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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初探2篇范文

时间:2022-02-14 03:49:28

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初探2篇

第一篇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研究

(一)研究方向的特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途径,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是典型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地理、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孕育了各个民族特有的内涵,如何持续做好为民族团结、各族人民共荣共进、维护好各民人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是解决好民族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在充分考虑学科特色、研究特色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具体特点,决定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研究”作为我院申报法学一级学科的重要研究方向,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研究方向是民族高校所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是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备要素。同时,西藏高校的背景为我院开展此方向的研究提供了特有的平台。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也是以姚俊开教授为学术带头人的教科研团队一直以来的研究重点,来自全国各地的民族学生(特别是藏族学生)为本研究提供了众多的便利。专业的教科研队伍、充实的相关科研成果、独特的便利条件、多元化的交流平台是本研究的特色所在。

(二)研究方向的优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高校法学学生(特别是民族高校法学学生)认知民族政策、国家结构、政党制度等基本问题的窗口,进一步加强宪政学科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研究建设,是西藏长治久安和西藏社会法制发展的现实需要。本研究以西藏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突出民族院校的办学特色,是培养学生“四个认同”(即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大局观的重要途径。姚俊开教授、王玉青、朱玉福等老师是长期从事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研究的资深学者,姚俊开教授作为本学科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以其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为本学科方向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这也是本学科的优势所在。

二、西藏地方行政法治问题研究

(一)研究方向的特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现行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地方行政法治建设直接影响着法治国家的建设。自1993年西藏民族学院开办的法学专业以来,培养出了大批法律专业人才,特别是为西藏地方法制发展提供了法学专业人才上的源动力。“脱离法律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方向”,西藏民族学院是西藏少有的几所高校之一,我院始终坚持“面向西藏,服务西部”作为学科专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学科特色鲜明。广泛的民族学生群体(特别是藏族学生群体)为开展本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长期从事民族特色研究的教师队伍为本研究提供了人才保障;我院与西藏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法学研究院所的长期交流与合作关系为本研究增强了开展本研究实践操作性;西藏地方行政法治问题研究是西藏社会跨越式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宪政法学一级学科的特色所在。

(二)研究方向的优势加强和深化宪政法学学科建设,使其达到国家一级学科水准,是为西藏跨越式发展提供合格人才的一项重大举措。宪政法学西藏地方行政法治研究方向办学特色突出,优势明显,适应西藏地区行政法治发展的要求,针对西藏地方行政权的设置、运行、保障、救济等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证研究,为西藏乃至全国培养了大量的高素质宪政法学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地方行政权的合法行使是依法行政理念的核心要素,本研究方向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同时也是我院宪政法一级学科建设的必然要求。本研究紧紧依靠西藏的区情,充分考虑西藏特色及现实需求,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从事宪政法学教学、科研的师资队伍由黄林教授、胡晓琴副教授等一批热爱党的民族事业,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梯队合理,其中,以黄林教授为学科带头人为本研究以后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性保障。

三、西藏地方民商事实体法律问题研究方向

(一)研究方向的特色民商法学是建立在民商法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个部门法学,实体正义是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实体法律问题研究一直以来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较多的议题。本研究方向与宪政法学学科建设相互依存,创造性的提出民商实体法与宪政法学学科的关联性,研究方向设置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民商事实体法律制度研究方向主要从事西藏地方民商法律的实施研究,以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领域为基础,结合西藏地方的民商事法律实施的现实问题开展研究工作,突出西藏特色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探究。以西藏地方民间法、习惯法为依托,对西藏特色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物权及债权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初步取得了较为可喜的学术成果,本研究特色鲜明。

(二)研究方向的优势本研究方向紧扣宪政法学学科建设,研究主旨明确,在本研究的指导思想上与宪政法学学科建设相一致,在理论层面为本研究的以后深入开展统一了认识,明确了责任。西藏是我国最后一个成立的自治区,由于历史、地理、经济上的原因,西藏地区的民商事活动也有着自己的特色,西藏地方丰富的民间法、习惯法为本方向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同时这也是本研究的重要基础。在研究的人才团队建设方面,本研究的科研团队以黄军锋老师为学科带头人,其他本团队的教师或是长期从事民商法学教科研工作,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研究骨干,教学科研团队实力雄厚。稳固的教科研团队,加之对西藏区情及法治文化的熟知,是本研究的特有优势。

四、西藏地方民商事程序法律问题研究方向

(一)研究方向的特色实体正义离不开程序正义的保障,在开展民商事实体法律问题研究的同时,必然会伴随对程序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西藏民商事活动虽不频繁,但其独特之处确是其他地方所不具有的,本研究是宪政法学学科建设的重要落实,是西藏民商事实体法的重要保障。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结合西藏研究,我院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同时,开展法学教学工作以来一直重点关注的诉讼法学学科,这无疑为我院开展诉讼法学的学科方向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教学与科研环境。民族法的研究在此领域意义重大,而关于其内涵却有较多观点:“民族法仅是一个法域范畴,而并非调整某一特定性质社会关系的部门法。”西藏的独特性为我院开设“诉讼法在西藏实施问题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和平台,此学科方向开设意义重大。

(二)研究方向的优势该研究方向是在考虑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上,结合西藏法治发展现实需要而确定的。诉讼法的修改的为本方向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研究西藏地方民商事活动的重要依据。该学科教师既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又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为学科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民商程序法方向内涵丰富,如民商事调节制度,在解决相关纠纷的过程中对藏族习惯法的考虑是不可缺少的,我院学生大部分知晓藏族习惯法,结合所学调节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很容易在实践运用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依托我院的民族院校的身份,为研究的开展提供了其他院校所无法企及的优势。“诉讼法在西藏实施问题研究”依托于现有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以现代化模拟法庭、区内外现有实习实践教学基地、“西藏自治区高校学校重点实验室——法学教育教学实训基地”等为平台,本学科方向优势显著。

五、结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落实与发展离不开法学教育的支持,民族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民族地区法治发展的水平。教育是兴国安邦之大计,发展民族教育是民族复兴繁荣的路径所在,而民族高校法学教育发展无疑对民族地区法治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上述四个学科发展方向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其对于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可行性。“随着立法发展成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权体系互相加以比较,并把它们视为本身包含有自己根据的体系。”民族高校的法学教育紧紧依托于民族土壤,西藏高校的法学发展当然离不开对西藏特色的关注。秉承“面向西藏,服务西藏”的办学理念,法学院致力于法学人才培养,特别是要为西藏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优秀的法律人才,勇于承担起西藏法律人才培养摇篮之重任。学科建设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如何科学设置学科方向、如何规范学科发展、如何做好学科规划”是学科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同样这也是我院学科发展所一贯重视的议题。至此法学专业建设20周年之际,法学院同仁始终以“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理念要求自己,致力于将我院法学专业建设推向更高、更远的明天,实现我们自己的“法学梦”。

作者:井凯笛单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

第二篇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积极落实实践教育

贵州高等法学院系各级各类实践教学从筹备、计划、组织、实施、到总结阶段都有较为完善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实施机制,无论是在研究生和本科司法实习实践活动中,还是毕业论文实践教学活动,学院都建立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由院领导、学科主任、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构成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专任教师担任实习校内指导教师。

二、新时期贵州高等法学实践教育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解析

(一)法学实践教育资源相对匮乏,缺乏实践教育的硬件和软件贵州高等法学院系拥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师占师资队伍80%以上。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不到40%,教师大多数都是理论型教师,缺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践教师,尚未形成“双师型”师资队伍。目前,贵州高等法学院系校内法学实践教育硬件和软件条件主要有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学实践教育还缺乏必要的硬件条件。

(二)法学实践教育尚未形成科学体系,实践教育内容尚存争论之处针对法学实践教育,我国法学界和教育界都存在着法学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基础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精英教育)的争论。因此,实际上我国法学实践教育整体尚未形成科学体系。目前高校法学实践教育很少去研究如何培养学生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问题,还处于实践教育的初级阶段和探索阶段,仅仅是通过为期十周的司法实习来完成实践教育任务,实践教育显得比较零散,缺乏科学性。

(三)法学实践教育方法方式单一,课程学期学时学分分布不均目前,贵州高等法学院系法学实践教育方法主要是在理论教学中由任课教师传道授业,属于传统“填鸭式”教育,教学效果一般;在实践教学中由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律职业者作为老师,指导实习生完成司法实习工作,学生虽接触部分实务知识,但是却很难将所学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结合,教育方法方式的单一,隔断了学生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融合。

三、新时期贵州高等法学实践教育改革与创新的路径探索

(一)高度重视法学实践教育的重要性,积极构建法学实践教育的组织体系贵州高等法学院系应该按照《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贵州高校实际情况,吸取中外优秀法学院系实践教育的优点,重塑法学实践教育的价值取向,应该明确法学教育目标是为贵州和西部培养专业基础扎实、法学实践能力较强、具有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性法律人才。改革现有法学实践教育组织体系,重构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组织结构,以优秀法学专业教师和司法实务单位法律工作者为教育主体,尤其是以法系院系中具备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师为中心,以法学院系办公室和学科建设办公室为管理中心,以学院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为监督主体,以研究生和本科生为教育对象,打造符合校情院情的高校法学实践教育平台。

(二)重构法学实践教育内容,完善法学实践教育体制重构法学实践教育内容,需要坚持以培养法学综合能力、素质培养为主线,贯彻以人为本的法学教育观,塑造科学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育内容。笔者认为:在理论课中,应进一步加大实践教学学分学时数,增加法学实践理论课程,例如:增加民事案例研习、刑事案例研习、行政案例研习、律师模拟实训、法官模拟实训、检察官模拟实训等实践理论课程,通过上述课程。在实践课中,改革司法实习模拟。增加假期实习环节、法庭旁听环节、模拟法庭活动、法律诊所教育、法律援助实训。贵州省司法厅在各个高校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该站挂靠法学院系,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应该充分利用学校模拟法庭资源,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实训活动,让法学专业学生开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模拟活动。具体设计如下表:

(三)拓展教师实践知识,提升教学创新能力教师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法学实践教育更离不开高素质、既精通法学理论知识,又擅长法律实务的优质师资队伍,针对改革和完善法学实践教学,提高师资队伍的措施有:第一,选派优秀教师到法学教育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学习交流,学习其先进的教育方法和教学理念。第二,有条件的选派教师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律师事务所挂职锻炼,提升教学的创新能力。

(四)加大法学实践教育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扩大贵州高校与司法实务单位的交流和合作力度《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大教育投入,完善投入机制。贵州高校法学实践教育条件和经费尚有不足,急需加大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给法学院一定的建设和改革周期,逐步解决师资队伍待遇问题、法学实践教育硬件和软件建设问题。同时,在学校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下,法学院系应该进一步加强与各级各类司法实务单位的联系,建立更加稳定的实践教学合作单位,将合作内容丰富化,由单纯的法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为教学、科研一体化的综合基地,进一步促进“司校合作”、“检校合作”的力度。

(五)改革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完善学生成绩考核制度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对教师而言是指挥棒,学生成绩考核制度对学生而言也是指挥棒。只有建立符合改革和创新法学实践教育的教师评价机制和学生成绩考核制度才能真正引导师生加强法学实践教育的教与学。对教师而言,在对其进行业绩考核时,尤其是教师晋升和福利待遇方面,将实践教学成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尤其是在带领、指导学生进行各项法学实践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给予优先考虑和特殊照顾。对学生而言,在对其学业成绩考核时,不能单纯从试卷成绩来评价,应该扩大法学实践教育成绩所占比重,对于在实践教育中表现优异的学生进行表彰,以先进带动后进,以优秀促进发展。

总之,新时期贵州迎来了经济社会大发展的历史机遇期,贵州高等法学院系应该在战略机遇期中抢抓机遇,推进法学实践教育的改革和创新,为贵州、西部和祖国法制建设培育专业基础扎实、法学实践能力较强、具有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性法律人才,促进贵州法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崔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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