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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农村三资管理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23 09:23:59

市政办农村三资管理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义、目标和原则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立足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审批,重大事项开支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外,还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并报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批。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照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票据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办理会计业务应当使用业务主管部门监制或指定的票据,票据领用要搞好登记。

5、现金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会计人员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实相符。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相符。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照资产的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需要招投标;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街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或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集体所有的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机动地、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或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或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街区)招投标中心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街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民服务的能力。

(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者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全面推行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公开协商及招投标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的购建、承包、租赁、转让,村内道路、水利、房屋等基础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各镇(街区)要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心,搞好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及服务工作。要规范招投标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标的,选择适当的招投标方式,加强管理监督和服务,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项目及招投标方式的确定,要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履行民主程序,经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三)创新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村(居),特别是城中村(居)或城郊村(居)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农村集体财务委托制。要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财务委托制。加强财务委托中心建设,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服务工作流程,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实行资金专户存储和支取“双印鉴”管理。严禁村(居)集体资金与财政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混存,严禁截留挪用集体资金。

(五)强化农村集体财务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对重要财务事项和群众关注的经济事项,要实行专项公开。各镇(街区)要建立财务公开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反映村(居)财务公开情况的资料进行存档。各村(居)要公布财务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要把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与经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重要内容。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运营、基础工程建设等进行专项审计。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市政府成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监察、财政、审计、经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各镇(街区)也要成立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任组长,分管副镇长(副主任)任副组长,财政、经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镇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限期进行整改。要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财务委托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队伍。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争取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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