。

(3)区边缘困难群体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社会保险费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补贴及其他补贴按市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劳务性费用及其补贴标准执行。除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区促进就业资金承担外,其他费用及补贴由区促进就业资金和街道各承担50%。

25、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实行绩效考核。凡在市、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物业服务企业安排的保安、保绿、保洁岗位人员除外)从业的人员,达到考核标准,可给予绩效考核奖励,奖励标准为保洁岗位每人每月100元,其他岗位每人每月50元,由区促进就业资金和街道(社区)各承担50%。凡在市、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从业满2年及以上,且绩效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参加由劳动部门组织的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经费由市、区促进就业资金承担。

26、规范市、区两级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管理。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自然退出机制。全区边缘困难群体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控制在200人以内。

九、建立就业服务的长效机制

27、鼓励开办楼宇(企业)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按照就业服务全覆盖和规范化的工作要求,鼓励街道开办楼宇(企业)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按照有人做事、有章理事、有房办事、有钱干事的原则,对经劳动部门认定的新开办的楼宇(企业)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给予1-3万元的补贴。要加强楼宇(企业)劳动保障服务站基础建设,加大巡查走访力度,建立楼宇企业失业预警机制,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对已建立的楼宇(企业)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实行一年一次的考核评定,符合达标条件的给予每年0.5万元的工作经费;对经考核评比,工作成绩明显的楼宇(企业)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给予奖励。

28、建立促进就业联席会制度。为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公司、企业单位的三方合作,搭建劳动者择业与企业用工的双向交流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区人力资源行业联谊会的发展壮大,定期开展人力资源行业发展调研,探索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尝试街道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联动,共同推进就业再就业服务。

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应成立企业劳资干部联席会,定期开展培训、座谈交流、业务调研等活动。根据各街道开展活动实际情况给予经费匹配。

29、鼓励培育社会职业中介组织。对税务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在区的职业中介组织,当年招用人员并缴纳社保净增1000人以上的,给予补贴奖励。其中吸纳户籍失业人员50人以上的,追加奖励。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设立稳定的促进就业资金增长机制

30、根据本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2012年安排促进就业资金不低于3600万元。各街道也应根据本地实际做好资金匹配,并将就业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一、其他

31、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公布执行前的我区政策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到的或在执行中与市新出台政策有抵触的,以市政策为准。本《意见》中不明条款将制定《实施办法》加以进一步明确。

32、本《意见》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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