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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镇管干部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09 02:55:44

借用镇管干部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借用镇管干部的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经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现就借用镇管干部到镇外单位工作的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审批程序

我镇原则上不对外借用干部,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用的,必须严格按照区里人员借用有关规定,由区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借用单位出具书面征求意见的函,经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借用。

借用期限

借用时间一般为2-3个月,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累计不得超过半年。试用期内的新录用人员一般不借用。

加强管理

1、借用单位和被借用人需与我镇签订《借用协议》。

2、借用人员仍占我镇的编制,原有的工资、工作关系不变,原职务保留。并由我镇做好工资发放、职称管理等工作。借用单位应承担借用人员借用期间除基础工资外的各项费用,包括住房公积金、医保、社保、电话误餐补贴、绩效奖金、精神文明奖及“第十三薪”等。

3、双方单位负责对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借用人员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以我镇为主,由借用部门提出鉴定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严肃纪律

1、借用人员借用期满,一律回我镇工作,借用单位和

借用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它要求。到期后拒不回来工作以及长期离岗、脱岗的,我镇将按有关规定报请区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2、各站办接此通知后,要对本站办借用人员、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认真梳理,确需借用的,应按照通知要求于2011年7月10日前及时补办借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各站办不得私自将本站办人员借出,若因工作需要,如跟班学习等,学习期满仍不回原站办工作的,按脱岗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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