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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商业设施开发管理若干意见范文

大中型商业设施开发管理若干意见

为了有效解决商业地产在立项审批、销售模式及后续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县大中型商业设施合理布局、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目前我县城区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大中型商业设施开发管理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市总体规划》所确立的城市发展规划布局为前提,以《**县城区商贸业发展规划》所明确的城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功能定位、业态结构、空间布局为依据,以促进城市繁荣繁华、增强便民利民功能、发展综合消费为目标,构筑重点突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并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商贸网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商业设施开发,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有关规划及文件精神。

(二)统筹兼顾原则。商业设施开发,应当立足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充分考虑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消费水平和市场环境特点、现有商业网点布局、旅游景点和交通条件;要研究消费规律和发展趋势,同消费群体分布和购买力水平相适应,从实际出发,着眼大局,统筹考虑。

(三)各具特色原则。商业设施开发,应当体现层次化、多样化,按商业中心、社区商业和商业特色街不同要求设置。要适应不同消费层次,将结构调整与业态创新相结合,促进优势互补,努力形成层次清晰、各具特色的商业街区,提高各层次、各区域商业的协同效应。

(四)适度超前原则。商业设施开发,应当瞄准现代化新兴城市的目标,着眼于**远,以满足消费、引导消费,挖掘消费潜力,关注需求变化,创新消费方式。在网点分布、业态设置、购物环境等方面适度超前,提升起点与标准,开拓新的经营服务领域,适应商业发展需要。

三、政策依据

1.国家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18106-**);

2.商务部编制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资料汇编》;

3.**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十一次会议修订的《**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4.《**城市总体规划》;

5.《**县城区商贸业发展规划》;

6.《**县城区“月光经济”发展规划》;

7.**政办发〔**〕84号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AA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8.**政办发〔**〕180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四、工作重点

(一)规范和控制大中型商业设施发展的范围

我县规范和控制大中型商业设施发展的范围包括四个区域:**县老城区、**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雉城镇工业园区。现规划区域面积30平方公里,人口22万;到**年,规划区范围40平方公里,人口30万;到**年,规划区面积50平方公里,人口40万。

(二)规范和控制大中型商业设施发展的类型

规范和控制大中型商业设施发展的类型,包括:单体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包括2000平方米)的购物中心、超市、百货商场、专卖店和其它商业地产;单体面积不论大小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

(三)规范和控制大中型商业设施发展的时间

规范和控制大中型商业设施发展的时间期限共七年,从**至**年,包括已建、在建和规划中的商业地产。

(四)规范和控制大中型商业设施发展的标准和数量

1.大型超市

根据国家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18106-**)和商务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资料汇编》的规定精神,确定我县大型超市实际营业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

依据**县目前超市发展现状和《**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区商贸业发展规划》要求,可发展3~4家大型超市。其中,第一阶段(**~**年)发展2家,可选址在城东和城南。第二阶段(**~**年)发展1~2家,可选址**新区商业副中心和城西。

2.中型超市

营业面积2000~5000平方米(不包括5000平方米)。

根据**县城市发展和《**县城区商贸业发展规划》要求,今后几年可改造提升3家和发展3~5家中型超市。其中,第一阶段(**~**年)为改造提升阶段,重点对现有中百一店、联华超市和浙北大厦超市进行改造提升,并可在城中心、城西和北门发展2~3家。第二阶段(**~**年)发展1~2家,可选址雉城镇工业园区和**新区或总部经济园区。

3.大型购物中心

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0平方米)。

根据**县城市发展和《**县城区商贸业发展规划》要求,今后几年可发展2~4家大型购物中心。其中,第一阶段(**~**年)在中心商务区和老城区发展1~2家,第二阶段(**~**年)在**新区商业中心和总部经济园区发展1~2家。

4.商品交易市场

对于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包括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根据**县城市发展和《**县城区商贸业发展规划》要求,今后几年可发展5~6家。改造提升城北农贸市场,新建建材城二期,新建城东、城南农贸市场,新建家俱市场,规范皮俱市场。

对于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不包括5000平方米)的中小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在审批环节上严加控制。

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将严格遵循**政办发〔**〕84号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AA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发〔**〕180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我县其他有关规定。禁止以兴建工业企业为名举办商品交易市场,禁止以办商品交易市场为名搞房地产开发。

5.其它商业地产

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商场(专卖店)、大中型宾馆、饭店和娱乐等设施,将根据**县城市发展和《**县城区商贸业发展规划》要求,进行控制性建设。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机制,协调推进

强化对大中型商业设施管理,在现有的管理制度前提下,建立大中型商业设施项目预审机制。贸粮局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中型商业设施项目用地红线确定前(立项前)的预审,发改、国土、建设、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办理有关审批、审核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严格把关。

1.预审范围

(1)新建、改建的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大中型商业项目以及各类大中小型商品交易市场。

(2)已建商业用房引进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大中型商业项目以及各类大中小型商品交易市场。

(3)重点商业圈、主要商业街、新建住宅小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商业布局方案。

2.预审方法

(1)列入预审范围的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贸粮局提交材料: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平面图;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2)县贸粮局根据《**县城区商贸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控制我县大中型商业设施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内容进行预审,控制重复建设、不合理建设和转让方式,并出具预审意见分送有关部门。

(二)完善制度,健康发展

1.实行商业网点备案制度。

新建、改建的大中型商业设施符合规划的,在取得建设部门的规划审批后,送县贸粮局备案。

2.建立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用地预留制度。

国土部门对规划确定的商业设施、商品交易市场等用地,实行一定期限的预留制度,待时机成熟再投放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土地。

3.明确大中型商业设施出售、租赁模式。

建设局对大中型商业设施发放预售证前,应先征求贸粮局意见,贸粮局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提出销售方式和销售面积的建议,再送建设局。

大中型商业设施出售应当以权属单元为出售标的。权属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一般应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商业用房,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出售的,需经建设、贸粮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交易市场的铺位所有权原则上不能出售转让,情况特殊的,其出售转让面积不超过营业面积的50%,如交易市场有楼层分设的,原则上不能在同一楼层中分割出售转让。

大中型商业设施开发项目,在其扩初设计评审阶段应明确是否允许进行权属单元分割销售。明确不允许分割的,不得进行权属单元分割销售,否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预售、不予权属登记。

对交易市场内的分割铺位经营权进行租赁,其期限最**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