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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人权的认识及研究范文

时间:2022-06-16 04:50:11

天赋人权的认识及研究

天赋人权论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中占统治地位的理论形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发展及资产阶级的不断成长,是其形成的时代条件。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和重大成果。但从实质上讲,它是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理论表现,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具有非科学性和虚伪性。

一、天赋人权论的创立

天赋人权论发端于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先驱者但丁第一个提出了“人权”概念,法国科学家、哲学家笛卡尔提出了“天赋”观念。第一个论述天赋人权论的是17世纪的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格劳秀斯。他基本上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神学观的束缚,反对对人权作非理性的解释,认为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由此,他主张对财产的占有是人的一种普遍权利,是由自然法的理性要求派生出来的。这一思想后来发展为天赋人权思想的核心内容。荷兰思想家斯宾诺莎在其代表作《神学政治论》中,专门提出和论证了“天赋之权”。他写道:“我断言人的天赋权利都不能绝对为人所剥夺,而人民由于默认或公约,保留几许权利,这些权利若被剥夺,必大有害于国家。”[1]他强调天赋之权的不可转让性。与斯宾诺莎同时期的英国著名思想家霍布斯在创立天赋人权的理论中也起过重要作用。他在其名著《利维坦》中提出,自然创造人类之初人本来是平等的,人类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2]于是便引起人们之间的争斗。但人类的理性又使人们想过和平的生活,因此便互相约定,建立国家,并将本来享有的权利转交给主权者。因而在组成了国家之后,一切法律都是主权者的命令,而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以一种方式限制个人的天赋自由。

二、天赋人权论关于人权本源的观点

天赋人权论关于人权本源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洛克、卢梭和潘恩等人为代表的自然权利本源说;另一种是以康德为代表的道德本源说。

(一)人权自然权利本源说人权自然权利本源说的基础有:一是自然法思想。西塞罗说:“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3]二是自然理性思想。自然法的理性形式本身不足为一切人平等享有作为人的权利提供确证,证明还需要一种关于人的类别和心灵具有共同性的观念。斯多葛学派通过诉诸人的富有宗教意味的理性实现了人性和自然的统一。17、18世纪的思想家们对自然法和自然理性思想作了比较充分的展开和深化,提出了比较系统的人权自然权利本源说。

1、他们假定人类最初以“自然状态”的形式存在,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一切人凭自然权利而平等。自由主义奠基人的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人权不可侵夺的内在根据在于它是天赋的永恒的“自由”权利。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由于质赋相同,因此人人享有以自由为根基的人权。“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4]法国的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思想。他也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自由的、独立的和平等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美国思想家潘恩也认同自然权利理论,而且他的思想直接影响力杰弗逊,杰弗逊第一次以宣言的形式将自然法的理论写进了正式文件。

2、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在启蒙学者看来,自然权利的保障是自然法。基于自然法的理性原则,人们为了防止自然权利受到损害,便相互缔结契约,脱离自然状态,建立国家、政府。洛克认为,国家的职责只在于根据“自然法”保护人权。人们在缔约时虽然让渡了一部分自然权利给国家的统治者,但仍保留着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不可转让的权利。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人们便有权反抗,甚至推翻统治者。卢梭则以独特的社会契约论得出了“主权在民”的重要结论。他认为,社会契约的实质就是公意,即参与订约的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每个缔约者不得公意,而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因为个人的意志已消融在公意之中。由于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所有共同体即国家的主权者应为缔约者主体,而不是某一个人或大多数人。由此他引申出“主权在民”的结论,明确提出全体人民才是国家的主权者,并揭示了人民主权的两个属性:(1)至高无上性。(2)不可转让与不可分割性。他说:“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利可以转让,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让的。”[5]

(二)人权道德本源说康德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就是将自由视为自然权利的源泉和自由。他说:“只有一种天赋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6]何谓自由?对康德而言,一个人作为一纯粹的道德意志而不是作为一自然物的存在物,才是自我决定的。这样一种独立性,就是最严格意义下的即先验意义下的自由。在康德看来,既然一个人的自由,就是独立于他人的意志强制,并且能根据一体普遍的法则与其他所有的人自由相协调,那么,它就是每一个人由于其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初的权利。这样,康德通过确立实践理性的概念,把自然权利归之于基于人的先验道德本质的自由,并由此使自然权利成为先验的,具有了普遍有效性。从康德出发,现代西方的天赋人权论大都转到合乎人性的人本主义思想基础的轨道口来。他们认为,现阶段“考虑作为承认人权的根据,已经没有人要再把自然法或神抬出来,而是以‘人性、人的尊严’等项为人权的根据就足够了”。[7]

三、天赋人权论简评

天赋人权论是针对封建制度和君权神授思想而提出来的,旨在证明封建制度是对天赋人权的侵犯,理应被基于社会契约的理性制度所代替。这种理论在当时促进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天赋人权论是建立在抽象的人性论的基础上的,主观先验地假设存在所谓的自然状态或道德的绝对命令,并且把人的权利看作是天赋的而不是来源于现实的社会生活资料,从而走上了历史唯心主义的道路。马克思认为,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并从事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人是社会存在物,人权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不是人本身天然决定人权,而是人的社会性、人的社会关系决定人权。因此,人权并非是天赋的,而是处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权利,也就是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针对天赋人权论可作以下三方面的评析:第一,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并不是天赋的。天赋人权论的自然法理论立足于一种自然状态上的理论假设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也是违背历史事实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造物主天赋的,而是历史的产物。黑格尔也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人的本质的最根本内容是社会实践,马克思主义是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去理解和说明人权的产生和发展的。故人权并非先天的产物。第二,所谓天赋人权实质上是在普遍形式掩盖下的资产阶级特权。翻开历史,我们就可以撕去天赋人权论的虚伪外衣,人权是揭穿“人人生而平等”的美丽谎言。事实上,在阶级社会中,任何权利都是特定阶级的权利。虽然资产阶级提出了人权的口号,但这并不代表特权的消失。资产阶级人权从总体上说只具有形式的意义。对无产阶级来说,自由平等只是可以自由平等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权利,此外,再无任何自由平等可言。所以马克思指出:“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8]透过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论的温情的面纱,可以看出,“资产阶级不过是用金钱的特权取代了封建的等级特权和世袭特权。”[9]简而言之,人权总是相对的,是受社会的经济政治结构制约的。

天赋人权论离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来谈论人权,这种抽象的人权只是乌托邦,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人是社会的人,现实活动中的人,人权的实现总是以当时的一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为基础,总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来保障的。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0]这一理论说明了权利产生的根源不在于人自身,而在于经济基础之中。可见,权利是有一定限度和范围的。当然人权也是一样。受所有制的限制,人们享受的性质和程度也不一样。在我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在以往私有制社会中的无权状况,从总体上说已经根本改变了。但仍待完善。此外,人权还有国家法律规范的限制。法律既维护人权,也限制人权。法国的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11]卢梭也认为,决不能有无法律的自由,也不可能有任何人超乎法律之上。显而易见,人权总是受到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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